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填完表格办了存折多久退伍军人补贴补贴能到账

关于印发《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救助试行办法》等的通知
晋红[2011]13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救助试行办法》等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根据要求,现将《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闽政办〔2011〕77号)和《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闽红会〔2011〕83号)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积极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进一步明确任务要求,协助做好宣传、申请、审查等工作,更好地发挥“大病救助基金”保障民生、服务群众的积极作用。
附1:《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附2:《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 附3:《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
晋江市红十字会
<SPAN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9月2日
主题词:困难居民& 大病救助& 红十字& 通知
抄送:泉州市红十字会,晋江市委办公室、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民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市领导黄春辉、曾献礼
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民政厅& 省红十字会
(二一一年三月)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发挥红十字组织在政府人道救助工作领域的助手作用,推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和《福建省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0〕50号)精神,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大病救助基金”)。
第二条& 基金管理
省红十字会负责省级“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设区市红十字会负责本级 “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并指导县(市、区)设立红十字相应基金,共同开展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鼓励设区市和县级“大病救助基金”根据当地困难群众需要,扩展救助病种与救助水平。
第三条& 基金来源
(一)政府资助(省级财政每年筹集1亿元人民币资助省级“大病救助基金”);
(二)社会各界捐赠;
(三)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四)救助资金利息与增值收益;
(五)其他收入。
凡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的所有捐款,均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福建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并按《福建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事业表彰暂行办法》予以表彰。
接受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可以将捐赠物品义卖,所得款项汇入“大病救助基金”专户。
为“大病救助基金”捐款100万元以上的捐款单位或个人,如有要求,可在基金名下冠以捐赠人指定名称的“子基金”,并享有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共同管理与使用该“子基金”的权利。
每年的5月8日定为“大病救助基金”宣传募捐活动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公益活动,以扩大基金规模。
第四条 &救助原则
(一)量入为出,雪中送炭;
(二)重病救治,扶危济困;
(三)分级共担,多方援助;
(四)公开公正,便捷利民。
“大病救助基金”按照同等条件依申请顺序受理,量入为出、有限救助,原则上每年度的救助金发放总额不透支。
紧急救助需要或符合条件的特殊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发生缴费困难,可申请预支住院费,原则上预支款不超过住院总费用的25%,由“大病救助基金”直接拨至收治的定点医院。
第五条& 救助对象
我省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及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重特大疾病患者。
上述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指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第六条& 救助病种
现阶段主要救助以下病种。省红十字会可根据大病救助基金筹措情况,确定和调整救助病种。
(一)&& 恶性肿瘤;
(二)&& 急性白血病;
(三)&& 尿毒症(含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四)&& 先天性心脏病;
(五)&& 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七条& 救助标准
对救助对象因患上述疾病住院治疗而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扣除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和接受其他社会救助部分后,所余的由个人负担费用(含目录内药品诊疗及抢救时使用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确实自付困难需要救助者,由“大病救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医疗保障制度及补充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补偿(包括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等。
凡治疗的自付费用在1.5-5万元(含5万元)的,按50%给予救助补偿;
治疗的自付费用在5-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60%给予救助补偿;
治疗的自付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按70%给予救助补偿;
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救助补偿比例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
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优惠减免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应对其免收挂号,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减收50%;大型设备检查费(核磁共振、CT、心电图、脑电图、彩超)、手术费减收20%;如因急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应开通绿色通道,先行予以收治。
第九条& 申请发放
(一)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红十字会提出救助申请,填写《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并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证明、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与费用资料、城镇医保及新农合等报销情况。
(二)县(市、区)红十字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报送设区市红十字会复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需告知理由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设区市红十字会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后报送省红十字会。
(四)省红十字会对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上报的救助资料进行复核评审,确定救助名单和救助金额,并在确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救助金直接汇入定点治疗医院或受助人指定的账户。同时通过网站进行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告知受助人所在县(市、区)、设区市红十字会。
省红十字会组织开发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网络管理系统,尽快实现网上受理、审核、救助,并逐步纳入全省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与医保“一卡通”对接。
