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执业药师必须交社保吗社保审核的是农村医保还是职工医保

医保自查报告(通用20篇)

  在现在社会,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涵盖报告的基本要素。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医保自查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保自查报告 篇1

  首先诚挚的感谢贵中心能够给予我店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为我店更好的服务于周边人民群众的健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自20xx年3月医保刷卡服务开通以来,我店积极响应执行医保定点药店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以“质量、安全、诚信、便捷、高效”的经营理念

  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刷卡服务,根据市医保相关考核的通知精神,我店结合本店实际情况,对我店近半年医疗保险刷卡服务的各个项目作了全面检查,现汇报如下:

  一、我店日常经营中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从合法渠道进货。对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进行认真审核,并将“药品经营(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加盖红章)及相关证明文件存档备查。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所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医保规定销售药品,并按医保规定撤销了保健品、非药品的销售。

  二、为更好的服务于参保人员,我公司配备了3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药师2人,执业药师1人,全天候为顾客提供专业的用药咨询服务。并在店堂醒目位置张贴了“定点药店服务准则”“参保人员购药注意事项”。

  三、我店经营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等药品共计1700余种,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80%以上,以确保满足广大参保人员的用药需要。并且严格按照GSP的相关要求,对药品的进、销、存各个环节进行有效质量控制,完善流程管理,健全各项表格记录,杜绝不合格药品销售给顾客。

  四、严格遵照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柜陈列、销售,贴有明显的区别标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进行分类标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在标签上注明“医保甲类”、“医保乙类”字样。

  五、能够按照我省、市关于医保定点零售管理政策的规定从事日常刷卡服务工作,为加强医保刷卡监督,明确标识医保刷卡监督电话。针对新公布的国家基本药品目录,除确保品种的齐全外,我们积极响应国家药物价格政策,致力于把价格降到最低。

  六、建立和完善医保刷卡服务管理制度,落实责任,确保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方便的刷卡服务。

  七、能够按照规定进行网络管理和费用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店将进一步强化本店员工有关医保刷卡方面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自觉、严格遵守和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争创我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诚信服务单位,切实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优质的医保刷卡服务。

  接你处的通知,市三力药业公司及时开会传达布置工作,要求我们下属各经营企业在本部门内部抓紧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和GSP管理的规定,严格自查,并根据各自的情况写出自查报告。我们三力药业五部按照要求,认真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我们接到通知后,全体员工行动起来,在我部负责人的带领下,对门店内部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检查用了一天的时间,最后我们汇总了检查结果发现有如下问题:

  1、门店提示、警示顾客的牌子老化,失去美观了。我们及时进行了更改,现在已经更换了新的警示牌。

  2、整体药店卫生还可以,但有些死角卫生打扫不够干净。比如各柜台的’最下面一格,里面卫生打扫不彻底。当场对售货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他以后一定改正。

  3、近效期药品没有及时关注,以至顾客看到时才发现了问题。以后一定认真进行陈列检查。

  4、温湿度记录书写不够规范,字体有的潦草看不清。

  总之,通过这次检查,我们发现了我们工作中存在的这样和那样的问题。我们一定要以这次检查为契机,认真整改,努力工作,把我门店的经营工作做的更好,让顾客满意,让群众真正用上放心药。

  医保自查报告 篇2

  为贯彻落实**区人社局《关于开展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永人社发(20xx)131号文件精神,根据市医保处关于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的要求,我院高度重视,认真布置,落实到位。由院长牵头,医务科具体负责,在全院范围内开展了一次专项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医疗保险基础管理:

  1、本院有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并有专人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

  2、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相关医保管理资料具全,并按规范管理存档。

  3、医保管理小组定期组织人员分析医保享受人员各种医疗费用使用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给予解决,在不定期的医保管理情况抽查中如有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立即改正。

  4、医保管理小组人员积极配合县医保中心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费用的监督、审核、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医疗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医疗保险业务管理:

  1、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医保用药审批制度。

  2、基本达到按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所要求的药品备药率。

  3、抽查门诊处方、出院病历、检查配药情况都按规定执行。

  4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规定。

  5、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三、医疗保险费用控制:

