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院说让签.防碍公务案蜂蜜的简易鉴别方法程序认罪我没鉴会咋样

过去 警察虽然声名狼藉 但是压得住场面 那时候的警察上班荷枪实弹 下班背枪回家 流氓地痞都是乖乖的每月送上孝敬 哪有一个敢叫嚣的那时候嫖娼都是偷偷摸摸的 哪像现在挂着牌子公开营业过去没什么大事儿还总严打 一般胆小的你给他把枪都不敢犯罪 现在好了 小学生都拿刀捅人了现在警察看着小偷偷东西干瞪眼 抓回去也得放出来 因为各种民权斗士看着呢 动一下就给你闹到扒皮 不打 不打鬼才会给你认罪 失主怕报复 一般都不会作证 小偷被抓 都是乐呵呵的 有时候人赃并获 失主都不敢认现在动犯人一下就是践踏人权了 就是玷污法律了 警察被打被杀被灭门 就跟应该应分一样 没有一个人出来放个屁 民权斗士都尼玛的选择性失眠了过去有人在网上说 宁可看到流氓横行 也不想看到警察贪污 我要说 现在你们赢了 警察都老实的跟兔子一样 流氓都冲到警察局门口叫嚣了 我亲眼看见交警被人开着面包车撞死在墙上 最后居然按交通事故判的 凶手被抓进去 同事气不过打了几下 居然被告到扒皮滚蛋 如果这就叫法制 那法制真他妈的操蛋 警察的命就不是命吗?中国的老百姓 都是恨当官的恨政府 真是流氓来了 他屁都不敢放一个 别说流氓 公交车上看见小偷都能吓尿了 东西被人偷了 都不敢作证 就会顶着警察 警察一干点什么 他们就都群情激奋了以后谁再报警 就尼玛的贱 “警察就会欺负老百姓 贪污腐败 警匪一家” 这都是你们自己亲口说的 你说的话你自己得认 都只会欺负老百姓了 都警匪一家了 你还报警干尼玛 都警匪一家了 警察怎么净挨打越法制 越乱套 为什么 对警察就讲法制 对罪犯就讲人权 法律保护的到底是是犯罪的还是没犯罪的 流氓现在是法制的受益者 自然 受害的只能是老百姓了 所以 以后出事儿别找警察 找那些民权斗士 找那些维权律师 他们连警察都治的服服帖帖 何况是罪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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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对于实务实际上用处不大,但是对于侦查机关,尤其是刑警和检察院的自侦部门提高了难度。熬鹰大法的战果已经存在被彻底推翻的可能性了。教授谈及在北京最近发现交警现场办案非常客气,原来交警佩戴了执法仪,不仅仅行政相对人的言行都被记录下来,执法人员的言行也被记录了。不敢不依法办案了。证据,尤其是非言辞证据的证明作用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强大了。
但没准他们知道本溪出了个谢志冈。没错,警察没什么了不起,检察院抓市长算什么,检查官手里都有“最高委员长的批示”呢(参见雷庭案)本文内容于
0:07:21 被小编a38编辑
但就事论事.....本案中检方的处理方式方法有点磕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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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46 被醉西游编辑
还有就是,老猫也不怕人肉搜索什么的,我说的案子中,很巧合,我家就在这个派出所的辖区。阁下举例试图说明,检察机关也有败类。这个不用你举例,地球人都知道。你认为我遮掩什么了呢?请直接说出来好吗?百度一下的话,或者民意调查一下的话,(仅仅是假设)公安的美誉度是靠后的!如果没有城管顶缸,恐怕就要垫底了。这和工作性质有关,咱们决定不了。可是作为办案民警,能做到的是别玩刑讯逼供那套业务,起码自己别去沾。你会的东西别人也会,如果反过来用到你身上,你是什么感觉?今晨去看守所提审,遇到翻供的,嫌疑人隔着栅栏给我看身上的伤,你说我能怎么办?我只能问,有没有证据?人在看守所里面到哪里去找证据啊?想检举,可以向驻所的监所科举报、控告!如果查证属实了不算你立功也能推翻笔录,对老犯来说是有利的。当时就不吱声了。这几年办案条件也好了,安全是双向的。以前把嫌疑人提过来之后,想下手,真的很容易。老猫我还是习惯以证据说话。挖个坑让嫌疑人自己往里面跳,然后再反问几句,多半也就老实了,如果还抵抗的话,那就说啥记啥了。不过事先告诉嫌疑人,不能如实供述的法律后果。让嫌疑人自己去考虑。我们讨论的这个帖子,根源就是个刑讯逼供的问题。没有这个引子,能有后面的屁事?我说难听一点,如果从公安开始接触嫌疑人开始,就给嫌疑人佩戴执法仪,公安的刑事案子还能破不?破案率还能看不?老犯都傻不?口供的主要作用是证据,在侦查阶段,更多的是体现在指引侦查方向。可是今天了,我看卷,很多案子,公安还在把口供作为证据之王。我只能说,这种状态,落伍了。非法证据排除虽然刚刚开始,可是这是个趋势啊。不可逆的趋势。希望公安的网友办案的时候讲究一点。本案的五人中两位铁定的要扒警服了。值得么?为了办案把自己办成老犯?
