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事故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被一方独吞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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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陈某诉周某交通事故一案分析
时间:日&&|&&作者:朱涛律师&&|&&关键词: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事故&&|&&浏览:2868
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被告周某与受害人负同等事故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各项费用。被告周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肇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对超出强制险的部分,由事故责任人周某、受害人按责任认定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日03时40分,周某驾驶号牌为浙JV×××小型轿车沿龙东大道中心绿化隔离带北侧左起第一条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龙东大道415弄处(汤臣高尔夫球场门口),遇受害人陈某醉酒后倒卧在机动车道内,该车正面左部与受害人相碰并碾压,造成受害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与陈某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周某驾驶的浙JV×××小型轿车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处投保了。陈某有一子,日生;受害人家属委托上海众华朱涛律师代理该案。
一、赔偿责任划分
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道路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被告周某与受害人负同等事故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各项费用。被告周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肇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对超出强制险的部分,由事故责任人周某、受害人按责任认定承担责任。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意见(日沪高法民一[2005]4号公布)第六条关于机动车有事故责任的赔偿责任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故本案中周某应承担60%赔偿责任。
二、本案诉讼主体的确定:
1、原告:根据、的相关规定,受害人陈某的父母、配偶、子女均为本案适格的原告;
2、被告一:周某作为肇事方,应当作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的赔偿项目
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及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原告方可以向被告方主张以下赔偿项目:
1、死亡赔偿金787560元:本案中受害人户籍是城镇户口,应当按事故发生地上海的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另外本案受害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本案的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为31838元×20+2;(18-5)/2=787560元。
2、:2139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4、住宿费、交通费:4800元;
5、:2100元;
6、:20000元;
合计:883856元。
划分比例:
保险公司承担数额:110000元;
周某应承担数额:(0000)×60%=元;
合计赔偿:元
四、双方争议焦点
主要争议焦点是被抚养人生活费已经计入死亡赔偿金,不应当另行计算。
被告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中含有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再另行计算。其中主要理由是死亡赔偿金是对赔偿权利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即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也即“收入丧失说”。即然是收入的损失,从法理上讲,死亡赔偿金已经函盖了被抚养人生活费。
原告方认为:将被抚养人生活费数额直接加到死亡赔偿金中,统称为死亡赔偿金。法院在判决中,不单列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项,在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计算出被抚养人生活费后,与死亡赔偿金相加后作为 “死亡赔偿金”体现在判决的判项上。此时 “死亡赔偿金”与《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内涵是不一样的,实施前 “死亡赔 偿金”的内涵小,不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实施后, “死亡赔偿金”的内涵大,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通知》的精神就是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但没有取消这笔赔偿费用。受害人在起诉时,在诉讼请求中不能再列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而是在死亡赔偿金中直接加入这一费用即可。即原被抚养人生活费+原死亡赔偿金=现死亡赔偿金,其实质是对法律概念的调整,使死亡赔偿金的概念表述更为科学,但对赔偿权利人不产生实际的影响。
五、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0000元;周某赔偿,其赔偿项目中明确死亡赔偿金为787560(被抚养人生活费)。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朱涛律师
作者: [上海-长宁区]专长: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律所: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173积分 | 帮助54人 | 0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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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3330816
夫妻一方想独吞另一方的交通事故赔偿金后让对方净身出户
你好,陈律师,我和丈夫于2013年12月在出了车祸,我颅内出血,丈夫肋骨骨折,目前两人均已基本康复。康复后丈夫出现严重的性格障碍,经常对我拳打脚踢,下手从不留情,并且把原因全推到我身上(因为是为了去接我才出的车祸),导致他受这么大的身体伤害,并且扬言交通事故赔偿金我一分都别想拿到。目前正在打官司,我俩聘请的是同一个律师,律师和他是世交,所以他更肆无忌惮的对我实施。我和他是再婚组合家庭,三年。我现在想,但是又担心赔偿金拿不到。我想请问律师,交通事故赔偿款一般是怎么付到受害都手上的呢?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提问者:湖北-荆州交通事故浏览61次 10: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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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湖北-武汉)帮助网友:4738称赞:2无权独吞。建议聘请律师指导维权。 11:41:51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400- (湖北-荆州)帮助网友:1861称赞:3你直接找主审法官要钱,或 自己另行委托律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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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近亲属如何分割?