  1、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限额规定。

  2、门诊人均费用低于医保病人药品比例控制的范畴。

  3、参保人员个人自费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

  4、每月医保费用报表按时送审、费用结算及时。

  四、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1、本院设有就医流程图,设施完整,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2、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提

  3、对就诊人员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就诊和冒名住院等现象。

  4、对就诊人员要求需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事先都证求参保人员同意。

  5、严格掌握医保病人的入、出院标准,医保办抽查10例门诊就诊人员,10例均符合填写门诊就诊记录的要求。

  五、医疗保险信息管理:

  1、日常维护系统较完善,新政策出台或调整政策及时修改,能及时报告并积极排除医保信息系统故障,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对医保窗口工作人员加强医保政策学习,并强化操作技能。

  4、本院信息系统医保数据安全完整。

  5、与医保中心联网的前置机定时实施查毒杀毒。

  六、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本院定期积极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保政策,及时传达和贯彻

  有关医保规定,并随时抽查医务人员对医保管理各项政策的掌握、理解程度。

  2、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教育,如设置宣传栏、责任医生下乡宣传,印发就医手册、发放宣传资料等。

  由于医保管理是一项难度大、工作要求细致、政策性强的工作,这就要求我们们医保管理人员和全体医务人员在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责任心,并与医保中心保持联系,经常沟通,使我院的医疗工作做得更好。

  医保自查报告 篇3

  我院为某市社会保险单纯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某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的内容,履行医保服务,现对本年度的医保服务情况作如下自评。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成立医保管理组织,明确医保管理分工,按照规定悬挂医保标牌,积极配合医保日常监督检查,对基本信息等变更后及时到医保经办部门备案,并建立医保责任医师制度。

  二、根据协议要求,在院内设置了医保投诉电话和意见本,并张贴就医流程图,按照医疗机构级别收费标准规定执行,不存在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机不合理检查的项目,公开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三、医师在诊疗时按照协议要求核对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医保卡,医保处方填写完整、规范并单独存放和封装,处方用药剂量没有超过剂量标准,不存在降低参保人医保待遇标准、设置门诊统筹待遇限额和串换药品等违规情况。

  四、医保信息的数据和资料录入、采集及传递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并制定了医保信息系统故障应急预案,对医保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未出现因操作错误影响参保人待遇的情况。

  五、年度内没有出现因违反医保政策或卫生部门有关政策受到市医保局或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处理的情况。

  目前对履行医保服务协议的情况还有些不足,如本年度内未组织医保政策培训及考试,由于我院所处位置较偏远,平时门诊量不大,所以年度内日均门诊医保服务数量未达到50人次等,我们会尽快组织医师对医保政策进行培训级考试,以更好的履行医保服务。

  医保自查报告 篇4

  近日,社保中心对我店医保卡使用情况进行督察,并在督察过程中发现有未核对持卡人身份及违规串药情况发生,得知这一情况,公司领导非常重视,召集医保管理领导小组对本次事故进行核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我店自与社保中心签订协议开始,就制定了医保管理制度,在公司医保管理领导小组的要求下,学习医保卡使用规范,禁止借用、盗用他人医保卡违规购药,但部分顾客在观念上还没有形成借用他人医保卡购药是违规的观念,个别员工虽然知道该行为违规,但为了满足顾客的不正当要求,心存侥幸,导致本次违规事件发生。

  为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医保管理领导小组再次召集本店员工学习医保政策,自查自纠,分析原因,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医保领导小组的作用。严格落实公司医保管理制度,提高门店员工素质和职业道德,监督购药顾客规范用卡,营造医保诚信购药氛围。

  二、进一步监督医保卡购药规范情况。在公司医保领导小组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加大对门店违规员工的处罚力度,在严肃思想教育的基础上,对违规员工进行罚款、调岗或者辞退的处罚。