2、河南省新乡市副市长和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路晓萍涉嫌贪污被逮捕3、辽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赵余龙是因为什么原因被撤职的?所以说,这样的事情不是单独的公安机关里有,你来遮掩你们机关的事情也没有用处的,为什么习总书记反腐?就是因为到了非得下大力气进行反腐倡廉的时候了。本文内容于
20:56:33 被小编a42编辑
敢拿出来实例说话,才是真硬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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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33 被醉西游编辑
因为没看卷,所以我们的所谓评论都是空对空。如果能把卷宗仔细审阅,才好下结论。本案核心还是刑讯逼供是否成立。如果刑讯逼供行为是为判决书所确认,我不知道五位还有什么资格去上访?别拿没怎么参与搪塞,帮助犯也是罪犯!妨害公务罪的确是公安受案范围。我只是说五位的行为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而没有提及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妨害公务行为。即使是侦办妨害公务罪,侦查机关也不应该是鞍山市的公安机关。取保超期问题。本案主要嫌疑人已经交付审判。涉及一位还没有起诉。的确有存在问题的可能。我不是专业搞自侦的。就日常工作觉得应该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提请上级批准延长。而这些法律程序性的问题,文章中没有提及。我们作为读者是无法确认有还是没有的。故不好妄下结论。如果本案那位没被移送起诉的公安,觉得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了,可以提起诉讼解决,但我不知道哪家法院敢收这个案子!但是穿着警服去示威,肯定是欠妥的。不知道五位在一起的工作中有没有遇到上访的访民,回想一下自己当初是怎么对待访民的。别觉得自己是警察就了不起。市长也有被市检察院抓起来的时候。更别提四位是被法院判处的定罪免刑。我不知道检察机关是否对审判行为进行了有效的法律监督,对免刑是否提起抗诉?如果抗诉了,改判实体刑了,估计这四位也不会参与本次冲突。(公职都没了,跟杜培武一个样了还能干啥?)另外回复三司网友,本人是搞公诉的。检察机关本就是一刀砍公安,一刀砍法院。谁来监督检察院,那是宪政问题,你还没资格!
