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刑事案件今天在法庭没有当庭宣判笔录量刑标准说一年以下是几个月啊

刑事案件法院开庭量刑了,说得合议,是什么意思?大概需要多久宣判?_百度知道
刑事案件法院开庭量刑了,说得合议,是什么意思?大概需要多久宣判?
知道审判法庭给天才从看守所礼物,就要拖上一年左右,只要半年左右,除非情况非常复杂,犯罪嫌疑人不配合。 一般来说,随后被软禁被送往当地看守所检察院最终批准后,并最终转移到庭审结束在审理刑事案件是警方的一阶调查首先拘留,犯罪嫌疑人仍然要检查传输结束留在看守所检查员会请他们来了,犯罪嫌疑人仍希望留在监狱里,如果情况是清楚的。 如果情况非常复杂,这一次在看守所一般不超过1-2个月,或者犯罪嫌疑人反复收缩,法院在审计过程中,从逮捕到审判,易于使用的程序或简化审理程序,在案件调查检察院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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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采取法定的形式所组成的审理案件的组织合议庭
开庭后一般不会当庭宣判,多数情况下是定期宣判,法院一审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最迟不超过三个月。
由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采取法定的形式所组成的审理案件的组织。由合议庭作出判决
合议就是几个法官一直民商量一下该判多久,时间大概一月左右。
3个法官一起评议。一般2个月内宣判
需要帮助 可来电咨询详谈,帮你研究个方案,争取得到一个好的结果。
合议完了之后会在适当的时间宣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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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舒适洋房
13:03:56 |
&& &&&&&&&&&&&&&&&&&&&&&&&&&&&&&&&&&&&&&&&&&&&&&&&&&&&&&&&& 最新消息&&&&千古奇案号,在安岳县兴隆法庭开庭80岁的老母亲还可以替儿子挣5年工资,&& 安岳县协和乡长喜村三社不孝子杨正田;&& 安岳县协和乡龙水村5社不孝子杨正会;&&&安岳县兴隆镇界桥村7社不孝子杨正坤;是三姊妹,其80岁左右的老母亲陈景素常年一人生活在安岳县协和乡长喜村三社无人照料;&&&&&& &特别是日晚上安岳县协和乡长喜村被百年不遇的暴雨洗漱,其子女儿孙没有一个人在身边,陈景素不幸天灾遇难,两天后邻居发现并抢救其母亲,同时通知协和乡党委政府;&&&&& 号陈景素被抢救出来已经没有生命气息,确定死亡。邻居好心通知陈景素子女杨正田,杨正坤,杨正会;&&&&&& 没有想到杨正田,杨正坤,杨正会在其80岁左右老母亲尸骨未寒,就打起了发横财的如意算盘,起诉没有产权,没有使用权,没有管理权的邻居杨正明,唐换坤,杨通海,李玉献赔偿死亡金,&&&&& 共计人民币:133007元整;&&&&& 杨正田,杨正会,杨正坤他们《按照安岳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80岁左右的老母亲还可以替杨正田,杨正坤,杨正会他们挣5年的工资》&&&&&&&年=35007元 &&&&&& 安葬费&&&&&&17000元&&&&&& 精神损失费30000元&&&&&& 误工费&&&&&&& 5000元&&&&&& 车旅费6000元,&&&&&& 房屋维修费30000元&&&&&& 共计:133007元&&&&& 天灾人祸洪灾起诉邻居本来就荒唐,叫死去80岁左右老母亲替子女挣5年工资是荒唐中的荒唐;&&&&& 这样荒唐的个案没有想到在安岳县兴隆镇法庭,庭长田常2013年一次调解过程中,田常采纳了80岁左右老母亲替子女挣5年工资的观点。&&&&& &今天 安岳县兴隆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原告律师说被告没有责任,只有因果关系,天大的笑话原告在安岳县兴隆镇法庭上谈因果关系,安岳县兴隆法庭又不当庭宣判,他们要干什么。&&&& 号多功能在安岳县麻辣社区发帖后针对帖文&&众网友看法不一& &  销魂刀客&:&都是邻居,天灾人祸,大家都好好说嘛,何必搞得这么恼火,今后怎么相处嘛&&&  法律专家&:这个应该是属于天灾,很难,举例:汶川地震,找谁承担?人家没有主管上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可能意识到天灾会有这种结果,所以,很难&  司法天神&:在自然灾害面前,人是那么渺小&&&  新快乐就好:&都是邻居,天灾人祸,大家都好好说嘛,何必搞得这么恼火,今后怎么相处嘛&  柠都子曰&:留下年老的母亲在家辛苦劳作,母亲不幸死亡反而要求赔偿,如果和邻居关系好,那么邻居以前可能还在你不在家的时候帮你照看你的老母!现在老母遇天灾死亡!你怎么如此这样?!!&&&  清风明月李岩&:这个完全就是天灾撒。但是堡坎跨了作为邻居可能有一点责任但都不是主观的。从客观上说可以适当的赔偿一些。你要13万几你不觉得有点多吗?请问你一年在外打工可以存下来多少钱。也许你几十岁了都没有几个13万。个人觉得哈。丧葬费邻居还是应该出的。其余的应该不予支持。这是我个人意思哈。不针对任何人哈。&&&  铁山A&:想钱想疯了吧!&  ……&,广告:你购房,资阳大众网补贴,推荐房子 狂赚佣金 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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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舒适洋房
我觉得好笑的是&------&80岁的老母亲还可以替儿子挣5年工资&&…
想钱想疯了
14舒适洋房
&80岁的老母亲还可以替儿子挣5年工资&&&&什么叫替!!!!!…
14舒适洋房
杨通海就是个瓜批,法盲。
杨通海瓜,比某些人拿死了的母亲来发横财强,
14舒适洋房
杨通海就是个瓜批,法盲。
杨通海法盲,比有些心术不正的人,不想好好赚钱,确时时刻刻想别人包包的钱强。杨通海正大光明,靠工资吃饭。不像有些人靠........发财
14舒适洋房
继续关注,跟踪报道
14舒适洋房
表示关注&&&&&&&&&…
来了兄弟谢谢
14舒适洋房
来了,表示关注
再次感谢,我不知道兴隆法庭为什么不判
14舒适洋房
“安岳县兴隆法庭又不当庭宣判,他们要干什么。”法院不当庭宣判的案件很多的,不要想得太多!