  感谢社保中心领导对我们医保卡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了我们的错误思想和违规行为。同时,希望社保中心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对我们的医保管理进行监督,进一步完善我们的医保管理制度承诺书对我店的本次违规事件,我们将视为警钟,警钟长鸣,坚定决心,以强有力的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感谢社保中心领导对我们医保卡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了我们的错误思想和违规行为。下一步,我店将加强学习,进一步加强与社保中心的联系,深入整改,提高门店医保诚信购药氛围。同时,希望社保中心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对我们的医保管理进行监督,进一步完善我们的医保管理制度。

  医保自查报告 篇5

  20xx年,我院在医保局的领导下,根据《×××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认真开展工作,落实了一系列的医保监管措施,规范了用药、检查、诊疗行为,提高了医疗质量,改善了服务态度、条件和环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医保工作组织管理

  有健全的医保管理组织。有一名业务院长分管医保工作,有专门的医保服务机构,医院设有一名专门的医保联络员。

  制作了标准的患者就医流程图,以方便广大患者清楚便捷的进行就医。将制作的就医流程图摆放于医院明显的.位置,使广大患者明白自己的就医流程。建立和完善了医保病人、医保网络管理等制度,并根据考核管理细则定期考核。设有医保政策宣传栏7期、发放医保政策宣会计工作总结 传单20xx余份,每月在电子屏幕上宣传医保政策和医保服务信息。设有意见箱及投诉咨询电话。科室及医保部门及时认真解答医保工作中病人及家属提出的问题,及时解决。以图板和电子屏幕公布了我院常用药品及诊疗项目价格,及时公布药品及医疗服务调价信息。组织全院专门的医保知识培训2次,有记录、有考试。

  门诊就诊时需提交医保证、医保卡,证、卡与本人不符者不予办理刷卡业务。严禁为非医保定点机构代刷卡,一经发现予以停岗处理。处方上加盖医保专用章,辅助检查单、治疗单加盖医保专用章,处方合格率98%。严格监管外配处方,并做好登记。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执行相关规定,填写《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申请单》,经主管院长和医保科审批后方可施行。

  接诊医生严格掌握住院指征,配合住院处、护理部、医保科严格核查患者身份,做到人与医保证、卡相符,并留存证卡在医保科,以备随时复核和接受医保局抽查。认真甄别出外伤、工伤等医保不予支付人员3人,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没有发生冒名顶替和挂床现象。对违反医保规定超范围用药、滥用抗生素、超范围检查、过度治疗等造成医保扣款,这些损失就从当月奖金中扣除,对一些有多次犯规行为者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停止处方权,每次医保检查结果均由医院质控办下发通报,罚款由财务科落实到科室或责任人。对达到出院条件的病人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并实行了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医保患者转院由科室申请,经专家会诊同意,主管院长审批,医保科盖章确认登记备案后方可转院。

  CT、彩超等大型检查严格审查适应症,检查阳性率达60%以上。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对超后勤工作总结 出医保范围药品及诊疗项目的自费费用,经审批后由家属或病人签字同意方可使用。转院执行科室、全院会诊和主管院长把关,医保科最后核实、登记盖章程序。

  四、药品管理及合理收费

  按照20xx年新出台的内蒙古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时更新了药品信息,补充了部分调整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我院药品品种总计为461种,其中医保品种368种,基本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用药需求。有医保专用处方,病历和结算单,药品使用统一名称。严格按协议规定存放处方及病历,病历及时归档保存,门诊处方按德育工作计划 照医保要求妥善保管。对达到出院条件的病人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杜绝未达到出院标准让患者出院以降低平均住院费的行为。住院病历甲级率97%以上。

  五、门诊慢性病管理

  今年为38名慢性病申请者进行了体检,严格按照慢性病认定标准,初步认定合格33人。慢性病手册仅允许开具慢性病规定范围内的用药和检查治疗项目,超出范围的诊治,由患者同意并签字,自费支付,并严禁纳入或变相纳入慢性病规定范围内。及时书写慢性病处方及治疗记录,用药准确杜绝超剂量及无适应症使用,处方工整无漏项,病史、治疗记录完整连续。

