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业的无边界职业生涯在哪

市场新闻业与传媒的边界
来源:人民网
  一、市场新闻业的特征  市场新闻业是新闻业产业化后,学术界对新闻业以市场为导向、以利润为首要经营目标的运营方式的概括。以欧美诸国为主的西方传媒业,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伴随经济领域自由主义思潮的弥漫,掀起了一股兼并风潮。虽然四五十年以来,这股传媒业的兼并之风时强时弱,但蔓延至今确从未停止过。传媒业的兼并,是新闻业市场化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深刻影响着新闻业的运作及发展方向。默多克及其新闻集团自组建以来就是市场新闻业的开路先锋和不折不扣的践行者,并以其跨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巨型传媒组织影响了无数的传媒企业。  不惜利用一切手段迎合并取悦于受众是默多克的新闻观,也是默多克的“成功之道”和此次《世界新闻报》败走麦城的主要原因。在默多克看来,传媒就是要提供给受众喜欢读、愿意看的新闻,而新闻的题材和内容的社会价值则是次要的。默多克深深懂得,一个媒体只有拥有更多的受众,它才能拥有更大的政经影响力,才能吸引更多的政商两界人士的关注,最终才能吸引到更多的广告客户,牟取更多的利润。因此,他在购买《太阳报》《世界新闻报》后,首先要做的就是继续发扬其原有的“小报传统”,同时降低报价,以吸引更多读者。他这种新闻观甚至一度影响了其旗下主流大报的新闻风格。例如,默多克曾反复对《华尔街日报》的记者灌输他的“新闻生意经”——放弃追求普利策新闻奖的梦想,多写些读者喜欢看的轻浅新闻,这样报纸才能有市场。北美传播政治经济学派第一代的代表人物斯密塞认为,研究传媒,首要问题应该是,大众传媒“替资本提供了什么样的服务”。依此路径,他提出了著名的“受众商品”的概念(台湾学者一般将“受众商品”译为“阅听人商品”)。他认为,“垄断资本主义之下无休闲,大多数人在非睡眠以外的时间,都是工作时间”,“职业以外的工作时间,最大宗的要算是卖给广告商的阅听人时间。卖的人,并不是工作者本身,而是大众传播媒介。谁人生产这个商品?大众传播媒介,借着外显与暗藏的广告与‘节目’素材,建构了这些资产阶级传播理论家所醉心的市场”。"媒介、受众、广告商三者通过相互的关系,最终使受众转化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而这种特殊商品为资本主义的广告商(商品生产者)创造了需求,维系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和再生产。显然,传媒大亨默多克是深谙此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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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新闻业与传媒的边界&(2)
--从《世界新闻报》窃听丑闻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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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新闻报》是一家历史悠久的周末小报,它成立于英国报业产业化初期的1843年,创始人是约翰?贝尔;1891年,拉塞尔斯?卡尔从贝尔手中购得该报;1969年,该报再次易手,被默多克收购,此举也是默多克正式涉足英国新闻业、筹划全球扩张的开端。168年来,《世界新闻报》从来都以市场化为导向,一步步攻城略地,成就了一家百年老报的“辉煌”,也成为世界报业中的一个奇迹。与当时流行的政治倾向鲜明的政纸和激进报纸不同,成立伊始,《世界新闻报》就确立了“通过满足‘所有阶级的一般需求’而娱乐尽可能多的人们”的定位,其唯一的目的就是盈利,以至于在其日创刊号上直言不讳地宣称:“只有达到最大的发行量,才能使老板在这项新奇而独特的事业中所投入的大量资金有所回报。”#而默多克更是将《世界新闻报》这一市场定位发挥得淋漓尽致。  新闻“小报化”是市场新闻业的显著特征,也是默多克及相当一部分传媒企业的惯用手段。所谓的“小报风格”是指一种以追求趣味性为主的模式化的新闻叙述风格,同时因片面追求叙事生动而常常偏离了新闻业的客观性标准。小报的内容以名流新闻和流言蜚语取代了严肃新闻,以市井百姓喜闻乐见的趣闻轶事替代了重要的国际性事件。