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音2011年执业药师考试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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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民歌手)张涛,中国女民歌手,中国共产党员,中国武警文工团青年歌唱家,被战士们亲切称为“军中百灵”。 多次参加中央电视台晚会。被战士亲切誉为军中百灵的她曾被《解放军报》、《人民武警报》、《歌曲》杂志、《国门时报》、《中国音乐报》、《军营文化天地》等多家媒体和栏目报道,使越来越多的人们喜爱和关注她。目录 姓名:张涛民族:满族 政治面貌:共产党员 中国女民歌手,中国武警军乐团青年歌唱家,中国声乐家协会会员,“社会帮教大使”,“救助贫困母亲爱心大使”,被战士们亲切称为“军中百灵”,2004年毕业于中国音乐学院硕士研究生班, 2010年毕业于解放军艺术学院音乐系研究生班,获硕士学位。张涛从小酷爱音乐,喜欢唱歌,天生一副好嗓音,两三岁就显露出她对唱歌的天赋,十四岁开始正式学习声乐,兼学舞蹈、钢琴。张涛的演唱清新自然、甜美细腻、明亮柔和、讴歌时代、贴近百姓。对音乐旋律有着卓越的感悟能力,对音乐语言有着深厚的驾驭功力,在声乐作品的表演和表现上以歌剧、地方民歌和戏曲见长,同时对作品的处理也有着独到的见解,她的演唱深受广大观众及部队战士的喜爱。情真意切、音色圆润、声音甜美是她的演唱带给人们最直接的感受,可以说她是一位可塑性很强的歌唱演员。先后毕业于辽宁省艺术学校歌舞班、沈阳音乐学院民族声乐系、中国音乐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班和解放军艺术学院音乐系硕士研究生班,分别师从于著名声乐教育家郑肃兰教授、著名声乐教育家、声乐表演艺术家丁雅贤教授、著名声乐教育家沈时松教授和著名声乐教育家杜志涛教授。 在张涛的声乐艺术道路上,也曾先后从师于著名作曲家、指挥家王志信老师,声乐教育家马秋华教授,旅意男低音歌唱家、声乐教育家栾峰先生,使张涛的演唱技术更加扎实,得到了突飞猛进的进步。 全军唯一大型文化艺术娱乐综合性月刊《军营文化天地》2010年第十一期刊登了题为《军中姐妹花,盛放绿色军营》的文章;在记录影响时代人物、关注全球热点话题的《风云人物》刊物上刊登了《军中育双蕾,艺苑绽奇葩——访青年歌唱演员张涛、张妍》的文章,并在《人民武警报》、《歌曲》杂志、《国门时报》、《音乐报》等多家报刊、杂志中被报道,使越来越多的人们喜爱和关注她。 祝愿我们的军中百灵,为广大群众和部队战士演唱更多更好的歌,在声乐艺术道路上取得更加辉煌的成绩!2010年7月由中国声乐家协会主办的第二届“孔雀奖”全国声乐比赛中荣获民族唱法金奖; 2009年元月由中国声乐家协会主办的第一届“孔雀奖”全国声乐比赛中荣获民族唱法铜奖; 2008年1月由中央电视台主办的《第十三届CCTV青年歌手大奖赛》辽宁赛区民族声乐比赛中荣获银奖; 2004年11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民委、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办的第十三届“少数民族艺术孔雀奖”暨第五届全国少数民族声乐比赛中荣获演唱三等奖;(政府奖) 2003年12月由中国音乐文学学会,北京音乐家协会举办的第二届“金色彼岸之声”全国新人新作歌手大赛中,荣获民族唱法专业组银奖; 2003年10月荣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办的全国声乐(新人新作)比赛民族组女声荣誉奖;(政府奖) 2002年元月由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音乐家协会杂志社、歌曲编辑部、中国歌舞厅音乐协会主办的歌唱西部大开发“罗平杯”全国群众歌曲大赛中,荣获特等奖和演唱大奖; 1999年10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首都艺术家协会主办的全国“首艺”推新人声乐大赛中获民族组银奖,并获全国十佳歌手奖; 1999年9月由共青团辽宁省委、辽宁有线电视台主办的庆“十、一”“红旗渠”杯辽宁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中,荣获民族组优秀歌手奖; 1999年9月在“铭良杯”沈阳市青年歌手大奖赛中荣获第三名。 “祝福你”国家大剧院独唱音乐会 日,被战士们誉为“军中百灵”的武警军乐团青年歌唱家张涛新年独唱音乐会,在国家大剧院音乐厅隆重推出,她的真情演唱,感动着在场的2000多名观众,给寒风瑟瑟的京城带来了浓浓的春意,她用亲情和优美歌声,表达了对祖国、对军营、对亲人的最美祝福。 整台演出无有华丽的舞美设计、无有靓女帅哥伴舞、无有任何的辅助音效,给观众展现的是一种纯净的音乐享受。据张涛的妹妹-----武警总部文工团张妍介绍,姐姐之所以选择这种演唱方式,来自姐姐多年对艺术的执著追求,对武警部队的热爱,对所有帮助她的亲人和朋友的感恩报答。 张涛曾获全国声乐比赛民族唱法金奖,全国新人新作比赛银奖和全国十佳歌手奖等殊荣,她的足迹遍布北京武警的警营哨所,曾多次为俄罗斯、印度、法国等外国代表团访华演唱歌曲,深受国内观众和外宾的欢迎。 在两个半小时的音乐会上,张涛倾情演绎了内容丰富、挑战性极强、难度极大以及群众喜闻乐见的歌曲。歌曲《文成公主》、《天路》、《木兰从军》等这些被许多音乐人称作是“参赛的歌曲”,展现了张涛驾驭作品的能力和扎实的演唱功底;《恩爱》、《情深意长》、《映山红》、《没有强大的祖国哪有幸福的家》等歌曲,则展现了她音域宽广、甜美细腻、明亮柔合的演唱风格;最后与妹妹张妍倾情一起演唱了《在希望的天野上》,将整台音乐会推向了高潮。 此次音乐会由中央电视台军事节目主持人唐剑主持,由著名指挥家范焘担任指挥;中国广播交响乐团联袂演出。国内“十大男高音歌唱家”聂建华、旅美小提琴演奏家柴亮、武警文工团青年演员张妍等也欣然登场,为张涛的“祝福你”独唱音乐会鼎力助阵。 演出结束后,许多观众仍然沉浸在音乐会的意境里,一位观众对记者兴奋地说,希望看到更多的歌手采取这种演唱形式,给观众留下最美最真的艺术享受。 此次音乐会制作阵容强大,由中国武警军乐团、国家大剧院主办,著名作曲家王志信、著名旅意男低音歌唱家栾峰担任艺术总监;著名策划人、青年词曲作家张友殿担任总导演,著名声乐教育家马秋华、著名作曲家李昕担任艺术顾问;著名指挥家范焘担任指挥;与中国广播交响乐团联袂演出。武警文工团的著名男高音歌唱家聂建华、旅美小提琴演奏家柴亮、武警文工团青年演员张妍(张涛亲妹妹)等也欣然登场为张涛的“祝福你”独唱音乐会鼎力助阵。张涛(油画家)目录张涛 ,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哈尔滨美术学院油画系助教授。 1960年生于哈尔滨市,1979年考入解放军艺术学院1983年毕业,任武汉军区美术创作员。原哈尔滨师范大学艺术学院油画系教授,现为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教授、学术带头人,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1985年至今,从事教学近30年,并同时参加国内、外各种艺术展并获奖、多幅作品被私人收藏、馆藏。84年作品《过栈道》发表于解放军文艺和85年《轻风吹过》发表于解放军画报上;95年《百合花》发表于“美术”上;中国北京国际艺术双年展2005中国中青年精品展入选油画作品《牧歌》被收藏;2000年被聘为韩国碑林园咨询委员;《北京胡同》系列作品之一获得98中国艺术博览会优秀奖;《北京胡同》系列作品《百合花》参加香港十三艺廊《中国当代艺术品》拍卖、出版画集;2002年作品《野色天水》入选纪念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60周年全国美展;2003年作品《野色天水》入选《携手新世纪第三届中国油画展》并被私人收藏;2003年作品《野色天水》荣获黑龙江省油画作品展优秀作品奖;2005年作品《春之乡》获得入选黑龙江省写生画展;2004年作品《晨》在黑龙江省第十届美术作品展优秀作品展中荣获优秀奖;2003年作品《菜园》入选中国、俄罗斯、意大利三国画家作品巡回展被收藏;2001年《中国当代艺术》画集收录作品《牧场》、《俄式别墅》同时被私人收藏;曾多次在国内、国外举办个人油画作品展多家媒体专题报道;论文“我观中国当代艺术”发表于《艺术交流》;2006年在江苏省举办《张涛油画风景作品展》,同时在龙网发表作品数幅并作专题报道;2006年在中国美术馆举办军艺1979毕业画展。 张涛(中科院院士,“万人计划”第一批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男,汉族,中国科学院院士。1963年生于陕西省安康市,中共党员,理学博士,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所长,党委书记。2013年12月增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英国皇家化学学会会士,“万人计划”第一批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张涛(作家)张涛(北师大历史学院教授、易学专家)目录《〈孝经〉作者与成书年代考》,《文史》,1999年第4辑。 《刘向〈列女传〉的史学价值》,《文史哲》,1991年第5期。 《〈七略〉中史籍未能独成部类的根本原因》,《文史哲》,1992年第6期。 《钱大昕的史籍辨伪》,《史学史研究》,2005年第4期。 《钱大昕的易学成就》,《周易研究》,2006年第1期。 《 20 世纪上半期儒家经典研究述略——以六经作者、成书年代和性质为中心》,《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2 年第6期。《孔子家语注译》,三秦出版社,1998年版。 《经学与汉代社会》,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秦汉易学思想研究》,中华书局,2005年版。《钱大昕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中国传统救灾思想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周易(注评)》,凤凰出版社,2011年版。《易学 经学 史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张涛(广播电台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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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强、金小永、党琦盗窃罪,杜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柞刑初字第00054号
