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张兰萍敲诈勒索罪未遂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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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张兰萍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古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明,男,日出生于唐山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日,因殴打他人,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羁押于唐山市拘留所。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孙景川,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兰萍,女,日出生于唐山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行政拘留7日。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羁押于滦县拘留所。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胡少波,湖北京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古冶区院公诉刑诉(201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张兰萍犯敲诈勒索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丽坤、杨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明及其辩护人孙景川、被告人张兰萍及其辩护人胡少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因古冶区王辇庄乡甘雨沟村受唐山陡河电力实业公司的粉尘污染影响,导致甘雨沟村村民房屋受损。2007年陡河电力实业公司对全体村民进行了赔偿,被告人张明领取了5000元的补偿款,被告人张兰萍领取了9500元的补偿款。2008年至2011年四年间,陡河电力实业公司按照年限又对甘雨沟村全体村民进行了补偿,张明、张兰萍也分别领取了补偿款。但是领取补偿款后,张明、张兰萍继续以受陡河电力实业公司污染致使房屋受损为由,多次以上访相威胁,向王辇庄乡政府索要钱财。其犯罪事实如下:1、月份的全国“两会”之前,负责信访工作的甘雨沟村村书记张某甲在向张明、张兰萍做维稳工作时,张明、张兰萍向王辇庄乡政府索要两万元的“维稳费”。如果给了,“两会”期间二人就不去北京上访了。张某甲向王辇庄乡包片信访的副书记王某甲汇报了此事,因王辇庄乡政府没有“维稳费”支出,张某甲迫于维稳工作的压力,只得替王辇庄乡政府给了张明、张兰萍“维稳费”共计两万元。2、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间,张明、张兰萍每到重要节日、会议等“敏感期”就以到北京上访为由,对王辇庄乡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副书记王某甲、阎某某相威胁索要钱财,负责信访工作的甘雨沟村村书记张某甲迫于维稳工作的压力给了张明、张兰萍二人人民币共计一万元。3、日全国“两会”之前,张明、张兰萍去了北京,到北京后就立即用北京的固定电话给王辇庄乡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副书记王某甲打电话告诉其已到北京,期间多次给王某甲打电话,并于3月2日张明、张兰萍二人商议后,张明在电话里向王某甲威胁称:如果王辇庄乡政府给其二人四万元人民币,二人就回来,否则就在北京上访。后被古冶区负责维稳的接访人员接回。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明、张兰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索要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明、张兰萍对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有异议,被告人张明为自己辩护称:我认罪,因为我真正反映的事没有得到解决,我反映事还说我扰乱社会治安,我是维权还说我是违法,我们自家的房怎么还成了共同犯罪,我自己维权是个人的事,我一次也没有非法上访,我一直等待快点解决事,污染问题和房屋损失问题不是一回事,我没有跟王某甲要过钱,陡河发电厂也和我们有协议书同意按省政府文件来解决甘雨沟村房屋受损的问题,我是甘雨沟村民我反映这些问题哪错了,2014年2月份,我去北京去我也没有跟王某甲说过你不给我钱我就不回去了,一是不符合逻辑,二是没有证据证明,现在没理可讲了,我不认罪我也没有办法。