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车辆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属于地方性法规吗

开封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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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交通局政务公开指南――之一(2009年5月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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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交通局
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修改稿)
开封市交通局
&&&&&&&&&&&&&&&&&&&&&&&&&&&&&&&&&&&&&&&&&&&&&&&&&&&&&&&二○○九年五月
第一章& 机构概述
第一节& 开封市交通局简介………………………………………3
第二节& 开封市交通局主要职能…………………………………7
第三节& 开封市交通局领导及分工………………………………9
第四节& 开封市交通局机关内设机构及职责 …………………11
第五节& 局属二级机构及主要职能 ……………………………16
第二章 交通行政执法依据
第一节& 交通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法律依据…………………… 20
第二节 交通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 27
第三节&&&&&&&&& 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 31
第四节&&&&&&&&& 行政处罚……………………………………………… 41
第五节&&&&&&&&& 行政强制 …………………………………………… 126
第六节&&&&&&&&& 行政征收 …………………………………………… 132
第七节&&&&&&&&& 行政确认 …………………………………………… 138
第八节&&&&&&&&&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141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一节&&&&&&&&& 工作人员岗位规范 ………………………………… 150
第二节&&&&&&&&&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 151
第三节&&&&&&&&& 交通文明执法忌语 ………………………………… 156
第四节&&&&&&&&& 交通行政执法禁令 ………………………………… 158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
第五章&&&&&&&&&& 政务信息
第六章&&&&&&&&&& 救济方式及程序
工作机构……………………………………………………… 159
监督机构……………………………………………………… 159
服务热线……………………………………………………… 159
投诉程序……………………………………………………… 160
服务承诺……………………………………………………… 160
开封市交通局政务公开指南
&&&&&&为了进一步推进交通政务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本指南。
第一章& 机构概述
第一节& 开封市交通局简介
一、基本情况
开封市交通局是主管全市交通行业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局机关下设10个科室,交通局下辖市公路局、黄河大桥管理处、道路运输管理处、农村公路管理处、路政支队、城区交通局、海事局和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等8个行政、事业单位和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市第二汽车运输总公司、航运处、汽修厂、驻新郑机场办事处等5个企业单位,全系统共有干部职工11163人,其中在职干部职工4700人,离退休人员4509人,企业下岗职工1954人。
公路建设情况&&& 截至2008年底,全市公路通车总里程8491.2公里,公路密度为135.6公里/百平方公里,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其中,高速公路274.7公里,国道209.3公里,省道462.8公里,县道691.3公里,乡道1602.7公里,村道5250.3公里,网外路29.7公里。目前,基本实现了2003年普查范围内所有行政村通油路的目标任务。
道路运力情况&&& 至2008年底,客运方面,全市运输企业共有营运客车个座位,其中高二级客车8辆,高一级客车365车,中型中级客车152辆;共有省际、市际、县际客运线路505条858个班次,2006年完成客运量5024万人、客运周转量31.2亿人公里;全市共有出租车2910台,其中市区有出租车2336台。货运方面,共有营运货车5895辆,总吨位33706砘,2006年完成货运量4417万吨、货运周围量34.3亿吨公里。
党建和行业文明创建情况&&& 至目前,全市交通系统有10个党委、5个党总支、84个党支部,共2118 名党员。共拥有交通局机关、公路局、大桥处等13个省级文明单位,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长途(中心)汽车站、市公路局通路通行费管理处等25个市级文明单位和青年文明号;涌现出刘玉山、于桂荣等省部级劳模11人和李德强、陈军、韩兰香等市厅级劳模及“三八红旗手”73人。
行业管理情况&&& 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规范两个市场,抓好三个整治,搞好安全生产,治理公路“三乱”,强化出租车管理,优化服务环境。
(一)市场管理。一是公路建设市场。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完善监督措施;防止在工程建设中规避招标和招标中弄虚作假行为,防止转包、违法分包和无证、越级承包工作;查处不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监督执行新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和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建立和完善市场运行信用机制。二是运输市场。打击无证无照等非法经营,制止和纠正扰乱运输市秩序的不正当行为;进行企业经营资质审核,清理挂靠经营的运输车船;防止客运线路经营权有偿使用和非法转让。
&& &(二)专项整治。一是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反超速,保安全”活动,严查驾驶员超速行驶;常年坚持开展超限超载运输,维护路产路权。二是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通过建立县、乡、村、船主四级安全责任制,防止不合格船舶参与运营,禁止超员超载和雨雪雾等恶劣天气行驶,确保水上运输安全。三是化学危险品运输专项整治。督促建立危险品运输企业内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达一级技术标准,保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目前全市10家化学危险品运输企业和323台危险期运输车辆,全部安装了GPS卫星定位操作平台及卫星定位仪。
&&& (三)安全生产。以运输企业和公路施工单位的公路(水上)运输、公路施工等为重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各种专项治理活动,防止重特大恶性事故发生;加强交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四)治理公路“三乱”。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随意及超范围执法等问题,严格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错必纠,有纠必果,执法到位。
(五)出租车管理。在全市出租车行业组织开展“我是文明使者,我为开封争光”和“共产党员号”、“星级”车辆挂牌服务等活动;在社会各界和运输业户中聘请行业义务监督员和联络员,设立24小时服务值班电话和服务质量监督举报电话;逐步统一出租车车型和颜色,提高出租车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优化服务环境。以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为目的,以政务公开、服务承诺、限时办结和首问负责制为内容,组织开展创建文明服务“窗口”活动,推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简化办事程序等,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二、联系方式
地址:开封市宋城路1号
邮编:475000
电话:(9、3965029
第二节&&&&&&&&&& 开封市交通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市公路发展战略、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2、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公路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 &3、负责全市公路行业管理和运输管理;负责全市地方交通战备工作,保证国家战略物资、紧急物资的运输;组织实施全市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4、指导全市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工作;维护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5、负责全市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规费稽征;负责全市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 &6、负责全市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防止船舶污染以及航道管理工作。&&&&& 7、制定全市交通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指导全市交通行业成人教育及职业技术教育。&& &&&&8、负责局机关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按规定管理局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指导全市交通行业职工队伍建设。&&&&&9、负责全市交通行业涉外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利用外资、开展国际交通交流与合作。   &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开封市交通局领导及分工
&&&&&&张东方 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主持交通局行政方面工作,分管局财务审计科、人事劳动科、开封黄河公路大桥管理处。