  六、财务及计算机管理

  按要求每天做好数据备份、传输和防病毒工作。按月、季度上报各种统计报表。系统运行安全,未发现病毒感染及错帐、乱帐情况的发生,诊疗项目数据库及时维护、对照。医保科与药剂科、财务科、医务科配合对3个目录库的信息进行及时维护和修正,为临床准确使用药品、诊疗项目奠定基础。医保收费单独账目管理,账目清晰。

  计算机信息录入经医心得体会 保局系统专业培训后上岗,信息录入、传输准确、及时,录入信息与医嘱及医保支付条目相符,无隔日冲账和对价变通录入。网络系统管理到位,没有数据丢失,造成损失情况的发生。

  严格执行物价政策,无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和重复收费现象。无挂床、冒名顶替就医、住院、转院、开具虚假医疗费用票据和虚假医学证明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或将非医疗保险支付条目按医保支付条目录入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

  医保科做到了一查病人,核实是否有假冒现象;二查病情,核实是否符合入院指征;三查病历,核实是否有编造;四查处方,核实用药是否规范;五查清单,核实收费是否标准;六查账目,核实报销是否单独立账。一年来没有违规、违纪、错帐现象发生。

  1、辅助检查单、治疗单、住院病历没有如实填具医保证号;

  2、外配处方没有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并加以登记备案; 以上是我院20xx年医疗保险工作自查,不足之处请医保局领导批评指正。今后我院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自查工作,为今后的医保工作开展打下基础。

  医保自查报告 篇6

  在县医保中心的指导下,本院按照《XX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经本院相关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20xx年上半年的医保工作总体运行正常,未出现费用超标、借卡看病、超范围检查、挂牌住院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配合了县医保中心的工作,维护了基金的安全运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本院的医保工作还有许多不足:

  1、在信息传递上存在着延迟现象,个别操作人员未及时将信息上报医保中心。

  2、本院的药品、备药率与医保中心的药品目录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3、在二线药物的使用上未严格按照有关药品的限制使用规定存在着超范围用药现象。

  4、对于医保住院病人的管理存在着一定的不足,病人上午输完液后下午就私自回家,在管理和安全上出现了漏洞。

  5、对于医保病人的医保卡及住院病历书写不及时,未及时将有关病情交代及用药情况、及时登记。

  剖析以上不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医院领导对医保工作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平时学习不够透彻,教育不够深入,检查不够严格。

  2、个别医务人员思想上对医保工作不重视,业务上对医保的学习不透彻,未掌握医保工作的切入点,不知道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哪些要及时做。

  3、在病人就诊的过程中,对医保的流程未完全掌握,就会发生漏医嘱、嘱检查单等现象。

  根据以上不足,下一步主要采取措施:

  1、加强医务人员的有关医保文件、知识的学习,从思想上提高认识,杜绝麻痹思想,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学习。

  2、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学习,对于医保政策及相关操作做到心中有数,操作无误。

  3、落实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及医保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检查教育,建立考核制度,做到奖惩分明。

  我们相信在医保中心的指导下,经过我院的不断努力,一定能把我院的医保工作做得更好。

  医保自查报告 篇7

  佛山市南海东晓药店根据南海区局要求 ,结合《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办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佛山市南海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认真对照量化考核标准,组织本店员工对本期履行《服务协议》工作开展情况做了逐项的自检自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基本情况:我店按规定悬挂定点零售药店证书、公布服务承诺、公布社保投诉电话;《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社保登记证》均在有效期内;每季度按时报送“定点药店服务自评情况表”;药店共有店员3人,其中,从业药师2人,营业员1人,均已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自检自查中发现有做得好的一面,也有做得不足之处。优点: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严格执行医保卡刷卡管理的相关规定;

  (2)认真组织和学习医保政策,正确给参保人员宣传医保政策,没有出售任何其它不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物品;

  (3)店员积极热情为参保人员服务,没有出售假劣药品,至今无任何投诉发生;

  (4)店内卫生整洁,严格执行国家的药品价格政策,明码标价。

  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

  (1)电脑技术使用掌握不够熟练,特别是店内近期新调入药品品种目录没能及时准确无误地录入电脑系统;

  (2)在政策执行方面,店员对相关配套政策领会不全面,理解不到位,学习不够深入具体,致使实际上机操作没有很好落实到实处;

