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有没有规定提前一个月辞职不批走一人

关于劳动法辞职,我于11月19日已手写辞职单,并且厂长,车间主管均签字批准,(指明一个月放一个人走),
关于劳动法辞职,我于11月19日已手写辞职单,并且厂长,车间主管均签字批准,(指明一个月放一个人走),
但是财务不同意12月20日结清工资,并且有不让我辞职的意思 ,我应该怎么办,请懂劳动法的朋友帮帮忙, 回答最好附有法律规定原文,谢谢,
  .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如果你的辞职单上有厂长、车间主管的签字批准,一定要自己留着做为证据。去复印一张,一旦用人单位需要,就说原件找不到了。  再给用人单位一个书面通知,告诉用人单位,本人决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工作至12月20日,书面辞职单按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已于11月19日交用人单位,并有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即使不同意,也不影响本人的决定。请用人单位书面通知本人向某人交接工作(必须盖章),如果没有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视为无需交接,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不便本人不承担责任。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经济补偿(你有没有经济补偿看《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规定),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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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GOU - 京ICP证050897号我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一个月满能走了吗?_百度知道
我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一个月满能走了吗?
我是做出纳的,我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辞职,但是公司一直不找人跟我交接工作,满一个月了 还是没有安排人给跟我交接,我是不是可以直接走了,而且公司还说要旦辅测恍爻喝诧桶超垃扣着我接近7000块钱。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直接走合法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如果旦辅测恍爻喝诧桶超垃合同期满了,公司应当批准你辞职,如果公司不批准,你可以申请仲裁。如果合同没到期,那么你需要与公司协商,经公司同意后才能辞职,如果公司不批准的辞职,那么你需要继续履行合同,否则按违约处理。
你现在还不能走,走了可能有两个问题:
1.老板扣你工资不发,说你没有辞职就跑了,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扣你一个月工资;你肯定会说“我辞职了”,可是,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辞职了?
2.老板还会说让你保管的东西少了,你不办交接手续就跑,所以再罚没剩下的工资,那你岂不是净身出公司了?
个人建议:事先准备好你要移交的工作以及物品,列个清单,确定老板在办公室,而且只有他一人在,准备好并开启录音设备,进去说:“?总,你好!我是张??,我的辞职书都交了一个多月了,你为啥还不给我办理手续,让我结算工资?然后交出你准备好的移交清单给他。。。引出相关信息录下来作为证据”
录下能解决上述问题信息,你就可以走了
可以直接走的,当然只能按旷工自动离职处理。扣掉你旷工的钱,再扣除你的一些培训费、福利费用等,看你有多少工资,一般这些扣下来,应该还是有一部分工资的。而且最好去看下你们省的《工资支付条例》,一般员工离职的扣款,不能超过月固定工资的20%上下的,当然不同的省定的标准不同。但是,个人建议还是交接清楚再走,因为你毕竟是出纳,涉及太多钱的问题,把事情处理完再走,也是负责的表现,对以后找工作也是个好的方面。如果一走了之,你之后再去别的公司面试的话,HR肯定会觉得你这个人不负责任的。
最好先去劳动局投诉,待解决。他们很快的。别直接走,你会吃亏的,公司会说因为你的离职给他们造成多大多大的损失!一旦劳动局介入,一切就好解决了。凡事都要讲证据,劳动局介入,比请公证人还管用。
其实我们帮人家打工,最被动的就是这个时候了,走也不是,不走也不是!我前两个月就是因为这样损失了一万块钱!所以我劝你还是找你的领导好好谈谈,最起码要知道他们的想法!然后你也可以适当的表现出急着要走的意思!当然前提条件还是要得到那7000块钱!挺为难的,能帮你的就这么多了,祝你好运!
你好好说 他找理由没有找到人是想留下你 你可以让他涨你公司 要是他不涨就走人叫他结清工资
你直接走是不对的。在这一个月内你怎么不给公司交接呢?交接了才能走。不交接怎么能说走就走呢。这样对公司不负责任啊。但是公司不让你走也许是暂时还没有找到合适的人。
最好换领导说一下,反正你交了辞职书,可是公司还要批呀,只要批了,一个月就可以走,钱也是会发的
有合同吗?赔偿的部分有写清楚吗?有的话,你可以找劳动仲裁部门看看,免费的,不用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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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辞职,公司不让走怎么办。
是不是就转不走了。因为转保险是需要公司盖章的。我走了公司肯定不会给我,我该怎么办好呢。
你应该了解一下公司为什么不让你走,知道了原因就可以下决心了.合同到期,不让你走,如果是公司认为你干的很好而挽留你,你应该考虑周全.如果因为你自己的原因而不得不离开公司,也可以坚决离开,公司不给转保险是没有用的,真要撕破脸你可以起诉原公司,这只是最后的手段.按新的合同法你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就完全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按第50条规定应该在15天内为你办理各种手续.
的,而且他也不能扣你钱!如果还不行就和他打官司好了,你不会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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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合同里有没有约定,如有,公司也只能按约定向你追讨陪偿。这些跟以后办理保险是没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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