第十条监督检查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有关部门应严格、认真审核。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大病救助基金”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已发放的救助资金予以追回。
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对受助人进行不定期的回访,跟踪了解受助人治疗及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省红十字会建立健全救助工作核查和追索、透明公开制度,确保救助资金使用安全、合理,并按季度向社会公布救助情况和基金运转情况。
红十字会“大病救助基金”应设立专户或专账,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媒体和社会的审计、监督。
省级成立红十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省纪检、监察、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重点对受助对象条件审核把关、救助金发放与使用,定点医院的优惠政策、合理用药、费用凭证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追回救助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省红十字会每年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年度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及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附& 则
省红十字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
本办法由省红十字会商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
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为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规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大病救助”),作为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补充,以确保大病救治、保护生命健康为宗旨,以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为目的,体现“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第三条& “大病救助基金”的申请条件是: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救助病种和救助标准条件者,填写《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红十字会提出申请,经县级和设区市红十字会受理审核后,报送省红十字会大病救助工作办公室审批。
第四条&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和县(市、区)可设立本级红十字“大病救助基金”,具体承担省级大病救助范围之外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展救助病种,提高救助标准。
第五条&定点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指新农合、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定点医院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优惠减免政策,做到合理诊疗,按章计费,提供优质服务。
根据大病救助需要和捐赠要求,省红十字会可选择具备医疗资质、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医疗机构作为“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指定医疗机构”。
第六条& “大病救助基金”申请受理应体现公平性,以省红十字会收到申报材料先后顺序实施救助。
住院医疗费用的计算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出院结算时间为准)。
在年度内如分次申请救助,其住院医疗费用不得重复计算。
对实施同一器官、组织(含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的,每人只限给予一次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救助。
省红十字会根据大病救助基金当年结余情况,可进一步研究确定对已经获得大病救助后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对象,进行个人救助限额内的二次救助办法。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如由他人代办申请手续的,需提供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与代办人关系证明。
(二)家庭困难情况证明。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由民政部门核发且经过年审的证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提供由残联核发且经过年审的证件及复印件;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并经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的证明。
&(三)疾病及费用证明。参加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的申请人,提供由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参合(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单、出院小结及住院发票复印件、抢救使用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清单及抢救证明,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情况等。
未参加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等其他医疗保险的申请人,提供由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等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等其他医疗保险的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及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汇总清单、抢救使用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清单及抢救证明,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情况等。
申请人接受社会救助的情况,由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如实填写,并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受助对象本人姓名的银行卡号或存折号(含账户名、开户行)。
以上资料中的证件原件在县(市、区)红十字会当场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加盖红十字会公章后连同其他证明材料收留作为附件与申请表一同报送。已接收的申请资料均不退还。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大病救助基金”不予救助。
(一)当地新农合与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抢救时使用无法替代的药品除外);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
(三)申请人及家庭在申请救助年度内有投资、购(建)房及其他高档消费等大额非医疗消费,能够指证其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四)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申请。申请人填写《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提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提交给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红十字会。
第十条&审核。
在地会639(一) 县级红十字会。
县级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对申请表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计算可纳入本基金救助范围的自付医疗费用,总额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的符合条件对象,在其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相关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以快件报送设区市红十字会。县级红十字会应将申请对象的主要信息统一登记造册备查。
对资料不全、手续不齐的,县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应指导申请人补齐;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须说明理由并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二)设区市红十字会。