  (3)服务质量有待提高,尤其对刚进店不久的新特药品,保健品性能功效了解和推广宣传力度不够;

  (4)药品陈列有序性稍有不足。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我们店的整改措施是:

  (1)加强学习医保政策,经常组织好店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知法、守法;

  (2)提高服务质量,熟悉药品的性能,正确向顾客介绍医保药品的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更好地发挥参谋顾问作用;

  (3)电脑操作员要加快对电脑软件的使用熟练操作训练。

  (4)及时并正确向参保人员宣传医保政策,全心全意为参保人员服务。

  最后希望上级主管部门对我们药店日常工作给予进行指导,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谢谢!

  医保自查报告 篇8

  我院按照《滦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唐人社办【20xx】21号文件“两定点”单位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我院相关工作人员的努力,对于我院就诊的参保人员进行全面梳理,未发现费用超标、借卡看病、超范围检查、挂牌住院、以药换药、以物代药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现将自查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医疗保险基础管理:

  1、我院成立有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小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

  2、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相关医保管理资料按规范管理存档。

  3、医保管理小组定期组织人员对参保人员各种医疗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如发现问题及时给予解决,不定期对医保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如有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立即改正。

  4、医保管理小组人员积极配合县社保局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费用的监督、审核、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医疗档案和相关资料。

  二、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1、提昌优质服务,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2、对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明码标价,并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坚决杜绝以药换药、以物代药等违法行为发生。

  3、对就诊人员进行身份验证,坚决杜绝冒名就诊及挂牌住院等现象发生。

  4、对就诊人员要求或必需使用的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事先都证求参保人员同意并签字存档。

  5、经药品监督部门检查无药品质量问题。

  三、医疗保险业务管理:

  1、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医保用药审批制度。

  2、达到按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所要求的药品备药率。

  3、检查门诊处方、出院病历、检查配药情况均按规定执行。

  4、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规定。

  5、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四、医疗保险信息管理:

  1、我院信息管理系统能满足医保工作的日常需要,在日常系统维护方面也较完善,并能及时报告并积极排除医保信息系统故障,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2、对医保窗口工作人员操作技能熟练,医保政策学习积极。

  3、医保数据安全完整。

  五、医疗保险费用控制:

  1、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限额规定。

  2、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未发现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住院或故意拖延出院、超范围检查等情况发生。

  3、每月医保费用报表按时送审、费用结算及时。

  六、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1、定期积极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保政策,及时传达和贯彻有关医保规定。

  2、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教育,如设置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

  经过对我院医保工作的进一步自查整改,使我院医保工作更加科学、合理,使我院医保管理人员和全体医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得到提高,加强了责任心,严防了医保资金不良流失,在社保局的支持和指导下,把我院的医疗工作做得更好。

  医保自查报告 篇9

  为规范卫生院及辖区内医保定点一体化社区卫生室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根据阳信县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通知要求,对本单位及辖区医保定点一体化社区卫生室先进行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1、部分卫生室卫生环境比较差,部分补偿登记表登记不规范,电话登记率比较低。

  2、我辖区社区卫生室均能正常承担医保定点职能,按照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合理使用医保基金无欺诈骗保行为发生。

  3、对近期社区卫生室就诊参保人员进行全面梳理,未发现通过虚假宣传诱导、骗取参保人员,无借卡看病人证不符等行为、无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处方,医药换药,以物带药等情况发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为加强居民医疗保险管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能,我院成立由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小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制定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和奖惩措施。医保管理小组定期组织人员对参保人员各种医疗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如发现问题及时给予解决,不定期对医保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如有违规情况及时改正。

  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提倡优质服务,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对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明码标价,并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坚决杜绝以药换药、以物带药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按协议要求执行药品销售量,按用量开处方,做到规范治疗,合理用药,不报销非病人使用药品和卫生材料,报销登记书写规范,签字手续完备。

  通过此自查医保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院将严把政策关,从细节入手,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质量,认真履行医保服务协议的各项条款,总结经验,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宣传,更多更好的为参合患者提供优质服务,筑好医保基金的安全网,用好百姓的救命钱。

