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死亡 父母财产可以对80岁以上的父母进行财产监护吗

杨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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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欣律师,执业于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多年致力于婚姻、房产法律研究,精于家庭房产分割、起诉离婚、涉婚谈判、协议起草及涉外离婚诉讼业务等,多次代理上海知名离婚析产案件,积累丰富法庭实战经验。
&&& 杨欣律师融理论、实践于一体,曾发表法学论文数篇,其中《试述离婚协议的成立与生效》一文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收录于《民商法律师实务》丛书出版发行。《离婚房产分割指南》被上海法治报摘录连载出版。此外还著有《企业家离婚与企业发展》、《涉婚房产研究》、《涉婚协议研究》、《试述家庭暴力证据的取得及效力分析》等。
&&& 杨欣律师始终以“忠于法律,忠于委托人”为最高信条,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使得在代理各类疑难、复杂、涉外离婚、析产案件时游刃有余;其以把每一个案件皆办为“精品案件”为服务目标,不辞劳苦,诚信待人;其总能以独特的视角解读法律,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赢得良好声誉。
&&& 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是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鼎善”总部设于上海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位于陆家嘴国际金融中心,以上海为中心辐射长三角及华东地区。“鼎善”拥有一支精干专业的团队。合伙人分别来自上海各知名律师事务所,均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鼎善”律师在婚姻、房地产等领域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执业经验,能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和高效的法律服务。“鼎善”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专业为保障、以诚信为原则”的先进理念,赢得众多客户青睐。
离婚后如何制止父母一方侵害子女的财产权益?
鉴于我国长期存在忽视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现象,尤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侵害尤为严重,有的父母甚至把子女的财产当成自己的财产任意挥霍,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先后出台了、,明确规定子女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
未成年子女虽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却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其财产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受赠、继承获得。受赠、继承可能是未成年人获得财产的主要渠道。如父母给的压岁钱、零用钱等等,及父母在购房时可能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这样未成年人就相应获得房产份额;再如老人去世发生的继承、遗赠,也可能使未成年人获得巨额财产。
2、通过自己劳动创造取得。如一些小童星、小作家、小音乐家通过表演、写作、广告等方式,也可以获得一定收入,这些收入亦为未成年人所有。
3、通过获奖取得。如未成年人在上学期间可能获得的奖学金和物品等,这些财产属于未成年人。
4、因人身侵害而享有追偿权或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获得的财产,如损害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保险金等属于未成年人。
5、未成年人财产的自然升值。如未能人享有份额的房产因市场变化或发生动拆迁而因此获得收益,也是未成年人的财产。
关于未成年人财产的保护,我国
从我国法律的上述规定来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即便身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父母,亦不得,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社会生活中,有些父母根深蒂固的认为,小孩是自己的,子女的财产自然也是自己的;也有的父母认为,父母对子女享有抚养教育的权利,自然可以使用子女的财产。然而这些父母在使用子女的财产时,经常并非为了子女的利益,而在自觉与不自觉间便侵害了子女的财产权益。
关于父母非法侵害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现象,还体现在父母的离婚诉讼中。有时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权的争夺,其实就是为了争夺子女名下的财产,如房产、房屋动迁款等等。一旦法院判决小孩归父母一方抚养,那么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便常常侵害子女的财产权益。此时,未直接抚养的一方父母应如何阻止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应如何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很简单,方法只有一个,那便是以子女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真实案例:
高女士与周先生离婚已有2年之久,离婚时他们的孩子小涛只有9岁。由于是协议离婚,故考虑到小涛日后的生活,高女士忍痛将儿子让给周先生抚养,并将自己手中仅有的2万元存款转到小涛名下,同时,每月还会给小涛一定的生活费。近日,周先生做生意入不敷出,身感无力的他此刻想到了小涛名下的2万元钱,便擅自取出用于资金的周转。高女士在事后得知此事,立即找前夫要求其归还儿子存款。但周先生认为,他是小涛的监护人,有权对小涛的财产进行处分。故此二人发生争执。
&&&&为此,小涛将父亲诉上法院,要求退还存款。承办法官在耐心的为当事人释明法律之后,周先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写下保证书,承诺今后绝不会在擅自使用支取儿子的钱了,并保证在回去之后,立刻就会将2万元存入小涛的账户。
&&&&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周先生擅自支取使用小涛存款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小涛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犯了高女士对小涛的监护权,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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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杨树,中国极平凡的一种树,它不太讲究生存条件,田埂旁,大路边,只要有黄土的地方,它就可以生存;
它是草根族,扎根在贫瘠的土壤中;它是在暴风雪的压迫下仍能倔强挺立的一种树,哪怕只有碗样粗细,仍努力向上!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我市80岁以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民发〔2011〕72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市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津政办发[2011]51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现将《关于做好我市80岁以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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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做好我市80岁以上困难老年人
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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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市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津政办发[2011]51号),在继续做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和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60周岁以上,需要生活照料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做好我市80岁以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具有本市户籍、城市户口、年龄在80岁以上的,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市级劳动模范、失能老人和空巢老人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按照评估后的照料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150元、200元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
二、身份认定
(一)年龄认定。依据天津市居民身份证,计算申请人的年龄。
(二)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认定。由申请人出具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开具的独生子女父母证明材料。
(三)市级(省、部级)劳动模范的认定。由市总工会出具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证明。
(四)空巢老人的认定。空巢老人是指未与其法定赡养人共同生活或无法定赡养人、抚养关系的老年人,包括夫妻共同居住和单身居住。
(五)失能老人的认定。失能老人是指生活完全或部分不能自理,必须依赖他人照护的老年人。
三、经济状况评估
依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的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家庭人均收入。
(一)关于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籍、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1.配偶;2.子女;3.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4.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关于家庭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具体内容参照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民发[2008]64号)执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和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凭证。
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科技成果奖、独生子女奖励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低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丧葬费以及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身体状况评估
依据天津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标准(《天津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进行评估,划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个等级。对不符合天津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标准的申请人,不列入补贴范围。对患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由直系亲属代办手续并提供上门服务。
五、资金来源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依据天津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08]54号)执行。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
六、相关程序
符合补贴范围的对象,其申请、评估、认定程序;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来源、拨付程序以及相关要求,依据天津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08]5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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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男,独子,未婚,没有孩子,母亲去世,父亲80岁。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4条其他近亲属是不是指﹕除了法律明确罗列之外的其他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这位精神病患者除父亲〔80岁〕外,最近的一位血缘关系亲属是叔叔的女儿。现在老父亲是监护人。老父亲想立遗嘱,想亲自指定出在他去世后儿子的监护人。
1。这种由父亲生前为儿子指定监护人的做法,法律上承认吗﹖
2。被老父亲指定的监护人,是不是应该在老父亲去世后,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了法律上才承认?
