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监护权人带小孩去美国是否要房产证夫妻双方名字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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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inx/1.2.9婚后财产归属的域外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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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片&&&&引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实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而焦点主要集中在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也即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上。对于婚姻财产制这样一种介于身份法与财产法之间的法律制度,不仅事关夫妻双方的平等及婚姻家庭生活的和谐,而且涉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这项司法解释的出台引起极大关注,在所难免。&&应当讲,任何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都是特定经济社会背景下的产物,都在很大程度上受特定国家历史文化背景、经济发展程度、民间习俗以及政治经济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因此,脱离经济社会大环境讨论婚姻法中的具体制度无疑是不切实际的。而考察其他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家中婚姻立法的不同情况,对我们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是有很大帮助的。&&从这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出台后社会的反映来看,最受关注与争论最多的是婚后受赠房屋的产权归属,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来看看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的相关规定。&&一些国家与地区的相关立法&&《法国民法典》第1404条规定:“以下财产,即使是在婚姻期间取得,依其性质,仍构成个人自有财产:……一般而言,具有人身性质的所有财产以及专与人身相关的一切权利。……”第1405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在举行结婚之日各自拥有所有权的财产或者各自占有的财产,或者在婚姻期间各自因继承、赠与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仍为各人的自有财产。”&&《意大利民法典》第179条规定,“下列物品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个人所有:……配偶一方在婚后取得的、在赠与文书或遗嘱中没有特别表明属于共同财产的赠与或遗产;……”&&加拿大魁北克省《魁北克民法典》规定,在夫妻财产制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因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及源于此等财产的孳息和收益,为个人所有财产,但以遗嘱人或赠与人规定了此等物为该配偶的个人财产为条件。&&《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1983年)第4节“配偶财产的分类”第7条规定:“在婚姻生效日之后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获得的下列财产为个人财产:(1)第三人对配偶一方而非双方的赠与,或第三人在死亡时遗赠给配偶一方而非双方的财产;……”&&美国加利福利亚州《家庭法典》第770条规定:“已婚者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姻期间通过赠与、继承、遗赠取得的所有财产;本条所规定的财产的租金、孳息和利润;……”&&《菲律宾共和国家庭法》(1987年)第3章第2节“共同财产的构成”中第92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单方无偿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但赠与人、遗嘱人或财产授予人明确声明为共同财产的除外。……”第4章第2节“配偶一方的特有财产”中第109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特有财产:(1)婚前财产;(2)婚后无偿取得的权利;……”第110条规定:“夫妻对其个人特有财产各自享有所有权、占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可以公设契约方式将其专有财产的管理权授予他方,并在财产所在地财产登记处登记在册。”第111条规定:“成年配偶转让、抵押、设定负担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个人特有财产,无需对方同意;配偶就个人特有财产有权单独提起诉讼或应诉。”第113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物的,指明份额的,属受赠夫妻特有财产;未指明份额的,在不损害添加物的基础上适当平分。”&&《瑞典民法典·亲属编》(1987年)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部分中,在第198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2)结婚时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其他方式无偿取得的财产;……”第200条关于“证据”规定:“(1)夫妻一方主张某财产为其个人财产时,必须提供证据;……”第225条关于“夫妻个人财产”规定:“(1)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夫妻财产契约,或根据来自第三人分配所得的财物,或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认定;……”结合其他条文的内容,可以看出,在瑞典,婚后夫妻一方受赠房产的权属是否属于特定财产,其范围是比较受限制的,即因赠与、遗赠或继承所得的财产,须被赠与人、遗赠人或者被继承人指定为特有财产,才能成为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否则,对于此类无偿取得的财产,夫妻另一方也有部分权利,也即瑞典实行比较特别的夫妻财产剩余共同制。