从公安机关因证据不足取保候审申请书、多次传唤不去、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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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派出所传唤不去可以吗
取保候审派出所传唤不去可以吗
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4天,特殊情况最长37天。从性质上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在法律上只是涉嫌犯罪,所有公民未经法院判决都不得认定为有罪。因此在这一阶段,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或朋友可以聘请律师介入侦查,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律师越早介入对其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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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两次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采取了取保候审后,还可以第三次报检察机关吗?
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已两次退回给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可是公安机关却采取了取保候审,将人放出来了。公安机关在没有新的证据的同时第三次又报给了检察机关,请问检察机关会提起公诉吗?
问题类型: 问题来自:浙江 - 温州 悬赏:20分 咨询时间: 19:24 咨询人:esd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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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没有新证据,检察院不会提起公诉的
回复时间: 19:3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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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会见当事人,查清案情,看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是否有法定的从轻情节,。争取从轻处罚,需要法律帮助可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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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如果退侦两次还不能查明案情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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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男子被指杀人 13年后证据不足取保候审
来源:中华先锋网&
十年:杨波涛告诉记者,他在商丘市看守所是被羁押时间最长的人,十年来换了三个看守所、几十个监室。
一天:昨天,杨波涛回家了,“取保候审”。
表情呆滞。13年前因一起强奸杀人碎尸案,杨波涛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他在看守所被关了10年,一直未能被定罪。最终,商丘市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对他的起诉。
杨波涛的父亲杨为华坐在看守所外等儿子。几天前,他听说被关了10年的儿子要放出来了,兴奋得几个晚上没睡觉。
杨波涛的父亲在看守所门口等候他出狱。
杨波涛的姐夫告诉记者:“村委会开车进看守所接他,是怕记者拍到他从看守所出来的照片。”
杨为华终于从派出所拿到了一份《取保候审决定书》,上面写着:犯罪嫌疑人杨波涛不能在法定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对其采取取保候审。而这一份材料,杨家人等了10年,尽管这不是他们最想要的结果。
回到家中,一家人盼来了10年来的第一次团圆。
在商丘市郊的一条街边,杨波涛下车,摇摇晃晃间被团团抱住,家人痛哭流涕。母亲孙福贞边哭边用手抚摸他稀疏的头发,杨波涛鼻子发抖。
今年2月10日,成都商报全国独家报道这一消息。2月12日,杨波涛被取保候审。
因涉嫌一起杀人碎尸案,从2004年6月27日起,郑州大学毕业生杨波涛被羁押在看守所。2005年至2009年间,他先后被商丘市中院判处死缓、死缓、无期,但三次均因“事实不清”被河南省高院发回重审。
河南商丘人杨波涛因涉嫌一起强奸杀人分尸案,历经商丘中院三次判决(死缓、死缓、无期),河南省高院三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商丘市检察院撤销起诉,至今杨波涛在看守所已被羁押十年;十年来,其家属不断上诉、上访无果。2月10日,成都商报全国独家报道这一消息。12日,杨波涛被取保候审。十年之后,一家人相拥而泣。
杨波涛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他在商丘市看守所是被羁押时间最长的人,十年来换了三个看守所、几十个监室,自己送走十几位死刑犯、数百位被判刑的犯罪嫌疑人,曾一度绝望。
2月10日上午,河南省高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致电成都商报记者,称已核查此事。杨波涛的家属告诉成都商报记者,10日晚,杨波涛老家桑堌乡杨庄村的曹姓村支书接到上级层层指示,与乡派出所所长到商丘市看守所“接杨波涛回家”。“当时到了看守所,杨波涛不愿意走,说没有正式文件。”曹支书告诉成都商报记者。
杨波涛的姐夫马江波说,杨波涛是听说没有家属来接,又怕没正式文件不妥,“我要是走了,说我越狱,一枪崩了我咋办?”11日下午,家属接到曹支书的电话,称商丘市公安局已出“取保候审”文件,约定12日吃过早饭办理手续,由家属接杨波涛回家。成都商报记者在这份“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商前公(刑)取保字(号)上看到:“我局正在侦查(决定书上此栏显示空白)案,犯罪嫌疑人杨波涛不能在法定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4年2月11日起算。”
12日一大早,杨波涛的父母、姐姐、妹妹、姐夫、妹夫赶到商丘市看守所等候。下午,马江波见过杨波涛后带着哭腔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杨波涛在痛哭、仍不愿离开看守所,“他说喊了十年冤枉,应该无罪释放”。“我们都十年没好好见他了。”家属做了一下午他的“思想工作”,“人出来了再说”。下午6时,杨波涛终于答应走出看守所。
被安置在一辆面包车里,出了大门,杨波涛一手趴着车窗窗沿,头挤出来,茫然地看着门外的人群。他脸色黑黄、胡楂杂乱,戴着一个黑框眼镜。车旁的麦地里,放在薄雪上的烟花桶被点燃,爆竹声透露着一种形式的自由。
在商丘市郊的一条街边,杨波涛下车,摇摇晃晃间被团团抱住,家人痛哭流涕。母亲孙福贞边哭边用手抚摸他稀疏的头发,杨波涛鼻子发抖。杨的妹夫从车上拉下一个包袱,里面是几条被褥和一件毛衣,拉至路边点燃。过往市民驻足盯看。杨波涛穿着破旧的棉袄,黑框眼镜用一条绳子系在脑后,有600度的近视,举止僵化。父亲杨为华哭着要烧掉他另外两包行李,他死命拽着不让烧,“这都是衣服!”