  医保自查报告 篇10

  贯彻落实云人社通67xx68100号文件精神,根据省、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结合《xx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xx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xx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的标准,仁心大药房组织全体员工开展医保定点药房自检自查工作,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药房按规定悬挂定点零售药店证书、公布服务承诺、公布投诉电话,《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二、本药店有严格的药品进、销规章制度,药房员工认真履责,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认真审核并建立档案,确保购货渠道正规、合法,帐、票、货相符;

  三、本药房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药房门口设有明显的夜间购药标志。所有营业人员均持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健康证》和职业资格证书,且所有证书均在有效期内,药师按规定持证上岗;

  四、本药房经营面积284平方米,共配备4台电脑,其中有3台电脑装药品零售软件,1台装有医保系统,并经专线连入怒江州医保系统。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清洁人员,确保了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五、本药房药学技术人员按规定持有相关证件。所有员工均已购买社会保险;药房严格执行国家、省、州药品销售价格,参保人员购药时,无论选择何种支付方式,我店均实行同价。

  综上所述,上年度内,本药房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两定”服务协议,认真管理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尊重和服从州、县社保管理机构的领导,每次均能准时出席社保组织的学习和召开的会议,并及时将上级精神贯彻传达到每一个员工,保证会议精神的落实。今后,我药房将继续抓好药品质量,杜绝假冒伪劣药品和不正之风,做好参保人员药品的供应工作,为我州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医保自查报告 篇11

  首先诚挚的感谢贵中心能够给于我公司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为我公司更好的服务于山城人民的健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自医保刷卡服务开通以来,我公司积极响应执行医保定点药店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以“质量、安全、诚信、便捷、高效”的经营理念,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刷卡服务,根据《关于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两定”机构进行考核的通知》的相关精神,我公司结合本店实际情况,对我公司20xx年医疗保险刷卡服务的各个项目作了全面检查,现汇报如下:

  一、为更好的服务于参保人员,我公司配备3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执业药师1名,从业药师2名。全天候为顾客提供准确的用药咨询服务。

  二、以我公司配送中心为支撑,经营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等五类约4000余种药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90%以上,以确保满足广大参保人员的购买需求。并且严格按照GSP的相关要求,对药品的进、销、存各个环节进行有效质量控制,完善流程管理,健全各项表格记录。杜绝不合格药品销售给顾客,在我公司的有效管理下,无一例假劣药事件发生。

  三、严格遵照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条例,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柜陈列、销售,贴有明显的区别标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进行分类标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在标签上注明“医保甲类”、“医保乙类”字样,在账目上独立核算,做到医保账目及时、准确报送。

  四、能够按照我区、市关于医保定点零售管理政策的规定从事日常刷卡服务工作,根据贵局《关于市级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营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公司积极对本店所有非药品进行分类排查,对不符合通知文件精神的非药品全部下架停止销售。为加强医保刷卡监督,设有医保刷卡意见箱,及时收集顾客意见。针对新公布的国家基本药品目录,除确保品种的齐全外,我们积极响应国家药物价格政策,致力于把价格降到最低。

  五、建立和完善医保刷卡服务管理制度,落实责任,确保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方便的刷卡服务。

  六、能够按照规定进行网络管理和费用结算。

  在今后,我公司将进一步强化本店员工的有关医保刷卡方面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自觉、严格遵守和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为建立我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保险刷卡诚信服务、公平竞争的有序环境起模范带头作用,切实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优质的医保刷卡服务。

  热忱欢迎贵局工作人员来我公司检查指导工作。

  医保自查报告 篇12

  淄博工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医院法人代表李玉强,主要负责人吕恒先,为一级乙等医院。核定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内科、妇科专业、儿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生化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设有床位20张。

