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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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涉嫌诈骗有解释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因此,你的女朋友诈骗4000元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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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集团的英文
英文翻译百科解释racket 2:&&&& swindle:&&&& ...
例句与用法1.He's connected with the juice rackets .他和朱斯诈骗集团有关系。2.The court heard that the three defendants were members of a criminal syndicate , which was involved in a bank fraud案情透露,该三名被告是一个银行诈骗集团的成员。 3.Police today ( february 28 ) arrested two more men who were suspected to be in connection with a fraud syndicate警方今日(二月二十八日)再拘捕两名涉嫌与诈骗集团有关的男子。 4.Police arrested 11 persons in a two - day operation against a mortgage fraud syndicate which ended today ( july 31 )警方在一项为期两天的行动中捣破一个按揭诈骗集团,拘捕十一人。 5.The syndicate , active since 1997 , was based in manila , philippines and later bangkok , thailand该诈骗集团于一九九七年开始活跃,以菲律宾马尼拉为根据地,其后转移到泰国曼谷。 6.Police had smashed a mortgage fraud syndicate that fraudulently obtained more than $ 7 million mortgage loans from loc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警方破获一个涉嫌诈骗本地贷款机构超过七百万元按揭贷款的诈骗集团。 7.The syndicate was believed to be involved in a total of 18 suspicious mortgage loan transactions amounting to a sum of hk $ 7 . 86 million警方相信该诈骗集团牵涉十八宗可疑按揭贷款交易,涉及金额达港币七百八十六万元。 8.To help readers avoid falling victim to phishing , i would like to repeat a few useful tips i mentioned in an earlier viewpoint article published on为确保读者不会落入这些诈骗集团的圈套,我藉这个机会再次提出较早前在9.Police have smashed a deception syndicate following the arrest of seven men in an operation conducted in a restaurant in kowloon tong yesterday ( august 26 )警方昨日(八月二十六日)进行一项行动,瓦解了一个诈骗集团,并在九龙塘一间酒楼拘捕七名男子。 10.Police today ( september 17 ) charged a 46 - year - old nigerian man , suspected to be a senior member of an international nigerian e - mail fraud syndicate , with money laundering offences警方今日(九月十七日)落案起诉一名四十六岁尼日利亚男子洗黑钱的罪名,警方怀疑该名男子是一个国际性尼日利亚电邮诈骗集团的高级成员。 &&更多例句:&&1&&
相邻词汇热门词汇今天中午11点11分我接到一个疑似诈骗的电话,说我涉嫌贩毒,还用光大银行的卡洗黑钱,他还知道我的姓名和身份证好吗。我才办理光大的卡不到一个月,我的私人信息就被泄露出去了,我想问一下你们是怎么解释泄露客户信息这件事。-金斧子论集资诈骗罪认定中的难点
16:19:04   来源:福州新闻网
我院从09年1月份至今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案件14件16人,其中集资诈骗罪3件5人,在人数上占了31.3%。可见,集资诈骗罪是近年来影响面广、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一种犯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罪的认定还是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2010年,我院受理一起公安机关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2006年8月至2007年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魏某伙同董某以做工程为名,先后骗取游某等人共100万元余人民币,用于个人挥霍。我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魏某和董某。本案笔者同意认定魏某和董某涉嫌集资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向社会非法集资的形式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可以说,集资诈骗罪披着诈骗罪的外衣。他们的共同点是:1、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与诈骗的行为主观上都是为了达到占有被诈骗者的财物。2、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集资诈骗与诈骗的行为都利用人们趋利心理,虚构资金的用途,使人们自愿处置自己的资金并信任诈骗者会给自己带来好的收益。但是集资诈骗罪有其自己的特点:
1、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有的行为人自预谋成立公司或开始集资之日时起就没有资金,而是通过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骗取登记注册等非法手段成立所谓公司。有的则涂改、伪造账目,隐瞒财务真相,或者买通有关中介机构为其出具虚假的资信证明、评估报告等证明文件,编造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计划,大肆进行虚假宣传,用虚假的信息误导投资者,使投资者作出错误的判断。
2、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是集资诈骗行为得逞的关键,由于当前社会民间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信息不畅通,对于有一定投资能力和需求的中小投资者而言,银行存款利息太低缺乏吸引力,因此他们迫切需要找到一些风险低而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行为人于是就打出比银行同期利率高许多倍的回报来诱骗投资人,因为不能靠正常经营获取利润来支付高额利息,为了维持骗局,他们从开始就靠不断诈取以后的集资资金支付前期的分红和利息,维持虚假的经营,一旦资金链断裂,行为人或携款潜逃,或已将集资款挥霍殆尽,给投资者造成惨重的损失。
二、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当前打击集资诈骗犯罪的重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一般来说集资诈骗犯罪分子都是非常狡猾的,到案后对自己的非法占有目的百般抵赖。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也成为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要点区别。
(一)对“非法占有”的不同理解
