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4万元赃款已退e租宝会不会跑路判刑

龙岩一国企高管受贿70余万元 一审被判刑十一年
12月10日下午,永定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国企副总涉嫌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曾某森有期徒刑十一年,处没收财产10万元,没收已退赃款70万元及追缴赃款719元。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曾某森受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派,担任华盛企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龙岩市昆润天然气有限公司董事长、龙岩市中科红土地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期间,在为借款企业审批发放拆借资金、银行委托贷款和昆润公司租赁办公楼等业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企业负责人贿赂共计人民币70.0719万元。
(通讯员 陈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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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78910甘肃省二院两主任受贿12.4万元 案发后已退回所有赃款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年逾半百的贾晓冬原是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任职期间,他和该院原器械科主任邹传剑各拿了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的12.4万元回扣。后经人举报,二人的受贿行径浮出水面。9月16日,昔日两主任并肩站在城关区法院受审。法庭上,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供认不讳,对受贿金额不予认可。该案将定期宣判。
贾晓冬任省第二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期间,由于可以制订试剂药品的采购计划,一些医疗器械供货商闻风后主动巴结。2005年6月的一天,贾晓冬的大学同学――天瑞公司总经理张某找到他,向他推荐自己独家代理的德赛生化试剂和血球试剂。张某承诺,如果合作成功,他将按货款的5%给贾晓冬提取回扣,两人随即达成合作协议。后在贾晓冬的引荐下,张某又结识了负责采购检验药品试剂的器械科主任邹传剑,并答应同样给其好处。3年间,二人各拿了张某的12.4万元回扣。2008年7月,省卫生厅实行药品统一招标,药品价格下降。见无利可图,张某停止向两人送回扣。今年年初,我省医疗系统查处系列贪腐案时,经人举报,邹传剑的受贿行径被发现,贾晓冬也随即落网。破案后,两人退回全部赃款。
当天的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贾晓冬、邹传剑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二人构成受贿罪。二被告人均对检方指控的罪名供认不讳,但对受贿金额持有异议。贾晓冬称,3年中,科室外出学术交流等费用都是从这些回扣中支付,自己实际拿到手的钱为6万余元,并以身患糖尿病等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邹传剑也辩称自己只拿了4万余元,其辩护律师认为,邹传剑有自首及立功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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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城管队长受贿6.7万元被判刑两年
作者:刘麦
  南海网海口9月9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 通讯员 吕莹玉)原海口市某城管执法大队中队长刘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7万元。9月9日,南海网记者获悉,美兰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刘某某今年47岁,海口市人,原系海口市某城管执法大队中队长。刘某某于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任中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林某某、陈某明、陈某孝雨、陈某玉、黄某飞、黄某智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7万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这些受贿全部来自于违建受贿。
  美兰区法院认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退出的赃款人民币6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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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广西阳朔牛B国土局长
受贿被判刑十年却未坐一天牢   原阳朔县国土局局长石宝春,被人揭发受贿。2010年7月,石宝春因受贿23万元被桂林七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离奇的是,至今为此,石宝春没有坐过一天牢,在外面找到小三又生了小孩,还坐飞机四处旅游,住高星级宾馆,生活过得悠闲自在。国法何在?为什么贪官抓不完,禁不绝?是谁在帮他,保他?  牛B局长服刑期间,尽尝悠闲快活,还找小三生子。  石宝春是原来的阳朔县国土局局长,自以为有县领导罩住,贪得无厌,经常向开发商吃拿卡要。日,因被揭发受贿,石宝春被桂林检察院传唤,在其已交待部分收受巨额贿款事实的情况下,第2天即被取保候审。日,又被桂林七星区法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桂林七星区法院认定3次共受贿23万元,被判10年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从被抓到被判10年徒刑到今天(日),已经1844天,石宝春没有坐过1天牢,却过着买豪宅、住豪宅,找小三生子,开高档车、乘飞机,全国各地外出游玩的悠闲生活。  据了解,被抓前的1个月,石宝春还和他人乘飞机去内蒙古的呼和浩特、黑龙江的满州里、哈尔滨等地,前后历经10多天。  石宝春被判刑后,一直保外就医,没有坐过1天牢。  日,石宝春被桂林七星区法院认定3次共受贿23万元,被判10年有期徒刑。同年,在美丽如画的“阳朔印象刘三姐”对面的“书童?国际苑”小区,石宝春一口气买下了26栋2单元6/7层的全部复式房,总面积达500平方米。2011年,石宝春买了一台大众途威越野车,此车的价值约40万元,当然了,他为掩人耳目,自作聪明地将车子挂在他儿子的名下,事实上他儿子一天也没开过车子,一直是他自己开。同年,石宝春找小三,如今孩子已3岁多了,一起住在桂林七星区辅星路13号4栋1单元9-1号。服刑期间,石宝春不仅开车往来于桂林、阳朔之间,还前往柳州、河池、南宁等地,也乘飞机前往广东、山东、四川等地,每到一地,都入住高档酒店。更精彩的是2011年12月石宝春还邀请一批人共同乘飞机前往四川成都和该省风景胜地。从被判刑起,石宝春没有坐过1天牢,他在微信给自己起的名居然是“笑看风云”、“红风之景”。这样的人入狱服刑会有生命危险吗?他获得保外就医要付出多大经济代价和动用多少人事关系?这背后难道没有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吗?  石宝春受贿不止23万元  其实, 石宝春受贿不止23万元,与他一起参与受贿的还有李永健(原阳朔县分管国土、建规的副县长,住石宝春在阳朔的复式房楼下)、明龚(原阳朔县建规局局长)等人。阳朔城中城开发商陈志刚在桂林检察院做笔录时说:月,罗遗玲(原城中城公司副总经理)列了一份包括县领导在内的20多人的"拜山头"名单,给名单上的每个人送钱的数额有10万元、5万元、1万元或几千元不等,共有几十万。月份时拜山头时,由罗遗玲经手送给李永健10万元。月份,罗遗玲经手送给李永健10万元;2004年8月,罗遣玲为了碧莲峰那个项目送给李永健10万元。  有钱能使鬼推磨,石宝春、李永健得了好处,至少让罗遗玲、陈志刚少交1000万元土地出让金。阳朔干部的办事效率实在高,一天办完土地出让金的事,且世界闻名的西街口的土地出让金仅为686元/平方米。日,罗遗玲、陈志刚签订合伙开发蟠桃路项目协议,并给县国土局写报告;石宝春签发文件报李永健,李永健随即签字同意,当天罗遗玲、陈志刚将蟠桃路2246平方米的154万土地出让金,交到县土地出让金专户。而之前的2003年9月,位置较偏的城中城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已高达5140元/平方米。  对此,陈志刚在桂林检察院笔录中也承认:“土地出让金,我们少交了许多(实际上我只交了154万的土地出让金,我感觉便宜了许多)”。  李永健受贿时价65万元的商铺  在阳朔官场上,好多官员都不希望石宝春被关进去,为什么呢?当年,石宝春被桂林检察院传唤,立马有人活动关系,将石宝春取保候审,保了出来。石宝春回到阳朔的时候,多名县领导为石宝春压惊,特别是阳朔县人大副主任李永健。  李永健以丁玉甜的名义受贿城中城B110商铺,盘海律师以丁玉甜的名义为自己签署《授权委托书》,为李永健打官司,开创受贿人以诉讼方式追索受贿物的先河。  2004年李永健没有支付定金,便以丁玉甜(丁是李的妻姐)的名义签订B110铺《房地产认购书》。该认购书没有填写正常交易必须填写的“付款方式”、“签订时间”条款内容,也没有填写交付“定金”的金额。  2004年6月罗遗玲按照李永健的要求,找城中城公司前售楼部经理和售楼员开具收到B110商铺648925元购铺款内容的虚假《收据》。  2004年11月李永健没有支付任何款项,便以丁玉甜的名义签订了一式四份的B110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没有填写“付款方式及期限”的条款内容,没有填写交付购铺款的金额和时间,连合同编号也没有填写。签完合同后,也没有取走属于买受人的那份合同。  2005年2月罗遗玲以丁玉甜的名义签订B110商铺的《租赁合同》,收取现金租金交给李永健,直到2006年7月。从2006年8月起承租人按李永健的要求,将租金存入丁翠林(李的妻子)的账户。  