放到本案中,因为上访,干扰了检察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而且恶意上访作秀。我没看到视频,不知双方是否都有肢体接触否?是否使用暴力?是否还手?算不算暴力?至于报警?一个回避就足以让本地公安无法出警了,等异地介入,黄花菜都凉了。至于上访,穿着制服去上访?傻子都知道穿着制服意味着在岗!换成解放军现役小战士,穿着军装制服去抢劫中南海,拿到哪里都是tmd军事政变(或曰兵谏?)!即使战士没拿枪,一样要被枪毙!战士所属部队的军政主官都得完蛋!参见李佩瑶案。
本文内容于
16:39:21 被小编a32编辑
这段视频的拍摄者的身份!虽然我还没有看到这个视频……另外一句话:脚上的泡都是自己走出来的!还有一句:公务员没有游行集会示威的权力。更没有穿着制服去作秀,去做上访秀,然后找打接着再录像取证的权力!最后一句:妨害公务罪自己看够不够。本文内容于
11:23:17 被小编a35编辑
时间发展到2013年1月,维权无望的他和4名同时被殴打的警察,渐渐失去了最后的耐心,同意了发布这份视频。这将是一份迟来的真相。
点击加载更多宜昌两级法院勾结公安包庇矿老板唐显焜买官葛洲坝法院院长&&关键一审庭审录像遭毁
宜昌两级法院勾结公安包庇矿老板唐显焜买官葛洲坝法院院长
关键一审庭审录像遭毁
(把案件放入故事中讲述)
案宗号:(1995)西行初字第11号(1995)宜市法行终字第15号
(1995)西行初字第11号西陵区法院审判长邹顺友
&审判员叶建国 &向建军
&书记员王红卫
(1995)宜市法行终字第15号宜昌中院审判长姚世铸
&代理审判员朱志敏&&代理审判员曹斌&书记员阮思军&
庭审违纪现象(被告公安声称我们葛洲坝比较特殊,说错一句话,写错一个字是常有的事,人民日报有出错的时候。整个法庭哄堂大笑,法警笑弯腰。)宜昌中院惯例二审一般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采信伪证(假调解书、假传唤证、空白文书等,一审法官开庭帮原告说话质疑被告公安。因行政干预明判暗调,法官打包票说没问题,原告被迫同意接受,被告公安却翻脸不执行调解要抓人拘留。原告无奈按法官暗示逃离宜昌。)
两级法院判决书写错人名,是故意?是瑕疵?还是在掩盖什么?一审判决书写错人名,姑且是瑕疵,不予追究,二审判决书更正,又出现人名错误,这该如何解释?唯一解释,该案被所谓的行政干预后,掩盖唐显焜法院工作人员身份,必须确保矿老板唐显焜当宜昌中级法院下属葛洲坝法庭庭长,被告公安机关必须赢得官司,两级判决书应付差事。整个案件实质就是金钱运作,隐藏证据,法院自己人审自己人,包庇自己人。
西陵区法院纪检人员发现案宗缺失相关证据,判决书出现人名错误,“交来诉讼活动费”100元系当年搞创收乱收费。这只是整个案件最直观的冰山一角。
【背景】矿老板唐显焜买官宜昌中院葛洲坝法庭庭长,金钱玩转宜昌公安法院。
1994年矿老板唐显焜(原葛洲坝二中职工,1986年葛洲坝电大经济类毕业,葛洲坝法庭人员,停薪留职任葛洲坝矿产品公司销售副经理,在掌握客源运输渠道后背离矿产品公司单干与法庭共同发财,从事矿石运输销售暴富而买官。)因其内侄不交水电费私闯学校泄愤打伤教师,扬言用犯罪分子报复,因唐嚣张身份,无人敢管。教师之子因与唐理论发生相互殴打,唐利用公安法院设下圈套陷害教师父子,公安充当打手行政拘留教师之子。因1995年官司漂白其犯罪嫌疑人身份,1996年任葛洲坝法庭庭长后入党。2002年葛洲坝法院首任法院院长。人称三无法盲领导唐包子。
&【因官司形成黑色利益链获利升官发财】
申学良(被告公安处法制科长&&军转)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30949&&电话&QQ96年从公安处法制科科长岗位上辞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任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葛洲坝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擅长网络自我炒作人落西山眼老昏花的光辉事迹。人称申瘊子。
邹顺友(西陵区法院一审审判长&&军转)1997年9月至2002年3月,任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2009年9月,任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人称白眼狼。
姚世铸(宜昌中院二审审判长)四级法官,人称姚不倒。
朱玉平(宜昌伍家派出所警察,原夜明珠治安办公安。因其父为葛洲坝中华鲟研究所领导,招工混入葛洲坝公安处成为企业警察。)因不服领导管教,第一位交流发配到宜昌地方派出所的330流氓警察,借英雄挡哥网络出名。葛洲坝福源茶楼幕后老板,人称猪唛、猪大胆。
唐显焜(110037
电话&&6722378)因丑闻暴露唯恐追究潜藏老家江西奉新。其子失业人员唐荣(060058宜昌电子工业学校毕业)借2006年葛洲坝法院检察院移交地方混入葛洲坝检察院,2011年任葛洲坝检察院检察员。
唐经理打老师如何当上葛洲坝法院院长&&官官相护
公开庭审录像&&一切真相大白
(民不与官斗,望大家以此为戒)
法官办案不知路?文盲乎?
