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申请执行局,执行债务人申请破产

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分配
15:46:29&&&&孙钦刚
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
参与分配的相关法律问题
基于我们代理的一起案件,我对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8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9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92.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93.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94.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95.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96.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二、我们要研究的内容
通过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研究,针对债务不能全部清偿的情形,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被执行人为公民和其他组织,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按比例分配。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务。
问题之一:对于被执行人是公民,规定十分清楚,司法的可操作性也很强,自然无需赘述。
但对于什么是其他组织却容易叫人发生疑问,乍看上去“其他组织”应当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这样有别于可以列入破产法规制的公司等企业法人。但细想一下,好像我国法律尚无法律规定可单独承担民事责任,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如果“其他组织”是指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因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被执行人一般不会是分支机构,而会是该法人单位;如果是公民开办的合伙企业或者是个体工商企业,情况和法人单位一样。故此该处所列“其他组织”似无必要。
问题之二:司法实践中存在法院对于企业破产案件审查过严,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程序难以启动,或者说启动破产的比例十分低的情况,对于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案件,法院告知当事人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其实就是一句空话,这样一来,无非就是形成了法院将企业法人的财产处置后,只是任意的或是有选择的清偿了部分当事人,使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落空,无法得到公平的清偿。现有的法律及司法状况,是使债权人的“清偿机会”落空了,明显造成了司法不公的现状,机会不平等实际就是诉讼法上“主体不平等”,这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平等公平的原则。
上述情形法律规定通过破产程序解决,无非也是取向“公平”的清偿债务,平等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的司法价值,那么,如果法律规定允许该状况下进行分配,现将破产搁置一边,就可以更加公平的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诉诸法律的部分当事人),这完全符合法律的价值取向,实际的操作性也较强,有何不可呢?
当然,这个方案肯定不如这样一个方案:“法院在这行过程中应当责令被执行人提交资产负债状况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现有资产显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或歇业的,应当转入破产程序处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具有破产情形的,应直接转入破产程序。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的,裁定终结执行”。我建议民事诉讼程序作上诉修改,但未修改前,法院也完全有必要遵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对司法解释中不符合基本原则的要求的内容应当有勇气坚决摈弃不用。坚守一个法官最基本的道德良知。
问题之三:如果法官以守法为借口,坚决告知您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务,拒不让您参入分配,您应当作何处理?或者说该企业资产被通过执行程序迅速抵债处置,您是否还能通过破产程序维护自己的那点所谓“合法权利”呢?
首先,如果法院拒绝分配财产,但尚未处理完毕,您应当果断的提出破产申请,至于是否立案在他,但从程序上提起却是咱们的义务。
其次,如果破产拒不立案,上诉、信访。
第三,如果立案了,但企业财产已被处置完毕,又该怎么办?我认为应当分情况办:1、财产被法院拍卖、变卖的,无法追回,认倒霉吧。2、财产被协商抵债,未超出六个月的,应当申请破产管理人依照《破产法》撤销该该抵债协议,再行分配。您意下如何,欢迎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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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借钱不还,我有他项权证,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话如何通过出售债务人房产收回债款?
提问者:| 浏览次数:97次 |问题来自:上海
债务人欠我10万元,我有他房产(无贷款)的他项权证。现在债务人还不出钱,打算出售房产来偿还债务,但不希望通过法院来执行。由于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需要解除他项权证,相当于解除了我的保障,请教是否有安全的手段来保证我收回债款?我做了一些功课,了解到一个可能的流程是:1. 我与债务人签订委托售房合同,债务人全权委托我来售房,售房所得10万给我,剩余款项给债务人;2. 办理售房委托合同公证;3. 我(通过中介)售房;4. 我与买房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5. 买房人办好贷款手续并付首付给银行;6. 房屋过户;7. 买房人持房产证去银行办理抵押手续;8. 银行放款,10万给我,剩余款项给债务人。如果这个流程可行,我有几点疑问:a. 步骤8是否可以实现,银行能不能不通过债务人直接将部分款项打到我账上。b. 哪个步骤需要解除他项权证。一旦解除他项权证,我觉得保障就失去了。但距离银行放款还有好几步。如何消除过程中的风险。c. 步骤2的公证有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能否在过程中单方面解除委托。d. 如果交易失败,能否保证再办回他项权证。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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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共1条