&&《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1995年)在第3编“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第7章“夫妻财产法定制”第36条规定:“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1)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以及在婚姻期间一方获得赠与、依继承方式或者依其他无偿行为获得的财产(夫妻各方的财产)为其个人所有;……”第37条规定:“夫妻各方的财产为其共有财产的认定:如果确定,在婚姻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各方的财产或者一方的劳动实行了使该财产的价值大为提高的投资(大修、改建、改装和其他的行为),则夫妻各方的财产可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此条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后获赠的房产得到双方共同投资进行的大修、改建等而使得自身价值大为增加,则此房产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越南婚姻家庭法》(1986年)在第3章“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第16条规定:“对于夫妻结婚之前各方所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方单独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各方有权决定列入或者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之中。”根据此条规定,夫妻在婚后一方获赠的房产,是属于一方的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获赠一方有决定权。这就赋予了获得财产一方的自主决定权,承认了财产所有者的自由处分权。&&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相关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在最近几年进行了多次修订,在婚姻财产制方面,简化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不再分联合财产、特有财产、原有财产,而是直接将夫妻财产以取得时间划分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并具体规定了配偶对婚后财产增值部分的分配请求权及其行使方式。其中第1030条第一款规定:“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之婚后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务后,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但下列财产不在此限:(1)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下列财产为特有财产:……(3)夫或妻所受之赠物,经赠与人以书面声明为其特有财产者。”婚后受赠房产的产权归属也是较为明确的。&&根据我国澳门地区的法律,结婚当事人可以在婚后所得共同制、一般共同制、分别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作为婚姻财产制。在适用一般共同制的情形下,夫妻的财产不论是婚前所得还是婚后所得,也不论是有偿取得还是无偿取得,均属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适用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财产,则仍然属于获得财产的一方。澳门地区法律还规定,当举行结婚而未经公布程序时(如世俗婚或天主教婚),以及结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已满70岁时,必须强制适用分别财产制。这种强制适用的分产制不再具有约定财产制的性质,而是作为法定的非常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在我国香港地区,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于一切为香港法所承认的婚姻,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归各自所有。由此可见,我国香港地区所实行的分别财产制是相当彻底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是各自独立的。&&结语&&通过对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中关于夫妻特有财产方面的规定进行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对婚后受赠房屋产权归属的立法具有这样一些特点:第一,一般而言,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夫妻婚后受赠房屋属于受赠一方夫妻的特有财产,不过,如果夫妻双方通过约定,或者双方对受赠房屋进行了较大程度的大修或者改建等,则特有财产属性也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对于夫妻特有财产,尤其是受赠房屋的产权归属,各国或地区的法律一般都进行了特定化或者进行了详细的情况界定,在实际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这些国家和地区法律中相关条款的考察,对我们理解现实中关于婚后受赠房屋产权归属的争议有着积极的意义。&&(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相关链接&&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婚姻住宅的分割&&在许多判例中,婚姻住宅(Family Home)是离婚当事人最有价值的财产。它通常是在婚姻期间取得并显然属于婚姻财产。如果当事人对婚姻住宅在离婚时达成协议的,法院原则上会批准当事人的协议。对未达成协议,要求法院予以裁决的,有1/3的州法律明确授权法院将婚姻住宅判给对孩子行使监护权的一方。其他州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法院大多将婚姻住宅判给有监护权的一方使用,这是适当、公正和公平的方法。&&在许多判例中,法院判决对子女有监护权的一方配偶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至最小的孩子成年、高中毕业或配偶再婚时为止。到期后,有居住权的一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可以自行购买原配偶对该房屋的另一半产权。居住方的优先购买权是有期限的,通常为30天。30天后无力购买的,原配偶享有相同期限的次第优先购买权,双方均无力购买的,可以出售住宅,分割房款。对于离婚时双方均无力继续支付婚姻住宅的各种费用,包括抵押贷款、维修费等,法院可以作出当即出售该住宅,分割房款的判决。&&对于离婚后保留婚姻住宅由一方居住的,原则上由居住方支付抵押贷款、财产税、设备费及各种修理费用。但没有居住权的一方如保留了对房屋的利益,如上述到一定期限后享有次第优先购买权,或分割售房款权的,应与居住方分担尚未到期的抵押贷款及主要的修理费用,如换房顶或其他超过一定数额以上的修理费用。&&(本文节选自夏吟兰著《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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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有一方遗弃家庭回来离婚可以要小孩监护权吗?