判决书上连人名都写错。
是故意?还是掩盖?
执法如山?执法如扇乎?
开庭有理;明判暗调;法官失信;公理何在?
当执法者说你有罪时,一切都是百口难辩。灾难的阴影将影响一个家庭的几代人。打官司打的你个人口袋空空,对方则多了一个官场上的哥们。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培根
通过庭审经过和对比两份判决书,对存在的以下问题,我们无法理解,只有承认我们这个社会有太多的不公。
①原告区法院传票从被告公安处拿。西陵区法院办案法官没用通过法院系统(如葛洲坝法院)途径取证,而是与被告公安联合取证。
②西陵区法院收了“交来诉讼活动费”100元,中院判决书上写区法院办案人员不知道地方。
③2份判决书上案发时间不一致(8时许、9时许)。西陵区法院判决书:唐显焜殴打原告父亲时间写为(应为)),两级判决书掩盖回避唐显焜是中级法院工作人员身份的事实,中级法院不回避。
④两级判决书故意写错人名。西陵区法院判决书连唐显焜、申学良(公安处法制科科长,现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姓名写错,分别写为:唐显昆、申学文。中院判决书上冒一汪姓证人(汪业宏姓名有误应为王业宏,治安办主任是其妹夫)。
⑤西陵区法院判决书否定原告中级法院法医鉴定。
⑥治安办民警使用假传唤证(联防队员冒充领导签印)及假调解书,超前取证,单人取证。10点报案,8点调查。20多天才传唤;从2个离现场200多米远的外地四川民工(给学校做活的)取证;不向当地围观目击的居民调查取证,也从无向公安处派驻二中校警(李、秦二人)取证。
⑦被告公安处答辩状被告单位名称有误,扭曲案发细节。
⑧在法庭上公安处法制科干部:我们葛洲坝比较特殊,说错一句话,写错一个字是常有的事,人民日报也有出错的时候。
⑨唐显焜口供伤情与公安处法医鉴定结果相反,法医鉴定书上写扭打而伤。
⑩拘留申请书,时间为(应为6月4日),公安处处长没签字,原告父亲名字被写错。
1994年我父亲在湖北宜昌葛洲坝二中(现葛洲坝旅游学校)作为一名教师从事拆迁工作(本身也是搬迁户,购买了在建新房4#楼)。唐显焜(原二中老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葛洲坝法庭下属企业华立经营部经理),因其内侄(熊长江,外地人员)长期不交水电房租,偷电,破坏设施,不服从学校管理,强占二中土地盖私房出租。8月份校领导多次口头和书面通知熊长江一家搬出所租学校房屋,他不但不搬,反而破口大骂,声称,我姑爹是法庭的。我父亲当时做工作说:“是法庭的也不行,要按政策办事。”一起做工作的后勤梁主任、徐迈涛二人说:“在最高法院也不行,非搬不可。”与父亲及同事争吵三次。唐认为不给他的面子,日早9点下雨天唐持伞闯入学校办公室殴打伤我父亲(当时公安处驻二中保卫人员秦、李二人也赶到现场了)。我家人找到他家质问时,唐妻熊婉贞辩解说:“这是个误会。”二中王小夫王书记2小时后当众人面买礼物送唐显焜家。怕唐对学校不利,张平书记对我父亲说:“算了吧,工区你搞不赢,他是法庭的,宜昌市管不了我们,我叫他爱人赔个理,要不然我们就不管了。”我父亲担心事态扩大,唐本人会打击报复我们家,草拟了一个调解书草稿,要求按格式内容双方单位领导及当事人当面签字,一式三份。唐不签,却让他老婆在草稿签了字。学校领导拿来让我父亲签字,我父亲一看不是唐本人签字,便未签字。事后唐不仅没赔理道歉,我父亲被打医药费也没赔(有病例保存)。唐在学校内扬言要用犯罪分子报复,我父亲知道后,找唐的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均无结果,学校领导包庇唐,也一直不处理。
