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人员因敲诈勒索罪未遂可以开无犯罪证明吗

梁茂荣敲诈勒索政府案辩护词(二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梁茂荣家属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梁茂荣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二审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本人在接受指派后,仔细的查阅了与本案相关的案卷材料,刚才又参与了法庭的调查。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本辩护人认为,综观本案的全部材料,只能证明上诉人梁茂荣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一审判决上诉人犯敲诈勒索罪,没有根本的事实依据。
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等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威胁、要挟等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进行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惧,不敢抗拒,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的方法。(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案例: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诉谢家海等敲诈勒索案解评)。
根据以上定义,我们可以得出:
1、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的行为
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对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施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
3、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
虽然索要的财物是可以公有财物、也可以私有财物,但被勒索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是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因为,单位或者政府机关,不可能被实施精神上的强制,对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
4、被害人必须是被迫交出财物,而且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
那么,在本案中,上诉人梁茂荣既无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也未对任何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当然,作为本案的唯一受害人,灵璧县高楼镇人民政府,也不可能具备被敲诈勒索的对象。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梁茂荣根本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正如一审判决书所查明的事实那样,政府集资创办的乡镇企业“高楼缫丝厂”欠上诉人人民币52167.39元,上诉人持债权凭证向高楼镇政府索要欠款。自1997年元月至98年3月,高楼镇政府偿还了上述欠款。2003年以来,上诉人以其持有的缫丝厂所欠卓培德等四人元、“两站一厂”所欠王建等12人87224元的债权凭证向高楼镇政府索要欠款。镇政府认为上诉人持他人债权凭证索债,所以未予解决,上诉人因此开始上访。
一审判决中说得明明白白,上诉人之所以上访,只是为了索取欠款,至于该债权是否属于上诉人本人的,还是他人转让给上诉人或者由上诉人代持的,都不能否认该债权的真实存在。因此,依据真实存在的债权凭证主张债权,何来“非法占有”之意图?
一审判决称,该债权已经因相关企业破产而灭失。但综观整个案卷的材料,除了几个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词、除了政府部门所谓的“报告”,没有任何的法院审理该破产案件的证据材料。如:有没有依法通知债权人、有没有依法清算、有没有依法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这一切,在整个案卷材料中都无法找到,甚至连相关的法院裁定也没有!&& 因此,仅凭几个证人的证词、政府单方面的说明就认定该债权已经因债务人破产而灭失,无论从事实上、还是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当年究竟还有多少可用于还债的资产?如何分配的?应当有相关的法律文书,既然是经过法院宣告破产的,那么法院的裁定文书何在?
为什么不见经法院审理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文书或其它客观的书证?难道当年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未留下任何的法律文书、案卷材料吗?如果没有,又凭何理由说相关企业已经依法宣告破产,该债权已经来失了呢?!难道一切都是政府说了算,说破产就破产了吗?
虽然相关债务人现在已经不存在,但债务人的灭失,并不等于债权也随之灭失了!没有法律规定债务人注销后,债务也会随之灭失,完全有可能存在着其它的债务承受人。本案上涉及的相关企业是由政府主导下创办的,也是政府主导到将企业注销或者拍卖的,那么政府就应当承担偿还的义务,不存在债权灭失问题。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债权已经灭失,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
二、上诉人没有实施了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行为
自2003年以来,上诉人为了讨回欠款,分别先向地方政府反映,问题得不到解决,也曾向地方法院起诉,地方法院即不受理也不下不受理的裁定。为此,上诉人只好逐级上访。上诉人上访只是一种主张自己正当权利的手段,而并非对任何进行威胁或要挟。
所谓威胁、要挟等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进行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惧,不敢抗拒,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的方法。其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而事实上,上诉人每次进京上访,为了不被政府人员知道,都是秘密前往,到达北京后,也不敢让政府人员知道住所地,生怕被政府截访人员知道而被截回。这与所谓的以威胁、要挟等方法为手段的敲诈勒索罪恰好相反!
而且,综观全案的证据材料,上诉人上访的行为除了会影响政府的考评之外,也没有使任何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造成任何人心理上的恐惧,不敢抗拒。甚至相反,政府可以将其行政拘留——自2013年7月至上诉人再次被刑事拘留期间,数次被政府工作人员强制带回,并且被政府公安机关共行政拘留七次!丝毫未看出高楼镇政府“不敢反抗”。在上诉人在家期间,政府派人对上诉人进行监管监控、实施非法拘禁,不让上诉人乱走乱动!