2011年9月,城中城公司将B110商铺出售给第三人后,盘海律师以丁玉甜名义为自己签署一审、二审、再审《授权委托书》,在《起诉状》、《上诉答辩状》上签写“丁玉甜”,并在一审《授权委托书》、《付款情况说明》上捺印假指印。都有鉴定书为证。  每次开庭,盘海律师都以丁玉甜身体不适为由,拒绝我们向法院提出,丁玉甜本人应出庭讲清事实的要求。再审立案审查开庭和再审开庭时,盘海律师向法庭出示丁玉甜患“脑梗死”、“焦虑状态”等不能到庭的《疾病证明书》。但是,该期间患有“脑梗死”、“焦虑状态”等疾病的丁玉甜还远赴迪拜、香港、澳门、杭州等地旅游。  诉讼过程中,桂林中院曾向广东佛山丁玉甜的住址寄送《传票》、《判决书》,可是此两份法院专用邮政专递居然都是盘海律师赶赴佛山以丁玉甜的名义签收的(有鉴定书为证)。你想为什么会这样?  一审、二审判我们赔丁玉甜80万元,还不用返还约35万元房租。我们不服判决,提请在广西高院再审。日李永健带着盘海律师去南宁出庭;2014年元月14日,李永健再次带着盘海律师去南宁,17日广西高院签发指令桂林中院再审的裁定,18日李永健、盘海律师才离开南宁。这难道是巧合吗?反正我不相信。就在昨天,桂林中院又裁定将案件发回阳朔法院重审,案件又回到阳朔县人大副主任李永健的管辖范围,李永健又有了混淆事实,颠倒黑白的机会。我们拭目以待。  我们现在实名举报石宝春被判刑但未服刑,他在外享尽荣华富贵、悠闲快活,找小三生子。请上级公检法查处,我们还将向中纪委网站举报,深挖抓出石宝春的保护伞!其中阳朔县人大副主任李永健就是保护伞之一。  实名举报人:桂林阳朔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六月一十八日  附:  石宝春受贿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info//      石宝春外出记录表  注:不完全统计  序号 外出时间 外出地点 住宿酒店  1
柳州 广预宾馆  2
南宁 九龙东方酒店  3
南宁 航洋万豪酒店  4
河池环江 上东美林宾馆  5
山东德州 蓝天旅店  6
四川成都 岷山饭店  7
南宁 世纪金冠商务酒店  8
四川成都 四川濠璟酒店  9
广东广州 广州翠岛水电度假村  10
南宁 相思湖国际大酒店  11
南宁 银林山庄  12
南宁 地凯商务酒店  13 石宝春乘CA4324航班飞机从桂林去成都,去成都石宝春订了9机票;7天后,从成都乘CZ3242航班飞机返回桂林,回桂林时订了6机票。
楼主发言:40次 发图:
  啊,有这事呀,真该好好查一下,不然法律一点用都没有了!
  保了出来。石宝春回到阳朔的时候,多名县领导为石宝春压惊,特别是阳朔县人大副主任李永健。
又一部官场现形记呀
  建议楼主向最高检和最高法院以及司法部和中央政法委和中纪委反映情况!人家有能耐不坐牢,你在广西估计是搞不定的!
  后台后台后台后台,  判刑十年却未坐一天牢。
  顶一下。
  .cn/read-htm-tid-820572-ds-1.html
  @帮帮我12345 6楼
17:01:37    -----------------------------  鉴定报告证实造假,  那么造假之人为何不被处理?  阳朔水深。
  最高检:今年将严查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  正文 我来说两句(59人参与) 报名试驾BMW赢莱卡相机扫描到手机关闭日19:37来源:新华网 手机客户端  保存到博客  大|中|小打印  新华网北京3月1日电(记者陈菲、杨维汉)记者1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从今年3月起将组织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工作。  为全面落实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监所检察部门将在专项检察活动中,在全国范围内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视发现各类问题并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查处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务犯罪案件。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将建立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备案审查制度。  近年来,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把刑罚变更执行检察作为监所检察的工作重点,不断加大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力度,既监督纠正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问题,也监督纠正法院、监狱管理部门裁定、批准不当问题。通过检察监督刑罚变更执行,检察机关还严肃查办了一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  /58773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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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今年将严查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  新华网北京3月1日电(记者陈菲、杨维汉)记者1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从今年3月起将组织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工作。  为全面落实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监所检察部门将在专项检察活动中,在全国范围内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视发现各类问题并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查处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务犯罪案件。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将建立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备案审查制度。  近年来,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把刑罚变更执行检察作为监所检察的工作重点,不断加大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力度,既监督纠正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问题,也监督纠正法院、监狱管理部门裁定、批准不当问题。通过检察监督刑罚变更执行,检察机关还严肃查办了一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
  作者绝对是牛人
顶你一下 希望你再接再厉发扬光大 能都登上搜狐首页啊
在这里 这  样的帖子太多了
大多数都会石沉大海啊
也会旷费你这么大精力搞出来的真才实据  作者绝对是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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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会旷费你这么大精力搞出来的真才实据
  李如林在专项检察活动第一阶段督促检查情况汇报会上指出  严肃查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违法犯罪问题  正义网北京6月3日电(记者戴佳)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下午召开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第一阶段督促检查情况汇报会。高检院副检察长李如林在讲话中强调,各地检察机关要加大专项检察活动工作力度,严肃查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违法犯罪问题,力争发现一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查处一批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在听取3个工作组的汇报后,李如林对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第一阶段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他指出,各地检察机关对专项检察活动高度重视,基本摸清了“三类罪犯”的情况和底数,发现了一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形成了一定的声势,为开展下一阶段活动奠定了良好基础。  李如林要求,各地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政法委文件精神和高检院部署要求,抓紧抓好第二阶段专项检察活动。一是进一步突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发现一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查处一批职务犯罪案件。二是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省份进行督促检查,推动专项检察活动全面、有序、深入开展,确保取得实效。三是协调解决专项检察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是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检察活动的宣传。  据了解,5月中下旬,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先后派出3个工作组,分赴河北、内蒙古、辽宁、河南、重庆、四川等6个省,对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检察活动第一阶段清理摸底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核实、纠正和查处违法问题的第二阶段专项检察活动将从今年6月开始,为期5个月。
  石宝春受贿不止23万元
  李永健受贿时价65万元的商铺
  有钱能使鬼推磨,石宝春、李永健得了好处,至少让罗遗玲、陈志刚少交1000万元土地出让金。
  围观一下,看看搞得了多大的蛀虫出来?