他坐上车,姿势怪异地望着前方的路,“全变了,认不出来了”。
对话杨波涛
成都商报记者:眼镜戴了多久了?
杨波涛:一年多。
成都商报记者:现在有啥感受?
杨波涛:十年,家人辛苦死了。我在里面关那么多年,太痛苦了。
成都商报记者:你最早知道可以出去,当时有啥反应?
杨波涛:不应该办取保这个手续,肯定不合适,希望无罪释放。
成都商报记者:看到家人,变化大吗?
杨波涛:大得很,(家人)都老了。太苦了。
成都商报记者:你自己呢?
杨波涛:我心里难受得很,十年青春耽误了。一直拖着不放。
成都商报记者:你姐夫说你不愿意出来,痛哭一场?
杨波涛:天天都是一肚子血泪,苦不堪言(长叹)。
成都商报记者:出来适应吗?
杨波涛:不适应。感到茫然和凄凉。我看到家人心里难过得很,凄凉。这个手续(取保候审),我还是接受不了。给我个清白,明明确确的结果。
成都商报记者:那为何出来?
杨波涛:家人做工作,说出来再讨一个清白的结果。
成都商报记者:刚才为何不愿意烧掉那两包衣服?
杨波涛:家人送的,对我的关爱,是我的精神寄托。
成都商报记者:开庭时见过家人吗?
杨波涛:在法庭外过道上见过。他们越来越苍老。我在里面(看守所)天天想他们。
成都商报记者:现在感觉咋样?
杨波涛:自由。一直向往自由。这种心情很迫切(长叹)。本来在外面过着普通人的生活,从来没想过会有这样的厄运。我今年37(岁),27岁关进去(长叹)。
“我是整个商丘被羁押最久的”
成都商报记者:吃饭呢?
杨波涛:稀饭,馒头。还买方便面、火腿肠。一周两次改善生活,有肉。通过电视能了解一点信息。
这十年国家变化太大了,经济总量也翻好几番不是。我开始注意法制信息,关注司法公正。国家的法制这几年一直在进步。我一直等待着。
成都商报记者:在看守所做什么工?
杨波涛:做彩灯。十年都干这个。我剥泡子(灯泡),把钨丝穿进去。
成都商报记者:你为啥不断仰头、长叹?
杨波涛:这个事儿压抑得我太难受了。
成都商报记者:你在看守所换过多少号室?
杨波涛:看守所都搬了三次,换了几十个号室。重新适应环境,好管理。号室,大通铺,一间十六七个人。跟我关在一个号室的,十几个都被执行死刑了。我在看守所蹲了十年,是整个商丘市时间最长的了。
成都商报记者:你听谁说你是最长的?
杨波涛:没有比我更长的了。我送走的人太多了,判刑的好几百人了。当年主审我的梅某有一年就被关在这里,我在一排,他在三排。
“希望尽快对我无罪释放”
成都商报记者:你当年考上郑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是哪年高考?
杨波涛:1996年。报这个专业,学这方面知识,是想干一点事业。咱普通老百姓出身,家庭条件也不好,想着改善家里生活。当时一年学费2000多元。
杨波涛的父亲:我(当时为初中数理化教师)当年一个月三四百元,每当他交学费就卖粮食、借钱,拆东墙补西墙、挖坑补坑。
杨波涛:上大学时的理想是开个公司。毕业后先在郑州一个电器公司工作,后来和我女朋友宋某,借了五六万元,到商丘开了家电专卖店。第一年赔了,第三年开始翻过身来、盈利了。想着慢慢做大,我到深圳等地出差,代理了几个家电品牌,商丘市独家代理。出事之前,我买了昌河车、贷款买了房子,雇了六个人,一个司机、一个商场促销、四个业务员。一年能挣几万块钱。欠账还清,刚站住脚,顺了,准备结婚,就出事了。
成都商报记者:你现在身体咋样?