其突出的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新闻的精短性,同时强调叙述而非分析;二是鲜明的私人性特征;三是注重视觉效果。$多年以来,《世界新闻报》一直标榜自己的平民化倾向,鼓吹它面向社会底层的政治诉求。但是,与英国历史上的激进报刊偏重于政治新闻、政治评论乃至拒人于千里之外的文风不同的是,它更看重政界、商界、体育界和娱乐圈的丑闻、趣闻和八卦消息,早在维多利亚时代晚期,它就有意识地“用非常专业的方式将时事新闻、体育新闻、小道消息和政治评论糅合在一起”%,这其实是典型的“小报风格”。正是这种办报方式使它不仅顺应了英国废除知识税后的新闻业产业化趋势,也使它取得令人瞩目的市场业绩:创办不久,每期销量即超过1万份,在默多克接手前的1950年代,销量曾一度达到40多万份,而近些年在英美新闻业更是独领风骚,每期销量维持在270万份左右,单从销售数量上看,令很多欧美主流严肃大报望尘莫及。从《世界新闻报》一百多年的新闻实践看,虽然它也揭露了不少政治丑闻,对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从本质上讲,这些都是其商业追求的副产品。它更习惯于、更擅长的是,爆炒社会各界尤其是政商两界的丑闻,主要看重的还是相关人员是否有知名度,是否具有炒作的商业价值;希望通过新闻炒作成为社会各界尤其是普通百姓关注的焦点,并最终为其带来丰厚的利润回报。从新闻编辑业务的角度看,“小报化”的策略顺应了数字化读图时代的公众阅读习惯,使它迥异于主流大报的编辑风格,对普通市民有极大的吸引力。&&&&
(责任编辑:实习编辑 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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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短信上手机人民网物业管理的责任边界在哪里?·物业管理新闻‖台州房地产网
物业管理的责任边界在哪里?
既然交了物业费,那么家里失窃、房屋漏水,这些问题当然要找物业赔偿解决,许多业主都是这样认为的。而物业则认为这些不在合同约定范围,矛盾也因此产生——“既然连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物业又有什么用”?
& 合同中双方责、权、利不清有了问题各执一词
  既然交了物业费,那么家里失窃、房屋漏水,这些问题当然要找物业赔偿解决,许多业主都是这样认为的。而物业则认为这些不在合同约定范围,矛盾也因此产生——“既然连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物业又有什么用”?
  10月27日,省高院出台了“审理物业纠纷案件指导意见”,对物业纠纷双方责、权、利作了明确规定。
  家里财产损失,物业该不该赔,赔多少?
  业主:财产损失物业有责任
  在盗窃案件发生以后,业主认为家里进了小偷肯定是保安没尽责,而物业则认为,只要监控到位、保安正常巡逻,物业的责任只是协助查案。
  徐先生住在椒江康平嘉园,晚上7点50分,他下班回家,发现窗户的锁扣被硬生生拽弯掉,窗玻璃也被拽裂了,地上还有几个清晰的鞋印,很显然,小偷来“拜访”了。
  徐先生赶紧找到物业并报警。随后,保安调出监控,发现是两个年轻人,在晚上6点50分翻进徐先生的阳台,不过视频很模糊。
  从物业那里得知,当晚还有两户被小偷光顾。
  小偷曾出现在监控范围内,而且同一个晚上三家被盗,这么长的作案时间,为什么保安一点都没有发现,是保安不尽责?徐先生很纳闷,究竟物业公司有没有责任承担损失?
  跟徐先生比,椒江岭南小区的金女士损失更加惨重,保险箱整个被小偷扛走了。
  前几日,金女士来电告诉记者,自己出差在北京,家里被小偷洗劫了,而且这已经是她家第二次被小偷光顾。
  在金女士家,记者看到,整个屋子被翻得一片狼藉。卧室里的柜子、抽屉都被拉开了,小偷甚至连厨房里的柜子也没放过。地上、桌上,到处散落着翻出来的物品。被搬走的保险箱内,玉器、金器之类的价值有四五万元。
  保险箱重达几十公斤,怎么就能让小偷轻易搬走?更何况,根据现场痕迹,小偷作案时间并不短,期间为何没有巡逻人员发现?对她家的失窃,物业是否该负一定的责任?金女士怀疑,小区保安根本没有尽到责任。
  记者还了解到,该小区仅前、后门各一个监控摄像头,而且当民警前去物业处查看时,被告知摄像头前几天损坏了,当天下午3点半才修好,之前的情况也无法查看了。
  省高院《意见》:物业保安不力,业主受损可索赔
  业主遭遇偷盗后,第一反应就是物业保安是否尽职?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完成了合同上所明确规定的工作,凭什么要为业主的损失买单?
