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和我断决脱离父子关系系第一次没判决,第二次开庭我不道行吗

在20年以来,我生父对我不问不闻,还说出和我断绝父女的关系,我是否应该和他断绝父子关系,我应该怎么..._百度知道
在20年以来,我生父对我不问不闻,还说出和我断绝父女的关系,我是否应该和他断绝父子关系,我应该怎么...
我生父对我不问不闻,还说出和我断绝父女的关系,我是否应该和他断绝父子关系在20年以来
我有更好的答案
所以,应赔偿的人以他的名义。 但你可以在未来应可受惠太你的父亲要求的赡养费,法律是无法割断的血缘关系是任何人都没有断绝,你的父亲应付你的祖父母有起诉的权利,即使你去告上法庭,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因为你是17岁,让你行使监护人的诉讼权利,但你不能参加诉讼的。 赡养费。你的父亲懒惰支持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自己的义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补偿,因为你不是权利主体,因为他承担的法律义务关于你们之间的关系
血浓于水的情感,岂能恩断义绝。找出关系冷漠的原因,有的放矢的去解决问题。对于家庭关系的处理,沟通是基础、豁达是关键。给彼此一个空间、退一步海阔天空,换个角度思考和解决问题。
世上从不关心你的人很多,为什么独恨他?因为你的血液里流着他的血!谁不想被人疼被人爱?你盼来的却是绝望血脉相连割不断的让自己变的更好是对一切不幸的最好回答当你能决定自己的时候请选择我要幸福
再那样,也是你亲爹!不要冲动,需要商量
打断骨头连着筋。再怎么样子,那是你亲爹!他不仁你不能不义。真的去办理哪些手续,不是让旁人看笑话吗?!不了解的人会说连自己亲爹都能不要,关系都能断绝,这样的人能干什么?你以后的伴侣会怎么想?同事怎么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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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父亲没有履行过抚养义务, 要和我断绝父子关系。我们公证以后能在以后不执行赡养义务吗?_百度知道
我父亲没有履行过抚养义务, 要和我断绝父子关系。我们公证以后能在以后不执行赡养义务吗?
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依法是无法断绝关系的,你的问题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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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由你实际抚养人起诉他。如果你还未成年,他不履行抚养义务这父子关系还真断不了。将来需要你还得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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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三十年官民诉讼纪实|蜀 道 行
——三十年官民诉讼纪实
&&&&&& “蜀道难,难于上青天。”这是形容路之艰险难行。现实生活中,老百姓 ...|贵州名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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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官民诉讼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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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官民诉讼纪实
&&&&&& “蜀道难,难于上青天。”这是形容路之艰险难行。现实生活中,老百姓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被迫和某些权贵走上打官司之路,其难度之大,完全可以和难于上青天之蜀道相比。
&&&&&&& 本人秉性倔强,一向不畏权势,五十年代初期,曾经先后和一位县委书记和另一位县委副书记打过笔墨官司,虽然胜诉,但在“反右”运动中,却荣获了一顶“极右派”的桂冠而被送中八农场劳动教养,一直含冤二十一年才得平反。
&&&&&&& 也许是命中注定,八十年代,为了自己的一幢合法建筑被当权者非法砸毁,又和权势赫赫的县委书记等人打了一场民告官的官司。其间反反复复,历尽艰辛,好在本人性格开朗,心态平衡,未被诸多不平、不快之事压倒,安然愉快地活到八十余岁。而第一次策划砸毁我房屋的人——县委书记、副县长、法院院长、审判长等人,却一个个地去到阴司地府;第二次砸毁我房屋的贪官,也被判刑劳改。真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 三十年来,在这条崎岖不平之路上,我一直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贪官斗,与徇私枉法的法官斗,从未感到任何精神压力,相反还觉得是一种乐趣。因为我认定自己是在进行一场正与邪,权与法的较量。仅管当权者可以用权力来扭曲法律的公正,但他们也会畏惧社会舆论的压力而怕丢掉乌纱,不得不对我作出一些让步,在经济上多少给点补偿。使这场年长月久的民告官官司,初步获得了一个胜诉的结局。为了留下一生中的这段特殊经历,特将本案发生始末记叙于后。
&&&一、重蹈覆辙,惹上官司
&&&&&&&&本人自幼喜爱文艺,虽然水平不高,也不时在一些报刊上发表过作品,因而在57年的反右斗争中,被结论为“资产阶级右派”送中八农场教养。平反恢复工作后,为了吸取教训,决心不再提笔。可是在现实生活中,目睹一些发生在大方境内的不正之风,竟然忘记了不再提笔的誓言,又重新提笔向新闻单位投稿,如《蛮横无理的顾客》《局长营私舞弊》《吃喝歪风还在长》等,均先后在《贵州日报》上发表和被《贵州人民广播电台》采用广播。所揭露的人是与时任县委书记赵福亮同在部队上而先后转业到地方工作的老战友,赵便把我叫去痛骂一顿,指责我为什么不经领导批准就向报社写稿批评别人。我也不客气地顶撞他说:“这是国家宪法赋予我的权利,怎么要经领导批准?你不懂法乱开黄腔。”这就惹怒了这位小国之君的太上皇,他便以权压法,指使县政府下文件,压我拆除已建成的合法建筑。我认为县政府下的文件无法律依据,拒不拆除。他又指使县建委以违章建筑向法院起诉我。在压力之下,法院不得不立案审理。