好谢谢朋友提醒,
14舒适洋房
这个就弄不懂了,应该有他们的原因吧
更奇怪的是律师在法庭不讲责任,讲因果
14舒适洋房
“安岳县兴隆法庭又不当庭宣判,他们要干什么。”法院不当庭宣判的案件很多的,不要想得太多!
律师在法庭说我家没有责任,后来又谈什么因果
14舒适洋房
既然人家花了钱请他做原告律师,他总得为人家做点什么吧?
是呀,法院成了佛教信徒讲因果关系了,如果这样的话就自我反思造孽太重,应该有此劫难。
14舒适洋房
表示关注。
谢谢朋友来访
14舒适洋房
佩服兄弟的勇气。
我死过两次的人了,怕什么
14舒适洋房
呵呵,他们实行的是心中有佛,因果善缘
他们跟我谈这个他们还是小孩
14舒适洋房
哦,希望安岳多出你这样的人,安岳才有希望。
我是他们的眼中丁,肉中刺
14舒适洋房
哈哈哈,那我不知道了
14舒适洋房
冷静处理,表示关注
冷静处理,谢谢关注
14舒适洋房
我对自己很有信心
14舒适洋房
对天你今天说的事,很有玄机。呵呵,等到看
没有该吃就吃,该睡就睡
&您好,回帖前请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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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辩论来自于模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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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辩论来自于模拟法庭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中学&& 朱云方&& 邮编:315101
模拟法庭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精选一些既有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又有思想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通过学生独立思考、深刻分析、精心准备,由学生分别担任不同的法庭角色,共同参与案件的模拟审理,将在课堂上学习的法学知识和司法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的一种庭审活动。学生通过“亲身、亲历”参与模拟法庭活动,培养和锻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检验学生反应能力、思辩能力。因此,通过参与模拟法庭活动,不仅能较好的做到理论与实际有机结合,而且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积极性,锻炼了社会工作能力。
一、模拟法庭概述
一个完整的模拟法庭活动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1)前期准备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做三件事:①选择典型案件。所选案件是否适当是模拟法庭活动能否取得良好结果的关键。太简单的案件难以引起学生兴趣,太复杂的案件往往使学生如堕云雾,不知所以。因此,应注意选择那些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有一定理论深度或争议的案件,特别是近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型案件。模拟法庭案件有三大类,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模拟法庭活动中采用多种案件,有利于学生对所学习的各专业知识进行检查和复习。②有序组织学生参与模拟法庭活动。模拟法庭作为教学方法之一应当吸引尽可能多的学生参与,而那些平时学习好、表达能力强、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学生往往是积极参与模拟法庭活动的学生,但是为了让更多的学生能够参与模拟法庭,为此可以规定学生必须轮流充当模拟法庭活动中的角色,如当模拟原告、被告、法官或原告代理人、被代理人等,并且指定学生应当完成其中一定任务,如收集证据、撰写代理词、辩护词、判决书等。另一方面,将学生参加模拟法庭活动并取得相应学分纳入综合实践活动评定以此保证每个学生都能参与和投入模拟法庭活动。③配备富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的各项准备工作。模拟法庭活动质量高低、能否成功,取决于学生事先的准备工作。为使模拟法庭活动不至流于形式,可以安排专职老师或者相关法制校长等来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的准备工作,即进行模拟法庭的模拟训练,包括接待当事人训练、调查证据训练、协商、谈判、调解训练、法庭辩论训练、各种法律文书写作训练等等。模拟训练将学生置于一个特定的虚拟情景之中,让学生去面对层出不穷的问题、困难和矛盾,培养学生独自处理各种困难问题、应对困难局面的能力,增加学生实战的感觉和经验,实践证明这是正确的方法。
(2)模拟庭审阶段
模拟庭审力求真实。为保证模拟庭审与现实的司法实践相一致,可以组织学生观摩、旁听法院公开庭审活动,近距离学习、观摩现实的司法实践活动。在模拟庭审前还邀请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使学生理解自己所担任的“角色”。同时,在硬件方面,应该要按照法院审判庭的标准仿制了法院的审判席、原告席、被告席、国徽等,并借来法官袍、律师袍,力求学生在模拟审判中“真刀真枪”地进行审判。
(3)后期总结
针对模拟法庭审判活动,由教师和邀请参加模拟庭审活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对模拟庭审活动和模拟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表现进行评议,讲解模拟庭审中争论的焦点问题和各种技巧。此外,还组织学生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针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疑难问题,结合有关法律条文进行讲解;通过结合实例解释有关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说明其立法目的,以及介绍学者对有关争议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使学生梳理、重温、巩固所学法学知识和理论,增强学生运用各学科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模拟法庭教学的主要特点和作用
(1)模拟法庭教学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即教学目标具有综合性。学生的综合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①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②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③团队活动的组织协调能力,④应对突发事件和剖析解决疑难复杂问题能力,⑤理论结合实践的知识运用能力,⑥自学能力,⑦自我管理和约束能力,⑧创新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并将这种综合能力的培养贯穿于模拟法庭活动的整个过程,从而真正做到了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将学生培养成为应用研究型的复合人才。
(2)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以学生为中心,以逼迫的方式增强学生的自学能力。与传统的课堂教学方法不同,在模拟法庭活动实践过程中,要求学生全方位的参与,强调学生的自学,以学生为中心进行教学。模拟法庭活动的展开要求学生能够运用多门法学知识,能够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甚至要求学生能够运用课堂教学尚未涉及的领域的知识和各种课外知识。对于这些知识教师将给以指导和讲解,但主要依靠学生自学。学生以小组或个人为单位,对所要完成的任务和从事的活动收集资料,进行研究、讨论、分析。教师用启发式的方式进行指导和帮助,即对于学生所提各种问题,教师并不急于给出现成答案,而是不断提出启发性的问题,迫使学生开动脑筋,运用自己的才智,从多种角度进行思考,从而改变了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唱独角戏,学生被动听课的局面。通过这些方法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帮助学生形成自学习惯,提高学生自学能力,并通过自学拓展学生视野,促进学生思维,形成积极向上的良好学习氛围。
综上所述,模拟法庭教学对于丰富和完善法学教学方法和手段、克服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弊端,对于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和自学能力的提高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但是它毕竟是模拟的。因此,还存在以下不足:(1)由于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学生难以做到对案件进行全面的注意及观察,这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全面提高。(2)由于模拟审判的事实如证据只能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确定,不像真实案件中会遇到许多想象不到的情况,模拟审判中的当事人也不像真实案件中的当事人具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因而学生在模拟法庭活动中的训练是有益的,但远非充分的。(3)由于硬件上的不足和临时设置模拟法庭的困难,尚难做到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以参与模拟法庭活动。
二、模拟法庭过程
书: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王五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王五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王五的基本情况?