日上午,在学校附近我路遇唐,责问他打伤我父亲,为什么还不赔医药费?唐抓住我衣服扭打,我挣脱后,出于自卫,捡起路边石头砸在地上吓他。唐说:“你不是我的对手。”我气愤地又拾起石头向他扔去,随即去了唐的单位,向高庭长报案反映情况要求处理,并让高庭长看了被他撕破的衣服和伤处,高庭长说:“不要把事情搞大,对谁都不好,组织会解决好的。”另一张庭长却说:“拿起诉状来。”后回学校,唐妻对我说:“小王算了。”唐说:“我是搞这一行的有办法对付你。”由于父亲没当时找到我,担心出事,到我单位找我。我单位保卫科领导打电话通告夜明珠治安办主任查询我下落。下午我到我单位保卫科报案。
为不影响唐入党和当上葛洲坝法庭庭长一职,加上我父亲对在建房屋学校4#楼存在质量问题比较了解并向学校反映情况(有学校住户集体签名反映4#楼问题的提议书和日学校通告写明该楼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保存),引起学校领导的不满。学校领导和夜明珠治安办民警(朱玉平等)串通,用假传唤证(见附件)和我父亲未签字草拟的调解书草稿报复父亲和我,一步一步逼我们去告公安机关。学校领导在工作中刁难、克扣父亲工资,并逼父亲下岗,以达到让我父亲对此事认输的目的。
5月30日治安办民警朱玉平和一民警到我家,让父亲和我明天到治安办,我父亲向他们反映了情况。我父亲意识到事态扩大,当夜写了控告书,31日早交到治安办,5月31日晚7点收到学校后勤主任转来的公安处第95003号传唤证,上写6月1日前来本处接受讯问,主任范世文。6月1日我到公安处接受传唤,公安处民警说没有下达该传唤证。到夜明珠治安办,也无人讯问我,治安办让我第2天来,
6月2日我写材料时,民警朱玉平说:“20天你的伤就好了,那么快,不老实。”父亲到治安办疑问传唤证,民警说这里只有李主任,没有范主任。经了解范世文是联防队员。朱玉平对我父亲说:“你与唐有调解书,这回只处理你儿子与唐的事。”我父亲一看,指出调解书是伪造的,是犯罪行为。朱说:“我不管真假。”父亲找周俊良校长,周说:“调解书(竟是我父亲未签字草拟的调解书草稿)被法庭张庭长拿去复印了,我签字与否记不清了。”6月3日父亲到葛洲坝法庭反映被打问题,一工作人员说:“你打唐,我们张庭长去二中处理,校长给了唐300元赔偿,校长也不是给你150元?你这个人还闹什么,有调解书吗,真不懂道理。”我父亲对此非常气愤说了句:“没有此事,也没人给我钱,打人者反而变成被打者了。”说完就走了。6月8日我父亲到法制科,蒋诗胜说:“传唤证有错误,你与唐之事超过半年,不受理。”父亲说:“没有超过时限(-)”,但无结果。
只到此时我父亲才明白为什么要隔20天才冒出一个假传唤证(联防队员冒充领导签字),借口唐殴打我父亲的法律诉讼期失效,全力收拾我。6月15日治安办朱玉平、王春明到我单位拿出4张拘留证,我不签字。王春明说:“你不签,我们可以告你妨碍公务。”听此言无奈之余,我只好签了1张,其余3张拘留证未让我签字。朱玉平说“你知道告不赢就好,就是要拘留你10天。”他们拿着其他3张空白拘留证扬长而去。
事情发展到这地步,本想通过组织解决却无结果。父亲和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好去状告公安机关,打行政官司,决定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8月3日从公安处法制科蒋诗胜拿到西陵区法院的传票,让我父亲感到意外。8月9日西陵区法院门口,民警朱玉平说:“妈的,把老子告上法庭。”
西陵区行政庭日开庭摘录
被告(公安处):传票忘了带。
审判长(邹顺友):你们是什么单位?