  有钱能使鬼推磨
  能不能打倒这帮畜生看楼主运气啰 这样的蛀虫到处都有啊  
  邮政专递实物返单显示:桂林市人大21号、最高检22号、广西区党委、区人大、区纪委、区检23号、桂林市检24号、中纪委25号签收本举报信。试目以待。
  记者去法院采访
不得带手机、采访本和笔进入。  今天到桂林七星区法院采访网友反映原阳朔国土局长石宝春受贿被判刑十年未坐一天牢一事,享受高规格待遇 。上午采访,刑庭庭长覃某说在机场,约好下午3点半,要求采访时不得录音录像。我答应了,结果下午3时22分, 快到法院时,该法院政工科长何某来电说,覃某要去中院汇报工作,晚点到。  何某还说到门口安检处对接,我还以为,七星区法院这么客气呀!那覃某晚点到也无所谓。谁知到了安检处, 何某和法警们说我的包不用过安检了。一听,我觉得待遇好么,按规定是要过安检的。谁知,何某和法警们又说: “你的包不能带进去,保管在外面的储物柜”。我拿手机、采访本和笔出来,被告知这些物品要一并放在储物柜, 法院会提供纸和笔的,说是中院这样要求的。  当时,一些开庭的群众,包过安检后连同手机也带进去了。进去后,法警又过来跟何某说,说我身上还有金属物品,我掏出一串钥匙来,说没有录音录像的,法警离去。真是奇怪!为什么旁听人员带包带手机都可进去,而 记者进法院采访,包、手机、采访本和笔都不让过安检,直接告知不能带进去,不知是哪条法律规定的?从业这么 久,也去法院采访过多次,还第一次遇上由必须法院提供纸笔的。  不带包、手机、采访本和笔,我也同意放在外面保管了。但进去后没多久,政工科长何某又说,刑庭庭长覃某又没时间过来了,要等下星期分管副院长回来再接受采访。不知是他们心虚,还是故意为难或者其他原因?但也不至于不给记者带采访本和笔进法院吧!
  据了解:这些天石回到阳朔了,住进他位于6/7楼的复式楼(没有电梯),说明他身体好的很;也有生活自理能力;更没有危及生命的疾病。这种情况下却能监外执行。为什么?你懂的!
  将逐步发各相关公权力单位签收举报信的实物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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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图有真象。  本月23日,实名举报人通过邮政专递向桂林市检察院实名举报石宝春、李永健、明龚、盘海等人的不法行为,25日收到桂林市检察院签收举报材料的邮政实物返单。依法桂林市检察院有落实、查处、回复实名举报内容的责任。我们试目以待。  
  楼主,这是党国的天下,你以为你有一片天呀!
  石宝春受贿被判刑十年却未坐一天牢,试问桂林七星区法院、桂林检察院、阳朔县公安局:  桂林七星法院决定石宝春暂予监外执行,“经诊断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事实和依据是什么?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桂林七星法院决定石宝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没有期限限制,存在“一定到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桂林七星法院是否建立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台账?石宝春存在“脱管漏管”现象是否是七星法院没有建立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台账的原因?还是阳朔县公安局没有正确履行监督石宝春职责?  桂林市检察院是否掌握石宝春情况?是否曾履行职责,监督石宝春?  造成桂林市检察院没有掌握石宝春情况,对石宝春无从监督的原因是什么?
  本月23日广西区检崔智友检察长的代表汪松青签收我们的实名举报石宝春、李永健等人不法行为的材料。依法广西区检应指导、监督下级检察院正确、确实履行法定职责。  我们试目以待。    也请大家共同见证习大大的“灭蝇打虎”之风是否吹到广西,是否吹到桂林!
  本月22日,我们实名给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的举报材料被签收。该材料举报石宝春被判10未服刑1天,依法最高检应指导、监督下级检察院正确、确实履行法定职责。我们试目以待。  我们试目以待。也请大家共同见证习大大的“灭蝇打虎”之风是否吹到广西,是否吹到桂林!
  本月21日,我们向桂林人大赵乐秦主任实名举报石宝春、李永健等人不法行为的举报信被签收。李永健是阳朔县人大副主任,是赵乐秦主任的属下。依法桂林市人大主任及常委会履行监督下级各级公检法司和下级领导的职责。  我们试目以待。  也请大家共同见证习大大的“灭蝇打虎”之风是否吹到广西,是否吹到桂林!  
  本月23日,我们实名向广西区人大彭清华主任(广西区党委书记)举报石宝春、李永健等人不法行为的举报信被签收。李永健是阳朔县人大副主任,是广西区人大主任的属下。依法广西区人大主任及常委会履行监督各级公检法司和下级领导的职责。  我们举报内容涉及石宝春受贿、脱逃行为,以及李永健、桂林七星法院、桂林市检察院、阳朔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和阳朔县司法局公职律师盘海伪造《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代李永健以诉讼方式追诉受贿物的行为。  我们试目以待。也请大家共同见证习大大的“灭蝇打虎”之风是否吹到广西,是否吹到桂林!  
  本月23日,我们实名向广西区纪委举报石宝春、李永健等人不法行为的材料被签收。  依法广西区纪委履行指导、监督桂林纪委履行查处县政府及公检法司的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职责。  我们举报内容涉及石宝春受贿、脱逃行为,以及李永健、桂林七星法院、桂林市检察院、阳朔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和阳朔县司法局公职律师盘海伪造《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代李永健以诉讼方式追诉受贿物的行为。  我们试目以待。也请大家共同见证习大大的“灭蝇打虎”之风是否吹到广西,是否吹到桂林!  
  关于受理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的公告  时间:  作者:  新闻来源:广西检察网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政委〔2014〕5号)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确保刑罚执行变更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中旬至12月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为畅通群众举报途径,拓展案件线索来源,便于社会对专项活动的监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开举报电话、微博、地址如下:1、举报电话:;2、微博:“广西检察”(人民网、新华网、正义网);3、来信邮寄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邮政编码530028。为及时将查处情况回复举报人,举报时请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帮帮我12345 22楼
22:15:51  记者去法院采访
不得带手机、采访本和笔进入。  今天到桂林七星区法院采访网友反映原阳朔国土局长石宝春受贿被判刑十年未坐一天牢一事,享受高规格待遇 。上午采访,刑庭庭长覃某说在机场,约好下午3点半,要求采访时不得录音录像。我答应了,结果下午3时22分, 快到法院时,该法院政工科长何某来电说,覃某要去中院汇报工作,晚点到。  何某还说到门口安检处对接,我还以为,七星区法院这么客气呀!那覃某晚点到也......  -----------------------------  说明桂林七星区法院心虚,有问题!