王五:我叫王五,男,1992年4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高中文化,是鄞州滨海中学学生,住鄞州区滨海同昌小区275号306室。
审:被告人王五,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王五:2008年10月20日收到。
审:被告人王五已经在10天之前收到起诉书副本,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浙江省宁波市滨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宁波市滨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屠乐天、张弈、王安康组成,由屠乐天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许倩倩担任法庭记录;宁波市滨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山、徐杰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王五委托,滨海区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群、李怡然出庭为被告人王五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王五:听清。
审:被告人王五,你是否申请回避?
王五: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起)宁波市滨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滨检刑诉(2009)第56号,被告人王五,男,1992年4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高中文化,是鄞州滨海中学学生,住鄞州区滨海同昌小区275号306室。2008年5月3日因本案被徐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滨海区看守所。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宁波市滨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8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08年4月30日下午,鄞州区滨海中学放学后,同在高二年级不同班的王五和李四,在楼梯口发生争执,随后两人边走边吵,并相互推起来,王五用力把李四摔倒,李四摔倒后头碰到楼梯,抱头没起,王五心里发起虚来,说了句叫你再能,就走开了。李四的头虽然没摔破,但积了一肚子火,没给老师讲,也没给家长说。2008年5月3日,李四和自己上高三的表哥张三,一起从新华书店回家的路上,见到了王五,便说起了三天前的事,张三决定要给自己的表弟李四出这口气,教训教训王五,这时李四也没有出口制止,跟上前一起拦住了和郑妍一起逛街的王五,说话间张三不断推攘王五,并用拳头打了王五胸部两拳,王五没有还手,张三又让李四扇王五,李四没打,接着张三又扇王五一巴掌,待张三再扇时,王五和张三拼打起来,郑妍看到同学被打,跑到附近的电话亭打了110。回来时看到王五被张三踢倒在地,并用脚踢王五的脸,这时王五爬起来,从身上掏出一个弹簧刀,猛地刺向张三的腰部,张三倒下,由路人和李四一起把张三送到医院救治,医生诊断张三被刺中腰部,最终抢救无效而死亡。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郑妍证言、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五在被受害人张三殴打时用刀将张三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其重伤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因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五予以惩处。此致,滨海区人民法院,检察员:丁山、徐杰。公诉六卷第18页。
审: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王五:听清。
审:被告人王五,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王五: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王五,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王五:听清楚了。
公:被告人王五,你与张三、李四是否认识?
王五:认识李四,他是我同校同学,不认识张三。
公:那你怎么会把张三刺死的?
王五:是李四和张三一起在路上堵我,我打不过他们,张三把我往死里打,把我打的全身都疼,头晕眼花,我为求自救用刀想把他吓开的。
公:他们为什么堵你?
王五:不太清楚,可能是因为五一放假前,4月29日我和李四在学校里有过争吵,我把李四给摔倒了,但没有摔破什么地方,他不服,叫张三一起来堵我的。
公:那5月3日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王五: 5月3日下午,我和同班同学郑妍一起去新华书店,在去书痁的路上,被李四和张三堵住,他只问我是不是王五,就动手打我,因为他年龄大,个子高不断推攘我,并用拳头打了我胸部两拳,我没敢还手,张三又让李四扇我,李四没打我,接着张三又扇我,并抓住了我的衣服要我拿钱出来,赔李四的医疗费,他一边说一边打我巴掌,我就和张三打起来,我一还手他就把我往死打。
公:你继续讲下去?
王五:我打不过他被踢倒在地,他还用脚踢我的脸,还不停地说要打死我,这时我被打的全身都痛,头晕眼花,如果我不爬起来,他就能把我给打死,为了自救我从身上掏出一个弹簧刀,想吓他,就乱刺,想让他放过我,不知道就刺中了他,由路人和李四一起把张三送到医院,这时110来了,我就被110带走了。
公:当时你的同学郑妍在什么地方,李四在什么地方?
王五:就在一边,她可能被吓住了,后来她可能跑去打电话了。李四就在一边,没有打我,没有上前拦住他表哥。
公:你当时有没有喊救命或求助、求饶之类的话。
王五:没有。
公:你被打倒在地时,脸是朝天还是朝地?
王五:朝天。
公:这把弹簧刀(出示)是不是你当天刺张三的那把?
王五:是。
公:你怎么会带刀在身上。&
王五:我平时都带着,带得它好看,好玩,也能防身。
公:你为什么要拿刀刺张三?
王五:我实在被他打得不行了,想吓他,自己好逃命。
公:你有没有考虑到拿刀刺他的后果?
王五:没有,我拿刀乱刺一刀,没想到会把他刺死。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王五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王五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王五进行发问?
辩:有的。被告人王五,你与张三以前是否有矛盾?
王五:没有。
辩:那你为什么要拿刀刺他?
王五:我被他打得不行了,我不还手会被他打死的,我只想吓开他自己逃命,没有想要刺死他(激动)。
辩: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王五,你拿刀刺张三时,是否看准部位再刺的?
王五:不是,我是慌乱中乱刺一刀的。
审:被告人王五,你是不是知道有人要堵你,你才随身带着刀子的?
