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受贿罪构成要件,案发前钱就退回去了,是否构成受贿

案发前10个月退1斤金条算受贿吗|中院|一审_凤凰资讯
案发前10个月退1斤金条算受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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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克重、价值11万余元的金条在案发前近10个月就退给了行贿人,但仍被法院认定为受贿,这是为何?昨天,原南京市六合区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陆庆顺,因涉嫌在担任六合区交通局局长期间受贿五十余万元,在南京中院受审。法庭上,对于争议最大的金条问题,法院最终认为,陆庆顺是在组织上调查其他人的经济问题之后,担心查到自己头上,迫于压力才退给行贿人的,并非主动退回,应认定这笔受贿已经既遂,一审判决陆庆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原标题:案发前10个月退1斤金条算受贿吗500克重、价值11万余元的金条在案发前近10个月就退给了行贿人,但仍被法院认定为受贿,这是为何?昨天,原南京市六合区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陆庆顺,因涉嫌在担任六合区交通局局长期间受贿五十余万元,在南京中院受审。法庭上,对于争议最大的金条问题,法院最终认为,陆庆顺是在组织上调查其他人的经济问题之后,担心查到自己头上,迫于压力才退给行贿人的,并非主动退回,应认定这笔受贿已经既遂,一审判决陆庆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融资4亿后中介老板送5万美元“感谢”昨天上午9:30,该案在南京中院开庭审理。生于1960年的陆庆顺头发稀疏,大部分头发已经变白,在法警带领下平静地走进法庭。检方指控陆庆顺的5笔受贿犯罪事实,都发生在他担任六合区交通局局长期间。其中第一笔受贿,来自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卞某。陆庆顺被指收受卞某现金5万美元(合人民币312065元)。对此,陆庆顺供认不讳,并讲述了收钱的来龙去脉。2012年8月,陆庆顺被调到南京市六合区交通局当局长,并兼任金江交通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上任后,区内的交通发展,成了他要抓的头等大事,区里面对陆庆顺也提出了很多要求。但是,要发展交通,就得有巨大的资金投入,钱哪里来?这让陆庆顺犯了愁。“区政府有言在先,他们没有钱,资金问题要我们交通局自己解决。”昨天在法庭上,陆庆顺这样说道。为此,陆庆顺便开始引进民间资本。一番寻找之后,卞某作为中介方,为六合交通局拉来了上海一家投资公司的4亿元融资。陆庆顺以金江交通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身份,与对方签订了融资合同。2012年底,这笔巨资顺利到位。投资方对这笔投资很满意,卞某也赚到了数目不菲的中介费,六合区交通局的资金问题也解决了。第二年5月,卞某为了对陆庆顺表示感谢,同时也希望以后能继续合作开展融资业务,给陆庆顺送了5万美元现金。500克金条是否算受贿成最大争议在检方指控的5笔犯罪事实中,最大的争议是一根500克重,价值11万余元的金条。2013年初,六合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某为感谢陆庆顺在承接工程等业务方面提供的帮助,先后向陆庆顺行贿1.3万元金鹰购物卡,以及500克金条一根。陆庆顺称,周某某将金条放在一盒茶叶里面,他一开始以为是普通茶叶,后来才发现里面藏了一根金条。“我一看是金条,觉得比较贵重,就多次打电话给周某某要求退给他。”法庭上,陆庆顺说,每次周某某都使劲推脱,有一次在办公室,两人正在为退金条的事推来推去,正好有人敲门,他只得作罢。后来,六合区纪委开始调查交通局内部乱发奖金的事,加上局里一个干部因为经济问题也被约谈了,陆庆顺越想越觉得危险,便在2013年10月左右将周某某约到一个停场,死活将金条退给了对方。对此,陆庆顺的辩护人认为,此时距离陆庆顺最终被采取司法措施,还有约10个月的时间,陆庆顺这么早就将金条退给了行贿人,应认定该笔受贿事实不成立。检方则答辩称,陆庆顺在发现金条后,虽然有退还的意思表示,但他意志并不坚定,一直心存侥幸,别人一推脱他就不再退了。一直到纪委调查其他人的经济问题时,他迫于害怕被牵连的心理,才“坚决”将金条退了回去,所以,应该认定此笔受贿已经既遂。街道为修路拿公款8万送他当人情在检方指控陆庆顺的受贿事实中,有一笔8万元来自于六合区横梁街道。对于此笔行贿的具体过程,检方并未在法庭上详细陈述,而是以归纳的方式进行了阐述。大意是,陆庆顺在横梁街道修路的过程中帮了不少忙,为了对陆庆顺表示感谢,横梁街道从公款里拿了这笔钱,从一家拆迁公司及另一家雨花石公司走了个账,最终把这笔钱送到了陆庆顺的手上。检方指控的其他两笔受贿,则来自于六合某交通工程服务部负责人曹某某和南京市某路桥公司负责人赵某,前者行贿人民币2万元和2万元金鹰购物卡,后者行贿1万元现金。这几笔受贿,陆庆顺供认不讳,其辩护人也没有什么意见。构成受贿罪,终获有期徒刑10年陆庆顺的辩护人还认为,陆庆顺在被组织调查时,组织只掌握了他4万元的受贿事实,但是,陆庆顺主动向组织坦白了自己的其他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陆庆顺的主动坦白行为,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和成本,请求对陆庆顺减轻处罚。在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后,陆庆顺自己则当庭表示了忏悔。他说,自己受党教育多年,但最终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导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使得自己在退居二线之后,又面临司法审判,教训深刻,丢了六合乃至全市党员干部的脸。他十分后悔当初的行为,并表示认罪,但希望法庭考虑自己患有糖尿病痛风和高血压等多种疾病,且上有八十岁老母下有年幼的孙辈需要照顾,家人在案发后已经退出了全部赃款的情节,能减轻对自己的处罚,将来一定认真服刑好好改造。南京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陆庆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到案后能主动供述如实交代,且家属退出了全部赃款,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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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案发前退还部分贿款是否构成受贿罪 - 包头律师专家服务网
协 办:内 蒙 古 科 技 大 学 法 学 系
案发前退还部分贿款是否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丰小洪,男,1960年9月9日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丹阳市民政
