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未经当事人同意掉出档案同意调出函触犯什么法律

派出所人员不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差人档案可以吗_百度知道
派出所人员不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差人档案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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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这样,我又没有犯罪记录,他无故差我档案我是不是可以去法院起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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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一点正常来说是不行的。但是也要具体看情况,你是没办法把他怎么样的
如果是这样,我又没有犯罪记录,他无故差我档案我是不是可以去法院起诉他
我想问的是什么档案?如果真的是涉密档案,对你造成损失,你可以去起诉,否则基本没有可能胜诉
我女朋友是外地的,我们要结婚了,我叔是派出所的,他怕我上当受骗就让我要我女朋友的身份证号码,他去派出所查查,要是让我女朋友知道了这件事,我女朋友是不是可以去法院告他侵犯他的个人隐私权了啊
很难,第一,只有派出所的不把信息公布出来,算不上真正意义的侵权。第二,中国的法律不完善,有很多漏洞,无法就这点事情去处理一个派出所的人。第三,毕竟他是派出所的,你们也很难取证
再说了,查一个是否有犯罪记录也是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职责。只不过你说的情况有点讯私,很难上升到法律的角度
当然不行了。除非是办案需要。
如果是这样,我又没有犯罪记录,他无故差我档案我是不是可以去法院起诉他
关键是你能不能拿到他拆你档案的证据。一般这种事就是告也不会有什么结果。白白耽误你的时间和经历。去他上级部门或领导那投诉他就得了
可以,怎么不能查?除非你有鬼
如果我没有犯罪记录啥的,我是不是可以去法院起诉他
非要有犯罪记录才能查?那你是怎么知道他查你的?
别人告诉我的
别人告诉你,那个别人也属于犯罪的!你不懂?
不可以,除非有文件批准
如果是这样,我又没有犯罪记录,他无故差我档案我是不是可以去法院起诉他
具体问下律师,好吧
为什么,我又没有犯罪
你是公明还是里面的???
当然是公民了
我没有犯罪记录啥的
没事还怕别人吗
但是他侵犯我的隐私权了啊,我应该能去起诉他吧
能,但你不能拿他怎么样
因为他有权力
不能查,看自己怎么做人
派出所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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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录音证据是否有效?
实践中,经常遇到债务人或有关人员对债权、债务关系或某一事实口头予以认可,但拒绝出具书面证明的情况,给日后权利人主张权利带来极大风险。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来一旦对方拒绝承认,该权利很难在法律上得到保护。以录音方式提前固定证据往往成为取证的主要途径,甚至是唯一方式。录音证据的取得及运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1991年9月1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首先,《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作为法定证据的地位予以确认;其次,运用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但法律并没有就视听资料的效力及如何运用作出详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该证据的运用空间极小。尤其是1995年3月6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确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录音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几乎被忽略。当事人提供录音证据往往是在穷尽其它所有取证方式而不能的情况下,唯一的证据来源。在此情况下,要求取证一方既明确告知对方要录下谈话内容,又希望对方又能讲出实情,无异于天方夜谭。1998年7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上述批复似有更正,却又羞羞答答,未予明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以该规定,虽没有其它证据印证,但没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又没有明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该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对录音证据的效力做了修正性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六十八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安装到他人住处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因此,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与其谈话内容,该录音证据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第六十九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以此相反解释,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然,在取得录音证据的同时,尽可能有其它证据相佐证,以充实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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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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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一、&档案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出现最早的档案为商周时期的甲骨档案,存放在宗庙里。以后历朝历代统治者对档案也有专门的管理。同时,对档案进行编撰也古已有之,如《尚书》(又称《书》、《书经》、包括《虞书》、《夏书》、《商书》、《周书》),既是儒家五经之一,又是我国最早的皇家档案文件汇编。&尚&本义为(把卷着、包着、摞着的东西)&摊开、展开&,&书&即文字、文字记录、文档。&尚书&即&解密的皇家档案&、&向(社会)公开的皇家档案卷宗&。历朝历代统治者对档案的管理和保管也都有专门的机构、地点、人员。近现代档案事业的发展,国内从上世纪30年代获得了大发展。解放后,党和国家对档案事业一直很重视。1987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颁布,档案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期,档案法律法规体系得以初步建立。1992年国家档案局第一次颁布《国家档案法律法规体系方案》,档案法律法规体系得以初步完善。日国家档案局根据档案事业新形势、新问题又颁布了新一轮《国家档案法律法规体系方案》,档案法律法规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
档案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档案管理、保护、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档案工作方针政策的体现和反映。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共同构成了我国档案法律法规体系。档案法律法规体系是以《档案法》等专门档案法律为核心,以现行档案法规、规章为内容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包括: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军事法规、地方档案法规、档案行政规章等。
(一)档案法律,是指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专门档案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是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中的档案法律规范,是指我国其他法律中有关档案和档案工作的条款,如《刑法》第329条、《会计法》第23条等。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
盗窃、抢夺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会计法》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档案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军事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档案和档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从立法依据方面可分为档案法实施办法、行政法规和职权管理档案行政法规;从制定颁布的主体方面可分为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制定颁布的、国家档案局组织起草制订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档案局或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档案行政法规三种类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列》、《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列》等。
档案党内法规由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发布。如《干部档案管理条例》。
档案军事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予以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条例》。