  判刑十年不坐牢 私自外出不报告  网曝阳朔原国土局局长石某因受贿罪被判刑,但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私自外出多地  警方通报称石某确有不请假就外出的情况,并对其进行训诫和警告  南国早报网-南国早报记者 邓振福  近日,有网友发帖反映称,原阳朔县国土局局长石某,在2010年7月,因受贿罪被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石某没有坐过一天牢,还多次出现在广州、南宁、柳州和河池等地,甚至坐飞机去四川成都。   7月3日,阳朔县公安局对此事通报称,经核实,石某只有去南宁和广州两地寻医就诊时请了假,网帖中反映的石某去的其他地方都未请假,违反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管理规定。警方对其进行教育谈话和训诫,提出警告,并将情况向桂林市七星区法院进行通报   不用服刑还能去外地   石某在2002年至2008年期间,任阳朔县国土局局长。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桂林市检察院取保候审。日,桂林市七星区检察院指控石某犯受贿罪,向七星区法院提起公诉。其间,法院和公诉机关多次申请延期审理。日,石某被七星区法院取保候审。   日,七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石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判决石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继续追缴石某尚未退出的赃款17万元,石某退出的赃款6万元没收上缴国库。在法定期限内,石某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但发帖网友反映,日法院判决后,石某并没有被送进监狱。在2010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石某不仅开车往来于桂林、阳朔之间,还前往柳州、河池、南宁、广州等地,甚至乘飞机前往山东和四川等地。帖子称,石某和情妇生子,过着住豪宅、开高档车、乘飞机、四处游玩的悠闲生活。而且石某至今未退出17万元赃款。   当事人称“外出寻医”均请假   6月26日下午,南国早报记者针对此事来到阳朔县公安局采访。该局阳朔镇派出所的黎警官,电话联系上石某了解情况,石某称在家中养病。记者提出当面采访石某,石某不愿意见面,只是在电话里向记者介绍了情况。   石某说,网帖所反映的情况部分是不真实的,他之前是因患心脏病和膀胱癌被七星区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并没有找情妇生子。他早已与前妻离婚,现任妻子嫁给他之前已生育一个小孩,是带着小孩嫁过来的。对于反映他去南宁、柳州、河池以及广东、四川等地,他说目的都是为了寻医,而且外出前都向阳朔镇派出所请了假,得到同意后才去这些地方。他承认没有退出17万元赃款,是因为自己看病就医需要钱,已经没钱退了。去外地的飞机票也是别人帮出的钱,自己现在旧病复发,还需要钱医治。   警方称已警告 法院未出结果   7月3日,阳朔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得知网友举报后,局领导十分重视,派人仔细进行了核查。基本情况是,日,七星区法院送来一份对石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书,原因是石某患风湿性心脏病、膀胱癌。由阳朔县公安局负责对石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监管工作。石某曾两次向阳朔镇派出所请假前往南宁、广州两地寻医就诊。网帖中所反映石某离开桂林去往柳州、河池、成都等地点,石某均没有向阳朔镇派出所请假报告。该局已对他进行教育谈话,进行训诫,提出警告,并将此情况通报给桂林市七星区法院。   6月27日上午,南国早报记者曾来到七星区法院采访石某一事,书面提了6个要采访的问题。经该院政工科何科长联系,该院刑庭的覃庭长答应6月27日下午3时30分接受采访。记者依约按时进入法院采访,但何科长称,覃庭长被叫去桂林市中级法院汇报情况,可能晚点回来,让记者等一下。不久,何科长又称,覃庭长提出等分管副院长回来,6月30日再接受采访。到了6月30日上午,桂林市中级法院宣传科余科长来电,称法院会在3天内回复媒体。7月2日至3日,记者再次与何科长联系采访事宜。何科长称,该院领导十分重视此事,正在派人调查,表示肯定会依法办案。记者提出,等此事有调查处理结果时,可否通报媒体,何科长没有回应。
  @帮帮我12345 38楼
12:08:04  判刑十年不坐牢 私自外出不报告  网曝阳朔原国土局局长石某因受贿罪被判刑,但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私自外出多地  警方通报称石某确有不请假就外出的情况,并对其进行训诫和警告  南国早报网-南国早报记者 邓振福  近日,有网友发帖反映称,原阳朔县国土局局长石某,在2010年7月,因受贿罪被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石某没有坐过一天牢,还多次出现在广州、南宁、柳州和河池等地,甚至坐飞机去四川成......  -----------------------------  每到关鍵时候石某就生病了,是真病吗!是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病吗!不是!  2008年4月,石某到海南岛旅游,没病;2009年4月,石某带着一大批人去内蒙古呼市、黑龙江满洲里、哈尔滨旅游10多天,没病;半个月后,6月1日,被抓就马上生病了,这病生的真是时候。这5年来,他可以想去哪就去哪,经常开着车往来于桂林一阳朔之间,并做生意,还带着8个人,一起去四川快活,哪象是生病的样子,哪象是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病人?  如今,被举报了,石某又生病了。可这些天石某还可以步行上下7楼。石某想以此免去坐牢。  保护伞不倒,李永健之流不受查处,石某还是“生病”不止,法律何在?公平正义何在?