七万块钱说我们是共同犯罪我不认,我们几个人分别反映我们的诉求的情况下,说我是共同犯罪我不认。被告人张明的辩护人孙景川为其辩护称:本案因信访而起,张明多次缠访、闹访等行为,但卷中唯一能够说明的是唐山市古冶区人民信访局的张明的非访情况的说明,单方陈述了张明的信访情况,按其说明如果不算2014年2月份这次,这说明上说张明信访只有两次,只凭这些说张明非法上访不确切,本案中张明的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罪行较轻,其上访是有其合理的诉求,张明得到补偿款后,其房屋损失没有得到改善,反而损失越来越大,卷中没有证据显示出钱用于村中房屋修复,如果张明以此上访来解决问题,其行为具有一定合理性。希望法庭对其能综合考虑,能给被告人张明一次机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兰萍为自己辩护称:对于敲诈勒索我不认罪,第一我没有去过乡政府,第二我没有给王某甲、阎某某他们主动打过电话。给我定敲诈勒索罪,我太冤,希望法院能主持公道,我以我的人格担保我没有敲诈过他们一回。就四万块的事,王某甲没有给我打过电话,二万块钱还是张明跟我说的一人预付一万块钱,乡里说解决完事再扣去。希望法庭能给我一个公道。被告人张兰萍的辩护人胡少波为其辩护称:本案是一起普通信访维权案件,张兰萍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上访行为合理合法,上访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其在敏感期间上访是被逼无奈,张兰萍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张某甲和王某甲恐惧,其行为与二人的恐惧心理没有直接联系,张兰萍的上访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的犯罪要件,其上访行为是正常合法的维权手段,并不构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判决其有罪,希望法庭能对张兰萍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因古冶区王辇庄乡甘雨沟村受唐山陡河电力实业公司的粉尘污染和渗水影响,导致甘雨沟村村民房屋受损和环境污染。2007年陡河电力实业公司对全体村民进行了赔偿,被告人张明领取了5000元的补偿款,被告人张兰萍领取了9500元的补偿款。2008年至2011年四年间,陡河电力实业公司按照年限又对甘雨沟村全体村民环境污染进行了补偿,张明、张兰萍也分别领取了补偿款。但是领取补偿款后,张明、张兰萍继续以受陡河电力实业公司污染致使房屋受损为由,多次以上访相威胁,向王辇庄乡政府索要钱财。其犯罪事实如下:1、月份的全国“两会”之前,负责信访工作的甘雨沟村村书记张某甲在向张明、张兰萍做维稳工作时,张明、张兰萍向王辇庄乡政府索要两万元的“维稳费”。如果给了,“两会”期间二人就不去北京上访了。张某甲向王辇庄乡包片信访的副书记王某甲汇报了此事,因王辇庄乡政府没有“维稳费”支出,张某甲迫于维稳工作的压力,只得替王辇庄乡政府给了张明、张兰萍“维稳费”共计两万元。2、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间,张明、张兰萍每到重要节日、会议等“敏感期”就以到北京上访为由,对王辇庄乡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副书记王某甲、阎某某相威胁索要钱财,由于乡政府无此支出,负责信访工作的甘雨沟村村书记张某甲迫于维稳工作的压力,个人出了一万元,这一万元张某甲先给了王某甲,让他边做二人工作边给钱,王某甲分三次给了张明、张兰萍二人。3、日全国“两会”之前,张明、张兰萍去了北京,到北京后就立即用北京的固定电话给王辇庄乡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副书记王某甲打电话告诉其已到北京,期间多次给王某甲打电话,并于3月2日张明、张兰萍二人商议后,张明在电话里向王某甲威胁称:如果王辇庄乡政府给其二人四万元人民币,二人就回来,否则就在北京上访。后被古冶区负责维稳的接访人员接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警案件登记表;2、受案登记表;3、证人王某甲的报案及证言:从2013年开始,我和副乡长阎某某分包张明、张兰萍信访维稳,每遇到敏感时期或“两会”期间,张明、张兰萍就给我打电话说要到北京上访,我们接电话就得马上做工作,可是每次做工作,张明、张兰萍就是提条件说“给钱就不去北京上访”,我们只能花钱买平安。