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过一次婚,法院有档案的,再次打离婚官司要多少钱是不是很容易判决离婚

怎样打离婚官司
&&&&随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离婚案件越来越多,案件涉及的财产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本人在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过程中,接触到了大量的不同情况下的当事人对离婚案件的基本程序、立案和管辖问题方面的咨询。现将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方法作一总结和释明,以帮助关注这方面问题的广大朋友走出迷津,使其能够准确,顺利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离婚的基本程序
1.写民事诉状,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a.请求离婚;b.小孩的抚养问题;c.财产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发给对方一份);
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给你的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你开庭时间,你需要去法院领取开庭传票;
7.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法院可能约你们双方去调解(我国民事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开庭前不组织你们调解,开庭时也会问你们愿不愿意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发《民事调解书》,调解分两种,可能调解离婚,也可能做通你们的工作,不离婚,结案;
8.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
9.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不离,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你的朋友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二、离婚案件立案需要具备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通常应准备、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1、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三份;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
5、证明财产和子女抚养等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等。
三、离婚案件法院管辖问题的确定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较容易确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确定即可。但在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也有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规定。现简要说明不同情况下当事人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
正常情况下的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情况
特殊情况下不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而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情形是指下面的情况:(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3)对被监禁的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4)非军人对军人(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5)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原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原告在起诉离婚时,有义务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被告去向的证明材料。如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对被宣告失踪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失踪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裁判文书。
  3、涉外情况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实践当中很多人在外地工作,不愿意到回户籍所在地离婚.一则害怕浪费时间,浪费精力,二则害怕家乡亲友都知道,弄的心神疲惫.所以都愿意在工作地离婚.那么就必须证明其工作地就是其经常居住地.暂住证,当地公安机关证明都可以作为相关证明.实践当中,有些人可能无法取得这些证明,那么要解决这问题可以聘请律师,由律师帮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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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已是花甲古稀年 一对老夫妻结婚20余年7次离婚-离婚 1983年 离婚官司 夫妻结婚 夫妻双方 李老太 复婚 法院判决 性格不合 感情破裂-社会新闻-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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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是花甲古稀年 一对老夫妻结婚20余年7次离婚