  狗官人人诛之
  广西阳朔牛B国土局长 受贿被判刑十年却未坐一天牢  /thread--1.html
  石某对记者说:......。他承认没有退出17万元赃款,是因为自己看病就医需要钱,已经没钱退了。  ------------------------------------------------  石某的上述辩解不仅不符事实,更说明桂林七星法院不执行自己的判决书,包庇罪犯。  2010年,石某一口气买下阳朔书童国际苑小区约500平方米的复式房,用去约200万。2011年,石某用儿子的名义买下一辆小汽车,用去40万。  买房,买车有钱,执行法院判决书的没钱了?!这不是没钱,而是桂林七星法院不执行自己的判决书,包庇罪犯。更说明石有保护伞,有李永健等人之流的保护伞。  除非这价值200万元的500平方米的复式房、40万元小汽车又是受贿来的,提请纪委、检察院核实、查处。
  除非这价值200万元的500平方米的复式房、40万元小汽车又是受贿来的,提请纪委、检察院核实、查处。  实际上,从石宝春的正常、合理收入已可知,他怎么可能有钱买这房、这车?这房、这车应是受贿而来。
  继续顶
  如下判决中,关于受贿23万元的原因与事实不符,且陈志刚、罗遗玲至少向石宝春、李永健行贿120万+39万(有证据证明)。  【标
题 】石宝春受贿罪一案  【审理机构】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文书字号】(2009)星刑初字第277号
  【审结时间】二0一0年七月九日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星刑初字第277号  公诉机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宝春,男,日生,身份证号:237014,汉族,研究生文化,2002年至2008年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住阳朔县响水桥6号4楼。因涉嫌受贿罪,日被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莫凌侠、苏劲松,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桂市星检刑诉字[2009]第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宝春犯受贿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日本院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天。日公诉机关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日建议恢复审理,同年3月23日再次申请延期审理, 4月23日建议恢复审理。因被告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又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宝春及其辩护人莫凌侠、苏劲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阳朔县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中城公司)分两期开发阳朔县城中城项目,并与阳朔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规定城中城公司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土地出让金。项目开工后,城中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了达到延期支付一、二期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及在城中城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获得方便之目的,城中城公司总经理陈志刚与公司负责外联的副总经理罗遗玲便商量送钱给时任阳朔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石宝春。月的一天下午,罗遗玲在桂林榕湖饭店送给石宝春20万元现金。2005年春节前,罗遗玲在桂林微笑堂商厦地下停车场,送给石宝春2万元。2006年中秋节前,罗遗玲到石宝春办公室,送给石宝春1万元。共计23万元。石宝春在收受财物后消极履行催缴出让金的职责,导致按合同约定应在日前交付的一期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13万余元,于2004年12月底才缴清;同时利用职务之便与城中城公司签订了二期用地的补充合同,重新约定了二期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期限,并且由于其消极履行催缴出让金的职责,导致按补充合同约定应在日前交付的二期出让金205余万元,在2006年6月才缴清,为城中城公司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案发后,被告人石宝春已退60000元赃款。被告人石宝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列举的证据如下:1、城中城一、二期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2、被告人石宝春的供述;3、证人罗遗玲、陈志刚、韦星光、陈素雄、刘中坚、凤菲的证词;4、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据;5、其他书证。  被告人石宝春辩称,其先后三次共收到了罗遗玲送来的23万元。但罗遗玲送钱并未说明目的,被告人亦不知其为何送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收受财物后,利用职务之便与城中城公司签订补充合同,重新约定二期用地出让金的缴纳期限,同时消极履行催缴出让金的职责,导致城中城项目一、二期土地出让金延期缴纳,为城中城公司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没有事实根据。城中城项目是在政府和项目指挥部的指导下运作的,被告人无权决定二期用地出让金的缴纳期限及可否延期缴纳,故被告人是无罪的。  辩护人莫凌侠、苏劲松认为,1、石宝春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城中城项目是阳朔县旧城改造重点工程,阳朔县政府为此专门成立了指挥部,而石宝春并不是指挥部成员。城中城项目用地以什么价格以及出让金的缴纳时间,均是由政府及其成立的指挥部来决定的,国土资源局无权决定,国土资源局与城中城公司签订补充合同是执行政府的决议,石宝春作为局长只不过是在履行职责而已,并非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石宝春利用职务之便签订合同。2、石宝春没有为城中城公司谋取利益。罗遗玲承认三次给石宝春送钱时,都没有提过缓缴出让金的要求,石宝春也从没答应过罗遗玲和陈志刚什么。既然送钱人没有具体请托,被告人也没有对送钱人作出具体承诺,而且也没有为送钱人谋取利益,受贿罪就不能成立。3、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改变了对被告人的指控范围,但没按法定程序变更起诉,法院对被告人石宝春案应当按照起诉书的内容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 日,城中城公司通过竟拍,取得了阳朔县叠翠路与城中路交汇处面积为3090平方米的土地出让使用开发权,并与阳朔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金总额元。出让金的缴纳时间为:日前缴纳8200000元,日前缴纳1800000元,日前缴纳5882600元。合同签订后,阳朔县城中路(南段)整治工程指挥部又综合城中城公司的设想,于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并经政府同意将城中城公司用地周边的建设银行、度假饭店、汽车公交公司、旅游公司等单位的部分地面建筑拆除后约1000平方米的土地一并整体规划开发建设(即城中城公司二期项目)。由于当时拆迁工作未完成,二期项目土地的出让尚不具备签订合同和履行的条件,为不耽误项目进程,指挥部决定采取边拆迁边开发边完善手续的方式进行。  2005年1月,桂林市纪委对城中城公司二期用地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指出了程序上违规违法的问题后,阳朔县政府即召集相关部门和城中城公司协商,提出了整改意见。此后,阳朔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该整改意见精神,于日与城中城公司签订了二期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将日期前移到了日,合同约定城中城公司二期项目用地999.89平方米,出让金为元。同时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约定城中城公司应在日前缴纳出让金元,在日前缴纳2055773元。  在城中城项目的开发过程中,城中城公司由于资金紧张,为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公司负责外联的副总经理罗遗玲托被告人石宝春帮忙未果后,便与公司总经理陈志刚商量送钱给石宝春,希望国土局在出让金的缴纳问题上不要催得太紧。月的一天下午,罗遗玲在桂林榕湖饭店送给石宝春20万元现金。2005年春节前,罗遗玲在桂林微笑堂商厦地下停车场,送给石宝春2万元。2006年中秋节前,罗遗玲到石宝春办公室,送给石宝春1万元。