局生产科科长。2013年8月28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丰小洪犯受贿罪,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丰小洪在担任丹阳市民
政局生产科科长期间,在相关福利企业年检、监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87000元,购物卡31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18000元。案发前,被告人丰小洪退还了部分赃款,案发后,其家属代为退出其余赃款。被告人丰小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据此,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丰小洪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同时认为被告人丰小洪有自首情节,且已全部退赃,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六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丰小洪提出到谭秋福处报销的9000元餐饮费是为其企业招待上级领导所花费的,不是本人消费的。
&&&&被告人丰小洪的辩护人认为:报销餐饮费发票的费用不应认定为被告人丰小洪个人收受的贿赂,应从指控的犯罪数额中减去;被告人丰小洪在案发前及时退还的125000元不能认定为受贿;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全部罪行,自首质量较高且全部退赃,应当减轻处罚。
&&&&丹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2005年4月,被告人丰小洪被任命为丹阳市民政局生产科科长,负有对全市福利企业的资格审查、年检、抽查等监管职责。从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丰小洪在担任丹阳市民政局生产科科长期间,利用对相关福利企业的年检、资格审查等监管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87000元,购物卡31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18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收受郦国兴所送人民币19000元的事实
&&&&江苏恒宏包装有限公司系福利企业,该公司党支部书记郦国兴为感谢丰小洪对该公司在福利企业年检、监管上给予的关照并在今后继续给予关照,于2006年春节前、2007年春节前、2009年6&-7月间和201&1年间,先后四次分别送给丰小洪人民币3000元、5000元、10000元、1000元,共计人民币19000元,丰小洪收下后占为己有。
&&&&(二)收受张钊连所送人民币30000元的事实
&&&&江苏科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福利企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钊连为取得被告人丰小洪对该公司在福利企业年检、监管上的关照,分别于2008年春节前、2009年春节前、201&1年春节前每次送给丰小洪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30000元,丰小洪收下后占为已有。
&&&&(三)收受谭秋福所送人民币12000元、报销餐饮费9000元的事实江苏河阳线缆有限公司系福利企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秋福为感谢丰小洪对该公司在福利企业年检、监管上给予的关照并在今后继续给予关照,从2009年起至2013年每年的春节前,先后五次分别送给丰小洪人民币2000元、2000元、2000元、3000元、3000元,共计人民币12000元;并
于2009年年底、2010年年初期间为其报销了9000元的餐饮费发票,丰小洪收下后占为已有。
&&&&(四)收受柳顺龙所送人民币25000元的事实
&&&&丹阳市新美龙汽车软饰件有限公司系福利企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柳顺龙为感谢丰小洪对该公司在福利企业年检、监管上给予的关照并在今后继续给予关照,从2007年起至2013年每年的春节前,先后七次分别送给丰小洪人民币5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5000元,共计人民币25000元,丰小洪收下后占为已有。
&&&&(五)收受郭洪才所送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
&&&&江苏新亚特钢锻造有限公司系福利企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洪才为感谢丰小洪对该公司福利企业在年检、监管上给予的关照并在今后继续给予关照,于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其办公室里送给丰小洪人民币20000元,丰小洪收下后占为己有。
&&&&(六)收受杜晓良所送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
&&&&江苏天业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系福利企业,该公司总经理杜晓良为感谢丰小洪对该公司在福利企业年检、新办福利企业认定上给予的关照并在今后继续给予关照,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安排该公司会计杨伟到丰小洪办公室送给丰小洪人民币20000元,丰小洪收下后占为已有。
&&&&(七)收受朱国跃所送人民币16000元的事实
&&&&江苏德翔聚氨酯塑胶有限公司系福利企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跃为感谢丰小洪对该公司在福利企业年检、监管上给予的关照并在今后继续给予关照,从2006年至2013年每年的春节前,先后八次到丰小洪居住的小区门口,送给丰小洪人民币计16000元,丰小洪收下后占为已有。
&&&&(八)收受黄国林所送人民币13000元的事实
&&&&丹阳市融达塑纺有限公司系福利企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林为感谢丰小洪对该公司福利企业在年检、监管上给予的关照并在今后继续给予关照,从2006年至2012年的每年春节前,先后七次安排该公司财务副总王建琴到丰小洪办公室,送给丰小洪人民币计13000元,丰小洪收下后占为已有。
&&&&(九)收受庄金锁所送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
&&&&江苏光明工具有限公司系福利企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庄金锁为感谢丰小洪对该公司在福利企业年检、监管上给予的关照并在今后继续给予关照,2007年间,庄金锁在自己的办公室送给丰小洪人民币10000元,丰小洪收下后占为已有。
&&&&(十)收受王锁方所送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