来源:中新网 作者:何蒋勇 选稿:实习生 黄金
  东方网8月26日消息:今年66岁的老太太李某把老伴付某又一次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判决离婚。年逾古稀的付大爷在法庭上情绪有些激动,他告诉法官,这已是他们的第七次“离婚”。
  家住宁波海曙的付大爷和李老太是在六十年代结的婚,婚后生育的一对子女也都已成家立业。然而结婚20余年后,两人开始性格不合,常年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
  早在1983年,两人就闹起了离婚。从那年起到2002年,两人为此5次闹上法庭,最终要么经法庭调解而和好,要么被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其中第五次法院判决准许离婚,但付大爷不服,上诉至中院,后又经中院法官调解后和好。
  2002年5月,他们第六次闹上法庭,李老太诉称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已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争吵打骂,甚至迁怒于子女,坚决要求离婚。同年十月底,海曙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
  六次闹离婚,最终也以离婚判决书收场,原本这事应该告一段落。但是让人没想到的是,判决离婚两个多月后,也就是在2003年1月,李老太和付大爷又复婚了,还签了一纸复婚协议。
  复婚后这桩婚姻又维持了七年半,今年7月,李老太第七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为何如此反复,双方有各自的说法。李老太说,当初离婚后因没有地方居住,再加上也想给付大爷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所以才愿意复婚,没想到付大爷却把此举当成是她没什么能耐,更加变本加厉打骂她,因此才又一次提出离婚。
  而付大爷则愤愤地表示,当初复婚是李老太自己提出的,复婚协议上也写明了复婚条件,他考虑到对儿孙的影响才答应复婚,而这次李老太提出离婚的目的很明显,就是因为他的房子要被拆迁了,李老太想分房子。
  近日,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李老太坚决要求离婚,付大爷则表示离婚可以,但要求恢复其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目前,这桩离婚官司仍在审理之中。打离婚官司的几点错误
发表时间: 11:04:27&&&&
作者:宋端利&&&&
打离婚官司的几点错误
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在拷问婚着爱情的保鲜期,当婚变悄然而立,谁熟悉离婚的实务操作,谁就能在离婚大战中占据主动!婚姻专业律师在此总结离婚时常见的离婚陷阱和误区……
有些当事人认为反正第一次离不掉,所以自己倒腾个诉状就交到法院,不委托律师,基本上也不提交证据,对第一次离不掉也抱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只等符合期限时再行诉讼。
根据相关的统计,第一次起诉离婚并能通过判决和调解实现离婚目的的,占离婚案的一半比重。这是因为,在有些案件中,相关的证据是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只要这些证据在形式和内容合法性上没有问题,就能获得法官的认可。
第一次起诉时证据准备充分,还有一个好处是给对方很大压力,敦促对方放弃幻想,转而从财产角度务实替自己考虑,换言之,在证据面前,对方很可能不再在感情是否破裂问题上纠缠,而是转移注意力,从财产角度替自己争取,这样一来,思想防线一旦瓦解,接下来的法官主持调解就很容易使离婚出现转机。
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成功率当然很大,因为“二次诉讼”本身就是一个关乎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
但我们发现,不慎重对待第二次诉讼,不希望出现的结局仍有可能发生,这是因为:
1、双方在6个月的“和好期”内,因为孩子和财产,多数夫妻还是会有所接触,此时对方如果有心,会通过录音或录像甚至证人证言的方式进行“取证”,以证明双方在第一次判决之后,“夫妻有所接触,关系有所改善,有和好可能”,对于这样的证据,如何结合其他自己一方的证据进行驳斥,就显得尤为重要。
2、《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第5项关于“满2年”的分居状况如何认定,实践中也是看法不一的,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并不是说一旦分居满2年,甚至是因为感情不和满2年,法官就一概判决离婚,只能说法官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如此处理。
现在有一种“时髦”的做法,那就是起诉方在律师的授意下,可能只就“解除夫妻关系”提出诉讼,对于夫妻有哪些共同财产往往只字不提,在夫妻财产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尤为常见。
策略:既然双方在婚姻中都活的痛苦,不如先离婚再说。反正财产又没有分割,还是共有关系,你的那份早晚少不了。
目的:尽可能快地实现其离婚意图,该方如果掌握家庭财产,离婚后会立即转移,比如其名下夫妻共同房产的处置;不掌握财产的,在会离婚后立即对财产“先冻结”,并立即诉讼。
反制:不掌握财产的被告,要求财产和婚姻关系一并处理,是应诉时的最佳策略。
无过错方往往不惜代价寻找对方的“婚外情”证据,一方面是出于感情上的平衡--你在外快活,我就要揪出尾巴,让你被舆论摒弃,或者让我对周遭人际有个交待!另一方面,是出于财产分割的目的--只要锁定对方的婚外情,法官就会在财产分割上向我倾斜,让包二奶者付出惨重的代价!
出于这两种强烈渴望,我们接触的不少当事人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甚至聘请私家侦探,但律师直言,上述的第二种取证动机,有点悬,为什么呢?