你好! 这种不负责任的情况,小孩子不会给他的。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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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问题
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就是成年人了,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据此,如果您父母离婚是不需要确定监护人的。但是需要确定抚养问题,法律规定孩子高中时期的费用是需要父母支付的,因此该期间的费用仍需要您父母共同负担。您父亲说离婚后他不再是您的监护人了,说什么可以不负担我的生活费了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父母都有义务抚养孩子,而监护人则指的是监护人义务,例如如果孩子打伤了别人,这时候需要监护人替孩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了,那么就有具有监护权的一方承担该责任。另一个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就是需要将孩子带在身边生活照顾。如果您是要上大学的,则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您父亲是无需承担您大学期间的额费用的,因为您已经成年,需要自己负担该笔费用。也就是说中国父母为孩子上大学的花费都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都是道德层面上的无私的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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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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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论坛元老, 积分 12360, 距离下一级还需 9987639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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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妻离婚五,六年了,
离婚时,她要求小孩一半监护权,
想说她也是妈妈,就答应给她一半监护权,
后来,小孩大了,开始上学,
因某些因素想替小孩转学区,
但是需要父母双方同意。
从离婚到现在,
他妈妈从未付过小孩生活所需的费用,
我也不想叫她付任何费用。
刚离婚不久时,她还偶尔会来看看孩子,
可是,小孩的妈在三年多前,
已经完完全全不再过问这孩子,
后来得知小孩的妈已经嫁人,也生小孩了。
现在,孩子转校因为有共同监护权问题,
所以必须双方签名,
但她的母亲不愿意签名,
在百般无奈下,想乾脆要回孩子在他妈妈的另一半监护权,
可是我该如何做?
能完全有把握的把一半监护权要回来吗?
请各位有经验或是专业人士,给我解开这苦恼的问题,谢谢
论坛元老, 积分 12294, 距离下一级还需 9987705 积分
&&你须先搜集对你有利的证据
&&再请求监护权重新判定
&&若还有问题或需要协助之处可以寄信给我详谈!
论坛元老, 积分 12195, 距离下一级还需 9987804 积分
变更监护权有两种方式
一.约定书变更
你与前妻双方签订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约定书,就可更改成你自己独立监护,到户政事务所办理即可.
约定书范例下载(一) &&
约定书范例下载(二)
二.裁定变更
请你先看离婚之监护权、探视权、扶养义务
里面的民法第1055条写着 :[...行使、负担权利义务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得为子女之利益,请求法院改定之。 ...]
ps:所谓行使、负担权利义务之一方,就是指有监护权的人
前妻三年来对小孩不闻不问,离婚至今也未曾付过扶养费,这就是明显的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你可依法诉请变更监护人,当然是变更成你一人监护.
法院会依民法第1055-1条来判决.
你拿着判决书就可以去户政事务所办理变更监护人.
ps:三年都没来看小孩,前妻干嘛还要监护权阿?真是的! 基本上你这官司赢面很大.