  另查明,城中城公司一期用地出让金的实际缴纳时间为:2003年7月缴纳7000000元(当年12月29日开票),日缴纳1200000元,日缴纳1800000元,日缴纳1749526元,日缴纳2000000元,日缴纳1000000元,日缴纳1133074元。最后一笔出让金的缴纳延缓了7个月。  二期用地实际缴纳出让金的时间为:日缴纳元,日缴纳900000元,日缴纳2055773元。最后一笔出让金的缴纳延缓了一年。  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石宝春的供述及其亲笔所书的《认识书》。  ①日石宝春在检察机关的供述:  我在阳朔县任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城中城公司的罗遗玲给过我三次钱。一次是20万元,另外一次是2万元,还有一次是1万元,共给我23万元。罗遗玲为什么要送20万元给我,主要原因是阳朔县城中城公司项目当时资金比较紧张。为了暂缓缴纳土地出让金,找我帮忙。具体罗遗玲是什么时间对我讲的,我记不清了。  ②日石宝春亲笔所书的《认识书》:  在拍得城中城土地后,由于她(罗遗玲)公司资金紧张,拖延了半年左右才将剩余的部分土地款缴清。当时缓缴是经过指挥部认可的,我也没权同意她公司缓缴,她给我送钱的目的可能也就是要我不提反对意见。  2、犯罪嫌疑人罗遗玲的供述。  ①日罗遗玲向检察机关供述:  由于城中城公司资金比较紧张,不能按时上交二期工程的土地出让金,阳朔国土资源局的石局长及办公室的同志经常催交。为此,陈志刚专门打了个缓交报告给国土资源局,但石宝春的态度是中性的,说你们能交就尽快交。根据这个情况,陈志刚和我商量,对石局长加把油,希望石局长尽可能的同意缓交。所以在月的一天下午,在榕湖饭店送了20万元给石宝春。我送给石宝春的钱还有两次,一次是2005年春节前,在桂林微笑堂商厦地下停车场给了2万元,另外一次是在石宝春办公室给了1万元。  ②日罗遗玲向检察机关供述:  我专程去过石宝春办公室三次还是两次,专门谈及二期工程土地出让金延缓缴纳的想法,但石宝春没有明确答复。几次找石宝春没有结果,陈志刚对我讲要想法做石宝春的工作,后来商定送20万元给石宝春。  3、日检察机关对陈志刚的讯问笔录:  石宝春不断催促我们交出让金,我就想打点一下石。石收到20万元后,正常的还是会催,但已经给我们争取了时间。我们给石宝春钱就是为了让石别催那么紧。  4、城中城公司与阳朔县国土资源局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一期用地合同)。证明一期土地出让金元的缴纳时间为日前缴纳8200000元,日前缴纳1800000元,日前缴纳5882600元。  5、城中城公司与阳朔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二期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日期落在日。  6、城中城公司与阳朔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二期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证明二期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时间为日前缴纳出让金元,日前缴纳2055773元。  7、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据,证明一期、二期土地出让金的实际缴纳时间。  8、阳朔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阳朔县“城中城”建设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  9、阳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朔政办(2005)29号《阳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城城中路整治工程指挥部成员的通知》。证实石宝春不是指挥部成员。  10、阳朔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朔人字(2002)1号文件、阳朔县国土资源局朔国土资发(2005)7号文件,证明石宝春的任职情况。  11、阳朔县城中路(南段)整治工程指挥部日《关于城中路“城中城”项目新增用地地价的请示》。  12、催交土地出让金通知。  13、公安机关出具的石宝春的户籍证明。  14、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暂扣押款专用票据。&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能客观证明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宝春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宝春犯受贿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石宝春及其辩护人关于城中城公司给被告人送钱时并无明确请托事项,被告人亦没有为城中城公司谋取利益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首先,关于城中城公司有无请托事项。城中城公司副总经理罗遗玲在给被告人石宝春送钱时,虽未表明缘由,但证据显示,城中城公司在项目运作过程中遇资金困难,罗遗玲在给被告人石宝春送钱之前,便以公司名义先后数次找到被告人石宝春请求缓交土地出让金。城中城公司想解决什么问题,罗遗玲是什么身份,被告人石宝春在收钱之前就已十分清楚。罗遗玲在找被告人石宝春请求缓交土地出让金未果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共提着23万元现金约见被告人石宝春时,罗遗玲及城中城公司请求缓交土地出让金的用意已是不言而喻的。被告人石宝春明知罗遗玲及城中城公司有求于他,对他有请托事项,仍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次,国土资源局作为政府对土地管理的职能部门,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收取出让金等方面具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多项职责。本案中,阳朔县国土资源局与城中城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虽是执行县政府决定,但被告人石宝春身为国土资源局局长,在收受城中城公司的贿赂后,消极履行职责,以致城中城公司本应及时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迟延缴纳,应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  关于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改变了对被告人的指控范围,但没按法定程序变更起诉的问题。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在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期间,补充了相应证据,在建议恢复审理时,仅对被告人石宝春的犯罪过程及情节作了补充认定,对已在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石宝春的犯罪事实并未作实质性变更。对此,本院已经给予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合理的取证和准备辩护意见的时间,充分的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本案的审理程序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打击职务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宝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石宝春尚未退出的赃款170000元。  三、被告人石宝春退出的赃款6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此款由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e  审 判 员 覃 柳 川&  审 判 员 林 杰&  二 0一0 年 七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陈 淑 敏(代)
  的官。。。
  记者报导已上网易、凤凰网
  继续曝光!
  查证得这么清楚,请有关部门给予解释!
  严惩狗官
  古人云,钱能通神啊,大家都懂得
  @帮帮我12345 楼主我看了你的主章,奇门循甲能帮到你,我儿子读高一的时候学习成绩不好,花了很多钱上补习班都没用,后来找到弘德老师,他用奇门循甲分析我小孩的学业,很准确,从命理角度找出了真正的原因,然后又教我在小孩房间里放置一些东西进行调整(如文昌塔,还有别的东西),效果很好,调整一个月后我儿子转变了学习态度,成绩有明显提高,今年高考顺利考上了名牌大学,朋友的儿子,读初中, 以前很调皮很爱上网的,也是使用大师的方法进行调整后,最近乖巧了很多,学习认真了,人也有礼貌了,还考上了省重点高中。我非常感激弘德老师,有很多人都问我他的联系方式,我没时间一一回复,在这里说一下吧,他的扣是:25文637昌48塔384,他威信为smds2009,我以前也不信,但想想连香港的那些富豪都相信命理,难道他们会比我们笨吗,所以当一个人学业、感情、事业不顺时,不妨试试,或许能转运,这里面有一种神奇的力量,好了,我就说到这吧,你信就试试,不喜勿喷!  ----------------------------------  我也是找这位大师帮忙的,效果很好,我女儿考上了重点高中,真心表示感谢
  中新社桂林7月8日电(唐梦宪 赵琳露)连日来,媒体报道的“广西阳朔原国土局长受贿被判刑十年未坐一天牢”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桂林市七星区法院8日接受采访时证实,罪犯石宝春已被收监。  经七星区人民法院核查,罪犯石宝春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离监管,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  关于判决确定的石宝春财产刑执行问题,七星区法院回应称,法院已将判决涉及到的没收财产5万元人民币执行到位,对于早前未退出的17万元赃款,石宝春的儿子8日上午已通过银行将这笔钱汇款至法院账户。  经查,日,法院以石宝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继续追缴石宝春尚未退出的赃款17万元;退出的赃款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判决生效当天,石宝春以其身患严重疾病,需长期治疗为由,向法院申请监外执行。  经法院审查认为,石宝春患风湿性心脏病进行二尖瓣置换术,术后导致心功能IV级、冠心病和膀胱癌术后在定期持续化疗中,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桂林南溪山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住院记录、疾病证明书、门诊病历等证据证实,石宝春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版)第214条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此,法院于日决定对罪犯石宝春暂予监外执行。  随后,法院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送达阳朔县公安局,并将石宝春交由该局进行监管。此后,法院未收到过该局关于石宝春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及私自外出等情况通报。  经核实,石宝春只在去南宁和广州两地寻医就诊时请了假,网帖中反映的其前往四川、山东等多地,都未请假,脱离监管,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管理规定。法院于7月7日决定对其收监。  原标题:广西阳朔“获刑十年未坐一天牢”贪官被收监  今天看到的搜狐新闻  顶!!!!!!!!!!!!!!