杨波涛:我现在有肠溃疡、前列腺炎、大便出血、脊椎痛,腰不行了,头发也不行了(掉头发),站起来头晕,记忆力也不行了。
成都商报记者:这个案子,最让你接受不了的是什么?
杨波涛:今天的结果只是取保候审。我希望尽快对我无罪释放。希望有关部门依法办事,能给我登报恢复名誉,早日抓到真凶,给我一个清白。
延伸阅读:
什么叫“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什么叫“法定羁押期限”?
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羁押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1.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拘留: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逮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以下四类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此外,对于羁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综合成都商报和新浪新闻消息 延伸阅读部分来自百度词条)
(实习编辑:李京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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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怎样适用取保候审及注意事项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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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被保证人不得自行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被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妨碍司法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那么,审判阶段怎样适用取保候审及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在侦察、起诉、审判各阶段中,都面临正确适用这一强制措施问题,取保候审的性质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被保证人不得自行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被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妨碍司法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那么,审判阶段怎样适用取保候审及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本文为您介绍相关审判阶段怎样适用取保候审及注意事项。如果遇到取保候审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免费咨询我们的取保候审进行免费咨询。没有过不去的坎,及早拿起法律武器,积极行动才是对您家人、朋友最大的帮助。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措施。正确使用取保候审不仅能提高审判效率,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防止超期羁押,而且能够通过正确处理这一常见的诉讼问题,实现司法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一、取保候审在审判实务中的意义
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在侦察、起诉、审判各阶段中,都面临正确适用这一强制措施问题,取保候审的性质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被保证人不得自行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被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妨碍司法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实质意义就是既不关押,又要使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只有不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才可能得到实现,被告人才可能在有相对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收集证据、学习法律聘请辩护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平等才可能得到保障,在实现自己诉讼权利的时候,为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提供被告方的充分证据,从而在客观现实中,有效的促使司法公正的真正落实。
二、在审判阶段,适用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坚持所规定的根本条件,通过对案件的审查,看是否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一是从犯罪的类别上看法定刑的规定,在法定刑的条件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法明确规定有管制、拘役的,或者规定有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是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法所规定的上述取保候审的原则规定。是我们在适用取保候审时首先要考虑的执法指导思想。
2、在审判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根据解释第66条规定,对被羁押的被告人不能在法院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上述规定,扩大了人民法院在审判实务中适用取保候审的范围,规定具有约束力。在审判实务中我们应当切实执行,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积极审查程序证据,正确稳妥的采取取保候审,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这里所说的程序方面的证据具体是指:(1)一审、二审的立案审批表,一审、二审受理案件的通知日期;(2)被告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羁押手续和准确日期;(3)患有严重疾病的卫生医疗部门的证明;(4)婴儿出生证明及卫生部门所出具的有效证明;(5)对有些没有直接书面证明材料的,可以由证人予以证明被告的人身情况。同时,在程序上还要求主审人或合议庭作出书面报告,必要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严格依照规定办理取保候审。
3、在法定范围内,要尽可能多的适用取保候审。
一是对于不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不是暴力犯罪,凶杀案件,可以考虑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二是对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又比较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宜采取取保候审,但对此类犯罪,又不能机械的处理每一起案件,如抢劫罪,作案时持械行凶,确系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但归案后态度很好,并有自首、立功悔改表现的也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三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特点,考虑未成年人的现实处境,如正在上学等情况,可以积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
四是对属于过失性犯罪的,只有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予以谅解的,可以考虑适用取保强制措施。
五是对于没有前科,平时一贯表现很好,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单位反映较好的,因一时冲动犯罪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六是对从犯、中止犯、预备犯等有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七是对案件事实简单,清楚明了的一次性犯罪,如盗窃一辆电动车,价值1000元,刚够上刑事处罚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八是对于住所明确、身份明确,不是外地人,不是流窜性犯罪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九是在排除被告人有逃跑、自杀继续犯罪,对证人、检举人、被害人极其家属的人身、财产进行侵害报复的,可以考虑适用取保候审;
十是事实清楚,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接受裁判,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十一是有些案件虽然较为复杂,但是被告人在侦察、起诉诉讼阶段多次作了充分陈述,前后意思表示一贯一致,取保后不会窜供等妨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上述所列举的是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这些问题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不能简单的照搬,要综合案情,在正确把握取保候审立法积极意义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做好各项完备手续,正确执行的基础上,积极大胆地适用取保候审。
由于取保候审的申请是否能得到批准,是由公安机关、、法院的负责人决定的。所以,目前我国取保候审的成功率并不是很高。因此,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最好聘请有经验的律师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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