公诉机关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党强,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8月10日刑满释放。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金小永,男,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党琦,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男,汉族。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邓金龙,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柞检刑诉字(201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强、金小永、党琦犯盗窃罪,被告人杜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谷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强、金小永、党琦、杜某及杜某的辩护人邓金龙到庭参加诉讼。日,根据柞水县人民检察院延期审理的建议,本院决定本案延期审理,同年11月25日,根据柞水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决定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至日之间,被告人党强、金小永、党琦先后窜至咸阳市秦都区石头村&阳光&网吧、三原县城&博时网络&网吧、杨凌区新时代广场步行街&怡心岛休闲会所&网吧、咸阳市礼泉县城建设路中段&天网&网吧、礼泉县城新华街十字&自由岛网城&网吧、礼泉县千里路口&阳光网城&网吧、华阴市现代商城&阳光&网吧、华阴市罗夫镇街道&天乐&网吧、大荔县城冯羽路&海星&网吧、咸阳市秦都区魏家泉石头村&红玛&网吧、西安市高新区&金凤凰&网吧、西安市莲湖区工农路大观园&G3网络&网吧(现名&金梦&网吧)、西安市未央区石化大道北徐村&红树林&网吧爱乐店、兴平市南十字&飞天&网吧、西安市灞桥区&和达&网吧、铜川市新区1号&速捷互联网会所&网吧、铜川市耀州区&自由空间&网吧、咸阳秦都区杨户寨&新东方&网吧、西安市金花南路艺泽大厦A座&E路&网吧、渭南市文科路&天地&网吧、咸阳市秦都区杨户寨村&灵狐&网吧、西安市灞桥区白鹿原狄寨村&蓝晴蜒&网吧和&自由自在&网吧、商洛市山阳县南大街&联讯&网吧、商洛市商州区&多彩&网吧、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宏源&网吧、商洛市丹凤县城&网际快车&网吧、商洛市商州区广场&天网&网吧、商洛市商州区州城路&吾名&网吧、柞水县下梁镇&超时空网络俱乐部&网吧、镇安县城永安路&双宇&网吧、宝鸡市渭滨区宝光路&金长城&网吧和&DS网络休闲会所&网吧、延安市汽车站&E百度网络&网吧、延安市中心街&QQ网城&网吧、榆林市榆阳区广场&小蚂蚁网络会所&网吧、山西省运城市南风广场环球财富大厦&X6穿越时空&网吧、河南省灵宝市新华东路&鸿海连锁谊鸿&网吧、灵宝市豫灵镇&旭日&网吧等,假意上网,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打开电脑主机,大肆盗窃电脑CPU和内存条,并把绝大多数所盗物品卖给被告人杜某,将赃款予以挥霍。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党强、党琦、金小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杜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党强、党琦、金小永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杜某的刑事责任。
四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亦未作辩解。被告人杜某的辩护人辩称,其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起诉书认定的杜某&情节严重&及相关的案件事实、证据有异议,主要表现为:多起案件的证据无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物品价格鉴定结论,被盗物品数量不清,作案人员不明,诸多物价鉴定结论属违规跨地域鉴定或鉴定结论签名不合法。&红玛网络&网吧,&金凤凰&网吧、&G3网络&网吧,&宏源&网吧等被盗案,在案发后无前三名被告人与杜某的电话联络记录,不能证实杜某有这几次收购赃物的指控,故起诉书指控杜某犯罪&情节严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被告人杜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悔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2月起被告人党强、党琦、金小永三人流窜于多地网吧,假意上网,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打开电脑主机,盗窃CPU和内存条,并将部分赃物卖给被告人杜某。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日,被告人党强、金小永、党琦窜至咸阳市秦都区石头村&阳光网络俱乐部&网吧,由被告人党琦、金小永负责望风,被告人党强用螺丝刀打开电脑主机,盗走3台电脑的英特尔牌I3型CPU和金士顿牌2GB内存条。后三被告人将所盗物品以1000余元的价格卖出,将所得赃款予以挥霍。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日18时,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接到阳光网吧老板杨某报案称,其店里的三台电脑的CPU、内存条被盗,该分局于日立案的情况。
2、被害人杨某陈述及情况说明证明,日下午17时许,他发现网吧的三台电脑打不开了,一检查,三台电脑的内存条和CPU被人偷走了,之后他认为报警不一定能把东西追回来就没有报警。被盗的内存条是金士顿牌子的,是DDR3型号的,容量是2G,CPU是英特尔I3型的。
3、收款收据一张证明,阳光网络俱乐部日购入I32100CPU的单价为780.00元,金士顿2G内存条的单价为180.00元。
4、QQ登录记录证明,该网吧被盗期间,被告人党强的QQ号在该网吧登录。
5、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金小永指认其与党强、党琦在阳光网吧实施盗窃。
6、被告人金小永供称,其与党强、党琦三人在咸阳秦都区石头村阳光网吧内,他和党琦看人,党强将他们三人上网的3台电脑的英特尔CPU和内存条卸下盗走,这次是白天偷的,他们三人将CPU和内存条卖了1000多元,钱三人花了。
7、被告人党强称,大概在2012年2月份,他和金小永还在咸阳市石头村内偷了一家网吧(名子记不清了)。当时金小永给他望风看人,他动手偷了三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第二天他们卖给咸阳打野广告的人(他不认识),卖了几百元钱,钱他们吃喝花了。
8、被告人党琦供述称,2012年2月份,他、党强、金小永在咸阳市石头村选择了阳光网吧,没有用身份证登记就上网了,到凌晨的时候,党强让他和金小永看人,党强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卸开电脑主机机箱,拔掉CPU和内存条,就这样偷了三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牌子记不清了。第二天,他们三人一块拿到咸阳市卖给一个在街道边贴野广告收电脑配件的人了,卖了1000多元钱,由党强保管,三人一块花了。
(二)日,被告人党强、金小永、党琦三人窜至咸阳市三原县城&博时网络&网吧,上网至次日凌晨,由被告人金小永、党琦负责望风,被告人党强用螺丝刀打开电脑主机,盗走10台电脑CPU和内存条。后三被告人将所盗物品以2000余元的价格出售,将所得赃款予以挥霍。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1、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证明,日,博时网络网吧经理陈某报称,日凌晨3时左右,博时网吧内10套CPU和内存条被盗,及三原县公安局于日决定立案的情况。
2、证人陈某证明,日早8时她在网吧打扫卫生时,发现几台电脑主机外壳被人撬坏,经检查,共有10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被盗。通过网吧内的监控发现19日凌晨3时许,3个小伙子偷的。CPU的价格是570元,内存条价格是145元,但CPU和内存条的品牌型号她说不清。
3、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金小永辨认,其与党强、党琦在博时网络网吧实施了盗窃。
4、QQ登录证明,日22时至次日8时许,被告人党强、党琦的QQ在博时网络网吧登陆。
5、被告人金小永供述证明,在咸阳市秦都区石头村阳光网吧盗窃后,过了几天,他们三人到三原县城在博时网络网吧上网到凌晨,趁人少时,他和党琦看人,党强盗窃网吧十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CPU是AMD的。回西安后,将偷来的东西分三次卖给三个人,一共卖了2000多元钱,由三人花了。
6、被告人党强供述证明,他们三人坐车到三原县城,晚上在三原县城广场边上一家网吧(名字记不清了)上网到凌晨的时候,党琦、金小永看人,他动手偷了十来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牌子是什么他记不清了。后来拿到西安卖了几千元。
7、被告人党琦供述证明,过了几天,他们三人坐车来到三原县城,在县政府附近的一家网吧上网到凌晨,趁人少,他和金小永看人,党强动手偷了十来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数字和牌子记不清,在西安把偷来的东西卖了二千元。
(三)日,被告人党强、党琦、金小永窜至杨凌区新时代广场步行街&怡心岛网络休闲会所&网吧,假意上网至次日凌晨,由被告人党琦、金小永望风,被告人党强将6台电脑的英特尔牌E5400型CPU和金士顿牌2GB内存条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为人民币2600元。后三被告人将所盗物品以1000余元的价格销赃,将所得赃款予以挥霍。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日,杨元林向杨凌派出所报案称,当日怡心岛网吧6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被盗,及公安机关受理调查的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状况及6台电脑的CPU及内存条被盗的情况。
3、证人杨某某证明,日8时10分许,他在杨陵区新时代广场怡心岛网吧内检查电脑时,发现6台电脑的主机被撬,CPU和内存条被盗,他就打电话报警了。CPU都是英特尔E5400型,内存条是金士顿1333型2G的容量。
4、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金小永辨认,三被告人在怡心岛网络休闲会所网吧实施了盗窃。
5、QQ登录记录证明,日凌晨4时55分,被告人党强的QQ号在怡心岛网络休闲会所网吧登录,5时31分下线。
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6个被盗英特尔E5400型CPU及金士顿牌1333型2GB内存条总价格为人民币2600元。
7、被告人金小永供述证明,又过了几天,他们三人坐班车到杨凌在一个购物商场里面的怡心岛休闲会所网吧里,他和党琦看人,党强盗窃了六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回到西安后卖了一千多元钱。
8、被告人党强供述证明,又过了几天,他们三人又到杨凌,在一个大商场边的网吧内,金小永、党琦看人,他动手偷了几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牌子和数量他记不清了,还是卖给街道边打野广告的人,卖的钱数他记不清了。
9、被告人党琦供述证明,又过了几天,他们三人坐车来到杨凌,在一个商城旁边的一个网吧的二楼,到半夜人少的时候,他和金小永看人,党强动手偷了6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牌子记不清了。后来到西安卖给在路边打野广告的人,卖了1000多元钱。
(四)日,被告人党强、党琦、金小永三人窜至礼泉县城,被告人金小永、党琦来到咸阳市礼泉县城建设路中段&天网&网吧,假意上网至次日凌晨,趁四周无人之机,二被告人用螺丝刀打开主机,将2台电脑的CPU、内存条及硬盘盗走。