  建立了医院医保管理领导小组和管理机构,由院长负责,下设医保科;遵照医保相关部门的要求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每年与医保处签订协议书,并严格按照协议书要求严格执行;与医保处配备了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及软件系统,窗口计算机操作人员经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建立了保证网络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保证信息传输畅通、完整、准确。与医保有一台POS机相连,号码为:。医保定岗医师及时参加医保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有专人负责按照《病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病历实行严格管理;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指南,在门诊及住院病人的用药上严格遵照执行;医疗质量管理是医院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按照首诊医师负责制、三级查房制度、疑难危重病例会诊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三查十对制度及病历书写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截止9月份门统筹签约人数4975,门诊收入元,其中门诊统筹元,门诊慢性病93601.65元;截止9月份住院458人次,职工384人次,居民74人次;住院收入元,其中职工元,居民元;医保基金拨付元,其中职工元,居民元。今年卫生局对我院的校验合格、食品药品管理局及物价局对我院的检查符合规定要求。我院是厂矿医院,隶属总公司管理,总公司劳资部门及时、足额为在职工作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经过自查,我院无违反医保政策、无分解住院、购药住院和冒名住院等行为。

  医保自查报告 篇13

  为缓解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有效地减轻了病人家庭的经济压力。根据县社保局的要求,我院对城镇医保工作自查,现将结果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接到专项治理文件后,我院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成立了以院长组长、院办主任为副组长,医保办、住院部、护理部、财务科、药械科主任为成员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自纠方案,重点对2014年1月以来城镇医保工作落实情况,开展全面深入的自查自排,认真查摆找准存在的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二)严把程序,优质服务。进一步规范参合农民住院治疗的管理程序,杜绝挂床、冒名顶替等问题。组织相关人员对医护人员的上岗执业资职及超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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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持有的人员在定点医院看病时,不住院的情况下可凭医保卡直接在POS机上刷卡使用,即支付诊疗费、药费等。注意要在指定的窗口办理,医保卡不能提取现金或进行转账使用。

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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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药店医保制度(通用6篇)为小编编辑整理,合同协议模板可下载阅读学习,希望能帮助到您!文档下载后可根据需要自行编辑修改。

为了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经营活动,提高医疗保险的可及性,必须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体系。以下是三大师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药店医保制度,多篇集合,欢迎复制和下载。

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确保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执行政府医保政策、价格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XX〕11号)

2.2《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XX〕54号)

2.3《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XX〕166号

2.4《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通知》(沪医保〔20XX〕186号)

2.5《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XX〕110号)

2.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XX年版)》沪人社医发(20XX)59号

2.7《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XX)59号

3.1店经理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3.2医保柜药师、营业员负责医保日常操作。

4.1.1营业面积≥100平方米,其中医保服务区域面积≥50平方米,采光通风好。医保柜外服务区≥25平方米,配备饮水机、椅子等,供参保人员休息。

4.1.2设立医保展示柜,非处方药与处方药应分柜陈列,并按“支付方式”分类摆放,展示品种为所有配售品种,展示品种数符合医保管理规定。

4.1.3设立单独的医保服务区域、医保仓库,保证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正常供应。

4.1.4设立独立的医保电脑管理系统、建立单独的医保药品进、销、存台账。

4.1.5统一门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店门口明显位置安装“定点药店夜间按铃”标识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24小时服务”指示灯箱,设有夜间售药窗口。

4.1.6在医保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司统一制作的《参保人员须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4.2.1必须配备1名以上执业药师、3名以上药师,并注册到店,确保24小时药师在岗服务。

4.2.2必须任命1名首席药师,负责指导、督促药师,规范执行医保管理制度,首席药师需由执业药师担任,并通过培训。

4.2.3必须指定专人(可兼职)负责与医疗保险信息中心日对帐、结算工作及医保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医保局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4.2.4医保柜营业员必须熟悉医保用药目录、政策,掌握医疗保险专用计算机的操作知识,能在执业RQMyb01-A12药师或药师指导下提供服务。

4.3.1保证24小时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XX年版)》规定范围内的处方药品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品的自购服务。

4.3.2门店制定24小时药师上岗排班表,确保24小时营业时间药师在岗服务。

4.3.3认真履行与市医保局签定的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医保有关政策,按照公司医保操作流程规范操作。

4.3.4医保柜药品按陈列规定分类陈列摆放,不得与药房其它柜台的药品混淆,帐物必须相符。

4.3.5同一商品编码的药品,医保柜台的价格不得高于非医保柜台,同一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药品,医保柜台和非医保柜台提供的品种应一致。