2013年“两会”前后,我们找张明、张兰萍做信访工作,他们说还要继续上访,后来,甘雨沟村的书记张某甲找张明、张兰萍做信访工作,他们和张某甲说,给他们两万元钱就不去了,结果张某甲自己掏钱给了他们每人一万元钱,日至日间,张明、张兰萍以到北京上访闹事要挟我,跟我要了一万元钱,这一万元都是村书记张某甲给我的,日,我和阎某某到张明家,给了张明、张兰萍每人三千元;日,也是我和阎某某到张明家,给了张明、张兰萍每人一千元;日,我和我们乡办公室主任韩某甲一起去张兰萍家,给了他们每人一千元钱。每次都是张明打电话,如果他们在一起的话,他们一起在电话里要钱,如果不在一起,张明就说找张兰萍商量,他们商量好之后,张明再给我打电话,每次都是他们俩在场一起收钱。2014年2月底的一天,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我在单位办公时接到张明从北京打来的座机电话,说他和张兰萍到北京上访了,让我看着办,当时我们乡政府副乡长阎某某也在现场听见张明说的话,3月2日11时40分,又接到张明在北京打来的座机电话,张明说他和张兰萍让我给他们每人二万元钱,一共四万元,他们就回家不去上访了,要是不给钱的话,他们就继续到北京上访闹事,我们没有钱给他们,没有给,张明、张兰萍在2014年1月底至今大约给我打了七八次电话,每次他们打电话向我要钱的时候,我都把电话免提打开,让在场的副乡长阎某某听见。因为这事,我精神上受到了影响总失眠。4、证人阎某某的证言:日下午,我和王某甲在乡里办公室商量事情,这时候张明打电话来了要钱,王某甲就将电话的免提打开了,我当时听见张明和他说,张明和张兰萍已经到北京上访去了,让我们看着办,今年3月2日中午,我和王某甲在一起呆着,王某甲的电话又响了,说是张明说是已经到北京了,我就听见张明说“我的事情你解决吗”,王某甲说“你先回来吧,咱们解决。”然后就听见张明说“要是不让我上访也行,你们给我和张兰萍每人二万元钱,我们就回去不上访了,要不然我们就继续在北京上访闹事”,张明就将电话挂断了。在日的时候,王某甲找我叫我一起去过张明家里,给了张明、张兰萍每人三千元,日我又和王某甲到张明家,给了他俩每人一千元,我听王某甲说钱是张明、张兰萍他们要的,意思就是不给钱就到北京上访。日,省“两会”期间,我到石家庄接张明、张兰萍上访,张明、张兰萍在石家庄当面跟我们说不跟我们回去,张兰萍说“我们不能跟你回去,我们不能白来,得给我们俩钱,”张明、张兰萍当时都提出向我要钱,我没给,他们两个总以上访闹事要挟我们,他们以前吃过甜头,得过钱,所以就还想要钱。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我是2013年1月左右担任的王辇庄乡甘雨沟村党支部书记,陡河电厂排粉末灰导致地下岩层渗水,致损房屋之事,电厂已经赔偿过了,张兰萍、张明二人也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款,但是二人依旧不依不饶,想要获得更多的赔偿,所以才屡次三番非法上访。据我了解二人自2007年开始,因非法上访被公安机关多次处理过,二人非法上访的目的就是为了讹钱,他们二人从我手里就讹走了三万元钱,那是在2013年2月中央开“两会”前,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张兰萍、张明利用敏感时段多次到北京非法上访,我多次找二人谈话,对他们非法上访进行劝解,他们二人当时表示:近期可以不去北京上访,但是要支付给他们“维稳费”每人一万元,我当时出于全区维稳工作的考虑,也是怕他们二人去北京上访惹事,给国家造成不好的影响,就自掏腰包,个人拿出二万元给了张兰萍和张明二人,他们俩这才不再闹上访了,时间不长,二人故技重施,又叫嚣着要去北京上访,出于维稳的考虑,我还是个人拿出了一万元,把钱交给王某甲,让王书记边做工作边给他们钱,二万元我是在2013年2月的一天派我的司机韩某乙送到了张明家中。我当村书记因为他们上访压力太大了,怕领导批评我,我向乡政府说过肯定保证不让他们去北京上访,他们真的去了北京上访,我也没脸再当书记了,我也怕乡党委和政府把我撤职。6、证人韩某乙的证言:我给张某甲当司机,大约2013年2月底,中央开“二会”前的一天下午,张某甲给了我二万元现金,让我给张明、张兰萍送去,我就自己开车到甘雨沟村给他们送去了,我先到张明家后,就在张明家我就把钱分别交到张明、张兰萍手中,他们收到钱跟我说“给我们钱我们就不去上访了”。当时张明、张兰萍都没有写收条,我就走了,张某甲是甘雨沟村的党支部书记,张明、张兰萍经常去北京上访,张某甲负责稳控,张明、张兰萍一到北京上访张某甲就害怕,而且我听张某甲说过,就怕张明、张兰萍到北京上访,他们专挑敏感期上访,他们一上访张某甲就得去做工作,他总唠叨这事,感觉他压力挺大。7、证人韩某甲的证言:2014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我们乡分管信访的副书记王某甲让我和他一起到甘雨沟村去,我们一起到了张明家,王某甲给张明打完电话后时间不长,张明和张兰萍二人就回来了,王某甲见到他们二人后,就分别给了张明一沓钱,具体数额我不知道,他们收下钱后我们就回乡里了。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我是甘雨沟的村民,2007年的时候,经王辇庄乡政府协商解决,陡河电厂赔偿了我们村每户五千元房屋修缮补偿款,每家每户都签了协议,据我所知没有不领取的。