  20多人的受贿渎职窝案未被查处,舍车保帅:广西阳朔官员被判刑十年未坐一天牢的幕后秘密  在阳朔做生意,需向2 0多人“拜山头”  日,桂林市检察院已掌握李永健(时任分管建规局、国土局的副县长)、明龚(时任建规局局长)、石宝春(时任国土局局长)等人的犯罪证据,仅从如下该院给陈志刚做的笔录摘要可知:月,陈志刚、罗遗玲曾给阳朔县的领导们“拜山头”,向20多人行贿10万、5万、1万、几千不等。加上以后的行贿行为,李永健受贿4次共40万元,明龚受贿6次共70万元,石宝春受贿4次共50万元,但是检察机关只起诉笔录中石宝春受贿的其中的20万元,石宝春的其他受贿行为没有受到查处,其他人的受贿行为更没有受到查处,也使陈志刚、罗遗玲行贿、职务侵占罪至今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相关人员收钱后,开庭前,已签发判决书  也正因为是20多人的受贿渎职窝案未被查处,致使陈志刚因行贿石宝春、段满意(时任建行阳朔支行行长)、挪用资金被关押在看守所候审期间,开庭审理前12天的日,在农行桂林叠彩支行开户,当日便从陈志刚户籍地附近的银行网点转入20万元;9月21日,覃琦(女,阳朔镇政府工作人员)在阳朔将陈志刚银行卡内的20万元,转进取保候审的同案人罗遗玲的银行卡内,随即便再次将这20万元分多次转出、取出,向相关人员行贿。9月25日,阳朔县法院相关人员签发判决书;4天后,在已签发判决书的情况下,9月29日该案走过场,“开庭审理”、判决:挪用资金罪证据不足;“陈志刚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即从日起至日止。罗遗玲犯单位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使陈志刚在开庭后的第二天(该判决书仍在上诉期内,没有生效)被放出;使罗遗玲免于刑事处罚。城中城公司2次要求阳朔县检察院抗诉,无果,该案被“依法”结案。  舍车保帅,让曾住院的石宝春被诉,可“依法” 被判刑十年不坐一天牢  由于2005年1月石宝春曾住院,相关人员商量由他出来受审,但也只起诉其中部分受贿行为,同时保证他不坐一天牢,便出现石宝春受贿3次共23万元,被判十年,石宝春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依法”办案、结案。同时,也出现7月12日判决书送达石宝春,10天后,23日判决生效当天石宝春申请监外执行,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当天便神速裁定监外执行,达成石宝春被判刑十年不坐一天牢的目标。  从2008年9月起,罗遗玲、陈志刚职务侵占1000多万元,至今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更因为是20多人的受贿渎职窝案未被查处,由于阳朔县领导的非法干预,致使罗遗玲、陈志刚职务侵占1000多万元,用于开发阳朔西街口蟠桃路27、28号房地产项目,投资桂林东晖国际房地产项目,偿还桂林灵川八里街项目贷款等,至今不被采取强制措施,不批捕,不起诉,罗遗玲、陈志刚至今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赃款赃物及其孶息没被收缴,没有返还受害人。  受贿官员指使律师伪造诉讼文件,虚假陈述,以诉讼方式追索受贿物  正因为20多人的受贿渎职窝案未被查处,致使出现受贿官员李永健指使盘海律师以丁玉甜的名义为盘海自己签署全权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并捺印假指印,伪造证据,虚假陈述,以诉讼方式追索时价65万元的城中城B110商铺,后更改为要求退还65万元,赔偿65万元,并取得一审、二审胜诉,城中城公司被判返还40万元,赔偿40万元,该案又被“依法”结案。  人在做,天在看!  举报人:桂林阳朔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七月十日
  罗遗玲女士委托律师发表声明书  日以来,桂林阳朔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天涯论坛、桂林人生活论坛等媒体平台发布了阳朔县原国土局长石宝春事件的大量贴子,其中,有关罗遗玲女士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属恶意捏造涉嫌诽谤,有关媒体报道未经核实,采用一面之词,在社会上产生广泛、恶劣的影响,已严重侵害了罗遗玲女士的合法权益。  为此,罗遗玲女士特授权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声明如下:  1、不实信息捏造者、发布者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相关网站等信息平台应尽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清除相关不实信息,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3、桂林阳朔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天涯论坛、桂林人生活论坛以及其他全国性媒体上公开向罗遗玲女士致歉,并消除不良影响。  ????罗遗玲女士及其受委托人将严密关注事态进展,必要时将采取法律手段以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毅  日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相关证据:  1、天涯论坛6月19日:《广西阳朔牛B国土局长 受贿被判刑十年却未坐一天牢》点击:23476 回复:69    2、桂林人论坛日:《20多人的受贿渎职窝案未被查处,舍车保帅:广西阳朔官员被判刑十年未坐一天牢的幕后秘密》查看: 3555|回复: 55  /thread--1.html  3、成都商报7月14日文:《受贿案笔录曝光:收钱的 不止这个局长?》  /html//content_479305.htm  4、成都商报7月14日文:《官员受贿获刑10年未坐牢:受贿者有副县长》  /content//content_1479076.htm
  桂林阳朔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对《罗遗玲女士委托律师发表声明书》的回复  近日,我公司从桂林人论坛、天涯论坛等知悉《罗遗玲女士委托律师发表声明书》,现对其声明回复如下:  日、7月11日,我公司已将相关贴子做为举报信,实名寄往中纪委、广西自治区纪委、最高检察院、广西自治区检察院、桂林市检察院、最高法院、广西自治区法院、桂林市法院、以及广西自治区人大、桂林市人大。  我公司在网上实名举报李永健、石宝春、明龚、罗遗玲、陈志刚等人违法未受应有查处,是对日(2010)阳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内容和程序不服,是对广西阳朔司法环境的无奈之举,是对习主席领导下的“打虎灭蝇”反腐风爆的信任,更是对即将来广西的中央巡视组的期盼。  就该判决及与之相关的立案、侦查、起诉内容,将职务侵占罪错当做挪用资金罪处理;没有起诉罗遗玲的职务侵占罪;没有给陈志刚定罪;没能查处罗遗玲、陈志刚职务侵占1000多万元,合伙开发阳朔西街口蟠桃路27、28号碧莲峰假日宾馆(后更名),成功竞标桂林七星区五星店路开发区厂房综合楼地块,入股桂林东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偿还罗遗玲位于桂林灵川县八里街新桂苑A256A257号建房贷款等,赃款赃物及其孶息没被收缴,没有返还我公司。  就该判决程序,先签发判决书,后开法庭审理;证据不足,不补充侦查,不抗诉,相关人员涉嫌枉法裁判。案件开庭前12天,陈志刚被关押在看守所候审期间,日陈志刚在农行桂林叠彩支行开立账户,当日此账户收到来自陈志刚户籍地附近的银行网点的20万元;9月21日,覃琦(女,阳朔镇政府工作人员)在阳朔将陈志刚银行卡内的20万元,转进取保候审的同案人罗遗玲的银行卡内,随即将这20万元分多次转出、取出,向相关人员行贿。9月25日,阳朔县法院相关人员签发判决书;4天后,在已签发判决书的情况下,9月29日该案走过场,“开庭审理”、判决:挪用资金罪证据不足;“陈志刚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即从日起至日止。罗遗玲犯单位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使陈志刚在开庭后的第二天(该判决书仍在上诉期内,没有生效)被放出;使罗遗玲免于刑事处罚。日、10月8日,我公司两次要求阳朔县检察院抗诉,无果。  敬请罗遗玲详细列明我公司实名举报、媒体报道的不实之处。  特此回复!  桂林阳朔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六    