请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权义行使负担之人 诉状范例下载
请看离婚之监护权、探视权、扶养义务
依民法第1116-2条,离婚后前妻依旧有扶养子女的义务
你可依法请求前妻支付子女扶养费
换个角度来看,前妻未曾扶养子女
子女长大后也可依民法第1118-1条请求减轻或免除扶养前妻之义务
请看扶养义务法律 &&
只能说 : 有得必有失,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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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裁判子女监护权定义
相关法规-民法监护权
法院在审理酌定子女监护权人是以什么标准来判断呢
法院在判决监护权时,是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来判决的,女方并不会一定比男方吃亏。法院在审判的时候还会参考社工人员的访视报告,其访视内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面10个部分: 1.子女的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情形。 2.子女的人格发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龄、职业、品行、健康情形、经济能力及生活状况。 4.父母保护教养孩子之意愿及态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体、不尽父母之职等行为。 5.父女间或未成年子女与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间之感情状况。(例: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 6.父母是否有不为社会所容许的、性行为、遗弃、酗酒、是非道德、价值观等状况出现。 7.父母能照顾、陪伴孩子的时间。 8.当监护人无法充分的实施监护时,第三人协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协助) 9.兄弟姊妹尽量置于同一监护人之下。 10.子女的意愿愿望。除上述条件以外,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五条也有规定,法院依法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之人时,对已发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负担权利义务不利该子女。如果监护权人对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行为或事情发生的话(例如:不当管教、子女、不重视孩子心理发展、禁止另一方与子女探视的权利),另一方或未成年子女、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为子女本身的利益,请求法院改定监护人。法院会针对提出的状况、证据及访视报告的内容来重新酌定监护权。 其实监护权酌定的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整体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这段时间内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长环境,包括物质与精神层面,法官就会将监护权判给整体条件对子女较有利的的那一方,所以说,每个人都有平等争取监护权的权利,妇女不必因为担心争取不到监护权而放弃离婚继续在恶劣婚姻中忍耐。 所以不管你的经济条件多好.也不管你经济条件多差.都是有平等机会争取监护权.但是在以往案例中你朋友还是有许多优势的.1.例如你朋友娘家父母亲是否支持这各就很重要.2.三岁以下孩童跟母亲机率较高.因孩童幼儿教育比较需要母爱.3.先生有语言暴力现象.如取证得宜会有加分作用.4.先生经常在外根本很少在家.对于小孩亲子教育根本无法尽责..等等 (二)争取教养费与赡养费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之一方,因离婚而生活陷于困难致无法维持生活者,得向他方请求赡养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视为生活陷于困难:一 夫妻之一方于离婚后,因照顾共同生活之未成年子女,致不能期待其从事足以维生之工作时。二 夫妻之一方,因年老、疾病、伤残或精神耗弱致不能期待其从事足以维生之工作时。三 夫妻之一方因结婚、育儿或从事家务劳动而中断工作,致不能期待其于离婚时立即从事足以维生之工作时。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之一 依前条规定负担赡养义务者,得依其财产收入、营业收益情况及其他扶养义务之负担支付赡养费。 第一千零五十七之二 有左列情形之一,足认对于赡养义务人显不公平者,不发生赡养费请求权:一 结婚期间在一年以下者。二 赡养权利人对于他方或其直系亲属犯罪而受徒刑之宣告者。三 赡养权利人因自己轻率而造成困难者。四 其他重大之事由。 第一千零五十七之三 赡养费支付之数额,依婚姻关系存续中之生活程度定之。法院应审酌左列各款情形,决定赡养费之数额:一 双方之财产、年龄、身体及健康状况。二 双方之社会地位与生活水准。三 赡养义务人应负扶养义务之人数。四 造成婚姻破裂之责任因素。五 结婚之久暂及对家庭之贡献。六 其他影响赡养费支付之重大事由。赡养费义务人应一次支付赡养费,但法院得依赡养义务人之声请命其领担保定期给付之. 一般离婚也不是都可以要求赡养费的,除非另一方有过失,判决离婚,可以要求有过失的一方付给无过失的一方赡养费,再不然协议离婚的话,除非一方很有钱,同意给赡养费,否则也不见得离婚都可以要到赡养费的.给不给赡养费跟小孩监护权无关.还有就算你要到赡养费也别太高兴,因为台湾的法律,赡养费属于所得,是要课所得税的。当然虽然可能要不到赡养费,但还是可以要求对方共同分担孩子养育费用的名目,让对方定时付出金额。可要求到孩子完成学业,年满20岁有自立能力后,你可提出金额,并记于签离协议书里,如双方对金额无愤缤成共识,可诉诸法院,而法官会考量彼此经济能力,和小孩预估所需教育和生活费用提出数字。不过好聚好散,坐下来好好谈吧!!! 如果事后付赡养费一方反悔,也可诉诸法律,求强制执行!!!
工作顺心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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