王五:不是的,我喜欢它,感觉好玩,就一值把它带在身上。
审:(王五到庭后)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公: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李四到庭作证。
审:请法警带证人李四到庭作证。
审:(李四上后)李四,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李四:我叫李四,今年16岁,高中文化,是滨海中学的学生,住本市阳光小区。
审:你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李四:我与王五同校不同班,张三是我表哥。
审: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李四: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
公:李四,你把5月3日下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李四:好的。那天下午我和张三去新华书店的路上,碰到了被告人王二和他的同班同学郑妍,就给表哥说起三天前,王五打我的事儿,表哥就要给我出口气。我们碰到后张三就上去打了王五一拳头,表哥让我打王五,我没有打他。后来王五和表哥打了起来,王五被打倒在地上,结果后来王五从裤袋里摸出弹簧刀,刺中表哥的腰部,我一看喊路人一起把表哥送到医院,最终抢救无效。
公:三天前,就是4月29日,你和王五为什么争吵?
李四:因为一点儿小事,王五下楼梯时横冲直撞,我说他没长眼,我们就争吵起来,后来他把我摔倒了。但没有什么事,后来就回家了,也没有给父母和老师讲这事儿。
公:那你为什么叫张三要阻拦王二?
李四:我没想要表哥拦他,只是告诉表哥王五欺负我。表哥就要给我出口气。
公:你有没有打王五?
李四:没有。
公: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有的。证人,张三再次对王五进行殴打时你是否看见?
李四:看到的。
辩:你能否在法庭上描述一下?
李四:我看到张三在打王五,一直没有停,直到他被刺了一刀倒地。
辩: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被告人对证人李四的证词有无意见?
王五:没有意见。
审:请证人李四退庭。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郑妍到庭作证。
审:请法警带证人郑妍到庭作证。
审:证人郑妍,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郑妍: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下面你将当天你的所见所闻在法庭上陈述一下。
郑妍:我叫郑妍,同被告人王五是同班同学,我们住本市同一个小区里,5月3日下午我和王五从新华书店回来的路上,被李四和张三拦住,张三就打王五,还问他要钱赔什么医疗费,后来打了起来,王五被打到在地上,张三还不停地踢他,我就跑到远处的一个小店打110了。跑回来的时候,看来许多人抱着张三上了出租车,送往医院了。没过几分钟110就来了,王五就被带走了。这就是我当时所看到的和听到的真实情况。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被告人王五,证人郑妍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王五: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没有。审:请证人郑妍退庭。(退庭后)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宣读鉴定书二份。第一份:滨海区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滨公刑法字(2008)第78号被检验者:张三,男,18岁,滨海区光明街道人。分析意见根据尸体检验所见,被检验者左肋下有一2CM×0.1CM×7CM的创口,分析认为单面刃刺器刺击,内脏破裂,导致大量出血休克为死亡原因。结论张三系大出血休克而死亡。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医师),二00八年五月五日侦查三卷第18页。第二份:活体损伤鉴定书滨公刑活体检字(2008)第28号,被检验者:王五,男,16岁,滨海区同昌小区人。分析意见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王五之损伤符合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轻伤。鉴定结论王五之损伤为轻伤。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医师)二00八年五月五日侦查三卷第20页。
审:被告人王五,公诉人刚才宣读的鉴定书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王五: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宣读提取笔录:2008年5月3日上午,我局值班民警吴觉悟、费小峰接到报警称本市新华书站附近发生暴力案件,民警吴觉悟、费小峰立即赶赴现场,见一人站在那里(被告人王五),并从现场提取弹簧刀一把,王五称他用这把刀刺伤人了,随后把王五也送往医院检查医疗,将李四带回调查。后经鉴定,刀上有张三血迹,刀柄有王五指纹。滨海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2008年5月6日。(并向法庭出示该弹簧刀,由法警出示给被告人、辩护人,后交回公诉人)。侦查三卷第6页。
审:被告人王五,你用的是这把弹簧刀吗?
王五:(放近后)是的。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宣读被告人王五的户籍证明。
王五,男,1992年4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高中文化,鄞州区滨海中学学生,住本市同昌小区275号306室,非农。
审:被告人王五,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户籍证明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王五: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没有。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没有。
审:公诉人请继续举证。
公:举证完毕。
审: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王五:没有。
审: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辩: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滨海区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首先,被告人王五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症状,被告人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其次,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用弹簧刀猛刺被害人张三左肋部,造成被害人张三左心耳创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伤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人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王五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是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王五的行为应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处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王五自行辩护。
王五: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张三殴打、敲诈我在先,我是迫不得已才拿刀刺他的,我也不想刺死他的。具体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
审:下面由被告人王五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滨海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一被告人王五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定罪时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五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特别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第一、从张三的行为性质来看。张三于2008年5月3日下午,张三和李四在路上遇到王五与郑妍两人时,开始殴打王五,强迫王五交出不存在的医疗费用,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当王五反抗时,反而加大了力度,其行为对王五的生命已构成直接威胁。后来张三虽然被王五的自救行为刺死,但并不因此改变其抢劫行凶的行为性质。第二、从被告人王五的主观方面来看。王五在2008年5月3日与同学郑妍一起从书店回去,中途被张三和李四拦住并被殴打,在没还手的情况下,又被威胁要钱,后被打倒在地后,张三仍不停地踢他,生命受到了直接威胁,他为自救才从身上掏出自己喜欢的弹簧刀进行自卫。从其行为的时机、表现来看,被告人王五主观方面完全具备自卫的特征。王五之所以用刀刺张三,是在逼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自救,并不以杀伤杀死张三为目的。第三、从王五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王五在5月3日下午被张三殴打、抢劫时,只是被动地还手招架,直到感动呼吸困难、头晕眼花,生命受到直接威胁时才为自救,用刀被动地攻击张三。当时其行为时自身安全正在受到严重威胁,不自救有可能成为张三施暴的牺牲品。王五事先并不知道有人要拦堵他,只是喜欢平时都把小巧的弹簧刀带在身上,直到生命受到威胁才掏出自卫。通观全案过程,王五的行为虽造成张三死亡的后果,但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站起,脱稿讲)综上,辩护人认为,张三对被告人王五实施暴力抢劫,其本身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犯罪。