&&&&&&& 《起诉书》中根本找不到我违章的任何依据,只是说我不听领导招呼,不执行政府下的文件。对这份不伦不类的起诉书,县法院无法判决,也不敢把《起诉书》副本送交我答辩,有意违反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剥夺我在诉讼中的答辩权,只好另找借口,胡编乱造,说我建房的土地是国家征用获得赔偿的,属国家所有。试问:国家为什么要征用这块土地?征用去作何用途?征用的文件在哪里?证据全无。
&&&&&&& 开庭审判那天,由于旁听观众多,审判长做贼心虚,害怕露出马脚,他们知道我带有录音机,于是宣布不准录音。为了不让旁听观众听清审判内容,法官宣读《起诉书》和对原被告的提问,声音小得只有前排就坐的原被告勉强听得见,其余旁听观众无法听清。审判中,原告的证人是城关镇干部陈荣贵,此人是修路时强拆我房屋的负责人,后来县政府发给我的拆迁费也是由他转交的,他从中扣去了30元,说是拿去付给拆房的小工工资。他的证词是:我领得的二百余元拆迁费,就是土地征用费。我问他:“你们拆了别人的房屋不但不赔偿,还要从拆迁费中扣去30元,这笔钱肯定是你贪污了。”陈荣贵吓得声音颤抖,语无论次。我侄子们又质问审判长:“我父亲臧善耕不是原告指控的被告,你们为何要把他列为被告?”审判长只好改口说是关系人。显然,因为我哥哥臧善耕曾在旧政府任过秘书、乡长等伪职,想用他的历史问题来混淆此案。最后的宣判是:被告建房地址是国家依法征用获得赔偿的,所建房屋属违章建筑,限期拆除。
&&&&&&& 如此荒唐的判决,我当然不服,立即向中级法院上诉。县法院接到我的上诉状后,便向县委和县政府汇报,他们害怕中院改判,指派副县长李明高带领法院审判人员去中院活动。出于官官相护,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完全按照李明高等人对他们说的内容判,以致漏洞百出,判决竟然把没有向中级法院写过只字上诉状的我哥哥臧善耕列为上诉人,判决申称:“臧学龙臧善耕上诉无理给予驳回”,足见其荒唐可笑。
&&&二、针锋相对,舌战众官
&&&&&&& 终审判决下达后,当权者就准备强拆房屋,但也考虑到判决理由缺乏依据,强拆后怕留下后患,唯一的办法是压我自己拆除,如果发生问题,他们可以推脱责任,说是我自己拆的,与他们无关。于是便指派一些阿谀献媚之徒到我家来进行游说。他们软硬兼施,劝我不要得罪领导,自己拆除,这样领导还会考虑安排我五个无职无业子女的工作;如果得罪领导,会把我调到边远的山旯旮去工作等,但均遭到我拒绝。只好采用大兵团作战的办法来对付我,在政府会议大厅,召开一百多人的大会来压我自行拆除。参加会议人员是县直各科局的第一把手及有关人员,由四位副县长李明高、李向尧、李朝忠、朱七斤领头,李明高主持会议。他说:“今天的会议是解决臧学龙违章建筑问题,他建的房屋违反省政府2号文件,前不久福泉县拆除的多起违章建筑就是根据这个文件精神拆的,臧学龙应认清形势,自己拆除为好,不然我们就要来硬的了。”我立即回答:“你这是张冠李戴,指鹿为马,省政府2号文件我看过,所指的是侵占公地建房,我的房屋是建在祖遗的土地上,并未侵占一寸公地,而且是你们修路时拆掉我房屋后,由城建指挥部以拆迁名义批准我在此修建的,我还领得二百余元的拆迁费,怎么会是违章建筑呢?”其他三位副县长,两位没有发言,只有女副县长李朝忠说:“你建的房屋违反《土改法》,属违章建筑。”我考虑她是一位女性,不便用尖锐之词指责她,只是回答说:“李县长你弄错了,我建房的土地是祖宗遗留下来的,不是土改分得的。这与《土改法》有何相关?”作为县建委主任的尘学道,也不得不发言,他的发言含蓄幽默,似乎话中有话。他说:“你是国家干部,应无条件执行县领导的决定,带头自行拆除。目前大方的违章建筑共有19户,加上你共有20户,只不过你的违章情节没有他们严重。”我说:“据我了解,这19户违章严重的人家,大部分也是国家干部,有的还是领导干部,他们违章情节比我严重都不带头拆除,为啥叫我这个违章情节不严重的小干部带头?”立即引起参加会议的人们一阵讥笑,使主持会议的李明高感到非常尴尬。他恼羞成怒地说:“不管如何都要拆,坚决拆,不要乌纱也要拆。”我用手猛拍桌子,指着他说:“你要乱来,我不怕你,我卖儿卖女也要和你们把这场官司打到底。”会议从早上九点开到下午三点,未达到他们的目的。
&&&&&&& 三、以权压法,滥施淫威
&&&&&&& 压我自己拆除的目的未达到后,当权者就准备硬拆,先是找建筑公司工人拆,但工人们不卖帐,拒绝接受拆房工程,只好利用职权,从监狱中押解一批服刑犯人来拆。拆房时,为了显示淫威,竟然调集了大批武装干警来对付围观的数千群众,把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的宣传车改用来宣传我的所谓“违章建筑”(当年县内车辆不多),有线广播同步进行广播,弄得满城风雨,一片乌烟瘴气。但广大群众并未相信他们的胡言乱语,而是纷纷在法院贴出的强制执行通告上贴上许多不满的小字条,诸如:“法院判案不公,是在舔芝麻官的屁股”等。现场还发生殴打说公道话群众事件,被打人因重伤住院数月。为此,贵州省委信访处曾派员配合《贵州日报》记者到大方调查,责成大方县委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省委。可是大方县委在给省委的报告中,又采用瞒上欺下的手法,谎报:“已经赔偿损失,作了善后处理。”(我上访时,接待人员告诉我的内容)。事实是,我并未得到分文赔偿,他们也未采取任何纠正措施。
&&&&&&&&1990年元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告申民信字第21号通知,将本案批转毕节中院处理,但中院顶着不办,既不改判,也不驳回,不了了之。
&&&&&&& 四、断绝生活,造成命案
&&&&&&& 我的母亲和同父异母的哥哥臧善耕,当时均是七、八十岁高龄的老人,体弱多病,因受野蛮砸房的刺激,导致精神失常,不思茶饭,终日以泪洗面。特别是法院以开支砸房费用为名,强行在我和哥哥的工作单位,分别扣去当年八月份的全部工资和退休金,更使两人受到很大的刺激。我们两家各数口人,就靠每月数十元工资、退休金来维持生活。工资、退休金被扣去后,生活困难,无钱医病,导致母子二人先后含恨去世。
&&&&&&&& 五、义无反顾,走上诉途
&&&&&&&&&房屋被非法砸毁后,我立即去省里找有关单位控告县委书记赵福亮。先到省政府,接待我的是办公厅一位负责人,他态度和蔼,工作认真,详细审阅了我的告状,不断用红笔在上面勾画。看完后,对我深表同情,他说:“你的诉状写得很好,可惜你告的是县委书记,我无权处理,如果你告的是县长,我就有办法管了,但我可以给你出主意,第一,你到省委组织部去告他,省委组织部是管他们这号人的,是能够卡住他的喉咙管的;第二,你可以找省委秘书长宋树功,宋老是个老领导干部,为人正直无私,但你不容易见到他,只有通过邮局把材料寄给他,信封上必须加上亲启二字,不能称官街,只能称同志,这样他就可以亲自收到了;第三,最近中央有个工作组下到各省检查工作,目前在云南省,可能下月到贵州,那时你来贵阳找他们也许可能解决问题。”按照他的指点,我先到省委组织部,接待的是办公室的几个人,他们看完诉状和砸房照片后,连说:这个大方县真是胡来,一定要严肃处理。可是,当我第二次去组织部时,他们态度改变了,只是应付地说:已转有关单位处理。只有寄给宋秘书长的信得到回音,宋老亲笔给我回信,告诉我已派专人到大方调查处理。