日凌晨,被告人党强、党琦、金小永三人又窜至礼泉县城新华街十字&自由岛网城&网吧,趁四周无人之机,由被告人党琦、金小永望风,被告人党强用螺丝刀打开主机,将1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盗走。后三被告人将这两次所盗物品以1000余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被挥霍。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日8时02分,朱某某到礼泉县公安局报案称,2012年3月份,其所在的天网网吧被人盗走2个电脑CPU、2个内存条,2个硬盘及2个显卡,价值2100元及公安机关立案受理的情况。
2、证人朱某某证明,2012年3月份,天网网吧被偷了CPU、内存条、硬盘、显卡各2个,当时没有报案。此证言与天网网吧出具的证明相互印证。
3、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金小永辨认,其与党琦在天网网吧实施过盗窃。
4、QQ登录记录证明,日下午至次日凌晨,被告人金小永、党琦的QQ号码在天网网吧登录。
5、被告人金小永供述证明,大概三月份,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他和党琦在礼泉县城天网网吧,他偷了一个硬盘,党琦偷了两个CPU和内存条,党强当时没有去,在旅社睡觉。被告人党琦供述与此相互印证。
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日10时46分,张某到礼泉县公安局报警称,自由岛网吧于2012年3月份被偷走2个电脑内存硬盘,2个CPU,价值2000余元,该局于日立案的情况。
7、证人张某证明,2012年3月份的时候,网吧被盗了2套内存硬盘,2个CPU、价值2000多元。从视频监控上看,嫌疑人是2名男性,24岁左右,身高1.7米左右,因视频比较模糊,故未报案。
8、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金小永的辨认,三被告人在自由岛网城网吧作案。
9、QQ登录记录证明,日晚,被告人金小永的QQ在自由岛网城网吧登录。
10、被告人金小永供述证明,第二天他们三人在礼泉县城自由岛网城网吧,他和党琦看人,党强偷了一个CPU和内存条,回到西安卖了1000多元钱。
11、被告人党强供述证明,其在自由岛网吧内只偷了一台电脑的,后来也是拿到西安卖了,数字他记不清了。
12、被告人党琦供述称,第二天他们三人又一块到自由岛网吧,他和金小永看人,党强动手偷了一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牌子记不清了。三人将在礼泉偷来的东西带到西安卖了,总共卖了2000多元钱,党强拿着,三人一块花了。
(五)201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党强、金小永窜至礼泉县千里路口&阳光网城&网吧,将6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盗走,后二被告人将所盗物品以1000余元的价格卖出,所得赃款被挥霍。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日14时37分,梁某某到礼泉县公安局报警称,阳光网吧于2012年3月份被盗,丢失6个CPU及6个内存条,价值2000余元,及日礼泉县公安局立案受理的情况。
2、证人梁某某证明,2012年3月份,阳光网吧被盗过,被盗的物品有6个CPU和6个内存条,总价值2000元左右,当时没有报案。
3、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金小永辨认,三人在阳光网城网吧作过案。
4、被告人金小永供述证明,他和党强在礼泉县县城阳光网城网吧,偷了6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他偷了2套,党强偷了4套,拿到西安卖了1000多元钱。
5、被告人党强供述证明,他们三人先后在礼泉县城的天网、自由岛、阳光网吧偷了十来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具体的牌子和数量他记不清了。
6、被告人党琦供述证明,2012年他们三人在礼泉县先后偷了县城的阳光网吧、天网网吧、自由岛网吧,其中偷阳光网吧那次他没去,在旅社睡觉,党强和金小永去偷了6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牌子记不清了。
(六)日,被告人党强、党琦、金小永窜至华阴市现代商城&阳光&网吧,假意上网,趁四周无人之机,将2台电脑的AMD牌adhro640型CPU和金士顿牌4GB内存条盗走。
当日下午,三被告人又窜至华阴市罗夫镇街道&天乐&网吧,趁四周无人之机,盗走4台电脑的AMD牌5200型CPU和金士顿牌2GB内存条。
当日18时许,三被告人又窜至大荔县城冯羽路&海星&网吧,将11台电脑的AMD牌5641型CPU和威刚牌4GB内存条盗走。后三被告人将三次所盗物品以6000元的价格销赃,并将赃款予以挥霍。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日10时被害人叶某某向华阴市公安局报案称:日叶某某经营的阳光网吧内的电脑的2个内存条和2个CPU被盗。
2、华阴市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由于被害人未能及时报案,所以未能对现场进行勘查,因被盗物品无实物、无发票故物价局不予估价。
3、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金小永辨认,其三人对华阴市阳光网吧实施盗窃。
4、QQ登录记录证明,日13时42分至14时50分被告人党强、党琦的QQ在阳光网吧登录。
5、被害人叶某某陈述证明,日18时左右,网吧的收银员告知自己有一台电脑无法正常启动,经查,发现有两台电脑的内存条及CPU被盗,后在监控中发现三名男子在15时左右在网吧实施盗窃后离开。因被盗物品的价值不大,自己就没有报案。后自己按照原型号重新装配电脑,共花费1800元。
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华阴市公安局罗夫派出所日接到商洛市柞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发来协查:日其破获金小永、党强等人盗窃案,嫌疑人交代于日在华阴市罗夫镇街道天乐网吧盗窃电脑内存条4个,CPU4个,价值3800元左右。经调查确有此案,但被害人一直未报案。
7、华阴市公安局罗夫派出所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经调查确有此案发生,但因被害人未能报案,加上网吧内部已经进行改造,无法进行现场勘查。
8、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金小永辨认,其三人对华阴市罗夫镇天乐网吧实施盗窃。
9、收款收据证明天乐网吧被盗后补购物品花费2520元。
10、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明,日,自己经营的天乐网吧的网管给自己说网吧后面大厅中间第五排连着四台电脑不亮了,经检查发现这四台电脑的主机后盖被人卸开了,内存条和CPU不见了。几天后他在罗夫镇街道的康跃科技电脑服务部花了2520元将电脑重新配置好。
1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日11时,苏某某向大荔县公安局报案称,日下午3时许,海星网吧网管发现其网吧内电脑的11个内存条,11个CPU被盗。
12、大荔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3月底海星网吧确实发生被盗事件,但是被害人未报案,因此无法进行现场勘查,亦未对被盗物品进行价值评估。
13、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金小永辨认,其三人对大荔县海星网吧实施盗窃。
14、QQ登录记录证明,日下午18时许至24时许,被告人党强、党琦的QQ在海星网吧登录。
15、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3月底的一天早晨,自己网吧的上网的人称电脑无法启动,经查发现网吧的11台电脑的威刚牌4GB内存条及AMD牌CPU被盗,这批电脑是自己3月中旬购买,被盗的物品价值大约在6500元。
16、被告人金小永供述称,3月底,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这一天,他们偷了三个网吧。在华阴市城里面阳光网吧偷了两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在华阴市里面天乐网吧偷了4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还在大荔县城海星网吧偷了11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回西安卖了五六千块钱,除过花销、党强给他和党琦每人分了1000多元。
(七)日凌晨,被告人党强、金小永、党琦窜至西安市高新区&金凤凰&网吧盗走6台电脑的AMD牌三核CPU和金士顿牌2GB内存条。
当日下午,三被告人又窜至西安市莲湖区工农路大观园&G3网络&网吧(现名&金梦&网吧),将3台电脑的英特尔牌651型CPU和金士顿牌4GB内存条盗走。后三被告人将所盗物品以2000余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杜某。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1、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金小永辨认,其三人对金凤凰网吧实施盗窃。
2、QQ登录记录证明,日凌晨被告人党强的QQ在金凤凰网吧登录。
3、证人位某某证言证明,日11时查点网吧机器时发现自己网吧的6台电脑的内存条和CPU被盗,价值为4000元左右。查看网吧内的监控看到有3个人在里面假装上网,偷电脑上的内存条及CPU,他们大约是早上10点20分离开座位出的网吧。总共登记了两个人,一个叫石大雷,身份证号码:03361X,另一个叫李星,身份证号码:103618。
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证明,日林某某向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红庙坡派出所报案称,其在西安市莲湖区大观园三厅的金梦网吧日至同年11月11日两次被盗8个CPU(型号:651),8个金士顿牌4GB内存条,价值5600元。
5、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红庙坡派出所提供照片2张证明,案发现场概貌、被盗内存条和CPU的电脑的情况。
6、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金小永辨认,其三人对金梦网吧实施盗窃。
7、QQ登录记录证明,日18时至21时许,被告人党强的QQ在金梦网吧登录。
8、价格鉴定结论书(西莲价鉴定(号)证明,被盗物品651型CPU8个,金士顿牌4GB内存条8个经鉴定总价格为人民币4490.00元。
9、被害人林某某陈述证明,自己的网吧先后在7月、10月被盗,7月份那次被盗走5台电脑的内存条和CPU,价值约3050元,10月那次丢了3个CPU和3个内存条,约价值1830元。被盗的电脑均是自己在2012年6月份对店子装修时新买的,G3网吧是金梦网吧的原名。
10、被告人金小永供述证明,过了一两天,这天他们三人在西安偷了两家网吧,在西高新徐家庄村口金凤凰网吧偷了6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还在西安莲湖区工农路G3网络网吧偷了3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这两次偷的CPU和内存条卖了两千多块钱。