第二种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
其次,我国现行的审判实践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必然的联系。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也不大。在我们律师实际代理的婚姻案件操作中,也总结出司法机关在分割财产时候,并不必然的将财产分割与婚外情过错相联系。
再次,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只能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必须要明确的。
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虽然是陷入了误区,但取得的婚外情的证据并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如果是前面所说的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则法院不但可据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
很多人认为,离婚是公民自己法定的权利。只要自己坚持离婚的话,即使对方不同意,诉讼到法院,也应该很快就会解决。这是由于对我国现行离婚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制度不了解所造成的。
1、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离婚,是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原则考虑,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比较谨慎。
2、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情形,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具体来说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以下情形:
3、根据前述的分析,一般家庭只是夫妻之间经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间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习惯、文化层次差异太大,或者婆媳关系不合,象这样的情形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
4、即使提出诉讼,对于婚姻案件的审理,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期限。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二审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个月,合起来一个离婚案件从头到尾少则4个月,多则9个月。假如在第一次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那么第二次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要在六个月之后才可以提出第二次起诉。按照这个期限计算,如果起诉两次才达到最终离婚目的,从时间上计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两年左右。这还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况。
首先要声明一点,我们现行的《婚姻法》早在2001年就进行了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新的《婚姻法》相抵触的部分,也随之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财产经过“8年”即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为“催生”了“傍大款”的这种带有功利色彩的婚姻现象--所以早就被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有这种误解的人,是因为在他的脑海里,还停留着我国2001年修正之前的《婚姻法》内容。
因此,自2001年婚姻法修正以后,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再因结婚年限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这个原则,只要能证明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婚前个人财产都是个人财产。同样的,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只要是婚姻关系存期期间的财产,原则上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现行的婚姻法律法规也体现了弹性的一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双方可以在婚姻里头“约定”一方婚前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需要的“年限”。这样一来,法定的婚姻财产制度就转化为约定的婚姻财产制度。
首先要明确《离婚协议书》生效的时间。离婚协议书本质上是一份“人身加财产”的合同,但它与其他普通的民事合同有区别--其他合同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签字时即生效,但《离婚协议书》却是经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才始生效。
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双方虽然签字确认,甚至声明“该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该协议也是不生效的。
此后再诉至法院,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声明“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双方均遵守该协议”,法官在判决时会根据该协议书的内容,并将其反映在判决书上,--但绝大多数夫妇没有这种约定;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无此内容,则该协议书对法官根本无约束力,法官会仅根据相关证据处理,可能判离,也可能不判离;一方在《离婚协议书》上承认了婚外情等过错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数额的,法官一般作为证据使用。
1、通过我们所操作办理的大量的婚姻案件证明,70%的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转移隐匿财产情况。有的个别案件转移财产数额非常高,情况非常严重。那么受害一方总是寄希望于律师或者法院能够帮助他查询到有关财产转移的情况。
2、如果财产被对方转移,我们具体要看究竟是什么类型财产被转移,是否可以查询到。通常如果是房屋、汽车、公司股权、企业投资权益这样的财产,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询。但是对于存款的查询,如果当事人不能够提供对方具体的身份证号、开户银行的名称、开户帐号,即使委托律师和法院,都没有办法查询到相应的财产。
3、婚姻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很多财产信息是在当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了解到的。律师和法院的调查能力是收到很大局限。
4、所以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重在平日的留心,对于一些信息进行保留,记录和复印。
不少当事人认为:既然我们都出钱买了房子,而且我们也结婚了。那么不管写谁的名字,我们两个人都有份。其实不然。