怎样指定精神病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有什么依据作为参考
情况:此人现有两个哥,一个姐,均已成家,家境贫寒,各自养育3个小孩,他姐有一小孩现年15岁患有狼疮红斑病(一直在吃药),两个哥的小孩排老大的刚成家!
谭生,男38岁,未婚!有暴力倾向,现被两个哥哥关在一小屋子里,但经常被他砸坏,逃出来! 村里的人都怕他!逃过两次但未伤到任何人!
请问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这里表明: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我有个朋友是精神病,在他发病期他的妻子和他协议离婚了,现在他妻子就财产问题又产生疑义,请问我个离婚有效吗?和精神病离婚在财产分割上有什么特殊的说法吗?
你们好,各位律师,下面有个案例请教你们。一男,四十岁,离异,一人生活在一边,前年与邻居发生口角,被邻居打伤,村委会出面调解,药费自理。去年再次纠纷,把邻居之母(七十几岁)打伤,在医院治疗约二千。此男三十岁时有过精神病史并医治过,后离异,孤独懒惰,依低保过日子,所以对医辽费无能力支付,对方要求其父付医辽费被拒。今年派出所按对方要求带其去精神病院检查,确诊有偏执性精神病(对心中不满的人有记仇报复的行为)。
现对方一纸状书告其父,称其未告之乡邻其...
我哥是在2003被所在地连队的人让我爷爷按了手印同意送到黑龙江省佳木斯农场精神病院住院,今年日我受我母亲委托从佳木斯精神病医院请假一个月把我哥哥接到了家,在3月5日当地公安局到我家说要把我哥哥送回佳木斯医院,原因是我哥哥拿刀把别人家的塑料大棚给划坏,我就是想问一下这个问题该由谁来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我的母亲不同意在把我哥哥送回医院,到医院请假是我个人去的还得我必须去把我哥哥送回去吗?
当时我去接我哥哥的时候医院说一个月没有回医院就算是自动出院但是我...
受伤者病历摘要:刀伤致右前臂、背部出血痛越2小时。查:背部右肩胛区可见四处分别长约12cm、15cm、17cm、14cm、裂口,组织外翻,脂肪组织外露,伤口活动性出血,背部右侧第12肋区可见一长约8cm伤口,伤口边缘整齐,活动性出血,右前臂北侧可见长约20cm裂口,深及肌肉侧,组织外翻,肌肉外露,伤口活动性出血,患手末梢血运正常,右手背侧感觉麻木,右拇、食、中、环、小指伸直活动受限,右拇指外扩受限。诊断:右前臂背侧刀砍伤伴神经、肌腱损伤;背部刀砍伤。
经县公安法医检...
您好,想请教一下,若持有残疾证的精神病患者是否可以在法律上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若不是,我们应该在哪里做这个认定?现在,我身边有个成年的精神病患者,他父母均已双亡,我已经照顾他3年多了,但是一直没有成为他的法定监护人。了解到,他好像有个表亲的姐姐,但是这个姐姐一直没有照顾过他,且他个人并不承认有这个亲戚。请问,我现在若想成为其合法监护人是否可以?需要到何机构办理响应的手续,盼复,谢谢。
我与前夫98年1月结婚,婚房是他96年买的维族老乡的,土木结构的平顶房共4间,带院子约500平米,经过我们亲自粉刷,买了些简易家具,因他父亲腿残疾,母亲有糖尿病,又才买了房,手里没多少钱,这些我都不介意,我相信,通过我们的辛勤劳动,总有一天会过上好日子的。从2000年开始,我们先后将房子进行了数次改建,4间砖混结构自己住,10间左右出租给别人当库房。房租给他父母作零用,我毫无怨言,因为我认为我也有父母,养父母是为人子应尽的义务。就在生活环境日渐好起来的时候,...
父亲去世留下一处房产,母亲患精神病无行为能力目前住院,有两个儿子,儿子可以处置父亲留下的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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