&&&&&&& 六、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 1990年,原指挥砸毁房屋的副县长李明高,出于内心自责,亲自登门向我道歉,他说:“你的房屋并不违章,是赵福亮逼迫我干的,现在他已调走,你可以把房屋重新建起来,就算是对原有错误采取的补救措施”于是我又在原地建起了几间门面,除自己用来经营打字复印行业外,余下的出租给别人。经过数年经营,积累了一笔资金,为了谋求更大的发展,决定拆除旧房另建新房,便根据国家颁发给我的《土地使用证》向建设局购买有关建房申请表,由四邻签字证实,街道居委会和大方镇人民政府审核签字同意,送建设局审批。在所有手续齐备的情况下,按照《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30日内予以办理。”可是,在钱为老大的今天,由于我一香不烧,一纸未挂,这个手续齐备的建房申请,就被长期拖下来。我只好托人向掌握审批实权的建设局长杨小平许愿,只要他给我办证,一定重金酬谢。这一许诺果真见效,这个拖了两年多的建房申请,贪官杨小平终于签字批准,并收取了我1800元的保证金和清污费,但准建证仍迟迟不予办理。我心里明白,这是因为重金酬谢的许诺没有履行。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只好通过法律来寻求保护,对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状。当他们知道我起诉的情况后,立即指派该局规划办负责人和我协商,要我撤诉后,他们就研究给我办准建证。但我坚持先办证后撤诉,这就惹怒了贪官杨小平,他在电话上告诉我在贵阳请的律师说:他本来是想办(证)给我的,由于我不给他面子,只好奉陪我把这场官司打到底;该局副局长肖明勇也说:“他敢告我们,我就叫他的房子起不成。”充分体现了他们滥用职权,践踏法律、法规的霸道行为。
&&&&&&&&此案在审判过程中,杨小平用耍赖和伪造等手段以过时作废的“84”规划来为他们不作为行为诡辩,说他签字批准后才发现他的签字违反了“84”规划才进行纠正停止办证的。这个诡辩从事实的逻辑性和法律的严肃性来看,均是站不住脚的。其一,身为建设局长的杨小平,对县城的总体规划应该了如指掌,怎么会签字收费后才发现来进行纠正呢?其二,“84”规划是政府早已放弃的老规划,因为政府已于1998年重新制定了经过省人民政府以《黔府函(1998)438号》文件批准的大方县城总体规划,图中标明我申请拆建房屋地址是住宅区,改变了“84”规划中是“文化娱乐中心”的规划,杨小平也就是根据这个新规划签字批准的。在庭审中,杨小平否认和拒绝出示“98”规划。由于法院和建设局互相串通,官官相护,他们对这一有效的“98”规划证据不置可否,仍按早已作废的“84”规划来判我败诉。这就严重违反了《立法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即:“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判决不以新的规划来判,而用过时作废的“84”规划来判,显然是采取去真存伪的手法进行枉法裁判。
&&&&&&& 杨小平是大方有名的房霸,滥用职权、买官、受贿等行为,已引起了群众的公愤,在“三讲”教育中,检举控告他的人不少,我家是经营打字复印行业的,群众向省委“三讲”巡视组举报和控告他的材料很多是在我家打印的,但这些举报转到县里,均如石沉大海。
&&&&&&&& 我在诉讼中,选择几份群众在我家打印的举报杨小平贪污受贿的材料作附件送交法院,因此杨小平知道我家电脑微机中储存有他犯罪的证据,故迫不及待地寻机报复,不按法定程序,不通过法院,亲自率领城管大队上百人将我经营商业地处黄金地段的四间门市非法砸毁,达到消灭罪证的目的。为此,我又以行政违法再次起诉建设局。
&&&&&&& 杨小平敛财有方,成为大方先富起来的典型人物,也引起了江湖术士的窥视。几年前,一个算命子就敲诈了他家十万元。杨小平之母请这个算命子给杨小平卜算,这个算命子说,杨小平做了缺德事,要遭到老天爷的惩罚,要在车祸中被碾成三半截,需要花十万元才能解脱。杨母爱子心切,立即到银行取了十万元,交给这个算命子。这并非虚构,有杨小平到公安局报案的事实为据。
&&&&&&&& 七、滥用职权,伪造证据
&&&&&& &伪证一、党组会议纪要是伪证
&&&&&&& 我申请法院查证这一伪证,审判员李昌定做贼心虚,庭审前和我谈话,问我建设局是哪一位告知我的,如果我告诉他,他一定为我保密。我说:“你是想打听去告诉杨小平好报复人家吗?”不久,他又告诉我,他们调查了参加会议的肖明勇和高书友证实《纪要》是真实的,我问他为什么不调查参加会议的另外两名党组成员,他说,用不着了,五个党组成员已调查了两人,加上杨小平已超过半数,在庭审中也是这样说的,还宣读了对肖明勇、高书友的调查笔录,甚至还有不是党组成员未参加会议的先知友,唯独没有调查另外两名党组成员(副局长和纪检组长)。可是在两审原卷中均未见到这份调查笔录,可见是做贼心虚,将其隐藏以免留下后患。
&&&&&& 伪证二、公证书是伪证。
&&&&&& 《公证书》是杨小平和公证处合伙炮制的伪证。因而时间、地址、内容、数据等方面均是漏洞百出,大错特错,完全丧失了司法工作者应有的职业品德。
&&&&&&&& 1、时间错:公证书公证的时间是4月6日,而砸毁房屋的时间是4月7日,房屋未被砸毁的前一天,公证处就打印好了《公证书》的全部内容,难道他们是未卜先知,把后一天才发生的情况写进了公证书。庭审中,公证处辩称是打字员打错了,但建设局的答辩状写的也是4月6日,难道是巧合吗?而且《公证书》多处用笔填写的日期也是4月6日,这也是打字员的过错吗?事实是砸房四个多月后我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忘记了具体时间,建设局和公证处在写答辩状和《公证书》时伪造的。
&&&&&&& 2、地址错:我的住址是南街46号,《公证书》公证的是62号,连原告人的住址门牌号数都弄不清楚,他们究竟在“公证”什么?
&&&&&&&&&3、公证的数据错:《公证书》对被砸毁房屋面积公证为49.33平方米,而建设局处罚通知书认定的面积是50.88平方米,究竟应以哪个数据来进行财产保全?
&&&&&&&& 4、执法程序错:按规定,对财产保全的公证,应将砸房时搬走的财产进行登记,公证员却视而不见,不作登记,是有意让我被搬走财产损失后找不到依据。
&&&&&&& 5、录像带是经过剪接后的伪证,如我照片上的很多镜头均被剪掉。
&&&&&&&& 伪证三、《情况反映》是伪证
&&&&&&&& 《情况反映》是建设局打着群众举报幌子炮制的伪证,企图证明建房地址产权有争议而不办证,这份伪证说:我61年建房侵占了举报人的宅基地,当时任街道居委会主任的高登英和杨兴华曾进行过干预……
&&&&&&&&&& 61年我因被错划右派在中八农场劳教,虽已摘帽,但还留场工作。根本没有回家建房。而对我“建房”进行干预的两位居委主任是1963年才出生的,她们是90年代以后才担任街道居委主任的,她们怎么会在未出生前就担任居委主任来干预我的我的建房呢?这种天方夜谭的伪证,法院公然予以采信,岂不荒唐可笑吗?