(三)地方档案法规,是指依法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颁布的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档案法规一是细化了《档案法》的规定,更有操作性,促进了档案法律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二是针对档案工作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制定了法律规范,是对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有益补充,为本地区档案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
(四)档案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授权的,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发布的有关档案和档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分为中央档案行政规章又称部门规章和地方档案行政规章又称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家档案局或国家档案局联合各部委或国务院各部委及其直属机构经国家档案局审定同意制订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如《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等。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级人民政府及享有立法权的城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发布的适用本行政区域的档案规范性文件。如《湖南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
(五)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我市于日制定了我省第一个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性文件《邵阳市档案管理办法》,日制定了《邵阳市档案行政执法行使载量权控制规则》,2009年11月制定了《邵阳市家庭档案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9月将《控制规则》修改更名为《邵阳市档案行政载量权基准》等。
二、简析《档案法》
《档案法》于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制订通过,于日正式施行,共六章三十六条,后于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包括六大部分: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法律责任、附则,共有27条。
第一章&&&总则
一、《档案法》的立法目的及立法原则。(《档案法》第一条)
目的:是为了加强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立法原则:(1)、保护档案;(2)、为社会服务。
二、档案的科学定义(《档案法》第二条)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档案本身的属性、特点和性质,科学的概括和总结了什么是档案,即档案是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根据《档案法》对档案的科学定义:
(一)《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对档案的所有权限的划定做了具体规定,对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和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永久保管档案分级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三、保护档案是法定义务(《档案法》第三条、《档案实施办法》第六条)
保护档案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应尽法定义务。对表现突出的,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市四建公司职工戴应权退休时,发现本人有一份档案的名字为戴应怀,擅自在原档案上改成了戴应权。发挥后被罚款500元。
(二)、市柴油机厂王某利用保管厂里档案的机会,将本厂发动机资料盗出,其兄将资料以50000元卖给株洲某厂,王某获利3800元。发现后,王某被判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四、档案工作的领导(《档案法》第四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A、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B、建立、健全档案机构;
C、确定必要的档案工作人员编制;
D、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市某单位1988年成立后,一直未开展档案工作,造成档案管理混乱、部分档案丢失。发现后,该单位被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谭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五、档案工作原则(《档案法》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要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档案法》第六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
(一)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履行以下职责:
A、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
B、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C、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D、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E、组织、指导档案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F、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履行以下职责:
A、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B、制定本想着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C、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D、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三)、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职责:(《档案法》第七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五条)
A、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B、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C、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D、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三、档案馆的设置、布局及其工作任务(《档案法》第八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一)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二)湖南省档案馆设置审批权限。
A、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设置综合档案馆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B、省、自治州、设区的市、地区需要设置专门档案馆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C、省有关部门需要设置部门档案馆的,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D、企业事业单位需要设置档案馆的,由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档案馆工作任务:
A、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B、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C、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四、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专业知识。(《档案法》第九条、《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一、国有档案的管理
(一)档案材料的收集、移交、立卷归档和管理(《档案法》第十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条)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丢失或者自行销毁。
2、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二)档案的收集、移交和管理(《档案法》第十一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
1、&档案的移交
A、属于国家档案馆接受的档案,立档单位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B、属于省综合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5年,向省综合档案馆移交;
C、属于自治州、市、县综合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D、属于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移交期限,由其主管部门确定。其永久保存的档案,在保存满30年后,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形成的档案,有关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活动结束后60日内,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F、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2、其他有关档案的收集和处置
A、及时收集国家领导人到本地视察工作形成的档案;