11、被告人党强供述称,第二天,他们三人又在西安市高新区徐家庄偷了一家网吧,金小永和党琦看人,他动手偷了几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牌子和数量他记不清了。晚上走到工农路,见有一家网吧,他们三人就进去了,他动手偷了几台电脑CPU和内存条。然后卖给百脑汇那个小伙子,卖了几千元他记不清了。
12、被告人党琦供述称,过了一、二天的一天晚上,他们三人又到西安高新区徐家庄一家网吧,进去后他和金小永看人,党强动手偷了6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牌子记不清了),第二天中午卖给百脑汇那个小伙了卖了1000多元。当天晚上,他们在工农路见一家网吧(名字记不清了),他们三人就进去了,上了一会儿网后,他和党强动手偷了3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第二天又卖给那小伙子,卖了近1000元。
(八)日凌晨,被告人党强、党琦、金小永窜至西安市未央区石化大道北徐村&红树林&网吧爱乐店,将9台电脑的AMD牌641型CPU和金士顿牌2GB内存条盗走,并以20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杜某。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为5821.67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证明,日18时许,彭某向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六村堡派出所报案称:日早8时网管赵小龙在打扫卫生时,发现部分电脑不能正常启动,后经清点,共有9台电脑的CPU及内存条被盗,经查监控得知嫌疑人于日5时20分许至6时20分实施盗窃。被盗物品9个AMD641型CPU价格约3960元,9个金士顿牌2G内存条价值约1170元,共计5130元,请求查处。
2、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金小永辨认,三被告人对红树林网吧爱乐店实施盗窃。
3、现场勘查笔录(勘(2012)K号)、现场平面图、现场方位图证明,被盗现场及被盗内存条和CPU的电脑的情况。
4、收款收据证明,该网吧被盗物品购买时的价格5850元。
5、鉴定意见(柞价认发(2013)10号)证明,柞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受柞水县公安局的委托,对西安市未央区石化大道红树林网吧爱乐店被盗的9个AMD641型CPU和9个金士顿2GB内存条的价格进行鉴定。经鉴定,共计价格为人民币5821.67元。
6、QQ登录记录证明,被告人党强、党琦、金小永的QQ于日凌晨0时至6时期间均在红树林网吧爱乐店登录。
7、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证明,日下午17时许,自己网吧的工作人员赵小龙打电话告诉自己,网吧被盗。之后他到网吧核实物品被盗情况,并报警。被盗的有9个AMD牌641CPU和金士顿2GB内存条,经济损失为5130元。
8、证人董某某证明,日董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工作的红树林网吧爱乐店于日凌晨5时20分至6时30分许被盗,被盗的物品包括AMD641型9个CPU和金士顿2GB内存条被盗,价值为5130元,是2012年4月份在赛格电脑城购买的。当时查看监控录像发现有三个人在丢失的电脑座位上出现过,这3个人离开后,再没有人在这些座位上坐过。
9、被告人金小永供述证明,第二天,他们三人又在西安市未央区石化大道红树林网吧偷了8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卖了2000多元钱。
10、被告人党强供述称,之后在西安市北郊石化大道边上的一个村子里,在一个网吧,他动手偷了8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牌子记不清了,还是卖给那个小伙子,卖了几千元钱,数字记不清。
11、被告人党琦供述称,他们三人又到西安北郊石化大道附近的一个村子里的一家网吧,他和金小永看人,党强偷了十来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数量和牌子记不清了,之后还是卖给杜某,卖了2000多元钱。
(九)日16时许,被告人党强、党琦、金小永窜至咸阳市兴平市南十字&飞天&网吧上网至次日凌晨,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盗走8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后三被告人将所盗物品以4000余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杜某,并将所得赃款予以挥霍。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1、立案决定书证明,日,史陆军向兴平市公安局报案称当日8时发现8台电脑CPU和内存条被盗及兴平市公安局于日立案侦查的情况。
2、辨认笔录证明,党强、党琦、金小永对飞天网吧实施盗窃。
3、QQ登录记录证明,日16时许至5日2时许,被告人党强、党琦、金小永的QQ均在该网吧登录。
4、证人刘某某证明,日早晨8时左右通过监控发现是在8月5日早上7点半到8点被盗的,被盗物品为8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因电脑为组装电脑,无法确定型号。证人康某证言与此证言相互印证。
5、被告人金小永供述证明,2012年8月初,他们又到咸阳兴平市城里面飞天网吧偷了8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两次偷的回西安一共卖了4000多块钱。
6、被告人党强供述称,他们三人在兴平市内的一家网吧(名字记不清了),由他动手偷了8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牌子记不清了。然后他们回西安将偷来的东西卖给杜某,卖了几千元他记不清了。
7、被告人党琦供述称,第二天中午赶到兴平市,晚上在兴平市南十字一家网吧(名字记不清),他和金小永看人,党强动手偷了8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然后回到西安,把东西卖给杜某,卖了三、四千元。
(十)日22时许,被告人党强、党琦、金小永窜至西安市灞桥区&和达网络&网吧,上网至次日凌晨,将1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盗走,后将被盗物品以数百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杜某。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证明,日15时许,被害人和达网吧经理靳某报案称,其在交接班对网吧的电脑进行检查时,发现网吧6号包间内两台电脑机箱被撬开,被盗CPU、内存条各1个。
2、辨认笔录证明,经金小永辨认三人对该网吧实施盗窃。
3、QQ登录记录证明,日晚22时许至次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党强、党琦、金小永三人的QQ均在和达网络网吧登录。
4、证人靳某证明,和达网络网吧交接班的检查电脑发现2台电脑主机箱盖被撬,一个机箱内一个CPU和另一个机箱内一个内存条不见了。
5、被告人金小永供述称,过了几天,他们三人在灞桥区和达网络网吧偷了一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被告人党强供述与此供述相印证。
6、被告人党琦供述称,又过了几天,一天晚上他们到灞桥玩,路过纺织城,见路边有一家网吧(名字记不清了),他们三人进去后,党强偷了几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数量和牌子记不清了。然后还是卖给杜某,卖了几百元。
(十一)日22时许,被告人党强、党琦、金小永窜至铜川市新区枫林1号&速捷互联网会所&网吧,由被告人党琦、金小永望风,被告人党强盗走17台电脑的英特尔牌E5300型CPU和金士顿牌2GB内存条。经鉴定,被盗物品的总价格为人民币8362.71元,后三被告人将所盗物品卖给被告人杜某。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证明,日,被害人宋某某报案称,其在铜川新区经营的速捷网吧被盗走CPU17个,价值12750元,内存条17个,价值4715元,共价值17465元及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立案的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公(新)勘(2012)K号)、现场平面图、现场方位图、照片8张证明,案发现场的具体方位、被盗内存条和CPU的电脑的情况。
3、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金小永辨认,其三人对速捷互联网会所网吧实施盗窃。
4、被害人宋某某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被盗物品购买的时间为:日,购买单价:英特尔E5300型CPU单价750元每个,金士顿2GB内存条单价245元每个。
5、鉴定意见(柞价认发(2013)11号)证明,柞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受柞水县公安局委托对铜川市新区枫林1号速捷互联网会所网吧被盗的17台电脑的英特尔E5300型CPU和金士顿2GB内存条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的总价格为:8362.71元。
6、QQ登录记录证明,日,被告人党强、党琦的QQ均在铜川市新区枫林1号速捷网吧登录。
7、被害人宋某某陈述证明,日,自己经营的网吧的工勤人员发现网吧部分电脑的主机箱被打开,清点后发现有17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被盗,调取监控发现当日有三名20岁左右的男子在自己的网吧实施盗窃,被盗物品是17个E5300型CPU和17个2GB金士顿内存条,总价值为17465元。
8、被告人金小永供述称,又过了几天,他们三人坐班车到铜川市,在新区速捷网吧偷了17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都是党强一个人偷的,他和党琦看人。
9、被告人党强供述证明,过了几天,他们三人又到了铜川,在新区一个小区旁边的一家网吧,他动手偷了17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CPU是英特尔。之后他们拿到西安百脑汇,卖给杜某,卖了近10000元。被告人党琦供述称卖了5000元,其余内容与党强的供述相互印证。
(十二)日,被告人金小永窜至咸阳市秦都区杨户寨&新东方&网吧,假意上网,趁四周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打开主机,将10台电脑的AMD牌X2-240型CPU和金士顿2GB内存条盗走,并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杜某。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日,吴某报案称,其所在的新东方网吧在日被盗10个电脑CPU、10个内存条,价值6200元。请求查处及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钓台派出所立案的情况。
2、辨认笔录证明,金小永对新东方网吧实施盗窃。