  石宝春受贿不止23万元  其实, 石宝春受贿不止23万元,与他一起参与受贿的还有李永健(原阳朔县分管国土、建规的副县长,住石宝春在阳朔的复式房楼下)、明龚(原阳朔县建规局局长)等人。阳朔城中城开发商陈志刚在桂林检察院做笔录时说:月,罗遗玲(原城中城公司副总经理)列了一份包括县领导在内的20多人的"拜山头"名单,给名单上的每个人送钱的数额有10万元、5万元、1万元或几千元不等,共有几十万。月份时拜山头时,由罗遗玲经手送给李永健10万元。月份,罗遗玲经手送给李永健10万元;2004年8月,罗遣玲为了碧莲峰那个项目送给李永健10万元。  有钱能使鬼推磨,石宝春、李永健得了好处,至少让罗遗玲、陈志刚少交1000万元土地出让金。阳朔干部的办事效率实在高,一天办完土地出让金的事,且世界闻名的西街口的土地出让金仅为686元/平方米。日,罗遗玲、陈志刚签订合伙开发蟠桃路项目协议,并给县国土局写报告;石宝春签发文件报李永健,李永健随即签字同意,当天罗遗玲、陈志刚将蟠桃路2246平方米的154万土地出让金,交到县土地出让金专户。而之前的2003年9月,位置较偏的城中城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已高达5140元/平方米。  对此,陈志刚在桂林检察院笔录中也承认:“土地出让金,我们少交了许多(实际上我只交了154万的土地出让金,我感觉便宜了许多)”。  李永健受贿时价65万元的商铺  在阳朔官场上,好多官员都不希望石宝春被关进去,为什么呢?当年,石宝春被桂林检察院传唤,立马有人活动关系,将石宝春取保候审,保了出来。石宝春回到阳朔的时候,多名县领导为石宝春压惊,特别是阳朔县人大副主任李永健。  李永健以丁玉甜的名义受贿城中城B110商铺,盘海律师以丁玉甜的名义为自己签署《授权委托书》,为李永健打官司,开创受贿人以诉讼方式追索受贿物的先河。  2004年李永健没有支付定金,便以丁玉甜(丁是李的妻姐)的名义签订B110铺《房地产认购书》。该认购书没有填写正常交易必须填写的“付款方式”、“签订时间”条款内容,也没有填写交付“定金”的金额。  2004年6月罗遗玲按照李永健的要求,找城中城公司前售楼部经理和售楼员开具收到B110商铺648925元购铺款内容的虚假《收据》。  2004年11月李永健没有支付任何款项,便以丁玉甜的名义签订了一式四份的B110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没有填写“付款方式及期限”的条款内容,没有填写交付购铺款的金额和时间,连合同编号也没有填写。签完合同后,也没有取走属于买受人的那份合同。  2005年2月罗遗玲以丁玉甜的名义签订B110商铺的《租赁合同》,收取现金租金交给李永健,直到2006年7月。从2006年8月起承租人按李永健的要求,将租金存入丁翠林(李的妻子)的账户。  2011年9月,城中城公司将B110商铺出售给第三人后,盘海律师以丁玉甜名义为自己签署一审、二审、再审《授权委托书》,在《起诉状》、《上诉答辩状》上签写“丁玉甜”,并在一审《授权委托书》、《付款情况说明》上捺印假指印。都有鉴定书为证。  每次开庭,盘海律师都以丁玉甜身体不适为由,拒绝我们向法院提出,丁玉甜本人应出庭讲清事实的要求。再审立案审查开庭和再审开庭时,盘海律师向法庭出示丁玉甜患“脑梗死”、“焦虑状态”等不能到庭的《疾病证明书》。但是,该期间患有“脑梗死”、“焦虑状态”等疾病的丁玉甜还远赴迪拜、香港、澳门、杭州等地旅游。  诉讼过程中,桂林中院曾向广东佛山丁玉甜的住址寄送《传票》、《判决书》,可是此两份法院专用邮政专递居然都是盘海律师赶赴佛山以丁玉甜的名义签收的(有鉴定书为证)。你想为什么会这样?  一审、二审判我们赔丁玉甜80万元,还不用返还约35万元房租。我们不服判决,提请在广西高院再审。日李永健带着盘海律师去南宁出庭;2014年元月14日,李永健再次带着盘海律师去南宁,17日广西高院签发指令桂林中院再审的裁定,18日李永健、盘海律师才离开南宁。这难道是巧合吗?反正我不相信。就在昨天,桂林中院又裁定将案件发回阳朔法院重审,案件又回到阳朔县人大副主任李永健的管辖范围,李永健又有了混淆事实,颠倒黑白的机会。我们拭目以待。  我们现在实名举报石宝春被判刑但未服刑,他在外享尽荣华富贵、悠闲快活,找小三生子。请上级公检法查处,我们还将向中纪委网站举报,深挖抓出石宝春的保护伞!其中阳朔县人大副主任李永健就是保护伞之一。
  人民论坛刊文:反腐需提防“大老虎”们联手反扑   11:00 人民论坛 87  原标题:反腐风暴的风险评估与防范  新一届党中央大力治腐,决心和战绩深得党心民心,在很大程度上纯洁了党的组织,改善了党的形象,提高了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对执政党的信心与信赖。当下,全党上下对中央加大反腐斗争力度已有高度共识,但对此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却缺乏足够的重视和必要的准备。如果对风险估计不足、预防不周,不仅不能从根本上遏制住腐败的发生与蔓延,甚至有可能犯下习近平总书记所警示的“颠覆性错误”,这个问题必须引起执政党的高度重视。
  石宝春受贿不止23万元  其实, 石宝春受贿不止23万元,与他一起参与受贿的还有李永健(原阳朔县分管国土、建规的副县长,住石宝春在阳朔的复式房楼下)、明龚(原阳朔县建规局局长)等人。阳朔城中城开发商陈志刚在桂林检察院做笔录时说:月,罗遗玲(原城中城公司副总经理)列了一份包括县领导在内的20多人的"拜山头"名单,给名单上的每个人送钱的数额有10万元、5万元、1万元或几千元不等,共有几十万。月份时拜山头时,由罗遗玲经手送给李永健10万元。月份,罗遗玲经手送给李永健10万元;2004年8月,罗遣玲为了碧莲峰那个项目送给李永健10万元。
  人民论坛刊文:反腐需提防“大老虎”们联手反扑   11:00 人民论坛 495  “老虎、苍蝇一起打”,老百姓固然欢迎,但要在短时期内,不惜一切代价把各种“苍蝇”、“老虎”扫除干净,尤其是要真正打掉“大老虎”,难度不小,稍有不慎,甚至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一是“大老虎”们的联手反扑。相对于“小苍蝇”来说,“大老虎”的数量虽不多,但由于其所处的地位、所占有的资源,以及背后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能量和影响都不容小觑。“打虎”力度不断加大,腐败分子决不会坐以待毙。为保护既得利益,必然负隅顽抗,甚至联手反扑:要么寻找更高的“后台”保护自己,阻扰对自身腐败行为的查处;要么以影响党的形象、影响安定团结为由想方设法向查处活动施加压力;或者以自己所掌握的对手或更高层级官员的腐败线索相要挟,作垂死挣扎;或者联合党内相关利益者,以莫须有的罪名打击坚持反腐的同志,压制反腐败斗争的开展。“大老虎”们的猖狂反扑必然会激起党内大多数坚持党性原则、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同志的坚决反对。由此发展下去,如果没有对风险的有效预防和管控机制,任凭斗争愈演愈烈,则很可能引发相当的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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