2008年,陡河电厂按甘雨沟村常住人口的人数按人头每人给过三百元钱,2009年每人给过200元,2010年每人给过150元,2011年每人给过100元,都是空气污染费,陡河电厂渗水问题给每家造成房屋里面的墙一米以下因渗水基本上墙皮都脱落了,房屋外面都没事,如果修缮的话,五千元用不了,但是大多数家都没修缮,这几年,陡河电厂对我们村的房屋基本上没有影响了。9、证人齐某某的证言:我是甘雨沟的村民,因为陡河电厂渗水对甘雨沟的房屋影响这事,2007年都已经解决了,一次性给了每家五千元。2008年至2011年,陡河电厂通过王辇庄乡政府给过四次空气污染费,只要在村里住就给这个钱,是按人头给的,一次给了300元,一次给了200元,一次给了150元,一次给了100元,2007年,陡河电厂赔偿甘雨沟村每家五千元的房屋修缮款,每家都同意了,每家都得到五千元了,因为渗水造成的房屋损坏应该够用了,我估计按当时的费用三千元就够了,现在因为陡河电厂不往我们村北边的水池放水了,陡河电厂在村放煤灰的地方上搞了绿化,也不起粉尘了,对甘雨沟村的房屋基本上没啥影响了。10、证人张某乙的证言:我是张兰萍的二姐,2007年至2008年之间,陡河电厂渗水问题给甘雨沟村村民的房屋进行了赔偿我领取了,张兰萍家的房屋补偿款我想不起来是不是我代领的了,我不会写字,连我的名字都不会写,当时在场的谁会写字就替写一个名字,然后本人摁手印。11、证人张某丙的证言:我从1985年开始在甘雨沟村当会计一直到现在,张明是我亲弟弟,2007年陡电渗水赔偿甘雨沟村村民房屋款,当时经我手发放的,张兰萍家大约补偿了9500元左右,谁领取的我记不清了,从村里领取这个钱,谁领谁就签字摁手印,有让别人代签的,也有不签的,本人摁手印就行,现场有村干部在场监督。张兰萍有两套房子,当时住人的这套与我家相邻,另一套在沟南面没住人,张兰萍居住的这套房子,反潮、墙根往上墙皮脱落(有部分脱落),村西边两个街住的人家房损情况都差不多,比村东边的人家严重些,严重到反潮劲大,墙皮脱落的地方多些,墙角处有的家有裂纹,我家在村西边,也算严重的。平时甘雨沟村委会与陡河电厂或外单位签订协议之类的事,村委会都召开村民代表会同意后才进行,张明家现在居住的房子是1981年建的,就在我家南面这条,张兰萍家和我家是邻居,住我东,是1981年建的,当时这两条街全是1981年批下来的,张兰萍家的老房子大约是1962年建的。12、证人张某丁的证言:2006年至2008年之间,我在甘雨沟村当过村长,我知道2007年前后甘雨沟村、陡河电厂、王辇庄乡政府、唐山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四家签订过一个协议,村委会是事先开了村委会议,在征得村民代表的意见后才汇报基本意见向乡里,然后再签订的四方协议,村民代表是村民选出来的,啥事都由他们集体决定,他们代表全体村民,我当村长的时候,甘雨沟村共九十一户,最后发房屋补偿款时都签字领钱同意了,张兰萍是我妻子的妹子,2008年前后,张兰萍曾领取过陡河电厂给的房屋补偿款,当时我是村长,我清楚这事,我时间太长了记不好了,应该是她本人领取的,这事别人不可能替领取,我记得发放时她当时未领取,她有意见就没领,之后大约过了几个月后她才领走的。13、证人纪某某的证言:我在王辇庄乡政府工作十几年了,负责信访工作是从2009年开始的,2012年3月份我提了副乡长就又管信访工作了,2010年3月份的时候乡里给过张明、张兰萍每人一万块钱,原因是甘雨沟村因为陡河电厂排放粉煤灰,村民反映房屋渗水、粉尘污染,2007年的时候由政府出面解决,每家每户都由陡河电厂进行了补偿,事后张明、张兰萍还有两户村民以此名义还找乡政府多次上访,这几户说房屋受损的严重,因为这个原因,乡里另以困难补助的形式,又给了张明、张兰萍每户一万元。2010年秋天的时候,张兰萍又多次上访,原因是张兰萍的哥哥张秋民是五保户,所有的医疗费、药费、护理费都由民政局出,因为五保户的这些费用都由程序一步步然后才能批下来,这期间张秋民死了,费用给下来时张兰萍认为给晚了,就以这个名义上访,乡里为了平息信访,就以给张秋民的医药费、护理费的名义又多给了张兰萍五万元钱,这些钱是由乡政府协调给甘雨沟村五万元,然后由村里给了张兰萍个人的,民政局将张秋民的各种费用都报销了,多给张兰萍的这五万元是被逼无奈,就是为了平息她上访,2011年的时候,张明、张兰萍因为曙光强兴水泥厂入股的事,多年来乡里、去市里和北京上访,因为他们在2009年的时候,私下里认购了曙光强兴水泥有限公司的股权,后来曙光强兴公司因为经营不善破产了,张明、张兰萍就没得到年利率,他们就上访,乡里为了平息上访,无奈就出了这个利息,给了张兰萍11700元,给了张明5850元,乡里给没给过张明、张兰萍其他钱我就不清楚了。