当时王五为自卫,对正在抢劫的张三实施的打击,虽然导致张三死亡,但从法律层面分析,王五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光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作为一种国家、社会提倡的与犯罪分子作英勇搏斗的行为理应受到表扬。导致本案发生的一条重要原因就是被告人王五在受到拦堵殴打时,没有呼救,只是以一人脾气硬撑。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及社会法治意识的薄弱,不能不引起整个社会的反思。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作出正确的判决,还被告人王五的清白,通过个案的审理给社会以正确的法律导向。谢谢!辩护人:滨海区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公:公诉人刚才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几点不同观点需要说明,下面就被告人的情况作分别答辩。第一,关于第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到的正当防卫问题。公诉人在第一轮意见中也已经讲到了被告人王五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一点与辩护人的观点是一致的。但是,辩护人没有注意到的是,被告人的防卫行为已经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张三死亡的重大损害,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考察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全面考查防卫的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是否与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适应。这就要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的体力、智力状况等因素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判断。就本案而言,被害人张三与王五并不相识,更没有深仇大恨;张三也不是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者,他只是为了自己表弟出口气,也并不是真的向王五敲诈钱物而对王五实施殴打。案发时,案发时间是大白天,地点是居民社区附近的路边。而且,案发时张三只是用拳头对王五实施殴打,并没有使用各种凶器,他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并没有使王五的生命受到威胁,王五完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避免张三的侵害行为,他完全没有必要掏出弹簧刀刺张三的要害部位而致张三于死地。王五拿刀刺张三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张三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因此,被告人王五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应当对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因为其属未成年人是可以相应地减轻处罚的。(站起,脱稿讲)被告人王五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诉人(转向观众)我们当然鼓励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实施正当防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千万要注意的是,防卫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承担后果的可能是防卫者本人的。公诉意见发表到此。
审:被告人王五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王五:没有。
审:被告人王五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有的。辩护人还有一点意见需要补充。关于被告人王五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问题,辩护人与公诉人持不同观点,辩护人认为根据当时的情况,王五的防卫行为并不过当。因为,王五拿刀刺张三时已经是张三第二次殴打王五,而且当时王五已开始自我防卫,打中其身体某部位,辩护人认为张三感觉自己没有面了,当时的情绪非常激动,已经失控,他完全拼命殴打王五,把王五打成轻伤,如果王五不采取措施阻止张三的话,张三极有可能会把王五活活打死。王五当时被张三骑在身下,由于力气小没法爬起来,当时被打的眼冒金星,随手一刺却刺中了张三的要害部位,导致张三死亡。应该说,王五用水果刀刺张三的行为并没有超过案发当时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且这也是王五当时可以作出的唯一选择。而且案发前王五并不知道有人要拦堵自己,不存在也不可能有预谋。所以,辩护人认为王五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对张三的死亡结果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辩护意见发表到此。
审:法庭辩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现在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王五,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
王五:我认为我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请求法庭判我无罪释放。
审:休庭五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五分钟后,敲法锤)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在宣告口头判决:被告人王五在被被害人张三猛烈殴打,反抗无效的情况下用自带弹簧刀刺死张三的行为,虽系防卫但已超出必要的范围,属防卫过当。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属防卫过当,指控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五在将被害人刺伤后没有逃跑,主动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且年龄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被告人王五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对被告人王五应当予以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五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屠乐天
审判员:张弈
审判员:王安康
2008年10月30日
书记员:许倩倩
审:被告人王五听清没有?
王五:听清。
审:现在闭庭。(敲法锤)
附:模拟法庭人物表:
审判长:屠乐天
审判员:张弈 王安康
公诉人:丁山 徐杰
书记员:许倩倩
被告人:王五
辩护人:陈群、李怡然
法警:林浙甄& 黄凯达
模拟法庭道具:
文书:检察院公诉书,法院判决书,律师辩护词
物证:弹簧刀一把
人证:证人郑妍的证言,证人李四证言;被告人王五的供述
书证:滨海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滨海区公安局张三尸体检验报告;民警笔录
鉴定:王五活体损伤鉴定书
三、模拟法庭的角色反思
1、最后的庭审——模拟法庭感悟(高一4班李怡然,律师角色)
一开始选择法律选修课的时候,是因为它的严肃而庄重,是因为电视上律师精彩的展示,然而,在一学期学习的尾声,一场模拟法庭揭开了序幕。
大人们都说,律师是很好的职业,不仅有高的报酬,更是能赢得群众的称赞,所以,当朱老师招集成员时,我和志同道全的她一起报了名。在民事代理人的位置上夺得了一席之地。
第一次充当律师,对于连宪法都没见过的我们来说,一切都如同一张白纸。在陆陆续续的彩排中,我们两个门外汉暴露了许多缺陷,例如:程序错乱、证据不足、辩点不清等问题,然而在一次次地查阅和老师的提点下,前方的路便开通多了。我们在课余时间琢磨探讨疑点,并乐此不疲,仅管与被告代理人曾多次吵得不可开交,但在面红耳赤中也学会了接受与坚持。
当真正的开庭迎向我们时,从容代替了慌乱、理性代替了冲动。我们都可以较好地发挥自我表现自我。虽然真正的展示只有短短地几分钟,但我们已经看到自己身上隐约的律师风范,耳畔是法官锉锵有力的措辞和庭下急促的呼吸声,即使不是真正的法院,即使身上没有肃穆的律师袍,我们也很满足了。
可以想象吗?当书记员每一次“起立”的指令发起,全场的那阵惊雷是多么令人激动,我们仿佛置身于舞台,成为聚光灯的焦点。那里谱写着我们两星期的辛勤汗水,刻画着多少个夜晚手电筒下的文字。歌星用声音感染群众,舞者用身姿震撼人们,而我们用言论向同学们诠释法律的威严,对此我感到自豪。
2、模拟法庭小记(高一7班屠乐天,审判长角色)
最初听说选修课要开一场“模拟法庭”的消息,我很是兴奋,蹦出的第一个念头便是要混个角来玩玩。想来想去决定报名“被告人”吧,一来不用像法官、律师那么费心费神,二来感受一下被法警押来押去,也蛮酷哟!可是最终并未如愿,选修课的朱老师“悄悄”地把我安排到了“审判长”的职位,还向我解释说审判长的种种好处,如此这般,我便被授于这神圣的使命,担任法庭的审判长。
由于是新手上任,对于这个尤为重要的角色我几乎一无所知,经过上网查阅,专家指导,并从朱老师那儿借来了一本犹如辞海般“庞大”的法律文本格式大全细细研读,与另两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忙了一周多的时间把事前的各项工作基本安排到位。
在正式开庭前的最后一次彩排中,朱老师亲自来到现场指点。虽然大致的流程早已了然于心,可还是免不了些许纰漏,例如自己过于紧张把原告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弄错了,被告辩护人还在发言就打断了他之类的,乱七八糟的。不过,朱老师更多的是乐观的评价,当然也指出了我们的不足,当然更多的是对我的建议,没有办法,看来晚上定要好好琢磨琢磨了。
终于到了开庭的那天,中午的时候朱老师让我们先去试衣服,他把一切道具、服装都准备OK了,穿上法官袍的我们四人看上去果然不错,挺有法律界权威人士的味道!当然,正戏还要看下午的审判呢!