司法实践中,由于对“非法占有”理解上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在证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上陷入了一定的困境。比如,行为人用欺骗手段获取资金后任意支配使用,其目的是“非法占用”还是“非法所有”,刑法中“非法占有”是否包括“非法占用”的行为方式,往往成为理论和司法实务部门争议的焦点。因而,分析当前金融诈骗犯罪的现实情况,正确界定集资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是具有现实意义的。目前,关于“非法占有”的理解有多种学说,其中对刑事司法影响较大的是“非法所有说”和“利用处分说”。持“非法所有说”观点的论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即是“行为人非法改变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将财产占为己有”,“非法占有,不是指行为人仅以非法取得占有权为满足,而是通过非法占有,取得被占有财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从而改变财产的所有权,使财产的所有人在事实上永久、完全地丧失财产的所有权”,这也是我国刑法学界占据主流的观点。持“利用处分说”观点的论者则认为 “金融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中的主观目的是有所不同的,主观目的既可以是实际占有,也可以是骗用或获取其他不法经济利益”,该观点代表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司法实务的主导观点,对当前的司法实践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二)如何正确理解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所有说”这种传统诈骗犯罪构成模式对普通诈骗罪是适用的,行为人骗取财物的目的就是非法改变财产的所有权,将财产据为己有,但对于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金融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以及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来说,在实践中其主观目的就可能不是单一的,既可以是非法据为己有,也可以是非法占用以获取其他经济利益。占用并非占有,非法占有侵犯了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而非法占用只侵犯了财产使用权。在刑法上,占有他人财物与占用他人财物的行为性质是有区别的。例如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分,就在于前者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后者仅仅为了非法使用公款。在理论上,“非法所有说”没有合理解释非法占用行为的性质。
“利用处分说”显然注意到以传统的诈骗犯罪构成模式来套用金融诈骗犯罪在司法实际运用中存在的缺陷,因此将行为人骗用资金非法获取收益的行为也认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意图通过司法解释以及会议纪要等方式将非法占用行为推定为构成金融诈骗犯罪。如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纪要》就以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的形式对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作出具体规定。《解释》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致使集资款违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纪要》列举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非法集资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集资款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帐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上述符合立法精神的推定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严密刑事法网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实践中如果将列举的十一种行为都推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不符合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
综上,笔者认为,最高司法机关应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实践中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情形进行严格而又明确的限制规定,以防解释的扩大化。目前的“非法所有说”没有合理解释非法占用行为的性质,“利用处分说”基本反映了司法实践中新的客观实际需要,其基本观点和内容是应予以充分肯定的,对于实践中“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而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部分占用行为不宜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建议在目前情况下,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为宜。
三、认定集资诈骗罪的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所有的因素,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认定,不能只注重某一方面,而不顾及其他,避免以偏概全,做到不枉不纵。
(1)推定集资诈骗必须确保基础事实的真实性。推定事实的真实性来源于基础事实的真实性。只有基础事实是真实的,推出的推定事实才有可能是可靠的。所以在推定集资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时,对《解释》和《纪要》列举的情况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以确保基础事实真实可靠。
(2)基础事实的认定必须符合立法精神。基础事实的认定必须在内涵和外延上与法律对该基础事实要求的精神具有一致性,不得随意扩大认定范围,否则,就有违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3)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立与否确定推定的成立与否。从行为人的外在行为表现来判断主观心理,只是一种事实推定,推定是根据真实的基础事实作出的优势盖然性结论,有一定的或然性,基础事实的发生并不必然会引起推定事实的发生。为了防止偏差,必须以反驳来加以验证,充分地考虑行为人的辩解与反驳。任何事实的推定都是可反驳的推定。被告人既可以对基础事实提出反证,也可以就推定事实提出反证。行为人放弃或者不能对事实推定进行有效的辩解与反证,就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若行为人所提的辩解和反证表明其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能成立集资诈骗罪。因此《纪要》指出:“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总之,在对集资诈骗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和审查时,必须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在查明基础事实的前提下,合理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内容,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对行为人合理或者有一定根据的辩解,要用有针对性的证据予以排除,保证结论的客观真实。全国免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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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介绍:
我 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私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的非法利益。
2、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的行为。虚构事实可以是全部的虚构,也可以是 部分的虚构。采取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是诈骗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本质特征,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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