B、加强收集辖区内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的档案和反映风土人情、名优特产的档案;
C、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告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建档或者档案处置工作;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重大科研项目的鉴定必须包括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对档案的验收;
E、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出售、破产时,各有关单位必须依法做好档案的鉴定、整理、移交或寄存、保管、保护工作,防止档案的流失和损毁;企业破产时,档案处置应纳入破产程序,并接受当地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未处置好档案,破产清算组不得撤离。
F、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编印出版的志书、年鉴、大事记、组织史及重要的报刊、专题资料、文件汇编等,应及时移交当地综合档案馆1套,并报送重要档案资料目录。
二、保密档案的管理(《档案法》第十四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图书、文博部门保存档案的管理(《档案法》十二条、《档案法实施办法》十四条、《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三十条)
(一)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由以上单位自行管理;
(二)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四、档案管理制度、措施、技术、设施(《档案法》十三条、《档案法实施办法》十五条、《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配置适宜的专门档案库房、必要的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加强档案库房有害物质的防治,做好防火、防盗、防水工作,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三)定期检查档案资料,对发生褪变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对重要、珍贵的档案,应当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四)档案工作人员变动时,交接双方必须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办理好交接手续。
五、档案的鉴定和销毁(《档案法》十五条、《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二十一条)
(一)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销毁档案的程序和方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二)任何人不得修改档案馆(室)保存档案的内容或者损坏档案载体;
(三)各类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遵守国家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档案局的有关规定;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销毁档案。
六、集体所有、个人所有档案的管理(《档案法》十六条、《档案法实施办法》十七条、《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十六条、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一)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妥善保管;
(二)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收购、征购等必要措施;
(三)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其所有权不变;
(四)档案所有者对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的,须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同意,并经省档案局批准;
(五)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批准;
(六)赠送、交换、出卖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民的利益;
(七)严禁倒卖牟利、擅自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组织或者个人。
七、国有档案的转让管理(《档案法》十七条、《档案法实施办法》十八条、《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二十二条第一款)
(一)禁止出卖国有档案;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有关档案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三)确有需要,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
八、档案的出境管理(《档案法》第十八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一)所有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二)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三)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二级档案需要出境,必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
(四)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三级档案及其它馆藏一、二、三级以外的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级档案行政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一、档案的开放(《档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六条)
(一)档案馆应定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公布开放档案目录,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向社会随时开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四)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随时向社会开放;
(五)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六)档案馆开放集体和个人寄存的档案,应当征得寄存者同意。
二、档案的利用(《档案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
(一)各级档案馆应建立档案目录中心,实现档案信息网络化,为档案利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二)各类档案馆应加强对档案内容的研究,编辑出版档案史料,举办档案展览,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资料的利用率;
(三)利用珍贵或者年度久远的档案应以档案的复制件、缩微品代替原件。载有档案收藏单位印章标记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档案复制件、缩微品,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效力;
(四)国内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档案;
(五)国外组织或者个人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和档案保存单位同意,可以利用已开放档案;
(六)利用未开放档案,须经档案馆馆长同意,必要时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七)利用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八)利于档案时,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
(九)档案利用实行有享服务,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十)单位和个人对其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享有优先使用权,并可对其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维护其权益;
(十一)保密档案的利用,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十二)利用寄存档案,应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十三)利用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十四)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三、档案的公布(《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档案法实施办法》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一)档案的公布形式
1、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2、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3、通过公众计算机网络传播;
4、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5、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6、公开出售、散发或者档案复制件;
7、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二)、档案公布的规定
1、国有档案的公布规定
A、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B、保存在个单位档案机构的,各该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报经期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C、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相关机关的授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公布档案。