&&&&&&& 近日的受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死亡、获得赔偿金引起分割纠纷的案件。这一案件在涉及财产纠纷案件中具有一定代表性。
&&&&&&& 谭某与刘某是夫妻,刘侠是他们的女儿。谭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者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金30万,但在和解协议中没有列明30万赔偿金的具体名目。谭某有一个母亲,认为该30万赔偿金中有自己的应得份额,三方协商不成,故到我中心咨询。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争议焦点
&&&&&&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两方面:一是对赔偿金该如何定性;二是赔偿金该如何分割。
&&&&&& 第一种意见:该笔赔偿金是谭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先出一半属夫所有,另一半作为死者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分配。
&&&&&& 第二种意见:该笔赔偿金是死者的遗产,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而我们认为
&&&&&&& 1、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而死亡赔偿金则是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故死亡赔偿金不是。
&&&&&&& 2、死亡赔偿金也不是遗产。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死亡赔偿金则是因死亡获得的赔偿,产生于死亡之后,故不能列入遗产范围。
&&&&&&& 3、赔偿金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方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肇事方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全部费用30万元,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故该笔赔偿款应视为对赔偿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抚慰的混合赔偿,应包括丧葬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应该据此先进行扣除已经支出的丧葬,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然后在按照公平原则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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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害,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一方反悔责任如何承担作者:张会敏&&发布时间: 12:18:49【要点提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自己受到伤害向雇主主张赔偿权利,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应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案件索引】
陕西省黄陵县(2012)黄民初字第00550号
原告& 张王成
被告& 黄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雇员受害责任纠纷
案情:2012年5月4日,原告受雇于被告黄陵实业有限责任公为该公司清理污水池内的污泥,日工资130元。2012年5月30日下午2点30分,原告在污水池内泥浆泵旁边清理污泥时,左脚被吸入被泥浆泵,原告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33天(2012年5月30日至2012年7月2日),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均由被告支付。原、被告于2012年7月2日经协商并签订一次性处理协议一份: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被告支付,每日被告支付原告护理费(该费用包含原告兄长的误工费和护理期间两人的生活费)150元,被告支付原告费用后,原告承诺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被告要求其它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原告方遂从被告方领取协议中的款项4950元。后原告反悔,并以维护其合法权限为由,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赔偿其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王成受雇于被告黄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劳动过程中受伤,原告在受伤治疗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双方达成协议一次性处理,且已经履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再次提出赔偿其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的请求,已经违反双方协议,故不予支持。对原告请求支付其伤残赔偿金的主张,因该产生双方在协议达成时,并未对原告伤残进行鉴定,没有产生伤残赔偿金,属于遗漏处理,故该请求予以支持,确认原告伤残赔偿金为82936元。原告违规操作受伤时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负有过错责任,在赔偿时相应减轻被告责任,即双方应按照5:5的责任进行赔偿。被告提出已经对原告损失赔偿到位的抗辩,因尚有伤残赔偿金未进行赔偿,故不符合事故事实,其理由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王成伤残赔偿金4146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认为,被上诉人张王成在履行黄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其赔偿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事发后虽然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但该协议约定的赔偿额较低,且遗漏了伤残赔偿金,故被上诉人张王成请求上诉人赔偿伤残赔偿金亦应予以支持。驳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案系雇员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且在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一方当事人反悔,法院是否受理该案。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一事不在理原则不应该审理,如果受理该案将剥夺当事人行驶处分权,不利于市场的公平交易。一种观点认为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该协议显失公平,该协议中的误工费明显过底,在协议中并未对伤残赔偿金进行处理,为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是公平正义应该受理该案。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在尊重当事人行驶处分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的公正。
&第1页&&共1页编辑: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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