事实上,实施威胁、要挟的正是政府相关的相关人员,而非上诉人梁茂荣!
从上诉人的主观上看,他认为政府欠他的钱,那是应当给的,所以每次收到钱后都打了收条。因此,其主观目的也并非是为了“非法获取”。
三、政府不可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的行为。而所谓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对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使得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因精神上的被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惧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的行为。那么,能对之实施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惧心理的,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机关或机构,是不具备有恐惧和畏惧心理的。这就决定了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只能是自然人。
在本案中,唯一的受害人,只有高楼镇人民政府,所以在报案记录上报案的也是高楼镇人民政府——这首先就让人觉得奇怪,法人或机关机位本身没有这种行为能力,其行为只能通过自然人来代为行使!灵璧县公安局是怎么接待“高楼镇人民政府”的报案的呢?“高楼镇人民政府”又是如何“产生恐惧、畏惧心理的”的呢?
从案卷中的证据可以证明,所谓被上诉人“敲诈勒索”去的财物,都是通过高楼镇财政所支付的,那么如果真是被敲诈勒索的话,那么,这些财物的所有人虽然是高楼镇政府的,而保管人应当是政财政所的工作人员——但很奇怪的是:高楼镇财政所的工作人员作证时,都没有提到任何其被实施精神上被上诉人强制了,当时其付款也不是因为“产生恐惧、畏惧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的”,而是根据镇领导的意见支付给相关工作人员的。根本没有被上诉人吓得“迫不得已”的任何表现。
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镇领导是“产生恐惧、畏惧心理,迫不得要求镇财政所交出财物的”——那么,在本案中,究竟是谁被上诉人敲诈勒索了?!
四、被害人高楼镇政府给付上诉人财物并非出于被迫。
至于说勒索财物,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四笔,均不是上诉人勒索的,而是政府工作人员主动给付的——没有一笔是因“心理上的恐惧,不敢抗拒,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的。”
第一笔9000元,是2011年之前,镇政府派去的截访人员之前就有过承诺的、经镇政府后任镇长刘学核实认可后支付的;第二笔3000元,也是相关人员主动提出给一部份钱,第三笔的4000元,也是有关人员主动提出,然后讨价还价地给了4000元.。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当初相关政府派去的截访人员是因为“心理上的恐惧,不敢抗拒,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而恰恰相反,都是相关人员主动提出或后再讨价还价后支付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哪位截访人员是因心理上的恐惧,以至于“不敢抗拒,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的”。第四笔的4000元钱甚至是政府有关人员主动上门,以社会救助金的名义发放给上诉人的。该政府工作人员也不是因为“心理上的恐惧,不敢抗拒,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的。”
因此,以上几笔财物的给付,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是相关人员因“心理上的恐惧,不敢抗拒,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的。”相反,根据案卷材料中的相关政府出具的说明,明确说上诉人因生活困难,政府可以给上诉人生活补助。这说明,高楼镇政府给付的财物并非出于被迫。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敲诈勒索罪,是毫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的。相反,从本案的案卷材料中,可以证明政府有关人员涉嫌伪证罪:
根据【2011】宿中刑终字第00266号案的案卷材料可以证明:
1、2011年5月5日上午11时灵璧县人民法院的《执行笔录》证明,5月1日至5月10日,上诉人因被治安拘留羁押于灵璧县行政拘留所;
2、根据该案起诉书显示:2011年5月10日,因扰乱单位秩序,上诉人被宿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但是,本案案卷中有以下证据涉嫌伪造或者隐匿事实:
1、梁茂荣信访事项办证结论;
2、梁茂荣信访事项听证报告;
3、梁茂荣信访事项承办人陈述材料。
以上材料均称于2011年5月11日下午梁茂荣在高楼镇镇政府三楼会议室参加了听证!所以三级信访终结!