&&&&&&&& 伪证四:肖明勇对本案有效证据“98”规划作了虚假证词。
省政府以黔府函438号文件批准的大方“98”规划,是本案有效证据之一,因此原告申请法院主审本案法官兰绍友同志前去调取,当年建设局主管业务的副局长肖明勇却对兰说,根本没有什么省政府批准的438号文件,县政府出通告时,引用这个文件的字号,那是县政府出通告时乱编省政府文件字号的。这不仅是作虚假证明,也是隐藏证据。
&&&&&&&& 八、狼狈为奸,互谋私利
&&&&&&& &杨小平与法院串通,对本案的受理、立案进行多方干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可是县法院立案庭竟然公开违反上述规定,要我交纳三千五百元的诉讼费和伍千元的实支费,才受理本案。目的是让我交纳不出这笔庞大的诉讼费后停止起诉杨小平。后来在本案上诉时,又收了我三千五百元的诉讼费和六百元的实支费,前后共收了我一万二千六百元的诉讼费用。这对我来说经济压力不小,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硬作头皮,向私人开设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高利贷借足这笔款交给法院。与此同时,杨小平又和审理本案的审判长王云峰狼狈为奸,互谋私利。杨小平以判我败诉为条件,换取在其手下工作的王云峰弟弟王××提拔为该局具有实权的质监站站长。因此,出现了主审法官兰绍友和审判长意见分岐,兰主张依法办案,判决建设局败诉,王则坚持判我败诉。按照贯例,合议庭的结论是审判长说的算数。因此,主审法官兰绍友只好在他拟写的判决文书上作文章,判决既认定被告建设局不具备强制执行的主体资格,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等行为,却又判我败诉。事后,兰绍友告诉我说,他拟写的判决书是枉法的,但他并没有徇私,他是在拗不过审判长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作的。他问我为什么不在审判前申请王云峰回避?为了表明他的清白,同时将此情况在电话上告知我在毕节的律师孙涛,而且还为我出主意,上诉时应引用《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款的五条规定,这五条规定,违反其中一条,都要撤销被告的处罚通知书,何况被告违反的不仅是其中一条,而是五条都具备了。
&&&&&&&上诉官司也是不好打的,杨小平经济实力雄厚,有钱能使鬼推磨,在这方面我是无法斗得过他,只有先去毕节找有关领导反映情况,同时和毕节的一些朋友商量对策,无意中却碰到一位素不相识的好心人。此人是洪山宾馆的老总,她了解我的不幸遭遇后,对我深表同情,她说中院的王建新院长和地区政法委的龚启荣书记均住在洪山宾馆内,她可以帮助我转材料。她和中级法院的法官们也很熟悉,她建议约他们出来吃顿饭,求他们公正执法。我立即表态:“感谢你的关怀,吃饭问题就拜托你了。关于吃饭地点由他们选择,我负责买单。”
&&&&&&& 第二天一早,我就赶到洪山宾馆会见宾馆老总,她说:已在电话上约好,地点就在中院附近一家餐馆,时间定在12点。她约来的人,除中院主管本案的行政庭庭长邓大章外,还有刑庭庭长,立案庭庭长和技术室主任等人。我们边吃边谈,法官们都说,一定主持正义,为我打抱不平。技术室主任还说,他分到地区工作时,和现任大方的县委书记李绍武同住在招待所,彼此关系不错,可以通过他为我办理建房准建证。可是万万想不到,后来中院下达的判决竟然是“维持原判”,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我到中院去质问行政庭庭长邓大章,为何要出尔反尔?邓说:“有些情况一时说不清楚,你最好申请再审,也许还有一线希望。”后来我才了解到是杨小平花重金请了一个神通广大的律师,此人原是地委机关干部,他和地委、行署的某些领导关系密切,也许是通过上层压力,迫使中院作出的判决。去省高院申请再审也不顺利,结果是不立案通知。看来此案已到了山穷水尽地步,但我并不因此而气馁,仍以锲而不舍的精神,向中央有关部门继续邮寄申诉状。但现在向上反映问题,并不象五、六十年代那样顺利,好坏总会有个答复。而今寄去的诉讼总是杳无音讯。但我并未恢心,仍然坚持邮寄诉状。我深信,只要是共产党执政,只要原有的法律没改变,总有一天会讨回公道的。我寄的诉状,从数月一封改为一月一封,从一般挂号改为特快传递。功夫不负有心人,也许是我的虔诚感动了上帝,虽然未接到任何答复,但上级已开始过问此案了。
&&&&&&& 2006年,省高院重新将本案批转毕节中院复查,中院负责复查法官名叫罗本伦,此人胸无点墨,法律知识贫乏,可能也和杨小平挂上了钩。因此,他并未认真进行复查,就胡乱下达了《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通知书竟然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篡改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把“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错写为“建法行为地二年内发现的”。本案是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应适用《行政诉讼法》,而驳回通知书引用的却是《民事诉讼法》,真是牛头不对马嘴,其他语病也不少。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决等法律文书是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的有效凭据。如此荒唐胡扯的“驳回”,只能说明此人愚蠢可笑,连一般法律知识都不懂,把执掌法律的大权交给这样的人,岂不可怕吗?于是我写了一份《判决荒唐,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更荒唐》的申诉状寄到全国人大。我在申诉状中大骂这位法官是不学无术,滥竽充数,比电影《十五贯》中的昏官过于直还混胀,其语文水平还达不到一个初中生应有的水平等。想不到这份骂人的申诉,竟然会立即引起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视,不到一月,全国人大就批转省人大,省人大又批转省高院,省高院重新立案,由该院的唐庭长、杨法官、钟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九、贪官落网,否极泰来
&&&&&&& 省高院再次立案审理此案,这对我来说,无疑是一个特大的喜讯。但我并不因此而放心。前几次诉讼的遭遇,历历在目,杨小平财大气粗,神通广大,不搬倒这个绊脚石,难免又会在本案再审中兴风作浪。法院对我多次交给他们有关杨小平贪污受贿的举报材料,一直不管不问,唯一的办法就只有找检察院了。我到毕节检察分院找到了行民处的张仲仁处长(后调任举报中心主任),把群众举报杨小平买官受贿的材料交给他,并说明这些材料我在历次诉讼中均作附件送交法院,但法院不管不问。张处长看后说:“这很好嘛!法院不管我们来管。”经过检察机关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将杨小平逮捕法办,为本案的再审排除了干扰。这时,省高院又将本案批转毕节中院再审。中院的常务副院长康海明同志用小车到我家来接我去法院问案,双方共同拟签了一份协议,我同意再审期间不去省和中央上访;他答应在一个月内办妥有关再审手续。然后又用小车送我回家。康副院长是说话算话的,果然在一个月内,中院连续下了两个裁定书。第一个裁定书是由中院王建新院长以黔毕中行字第69号签发的。内容是: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第二个裁决是:一、撤销本院(2003)毕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和大方县法院(2002)方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二、将该案发回大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 十、行政干预,判决不公