3、证人吴某证明,日下午3时41分,两男子来网吧上网,其中一人用身份证号码为150919的身份证登记上网。他们分别在下午4时33分和4时38分下机后离开。下午5时许,负责打扫环境的保洁员发现电脑主机里面的东西被盗,经查,发现有10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被盗。被盗电脑所在的一排,只有那两个人在上网,无其他人。被盗的CPU是AMD牌,内存条是金士顿2GB,共计6200元。
4、被告人金小永供述证明,过了一两天,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他一个人在咸阳市秦都区新东方网吧盗窃了十台电脑的内存条和CPU,卖了一千六百多元。
(十三)日,被告人党强、金小永、党琦窜至西安市金花南路艺泽大厦A座&E路风情&网吧,采用同样手段,将7台电脑的AMD牌4核CPU和DDR3型4GB内存条盗走,后三被告人将所盗物品以1000余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杜某。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1、报案材料证明,日,被害人贺某某报案称,其在网吧检查时发现有7台电脑的4GBDDR3内存条和AMD4核CPU被盗,价值4200元。
2、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金小永辨认,党强、党琦、金小永三人对E路风情网吧实施盗窃。
3、QQ登录记录证明,日凌晨1时许至8时许,被告人党强、党琦、金小永三人的QQ均在该网吧登录。
4、被害人贺某某证明,自己在网吧检查时发现有几台电脑的主机灯不亮了,后发现主机侧盖被打开,里面的内存条、CPU不见了,经统计共有7台电脑的AMD4核CPU和DDR3型4GB内存条被盗,经济损失约4200元。
5、被告人金小永供述证明,又过了几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们三人在西安金花南路E路网吧偷了7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他和党琦看人,党强偷的,卖了一千多块钱。
6、被告人党强供述称,还在金花路一家网吧(名字记不清了),金小永、党琦看人,他动手偷了7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牌子记不清了)。这些东西全部都卖给百脑汇那个小伙子,大概卖了五、六千块钱。
7、被告人党琦供述称,第三天,他们三个人又在西安市金花南路上的一家网吧(名字记不清了),过去后,他和金小永看人,党强动手偷了七、八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牌子记不清了),卖给百脑汇那个小伙子,卖了1000多元。
(十四)日,被告人党强、金小永、党琦窜至咸阳市渭城区文科路&天地&网吧,由被告人金小永望风,被告人党强、党琦用螺丝刀打开主机,将7台电脑的英特尔牌E5300型CPU和金士顿牌2GB内存条盗走。
8月29日,三被告人又窜至咸阳市秦都区杨户寨村&灵狐&网吧,以相同的手段,盗走5台电脑的AMD牌X4-640型CPU和金士顿牌1333型2GB内存条。后三被告人将两次所盗物品以3000余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杜某。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日20时许,宋某某向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周陵中队报案称:其经营的天地网吧内的7台电脑内存条、7个CPU被盗,请求查处及周陵中队立案的情况。
2、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金小永辨认,党强、党琦、金小永三人对天地网吧实施盗窃。
3、QQ登录记录证明,天地网吧被盗时段三名被告人的QQ均在天地网吧登录。
4、被害人宋某某证明,日晚上20时许,天地网吧经理任飞飞发现网吧三楼7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被盗,内存条是金士顿2GB的,CPU是因特尔E5300型。
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证明,日9时30分,被害人席某某报案称,其经营的灵狐网吧在日和日被盗走CPU10个、内存条10个,价值8000元,其中8月29日13时59分被盗AMDX4-640CPU5个,1333型2GB内存条五根及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钓台派出所立案的情况。
6、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金小永辨认,党强、党琦、金小永三人对灵狐网吧实施盗窃。
7、QQ登录记录证明,日13时37分至14时02分,被告人党琦的QQ在灵狐网吧登录。
8、被害人席某某证明,第二次是日13时59分被盗,根据店内视频及上网登记信息显示,日在被盗电脑上上机的是个名叫石大雷(身份证号码03361X)在21号机,上网时间13时至13时59分,李星(身份证号码103618)在23号机上网,时间为13时31分至13时59分,两人都开的是5元的票,两人没有退钱就走了。被盗电脑号为:21-25号5个,CPU为AMDX4-640型,5个2GB内存条型号为1333型,共价值4000元。
8、被告人金小永供述证明,过了一天,他们在咸阳市文科路天地网吧偷了7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他看人,党强和党琦偷的。第二天凌晨他们三人在咸阳市技校对面灵狐网吧偷了5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是在一间包间里偷的,他偷了一台电脑,党琦和党强偷了4台电脑,卖了三千多块钱。被告人党琦供述与此供述相互印证。
9、被告人党强供述称,在8月下旬,他们三个人又在咸阳市偷了几家网吧,其中在杨户寨村偷了两家网吧(名字记不清了),都是偷了十来台电脑的(牌子记不清了),党琦、金小永看人,他偷的。另外还在文科路上偷了一家网吧(名字记不清了),他动手偷了7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牌子记不清了,之后,拿到百脑汇卖给那个小伙子,卖了1万多元钱。
(十五)日20时许,被告人党强、金小永、党琦窜至西安市灞桥区白鹿原鲍旗寨村&蓝蜻蜓&网吧,趁四周无人之机,由被告人金小永望风,被告人党强、党琦将8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盗走。后三被告人将所盗物品卖给被告人杜某。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证明,日12时20分,西安市灞桥区鲍旗寨村蓝蜻蜓网吧老板王某报案称,日,他发现网吧内的8台电脑内存条、8个CPU被盗,当时未报案,后因得知嫌疑人被抓获,所以才报案。
2、辨认笔录经被告人金小永辨认,党强、党琦、金小永三人在蓝蜻蜓网吧实施盗窃。
3、QQ登录记录证明,日,被告人金小永的QQ在蓝蜻蜓网吧登录。
4、被害人王某陈述证明,日,他发现二楼有8台电脑不运转了,一检测,发现这8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被盗了,总价值大概在5130元左右。
5、被告人金小永供述称,过了几天,他们三人到灞桥白鹿塬上去偷CPU和内存条,他和党强在蓝蜻蜓网吧偷了8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他看人,党强偷的。党强给他分了1000多元,其余的钱党强与党琦俩分了。被告人党琦的供述与此供述相互印证,但党琦不清楚网吧名称。
7、被告人党强供述称,在8月底的一天晚上,他们三人又到西安白鹿塬上的思源学院附近的一个村子,他们偷了两家网吧,这两家网吧(名字记不清了)是两隔壁,都是他俩负责看人,他动手偷的,第一家网吧偷了8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大概是在凌晨4点左右他们离开网吧,第二天还是卖给杜某,卖了六、七千元。
(十六)日,被告人党强、党琦、金小永窜至山阳县城,当晚,被告人金小永、党琦到山阳县城南大街&联讯&网吧上网至次日凌晨,趁四周无人之机,党琦、金小永将20台电脑的AMD641型CPU和金士顿牌DDR3型内存条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格为人民币11160元。
次日凌晨6时许,三被告人又窜至商洛市商州区名人街&多彩&网吧,由被告人金小永望风,被告人党强、党琦将7台电脑的英特尔I3-2130型CPU和金士顿牌4GB-DDR3型内存条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格为人民币5359.37元。后三被告人将两次所盗物品以8000余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杜某。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日,被害人成某向山阳县公安局城区中队报案称:9月2日晚,发现自己经营的联讯网城地下室内,电脑内存条20个、CPU20个被盗,价值20000元,请求派员查处。
2、现场勘查笔录(陕公山勘(2012)K)、现场平面图、现场方位图、照片10张证明,案发现场的具体方位、布局、被盗内存条和CPU的情况。
3、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金小永辨认,党琦、金小永二人对联讯网城网吧实施盗窃。
4、QQ登录记录证明,日1时许至4时许,被告人党琦、金小永在山阳县联讯网城网吧登录。
5、价格鉴定结论书(山价鉴证字(2012)31号)证明,被盗物品AMD641四核CPU20个、金士顿DDR3内存条20个经鉴定总价格为人民币11160.00元。
6、被害人成某证明,日晚她经营的联讯网城地下室放的20多台电脑主机的部件被偷,当时值班的人一直未发现,到9月2日晚上打扫卫生时,发现地下室内地上有电脑主机的螺丝才知道被盗,被盗的有20台电脑的内存条,每个200元,共4000元,CPU20个,每个800元,计16000元,被盗物品共计20000元。
7、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日10时许,冯某某报案称:日8时许其工作的商州多彩网吧内的7台电脑内存条,7个CPU被盗,价值10500余元,请求查处。
8、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金小永辨认,党强、党琦、金小永三人对商州名人街多彩网吧实施盗窃。
9、被告人党强、党琦、金小永QQ号码登录记录证明,日凌晨6时至8时期间,被告人党强、金小永的QQ号码在商州区多彩网吧登录。
10、陕西瑞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收款收据一份证明,商洛多彩网吧被盗窃后多彩网吧重新购买被盗部件花费情况。
11、鉴定意见(柞价认发(2013)08号)柞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受柞水县公安局的委托,对商州多彩网吧被盗的7个I3-2130CPU、7个金士顿4GB-DDR3内存条进行鉴定。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为人民币5359.37元。
12、证人冯某某证明,日早晨8时许,自己发现网吧的208至214电脑的金士顿DDR4GB内存条7个及I3型CPU7个被盗,经查监控发现,凌晨6时许,三名男子进入自己的网吧盗走上述物品后离开。
13、被告人金小永的供述称,日,他们三人从西安坐班车到山阳县城,准备偷电脑CPU和内存条,9月2日凌晨3点多,他和党琦在山阳县城联讯网城网吧偷了电脑的CPU和内存条。他偷了2台电脑,其余17台电脑是党琦偷的,CPU都是AMD的,党强没去,在旅社睡觉。早上7点多他们坐出租车到商州,在商州多彩网吧偷了7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他看人,党强和党琦偷的,CPU是英特尔的。回到西安,两家网吧偷的一共卖了8000多块钱,党强给他分了2000块钱。