1、2014年7月2日灵璧县公安局高楼派出所出具的《前科证明》为配合上述虚假材料,故意将上诉人在2011年5月1日至10日被行政拘留、2011年5月10日被处劳教的事项隐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上述政府人员可能涉嫌伪证罪,希望二审法院依法将相关案件线索向人民检察院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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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吴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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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举报信:村民上访反映村干部违法乱纪 被指敲诈勒索获刑五年
来源:华声论坛&&【 】
  这是一封村民发来的举报材料。
  我原文转登。
  因为上访反映乡村干部违法乱纪被扣敲诈勒索罪名判刑五年
  我叫郝景义,男,年龄39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家住山东省东明县小井乡裴子岩村东街。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QQ号码:
  2001年收割小麦之后,由于多日连阴雨的原因,致使小麦无法晒干,导致很多村民还没有来得及交上提留款(农业税)。6月末的一天早晨,也就遭到了由乡长乔建府与乡派出所所长朱斌带领的突击队(由乡、村干部及乡政府、乡派出所工作人员组成,有几十人)的打、抢、砸、别门撬锁、抄家。他们可厉害了,不管你有什么原因,只要是交不上提留款的,他们就下手抢,郝钢志家的大门也叫他们给别啦,把电视机也给抬跑啦,郝满群的三轮车也给开走啦,车上还有小麦,南街姜姓卖馒头的馒头机也给抬跑啦,抢走的东西多啦,大门、缝纫机、压井头、家用电器、牲口、粮食,机动三轮车等只要是能卖钱的什么都要。我也被抢走了一辆机动三轮车及四袋小麦。那种种场面,只有在儿时看电影《日本鬼子进村》才见到过。乡长乔建府多次在小井乡电视台上讲话说:“对付你们这些小老百姓有的是办法,如该上学的不让你们子女上学,该结婚的不给你们登记,该生育的不给你们办准生证,乡里叫你们交多少你们就得交多少”等等。
  我们被抢几天后,天下大雨,造成了特大灾害,中央电视台及全国多家媒体都曾多次报道,镜头中受灾最严重的就是我们村,此时正值西瓜开始成熟季节,别人家都用三轮车把西瓜捞了出来,可我与郝满群的三轮车都被乡村干部抢走,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家的西瓜全部泡烂在地里,在实在没有任何办法的情况下,我与郝满群只好去上级有关部门上访讨公道与说法,经过多次上访,在上级领导的压力下,乡长乔建府开始找我们谈话,要包赔我们损失,不让我们继续上访,他多次委托乡派出所所长朱斌找我们调解,还委托小井村民李玉发,裴子岩村支书郝吉胜,裴子岩村民郝石夯、焦海林等人找我们进行调解,并且他还多次找我们协商包赔我们损失的数目,有一次他把我们叫到他的司机李铁创家协商时,差一点没让郝满群喝酒喝死。
  经过多次调解后,最终小井乡政府在2001年阴历八月十六日,包赔我们二人共两万元,是三轮车损坏及西瓜腐烂的经济损失,但我们必须答应的条件是,以后不能再继续上访,包赔损失的事不能对任何人提起,绝对保密,而了结。
  日下午四点左右,我与我妻子正在西瓜地里种玉米,突然小井乡派出所的五名工作人员,强行把我押到了东明县五四楼,于7月11日把我送到了东明县看守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进行刑事拘留。
  派出所所长朱彬,是在2001年去我村收提留款时,抢老百姓财物的带头人,在包赔我损失时他又是重要调解人,包陪我损失的全部过程他都清清楚楚,现在他又把我以敲诈勒索进行刑事拘留,岂不是知法犯法,公平公正何在?
  后因调解人郝石夯、焦海林出具证据证明:给我的一万元钱是经过他们调解,小井乡政府包赔我的经济损失,并非敲诈勒索,东明县检察院才没有批捕。朱斌在我被东明县刑事拘留所关押37天期满后,又利用我上访告下台的村干部郝书杰及其家属做假证,罗列了我一些莫须有的罪名,又直接把我关在了东明县行政拘留所,7天后,给我判了个劳教一年,用只要我不继续上访为条件,给我办了监外执行,临放我出来时朱斌警告我与我的家属说,只要再上访就收监。我获得自由后于日在东明县法院行政庭立案起诉菏泽市劳教委。虽然在开庭的前一天晚上,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找到了我的部分证人,致使我的部分证人证言有所改变,但经过半年的审查,东明县法院还是于日给我下发了撤销菏泽市劳教委判我劳教一年的判决书。
  在我多次上访后,东明县公安局在2003年12月份做出了,郝景义在日至日被关押44天的国家赔偿决定,出具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和2177.12元国家赔偿金。
  日下午,东明县公安局给我打电话,以县领导来给我解决问题为由,把我骗到小井乡政府后,把我关押在了东明县红旗宾馆401房间五天,这五天内他们一直反复询问我关于上访的事,有时一天就询问好几遍,在日把我以扰乱国家秩序罪进行刑事拘留,三天后又以流窜作案给我办了延期拘留手续。在日又以敲诈勒索把我逮捕。日东明县法院把我以敲诈勒索罪判刑五年。东明县公安局以扰乱国家秩序罪立案侦查,一直询问上访之事,从没有询问过2001年的事,东明县法院判决书上的敲诈勒索罪从何而来呢?