14、王某甲手机的页面信息照片;及手机通话记录;15、张明、张兰萍家中相片;16、王辇庄乡政府关于解决甘雨沟村受陡电影响问题的证明;17、区委信访局、区政府信访局关于解决甘雨沟村受陡电影响相关问题的说明;18、王辇庄乡政府关于张明、张兰萍领取补偿金的证明;19、唐办字(号文件;20、陡河电厂与甘雨沟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和陡河电厂与王辇庄乡政府签订的协议书;21、甘雨沟村发放清单;陡河电厂与王辇庄乡政府签订的协议书;22、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23、陡河电厂关于对张明、张兰萍信访问题的复查意见;24、关于张明、张兰萍非访情况;25、王辇庄乡信访案件分包情况说明;26、情况说明;27、陡河电厂排放粉煤灰场地绿化照片;28、困难补助表等;29、收条2张;30、行政处罚材料;31、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张兰萍案发时无精神疾病,案发时有受处罚能力;32、被告人张明、张玉萍的供述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张兰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上访相威胁的方法索要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二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明、张兰萍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明、张兰萍及其各自辩护人均为被告人辩称:被告人的上访的行为系合理合法的维权行为,没有一次非法上访,也没有跟王某甲要过钱,二人各反映各的诉求,不应认定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张兰萍的辩护人为其所作的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二被告人在房屋受损已得到合理解决的情况下,仍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信访管理干部以上访相威胁,共同索要公私财物,故上述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兰萍的辩护人当庭提交的唐山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房鉴字(2014)19号关于唐山古冶区王辇庄乡甘雨沟村张佳佳房屋结构安全性的鉴定报告证实,该被鉴定房屋的鉴定结论与陡河电厂渗水影响没有因果关系,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对其提交的三份刑事案件判例,本院经核查认为,该三份判例均为复印件,无法证明其合法出处,且判例中所述事实,均为正当民事权利维权引发,本案犯罪事实为二被告人以上访相威胁索要钱财引发,该三判例对于本案没有可参考性,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二被告人各自的辩护人为其所辩,综合案情若判其有罪,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张明、张兰萍其中一起作案属犯罪未遂,本院予以采纳,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二、被告人张兰萍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郝明红审 判 员  胡 琪代理审判员  王景贤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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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nbsp―>&nbsp&nbsp―>&nbsp
【案件字号】 (2014)古刑初字第106号【审理法官】 ,,
【文书性质】 【审结日期】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 ,; ,
【刑事罪刑情节】 ,,,,,,,,,,,,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
 刑罚: 一、被告人张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人张兰萍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附带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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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等敲诈勒索案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古刑初字第106号