设区市红十字会对县级红十字会报送的材料及时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1个工作日内以快件报送省红十字会。设区市红十字会应及时将申请对象的主要信息登记汇总,并录入相关数据库。
对资料不全、手续不齐的,签署意见后退回相关资料,并指导县级红十字会重新办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签署意见,要求县级红十字会说明理由并耐心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省红十字会。
省红十字会组织对上报申请资料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确定救助名单和救助金额,评审结果通过省红十字会门户网站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省红十字会将救助金直接汇入受助对象的银行账户或直接汇至指定的治疗医院账户,同时告知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资料不全、手续不齐、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设区市红十字会处理。
第十一条& “大病救助基金”主要是对出院后的求助对象进行资助。若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住院期间病危需进行挽救生命的抢救治疗,在治疗医院已履行人道救治后仍无法续缴费用救治的,由治疗医院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待病情稳定后,由治疗医院向“大病救助基金”申请资助。
申请程序为:治疗医院开具抢救治疗证明,向所在的同级红十字会提出申请;经受理的红十字会核实后直接报省红十字会大病救助工作办公室;符合条件的,由省红十字会将截至申请日可纳入本基金救助范围的住院总费用的25%(总额不超过20万元)直接拨付至治疗医院。
救助对象出院后,可继续按程序申请“大病救助基金”的救助。符合条件的,在拟发放的大病医疗救助金中扣除已预支费用。
第十二条& 大病救助工作管理机构。
(一)设立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省纪检、监察、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重点对受助对象条件审核把关、相关证明材料和费用凭证真实情况、救助金审批发放是否及时合理、定点医院优惠政策及合理用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追回救助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设立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专家咨询评审小组,聘请医学专家等组成。负责对需要会商认定或进一步甄别核实的救助对象病种、治疗和费用等进行咨询、评审。咨询评审以随机抽取专家形式邀请,采取召开评审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传真、函询等方式进行。
(三)设立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由省红十字会在职及聘用人员组成。具体实施大病救助工作,承办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和对外公开信息,落实监督委员会和评审小组确认的相关工作事项,负责大病救助基金的管理及其宣传与筹资。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与责任追究。
(一)省红十字会在每个季度的前15日内,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上一季度救助情况和基金运转情况;每年邀请专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凡确认有弄虚作假或具有“大病救助基金”不予救助情形,骗取“大病救助基金”行为的,经监督委员会同意,取消其救助资格,已发放的救助金由受理申请的红十字会负责予以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级红十字会凡接到社会举报应及时核查,对查实的问题及时作出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红十字会、医保、新农合、行政村、社区、有关单位等要如实出具证明材料,如有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监督委员会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和经办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省红十字会按照财政部门规定设立“大病救助基金”专户,对“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和支出实行专项管理。省财政厅及时将政府资助的资金拨付到“大病救助基金”账户。
第十五条 &大病救助资料由省红十字会统一保管,申报资料(申请表等)保存期限为10年,财务资料(银行票据等)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红十字会商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日起施行。
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
医疗救助申请表
申请人近期
一寸或二寸照片&申请人姓名 &&& &&&&&& &&
性& 别& && &&&&&&&&&&&民族&&&&&&&&&&
身份证号码 &&&&& &&&& &&&&&&&&&&&&&&
工作(学习)单位&& &&& &&&&&&&&&&&& &&&&&&&&&&&&&&&&&&&&&&&&
家庭电话&&&& &&&&&&&& &&&&&&&&&&&
手&&&&& 机&&&&& &&&& &&&&&&&&&&&&&&&
QQ号(或MSN号)&&&&&&&&&&&&&&&&& &&&电子邮箱&&&&&&&&&&&&&&&&
户籍所在地&&&& 市&&&& 县(市、区)&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代办人姓名 &&&&&&& 性别& &&&& 与申请人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学习)单位 &&& &&&&&&&&&&&& &&
家庭电话&& &&&&&&& &&&&&&&&&&手&&& 机&&&&& &&&&&&&&&&&&&
QQ号(或MSN号)&&&&&&&&&&&&&&&&& &&电子邮箱&&&&&&&& &&&&&&&&&&&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 请 告 知 书
1.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是为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而设立的专项公募基金,由省红十字会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基金来源主要由社会各界捐赠和政府资助。
2.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必须提供由民政部门或残联等出具(颁发)的家庭情况证明(证件)及复印件,以及由治疗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有效印章的出院小结和住院发票的复印件。
3.申请人应先到新农合、城镇医保或其他商业保险及民政部门等获得报销、补偿和救助,各类报销、补偿、救助情况(结算单)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后作为申请的有效资料。
4.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如发现有不实情况,红十字会将不予受理或收回救助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5.在年度内如分次申请救助者,其住院医疗费用不得重复计算。对实施同一器官、组织(含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的,每人只限给予一次救助。
6.申请时必须提供申请人本人姓名的银行卡或存折账号,救助金将由省红十字会直接汇入此银行账户,或者直接汇入治疗医院的指定账户。为便于接受社会监督,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及救助金额等将通过省红十字会网站公示,受助对象的其他情况因工作需要也将通过相关媒体对外公布。
7.本申请表的接收并不代表一定能获得救助。受理申请和评审认定需要可能进一步要求您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病历、费用清单等。申请资料一经受理将不予退回。如您符合条件并获得了救助,请在收到救助金后,及时告知受理申请的红十字会。
8.获得救助的申请人(代办人),有责任和义务为各级红十字会提供必要的配合相关宣传活动的文字、照片、影像等资料,并同意使用所提供的资料。
我确认已经阅读和知悉了以上全部条款,并同意所有申请规定。&&&
&&&&&&&&&&&&&&&&&&&&&&&
申请人(代办人)签名:
&&&&&&&&&&&&&&&&&&&&&&&&&&&&&&&&&&&&&&&&&&&&&&&&&&&&&&&&&& 年&& 月&& 日
以下各栏由申请人填写,如有 □& 所标项目,请在对应的 □& 内打“√”
□重点优抚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重度残疾人&&&&&&
□低收入家庭&&& □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恶性肿瘤&& □急性白血病&& □尿毒症& □先天性心脏病&& □再生障碍性贫血
与申请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农业&&&&&& □非农业
家庭总人口数(人)
主要收入来源
家庭年收入(元)
人均年收入(元)
参加医疗保障制度、商业保险和接受其他救助情况
□已参加新农合