当灯光打在脸上的时候,我才发觉最后展示我们成果的时刻到了。当书记员说到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时,我竟然发现自己的腿在微微发抖。不过当我敲响法槌,宣布开庭时,自己的紧张却所剩无几。一切都很顺利,除了最后一句把“闭庭”误说成“休庭”之外……
事后在选修课上朱老师点评了整个过程,并指出对于整个法庭的控制力还不够,在宣读判决书的时候很多人走动,我应该即时地进行警告。现在想想当时展现魅力的绝佳时机竟这样被我错过,心有不甘啊!可能是自己看到下面黑压压的人头,就只顾念提纲上的字而不去注意了吧!
结束之后我们所有参加人员都合了影,把这美好的回忆用照片保存了下来,化成一生难忘的纪念。是的,这次活动中我学到的很多,不光是法律知识,更有那颗对法律敬畏的心。
3、模拟法庭有感(高一9班张弈,审判员角色)
前不久刚刚结束的模拟法庭,使我感受颇深。
原先就是抱着一份对法律的热爱选择了法律选修课的,这次“模拟法庭”的活动无疑是圆了我的“法官梦”。
一得知要进行模拟法庭的消息,我就十分的兴奋。可该选择哪一个角度呢?斟酌再三,还是报名做法官试试。名单确定后,我担任审判员,负责判决书的拟定。刚接到任务时,真有些手足无措,至今从未见过判决书长得怎么样,如今却要让我写,该从何下手呀?亏得,从朱老师手里借了本《文书格式》,凭借它大概了解了判决书的结构,可是由于书中对于每段具体内容的要求过于抽象,拟定工作于此受阻。后来估计是朱老师料到了我们可能遇到的困难,又打印了一份正式的判决书给我当范例,这一“雪中送炭”的行为使困难“迎刃而解”。在写判决书的过程中,我又不得不奔波于原告、被告方的各位律师之间,收取各份文书,将其汇总反映于判决书内。当各份文书中出现矛盾和分歧时,又不得不协助双方在分歧上达成一致的说词。等这些工作完成后,判决书只剩下最后定罪判决的部分了。这在我看来是最难写的地方。先是定罪,要求将已有的证据与犯罪事实联系起来,证明被告有罪,以及犯有何罪。这像极了数学中的几何证明题,一大堆因为所以,麻烦得很。而且在定罪时原告与被告双方分歧较大。原告认为被告故意伤害,而被告辩称过失伤人。就此问题,我还特地向毛天帆等人请教相关知识(其中学到不少),最后决定判被告过失伤人。其次是量刑部分,因为对于法律条文一无所知,找到判决的法律依据可谓是一大难事。一开始,我盲目地在《刑法》和《民法通则》中寻找,可发现这样做效率极低,而且要花费大量时间。后来,我发现那份范例判决书中的案例与本次案例差不多,所以我就照着它上面的找,其余再自行补充,终于大功告成。
虽然这次“模拟法庭”花费了不少学习时间,也耗费了我大量精力,但最后听到老师的称赞,看到了模拟法庭的成功,一切付出都成为幸福与快乐,一切都变得值得。
从中得出一个结论:只要用心去做,就一定能把事情做好。希望自己能用今天的奋斗,换来明日梦想的实现!
4、拿起“武器”——观《模拟法庭》有感(高一5班& 柳莹莹,旁听者角色)
&&& 又一次走进了报告厅,但这一次非同寻常,它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报告厅,而是严肃、庄重的“法庭”,这是由我们同学自编自演的模拟法庭,但同样是按照一定程序来审理一桩案件。
&&& 这桩案件是发生在校园里的,柳某同学买饭插队被孙某告发,柳某觉得自尊心受伤记恨于心,晚自修前找孙某理论,孙某不加理睬,第一节晚自修下双方于厕所旁边相碰,发生冲突,最后孙某一拳导致柳某左眼失明,右眼视力下降,所以要求孙某赔偿医药等费用,从而拿起了法律这个“武器”。这桩案件很明显双方都有过错,但柳某是事件的直接起因,而最后柳某受重伤而导致严重损失,启用法律要求予以赔偿。这不是一件小事,但假如发生在没有文化,不懂法律的人身上,他或者会采用某种暴力手段要求对方予以赔偿,或者自认倒霉,那么法律就显得毫无作用。
&&& 在日常生活中,不免会发生一些不愉快的事,有些事过去了也就过去了,但有些事却侵犯了我们的自身利益,而有些人却全然不知,在古代,经常有丈夫虐待妻子的事情发生,但她们却无能为力,只得忍,她们也丝毫没有要告发她们丈夫的意思,甚至竭力维护,她们似乎不是为她们自己活着,她们根本不知也无法维护自己的利益,但现在不同了,尤其我们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我们要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
&&& 运用法律的前提是懂法律,因此新社会的每个公民都应该学法、懂法,这样才能够知法、守法,并且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我们是跨世纪的新一代,是未来的国家主人,我们更应该学法、守法。让我们从现在做起,努力吧,一代新人,为了美好的明天。
&& &法律,和平社会的有力“武器”。
5、《模拟法庭》观后感(高一6班,张木子,旁听者角色)
&&& 初听到“模拟法庭”,还以为是“过家家”里的游戏呢?可谁知这听着稀奇古怪的是竟真的发生在我们的校园里,像模像样地上演了一场常在电视中见到的情景。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严肃庄重的声音让我们不由自主地认真安静起来。如果不是身临其境,你一定不会相信这些话是出自和我们同龄的高一学生之口。他们身着制服,在国徽之下显得成熟了许多。这些小法官,小律师,小陪审们开始认真地开庭审案了。既然有小法官,那么也自然有被告与原告。“垂头丧气”的“原告”,“后悔莫及”的“被告”,以及“公正严明”的“审判长”,真是让我们大包眼福了。
“法庭”的审案在沉稳顺利地进行着,我们对于案情也知道个大概了。案情很简单,也常会发生在校园中,但由于这件事的处理不当,造成了严重不可挽回的后果。“法庭”的
最后判决合情合理,让我们这些旁听者们心服口服,但同时,我们也得到了深深的启发。
我们这一代人都年轻气盛,得理不饶人,主观意识极强也常因此而冲动行事,铸成大错。其实这些都是可以避免的。这就需要我们以客观冷静的眼光去看待人和事,分析一件事的对与错,应辩证地来看,而不能像小孩子一样偏激地说谁好谁坏,谁对谁错。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慢慢学习与培养的,对我们将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的形成,都有促进作用。
