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拖欠农民工工资我们想曝光你会不会会对我们自己造成不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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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对拖欠民工工资案例的动态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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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农民工工资是否拖欠挨个工地查
  [来源: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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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讯(记者&王皓)即日起至日,建设领域劳动监察专项行动将在沈阳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及社会保险将受到重罚。  11月2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开展劳动监察专项行动,确保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返乡过节。  重点监察建筑企业是否合法  农民工返乡客流的高峰即将到来,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到了一个相对集中的爆发期、劳动关系的高度风险期。记者了解到,沈阳市现有120万名左右农民工,其中建设领域约占60%。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本次专项行动范围是全市安排农民工的各类建筑企业,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分包企业。重点监察建筑企业中用工行为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有无存在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监督和检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行最低工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筑行业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等情况。  行动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一个工地一个工地过、一个企业一个企业地查、一份合同一份合同地对、一个民工一个民工地落,落实执法责任制。  建立诚信企业档案,&择期公布  对于存在拖欠、克扣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且拒不改正的,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瞒报工资及职工人数行为的建筑单位,要依法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记者还在会上了解到,沈阳将建立诚信企业工作档案,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之中;对遵纪守法、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的企业,记入优良信用档案之中。同时,将相关记录报送沈阳市信用中心,择期公开向社会发布。  辽一热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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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ICP辽B-2-4-号 电话:024-天水市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建议--打印文章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天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点击数2135&&更新时间: 11:49:57&&文章录入:tianshuiFZB&&责任编辑:tianshuiFZB
&&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为此,我们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天水市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开展了认真的调研。
&&&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不稳定问题
&& 近年来,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用人单位围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我市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和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复杂,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还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
&& (一)劳动合同制度在个别单位落实不到位,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主要表现在个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仍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存在偏差。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上忽视了用人单位的权益,过于强调用人单位的义务,对劳动者缺乏相应的约束条款,有的甚至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加大了单位的成本和负担,限制了企业的用工自由。劳动者怕签订劳动合同限制自己的择业自由,劳动合同的签订出现“高低”两不签的情况。“高低”两不签是部分高技术、高技能人力,为自己随时自由择业着想,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个别低技能和无技能人员因从事简单劳动密集型工作,哪个企业给的工资高就去哪里就业,怕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束缚。特别是在在我市大量使用农民工的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由于劳动者流动性大,用人季节性强,个别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依然存在。另外,集体合同制度只在部分国有企业实行,而且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职工代表的法律、劳资、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欠缺,对有关政策了解掌握不够,在平等协商过程中,谈判能力不足,双方难以就集体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真正平等的协商,而非国有企业基本没有开展集体合同谈判。
&& (二)劳动关系双方的维权意识淡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我市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突出,一方面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不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维权意识淡薄,对维权工作喊在嘴上,停在面上,流于形式,分割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超时加班现象在部分企业大量存在,特别在生产旺季,一些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工作时间,职工享受不到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又不能按规定获得加班工资,一些企业违反国家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标准,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和超过强度标准的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到规定的产假,少数企业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超过强度标准的劳动和禁忌从事的劳动,也不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个别企业在实施破产关闭和重组过程中,因兜底资金不落实,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预留的养老金和职工医疗费难以落实;个别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操作程序不规范、不透明,制订职工安置方案不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征求职工意见,解除劳动关系时不补发拖欠的工资、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使职工权益受到侵害。