&&&&&&&&& 县法院重新再审此案,被告仍是建设局,后来又把规划局追诉为被告,因为规划局原属建设局下设的规划办,后来才分出来另成规划局的。庭审中,两被告的法人代表均未出庭,而是委托其他人员代理。两个被告代理人在辩护中出示的证据,均是被中院撤销的两个判决中被否定的证据,诸如建房土地是被征用属国家所有以及杨小平和肖明勇共同制造的七个伪证。我和我的代理人傅宗武、杨名华据理驳斥,使被告代理人狼狈不堪,无言以对。庭审中,我的三位证人全部出庭作证。原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华荣同志证实他参加的党组会议并未涉及到我的建房问题,是杨小平伪造的证据;马场中学副校长周元合证实他在我家打印试卷亲眼看到砸房时毁坏我的电脑、复印机等设备;长石卫生所医师孙宗庆证实他请我代销的16瓶茅台酒和14瓶五粮液酒以及我店内的贵重香烟等物被拿走等。我对法庭的要求是:1、依法判决被告无条件给我办理建房《准建证》。因为我的建房申请是经过当年建设局的法人代表签了字批准并收取有关费用的,签字批准就是行政许可,应受法律保护。对此,国家《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均有明文规定,即:“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2、要求赔偿因行政违法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其中砸毁我的四间门面和损坏的电脑微机等设备,其造价不下十余万元;四间地处黄金地段的门面每年可出租十余万元,数十年的租金损失不下两百万元。3、要求追究被告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
&&&&&&&& 本案诉讼活动中,被告伪造的证据达七个之多。这些伪证,漏洞百出,荒唐可笑,不值一驳。诸如不是党组成员的先知友,竟能证明党组会议内容“属实”,而作为党组成员的副局长郭华荣却不知道党组会议的内容;1998年2月1日才签发的处罚通知书,高登英竟于3年多前就已送达给我;我1961年建房“侵占”别人土地时,1963年才出生的高登英和杨兴华就对我进行干预等等。
&&&&&&&&本案经四次庭审,主审法官还算公正,经过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布:“被告违法行政应赔偿原告的一切经济损失,给原告办理建房《准建证》,本案报经审判委员会批准后再正式宣判。”
&&&&&&&& 但这一较为公正的审判,未被审判委员会批准,而是向本案的被告机关──县委、县政府写报告,经过县委、县政府半年多的精心策划,将原判决改得面目全非,表面上判我胜诉,但只判赔偿我复印机、打印机的修理费三万元,而对其他经济损失和办理准建证等主要诉求只字不提,其中还重复一些已被中院撤销的两个判决许多不适之词。
&&&&&&&& 当法院通知我去领取判决时,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的法官全部在场,他们要我谈谈对判决的看法。我说:“这不是你们的真实判决。而是在行政干预下,按照政府的意图重新炮制的判决,是被告判决原告的判决。”法官们并未否定我的观点,也未作任何解释,只是说了一句:“真是一针见血”。更有人说:“你身体建康,还可再活二十年,把这场官司打下去,打几个关进监狱。”
&&&&&&& 关于被告判决原告问题,县法院副院长叶逢艳和我的谈话中可以证实。本案合议庭宣判后,长期未收到判决。我去法院向叶查询,叶说:“这个案件本属中级法院再审,他们却推给我们,我们是受县委、政府管辖的,没有他们批准,我们不敢判。”我说:“县委、政府是本案被告,你们的判决要经他批准,这岂不是被告判决原告吗?”叶说:“没有办法,因为我们买苞谷籽籽的钱(指工资)要靠他们拨给,我们不敢得罪他们。”我又数次去县政法委找王世雄书记,王说:他一个人作不了主,必须经过县委、政府批准后才能下判决。因此一直拖了一年多我才收到判决。
&&&&&&&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案件应在三个月内结案,第六十条规定,二审结案的时间是两个月。本案一审从2008年7月立案到2009年结案,历时15个月,是规定时限的5倍;本案上诉到中级法院后,从2009年9月立案,到2010年6月结案,历时10个月,也是规定时限的5倍。严重超期的原因,是判决要经大方县委、政府的批准。
&&&&&&&&& 十一、法路不通,另僻蹊径
&&&&&&&&& 我不服经过被告修改后的一审判决,以《被告判决原告古今中外奇闻》为题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院主审本案法官,多次与我在电话上交谈,也认为申诉有理,一定公正判决,但不知道受到何方压力,竟然抛弃了在电话上向我的一切承诺,判决维持原判。
&&&&&&&& 我只好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但又不知受到何方影响,经办人对我进行百般刁难,公然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规定,拒绝受理申诉。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由于我年迈体弱,行动不便,申诉状由我儿子到贵阳代交高院,经办人对我儿子说:“你是不是申诉人的儿子,我不知道,必须本人亲自来交。”儿子回来告知后,我只好由儿子陪同再次到高院交诉状。说明陪同者确是我儿子,由于我年迈体弱,今后诉讼仍由儿子代为办理。经办人说:“你们是不是父子关系无法证明,必须回去找派出所出具证明。”为了能够递交申诉状,我父子二人只好回大方,请派出所开出父子关系的证明。但经办人又继续刁难说:“中级法院的判决是两个,你的申诉只有一个不合规定,必须重写。”我按他的要求补写成两份申诉状。但他又说:“你的申诉中只是说不服中院判决,没有写明是根据哪条法律提出的。”我说:“记得是《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由于年老不知是否记错,你能不能把《行诉法》借我查看?我再补上。”他说:“我的书怎么会借给你看,你到书店去买。”后来我按照他的要求补上了。他又说:“你交来的附件中,缺少一审14号判决和二审2号判决,必须补上”我说:“这两个判决的主要内容,我的上诉状和申诉状中均有详细的说明。”他说:“不行,我要的是原判决”我又恳求他:“由大方至贵阳,来回要花数百元的车费,我是否可以通过邮政局寄给你们?”他说:“不行,必须亲自送来。”于是我父子又回大方,亲自送来两个判决的复印件。想不到,最后经办人员竟拒绝受理,说他们的微机中存有2004年对我申诉不立案的通知书。根据规定,原已作不立案的通知的,概不受理。
