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窗winrar5.21广告弹窗的法律问题

新广告法表决通过 网络弹窗广告须有明显关闭标志-社会新闻_华商网新闻
新广告法表决通过 网络弹窗广告须有明显关闭标志
作者:王选辉
[摘要]昨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
  昨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这是1994年广告法颁布以来的首次修订,经过大量调研和反复论证,修订幅度大、涉及范围广,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新法将于日开始施行。  十岁以下未成年人禁作代言人  昨天下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表示,新法中对于广告代言人的行为做出了立法规定,并禁止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数据显示,自2007年至2014年,我国共查处了37万件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其中30%属于虚假广告。“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有的广告代言人不负责任,在广告中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虚假宣称各种代言商品的功效,通过这种代言行为获得巨额的经济利益。”甘霖表示,广告代言人的立法规定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社会上将广告代言纳入到广告法中予以监管的呼声非常强烈。  新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同时也规定,在虚假广告中做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再为广告代言。在法律责任当中也相应规定了广告代言人违法推荐或者证明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此外,新法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甘霖指出,新法的立法规定,将对规范广告代言人的行为、强化代言人的责任意识、惩治虚假代言行为、维护诚信文明的广告市场秩序起到积极的作用。工商部门也将按照新广告法的要求,在具体的执法监管实践当中把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行为的规范落实到位。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治疗功能  2014年,全国工商机关受理老年人投诉保健品2.01万件。36.2%的被投诉保健品属于提高免疫能力类保健品;虚假广告宣传和质量问题,共占投诉的38.3%。  新广告法明确,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医疗机构违法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网络弹窗广告须有明显关闭标志  网络推送技术日新月异,监管手段相对滞后。  新法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违者将被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法新增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违反上述规定,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记者王选辉 编辑:王振力
相关热词搜索:
相关阅读: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
陕网文许字[7号
本网法律顾问 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
王正兴 律师 联系方式:
华商应用:毛开云:治非法弹窗广告要用制度法律护航-中国网专家博客 - 中国网专家博客
毛开云:治非法弹窗广告要用制度法律护航
已有 192 次阅读 08:04
|系统分类:
毛开云:治非法弹窗广告要用制度法律护航&&&&&&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2日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针对网络逐渐成为广告发布的重要媒介,草案规定,互联网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12月23日《广州日报》)&&&&&使用网络的人,或多或少都受到过弹窗广告的干扰。不管你喜欢不喜欢、愿意不愿意,打开网站后,广告就自动弹出来了,而且还要跟着你的鼠标跑,根本无法关掉。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发布广告必须遵纪守法,特别是弹窗广告,必须确保一键关闭。&&&&&我的新浪博客使用三年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只要打开我的新浪博客,就会有弹窗广告。就在写这篇文章时,我特意打开我的新浪博客看看,什么“1号店&全国包邮&5折狂欢”等字样就弹出来了,而且内容还在不断变换。还好,弹窗广告的下方有“关闭”字样,点击“关闭”就能关掉。&&&&&不是每个弹窗广告想关就能关掉,笔者多次遇到过一件怪事:我的时评文章发在了某网站上,在这家网站点自己的文章,很多时候都会弹出“美女”,有的“美女”甚至“露三点”,挡在我文章的某个地方,导致我看不完整全文。我想删掉“美女”,但删不掉;我想躲避“美女”,但她要跟着我的鼠标跑。哎,真是烦死人!&&&&&弹窗广告发布的内容,或是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或是发布虚假信息进行诈骗,有的还传播木马病毒等恶意插件,有的甚至违规发布新闻信息、误导网民。净化网络空间、整治非法弹窗广告刻不容缓。&&&&&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召开“整治网络弹窗”专题座谈会,专项研究治理网络弹窗乱象,加大对网络弹窗的整治力度。然而,治理期间情况较好,但松一松就会自然反弹。治理非法弹窗广告不能关闭了之,而要用制度和法律护航。&&&&&首先,严禁有害弹窗信息。坚决杜绝传播淫秽色情低俗信息、虚假诈骗信息、木马病毒恶意插件以及违规发布新闻信息等。其次,规范弹窗行为。比如,弹窗广告必须在其标题栏区域显示该软件名称;禁止弹窗软件在用户无操作的情况下自动打开广告页面;具有网络弹窗功能的软件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关闭按钮和通道;网络弹窗不得过多过滥,影响网民上网体验。第三,开展社会教育,推动社会举报,引导网民提高自我防范能力。第四,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互联网协会、广告协会等行业组织制定自律规范,推动建立长效机制。第五,加大处罚力度,让发布非法弹窗广告者得不偿失。& &&
作者的其他最新日志
评论 ( 个评论)更多法律知识
  三、未经同意禁发垃圾短信
  新《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这是针对目前各种垃圾短信广告、垃圾邮件广告过于猖獗而设置的专门条款,新《广告法》规定,禁止在未得到允许的情况下向单位或个人发送电子信息方式的广告,不仅覆盖范围更宽,而且还可以适应未来可能会出现的同类广告形式。实际上,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规定,禁止经营者未得到允许向消费者发送商业信息。
  四、监管之责不可推卸
  新《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这一条款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者、基础电信运营商以及信息服务者(如网站、APP运营商)对于违法广告所应承担的责任。这些责任承担者其实都是广告的利益相关者,既然能从广告中得到利益,那就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对违法广告有制止的义务。
  作为信息服务者或管理者,对于其平台上发布的广告,有义务做初步审核,或者有许多消费者举报,则信息服务者就有义务根据投诉处理违法广告。至于基础电信运营商,更多是针对垃圾短信之类的管理义务,比如以后可以通过执行细则规定,有多少消费者举报,达到一定数量,运营商就要对发送垃圾短信者停止服务。
【1个回复】
【1个回复】
【0个回复】
【1个回复】
【1个回复】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网刊载各类法律性内容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问题与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频道热门知识排行
频道热门法规推荐
微信法律咨询
扫一扫 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哥们网弹窗广告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