&& (三)工资收入差距拉大,拖欠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问题仍然存在。由于工资宏观调控机制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劳动者工资收入差距拉大,收入分配不公,已成为影响我市社会公平的问题之一。特别是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餐饮等行业,农民工工资前清后欠和历史拖欠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个别非公有制企业不遵守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规定,尽管工资发放形式上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但实际将加班费、津贴、福利待遇,甚至将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有些企业采取增加工作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要求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又不发加班工资,变相克扣劳动者工资。
&& (四)建筑企业用工不规范,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难度大。由于我市建筑业企业对农民工的需求逐年大幅增加,部分企业承包人用工找“包工头”,“包工头”直接“雇用”农民工;有的建筑企业项目承包人迫于建筑市场监管的压力,与劳务企业签订有名无实、不能履行的合同。同时,建筑业施工具有阶段性及穿插作业的特点。在施工中,各工种人员的更替和农民工自身的流动,使得建筑业企业农民工频繁大进大出。农民工的流动不但给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管理带来很大困难,也使得劳动合同中一些与农民工权益密切相关的必备条款难以兑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是企业普遍感到非常棘手的问题。原因是大部分企业认为参加社会保险成本太高,目前我市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只能按照城镇职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参加,如果这样,据测算,企业如果为其使用的农民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则人工成本将提高35%左右,这对企业来说是非常大的压力。同时,他们认为企业交纳社会保险后农民工不一定受益,原因是目前社会保险没有在全国形成网络,离开交纳保险费的地区,企业投入的这部分费用不能随着受益人流动,所以大部分农民工都不愿参加社会保险。他们认为投入保险金后,并非立即受益,因此,他们选择宁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把省下的工钱如数带回家。
&& (五)建筑企业层层转包较为普遍,按月为农民工支付工资难兑现。目前,在我市建筑业劳动用工中层层转包较为普遍,层层转包最终让无用工主体资质的小包工头实施用工。主要表现在:总承包单位发包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分项转包给小包工头。劳务分包的工种或项目主要有:模板分包、钢筋分包、装修分包(瓦工、抹灰、贴砖等)、电气安装分包、给排水分包等。这些分项包工头用工,基本没有签订合同。劳务分包人员主要是农民工,他们组织结构较为松散,作业队伍规模普遍较小,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劳资纠纷经常不断,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等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落实,这些是造成我市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部分建筑业大部分没有做到按《劳动法》规定的“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究其原因:除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外,还由于建筑业分部分项施工和质量验收的阶段性特点,资金不能按月结算;同时农民工由于节俭和控制消费,以及对生活区治安状况的顾忌等,不愿把钱全部留在手中。绝大部分建筑企业都采用每月发生活费,其余部分年底结清的双方都能接受的办法,与《劳动法》明显不符。有的建筑业对每月应发生活费数额做出明确规定,可是规定本身就与相关法律矛盾,不具有约束性,无法起到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的作用。如果不做规定,支付工资行为放任自流,造成农民工生活没有保障,这对于建设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工作陷于两难之中。
&& (六)建筑企业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差、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近年来,我市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业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环境纳入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通过采取行政措施对施工现场生活设施制定了严格的标准,并进行经常性检查,为较好地改善建筑业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在一些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中,生活简陋的施工现场较为普遍,建筑业工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如有相当一部分工地,尤其是市郊区的一些建筑工地,农民工住宿的工棚昏暗、潮湿、拥挤,卫生条件很差;一些农民工反映伙食差、吃不到肉、饭菜味道差,食堂周围生活垃圾、污水和渣土较多,夏季蚊蝇滋生等等。目前,天水市建筑业是安全事故多发的行业,建筑工地现场出现伤亡事故的90%是农民工,所以,安全生产是建筑业的突出问题。在今年对我市建筑业的专项检查中,我们发现:我市大部分建筑业的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普遍低,多数未经过必要的从业常识和职业技能安全培训,就直接进入建筑业工作;一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忽视安全管理,总部和分部以及分项作业安全交底不够,特别是对于特殊岗位、特殊工种不按有关政策规定发放劳保用品;还有的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监督员身兼数职,很少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施工现场管理松懈,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 (七)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许多缺陷,导致农民工追讨欠薪十分艰难。《劳动争议调解法》实施后,按照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处理程序,一般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经过仲裁和法院审理也需一年左右的时间。仲裁申请时效时间短,且时效的起算点不明确,劳动者常常因轻信雇主的承诺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从而丧失通过仲裁和诉讼获得工资的权利。特别是在当前巨大的就业压力下,农民工很少用付诸法律的方式来寻求保护,维护合法权益。由于正常的法律途径被堵塞,常常使欠薪事件“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最后酿成群体性事件,加剧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 (八)有资质的劳务派遣企业发展缓慢。目前,我市劳务派遣企业只占全部企业不到10%,其数量远远不能适应我市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也远远不能覆盖企业的实际用工人数,劳务派遣企业发展严重滞后。主要原因是对劳务派遣企业的政策环境不宽松,审批劳务派遣企业的门槛过高、手续繁杂,劳务派遣企业上交税费与所得利润不相称,以及成立劳务派遣企业就要增加管理费用,使得愿意建立劳务派遣的企业积极性不高等等。
&& (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力量薄弱,影响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目前,在我市由于多种原因,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队伍建设方面存在人员不足和办案条件较差的问题,致使一些违法活动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加之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不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劳动保障行政机构合署办公,没有形成独立的仲裁队伍,专业仲裁员数量少,不适应工作需要。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尚不完善,特别是部分企业调解委员会名存实亡,发生劳动争议后,在企业内部无法得到及时解决,多依赖于仲裁裁决和司法审判,从而影响了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不稳定问题的对策