14、被告人党强供述称,到了9月1日,他们三人到山阳县城,晚上他在房间睡觉,党琦和金小永出去偷了一家网吧,(名字他不知道),听说偷了20台电脑。在天快亮的时候,二人来叫醒他,他们三人就快速地赶到商州在汽车站附近一家网吧(名字记不清),他们三人进去,他动手偷了7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牌子记不清了。回到西安,卖给杜某,卖了8000元钱,给他分了2000元,其余的金小永和党琦分了。
15、被告人党琦供述称,9月1日,他们三个人坐车到了山阳县城,在县城南大街一个旅社登记了房间,党强在房间睡觉,他和金小永在南大街的一家网吧(名字记不清了),进去后金小永看人,他动手偷了20台电脑的AMDCPU和内存条。然后就叫上党强,第二天早上一早赶到商州,在汽车站附近一家网吧(名字记不清了),金小永看人,他和党强动手偷了7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牌子记不清了)后返回西安卖给杜某,卖了8000多元,给他分了2500元。
(十七)日,被告人党强、党琦、金小永窜至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宏源&网吧上网至次日凌晨,由被告人金小永望风,被告人党强、党琦将21台电脑的英特尔牌I5型CPU和金士顿牌4GB内存条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格为人民币27731.94元。后三被告人将所盗物品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杜某。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日,被害人马某向宝鸡市八鱼镇派出所报案称:9月4日早晨8时许自己发现宏源网吧被盗21个电脑CPU、21个金士顿内存条,价值33000元左右,请求查处。
2、现场勘查笔录(宝公高分(刑)勘(2012)K号)、现场平面图、现场方位图、照片7张证明,案发现场的具体方位、被盗内存条和CPU的情况。
3、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金小永辨认,党强、党琦、金小永三人对宏源网吧实施盗窃。
4、鉴定意见(柞价认发(2013)13号)证明,柞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受柞水县公安局的委托,对宝鸡市八鱼镇宏源网吧被盗的21台电脑的interI5CPU和金士顿4GB内存条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的鉴定价格合计为27731.94元。
5、QQ登录记录证明,被告人党强、党琦、金小永三人的QQ号于日晚9时许至第二日凌晨6时许均在宏源网吧登录过。
6、被害人马某的陈述及情况说明证明,日早上8点多,打扫网吧卫生时发现网吧内156号-177号电脑主机箱被人打开,里面的金士顿4GB内存条(每个100元)和interi5型CPU(每个1250元)共21个被盗。经查网吧监控有三名男子在凌晨5时左右对网吧实施盗窃,一人放风,两人盗窃。同时马某称,十个技嘉电脑主板被损坏,每个500元,被盗物品总价值33000元左右。
7、被告人金小永供述证明,9月3日他们三人从西安坐班车到宝鸡市,在宝鸡市六校合一附近一家宏源网吧偷了21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他看人,党强和党琦偷的,CPU是英特尔的,回到西安卖了15000元,党强给他分了4200元。
8、被告人党强供述证明,到9月3日,他们三人又到宝鸡市,在宝鸡六校合一附近一家网吧(名字记不清了),他动手偷了21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第二天回到西安以每套750元钱卖给百脑汇那个小伙子,卖了15000元,他分了5100元,其他那俩分了。
9、被告人党琦供述证明,他们三人又到宝鸡在宝鸡八鱼镇六校合一附近,他们三人进了一家网吧(名字记不清了),金小永看人,他和党强动手偷了21台电脑的英特尔CPU和内存条。第二天回到西安卖给百脑汇那个小伙子,卖了15000元,党强给他分了5000元钱。
10、被告人杜某供述证明,9月初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那三人卖给他21套英特尔I5的CPU、4GB的内存条,每套700元,他给了那三人15000块钱。
(十八)日,被告人党强、党琦、金小永窜至丹凤县城,当日23时许,被告人党琦、金小永窜至丹凤县&网际快车&网吧上网至次日凌晨,趁四周无人之机,由被告人金小永望风,党琦将7台电脑的英特尔牌E5300型CPU和金士顿牌4GB内存条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格为1421元。
9月7日晚,三被告人又窜至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广场&天天&网吧上网至次日凌晨,由被告人金小永、党琦望风,被告人党强将2台电脑的英特尔牌I3型CPU和金士顿牌4GB内存条盗走。
9月8日凌晨,三被告人又窜至商州区州城路&吾名&网吧,以同样的手段将19台电脑的3个AMD4核641型CPU、16个英特尔牌双核E6500型CPU和19个金士顿牌2GB内存条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格为5510.69元。后三被告人将三次所盗物品以8000余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杜某。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1、立案决定书证明,丹凤县公安局已对丹凤县网际快车网吧被盗案立案侦查。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照片21张证明,丹凤县网际快车网吧案发现场的具体方位、概貌、中心现场情况及被盗内存条和CPU的情况。
3、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金小永辨认,党琦、金小永二人对丹凤县网际快车网吧实施盗窃。
4、价格鉴定结论书(丹价鉴字(2013)6号)证明,被盗物品inter双核E5300型CPU7个,金士顿2GB内存条7个经鉴定总价格为人民币1412.00元。
5、证人姚某某证明,日中午发现网吧被盗,经查监控发现,当日凌晨3时30分许有两名男子进入包间上网,大约40分钟后两人离开。共有7台电脑的interE5300CPU及金士顿4GB内存条被盗,被盗物品价值6160元。证人张某某证言与此证言相互印证。
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日10时许,李某报案称,日凌晨1时许,其工作的商州天天网吧内的2台电脑内存条、2个CPU被盗,价值1600余元,请求查处。
7、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金小永辨认证明,党强、党琦、金小永三人对天天网吧实施盗窃。
8、证人李某证言及说明、计算机配置单证明,天天网吧被盗的时间为日凌晨1时左右。他在网吧上班曾带一名20多岁男子从天天网吧到吾名网吧为一人号码为(党琦的手机号码)充过话费,在吾名网吧上网至早上5时左右,这名男子的两个朋友把这名男子叫走了。回去之后他下班时发现天天网吧已被盗,查看监控发现是那天晚上和他在一起的那名男子的两个朋友干的。
9、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日10时许,程某报案称,日早8时许其工作的商州吾名网吧内的19台电脑内存条、19个CPU被盗,价值17120余元,请求查处。
10、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金小永辨认,党强、党琦、金小永三人对吾名网吧实施盗窃。
11、QQ登录记录证明,日被告人党强、党琦、金小永的QQ均在商州区州城路吾名网吧登录。
12、英特尔装机配置单、收据各一份证明,被盗物品购买的时间及单价。
13、鉴定意见证明,柞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受柞水县公安局的委托,对商州区州城路吾名网吧被盗的19台电脑的CPU及内存条进行鉴定。经鉴定,interE双核CPU16个,价值3576.74元,AMD四核640CPU3个,价值778.56元;金士顿2GB内存条19个,鉴定价格1155.39元,鉴定价格共计5510.69元。
14、证人程某证明,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吾名网吧内来了4个人,其中一人是天天网吧的网管,这人向吾名网吧网管借网银,后他们又上网。到早6时许,和天天网吧网管一起来的那三人就走了,6时许,天天网吧的网管也走了。那三个人都是男的,说普通话。8时交接班时,发现他负责的网吧二层19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被盗,被盗的CPU有3个是AMD四核640型,每个价值750元,其余都是英特尔E双核6500型,每个650元,内存条都是金士顿2GB,每个130元,共计17120元。
15、被告人金小永供述证明,9月6日他们三人坐班车到商洛市丹凤县准备偷CPU和内存条,在丹凤县城网际快车网吧偷了7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CPU是英特尔的,他看人,党琦偷,党强在旅社睡觉没来,第二天,9月7日凌晨,他们三人在商州区一加油站附近天天网吧偷了2台CPU和内存条,他和党琦看人,党强偷的,CPU是英特尔的。后又在商洛市汽车站附近吾名网吧偷了19台电脑CPU和内存条,有英特尔的还有AMD的,他看人,党强和党琦偷的,回西安一共卖了8000多块钱。党强给他分了2000元。被告人党琦的供述与此供述相互印证。
16、被告人党强供述称,到9月7日,他们三人又到商州,在吾名网吧内,金小永、党琦看人,他动手偷了19台电脑的英特尔CPU和内存条,又在一个加油站附近的一家网吧,他动手偷了2台电脑的英特尔CPU和内存条。然后又到丹凤县城,他在旅社睡觉,党琦和金小永在一家网吧(名字他不知道)偷了7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然后第二天回到西安卖给那个小伙子,卖了多少钱他记不清了,给他分了三、四千元钱。
(十九)日,被告人党强、党琦、金小永窜至柞水县伺机作案。当日17时许,三被告人假意在下梁镇&超时空网络俱乐部&网吧上网至次日凌晨,趁四周无人之机,由被告人金小永负责望风,被告人党琦、党强用螺丝刀打开主机,将19台电脑的英特尔牌I3型CPU和劲芯4GB内存条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格为人民币17216.55元。
当日,三被告人又窜至镇安县城永安路&双宇&网吧,由被告人金小永、党琦望风,被告人党强将3台电脑的AMD牌CPU和金士顿牌4GB内存条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的总价格为2042元。后三被告人将两次所盗物品以10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杜某。案发后,被害人&超时空网络俱乐部&网吧业主赵某某已将被盗的CPU12个及19个内存条领回。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笔录证明,被害人赵某某日向柞水县公安局报案称,日凌晨在其超时空网络俱乐部网吧上网的三名男子将网吧内的19台电脑的CPU及内存条盗走,价值18000余元,请求查处。
2、现场勘查笔录(陕公(柞)勘(号)、现场平面图、现场方位图、照片9张证明,案发现场的具体方位、布局、被盗内存条和CPU的情况。
3、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金小永辨认,党强、党琦、金小永三人对超时空网络俱乐部网吧实施盗窃。
4、QQ登录记录证明,案发当日三人的QQ在超时空网络俱乐部网吧登录。