被告:我们是葛洲坝集团公安处,公章没来得及换。
审判长:唐打原告父亲与本案有没有关系?
被告:没有关系。
审判长:到底有没有关系?
被告:那是枝和叶的关系。
原告律师(汪洋):被告办案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充分。
①超前取证,单人取证。10点报案,8点调查。20多天才传唤,超过24小时;②原告到唐单位找高庭长已自诉,已报案。唐口供也承认原告到其单位;③双方均为以轻微伤,只处理一方不公平,原告有中级法院法医鉴定;④被告自我鉴定。唐口供自己伤情与公安处法医鉴定结果相反,且法医鉴定书上写扭打而伤。⑤对案发现场2个离现场200多米远的外地民工取证(200米的距离民工的视力、听力真好啊)提出质疑,并提供了目击证人的证词。
被告:有调解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律师:对95003号传唤证(原件已交区法院)真实性提出质疑(治安办并无范世文主任,范系联防队员)对唐从8点到10点期间的行动质疑。
原告父:调解书是假的,可做笔迹鉴定。在治安办已向朱玉平指出,他说,我不管真假。唐打我并没有超过半年,报案,治安办为什么不受理?
原告:……唐打我,我随即到找葛洲坝法庭高庭长报案,高庭长说不要把事情搞大,对谁都不好,组织会解决好的。后回学校遇见治安办民警王春明,他当时也没有传唤。在厂保卫科,治安办拿四张拘留证,我不签。王春明威胁说,你不签没关系,我们可以告你妨碍执行公务。我只在其中一张上签名,其余三张没让我签。朱玉平说,你知道告不赢就好,就是要拘留你10天。我对朱说,凭你的身份和我说这些是什么意思,说明你心里有鬼。
王春明:看他当时比较老实,没传讯。
审判长:你从事司法工作几年?
王春明:九年。
审判长:你怎么连最起码的司法常识也不懂?
蒋诗胜:我们葛洲坝比较特殊,说错一句话,写错一个字是常有的事,人民日报有出错的时候。(我们不敢相信一个公安干部法制科副科长在庄严的行政法庭上竟然能说出这样的辩护词)
整个法庭庭审人员顿时一阵哄堂大笑,法警笑弯了腰。
被告:原告衣服是自己撕破的。
审判长打断蒋的话,手一挥,说本案庭审结束,将组成合议庭。
收材料时,公安处蒋诗胜说回去整理下午再交。因行政案,期间有摄像机录像记录,在庭审时看到拘留申请书:填表人朱玉平,时间(应为6月4日),公安处处长没签字,我父亲名字被写错。
庭审后遇见王春明,王说:“你们告太急,我们会一碗水端平。”
由于我方诉讼代理人汪洋律师列出大量充分的证据对夜明珠治安办办案程序和取证上提出质疑,公安处民警十分狼狈和被动。过了几天,邹顺友庭长通知汪洋律师和我父亲,明判(拘留10天)暗调(罚200元,不执行拘留处罚)。维护公安形象。打官司到了这种地步,父亲和我没有办法也只好妥协接受了这样的调解。
我父亲找主审法官邹顺友庭长问判决书何时下,第一次说还没办,再等一星期。我父亲第二次去找他,他却对我父亲说:“要有思想准备,弄不好是报复。”并说对公安处说好了。我父亲说:“他们若不执行暗调,到时候我就没退路了”,邹说:“没问题,到时找我。”