&&&&& 刘 宜 党委书记、副局长& 负责交通局党务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分管局党委办公室、计划科、公路科、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 雷振东 党委委员、副局长& 负责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分管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开封市交通路政管理支队、开封市驻新郑机场办事处。
&&&&& 任伟斌 党委委员、副局长& 负责安全生产和水上运输监管工作。分管局科教安全科、开封市地方海事局、开封市黄河航运管理处。
&&&&& 姜同焕 党委委员、副局长& 负责局交通战备和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分管局交通战备办公室、行政办公室。
&&&&&&秦金星 党委委员、纪检书记&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协助局党委书记做好党务工作。分管局纪委、局纪检监察室
&&&&& 李建国 党委委员、调研员& 负责公路运输管理工作,分管局运输科、开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开封第二运输总公司、开封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
&&&&& 王永民 党委委员、调研员& 负责局机关支部工作。分管局机关支部、开封市交通质监站,联系公路局。
&&&&&&刘水生 党委委员、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处长& 负责开封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全面工作。
&&&&& 李洪涛 党委委员& 负责交通路政管理支队党务工作。
&&&& &冯玉林 调研员& 分管开封市城区交通局、开封汽车修配厂。
第四节& 开封市交通局机关内设机构及职责
1、行政办公室  主要负责人:潘锡贵
联系电话:(9  职责: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日常事务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机要、文秘、档案、信访、对外联络与接待、目标管理、后勤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材料起草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和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  2、党委办公室  主要负责人任:张建设
联系电话:(3  负责局党委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系统内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负责局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中层和系统内领导干部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基层领导班子的选拔、调配和任用工作;指导系统内群团工作;负责系统内党员管理教育工作;负责局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组织工作,指导基层单位领导班子的中心组学习;负责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系统离休干部和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系统内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统战和计划生育工作。   3、纪委监察室  主要负责人:宋贤强
联系电话:(1  负责系统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负责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督查工作;负责行政执法队伍队容队貌、行风建设的检查和违纪行为的处理及督查。   4、财务科  主要负责人:梁世永
联系电话:(3  职责:负责编制系统内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道路维护费年度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筹措工作;负责道路养护费用的转拨、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缴、管理及机关行政财务工作;负责交通事业财务计划和工程预算、行政执法经费的编制、标的、决算审核和固定资产监督;负责全系统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的管理及各种财务决算的审定、汇总编报工作;负责控购商品审批管理及系统内部的审计工作;负责系统内会计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会计基础工作规划的考核与复查和会计人员的培训及教育工作。   5、人事劳动科   主要负责人:刘石玉
联系电话:(2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因公出国考察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基层单位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政工人员、工人技术等级的评聘管理工作;负责社会保险统筹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单位劳动工资工作。  6、运输科  主要负责人:樊君宝
联系电话:(3  职责:监督、指导全市(含县、区)公路运输管理工作;负责统一管理全市的客运市场、货运市场和制订作业服务规范;贯彻落实交通行业的特许经营和市场准入制度;负责运输企业的资质审核;负责交通系统运输管理窗口单位的服务承诺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有关治超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负责场站建设监督、竣工后的验收工作。  7、计划科(兼交通战备办公室)  主要负责人:毛运明
联系电话:(1  职责:研究制订全市交通行业发展的政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新建、改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论证与竣工验收;负责道路建设的审批;负责制订交通作业标准并贯彻实施;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招投标工作;负责对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相关专业队伍的资质审查与管理;负责对各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8、公路科  主要负责人:宋 战
联系电话:(9  职责:负责全市农村公路、桥梁、涵洞等交通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农村公路养护标准;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甲方工作;负责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与管理;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及交接工作;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的管理,指导督促农村公路建设的监测与养护维修。  9、科教安全科  主要负责人:刘一新
联系电话:(9  负责交通领域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开发应用,负责运输管理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与应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负责局系统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及从业资格证的办理;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10、行政审批科  主要负责人:管锦泷
联系电话:(8  职责:负责组织拟定全市交通运输方面规范性文件、政策和报批工作;负责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工作。指导、协调区各县交通局和局属单位行政执法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研究制订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交通执法课题的调研,研究制定交通行业行政执法措施、业务管理规定和执法文书规划;负责交通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交通行政执法处罚案件的审批管理和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中产生的纠纷的调解和处理;负责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督查证等有关证件和执法队伍装备的核发及管理工作。
第五节& 局属二级机构及主要职能
1、开封市公路管理局  &主要职能:负责全市干线公路的建设、管理与养护工作。负责王兰高速公路收费站和全市干线公路通行费征收工作。
地址:开封市宋城路9号 
& 主要负责人:王海林& 局长; 耿远鹏 &党委书记
  电话:(5
2、开封黄河大桥管理处  主要职能:负责开封黄河大桥通行费征收、路桥养护、路政管理和桥梁安保工作。   地址:开封市晋安路1号
主要负责人:张东方& 处长; 赵 洁& 党委书记   电话:(6
3、开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 主要职能:主要负责全市道路运输、运输辅助业及运输服务业的管理工作。   &地址:开封市金明大道1号
主要负责人:薛勇& 处长; 支玉峰& 党委书记   电话:(2
4、开封市农村公路管理处   主要职能: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   地址:开封市宋城路1号
主要负责人:刘水生& 处长; 宋传中& 党支部书记   电话:(9
5、开封市交通路政管理支队  主要职能:负责全市境内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对各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   地址:汴京大道东段汽车东站西
主要负责人:李寿疆& 支队长; 李洪涛& 党总支书记   电话:(0
6、开封市城区交通局   主要职能:负责开封市城建区划道路建设、养护和维修;负责交通公路运输管理工作。   地址:开封市公园路南段
主要负责人:崔树新& 局长、党委书记   电话:(8
7、开封市地方海事局   负责全市内河航运管理、港口码头设置、船舶安检、船员培训、行政审批、执法和安全检查。   地址:开封市劳动路中段30号
主要负责人:孟军& 局长; 张新房 &党支部书记   电话:(9
8、开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负责全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和定额编制管理工作。   地址:开封市宋城路1号
主要负责人:李放& 副站长   电话:
9、开封运输总公司  负责公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工作,下辖长途汽车中心站、相国寺汽车站、长途汽车东站、金明汽车站和12个货运公司。  地址:开封市宋门关南后街21号
主要负责人:陈军& 总经理  电话:(0
10、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  负责公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工作。下辖长途汽车西站和10个运输分公司。  地址:开封市迎宾路8号。
主要负责人:杨勇& 总经理; 张卫东& 党委书记  电话:(9
11、开封市黄河航运处  主要从事小型水上运输船只制造,交通工程施工。  地址:开封市穆家桥街10号
主要负责人:唐振林& 处长; 程长江& 党委书记  电话:(9
12、开封市汽车修理厂  主要从事汽车修理、改装、模具制造和农机覆盖件生产。  地址:开封市五一路南段
主要负责人:王甲松& 厂长;王家伟& 党委书记  电话:(1
第二章&& 交通行政执法依据  
第一节& 交通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法律依据
一、法定行政机关
1、单位名称:开封市交通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6、《路政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8、《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9、《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
10、《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11、《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
1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13、《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
14、《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第四条
15、《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六条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1、单位名称:开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执法主体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单位名称:开封市地方海事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三、受委托执法组织  1、单位名称:开封市公路管理局 & 执法主体类别:受委托执法组织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2、单位名称:开封黄河大桥管理处
执法主体类别:受委托执法组织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3、单位名称:开封市农村公路管理处
执法主体类别:受委托执法组织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4、单位名称:开封市路政管理支队
执法主体类别:受委托执法组织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通知》(国发〔2008〕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交通改革文件精神,各市、县(市、区)交通部门原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变更为交通路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各县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
5、单位名称:开封地方海事局
执法主体类别:受委托执法组织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各部门、各单位要求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以运输船舶经营省内地(市)间运输的,应申报省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地(市)内运输的,应申报所在地的地(市)交通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个体(联户)船舶经营省际、省内地(市)间运输的,应申报所在地的省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地(市)内运输的,应申报所在地的地(市)交通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
6、单位名称:开封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执法主体类别:受委托执法组织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八条 交通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2)《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二条第四款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的强制性行政监督。
第二节 交通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路政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省人民政府
第三节& 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19项)
1、开封市交通局实施的行政许可  
  (1)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责任科室:运输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日国务院令第12号)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非营业性车辆临时经营许可
责任科室:运输科
法律依据:
《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非营运行车辆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不超过三个月的,须经市(地)、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营业性道路运输手续。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责任科室:科技安全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设立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许可
责任科室:运输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日国务院发布,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5)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设施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设施许可
责任科室:公路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6)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责任科室:公路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7)占用、挖掘公路许可
责任科室:公路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  (8)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行驶许可
责任科室:公路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9)超过公路限载标准车辆在公路行驶许可
责任科室:公路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0)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责任科室:公路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11)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许可
责任科室:公路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12)砍伐公路用地上树木许可
责任科室:公路科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②《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公路行道树属于防护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砍滥伐。需要更新路林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伐限额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后要及时整修路基,按要求栽植新树。 & (13)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
责任科室:公路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开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实施的行政许可
  责任单位: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①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开封市行政区域内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①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②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③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班次站点及经营区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涉及设置或调整停车站的,应经得有关部门同意。  (3)道路客运车辆驾驶从业资格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4)开封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增加客运班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5)道路货运车辆驾驶从业资格许可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三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3、开封市海事局实施的行政许可