5、价格鉴定结论书(柞价认发(2012)12号)证明,被盗物品inter酷睿i3CPU19个,劲芯4GB内存条19个,经鉴定总价格为人民币17216.55元。
6、扣押物品清单、领条、收款收据、销售单证明,被盗物品的购买时间及购买价格。被害人赵某某已将被盗物品领回,领回内存条19个、CPU12个。
7、被害人赵某某证明,日17时许,他的网吧来了三个操关中口音、二十多岁的小伙子上网玩游戏,晚上后半夜,他去房子睡觉,网管段某某在大厅里睡了,到次日凌晨6时40分,三人离开。下午14时许,他们发现19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被盗了,查看监控,发现那三人一个人偷,另两个人放哨。被偷电脑是日购置的,价值18000多元。证人段某某的证言与此陈述相互印证。
8、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日,镇安县公安局干警在工作中发现镇安县永安路双宇网吧2012年9月上旬被盗电脑内存条3个、CPU3个,总价值1980元。
9、现场勘查笔录(陕公镇勘(2012)K号)、现场平面图、现场方位图、照片9张证明,案发现场的具体方位、布局、被盗内存条和CPU的情况。
10、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金小永辨认,党强、党琦、金小永三人对双宇网吧实施盗窃。
11、价格鉴定结论书(镇价认字(2013)8号)证明,被盗物品A3670K盒电脑CPU3个、金士顿4GB内存条3个,经鉴定总价格为人民币2042.00元。
12、被害人蔡某证明,日前后的一天,他发现网吧有3台电脑没人玩,去检查,发现电脑主机箱的盖子是开的,他就马上调取监控视频,发现三天前的那天早上九点多,有三个二十多岁、短头发的小伙子,一个负责看网吧吧台的工作人员,还有两个小伙子打开3台相邻电脑主机箱盖,只用了四、五分钟就下走了3个电脑的CPU和内存条,然后那三个人就走了。3台电脑CPU和内存条总价值1980元。
12、被告人金小永供述证明,9月11日他们三人从西安坐班车到柞水县下梁镇,准备在下梁镇偷CPU和内存条,9月12日凌晨他们三人在下梁超时空网吧一包间内偷了19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CPU是英特尔的。他看人,党强和党琦偷的。当天中午到镇安县城在一广场附近的双宇网吧偷了3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CPU是AMD的,他和党琦看人,党强偷的。回西安卖了10800元钱,党强给他分了3400元。被告人党琦的供述与此供述相互印证。
13、被告人党强的供述除称在下梁镇超时空网吧由其一人动手盗窃及得赃款10500元之外,其余供述内容同以上二被告人供述。
(二十)日,被告人党强、党琦、金小永窜至宝鸡市渭滨区宝光路&金长城&网吧,由被告人金小永望风,被告人党强、党琦将4台英特尔I3型CPU和金士泰牌4GB内存条盗走。
后三被告人又窜至宝鸡市渭滨区宝光路&DS网络休闲会所&网吧,以同样的手段将6台电脑的英特尔I530型CPU和金士顿2GB内存条盗走。后三被告人将两次所盗物品以5800余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杜某。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1、报案材料证明,被害人张某于日向公安机关提交报案材料一份称:日左右凌晨3时至6时金长城网吧4台电脑内存条和CPU被盗,价值3560元。
2、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金小永的辨认,三被告人对金长城网吧实施盗窃。
3、QQ登录记录证明,日晚至17日早7时许,三被告人的QQ均在金长城网吧登录。
4、被害人张某证明,日前后的一天早晨,他在交接班过程中发现网吧的4个CPU和4个内存条被人偷了,查看监控录像,在凌晨3时多,来了两个上网的人,都大约20多岁,其中一个望风,另一个就在桌子下面拆电脑上的CPU和内存条,网管来的时候,望风的就把桌子下面的那人叫起来,到早晨六时左右,两人离开了网吧。被盗的CPU是I32120,内存条是金士泰4GB的,共价值3560元。
5、报案材料证明,被害人王某让于日向公安机关提交报案材料一份称:日凌晨发现DS网络休闲会所网吧6台电脑金士顿牌2GB内存条和I3530型CPU被盗,价值6000元。
6、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金小永辨认,党强、党琦、金小永三人对DS网络休闲会所网吧实施盗窃。
7、被害人王某让证明,日早上8时许,他的网吧的经理发现网吧温馨区中的5台电脑主机的内存条、CPU不见了,就告诉他,他去看了后,就报案了。被盗了6个CPU和6个内存条,总价值6000元。是三个大约20多岁的男子盗窃的。
8、被告人金小永供述证明,9月17日,他们三人在宝鸡市文理学院附近DS网络休闲会所网吧偷了3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CPU是英特尔,他看人,党强和党琦偷的。之后又在宝鸡渭滨区金长城网吧偷了六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CPU是英特尔的,他看人,党强和党琦偷的。回西安卖了5800元,党强给他分了1800元。被告人党琦的供述与此供述相互印证。
9、被告人党强供述证明,9月16日他们三人又到宝鸡市偷了2家网吧(名字记不清了),都是那俩个看人,他动手偷的,其中在宝光路上一家网吧偷了3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在文理学院附近一个网吧偷了6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牌子都记不清。第二天回到西安还是卖给杜某,卖了5000多元钱,给他分了2000元钱。
(二十一)日,被告人党强、党琦、金小永窜至延安市汽车站附近&E百度网络&网吧,上网至次日早晨,由被告人金小永望风,党强将1台电脑的英特尔牌I3-530型CPU和内存条盗走。
后三被告人又窜至延安市中心街&QQ网城&网吧,以同样的手段将6台电脑的英特尔I3-2120型CPU和金士顿牌1333型4GB内存条盗走。
日,被告人党强、党琦、金小永窜至榆林市榆阳区广场&小蚂蚁网络会所&网吧,以同样的手段将8台电脑的英特尔牌I3-2100型CPU和金士顿牌4GB内存条盗走。后三被告人将三次所盗物品以5000余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杜某。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1、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警大队南市中队情况说明证明,E百度网络网吧确实发生被盗,但是被害人未能报案,故没有现场勘查,同时无实物,物价局不予估价。
2、QQ登录记录证明,党强、党琦、金小永的QQ在该时段在E百度网络网吧登录。
3、证人邓某证明,其是宝塔区E网络会所管理员,日凌晨4时许,发现电脑内存条和CPU各1个被盗了,内存条和CPU总价值800余元。
4、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金小永辨认,党强、党琦、金小永三人对QQ网城网吧实施盗窃。
5、供货合同证明,被盗物品的单价、购买时间,被盗物品总价值为5820元。
6、QQ登录记录证明,党强的QQ在QQ网城网吧登录。
7、证人张某某证明,日15时30分,QQ网城网吧来了4个人,他们先进了一个包间,待了约半小时左右,4人又进了另一个包间,待了十几分钟后,4人先后从网吧离开,18时许,网吧工作人员发现6个2GB内存条,6个CPU被盗。CPU为IntelI3-2120型,内存条为金士顿4G/1333型,共计价值5280元。
8、报案材料证明,日16时40分,被害人闫某报案称,日9时至10时40分榆阳区小蚂蚁网吧休闲区8台电脑的i32100型CPU和金士顿4GB内存条被盗,价值6960元。
9、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金小永辨认,党强、党琦、金小永三人对小蚂蚁网吧实施盗窃。
10、QQ登录记录证明,日,三被告人的QQ均在榆阳区小蚂蚁网吧登录。
11、证人刘某某证明,日早7点多,小蚂蚁网吧网管打扫卫生,有三个小伙子在网吧前面的电脑前睡觉,网管让他们到后面的休闲区去睡,当网管打扫到休闲区时,那三个小伙子走了,同时网管发现休闲区内的8台电脑后盖被撬,8个内存条及8个CPU被盗。8时半他接到网管打的电话,了解情况后,报了案。
12、被告人金小永供述证明,9月19日,他们三人在延安市汽车站附近E百度网络网吧偷了一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CPU是英特尔的,是党强动手偷的,之后又在延安市中心街QQ网城偷了7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还有一个硬盘,CPU是英特尔的,他看人,党强和党琦偷的。到9月21日,他们三人在榆林市一广场附近小蚂蚁网吧偷了8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CPU是英特尔的,他看人,党强和党琦偷的。回西安卖了五千多块钱,给他分了1900元。被告人党琦的供述,除称在QQ网城网吧偷东西无硬盘外,其它内容与金小永供述相互印证。
13、被告人党强供述证明,9月19日,他们三人又到延安市,先在中心街附近一家网吧(名字记不清了)他动手偷了7台电脑的英特尔CPU和内存条,然后又在汽车站附近一家网吧(名字记不清了),他动手偷了一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9月21日他们三人又到榆林市广场附近的小蚂蚁网吧内,他动手偷了8台电脑英特尔CPU和内存条。然后他们回到西安卖给杜某,卖了5800元,他分了2000元,其他那俩分了。
(二十二)日,被告人党强、党琦、金小永窜至山西省运城市南风广场环球财富大厦&X6穿越时空&网吧,趁四周无人之机,盗走该网吧13台电脑的英特尔牌I3-2120型CPU和金邦牌4GB内存条。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格为人民币10423.14元。
日,三被告人又窜至河南省灵宝市新华东路&鸿海连锁谊鸿&网吧,由金小永望风,党强、党琦将10台电脑的英特尔牌I3-2120型CPU和威刚1333型4GB内存条盗走。
同日,三被告人窜至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旭日&网吧,由金小永、党琦望风,党强将3台电脑的英特尔I3型CPU和金士顿牌4GB内存条盗走。后三被告人将三次所盗物品以11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杜某。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证明,日,王某某报案称日早8时左右X6穿越时空网吧例行检查时,发现网吧内13台电脑的内存条及CPU被盗,价值20000元。
2、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金小永辨认,党强、党琦、金小永三人对X6穿越时空网吧实施盗窃。
3、证人王某某出具的说明证明,被盗物品购买的时间为日。
4、鉴定意见证明,柞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受柞水县公安局委托,对X6穿越时空网吧被盗的interI3-2120型CPU13个,金邦4GB内存条13个进行了价格鉴定,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鉴定价格共计:10423.14元。
5、证人王某甲证明,日早上8点多,自己在网吧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138号至150号机子的内存条及CPU被盗,总价值2万余元。查看监控录像,看到有两个年轻男子,年龄都是二十多岁,在9月24日中午1点多进的网吧,在网吧逗留期间,这两个人多次换衣服,这二人是在9月25日早上的7点多偷的。他因故未及时报案。