&&&&&&& 这就令人费解了,既然要以这个“不立案通知”作拒绝收申诉的依据,为什么不一开始就说明,而要对当事人进行多次折磨后才说出来?这不是故意刁难,有意造成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吗?经办人员对申诉人为什么这样冷酷?经办人员本应向公民宣传国家法律,怎么连书都不借?电视上经常看到的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人性关怀,我为什么碰不到?我想到后院办公楼去找高院有关领导反映情况,但今非昔比,高院的大门不像以往是敞开的,当事人可以进去向有关领导反映问题,而今用铁皮封得严密无缝,只有上下班时,本院工作人员从侧面小门进出,如此楼高院深门紧,真是一夫挡关,万夫莫进。我只好写了一篇《往返千里路,花费数千元,民告官,难!难!难!合法申诉被拒收,百般刁难苦难言》的情况反映,用特快传递寄给中央和省地有关领导。可是时间过去了一年多,仍是渺无音讯。看来走依法解决的这条道路已被堵死,只有另寻蹊径了。
&&&&&& 唯一的办法是在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在基层挑起事端把问题闹大,运用群众舆论来迫使当权者解决问题。我与规划局长肖明勇有难以化解的矛盾,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他伙同贪官杨小平制造了多起伪证和隐藏证据,他们是难兄难弟,由于我向地区检察机关举报杨小平贪污受贿的罪行,使杨被判刑劳改,兔死狐悲,肖明勇总想寻机报复我。于是我在被砸毁房屋的空地上砌了一道围墙来引诱肖明勇,我估计他一定要来砸毁,但围墙不属建筑物,肖明勇是个法盲,如果他真的来砸围墙,就可借此把问题闹大。果然不出所料,规划局于2010年8月1日下午5时给我送来了一个处罚通知书,说我砌的围墙,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限期三日内自行拆除。可是三日的期限还未到达,8月3日上午9时,肖明勇派遣该局执法大队用两部汽车载来数十名暴徒将围墙砸毁,我和七十余岁的老伴与暴徒们扭打在一起,终因寡不敌众,加上年老体弱,我被暴徒们打掉安装的全付假牙,老伴的右手被扭成重伤。围观的千余群众愤愤不平,有人喊:“把他们的汽车砸毁烧掉。”这时如果我的头脑不冷静,随声附和,即可酿成第二个瓮安事件,但我还是耐心劝阻了愤怒的群众。
&&&&&&& 事后,我两次上访副县长陈世才和管口副县长刘祥,说明砌围墙是为了保护我的住宅安全,围墙不是建筑物,从古至今并无砌围墙要经过申请办理准建许可的先例,肖明勇在处罚通知书中引用法律是文不对题,两位副县长均认为我说的有理,规划局的砸墙属于行政违法,应该向法院起诉规划局。根据两位副县长的指示,我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但时间过去了两个多月,还未接到法院的立案通知。我到法院立案庭找到一位姓李的法官,他的答复是:“规划局的砸墙行为,属于违法行政,但这是县委书记卢林在电话上通知,肖明勇才去砸的。因此,我们不敢立案。”我说:“现在是法制社会,书记的电话通知不是法律,你们不敢立案是和被告肖明勇串通好了的借口,违反最高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规定”。经办人却说:“立不立案是我们的职权,你要立案去找最高法院好了”如此无理的答复,引起了我心中的怒火,我指骂他说:“你叫我去找最高法院,难道你是胀干饭的吗?”我和他大吵大闹,在执勤法警的劝说下,我才离开了法院。
&&&&&&&&回到家里后,我立即拟写了一篇《法在哪里?公理何在!》——对大方县委、政府一再违法行政的情况反映。并附上有关照片向网上发贴,得到了众多网友的正义声援,一致指责当权者的违法行为,诸如“有句话叫‘山高皇帝远’,地方政府霸道啊”“这就是所谓的共产党,跟一帮土匪是一样的。”其中还有一副对联:“搅家精& 败家子& 当政不正(上联)。扰民生& 乱民俗& 是府都腐(下联)。”有的主张我去北京上访,有的主张我在直通中南海里面给国家领导人留言……等。
&&&&&& 十二、纪委监察,徇私枉法
&&&&&& 本案在网上暴光后,迫使县委召开有关部门会议,指派县纪委、监察局组成工作组进行调查,向县委写出调查报告。并明确调查主要对象是原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兰绍友。但由于纪委书记葛传彦和监察局长曾文凯与被告肖明勇有着某些特殊关系,他们不按会议的决定去调查兰绍友,而是互相串通,私下炮制了一个是非颠倒的调查报告去欺骗县委书记卢林。
&&&&&&& 2010年12月13日,在县信访局接待室召开会议,对我宣布调查结论。主持会议的是纪委书记葛传彦、监察局长曾文凯和本案的被告肖明勇。信访局正副局长列席会议。会议由纪委书记葛传彦首先发言,他说:“这件事本来不该我们管,我们管的是党纪、政纪,是领导安排我们来管的。经过调查,原对你的建房处理,也有些违法和不当之处。”接着监察局长曾文凯宣布调查结果。其中只透露了两条:1、经调查,你建房的地址是国家依法征用并获赔偿的,因此你建的房屋属违章建筑;2、你申请建房因不符合县里的“84”规划,建设局召开党组会议决定不批准你建房。其它调查结论秘而不宣,我要求看一看他们的调查报告,曾文凯说:“这是不能给你看的。”
&&&&&&& 我认为这是违反2007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中要求所有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和人民公开。纪委监察部门与被告规划局私下作出了见不得人的勾当,才不敢公开调查报告的内容,侵犯了我应有的知情权,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此,我的答复是:1、土地已被征用的依据何在?既然已被征用,国家为什么会给我颁发土地使用证?2、建设局召开党组会议,决定不批准我建房是贪官杨小平和肖明勇共同制造的伪证,这有原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华荣同志的亲笔证词和在庭审中出庭作证的证词为据。致于“84”规划,是政府早已放弃作废的规划,因为政府已经制定了经省人民政府以(1998)黔府函438号文件批准的大方县总体规划。这有政府在拆迁通告中引用的文件字号为据。我在历次诉讼中,都申请法院去调取这一证据,但被肖明勇隐藏拒不交出。他对法院调证人说:“根本没有省政府下达的438号文件,是县政府出通告时乱编省政府文件字号的。”为了配合肖明勇的胡言乱语,葛传彦又对我进行恐吓,他说:“我是当过建设局长的,其实你那个土地使用证也是不合法的,现在我们要去国土局追查给你办证人的法律责任。”意思是想以权压法,迫使国土局吊销我的土地使用证。
&&&&&& 关于几次被拆毁房屋问题,葛传彦是这样说的:“你82年被砸毁的房屋,是当年的县委书记干的,他已死了,你去找他吧!99年签字批准你建房收了钱不办证,后来又砸毁你的房屋是贪官杨小平干的,他已被判刑劳改,你去找他好了,这些都不属于我们的解决的范围。”这是无赖话,荒唐至极,足见其水平之低。照此逻辑,难道被“四人帮”迫害的刘少奇等人,也要找“四人帮”来为他们平反吗?我根据中共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厅2011年8月3日发布的“三访”活动公告,先后上访了地纪委和省纪委,按照“三访”活动接访登记表内容填写了举报大方县纪委书记葛传彦、监察局长曾文凯、规划局长肖明勇互相串通,徇私枉法损害群众利益的举报材料,分别送交省地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纪委机关的规定,对群众上访的举报材料最迟应在两个月内答复举报人,可是至今我并未收到纪检机关的任何答复,而在2012年元月大方县召开的两代会上,葛传彦竟然从纪委书记的宝座升任为县政协主席,这不是官官相护又是什么呢?