江苏奥丹机械有限公司系福利企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锁方为感谢丰小洪对该公司在福利企业年检、监管上给予的关照并在今后继续给予关照,2008年春节前的天,王锁方安排该公司会计蔡松寿到丰小洪居住的小区楼下,送给丰小洪人民币10000元,丰小洪收下后占为已有。
(十一)收受蒋蔼其所送人民币3000元的事实
&&&&江苏润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系福利企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蔼其为感谢丰小洪对该公司在福利企业年检、监管上给予的关照并在今后继续给予关照,在201&1年一起去云南考察期间,蒋蔼其送给丰小洪人民币3000元,丰小洪收下后占为已有。
&&&&(十二)收受束荣辉所送购物卡12000元的事实
&&&&江苏华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系福利企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束荣辉为感谢丰小洪对该公司在福利企业年检、监管上给予的关照并在今后继续给予关照,从2010年至2013年每年的春节前,其先后四次到丰小洪的办公室,送给丰小洪共计人民币12000元的华地百货购物卡,丰小洪收下后占为已有。
&&&&(十三)收受徐卫国所送购物卡9000元的事实
&&&&江苏万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系福利企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卫国为感谢丰小洪对该公司在福利企业年检、监管上给予的关照并在今后继续给予关照,从201&1年至2013年的每年春节前,先后三次安排该公司副总经理李小勇到丰小洪居住的小区楼下,送给丰小洪共计人民币9000元的华地百货购物卡,丰小洪均收下后占有已有。
&&&&(十四)收受管亚东所送购物卡2000元的事实
&&&&江苏东弘服装有限公司系福利企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管亚东为感谢丰小洪对该公司在福利企业年检、监管上给予的关照并在今后继续给予关照,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管亚东安排该公司会计陈慧芳到丰小洪的办公室,送给丰小洪华地百货购物卡2000元,丰小洪收下后占为已有。
&&&&(十五)收受潘荣正所送购物卡4000&&元的事实
&&&&丹阳佳源服装有限公司系福利企业,&&该公司总经理潘荣正为感谢丰小洪对该公司在福利企业年检、监管上给予的关照并在今后继续给予关照,2012年、2013年的春节前,其先后两次到丰小洪的办公室,送给丰小洪人民币4000元(每次2000元)的华地百货购物卡,丰小洪收下后占为已有。
&&&&(十六)收受张春龙所送购物卡4000元的事实
&&&&江苏灿禾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系福利企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龙为感谢丰小洪对该公司在福利企业年检、监管上给予的关照并在今后继续给予关照,2012年、2013年的春节前,其先后两次安排该公司会计孙涛到丰小洪的办公室,送给丰小洪人民币4000元(每次2000元)的华地百货购物卡,丰小洪均收下后占为已有。
&&&&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丰小洪退还郦国兴人民币30000元,退还张钊连人民币30000元,退还郭洪才人民币20000元,退还杜晓良人民币20000元,退还王建琴人民币15000元,退还蔡松寿人民币10000元。2013年7月,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局根据网络舆情提供的线索,对丹阳市民政局相关人员的经济问题进行了初查,向郦国兴了解情况,在掌握了相关线索后,于同年8月27日传唤了被告人丰小洪。被告人丰小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办案单位所掌握的线索以外的上述全部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丰小洪的家人代&&其退出人民币122000元。
&&&&关于被告人丰小洪提出到谭秋福公司所报销的9000元餐饮费系为该公司所支&&出的公务开支以及辩护人提出该9000元不应认定为被告人个人所收受的钱财之意见。经查:被告人丰小洪的上述辩解不仅没有得到谭秋福的证言印证,而且从侦查机关到其所在单位收集到的人账凭证反映,正常的用于公务的餐饮费是可以在单位报销的,被告人丰小洪将发票拿到谭秋福公司报销是其个人行为,报销所得的9000元应认定系其个人收受的钱财,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丹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被告人丰小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丰小洪在案发前主动退还的部分不应当作为受贿指控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适用该条款,应当结合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准确理解和把握。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侵犯的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其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受贿故意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缺乏该要件,则不构成受贿罪。据此,上述司法解释中关于“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的规定,应当是指行为人客观上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但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的情形。行为人是否及时退还或上交所收财物,只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受贿故意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行为人收受贿赂行为已经完成,后虽于案发前退还或上交所收财物,但是综合全案事实足以认定其收受财物时即具有受贿故意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人丰小洪明知他人系因其负有对全市福利企业资格进行审查、年检、抽查等监管职责而向其赠送钱财,仍将财物占为已有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故意明显,已经构成受贿罪既遂。被告人收受相关人员的贿赂均长达数年,直到2012年下半年才因迫于法律的威严等原因陆续退还了一部分,不符合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及时退还”情形。因此,法院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被告人丰小洪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单位不掌握的线索针对的全部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丰小洪已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丰小洪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前主动退赃,能真诚悔罪,可以减轻处罚。