模拟法庭以独特新鲜的形式向我们阐述了许多,使我们在新奇中学到了许多。
6、 从“模拟法庭”中想到……(高一7班王琼燕,公诉人角色)
一场扑朔迷离的案情,一位庄严的法官,几位陪审员和律师,构成了一个神圣的“模拟法庭”。在鄞州中学的报告厅中,高一的学生们正在倾情表演着这出好戏……
这次的审判是围绕这样一个案件展开的。被告孙某因告发原告刘某买饭插队,致使其怀恨在心,多次向孙某表明要讨回一个公道。在孙某去厕所的路上,双方引发了纠纷,孙某一时冲动,打伤了刘某,导致其左眼失明,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为此,刘某的父母把孙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并依法处分孙某。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律师各自亮出了自己的证据,为自己辩驳。其中最精彩的要数双方争论是否该所取巨额赔款的那一幕。刘某的辩护人陈述的理由是由于刘某的失明,致使原来一个活泼开朗的青年沦为了一位封闭自我的残疾人,而且该方还拿出了由上海某著名心理学家的证明,说明刘某因此事而患了严重的自闭症,长此下去,后果不堪设想。而被告方律师却极力申辩,他指出仅仅凭一张证明并不能说明什么,也许刘某在接受检查时故意表现得极不配合来迷惑医生的症断,所以,他以为对方的巨额赔款这个要求是不合理的。
面对这个话题,双方众说纷纭,真佩服他们出色的口才。在如此短促的时间内,能辩论得如此精彩,可见其不简单。这说明,经过短短几个月时间的学习,同学们对法律——这个抽象而又理性的知识有了进一步深入的理解与掌握。同时,这位由黄芝同学扮演的法官也能够正确地分析双方提出的疑问与要求,采取公正的态度,更显示出法律在我们心中神圣的地位。
通过这次的模拟法庭,令我感触最深的一点是:同学们已经充分做到把理论付诸实践了。作为一名学生,能创下如此效果的“演习”,足以证明这一点。由此,让我想到了法律的真正含义。其实,法律本身就是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学习法律知识,这并不是最终目的,掌握并准确运用才是最根本的目标。因此,我呼吁同学们在学法之余多用法。
精彩的“模拟法庭”伴随着审判长的宣判告一段落了,但它的影响却是深远的。我想,我不会淡忘这次的活动,十年,二十年,甚至永远,永远……
7、从看书到旁听再到参与——模拟法庭前前后后(高一9班 朱浩荣)
从看书到旁听再到参与,对法律选修课的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有了全面的理解。这种循序渐进的学习方法,正是朱熹提倡的“欲速则不达,循序而渐进”的学习方法。一种好的学习方法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更重要的是,在这个学习过程中是真正学到了很多东西。
通过看书,可以大概了解课文的内容,发现问题,掌握重点并做好读书提纲,归纳总结。然后我们带着问题听课。在课上努力寻找问题的答案,以求解决问题。这样,我们将更加集中注意力听课。大学提倡自学,培养自学能力。做预习提纲正是可以锻炼我们的自学能力,从中学会归纳,总结的方法。
“尽信书不如无书”。旁听法庭,我对看书学到的知识有更深的了解和巩固。通过对此学习,了解现实与理论知识的差异,知道理论是实践中的基础,但在实践中理论知识又不可能一成不变,是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变化的。这将理论知识与实际联系起来,得到对课本知识的扩展,学到很多课外知识。
关于实践的谚语:我听到的都会忘掉,我看到的能记住,我做过的才真正明白。
是的,由看书的初步了解到旁听的进一步认识再到参与的真正明白,在参与时,我学会了写诉状书,写案例所需的证明书等。这些文件的格式在看书和旁听中根本无法认识。如果不是参与的需要,或者我也不会特意上网去查这些资料,或者参与根本就是提高人主动学习的催化剂,或者有时压力是可以转化为学习动力的,在参与实践这个推动力,我真正能够做到主动去学习一些过去自己没有想过要去学习的东西,或者这就是成长的需要。
综上所述,在这一整个看-听-做的学习过程中,我受益匪浅。
8、辩护心得&& (高一9班& 陈群)
当学校举行了《模拟法庭》的时候,我在辩护的时候提出:辩护人认为,张三对被告人王五实施暴力抢劫,其本身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犯罪。当时王五为自卫,对正在抢劫的张三实施的打击,虽然导致张三死亡,但从法律层面分析,王五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光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作为一种国家、社会提倡的与犯罪分子作英勇搏斗的行为理应受到表扬。导致本案发生的一条重要原因就是被告人王五在受到拦堵殴打时,没有呼救,只是以一人脾气硬撑。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及社会法治意识的薄弱,不能不引起整个社会的反思。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作出正确的判决,还被告人王五的清白,通过个案的审理给社会以正确的法律导向。在这次模拟法庭的过程中无论自己的意见有所与众不同都中畅通无阻让你辩个够,这种感觉实在太舒畅了,使每个人都能有感而发。
法庭辩论的过程是体现智慧的过程,因此最好不要看着纸一个字一个字读出来,有点像背台词一样,觉得没什么意思。当然,这只是第一次而已。其实,公诉方也是想方设法来展示自己的辩论才华,所以我们之间的斗争还是很激烈的。
当初,我还认为参与模拟法庭应该是很简单的事情,然而现在才明白,找案例当中已经训练出自己实际与理想相结合,现在回想,自己的辩护词都是自己的感想,却缺乏了结合资料,有点自愧不如,怪不得每次都讲得不好,幸好,我练大了点胆子。
