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宽带垄断内垄断太阳能合法吗?

造价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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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修的第一件事就是安装,为此,许多消费者提前就做好了计划,通过在网上查询、去专卖店咨询和熟人推荐等途径选择了适合自己的品牌。可在安装时遇到了麻烦。 &&&& 住户在领钥匙时支付了他们并不十分清楚的“楼顶防水层保护”押金。押金,顾名思义,在不违反规定的条件下是要退的,金额大多在1000元左右,所以,只要给开收据,住户是不会拒缴的。但有的入住协议细则上规定,住户必须安装特定品牌的太阳能热水器,如果擅自安装规定之外的品牌,则视为楼顶防水层“已被破坏”,押金不退。 &&&& 既是特定品牌,对楼顶的防水层的保护就应该进行特殊处理。譬如,协助建筑商对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楼顶进行规划,依据住户的数量来确定热水器安装的数量和互不遮光的位置,在承重墙上端筑好水泥墩,水泥墩上预埋好螺栓等,特定品牌还要在这些水泥墩上固定角钢等以固定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支架,这样才能让热水器“悬”在防水层之上,真正起到不被破坏的作用。 &&&& 特定品牌,霸王价。与消费者之前了解的同样品牌、同样规格、同样型号的产品价格相比,安装时每台要多支付七八百元,冤透了!有的消费者了解情况之后,干脆选用了电热水器。他们反映说,垄断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楼房,这些品牌对楼顶并没有进行任何保护性处理。 &&& 太阳能行业内何以出此怪相? &&& 前不久,就垄断品牌安装问题,笔者询问了地方消费者协会。他们回答说,垄断安装是不允许的,他们接到的投诉也很多,无论是找物业还是找太阳能经销商都给消费者进行了答复处理。但解决的终究是个案,无法从根源上杜绝。那么,消费者多花七八百元购买自己不中意的产品,钱到底花在哪里了? &&& 据经销同行透露,凡是想垄断安装的品牌,经销商必须要和物业搞好关系,承诺每安装一台,要付给物业好处费500元;既然是垄断安装,个人可以随意加价,价格从200元到300元不等。经销商和物业的“双赢”利润自然由消费者买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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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能太阳能国外是否垄断?是否属于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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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风都是国有的,你呼吸的氧气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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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能垄断太阳能吗?
  新华网哈尔滨6月20日电 日前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其中规定的“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等部分内容引起媒体和网友质疑。
  这个条例,被网友演绎成黑龙江把太阳能收归国有,如果成真,那不仅是人类一项伟大的创举,对这片土地上的生灵将是一件恐怖的消息,我们常说万物生长靠太阳,黑龙江你太有才啦。
  20日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接受新华社记者独家采访,正式回应网友质疑。可是看了这个回应,又觉得找不到北了, “气候资源”这是个什么神马?当然广义上来说光能也是气候资源的因素之一,那么网友演绎成简单明了的太阳能并没有错。不过这个回应还有几点值得思量。
  第一宪法规定了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黑龙江解释成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当然应归全民所有。那么自然之源有没有包括气候资源,现在的宪法明确也没有司法解释。黑龙江的解释宪法当然没有法律效率,因为他没有权力来解释宪法,因此依据自己的司法解释制定的条例,当然违背宪法,是无效的。
  第二自然资源怎么界定,他不是一个框,什么都可以装,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是生产力资源,也是自然状态,依照黑龙江的逻辑,人也是自然之源,当然收归国有,这不是很奇妙吗?
  第三气候不等于就是气候资源,作为气候要成为气候资源还需要需要有其他社会因子构成,黑龙江这个条例之所以造成广泛影响,就是因为其定义的歧义性和解释的模糊性。因为气候是广泛存在的,是不能界定他的归属,比如风能,冬天从西北利亚吹冷风,夏天从太平洋刮热风,这是气候,你能说是资源?只有他到了你黑龙江地域的上空,你才有权力把他当做风能的资源,成为了气候资源的必备条件,其外还的要有财力投入让他为我们所用,才成了真正的气候资源。作为法律词条不问青红皂白,一概定义为气候资源归国有,当然不能令人信服。
  第四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法无明文规定,黑龙江气象局有没有权力管理,气象法赋予气象机构的职能是提供规划和建议、进行可行性论证等三大条,都是服务性,没有强制性。在气象法的法律责任一章内,根本就没有“气候资源”的字眼,可见黑龙江的工作还是具有创造性和前瞻性的。提醒我们收归国有的“气候资源”还欠缺法律保护。
  就是这么多纠结的问题,让气候资源成了热议的对象,从国家发展战略来看,如何更好地利用和开发国境内的气候资源,亟待具体的法律条款来规范约束,仅靠地方的试水,简单收归国有,不仅易造成混乱,也不利合理有效的利用大自然的资源造福我们的社会生活,这也是黑龙江关于太阳能的话题给我们的思考吧。(长江网 肖勇)
  编辑:宗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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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新闻·大连
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垄断小区力工或吊装、指定太阳能热水器及封闭阳台的厂家和价格…… 是谁让物业公司“反仆为主”
&&&&本报讯(记者江滨)最近,不少市民向本报反映新入住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司存在诸多滥收费现象。记者调查后发现,目前我市很多物业公司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个别公司甚至存在垄断和欺诈行为。&&&&日前,沙河口区居民蒋先生遭遇一件闹心事儿:他刚买了新房,也跟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合同并足额缴纳了物业费。但在装修时,物业公司让他再交400元装修期间的电梯使用费和360元的排渣费。“根据有关法规,排渣费的数额必须和居民协商,不能随便要价。另外,我们物业费是1.5元/平方米,怎么能另外再收电梯费呢?”&&&&最近,开发区居民郭女士正为新居建材搬运的事情苦恼——她家住18楼,而物业公司却指定某吊装公司专门为小区所有业户统一吊装。“我就想简单装修一下,但对方的吊装费却是一口价1万元。我装修费用一共还不到3万元,这‘刀’也太快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很多物业公司存在多种滥收费现象:新房入住前一次性交1年甚至2年的物业费,不交钱就不给钥匙或者不给煤气开阀门;擅自收取居民装修拆改抵押金,然后在验收时以各种名目扣取;将物业费同采暖费和水电费等捆绑收取;在小区内指定专门的力工,不允许居民在购买建材时自己雇搬运工;指定小区居民选购太阳能热水器和封闭阳台厂家,然后收取厂家回扣……&&&&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物业公司应同居民协商收取排渣费的金额,居民也可自行雇人排渣;物业不得另行收取装修时的特殊时期电梯使用费;不得收取装修拆改押金。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表示,物业公司在收取居民的各项费用时,都应同时开具正规的专用发票,物业公司不得以任何收据代替国家地税发票进行逃税。据介绍,如果物业公司违背上述原则,居民可拨打两部门举报电话,他们将分别对物业公司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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