&& (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学习宣传,进一步增强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责任感。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12333热线电话的政策咨询、举报投诉、信息查询作用,引导职工通过热线电话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劳动保障监察网表达诉求。拓宽信访渠道,建立健全领导接访、带案下访、包案处理和督查督办等制度,加大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力度,实实在在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是新时期调整劳动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强化学习宣传,要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重点,使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切实增强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责任感。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中心组学习抓班子成员学习,通过党日活动抓党员干部学习的形式,准确把握劳动关系运行的特点和规律,紧紧抓住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和等环节,创新管理与服务方式,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的长效工作机制,增强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能力和水平。与此同时,通过送法进企业、进学校、进街道、进社区、进机关、进乡村等集中学习培训等方式,引导理解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和具体内容,正确处理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引导各类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经营者强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识,积极主动地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通过提供宣传资料、咨询服务、办黑板报、宣传栏、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为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帮助,使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和熟悉法律规定,主动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做到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 (二)健全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能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配套衔接、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构,才能提高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能力的全面贯彻落实。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劳动关系在较高层次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有效形式。要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为重点,在三方机制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方面下工夫,围绕劳动关系状况、劳动争议处理情况和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重点、政策、目标任务定期举行三方联系例会,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或影响面比较大的问题,及时进行研讨分析和会审,集三方智慧和力量,提高劳动仲裁处理中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要重视发挥工会团结工人、保护劳动者权益、制衡资本侵权的有效作用,建立健全工会宏观参与机制、劳动争议预警和处理机制、帮扶机制,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落实职代会审议企业重大决策,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紧扣工作重点,进一步落实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关键措施。
&& 1、认真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着力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率。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主线,以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民工为重点,以建筑、餐饮、加工行业为突破口,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建立劳动合同签订、续订、解除(终止)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加强劳动合同的内部管理与宏观监管,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工资分配、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规范运行,提高劳动合同的履行率。要全面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进集体合同工作的切入点,指导推动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以工资分配、企业年金和劳动定额等为主要内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协议,积极有效地保护企业自身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 2、认真落实分配制度,着力形成合理有序的工资分配格局。企业工资收入分配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直接影响着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因此,要加强政府对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全面建立和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充分发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保障功能,提高中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水平。要大力推行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形式的工资民主决策制度,保障劳动者参与企业工资决策,使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要健全“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共决、政府监督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使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得到落实。要处理好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中效率与公平关系,消除劳动者因户籍、身份、行业、所有制性质等外部因素不同而导致分配上的不公平,充分体现共同富裕原则。
& 3、加大工作力度,着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中,以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情况作为执法重点,广泛深入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调查和专项执法检查,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投诉案件,严肃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监督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协议的签订率,依法签订和履行各项合同。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和“网格化”管理方式,加强对所有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的信息整理和动态监管,依法建立以诚信数据收集体系、动态监管体系、信息交流体系、失信惩戒机制为内容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采取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与举报专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认真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加大对拖欠工资、超时加班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惩治力度,加大对举报投诉案件特别是重点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企业劳动时间的监察,不能让《劳动法》的制度规定形同虚设,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强令工人加班加点、拖欠劳动者工资造成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全面推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进一步落实建筑领域工资保障金制度,不断强化部门协同综合治理机制,形成行政、司法联动制裁严重欠薪逃匿行为的长效机制。在总结近年来我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评选经验的基础上,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完善评级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我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工作,逐步将全市所有用人单位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网。