我对法律选修课最感兴趣的就是——刑法学。就如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抢劫罪……而偏偏就是缺了“诈骗罪”吧。难道不属于刑法,还是……社会真的复杂得很,就连生活在学校十几年的我也深受其害。以前回家路上也见过“双抢”,幸好都只是小伤害,恐怖的话,我就不敢独自回家了。更残忍的就更多更离谱,真的一言难尽。我也体会过,不过不严重,印象特别深。那天早上,我正走在人行道上,正当脚踏在十字路口的一瞬间,杀出一部男装摩托车,一时反应不过来 ,车上的“乘客”一手抢过我的包包,连带都断了,抓也抓不到。过程五秒钟还不到,但心跳停顿十多分钟,呆呆地站住,外伤却没有内伤就有。本人得到教训:尽量少背包,就算背也千万不要手提的那种。现在的抢劫简直是一种潮流,而且手段极为恐怖,对于“抢劫罪”应该加重,千万不要轻易放过。发泄人们心中怒火,相信,邪不能胜正。总有一天,能过上和平安乐的日子的。
我认为这次参与模拟法庭收获也不少,人生充实了很多,我体验了甜酸苦辣,做过自己想不到的东西,人生价值提高了不少,希望新的一年新的人生。
2、对于庭审过程的指导老师评价如:
(1)成功点?不足点?
&&& 本次模拟法庭最成功的地方就是学生不仅能够把自己准备的东西发挥出来,而且还能够根据庭审的形势发挥了随机应变的机智和反映能力,从而使法庭辩论呈现出非常精彩的局面,从而让学生真正地体验庭审辩论的过程。不足点就是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进行辩论过程的驾驭能力还略显不足,致使在某些辩论的环节上有点重复。
(2)必须使用的规范用语有哪些?
首先,在庭审过程当中必须要对参与人员在使用称号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术语进行,不能乱用,比如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被告人、代理人、公诉人等等;其次,在辩论过程当中不能出现人身攻击的激烈言语,或者在发表辩护词时对审判人员必须要使用“尊敬”的以表示礼貌;再次,在引用法律条文的时候必须要注明第几条,而不是模糊地说什么法律规定,否则就不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3)辩论过程的机杼有哪些?需要哪些能力要求?
首先在辩论过程当中必须要培养自己当场记录对方观点特别是对方在发表观点当中存在的漏洞,同时打上记号,并简单写明自己想要驳斥的理由;其次还需要不断调整自己的思路和随时修改自己辩护词,而不是只根据自己准备好的内容进行,否则就会给对方留下很多的机会;再次还需要好好地利用好对方在辩论过程中出现的对我方有机的观点,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对方当事人予以当庭承认的事实就可以直接当作证据来使用,而且很容易被法官采信。
(4)开庭前教师指导的注意点、疑难点、着力点?
开庭前教师指导的注意点和着力点应该要组织好案例、选择好参与庭审的人员,同时要做好本案的分工工作,并拟定分式的提纲。比如:
审判长(黄芝):写好庭审提纲、写好判决书。
书记员:写好宣读的庭审纪律。
检察官:写好起诉书、讯问提纲、组织好证据材料、写好公诉词。
被告:写好回答的提纲、自己的答辩词。
辩护人和代理人:写好询问提纲、组织好证据材料、辩护词;答辩状、答辩提纲、代理词。
原告:发言提纲。
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写好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状、组织好证据材料、答辩提纲、代理词。
在这个过程当中最容易出问题,而且学生常常会面临的困难就是在具体的准备过程中发现很多东西不太清楚,这就需要指导教师给他们提供具体的样本和相关的参考资料,并对他们所撰写的东西进行指导。同时参与人员特别是控辩双方各自为了自己这一方能够在庭审过程中取得胜利,常常会想出一些另外一方所想不到的阴招,致使辩论可能会出现失控现象,所以如何在准备过程中进行协调也是必须要关注的重点。
(5)对于培养学生口语交际能力的作用?最好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因为这个是本案例的目的所在——经典案例的指导作用。
模拟法庭对于培养学生口语交际能力的作用是十分巨大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培养了学生临场的随机应变的能力;第二,培养了学生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第三,培养了学生听、写和速录能力;第四,规范了学生在庭审过程当中使用法律术语的能力;第五,提高了学生的协调组织能力和全面思考问题的能力。
具体理由如下:第一,理论依据。苏联教育家F·H·休金娜认为:如果学生所学习的知识、所参与的活动,能与学生的认知兴趣相吻合,就能产生积极的作用。同时,教育心理学理论也认为:要是学生的学习和活动真正起到作用,必须以学生相应的知识储备为基础。游戏中的人,游戏中的生命,在现代教育中,才是真正的人,才是真正鲜活的生命。席勒认为游戏状态是一种克服了人的片面和异化的、体现了人的自由与解放的人性状态,他的名言是“只有当人充分是人的时候,他才游戏;只有当人游戏的时候,他才完全是人。”这就很好的诠释了游戏状态下生命的真实,所以在兴趣和游戏当中往往能够很容易培养起学生的各方面的能力,包括口语交际能力。第二,现实依据。经过调查发现:高中的学生在对心理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发展史及国情教育的关注程度上,法制教育居于首位;绝大多数学生对法律充满求知的兴趣,充满参与的兴趣。同时,高中的学生经过初中的法律常识的学习,再加上法律选修课,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这就为开展这项活动提高学生的口语能力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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