1、首先要明确: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有的夫妻两个人出资,房产却写着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购买房子。
2、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
第一种是: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4、明确这一点,就不会在婚姻财产权益处理时候,发生重大误解。不少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和喜爱,在买房子时候没有考虑到这点。当缔结婚姻后,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候,才突然发现自己在财产上发生了重大损失。
作为母亲,对于孩子的感情,一定都能够得到大家理解的。但是,并不是母亲坚持要求抚养孩子,孩子就一定会跟随母亲抚养。
1、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候的总原则是:两岁以下孩子,原则上跟随母亲生活。两岁以上的孩子,就不一定了。
2、法院在判决孩子给谁抚养的综合原则是:究竟哪一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生活和成长。
3、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情形。比如:父母双方谁有更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第二,考虑孩子过去生活中是谁在照料孩子,孩子和谁的感情更深。第三,考虑一方有没有节育可能,或者再育可能。有没有再婚的可能,考虑母亲的年龄。第四,一方有没有不良恶性,比如赌博酗酒吸毒。如果是10岁以上孩子,还会征求孩子个人意见。
法院对于婚姻案件是否判据离婚,并不是只看被告的态度,不是被告自己坚持不离婚,法院就不判决离婚。
1、法院判决离婚案件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什么是夫妻感情破裂,在前面已经提过,这里不再重复。
2、在当事人离婚案件中,如果没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的话,而答辩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话,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3、但是反过来,如果当事人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那么就算当事人不愿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的。
4、所以,从这个角度出发,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家庭破裂,重在改善夫妻之间的感情,改善夫妻之间的相互关系,想办法与对方进行沟通,心平气和地磨合,而不是说放任对方到法院去起诉,只是坚持自己的答辩意见。
以上是离婚纠纷法律问题的十大误区。这些误区都是律师在长期办理婚姻案件中,通过当事人的案件,摸索总结出来的。
宋端利的个人简介
单位: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
简介:宋端利,男,32岁,汉族,山东大学法学学士,现执业于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业务擅长的领域:涉外离婚诉讼、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离婚诉讼、公司债权债务纠纷、公司合同事务、房地产纠纷案件、为公司改制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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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结了一次离婚官司却打了两回
新华网浙江频道( 09:54:07) 来源:杭州日报
&&&&一对夫妻,一次结婚,却离了两次婚。这把法院的法官都搞懵了。原来当初夫妻俩离婚,结婚证没被收上去。婚离了,但住在一起又是好几年,等到过不下去,手头上的结婚证又派上用场了。
&&&&离奇的“二次离婚”
&&&&去年11月,一名男子到拱墅法院要求离婚,并对婚后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丈夫小陈与妻子小李本来是自由恋爱,结婚后由于双方缺乏沟通,常常因琐事产生矛盾,两人又没能正确处理好,以至于夫妻感情逐渐恶化。法官按程序,对两人进行了多次调解,但最终没有成功。今年4月,法院作出判决,准予两人离婚,两人所购房屋各半所有。
&&&&本来一件很普通的离婚案。可没想到判决出来的第二天,小李又来到法院,找到承办法官,吞吞吐吐说:“我与他是离过婚的。”法官被她的话弄糊涂了。追问下,小李道出事情真相。原来两人在1996年的时候,就在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也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夫妻共同财产早就进行了分割。之后,小李因为对财产分割有异议,还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婚虽离了,两人却还同吃同宿,并没有办理结婚手续,1999年,两人还买了一套住房,就这样生活一直到2004年。
&&&&法官感到意外,这两人来拱墅法院起诉离婚,都各自带着结婚证原件,这结婚证又是从何而来的呢?原来,这两本结婚证本应在当初离婚的那个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后收回的,可偏偏由于种种原因,结婚证还在他们手上。所以,这对本已离婚的人又在拱墅法院离了第二次婚。
&&&&为此,拱墅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认为小陈隐瞒离婚事实,又向法院提起离婚,而小李又默认了这一行为,导致法院重复审理,双方对此都有责任。因此,两人的婚姻关系和财产分割都以当初1997年的二审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为准。第二次拱墅法院的判决被撤销,小李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同居买房最好签协议
&&&&小陈和小李早已不是夫妻,那么他们在1999年买的房子该如何处理呢?对此,我们请教了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云。
&&&&“这在性质上属于同居关系解除时的经济纠纷。”罗律师说,在我国,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日起,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小陈和小李如果要分割财产,不能按夫妻共享的方式进行分割。如果合买的房子,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上却只有其中一人的名字,那么从法律上看,房产就归个人所有。尽管按情理讲,如果另一方也出钱了,应该归还另一方钱,但前提条件是没有名字的一方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费用。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就会非常麻烦和不利。
&&&&所以说,不管是婚前恋爱也好,情侣同居也好,解决纠纷的最好办法,就是避免出现纠纷。在同居开始时,最好能签一份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如果是两人共同买房,最好在购房合同上签上两人的姓名,或是进行公证,双方就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很多日后的纠纷就可以避免。特别要提醒那些一起购置汽车或房产的未婚男女。(拱法 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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