  被冤判上诉无果后,于2005年5月份开始,我与我的家属一直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申诉,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一、二审裁判认定事实错误,做出了(2007)菏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2005)菏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和东明县人民法院(2004)东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发回东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东明县法院于日对本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审判庭上公诉机关没有提供一点,关于郝景义有敲诈勒索行为的证据,甚至基本上没有发言。相反本案的所有重要证人全部出庭作证,证明郝景义从未威胁他们任何人,也从未向他们任何人索要过钱财,并且揭露小井乡政府的一些人员及执法者弄虚作假的事实。
  日东明县人民法院没有按照庭审事实宣判,又以证人们改变了基本事实为由做出维持原判的决定。在此请问东明县审判此案的法官,证人们在法庭上所说的:“以前的证言有很多虚假,这次的证言与以前的有冲突和矛盾之处,以这次为准”。你们听不到吗?证人们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你们都不予采纳,那你们的基本事实是从哪来的?你们的原告呢?原告的事实呢?我不服于2007年8月份又提起上诉,在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04)东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菏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菏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书、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菏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07)东刑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菏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中可以看出,这几个判决裁定书中自相矛盾,有很多地方是在胡扯八道,强词夺理,自己打自己的脸。
  六年多了,我现在一直在申诉,出狱都两年了,成百上千次的申诉,至今竟然没有拿到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但我仍坚信真理,邪不压正,丑恶注定要失败。相信有一天我会遇见包青天的。 (我有很多证据可以证明一切事实 ,甚至相当一部分都是来自对方改变不了事实的铁证)
  郝景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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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警察朋友关于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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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因为意外被卷入一个敲诈的事里,被刑事拘留过28天,最后是托人取保候审做了个精神鉴定最后免于刑事处分。现在工作需要这个证明,这种情况还能开得出无犯罪记录证明么?谢了本文内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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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没有可能,现在都是网上办公,楼主的个人信息里会登记你的案情,难道没有把你列重点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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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778535 工分:13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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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gdxwzz
在第11楼的发言:我靠,不就是"良民证"吗?直接找日本人开不就得了.狗日的说:“这我真管不了,还是得请你们的保长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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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112608 工分: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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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寂屋出租
在第9楼的发言:基本开不出来的.除非是明确证明当年你没参与那事 同时还得调查你个人档案.
所长公章是没用的 你还得去公安局里找有关领导签字之类的...
所长没这么大胆子敢给你开这种证明···公章是由派出所的材料内勤看管,跟所长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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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558532 头衔:地下裁判团预备队员 工分:5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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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靠,不就是"良民证"吗?直接找日本人开不就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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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2471360 工分: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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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二年要到深圳工作当时用人单位需要出示无犯罪记录证明,我在当地跑了两天才办到,现在想想还郁闷呢,我清白之身为什么需要无犯罪记录证明这也算是 你们单位 简要的政治审查手续哈····我考警校那会 光政审 就弄了2次··· 很简单 为了保险期间 初次政审 再复审.毕业了 分派到派出所 还得再过当地公安局政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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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2471360 工分: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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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开不出来的.除非是明确证明当年你没参与那事 同时还得调查你个人档案.所长公章是没用的 你还得去公安局里找有关领导签字之类的...所长没这么大胆子敢给你开这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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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2444895 工分: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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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词我是第二次听到(无犯罪记录证明)零二年要到深圳工作当时用人单位需要出示无犯罪记录证明,我在当地跑了两天才办到,现在想想还郁闷呢,我清白之身为什么需要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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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82034 工分:1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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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不出来,除非那所长胆大包天给你盖上公章。反正在我们这里是不可能,给一前科人员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将来出事就是大事,没人敢担这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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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2471118 工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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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了解,无犯罪证明一是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二是由现在工作单位管辖派出所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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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112608 工分: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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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证明是开不出来了,上网一查就能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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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2470534 工分: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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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是不是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就可以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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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2470534 工分: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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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帮忙吧,有谁知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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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2470534 工分: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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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托各位帮帮忙,很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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