□已参加城镇医保
□已参加公务员医疗保险
□已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已接受民政医疗救助
□已接受单位及其他社会救助
申请大病救助
& 申请人或其代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银行卡或存折号
以下栏目由县(市、区)红十字会填写
治疗总费用(元)
可纳入本基金救助范围的费用(元)
已报销、补偿和获得救助情况
新农合报销(元)
城镇医保报销(元)
公务员医疗保险报销(元)
民政医疗救助(元)
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元)
接受单位及其他社会救助(元)
已报销、补偿和获得救助金额合计(元)
符合本基金救助标准的
个人负担费用(元)
审核、审批结果
县(市、区)
申请人符合救助条件,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同意上报审批。
&&&&&&&&& 年& 月& 日
经复核,条件符合,资料齐全,申请人属&&&&&& 救助对象,建议按规定予以&&&%比例补偿。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省红十字会大病救助工作办公室
申请人符合救助条件,按标准予以&&&& %比例补偿,救助金额&&& &&&&&元。
&&&&&&& 年& 月& 日
银行转账凭证单号
注:可纳入本基金救助范围的费用指目录内药品诊疗及抢救时使用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符合本基金救助标准的个人负担费用指可纳入本基金救助范围的费用扣除已报销、补偿和获得救助金额后的费用。
证明材料粘贴单
温馨提示: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顺序粘贴于本表内:
1.身份证明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②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③申请人与代办人关系证明。
2.家庭情况证明材料:
①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证件复印件;
②城乡低保对象证件复印件;
③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证件复印件;
④重度残疾人证件复印件;
⑤低收入家庭证明;
⑥特殊困难家庭证明。
3.疾病及费用证明材料:
参加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的申请人:
①参合(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单;
②出院小结复印件;
③住院发票复印件;
④抢救证明;
⑤抢救使用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清单;
⑥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情况;
⑦单位及其他社会救助情况。
未参加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等其他医疗保险的申请人:
①未参加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等其他医疗保险的证明;
②疾病诊断书;
③出院小结;
④住院发票;
⑤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⑥抢救证明;
⑦抢救使用的无法替代目录外药品费用清单;
⑧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情况;
⑨单位及其他社会救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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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事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事项代码:5122
  分项名称: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三、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
  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负责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批。
  (二)审批内容
  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
  (三)法律效力
  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获批后,可成立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或注销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审批对象
  1.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起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
  2.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成立的条件: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二)准予变更的条件:
  1.名称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住所变更
  (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4.业务范围变更
  (1)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相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5.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3)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相关;
  (4)有关部门或单位须是经正式确认的业务主管单位。
  6.开办资金变更
  (1)资金真实,来源合法;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准予注销的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手册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4、当场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实际材料内容相同。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成立申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报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章程草案
  纸质和电子报件
  验资报告
  场所使用权证明
  《人员基本情况表》
  《名称核准通知书》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其他有关材料
  2.变更申请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报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纸质和电子报件
  《名称核准通知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报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
  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新住所的消防安全意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纸质和电子报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报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产生法定代表人的会议决议
  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报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纸质和电子报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报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变更开办资金的会议决议
  (6)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报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及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
  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主管单位的批文
  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纸质和电子报件
  3.注销申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报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
  通过终止的会议决议
  业务主管单位对注销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财务终结审计报告
  银行账户销户证明
  清算组织完成善后工作的清算报告