  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侯孟足说,物业与业主是通过合同方式确定的法律关系,合同是双方维权的依据,在合同中,物业是不承担财产保全的责任的。他举一个例子,如果小区里失窃了一辆豪华轿车,“那物业岂不是要破产”。
  这一问题,此次省高院正式出台的《审理物业纠纷案件指导意见》给出了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义务,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失的,业主可依法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些物业公司经理认为,物业公司负有安保义务,但这种义务也是有限度的,只有当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应尽的义务、导致过错时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物业服务企业遵守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则即使业主的人身、财产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遭到损害,也不应承担责任。
  李铁军是临海伟星物业总经理,他介绍,伟星物业有一种“反向监控”制度,即保安在例行的巡查过程中要对着摄像机前报时间,这项举措的作用是,一旦发生小区失窃,物业有证据自证监控设备完善与巡逻制度的落实。
  房屋质量问题
  物业有没有义务解决?
  开发商与物业同属一家公司的更难清
  现在有不少小区,在建设、销售过程中出现问题。例如,房屋建筑质量问题,配套设施设备不足、面积有误差等等,这些问题往往等业主入住后才逐渐暴露出来,而造成这些问题的开发商已经将销售完毕,怎么办?很多业主便自发地找物业维权。
  虽然物业管理与房屋买卖是两种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是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但在实践中,这样的界限有时非常模糊。
  林先生是椒江曙光苑的业主,自2005年入住后不久,房子开始漏水,墙壁上还出现了小裂缝。他找到物业公司,要求其解决问题。物业公司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应该由房产开发商负责。而林先生则表示,曙光苑的物业公司是爱华物业,与开发商是典型的“子母”关系,本身是一家,找物业公司并没错。
  事情陷入僵局,林先生因为不满物业的不作为,开始拒交物业费。
  “我们很冤枉,尽管是一家总公司,但职责还是分明的。”爱华物业公司经理魏欢尹说,物业公司能做的,就是将林先生的问题写成报告,如实反映给爱华房产公司。
  由于问题一直没解决,林先生始终不肯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反复登门解释,林先生坚持要等房子的问题解决后再缴。最后,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林先生收到起诉涵后,才缴纳了物业费。
  “起诉实属不得已,单单请律师就已经很麻烦了,一般律师都不肯接这种案子,另外法院也有可能不受理这类纠纷。”魏欢尹说,不到最后,通常物业公司一般不会诉诸法律。
  物业的权益谁来维护?
  物业费收缴问题诉诸法律,还存在不少难点
  物业纠纷,主要还是物业费的收缴问题。面对“理直气壮”不付物业费的业主,不少物业公司直呼委屈。
  《意见》征求稿中曾有这么一条:物业服务人追索物业服务费纠纷中,单个或者少部分业主确能举证证明物业服务人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义务,存在明显瑕疵,且相关物业服务对该单个或该部分业主具有特殊性,而要求减免相应物业服务费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而如今出台的《意见》正式稿中,已找不到这一条。可见,业主不能因为服务瑕疵而少交物业费。
  万邦物业的总经理朱小秋认为,关于物业费收缴问题,真正要诉讼法律,还存在着几个难点。一是业主身份不明,也很难找到;二是为了千把元打官司,诉讼费得付不少、不划算。
  面对刚出台的《意见》,爱华物业的潘道广认为有很多新意,具有可操作性。如,明确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赋予业主的关于公共利益的诉讼权利,明确催交通知书的送达方式和催缴物业费诉讼的具体程序等等。
  身为律师的他也认为,该《意见》把物业服务合同提到很高的高度,物业纠纷要以物业服务合同为依据为根本,这要求物业公司要把物业服务合同签好,对于日常的物业服务内容约定要详细,宜细不宜粗。
  这样,也避免日后业主与物业因为合同约定不到位而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反过来说,这也是维护双方利益的最好合同证明。
  “当然任何法律法规关键在于落实,如果得不到落实,就成为一纸空文。”他无奈表示,目前有些基层法院无视法律规定,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予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或久不决,这样让物业公司投诉无门。
作者:陈芳&沈海… 本站编辑: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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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新闻业与传媒的边界——从《世界新闻报》窃听丑闻说起
摘 要:英国《新闻世界报》的窃听丑闻,突破了新闻伦理和法律的界限,对新闻自由、民主制度、新闻独立精神和监督机制均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力。这些教训值得全世界的传媒业者引以为戒。这一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它再次凸显了市场新闻业的致命缺陷,也使我们重新思考新闻传媒的边界以及新闻业的使命所在。昨天看新闻联播提到黑龙江中俄边境的企业,这是利好吗,现在那里有哪些好的上市公司?_百度知道
昨天看新闻联播提到黑龙江中俄边境的企业,这是利好吗,现在那里有哪些好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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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多,两国都是大国又是战列伙伴,有什么上市公司不清楚,这次规模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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