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遗产继承人立案时所需材料

浅谈审理债务人死亡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侯裕盛
   在审判实践中有时会遇到,在诉前债务人死亡或在诉讼过程中债务人死亡的案件,出现这种情况后,有的债权人依法起诉要求继承人偿还债务,还有的债权人就直接将债务人的遗产占为己有,还有死者的继承人放弃继承,又不愿参加诉讼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如何从诉讼程序上和实体上保护债权人合法债权并实现之,使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所指向的义务由法院依法律予以司法保护,这是我们审判机关应予重视的课题。对上述情况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意见也不统一,现笔者就此类案件碰到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及处理方法略作分析和探讨,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一、在起诉前,债务人死亡的,债权人要求偿还债务案件的处理
  对于这种情况,主要涉及到问题有:一是死者的继承人没有书面放弃继承的,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起诉的四个要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有没有权直接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这要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绶牌?坛械谋硎尽C挥斜硎镜模?游?邮芗坛小薄0凑丈鲜龉娑ǎ?坛腥俗员患坛腥?债务人)死亡后继承开始,遗产即归属继承人,继承人为数人时,各继承人共同继承,对遗产共同共有,也就是说继承人是遗产的共同共有人。而遗产是债务人(被继承人)全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由于债务人的债务未清偿,自债务人死亡开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有权起诉被继承人,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付债务。二是继承人在诉讼前表示放弃继承权,被告的适格问题。在债权人起诉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主要有三种情形:被继承人死亡后,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只是向其他继承人作出明确表示,债权人是不知道的,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仍然可以将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但在案件审理过程,债权人可以放弃对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的起诉;如果债权人明确知道债务人的遗产已被处理完毕,也明确知道有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无权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只能将没有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如果债权人明确知道所有的债务人均放弃继承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如果遗产作为无主财产后,应收国家或集体所有,债权人起诉,必须以承受这些财产的国家单位或集体单位为被告提起诉讼,而不能将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列为被告。
  二、诉讼中,债务人死亡的,债权人要求偿还债务案件的处理
  诉讼中被告(债务人)死亡,但是留有遗产,对于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也不愿参加诉讼的问题。因为继承人放弃继承,其与债权人之间就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了,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其对这部分继承人的起诉,如果债权人没有撤回起诉,法院可以行使释明权,告之债权人撤回起诉,如果债权人不撤回起诉,那么法院可判令参与继承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同时驳回对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的起诉。二是全部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也不愿意参加诉讼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意见也不统一。有的认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参加诉讼,这时应终结诉讼。有的认为,被告死亡,有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又不愿意参加诉讼的,仍应将继承人列为被告,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权利、义务。有的认为应将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组织(主要是国家或集体)作为被告进行审理。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是:(1)按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诉讼终结的条件一是没有遗产,二是没有应当承当承担义务的人,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适用,如果有遗产,是不能终结诉讼的。(2)虽然债权人对继承人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继承人可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放弃了继承,其与债权人丧失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继承人继承诉讼,则被告不适格,此时应变更被告。(3)诉讼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被告(债务人)的财产变为遗产,由国家或集体继承,那么国家或相关集体理所当然地成为被告,原告(债权人)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原告不变更,则应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即应依法受到清偿。现被告(债务人)死亡,有遗产,使债权受偿成为可能,法院应对原告的债权依法进行确认,在查明死亡被告遗产的基础上,直接判决用死亡被告的遗产清偿债务。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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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债务人死亡案件牵涉到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集体组织等。具体诉讼中适格的被告是谁,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原告起诉时,遗产未分割的,数个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除外)。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前先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全部清偿,如有剩余,继承人才能进行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所以不能成为被告。  
&&&&(三)原告起诉时,如果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其继承份额按比例清偿,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四)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产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保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债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他们都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存有遗产的遗产保管人为被告。
(六)在诉讼期间,债务人死亡的,原告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原告不变更,则应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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