&&&&综上,丹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丹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丰小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二、现暂扣于丹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涉案赃款人民币21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案发前已主动退还的钱款,受贿罪名是否成立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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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前已主动退还的钱款,受贿罪名是否成立
云南-昆明&07-11 15:39&&悬赏 0&&发布者:QBSWMH…… & 回答:(4)
案发前已主动退还的钱款,受贿罪名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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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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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认为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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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13233案发前,受贿人将赃款退还给行贿人,行贿人是否构成行贿犯罪?法律依据是什么?_百度知道
案发前,受贿人将赃款退还给行贿人,行贿人是否构成行贿犯罪?法律依据是什么?
事后退赃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你只要积极指证别人受贿,受贿如果已经既遂。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很明确?显然不会嘛,他就没事了,实践中行贿人常常作为“污点证人”出现,某贪官把受贿的钱退了构成行贿。打个比方,不影响定罪了~受贿既遂,退赃只是量刑情节了,行贿也就当然成立了~但不用太担心,检方对于行贿的事也就不追究或不深究了~这实际是一个交易
请问法律依据是什么
“两高”于2007年7月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再给你看个真实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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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还是按照盗窃罪既遂判罚,退还赃款并自首可以理解为先完成了行贿和受贿这个行为 法律对该行为是有惩罚的事后弥补是对该行为的悔罪,是降低判罚的情节比如 A偷窃了B的财物,偷窃行为完成后
谢谢,请问法律依据是什么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只要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这个行为完成后就构成行贿罪(既遂)根据解释的精神,在行贿金额大于1万的情况下 就需要按行贿罪定罪先完成了行贿罪这个行为 再予以退还,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值得一说的是,即使当时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收取,也可以按照行贿罪未遂成立。
受贿的,已经收了贿赂了,即使退还,还是收受贿赂了
一样有,最多,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呢?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谢谢了!不过我问的是行贿人的问题,我知道依然构成行贿罪,但是找不到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贿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该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按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或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四种特定情节之一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四种特定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  这些情节分别是,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  依照现行《刑法》,“情节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解释同时规定,若在检察机关立案前,行贿人就主动交待了行贿行为,并使检察机关因此破获了相关受贿案件,那么可对行贿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检察机关立案后,行贿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这时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而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但是,如果行贿人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那么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分别是:  向三人以上行贿;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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