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建议书是1之2年可能判返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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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某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请律师过来看看该怎么判?收藏
被告人:闫某 马某 宋某 彭某 孙某案由:聚众斗殴被告人闫某、 马某、 宋某、 彭某、 孙某涉嫌聚众斗殴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闫某、 马某、 宋某、 彭某、 孙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聚众斗殴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马某的法定行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宋某、彭某、孙某的法定行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案件的基本法罪构成事实在相应法定刑被幅度内确定的量刑起点为:被告人马某闫某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宋某,彭某、孙某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案件其他影响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恶劣程度、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为:被告人闫某,马某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宋某、彭某孙某的基准刑为有期徒三年八个月至四年。本案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宋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被告人彭某孙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2.酌定重庆出发的情节:被告人闫某、 马某、 宋某、 彭某、 孙某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被告人闫某犯罪时已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被告人宋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7周岁,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1%-50%,被告人彭某孙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故根据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被告人彭某 孙某有期徒刑2-3年此致。江苏省某人民法院检察员:XX日
1楼 19:53&|
有没有可能判缓刑?几率有多高?
2楼 19:53&|
看庭审情况吧
3楼 14:53&|
如你的名字一样。
4楼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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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0]高检诉发21号
为积极推进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量刑建议工作,促进量刑的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建议。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台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量刑建议。
(二)客观公正。应当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严格以事实为根据,提出公正的量刑建议。
(三)宽严相济。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综台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情节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四)注重效果。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争取量刑建议的最佳效果。
人民检察院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各种法定从重、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三)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重要酌定从重,从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
(一)建议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慎重。
(二)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提出一个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法定刑的幅度小于3年(含3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1年;法定刑的幅度大干3年小于 5年(含5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2年;法定刑的幅度大于5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3年.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提出确定刑期的建 议。
(三)建议判处管制的,幅度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四)建议判处拘役的,幅度一般不超过1个月。
(五)建议适用缓刑的,应当明确提出。
(六)建议判处附加刑的,可以只提出适用刑种的建议。
对不宜提出具体量刑建议的特殊案件,可以提出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概括性建议。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指控的各罪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可以不再提出总的建议。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分别提出量刑建议。
公诉部门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量刑的意见。
量刑评估应当全面考虑案件所有可能影响量刑的因素,包括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法定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酌定情节。
一案中多个法定、酌定情节并存时,每个量刑情节均应得到实际评价。
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区分不同情形,按照以下审批程序进行:
(一)对于主诉检察官决定提起公诉的一般案件,由主诉检察官决定提出量刑建议;公诉部门负责人对于主诉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有异议的,报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二)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敏感案件或者建议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案件以及非主诉检察官承办的案件,由承办检察官提出量刑的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制作量刑建议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
量刑建议书一般应载明检察机关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可以适用的刑罚执行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等。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种类、特点和庭审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和调整举证顺序。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可以分开出示的,应当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
对于有数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其中涉及每起犯罪中量刑情节的证据,应当在对该起犯罪事实举证时出示;涉及垒案综合量刑情节的证据,应当在举证阶段的最后出示。
对于辩护方提出的量刑证据,公诉人应当进行质证。辩护方对公诉人出示的量刑证据质证的,公诉人应当答辩。公诉人质证应紧紧围绕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质证应 做到目的明确,重点突出、逻辑清楚,如有必要,可以简要概述已经法庭质证的其他证据,用以反驳辩护方的质疑。
公诉人应当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量刑建议。根据法庭的安排,可以先对定性问题发表意见,后对量刑问题发表意见,也可以对定性与量刑问题一并发表意见。
对于检察机关未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而辩护方提出量刑意见的,公诉人应当提出答辩意见。
对于公诉人出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的事实.情节、法律适用进行辩论。