办理船员资格证书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第355号令)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第四节& 行政处罚
一、公路路政
行政处罚(共18项)
  责任单位:开封市公路局、黄河大桥管理处、农村公路管理处
1、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或者便公路改线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其中占用、挖掘国道省道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工程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改建并应缴纳有关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六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理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管线、电(光)缆等设施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跨越、穿越国道、省道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理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应缴纳有关费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3、 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八条:“ 在特大型公路桥梁周围300米、大型中型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取土、采挖砂石、采矿、倾倒垃圾、进行爆破作业、设置加油站以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不得擅自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有效的保护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4、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陈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可能损害的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费用由车主承担,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予以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  5、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超限运输的管理实际,在重要路段上统一组织设置监控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检测。   超限运输车辆驶入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当责令立即停驶,并就近卸下超重部分物资。   运输车辆超过公路限载标准行驶公路,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公路损害赔偿责任,并按规定赔偿造成公路损害的费用。”  &&& 第三十条:“ 车辆行驶公路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或超限运输车辆拒不接受检测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立即停车,接受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调查、处理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  6、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桥牌。确需设置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其中在国道、省道设置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7、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运输煤、灰土、油料、砂石、化学液体等易遗漏、易抛撒物资的车辆,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损坏公路。污染、损坏公路的,应承担清理和赔偿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  8、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试车场地。   不得擅自利用公路进行驾驶员培训和考试。确需利用公路进行驾驶员培训和考试的,主办单位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指定路段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  9、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占用、挖掘公路以及给公路造成破坏、损坏的,其赔偿、补偿费用的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0、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标牌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没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  11、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条 :“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其中在国道、省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应缴纳有关费用。因公路改造、扩宽需要时,道口使用者必须无条件拆除。   原有的交叉道口,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或侵占、损害公路的,由道口使用方负责改建。   在公路两侧开办商店、饭店、加油站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公路修建可供车辆出人的道路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12、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标牌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没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 第二十八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 &&&&&&&&&&&&&&&&                       
13、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垃圾、建筑材料和其他类似堆积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及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一、对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移出,同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二、对造成路产损失的,应责令限期拆除、修复路产、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14、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焚烧物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路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5、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窖、烧坯、沤肥和其他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采矿、取土、制坯、积肥、任意引水灌溉、排放污水;  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其他行为。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应经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路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十六、车辆行使公路遗漏抛撒污物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被污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运输易遗漏抛撒物资的车辆,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公路。污染公路的,应负责清除或承担清理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类似临时设施。&&&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四、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及其他类似作业。&&&& 五、任何违章利用、侵占、损坏路产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及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一、对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移出,同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二、对造成路产损失的,应责令限期拆除、修复路产、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  17、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无《超限运输通行证》或使用无效《超限运输通行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 第十四条“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18、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违反规定使用《超限运输通行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 第十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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