9月22日区法院拿判决书,父亲按邹庭长的意思,主动向蒋诗胜表达了歉意。邹对蒋诗胜说:“人家告你们也是应该的,要以教育为主,处罚不是目的,回去变更一下,防止矛盾激化。”蒋说:“不上诉,回去灵活掌握好商量。”蒋走后,邹对我父子说:“有些话不好说,不行到时候就走。”律师说:“行政干预了,我也没办法。”可让我们没想到的是,公安机关以一审判决书为由,一定要拘留我。此时,父亲和我感到骗上当了。公安处有人告诉我们家不该告公安处,赢了也是输。9月22日区法院拿判决书,邹对蒋诗胜说:人家告你们也是应该的,要以教育为主,处罚不是目的,回去变更一下,防止矛盾激化。蒋说:不上诉,回去灵活掌握好商量。邹对原告父子说:有些话不好说,不行到时候就走。
公安处法制科,蒋说带被子牙刷来,不执行说不过去,又遇申科长说找治安办把500元保证金退你。治安办,把判决书交民警王春明,副本上写:不上诉,从今天起接受处理。
王说,不是叫你星期一来是重点,灵活执行回去吧。
10月6日星期五上午找申科长,申说,按原则执行,叫治安办来办手续,下午找邹庭长反映交复议书。
10月10日下午,治安办朱玉平说没接到通知,超过15天明天到厂铐你儿子,今天下午也可以。我父亲说,上诉了,正式告诉你。朱说,我不管就是铐,在场5人(四男一女)。
王春明喊我父亲到一房间,说,刚从法制科回来,申科长说拘留5天,今天算一天。另外罚250元,如同意撤回上诉,也不搞答辩;若不同意,二审败了,一天也不少。
我父亲:感谢5天照顾。不拘留,再罚250元,写认罪书登报。王说,不行。
我父亲:你收判决书副本已超过15天。
王春明说不讲理。另一民警说,你真会钻法律空子。
&日下午3点,父亲拿到中级法院判决书,中级法院曹斌说:“唐本人这是以合法身份达到非法目的,你们和公安处协商,不行再找我。”
由于西陵区法院行政庭发生了一场极不严肃的闹剧,公安机关不执行明判暗调,法官出尔反尔。在无望情况下,想到邹庭长的暗示,在中级判决书未下之前,我只好丢弃工作离家出走半年多。
日上午10点治安办朱玉平、王春明等4人持中院判决书却无执行书并带手铐到我家抓人。3月5日下午4点朱玉平和一民警骑摩托来。最后一次,一警察对我母亲说:“阿姨你别生气,我们是走过场,你儿子回来就说同事找他玩。”此后再也没登门。此事不了了之。
案件判决后,我父亲在学校一直拿下岗工资,受不了残酷的事实和他人的冷嘲热讽,拖着有病的身体,为了家中的生活和凑集4#楼的房款,不顾家人劝阻,去了福建打工。当我和父亲重逢时,父亲已骨瘦伶仃。新房钥匙学校以不见了为由没给我家。日父亲临终前说:“我都这样了,他们还欺负我。学校扣了我2000多元工资(具体数目可查),我为学校做事,没想到被学校出卖,落到如此下场!”含恨去世。留下被学校扣工资的收据、95年未报药费条等。
唐显焜1995年入党受到影响,1996年当上葛洲坝法院院长。为了掩盖有案底的污点经历,忌讳“焜”字,改名为:唐显火昆(政府网站出现的,包括最后宜昌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任免名单)。其子由宜昌市某破产倒闭工厂活动到葛洲坝检察院。2011年当上葛洲坝检察院检察员。
从1995年至今,10几年了。该相信谁?法律?还是包青天?虽然10几年很长,只是社会法制发展进程的一小部分。一场官司,猫捉老鼠一场戏。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却对一个家庭的打击是致命的,父母带着无限的遗憾和牵挂先后离开我。我还要生活,做为一个弱者,所做的事只能保存证据。这社会难道还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时代吗?