6、西安至运城车票三张证明,日,被告人党强等三人乘坐汽车从西安到山西运城。
7、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日被害人苏某某报案称当日10时许,其在灵宝市东关半坡谊鸿网吧发现电脑主机内物品被盗。
8、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金小永辨认,党强、党琦、金小永三人对谊鸿网吧实施盗窃。
9、采货清单一份证明,被盗物品的购买时间、单价。被盗物品价值9750元。
10、证人苏某某证明,日早晨8时许,自己发现网吧被盗,被盗物品为10台电脑的interI3-2120型CPU和威刚1333型4GB内存条20个。从监控发现,9月26日早7时左右,有三名20多岁的男子,一人在卡座附近来回走动,另外两人在网吧大厅卡座电脑主机处来回频繁转换位置。其中两名男子用石大雷(身份证号码:03361X)和李晨(身份证号码:103618)的身份证登记上网。
1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证明,日18时许,申某某报案称,日早10时许在灵宝市豫灵镇旭日网吧内发现60、61、62号电脑的内存条、CPU被盗,请求查处。
12、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金小永辨认,党强、党琦、金小永三人对旭日网吧实施盗窃。
13、证人申某某证明,日晚,她所在的旭日网吧3台电脑的英特尔I3型CPU和金士顿4GB内存条被人偷了,次日早10时开机时发现的,被盗物品价值2610元。
14、被告人金小永供述证明,9月24日凌晨他们三人在山西省运城市一广场附近X6穿越时空网吧偷了13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CPU是英特尔的,他看人,党强和党琦偷的。9月25日凌晨又在灵宝市新华路鸿海连锁谊鸿网吧偷了10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CPU是英特尔的,他看人,党琦和党强偷的。当天中午,又在灵宝市豫灵镇汽车站附近旭日网吧偷了3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CPU是英特尔的,他和党琦看人,党强偷的。回西安卖了11000元钱,党强给他分了3500元。被告人党琦的供述与此供述相互印证。
15、被告人党强供述证明,9月24日凌晨,在运城市南风广场附近的X6穿越时空网吧,由他动手偷了13台电脑的AMDCPU和内存条。然后坐车到灵宝市,晚上在灵宝新华东路上一家网吧(名字记不清了),由他动手偷了10台电脑的英特尔CPU和内存条。然后第二天早上他们坐车朝西安走,路过一个镇子(名字不知道),他们三人又在镇子汽车站附近一家网吧(名字记不清了),他动手偷了3台电脑的英特尔CPU和内存条。之后回到西安,把东西卖给杜某,卖了11000元钱,他分了4000元,另两个每人分了3500元。
月份,杜某认识了出售电脑内存条和CPU的党强、党琦、金小永,在明知三人出售的电脑内存条和CPU等物品系三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该杜先后多次从党强等人的手中收购盗窃来的二、三百套电脑CPU、内存条等物品,共向其支付收赃款约七、八万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1、被告人党强的供述证明,2012年7月份以后偷的东西全部卖给杜某,每次都是提前电话联系杜某,杜某也知道他们卖的东西是偷来的。
2、被告人党琦的供述证明,2012年7月以后他们偷来的东西都卖给杜某。
3、被告人金小永的供述证明,2012年5月份之前,盗窃来的东西都是卖给路边收电脑配件的,5月份之后,自己和党强、党琦都会用电话联系杜某,并卖给杜某。
4、被告人杜某的供述证明,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了低价出售CPU和内存条的党强,一般通过电话联系,然后在赛格电脑城门前见面,见面是三个小伙,关中口音,那三人中的一个小伙子从身上掏出几条电脑CPU和内存条,当时他一看就知道那东西是偷来的,因为一般人不会单独卖电脑CPU和内存条的,当时他也没有问东西是哪来的。之后一直到他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几个月里那三个小伙子多次联系他,卖电脑CPU和内存条,大概买了二、三十次,有二、三百套,最多的一次是一万五千元,还有一万一千元的,其余都是几百块、几千块,一共付给他们七、八万元。他能记清的一次有一个500G的硬盘,还有就是九月初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那三人卖给他二十一套interi5的CPU、4GB内存条,每套七百元,一共一万五千元。最后一次是九月二十几号,那三人卖给他三十多套,他付了七、八千块钱。那三人每次都是从一个小包里把东西拿出来,害怕被人看见,而且价格明显低,他知道东西是偷来的。
5、通话记录证明,每次党强、党琦、金小永等人实施盗窃后均和杜某有频繁的电话往来。
6、辨认笔录证明,日柞水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组织被告人杜某对党强、党琦、金小永等三名被告人进行辨认,确认杜某非法收购的电脑CPU和内存条来自于被告人党强、党琦、金小永。
7、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日,侦查人员对杜某在西安市雁塔区百脑汇电脑城负一楼光速电子13156号摊位进行搜查。共搜查出各种品牌的电脑内存条294个,各种品牌型号的CPU48个。并已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8、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表证明,党强、党琦、金小永、杜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9、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党强于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日刑满释放。
10、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证明,被告人党强的前科情况。
11、办案说明、证明证实,被告人金小永、杜某无犯罪记录、少管记录。
1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党强等人到案的前后经过以及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党强的协助下抓获被告人金小永,在被告人金小永的协助下将杜某抓获的情况。
1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四名被告人处扣押的物品情况。
上述证据,被告人党强、金小永、党琦、杜某均无异议,被告人杜某的辩护人对部分价格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认为价格鉴定机关存在跨区域鉴定,在无实物的情况下鉴定及鉴定结论不客观等情形,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进而得出具有排他性的唯一结论,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党强、金小永、党琦于日晚21时许在咸阳市魏家泉石头村&红玛&网吧,日11时许在铜川市耀州区&自由空间&网吧、日在西安市灞桥区白鹿原鲍旗寨村&自由自在&网吧进行盗窃的指控,经查,在&红玛&网吧被盗案中,在被盗时间方面,被害人张某所称与证人沈某某所称时间及被告人党强、金小永QQ登录记录显示的时间均不一致;在被盗物品种类、数量上,受害人张某与证人沈某某及三被告人的说法也均不相同;在作案人数上,证人沈某某证明作案人为1人。在&自由空间&网吧被盗案中,被害人何某某在报案及接受询问时均称被盗时间为日中午11时许,何当日就报案并接受公安机关询问,而本案四被告人在日前已被羁押。在&自由自在&网吧被盗案中,仅有被告人供述,缺乏被害人报案、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陈述等基本证据,无法确定党强等三被告人是否在该网吧作案,均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对上述三起盗窃的指控,本院不予认定。综上,被告人党强、金小永、党琦共盗窃作案36起,盗窃金额元,其中党强参与作案32起,参与分赃3起,盗窃金额元;被告人金小永参与作案36起,盗窃金额元;被告人党琦参与作案34起,参与分赃1起,盗窃金额元。被告人杜某多次收购赃物,价值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强、金小永、党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杜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党强、金小永、党琦、杜某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党强、金小永、党琦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相互配合,属共同犯罪,其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确,积极参与,共同实施行为。被告人党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作案时年龄未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小永到案后能够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并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党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能够退缴部分赃物,酌情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严重,法律依据不足,被告人杜某的辩护人关于杜某犯罪情节的辩护观点及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但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杜某宣告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党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被告人金小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被告人党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被告人杜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作案工具手机,扣押的被告人党强赃款一千五百元,被告人金小永赃款三百元,被告人党琦赃款四百九十八元及赃物CPU、内存条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刘惠春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兰国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贾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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