努力在全市树立起“诚信光荣、失信可耻”、“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社会风气和舆论氛围,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减少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内部的和谐稳定。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要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创新调解方式,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样化的调解工作,通过加大调解力度及简化仲裁办案程序、改革庭审方式等措施,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实现对劳动合同争议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要深化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改革,大力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仲裁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的建设,探索在街道、乡镇建立区域性调解组织,力求把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 4、加强排查,进一步健全劳动纠纷预防预警处置机制。 为积极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营造和谐、协调的劳动关系氛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深入企业,就职工的工作时间、劳动纪律、企业用工管理、经济补偿等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出现的热点问题、重大问题,进行政策咨询交流和提出处理、相对意见。与此同时,为及时、准确掌握企业动态,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上级部门意见,切实落实好全市企业减员情况制度实时报送工作。对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提交的本县区各类企业因关闭、破产、撤销、解散、停产、收缩经营规模、经营者逃匿等原因,所造成的减员数量、构成、流向等情况进行详细统计,并指导镇区做好企业减员的协调处理工作,及时解决被减员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帮助有需要的被减员人员重新就业或参加技能培训。对受到政策、经济和环境等因素叠加影响的企业,做好劳动关系政策的指导及服务工作。在健全劳动纠纷预警和处置机制中。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加强排查劳动保障不稳定因素,及时发现和化解不稳定因素。分析把握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规律,研究防控突发事件的有效措施,完善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对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做到排查到位、防范在先、应对及时、处置得当,确定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高风险行业和工伤频发企业为重点监控对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工伤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好工伤治疗和康复工作,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工作,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发展相互尊重、共谋发展、共享成果的劳动关系。通过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教育、引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加强自律,注重维护职工权益,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深化职工职业技能开发,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积极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实现企业与职工互利共赢。
&& 5、健全机制,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对于资金充足、条件具备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劳务派遣企业限时发放。如果建筑单位确因资金周转、工程验收和结算方面造成支付工资的困难的,要在用工合同中约定,每月可发给农民工部分工资,其数额不能低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余下部分严格按照双方约定清算,不准拖欠,责任分明。同时严格执行建筑行业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以及建立建筑行业诚信保证机制和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阶段性地对建筑企业、劳务派遣企业进行检查、分析,从源头上把关,杜绝形成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债务链。
&& 6、发展劳务派遣企业,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建设部门要正确培育和引导建筑业中劳务派遣企业的发展,用成建制劳务派遣企业取代“包工头”。要按照建设部明确提出的要求:“所有建筑企业中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派遣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积极扶持劳务派遣企业,建设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农民工召集人、“包工头”等的政策培训和分类指导,引导他们合资入股,并成立建筑劳务派遣分包企业,鼓励现有成建制劳务队伍进行工商注册,获取资质,促使包工头转为合法股东,使松散农民工队伍最大限度被劳务派遣企业吸纳。建筑企业用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队伍或使用零散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视为违法用工。对于不签订、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应进行限期整改。对于农民权益受到损害的应责令经济赔偿,视情节还要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完善农民工劳动合同内容,提高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操作性,使劳动合同真正成为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依据。
&& 7、加强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农民工素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先培训、后输出、再上岗”的原则,充分利用市技校和培训中心等培训基地,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等内容引导性培训、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使其持证上岗。同时要加强对建筑承包企业职工的教育,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队伍素质,促使劳农民工由体力型向技能型、智能型转变。
&& 8、改善建筑企业现场安全生产生活条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教育建筑企业主在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同时,应重视农民工岗前安全常识的培训和考核。对于分部分项作业者,班前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阶段性进行安全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同时要加强建筑工地安全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培训和责任心教育,坚持专职安全员制度。全面推进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工地建设,强力实施工地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医疗等基本生活设施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经常组织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评比,确保施工现场农民工生活设施和环境条件的改善。