&&&&&& 十三、孤注一掷,卖棺上访
&&&&&&&&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决定到北京上访,将自己的老寿木摆在被砸毁房屋的空地上拍卖,以筹备去京上访的路费。我在棺木旁边树立一块拍卖的招牌,上书“一再侵犯合法权益,八旬老翁卖棺上访”引来了众多围观的人群,惊动了当权者,县委常委、管口副县长刘祥立即在当天晚上召开有关单位参加的紧急会议,刘说:“这是前几届政府遗留下来的老问题,让我们来擦屁股,本来人家各项证据齐备,应该合理解决,如今弄到这一步,望公安部门进行劝阻,以免影响大方形象。”于是由公安局通知派出所,派出所又通知南街警务室,于第二天下午将招牌盗走。围观群众立即到屋内通知我,我和儿子立即赶到警务室,责问执勤干警,我说:“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挂牌卖棺上访,违犯哪条?哪款?你们这是偷盗行为,如果你不还牌子,我将砸毁你们办公室内的电脑设备。”执勤干警立即挂电话请示派出所,并说:人家牌牌上写的是卖棺上访,并没有任何攻击党和政府的语句,我们无法说服人家。不知派出所是怎样答复的,这个干警立即把我叫到旁边,避开围观人群,悄悄地对我说:“你老人家先回去,等人群散后,我会把牌牌交给你儿子带回。”
&&&&&&& 后来又来了一些人,劝我暂时将牌子收起,同意三天内解决问题。可是一直拖了十多天也未解决问题。
&&&&&&&& 时值县里召开两代会,去会场开会的两代会代表均要集队经过我家门前,我趁机又将牌子摆出,为了不让代表们看见牌子,数十名公安干警和城管人员站在我家门口筑成一道人墙,企图遮住牌子。我儿子和媳妇立即抬出一张长板凳,站在上面,将牌子高举过人墙的头顶,结果还是被代表们看见了,引起代表们在会上议论。于是公安局又采用偷天换日的方法。把我和家人叫到屋里,说是商谈解决问题,暗中却派遣三名公安换上便服,将牌子盗走,慌慌张张地向小路逃走,外面即有人喊牌子被拿跑了。我儿女们闻声后立即出门追赶,三名公安害怕被抓住丢丑,将牌子丢在邮政局宿舍的楼梯间后逃得无踪无影。其实这三名被指派偷抢牌牌的公安,也是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不得已而为。我理解他们的苦衷,但此举却成为广大人民群众谈论的笑料。暴露了当权者欲盖弥彰的企图。
&&&&&&&&十四、委曲求全,忍让息诉
&&&&&&& 卖棺上访行动,轰动全城,迫使当权者不得不解决问题。县委立即召开会议,明确政法委书记喻祖常出面调解。喻和我进行了两次长谈,我觉得他的谈话还算中肯,语重心长,是多年来初次遇到能够关心群众合法权益的好领导,他指派政法委维稳办的几个同志和我商讨具体问题的方案。根据上级的意图,他们提出以下解决问题的方案:1、再次明确建房土地属我所有,在未确定办理准建证前,由大方镇人民政府出钱租用在此搭建治安岗亭暂用。2、在即将动工修建的旅游城——“慕俄格”古城区城路边划拨一百三十平方米的土地给我建房,免征一切建房费用。3、法院判决给我的维修费三万元和诉讼费五千元由规划局按判决付给我。4、原建设局签字批准建房收取的一千八百元及法院不按规定乱收的一万二千六百元诉讼费和实支费,按银行贷款的双倍利息退还我。其他因违法行政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我作出让步。
&&&&&& 我认为其他条款基本合理,但在赔偿问题上是不合法的。这场官司拖了整整三十年,不仅造成了我在经济上的巨大损失,精神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其赔偿金额将是数百万元,而对我的补偿仅仅是划拨了一百三十个平方米的土地给我建房,而且还要收取土地征用费,相比之下微不足道。但我觉得喻祖常书记对解决这一问题的态度是诚恳的,也是费了一翻心机的,为了能让他顺利完成任务去向上级交差,只好委曲求全,同意上述解决方案。另一方面是考虑到自己已经八十余岁高龄,不愿再继续拖下去了。如果要想真正彻底胜诉,除非能按照温家宝总理在夏季达沃斯论坛上与企业家谈话的五点看法:第一,坚持依法治国;第二,要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第三,维护司法公正;第四,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第五,坚决反对腐败。但现实生活中,权力干涉司法,甚致权力左右司法的现象并不鲜见。如果我要按照温家宝总理的五个观点去打赢这场官司,除非我能活到两百岁,到了那时,也许温总理的五个意见可以实现。但这对我来说,简直是痴人梦想的天方夜谭,不如顺水行舟,同意息诉,结束这场马拉松式的官司,也算得了一个胜诉的结局,不失为明智之举,可以愉快地安度晚年。
判决荒唐,《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更荒唐
尊敬的杨景宇主任:
&&&&&&& 您好!
&&&&&&& 我是年近八旬的国家公民,为维护国法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威望,不得已占据您宝贵的时间,向您反映一些情况。
&&&&&&& 大方县建设局强行砸毁我的合法建筑。我状告他们违法行政的案子,本来是一个简单的行政诉讼。但由于承办此案的某些法官与被告互相串通,凭借手中的权力,编造伪证,官官相护,枉法徇私,使本案经过上诉和多次申诉,一直拖了七、八年,均未得到合理的解决。地县两审判决认为:“被告适用的三个法律、法规,均未授权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强制执行,因此,被告不具有强制执行的主体资格,违反了法定程序;有超越职权等违法行为,本院不予支持。”但是却不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五项规定,判决撤销大方县建设局的违法行政,反而判我败诉。这种“被告违法,原告败诉”的荒唐判决,在中外法律文书中实属罕见。
&&&&&&& 因此,我一直向中央和省院的有关领导申诉。今年3月17日,省高院将案件发回毕节中院复查,说明上级领导已经发现本案有疑点。遗憾的是,复查本案的法官极不负责,草率地下了一个极为荒谬的《驳回通知书》。其驳回的理由,令人啼笑皆非,真使人难以相信这是一个执法机关发出的法律文书。
&&&&&&& 1、《通知书》用引号引述我《申诉状》中的原话,却随意篡改。竟把我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改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建法行为地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真是荒唐可笑!
&&&&&&& 复查法官连《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分辨不清楚,《行政诉讼法》第29条讲的是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处罚”有何关系?他们究竟在复查什么?又怎么复查?第2句则被他们改得狗屁不通,不知所云。这不仅说明他们对复查极不认真负责,也说明他们不学无术,滥竽充数。把行使法律的大权交给这样的人,不是太可怕了吗?
&&&&&&&&&2、《通知书》说:“建设局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虽然法律赋予相应的职权,但该具体行政行为并无可撤销的内容。”
&&&&&&& 这段文字具有初中生都不该犯的低级的语法错误,“虽然”和“但”两句,意思上构不成转折关系。而如果法律已经赋予建设局相应的职权,那我还有什么理由状告它?这话真使人莫名其妙。
&&&&&&& 3、《通知书》作为驳回申请再审的根据是:“你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条件”。
&&&&&&& 前面说过,本案是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该适用《行政诉讼法》,怎么会胡扯到《民事诉讼法》上去了呢?仔细一看,《行政诉讼法》全部七十五条,根本没有“驳回”的规定,便只好从《民事诉讼法》中去借用了。但是,昏官又错了。自毕节地区中院2003年7月10日“驳回”我的再审申请以后,我就没有再找中院了。这次再审,是省高院发现问题,指令其下级法院复查。因此,他们不存在对我“驳回”,而是应该向其上级交代。
&&&&&&& 我的《申诉状》中,对原审法院编造伪证,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乱收费用(行政索赔案不收诉讼费)等错误行为,均作了详细的申述。然而,《通知书》并未指出我的申诉有哪一条不是事实,又有哪一条不符合再审条件(其实,“再审条件”只要具备一条就足够了),竟然武断裁定驳回,真是荒唐透顶!