1.你可以在委托公证里写明有权代收房款,包括贷款2.一般是办理贷款前,最迟过户前.3.有的地方可以做不可撤消的公证委托,有的地方不行.咨询当地公证处.4.看你执行到哪一步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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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  我的弟弟借给别人一笔钱61万5仟元,是我妈家的拆迁款加全家的积蓄,债务人一直不还,后日在北京昌平区法院起诉,2月22日开庭,2月26日法院下达判决书【(2008)昌民初字第2412号】,判定被告应还款,同年3月12日被告上诉,5月30日市一中院下达调解书【(2008)一中民终字第6246号】,维持原判,08年12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查封了被告的一处房产,  但昌平法院执行局,一直没有执行判决,这期间执行局的法官先后换了几个,最后成了积案,我们多次找执行局的法官,  经过4年多的诉讼之路,终于在2012年1月份法官说过了春节就要拍卖房产执行了,但3月20日,被 告人的妻子马宝珍以他们夫妻离婚为由,说被告名下被查封的房子在离婚时归了自已,她和债务没关系,要求法院停止拍卖,要求解冻,日法院以在查封财产的前一天他们离婚为由,支持了被告人的妻子的请求下达了执行裁定书【(2012)昌执字第1894号】,说如果我们在15天后不起诉,这个房子就归了被告的妻子,我们是在08年12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是法院经过了3个多月113天后的09年4月3日才查封被告的一套房产,现在执行局的于法官又以被告是在查封房产的前一天的4月2日离婚为由支持解冻房产把房产归债务人的妻子,他们夫妻离婚对于财产分割非常配合,被查封冻结的房产归债务人的妻子马宝珍,债务人刘长宏只要债务,不要可执行还债的房产,这就形成了被告一身债,没有可执行财产,,他们离婚是在借款之后,是在终审判决之后,至于离婚在冻结财产前一天,那是他们知道要查封房产,他们是恶意转移财产,从我们申请强制执行到查封房产的三个多月113天内被告在怎样的活动,明眼人都能看出来,但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于亮拿着终审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当废纸,却找出查封房产与被告离婚的时间差一天的点来,坚决支持被告转移财产继续做老赖,我对于法官说:他们就是假离婚真逃债,实际上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方,他们是恶意转移财产,可于法官说:你可以举证,可以提起诉讼。  因为已有了终审判决书,只是没执行,原来还有可执行财产,现在有于亮法官的支持可光明正大的转移了,  请问昌平法院执行局公理何在,他们的天平在哪?有判决书,有可执行财产就是找理由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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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涯论坛 & 北京 [我要发帖]  揭露北京昌平法院的腐败问题,举报东小口法庭司法败类刘建伟![已扎口]楼主:鸿飞天夭 时间: 15:27:52 点击:1049 回复:98 字体:   边距:   背景:   还原:   楼主发言:30次  发图:13张  最后更新: 14:30:59  举报 回复 收藏 分享 更多 楼主   我通过调取复印案卷得知,回龙观法庭原副庭长李军,书记员姚倩审理的(2009)昌民初字3173一案的案卷都是伪造。沙河法庭徐连森审理的(2009)昌民初字9400一案主要部分伪造。上述两个案子刘建伟都参与伪造案卷。小汤山法庭庭长金建军,副庭长主审法官副庭长王开艳分别开出几张没有案号的传票,还未开庭,作为庭长的金建军就非法调取(2009)昌民初字9400号案卷,违反最高法“五个严禁”的规定违法插手他人案件。他们这种肆无忌惮的枉法行为,捏造了一个莫须有案由,用枉法的程序审理掩盖非法的目的。 我为此问过审理此假案的主审王开艳,她说:领导让我审我就审。对于曾在法院审监庭工作的法官,是非不分。利用家庭纠纷,参与制造激化矛盾,成为破坏社会和谐的帮凶!  希望检察机关和纪检部门对昌平法院几名法官的腐败行为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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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局成功拦截出逃债务人调解达成协议案结事了 - 黑龙江林区法院网
绥棱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成功拦截出逃债务人调解达成协议案结事了作者:王洪华&&&&&&近日,绥棱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经过精心策划、周密部署将躲避执行外逃的谢某截获,通过教育调节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成功执结一起借贷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孙某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正式受理此案。被执行人孙某于日向申请执行人李某借款20 000 元,约定日偿还本息22 000元。并给申请执行人出具了本金及利息22 000元的欠据一份。债务到期后申请执行人多次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被执行人孙某、谢某则以各种理由推脱还钱,申请执行人李某索要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尽快实现债权。该案经我院建兴法庭审理后,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又因孙某与谢某系夫妻关系,是家庭财产共有人,所以申请追加谢某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以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孙某、谢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借款。判决下发后,孙某、谢某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欠款,李某申请法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多次通过电话与被执行人孙某、谢某联系,孙、谢某拒接电话,刻意回避执行。据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孙某为躲避还款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执行人员一时找不到被执行人孙某,而谢某故作沉默拒不执行,使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困境。我院执行干警不辞辛苦,多次驱车到五道河农场寻找被执行人谢某,被执行人谢某拒不配合执行,执行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家的20袋黄豆。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偿还债务,否则将以物抵债的方式对黄豆作价偿还债务。 &&&&申请执行人获悉,被执行人谢某未经法院准许,私自将查封的20袋黄豆变卖,携款外逃,将此情况通知法院。我院执行局组织干警立即出击,驱车赶往下山的必经之路四海店守候堵截,并成功的在四海店客车上将被执行人谢某截获,将被执行人谢某带至法院,谢某沉默不语、消极抵抗,拒不配合执行。为了能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使案件能有进一步的进展,我院执行人员耐心的对被执行人谢某进行教育和劝导,并告知你在未经法院准许情况下,非法变卖法院查封物品并携款外逃,如你仍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可以拒执罪追究你的法律责任,你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你与申请人是邻里关系,为解你燃眉之急,申请执行人借你钱款,做人要讲诚信不能伤害昔日老友的心。在我院执法干警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劝说下,最终被执行人表示愿意配合执行,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某主动放弃7000元债权,被执行人谢某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15000元,使两位昔日老友握手言和,成功执结了这起借贷纠纷案,实现了案结事了。责任编辑: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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