2、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的档案,其所有者有权向社会公布,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寄存档案的公布,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4、公布档案,不得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依据:《档案法》二十四条、二十五条、《档案法实施办法》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邵阳市档案管理办法》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以及其他档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等)
一、档案法律责任
(一)档案法律责任的概念
所谓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而应承担的责任;档案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由于实施了违反档案法的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二)档案法律责任的种类
1、档案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档案法行为所引起的责任。
A、档案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其所属违反档案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所给予的纪律制载。
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六种。
适用范围: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关、团体、组织的工作人员。
作出行政处分的主体: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任人所在单位、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主管机关、行政监察机关。
B、档案行政处罚: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档案法、危害档案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载。
分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档案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档案法管理规定,侵害了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或者人身权等合法民事权利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法具体规定对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人责令赔偿损失。
3、档案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严重违反档案法的行为,触犯了刑事法律,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加以确定,并强制行为人承担的一种惩罚性法律后果。
追究形式: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
二、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对轻微档案违法行为,只给予当事人以警告处罚或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适用简易程序。
1、向违法当事人出具行政执法证;
2、作出处罚决定;
3、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违法当事人;
4、3日内向档案法制部门备案。
(二)一般程序
对档案违法行为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应当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行政执法人员在发现或接报违法行为后,应在3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法制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局领导审批。
立案条件:基本事实是否清楚、是否属于查处范围、是否属于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和职权范围、是否超过追究时效。
2、调查取证
须遵守三原则:全面客观、公正公平、及时原则
经批准立案的,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原因、后果,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进行调查取证,并按规定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笔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法制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可对证据采取先行保存登记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证据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法制部门申请并报局领导批准后,聘请有关专家或者送交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注意事项:
A、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与有关主管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B、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C、于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迴避;
D、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进行处理
调查取证结束后,由实施调查取证的行政执法人员拟写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在收到审批表5日内作出批示。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档案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负责人批准。
罚款个人3000元、单位50000元是应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经批准拟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
5、送达处罚决定
实施档案行政处罚时,由法制部门行政处罚岗位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当事人宣读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由执法人员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6、处罚执行
罚款数额较大,当事人缴款确有困难并提出延期或分期缴款申请的,由行政处罚岗位人员提出同意延期或分期缴款申请的意见,经法制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局领导批准执行。
对实施罚款的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执法人员提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意见,经法制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局领导批准办理
档案行政处罚执行终结后,由执法人员在7日内制作《结案审批表》,经法制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予以结案。
档案行政处罚结案后,由法制部门填写《档案行政处罚备案表》报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并将该案件形成的文件材料整理归档。
(三)听证程序
对档案违法行为严重,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符合本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适用听证程序。听证由法制部门受理。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处罚被告知后3日内向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法制部门提出。
2、法制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由当地档案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5、举行听证时,参加调查的行政执法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委托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6、听证由法制部门听证岗位人员制作笔录和听证报告,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委托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7、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应报局领导批准作出处罚或不处罚的决定,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档案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具体档案违法行为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行政赔偿规定
(一)具体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处分
一般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处分
1、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2、不按国家规定设立档案机构、不安排档案工作人员、不配置必要的档案设施的;
  &3、不按国家规定立卷归档,造成档案管理混乱的;
  &4、不按国家规定移交档案的;
  &5、擅自设置档案馆的;