  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明。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日,因殴打他人,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羁押于唐山市拘留所。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孙景川,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兰萍。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行政拘留7日。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羁押于滦县拘留所。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胡少波,湖北京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古冶区院公诉刑诉(201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张兰萍犯敲诈勒索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丽坤、杨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明及其辩护人孙景川、被告人张兰萍及其辩护人胡少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因古冶区王辇庄乡甘雨沟村受唐山陡河电力实业公司的粉尘污染影响,导致甘雨沟村村民房屋受损。2007年陡河电力实业公司对全体村民进行了赔偿,被告人张明领取了5000元的补偿款,被告人张兰萍领取了9500元的补偿款。2008年至2011年四年间,陡河电力实业公司按照年限又对甘雨沟村全体村民进行了补偿,张明、张兰萍也分别领取了补偿款。但是领取补偿款后,张明、张兰萍继续以受陡河电力实业公司污染致使房屋受损为由,多次以上访相威胁,向王辇庄乡政府索要钱财。其犯罪事实如下:
  1、月份的全国“两会”之前,负责信访工作的甘雨沟村村书记张某甲在向张明、张兰萍做维稳工作时,张明、张兰萍向王辇庄乡政府索要两万元的“维稳费”。如果给了,“两会”期间二人就不去北京上访了。张某甲向王辇庄乡包片信访的副书记王某甲汇报了此事,因王辇庄乡政府没有“维稳费”支出,张某甲迫于维稳工作的压力,只得替王辇庄乡政府给了张明、张兰萍“维稳费”共计两万元。
  2、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间,张明、张兰萍每到重要节日、会议等“敏感期”就以到北京上访为由,对王辇庄乡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副书记王某甲、阎某某相威胁索要钱财,负责信访工作的甘雨沟村村书记张某甲迫于维稳工作的压力给了张明、张兰萍二人人民币共计一万元。
  3、日全国“两会”之前,张明、张兰萍去了北京,到北京后就立即用北京的固定电话给王辇庄乡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副书记王某甲打电话告诉其已到北京,期间多次给王某甲打电话,并于3月2日张明、张兰萍二人商议后,张明在电话里向王某甲威胁称:如果王辇庄乡政府给其二人四万元人民币,二人就回来,否则就在北京上访。后被古冶区负责维稳的接访人员接回。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明、张兰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索要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第,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明、张兰萍对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有异议,被告人张明为自己辩护称:我认罪,因为我真正反映的事没有得到解决,我反映事还说我扰乱社会治安,我是维权还说我是违法,我们自家的房怎么还成了共同犯罪,我自己维权是个人的事,我一次也没有非法上访,我一直等待快点解决事,污染问题和房屋损失问题不是一回事,我没有跟王某甲要过钱,陡河发电厂也和我们有协议书同意按省政府文件来解决甘雨沟村房屋受损的问题,我是甘雨沟村民我反映这些问题哪错了,2014年2月份,我去北京去我也没有跟王某甲说过你不给我钱我就不回去了,一是不符合逻辑,二是没有证据证明,现在没理可讲了,我不认罪我也没有办法。七万块钱说我们是共同犯罪我不认,我们几个人分别反映我们的诉求的情况下,说我是共同犯罪我不认。被告人张明的辩护人孙景川为其辩护称:本案因信访而起,张明多次缠访、闹访等行为,但卷中唯一能够说明的是唐山市古冶区人民信访局的张明的非访情况的说明,单方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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