  注: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上述材料同时,上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印章。
  (三)申请文书名称
  1.成立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见附录2)
  2.变更申请[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住所变更、业务范围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开办资金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录3)
  3.注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见附录4)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材料齐全后:成立登记为30日内,变更、注销登记为20日内。
  九、审批证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证件有效期为4年。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并经受理后,有权了解审核、审批的进展情况,办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审批部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应当给予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普陀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接收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906室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普陀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通讯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906室
  邮政编码:200333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以区政府通知工作时间为准)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1.地点: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906室社会团体管理局
  2.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以区政府通知工作时间为准)
  (二)电话咨询
  1.受理电话:(021)6
  2.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以区政府通知工作时间为准)
  (三)网上咨询
  网站:上海市社会组织网站(http://stj./)、
  普陀区民政局网站:http://pt./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办公室
  (二)电话投诉
  (021)6
  (三)网上投诉
  网站:上海市社会组织网站(http://stj./)、
  普陀区民政局网站:http://pt./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906室
  邮政编码:200333
  十五、办理方式
  (一)成立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
  采用一般程序的办理方式。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人咨询&&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实地核查、审核、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发放决定书、登记证书,予以公告。
  (2)审查方式
  书面材料审查
  2.适用情形
  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的申请与办理。
  (二)变更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
  采用一般程序的办理方式。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人咨询&&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实地核查、审核、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发放决定书、登记证书,予以公告。
  (2)审查方式
  书面材料审查
  2.适用情形
  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的申请与办理。
  (三)注销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
  采用一般程序的办理方式。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人咨询&&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实地核查、审核、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发放决定书、登记证书,予以公告。
  (2)审查方式
  书面材料审查
  2.适用情形
  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的申请与办理。
  十六、决定公开
  自审批结束日起在《上海社会组织网》(http://stj./)主动公开。
  办事流程示意图
  一、成立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
  二、变更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
  三、注销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填写示范文本)
  编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填写范本)
  单位名称上海XX中心
  登记证号
  登记日期
  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所属行(事)业科技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一、本表应认真填写,所填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请直接电脑输入或用蓝色、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的附页。
  五、封面所指的所属行(事)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填写,如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事业或社会中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其他等。
  六、第三页中,从业人员数应与民非单位人员基本情况表上填写的人员数一致。
  七、第四页中,举办单位和举办者是指出资单位和出资个人。
  八、第五页中,单位领导成员情况栏目中的职务是指在民非单位中担任的职务。
  九、第八页中照片应为一寸。
  十、第九页中,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栏目中的盖章须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盖章。
  十一、第十页中的会议时间须与上交的章程日期一致,在需说明的主要问题一栏中需提供决策机构成员名单。
  十二、第十二页中,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待登记完毕,在运作过程中的所有用章都需备案。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根据《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本人保证递交的下列申请材料及其内容是真实的。
  材料名称
  原件或
  复印件
  申请人:
  日期:年月日
  单位名称
  上海XX中心
  XX区(县)XX路XX弄XX号XX室
  200635
  法定代表人
  从业人员数
  其中执业人员数
  业务主管单位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日期
  与中心章程所述一致
  与章程及业务主管单位核定的业务范围一致,
  如有许可证的,应与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一致。
  举办单位情况
  举办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签字
  上海XX有限公司
  举办者情况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单位领导成员情况
  出生年月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职务及职称
  政治面貌
  1936.7
  理事长、院士
  中共党员
  xxxxxx
  1956.2
  副理事长
  中共党员
  xxxxxx
  1962.3
  xxxxxx
  1965.6
  副主任
  中共党员
  xxxxxx
  内设机构
  机构名称
  负责人
  办公室
  XX区(县)XX路XX弄XX号XX室
  xxxxxx
  财务室
  XX区(县)XX路XX弄XX号XX室
  xxxxxx
  交流部
  XX区(县)XX路XX弄XX号XX室
  xxxxxx
  填写较贵重的设备设施,如电脑10台等。
  开办资金数额
  10万元整
  验资单位