  &6、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受范围的。
有以上违法违纪行为,责令其改正,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10个工作日内如数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统一整理归档;按规定设立档案机构并配备必要人员和设备;对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限20个工作日内予以整改;对不如数如期上交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和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1、案情:2001年元月,邵阳市农机公司财务档案先后两次被盗,第一次小偷从高处窗外钩出空白凭证卖给废品店,第二次小偷把窗户木板撬开,盗走1391册财务凭证。公司向派出所报案后,仍未找回。
2、造成被盗原因:一是档案室安全设施设备差,没有防范;二是领导档案意识差。
 &&&3、处罚情况:对主管财务工作的书记兼经理马小黑、负责办公室档案保卫工作的刘跃国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较重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处分
 &(1)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3)泄漏属于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的档案材料的;
 &(4)未经本人同意,泄漏档案中有关个人隐私的材料的;
 &(5)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6)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7)对发生的档案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8)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
 &(9)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未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进行验收的,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鉴定未建立完整技术档案的。
  有以上违法违纪行为,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处分
  1、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
  3、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造成一定损失的;
  4、自行或者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涂改、伪造档案的;
  5、对拒绝或者抵制涂改、伪造档案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对揭发或者检举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7、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有以上违法违纪行为,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案情:2002年,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办理职工特殊工种退休过程中,发现市九公桥煤矿送审的17名特殊工种退休的职工档案中有伪造痕迹。经查证,该单位采用私刻公章、偷换材料等弄虚作假的手段,重新伪造涂改了职工档案,以达到骗取职工退休的目的。
  &2、原因:一是部分领导档案法律法规意识差,二是档案管理者没有原则性。
  &3、处罚情况:一是撤销张泽欧同志劳资科长职务,调离岗位;二是给予档案管理员吕解保行政记过一次。
(二)具体档案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一般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1&10卷(件)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1&10卷(件)的;
  3、涂改或伪造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1&10卷(件)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1&10卷(件)的;
  6、其他轻微违法行为。
有以上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案情:2003年初,蛋鸡场工作人员发现财务室和档案室门被打开,档案资料被盗,当天向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随即进行了现场勘察,并侦破此案系高崇山镇常村和邵东牛马司镇几个学生所为,所有被盗档案资料被卖到高崇山一废品收购店,废品收购店又卖给了新邵某造纸厂做了造纸原料。此次被盗档案包括基建档案、上级文件、职工年终考评结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财务凭证、财务明细帐、财务报表、财务总帐,共计200多本(册),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2、被盗原因:客观原因是周边治安环境差,该场停产歇业,夜晚无人看管,防范措施差;主观原因是领导对档案工作不重视,防范意识差。
  3、处罚情况:对造成档案被盗的责任人唐建军同志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谭江南、雷正军等同志批评教育并责成做出深刻检查;单位赔偿档案损失费15000元,有关责任人分别赔偿档案损失费1000---500元不等。
较重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30年(长期)1&10卷(件)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30年(长期)1&10卷(件),造成一定影响的;
  3、涂改、伪造档案保管期限30年(长期)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30年(长期)1&10卷(件);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保管期限10年(短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30年(长期)1&10卷(件)的;
6、其他较重违法行为。
有以上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对单位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广东佛山照明公司职工老汤退休时,发现工龄少了10年9个月,经查为公司丢了期在贵州工作和在本单位作为临时工档案,单位被判补全档案,补交养老金,赔偿老汤经济损失5万元。
严重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30年(长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永久1&10卷(件)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30年(长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永久1&10卷(件)的;
  3、涂改、伪造档案保管期限永久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保管期限30年(长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永久1&10卷(件);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保管期限30年(长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永久1&10卷(件)的;
  6、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有以上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对单位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损失特别重大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996年市档案局业务指导人员在原酒厂检查会计档案时,被厂方几次借辞推脱,于是向法规科报了案。经法规科查证:当事人肖科平因烧毁了1995年2月至9月的19本凭证而无法接受检查。肖科平也因经济罪和烧毁档案罪被判刑九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兰成仕、李兆斌因对领导胡某不满,借机盗窃本院档案卷册27卷,并将档案丢失,
主犯兰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从犯李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三)损失档案和赔偿标准
1、文书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的每损失1卷(件)赔偿200&500元;保管期限30年(长期)的每损失1卷(件)赔偿500&1000元;保管期限永久的每损失1卷(件)赔偿元。
  2、会计档案:会计凭证根据保管期限的每损失1卷(件)赔偿200&600元;会计帐簿根据保管期限每损失1卷(件)赔偿300&800元,会计报表根据保管期限每损失1卷(件)赔偿500&1800元.
  &3、科技档案:短期保管的每损失1卷(件)赔偿500&1000元;长期保管的每损失1卷(件)赔偿元;永久保管的每损失1卷(件)赔偿元;涉及个人专利和商业机密的每损失1卷(件)赔偿元;
 & 4、人事档案:每损毁、丢失1份(件)赔偿1000元;损毁、丢失个人全部档案的赔偿10000元。
  &5、声像与电子档案:(1)照片档案:每损毁、丢失、盗窃保管期限30年(长期)1张赔偿100&500元;每损毁、丢失、盗窃永久1张赔偿200&1000元。(2)录音、录像带:每损毁、丢失、盗窃1盘赔偿500&1000元。(3)电子档案:每损毁、丢失、盗窃1盘赔偿元。
  &6、珍贵档案:损毁、丢失、盗窃年代久远的孤本历史档案、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题词、遗物、名人字画、反映国家重大历史事件的档案,根据其价值每1件赔偿可突破10万元。
&&&&&案例7:
&&&&&北京市刘某退休时,发现档案被当地派出所丢失,派出所被判赔偿8万元。
&&&&&案例8:
&&&&&北京市临时工王某在辞职时发现,其入伍手续和士兵奖励档案被安置单位因不负责任丢失,安置单位被判补齐丢失档案、赔偿王某士兵档案丢失损失人民币二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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