日宜昌中级法院信访接待办公室打电话,说省里下了函给法院,接待法官说:“10多年了,你那时好年轻。”却不给一个正规书面答复。
日两会期间,葛洲坝法院打电话希望把网上的帖子删掉,影响不好。
日星期三宜昌中院院长接待日,编号15号。
日,宜昌中院立案二庭17:06打电话说,你给中央写了一封信,要区分案件性质处理。根据自己多年不断努力收集整理的证据,考虑再三举报法官违纪,现由中院纪检处理。
2014年宜昌政法委、湖北省第三巡视组将举报材料转至中院纪检监察室。日宜昌中院称中央巡视组、宜昌政法委、湖北省委第三巡视组转来的信访材料均提及庭审录像,宜昌中院去西陵区法院做过调查,西陵区法院称无庭审录像。双方各持一词,一个无一个有,无法判定。退一步即使假设有,庭审录像不是证据材料,有保管期限,那么多年也早已毁损不存在。
据此我们有理由怀疑一个行政干预后的庭审笔录是否真实完整?
按院方所称无录像。当时法院是没有监控设备,一审出现扛摄像机的2个人是谁?难道是鬼啊,西陵区法院闹鬼。鬼在那录像记录着整个庭审原被告律师法官的精彩表演!庭审录像不是证据!那玩法者栽赃的证据才是证据!
涉及行政案件,既然西陵区法院拿不出没有庭审录像的证据,那就是有庭审录像存在。我们质疑:
1、是否证明法院含音像档案保管不健全。
2、西陵区法院一审审判长邹顺友藏匿销毁磁带庭审录像。
3、庭审笔录是否完全真实记录整个庭审原被告、审判长、律师的声音,有无选择性记录。
4、对宜昌法院系统自我内查的最终调查结果持保留意见。
磁带录像可以通过技术修复还原也可以以其他视频格式保存!西陵区法院的档案管理太牛逼!院方所称无录像,幸好本人早已防止此说,已在网上公布。
宜昌中院你不能这样,试问中院庭审录像有无这个问题,到底有没有录像,当年参与庭审的人员,当年庭审法官都没死啊!院方有无调查?
那庭审录像可以推翻宜昌两级法院的判决!
这就是一起宜昌司法腐败窝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为加强审判管理,完善法庭记录方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庭审活动录音录像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简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巡回审判等不在审判法庭进行的庭审活动,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可以不录音录像。
&&&&二、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法庭安装录音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安装录像设备。人民法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部分审判法庭安装录音或者录像设备。
&&&&三、庭审录音录像应当由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自案件开庭时开始录制,并告知诉讼参与人,至闭庭时结束。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
&&&&书记员应当将庭审录音录像的起始、结束时间及有无间断等情况记入法庭笔录。
&&&&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应当播放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五、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存储庭审录音录像,并将其作为案件材料以光盘等方式存入案件卷宗;具备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在人民法院查阅条件的,应当将其存入案件卷宗的正卷。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拍录、传播庭审录音录像。
&&&&庭审录音录像的保存期限与案件卷宗的保存期限相同。
&&&&六、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于毁损庭审录音录像或者篡改其内容的,追究行为人相应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因设备、技术等原因导致庭审录音录像内容不完整或者不存在的,负责录制的人员应当做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者庭长审核签字后附卷;内容不完整的庭审录音录像仍应存储并入卷。
&&&&七、在庭审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八、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活动不规范或者存在违法现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
&&&&九、人民法院院长、庭长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庭审录音录像。调阅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庭审录音录像的技术、管理、应用等方面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十一、人民法院进行其他审判、执行、听证、接访等活动,需要录音录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证据】
和一审庭审人员短信通话记录,证明宜昌中院根本没有认真调查。
只签名一张的治安处罚裁决书(其余三张没让签)及假传唤证(主任印章范世文&范系联防队员,冒充领导签印)处罚裁决书、传唤证单位:葛洲坝工程局公安处。
公安处法制科500元保证金收据(暂缓不拘留)
调解书可做笔迹鉴定,以辩真伪。
西陵区法院一审诉讼收据(交来诉讼活动费100元无法律依据系乱收费)
交来诉讼活动费100元,中级法院(1995)宜市法行终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区法院办案人员不知道路。保卫人员姓名写错。法官是文盲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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