  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XX有限公司全额出资
  住所情况
  产权单位
  用房面积
  130平方
  租(借)期限
  二年(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意见
  受理意见
  承办人:负责人:
  年月日
  负责人:
  年月日
  年月日
  登记证号
  领证日期
  领证人签字
  发证人签字
  注:&领证人&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单位名称
  上海XX中心
  登记证号
  政治面貌
  中共党员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1962.3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
  技术职称
  户口所在地
  XX省(市)XX区(县)XX警署
  家庭住址
  X区(县)X路(街)X弄X号X室
  xxxxxx
  xxxxxx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上海市XX有限公司
  xxxxxx
  本人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任(兼)何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本人意见:
  同意。
  本人签字: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兹证明XX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经正式任命(选举、聘任)拟在担任主任职务,根据章程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行使职权。
  特此证明。
  盖章(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
  年月日
  注: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填&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填写此栏。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单位名称
  上海XX中心
  登记证号
  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会议名称
  上海XX中心理事会第一次会议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赞同人数
  反对人数
  弃权人数
  需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理事会成员名单:&&、&&、&&、&&、&&。
  二、-----------------
  三、-----------------
  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签字:XX
  年月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同意。
  (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意见
  受理意见
  承办人:负责人:
  年月日
  年月日
  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员基本情况表
  单位:
  身份证号码
  备注:党组织建立时间批准机构批准文件号
  所在街道或乡镇填表人填表日期
  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决策机构(理事会)人员基本情况表
  单位: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职务
  身份证号码
  填表人填表日期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印章样式
  财务专业章
  法人章
  印章样式
  其它章
  印章样式
  印章启用时间
  领章人签字
  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
  单位名称
  上海XX中心
  登记证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地址
  银行账号
  开户时间
  开户理由
  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签字:XX
  XX年XX月XX日
  承办人:年月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填写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开办资金
  10万元
  100万元
  变更理由
  业务发展需要
  变更程序
  理事会讨论通过
  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受理意见
  承办人:负责人:
  年月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月日
  审批意见
  批准机关:
  年月日
  注:变更事项指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前后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单位名称
  上海XX中心
  登记证号
  政治面貌
  中共党员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1962.3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
  技术职称
  户口所在地
  XX省(市)XX区(县)XX警署
  家庭住址
  X区(县)X路(街)X弄X号X室
  xxxxxx
  xxxxxx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上海市XX有限公司
  xxxxxx
  本人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任(兼)何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本人意见:
  同意。
  本人签字:
  年月日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兹证明张XX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现拟在上海XXX中心担任XXXX职务,根据章程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行使职权。
  特此证明。
  盖章(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年月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
  年月日
  注: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填&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填写此栏。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单位名称
  上海XX中心
  登记证号
  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会议名称
  上海XX中心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
  年月日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赞同人数
  反对人数
  弃权人数
  需说明的主要问题
  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意见
  受理意见
  承办人:负责人:
  年月日
  审批意见
  批准机关:
  年月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填写示范文本)
  编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
  单位名称上海XXX中心
  登记证号
  注销日期
  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所属行(事)业科技事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填表须知
  一、本表应认真填写,所填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的附页。
  单位全称
  上海XXX中心
  成立日期
  XX年X月X日
  XX路XX号
  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
  申请注销理由
  XXXXXXXX
  清算结论
  XXXXXXXX
  清算组织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提交文件、证件目录
  文件、证件名称
  有关说明
  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在&有关说明&栏应注明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意见
  受理意见
  承办人:负责人:
  年月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月日
  审批意见
  批准机关:
  年月日
  登记证号
  (份)
  收缴印章
  共计枚
  收缴财务
  凭证情况
  送交人签字
  送交人电话
  送交日期
  收缴人签字
  注销登记公告记录:
  承办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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