在进行量刑辩论过程中,为查明与量刑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情节,公诉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拟定的量刑建议不当需要调整的,可以根据授权作出调整;需要报检察长决定调整的,应当依法建议法庭休庭后报检察长决定。出现新的事实、证据导致拟定的量刑建议不当需要调整的,可以依法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对于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案件,一般应将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送达人民法院;对庭审中调整量刑建议的,可以在庭审后将修正后的量刑建议书向人民法院提交。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将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送达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后,应当对判决,裁定是否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量刑理由、依据进行审查,认为判决、裁定量刑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不能单纯以量开町建议未被采纳作为提出抗诉的理由。人民法院来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当事人解释说明。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二审再审案件,可以参照本意见提出量刑建议。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二审或者再审案件,检察机关认为应当维持原审裁判量刑的,可以在出席法庭时直接提出维持意见;认为应当改变原审裁判量刑的,可以另行制作量刑建议书提交法庭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办案加强对量刑问题的研究和分析,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的工作规程或者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备案。
这个东西很新鲜啊!拭目以待。检察院量刑建议书_百度知道
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到1年6个月
请问法院开庭会不会判缓刑?判缓刑的概率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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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罪名是什么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只是作为参考,法院会不会判缓刑不一定,要看本案具体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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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只会在范围内判处在一般情况下。
判缓刑的概率极低,法院会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建议的范围内判处刑罚,除非出现新的证据或检察院遗漏的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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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积极推进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量刑建议工作,促进量刑的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建议。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台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量刑建议。
(二)客观公正。应当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严格以事实为根据,提出公正的量刑建议。
(三)宽严相济。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综台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情节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四)注重效果。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争取量刑建议的最佳效果。
人民检察院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各种法定从重、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三)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重要酌定从重,从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
(一)建议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慎重。
(二)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提出一个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法定刑的幅度小于3年(含3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1年;法定刑的幅度大干3年小于5年(含5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2年;法定刑的幅度大于5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3年.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提出确定刑期的建议。
(三)建议判处管制的,幅度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四)建议判处拘役的,幅度一般不超过1个月。
(五)建议适用缓刑的,应当明确提出。
(六)建议判处附加刑的,可以只提出适用刑种的建议。
对不宜提出具体量刑建议的特殊案件,可以提出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概括性建议。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指控的各罪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可以不再提出总的建议。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分别提出量刑建议。
公诉部门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量刑的意见。
量刑评估应当全面考虑案件所有可能影响量刑的因素,包括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法定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酌定情节。
一案中多个法定、酌定情节并存时,每个量刑情节均应得到实际评价。
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区分不同情形,按照以下审批程序进行:
(一)对于主诉检察官决定提起公诉的一般案件,由主诉检察官决定提出量刑建议;公诉部门负责人对于主诉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有异议的,报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二)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敏感案件或者建议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案件以及非主诉检察官承办的案件,由承办检察官提出量刑的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制作量刑建议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
量刑建议书一般应载明检察机关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可以适用的刑罚执行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等。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种类、特点和庭审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和调整举证顺序。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可以分开出示的,应当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
对于有数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其中涉及每起犯罪中量刑情节的证据,应当在对该起犯罪事实举证时出示;涉及垒案综合量刑情节的证据,应当在举证阶段的最后出示。
对于辩护方提出的量刑证据,公诉人应当进行质证。辩护方对公诉人出示的量刑证据质证的,公诉人应当答辩。公诉人质证应紧紧围绕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质证应做到目的明确,重点突出、逻辑清楚,如有必要,可以简要概述已经法庭质证的其他证据,用以反驳辩护方的质疑。
公诉人应当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量刑建议。根据法庭的安排,可以先对定性问题发表意见,后对量刑问题发表意见,也可以对定性与量刑问题一并发表意见。
对于检察机关未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而辩护方提出量刑意见的,公诉人应当提出答辩意见。
对于公诉人出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的事实.情节、法律适用进行辩论。
在进行量刑辩论过程中,为查明与量刑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情节,公诉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拟定的量刑建议不当需要调整的,可以根据授权作出调整;需要报检察长决定调整的,应当依法建议法庭休庭后报检察长决定。出现新的事实、证据导致拟定的量刑建议不当需要调整的,可以依法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对于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案件,一般应将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送达人民法院;对庭审中调整量刑建议的,可以在庭审后将修正后的量刑建议书向人民法院提交。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将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送达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后,应当对判决,裁定是否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量刑理由、依据进行审查,认为判决、裁定量刑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不能单纯以量开町建议未被采纳作为提出抗诉的理由。人民法院来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当事人解释说明。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二审再审案件,可以参照本意见提出量刑建议。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二审或者再审案件,检察机关认为应当维持原审裁判量刑的,可以在出席法庭时直接提出维持意见;认为应当改变原审裁判量刑的,可以另行制作量刑建议书提交法庭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办案加强对量刑问题的研究和分析,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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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的工作规程或者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备案。来源:&&&&&&时间: 16: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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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权的有关问题(1)