&&&&&&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决等法律文书,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的有效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应该认真、严肃,不能视同儿戏!真不明白,人民的法官制作这样的文书,心会不慌;盖上法院的大印,手会不抖!
&&&&&&&人们都说,现在,我们的国家已经是法治社会了,一切司法实践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通知书》中,连适用法律都没搞清楚,这法律还能为“准绳”吗?在普法教育中,我们又听说,公民应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而像这样比电影《十五贯》中的昏官过于执还混账的裁定,如果生效,我们老百姓又怎样捍卫自己的权利呢?说是法治社会,又如何让人相信呢?
&&&&&& 《通知书》的最后还大言不惭地要我“服判息诉”!面对这样荒唐的文书,我怎么会“服判”?又怎么能“息诉”?
因此,敬请主任明察,彻底纠正这一错案。
&&&&&&& 此致
&&&&&&&&&&&&&&&&&&&&&&&&&&&&&&&&&&&&&&&&&&&&& 敬礼
&&&&&&&&&&&&&&&&&&&&&&&&&&&&&&&&&&&&&&&&&&&&&&&&&&&&&&&&&&&&&&&&&&&&&&&&&& 申诉人:臧学龙
&&&&&&&&&&&&&&&&&&&&&&&&&&&&&&&&&&&&&&&&&&&&&&&&&&&&&&&&&&&&&&&&&&&&&&&&&& 电话:
&&&&&&&&&&&&&&&&&&&&&&&&&&&&&&&&&&&&&&&&&&&&&&&&&&&&&&&&&&&&&&&&&&&&&&&&&& 2007年10月6日
附:毕节中院《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和原告《申诉状》及有关旁证材料三份。其他证据很多,敬请调阅一审和终审原卷和数月前寄给您的《申诉状》中的有关附件。
注:杨景宇,当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
往返千里路& 花费数千元
民告官,难!难!难!
合法申诉被拒收& 百般刁难苦难言
尊敬的&&&&&&&&& :
&&&&&&& 我是一个年逾八旬的国家公民,最近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呈送《申诉状》,想不到竟受到经办人员的百般刁难,迫使我父子两人5次在大方至贵阳往返千里的路途上奔波,花去两千多元的旅差费用。最后,依法上告的《申诉状》竟然被拒收!
&&&&&&&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我不服毕节地区中级法院的再审终审判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 由于我年迈体弱,行动不便,申诉状由我儿子到贵阳代交高院,但却受到经办人员的刁难。他对我儿子说:“你是不是申诉人的儿子,我不知道,必须本人亲自来交。”儿子回来告知后,我只好由儿子陪同再次到高院交诉状。我向经办人员出示身份证,说明陪同者确是我儿子,由于我年迈体弱,今后诉讼仍由我儿子代为办理。经办人员说:“你们是不是父子关系无法证明,必须回去找派出所出具证明。”为了能够递交申诉状,我父子二人只好回到大方,请派出所开出父子关系的证明。
&&&&&&& 但经办人员又继续刁难说:“中级法院的判决是两个,你的申诉只有一个,不合规定,必须重写。”我按他的要求补写成两份申诉状。但他又说:“你的申诉中只是说不服中院判决,没有写明是根据那条法律提出申诉的。”我说:“记得是《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由于年老不知是否记错,你能不能把《行诉法》借我查看?我再补上。”他说:“我的书怎么会借你看,你到书店去买。”后来,我按照他的要求补上了。他又说:“你交来的附件中,缺少一审14号判决和二审2号判决,必须补上。”我说:“这两个判决的主要内容,我的上诉状和申诉状中均有详细的说明。”他说:“不行,我要的是原判决。”我又恳求他:由大方至贵阳,来回要花数百元的车费,我是否可以通过邮政寄给你们?他说:“不行,必须亲自送来。”于是我父子又回大方,亲自送来两个判决的复印件。想不到,最后经办人员竟拒绝受理,说他们的微机中存有2004年对我申诉不立案的通知书。根据规定,原已作不立案通知的,概不受理。
&&&&&&&& 这就令人费解了,既然要以这个“不立案通知”作拒收申诉状的依据,为什么不一开始就说明,而要对当事人进行多次折磨后才说出来?这不是故意刁难,有意造成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吗?经办人员对申诉人为什么这样冷酷?经办人员本应向公民宣传国家法律,怎么连书都不借?电视上经常看到的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人性关怀,我们为什么碰不到?
&&&&&&&& 申诉人认为,这个不立案通知书,早已被否定,根本不能作为拒收申诉状的依据,其理由如下:
&&&&&&&&&1、这个不立案的通知书,是在法官们未详细审阅原告申诉的情况下,照搬、照抄一、二审枉法判决作出的。
&&&&&&&& 2、我向上级有关单位申诉,2007年3月17日,省高院将案件发回毕节中院复查,复查法官极不负责,草率地下了一个极为荒谬的通知书,我极为愤慨,写了一篇《判决荒唐,&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更荒唐》的申诉材料,反映到上面,得到全国人大的重视,将申诉批转贵州省人大。根据全国人大的批示,省人大又将申诉批转省高院处理。省高院重新立案,由该院唐庭长、杨法官、钟法官组成合议庭,重审此案。这说明2004年的不立案通知已经被否定。
&&&&&&&&& 3、主审法官杨明曾对我说:“从有关材料看来,对你有利,可以在一个月内结案。”后来,他们到大方与被告商谈,没有结果。高院将案件批转毕节地区中级法院审理。在铁的事实面前,中院只好撤销他们已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和一审判决,又将案件发回大方法院再审。这一系列司法实践,不但说明此案已经重新立案,而且进行了重新审理。2004年的不立案通知怎么还有效呢?
&&&&&&&& 4、我现在是对2010年6月毕节地区中院重新审理的判决不服,提出申诉,怎么要受2004年的不立案通知约束呢?
&&&&&&&& 在普法学习中,我们被告知,现在是法治社会,一切均要依法办事,公民要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 但是,如果执法不公正,执法人员水平低下、“无法无天”,而你上访,是“非法”,递申诉,不受理,喊天不应,叫地不灵,那“公民”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 什么是法治?专家告诉人们,法治的第一要求是执政者守法,缩小其特权,提高法律的地位;法治的第二要求是法律要承认、保障人民权利。
&&&&&&&&&我的案子要做出正确判决并不难,只要不受行政干扰,独立审判,真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那结论是很容易得出来的。
&&&&&&&& 恳切希望上级领导过问此案,还申诉人以公道。
&&&&&&&&&此致
&&&&&&&&&&&&&&&&&&&&&&&&&&&&&&&&&&&&&&&&&&&&&&&&& 敬礼
&&&&&&&&&&&&&&&&&&&&&&&&&&&&&&&&&&&&&&&&&&&&&&&&&&&&&&&&&&&&&&&&&&&&&&&&&& 申诉人:臧学龙
&&&&&&&&&&&&&&&&&&&&&&&&&&&&&&&&&&&&&&&&&&&&&&&&&&&&&&&&&&&&&&&&&&&&&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 电话:
违法行政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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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大于法,合法建筑三次被拆毁,无奈之下,八旬老翁只好卖棺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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