&& (四)倡导关爱文化,进一步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建设。 企业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有效载体。一是引导企业大力提倡以提升企业品质、增强企业凝聚力为目标的关爱文化建设,倡导平等互助、互相尊重的人际关系,形成和睦相处、心情舒畅的工作环境和宽松氛围,最大限度的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使职工自觉把自身价值与企业价值有机统一,爱岗敬业,以厂为家,与厂共荣,以实际行动推动和谐企业创建活动。二是引导企业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使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得以实现;建立和完善企业职代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解决好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落实。三是充分发挥劳动部门的职能和作用,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标准和考核体系,开展丰富多彩的创建活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五)进一步加强部门的密切配合,进一步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是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共同任务,需要各方面密切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民政、司法、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切实抓好工作,特别是建设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建设企业的监管,查处违规行为。建设行政劳动主管部门尽快制定操作性较强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细则。用“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总承包、专业承包与劳务分包之间的关系,指导劳务派遣公司的有序、长久运作及发展。同时要制定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管规定。严格查处劳务分包、再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在三年后实现总承包公司、专业分包公司所承包工程必须由有资质的劳务公司承担劳务作业,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工程。建立劳务督察机制,随时抽查劳务公司人员上岗情况,总承包单位及劳务公司支付工资到位情况,劳务公司与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打击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在资质、资格和招投标等方面进行相应制约和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劳务纠纷、工伤事故处理指南。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主动跟工会联系和沟通,组建工伤事故处理队伍,指定工伤事故医疗定点医院,进行责任的认定、赔偿数额的确定及调解。从源头上杜绝不法行为,积极稳妥地协调处理好劳动保障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将矛盾力争化解在萌芽状态,努力维护天水社会的和谐稳定。
&&&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不稳定问题的建议
 & (一)尽快出台保护农民工权益的专门法律法规。虽然保护劳动者权益有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农民工特殊的双重身份导致的与其他职工“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的状况,使这些规定在适用上的针对性较弱。面对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建议尽快研究制定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法,从制度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加快工资立法。我国至今还没有制定出台工资法,现行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加之存在诸多问题,现在无法有效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因此,建议应尽快制定出台工资法,加大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力度,并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报告制度、欠薪保障制度等,以杜绝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的产生。
&& (三)加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力度。建议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建立企业欠薪报告或欠薪预警制度的具体办法,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惩戒机制,对少数严重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采取清出当地建筑市场的措施。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企业年检等方面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对长期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企业年检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完善劳动劳同制度。目前,劳动合同的签订权由用人单位掌控,农民工处于极不稳定的事实劳动关系状态,建议尽快修改劳动合同法,着重改善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中的被动地位,既强调书面合同的规范性,也承认口头合同的有效性,同时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订立、内容和解除等做出明确规定,以改变农民工因没有合同而使权益无依据保障的状况,从而减少用工单位的随意性。
&&(五)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企业中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证职工工资权利的重要手段。因此,培育劳动关系两大主体工会和雇主的协商谈判能力,逐步形成劳资双方自主谈判,决定劳动关系特别是工资事项的格局,既是劳动关系调整的重要方向,也是今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途径。其中,发挥工会组织的自主协商谈判能力和作用至为重要。为此,建议推进工会的组织体制改革,以形成对其协商谈判机制的有力支持,同时针对目前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数量较少,可以考虑积极推行区域性或行业集体合同。
 & (六)改革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由于欠薪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由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渠道不畅所引发,因此改革和完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最大限度地将所有欠薪引起的劳动争议纳入到法律救济途径,是解决劳动关系矛盾,消除隐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建议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扩大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改革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将完善的重点放在优化仲裁和诉讼的衔接关系,突出和强化劳动仲裁的功能;以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为目标,修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推进来自民间的劳动法律援助活动。
&& (七)加大劳动监察的力度。劳动监察部门严格执法,加大对欠薪行为的处罚,除责令欠薪企业补发所欠工资外,还必须支付法定数额的赔偿金。建议赋予劳动保障部门对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和强制执行措施。
&& (八)帮助企业组建自主工会,最大限度地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各级工会应把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特别是大量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作为工会组建的重点。建议企业应根据市场化的要求,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
 && (九)专职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不足,机构名称有待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职能性工作,业务量大面广,但随着劳动保障监察职能扩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任务日益繁重,现有监察力量已不堪重负。目前我市仅有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56名,大部分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编制少,只有1到2名专职监察员,同时负责监察、仲裁、劳动工资等多项工作,由于业务量大,人员少,对一些违法案件不能及时查处,工作开展较困难。同时县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不够科学合理,与上级业务部门不对称、不对应,有些股(室)要对应上级几个部门的工作,有的同志要身兼数职,造成工作开展比较被动,特别是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与劳动争议仲裁股一起工作,这就会出现自已对自己做出的行政决定进行仲裁的情况。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与编办协调,进一步在市县(区)建立名称规范、职能明确上下对称的劳动保障监察局,在乡镇建立派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街道(社区)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保证科学合理地设置机构和增加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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