谈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权的有关问题(1)
&&&&来源:毕业论文网
摘要: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在英美及大陆法系国家被广泛肯定,且是在司法实践中操作的职权。近年来,随着庭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若干城市的检察机关也展开了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果,并引起了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自然要求,也是公诉改革、审判监督的一项具体措施。但是,量刑建议能否被广泛、深入地推行,在司法机关内部还存在一定的顾虑,对量刑建议制度如何构建也有不同的认识,从而影响了量刑建议权的有效行使。本文拟就推行量刑建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做具体分析,且对当前形势下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做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检察机关 量刑建议权 可行性 必要性&   &   量刑建议制度产生于西方近代。在英美法系国家,早期的判例法和成文法没有量刑建议制度的明确规定,其量刑建议制度是随着科刑前的调查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而逐步产生的。反观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也没有对量刑建议的程序作具体规定,但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已作出各种有益的尝试。笔者在这样的背景下,全面分析中国是否具有设立量刑建议权制度的基础,并从多个角度提出中国构建量刑建议权制度的相关方案以及建议,以期实现我国刑事量刑制度的合理化、科学化。
  一、量刑建议权的概念&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又称为求刑权,是指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代表人民检察院,建议和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或免予刑罚),即在刑种、刑期、罚金数额及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意见。&   量刑建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量刑建议应当是指公诉机关、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具体刑罚向法院提出的具体意见。而狭义的也是最受关注的则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也是本文所要讨论的。是指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具体刑罚向法院提出的具体意见。具体而言,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就被告人应适用的刑罚,包括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方面向审判机关提出具体的建议。狭义的量刑建议又可以三种:第一种是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的意见,这是目前很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模式。第二种是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一个相对确定的量刑幅度,请求其在该幅度内幅度量刑。第三种就是具体明确的量刑建议,如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3年或5年有期徒刑。
  二、中国设立量刑建议权的必要性&
  (一)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是维护公诉权完整性、完善公诉职权的需要&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行使公诉权时,只注重行使定罪建议权,对于量刑问题则完全付诸审判机关。原因主要在于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法定审判机关,具有唯一的定罪量刑权,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判处,不得确认为有罪,也不得对其量刑(或减刑)。因此,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时,往往消极、被动行使量刑建议权,而非积极、主动行使量刑建议权,实际上没有全面行使法律赋予的公诉职权。事实上,定罪建议权与量刑建议权是求刑权的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前者更注重从事实上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而后者则是在前者的基础上侧重从法律角度提出对犯罪人应该作怎样的刑事处罚,是前者的必然结果。量刑建议权作为一种追诉请求权,是国家刑罚权得以实现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检察机关只有充分行使量刑建议权,才能使公诉权得以完整体现。&   (二)量刑建议有助于制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维护司法公正&   我国刑法在量刑体制上采用的是相对不确定刑,法定刑有较大的灵活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缺少足够的约束和制约,从而导致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量刑畸轻畸重的现象相当突出。若把量刑建议作为必经程序引入庭审活动,在庭审辩论阶段增设一个新的量刑辩论程序,将定罪和量刑的司法对抗贯穿到法庭审理的全过程,不仅可以使法官在判决时更加审慎,而且可以提高量刑透明度,确保公正审判的作出。在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如果作出与公诉人量刑建议有较大差别的量刑,法官应有充分的理由解释。这就促使法官加强自我约束,在量刑时谨慎斟酌,公正行事。同时这也对打破法官量刑的黑箱操作,从程序上有力地保障了量刑公正,有助于消除量刑裁判合理性的怀疑,对预防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量刑建议有利于推进刑事诉讼改革,深化审判方式,也是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改革正在推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简化审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受到一定程序的限制,被告人的部分诉讼权利成为追求效率而付出的代价。从公平原则出发,付出一定的代价的被告人理应得到一定的补偿或报酬。而在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要得到的最好的补偿或报酬莫过于从轻处理。但我国对被告人作出认罪后的刑罚适用情况并无具体的规定,特别是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庭审方式的被告人,在作有罪供述且其诉讼权利受到一定程度限制的情况下,法律仍没有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有利于化解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简化审庭审方式产生对抗情绪,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制定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已采纳此意见,规定控辩双方对此类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将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同时规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从轻的幅度没有具体的规定,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则可以弥补这一点。&   (四)量刑建议是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有效途径&   司法效率的低下从长远和整体上制约着我国的司法公正价值的实现。刑事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由于控辩双方未就量刑问题进行很好的陈述事实、解释理由,致使有些被告人对判处的刑罚毫无心理准备,因而对一部分事实和证据进行狡辩。&   如果检察机关行使了量刑建议权,被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法庭上与公诉人就对量刑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量刑建议可以充分的调动控辩双方参与量刑裁判意见的形成,共同探索量刑的合理界线。辩护方对公诉人的量刑建议经综合考虑,提出从轻或减轻的异议,加强了辩论的充分性和针对性,有利于法庭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并迅速审判,作出公正合理的量刑裁决,确认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便于在以后庭审改革中建立辩诉交易确认程序,从而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而被告人通过参与量刑辩论,了解了法院为何判处该刑罚,促使其对所判刑罚的理解和服从,提高了服判率,有效地减少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的不必要上诉,节约了诉讼资源,降低了司法成本。   (五)量刑建议有利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包括是否有罪和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的权利。因此,被告人不仅应当就自己是否有罪以及犯何种罪进行辩护,还应对自己将要受到何种处罚在判决前具有知情权和辩护权。但以上权利的实现,必须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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