4.3.6做好医保暂缺药品缺货登记,记录病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尽快解决。

4.3.7每天晚上24点结清当日销售,日清月结。

4.4.1超量、超范围供应药品,杜绝外错事故的发生。

4.4.2以滋补品、保健品或以其它物品代药,或以处方药代替非处方药,以一种药品代替他种药品,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3以不正当竞争形式进行营销活动。如买赠活动。

4.4.4向参保人员销售假药、劣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5申请结算“药品目录”以外药品的费用。

4.4.6发现参保人员冒用、伪造、变造的医疗保险凭证仍给予配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7发现参保人员持用涂改、伪造、变造的处方或与医疗保险凭证相关项目不符的处方仍给予配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8市医保局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4.4.9医保专用电话(ISDN线)仅限医保工作使用,任何人一律不准私自挪作他用,包括上网、打游戏机。

质量部、市内管理总部加强内部自查工作,主动适应医保政策。对违反医保有关规定的门店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店经理免职、解除、加盟店解除等处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第八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九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约定。医保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一条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购药定点机构,相关规定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医保管理人员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

第十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经办机构上报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第二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零售药店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二十四条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零售药店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零售药店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药品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条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医保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医保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三)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三十八条续签应由定点零售药店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解除。

第三十九条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零售药店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医保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四)以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员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五)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六)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七)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八)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等,情节恶劣的;

(九)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十一)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四)因定点零售药店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导致连锁零售药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药店同时解除医保协议;

(十五)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六)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

(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中止医保协议、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零售药店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四十七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零售药店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协议内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零售药店意见。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a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按时某某、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严格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定点零售药房主要负责人全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并明确一名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

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卡,主动提醒告知参保人员IC卡设置密码,确保持卡安全。有效杜绝冒名持卡购药。

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调配处方药要严格按照审方、配方、复核等程序进行。由药师及调配员双人复核签章方可发药,并保存处方两年以上。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要尽量提供有适应方法的小药装药品,以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收银人员应规范电脑操作,严格按照医保规定操作,不准以物代药,不准以医保卡套取现金,严格执行特殊病种门诊管理规定要求,确保对症用药,留存购药电脑小票,认真做好并及时接收各类信息数据,做好记录准时上报。保证医疗费用结算及时准确。

定点药房要遵守职业道德,优化服务,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民义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等违规行为。

加强发票管理,主动为购药人员提供出具专用票据,严禁多开,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

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解释,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

凡违反本制度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并追究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为了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经营管理工作,规范经营行为,更好的为全市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我药房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送统计报表。

六、加强员工培训教育工作。

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篇三:医保刷卡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1)铁路医保卡管理制度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xx)26号文,(20xx)57号文等系列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店铁路医保刷卡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供药店全体员工共同学习,遵照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2、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制作明显定点标识。在药店明显地方悬挂医保投诉箱,设医保政策咨询处,执业药师指导购药处及宣传医保政策栏,保证药店24小时供药。

3、严格执行国家及宝鸡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本着价格合理,服务百姓的宗旨,明码实价,保证刷卡药价与现金药价一致。

4、刷卡人员坚持核对持卡人身份,对人、证、卡不相符者拒绝刷卡,并作好解释工作。

5、熟悉医保目录,熟悉微机操作技术,提高业务水平,不得将医保目录外药品纳入医保支付,对个别不理解的参保人员要作好耐心细致的工作。

6、店内人员坚持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文件精神,以上乘的服务态度,优质的药品质量,低廉的价格,赢得参保人员的认可,争做医保合格药店。

连锁药店其财务管理是建立在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的基础上,以总部为核心进行统一核算。

每一个连锁药店都必须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即本着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简明账目环节,规范工作流程,充分采用计算机管理,严格内部考核制度,实行统一核算制度。通过动用财务手段对连锁企业的各个部门,企业经营的全过程,商品进、销、存的每一个结算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充分动用销售时点管理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判断出哪些是企业的长期效益和稳定效益,哪些是企业的短期效益和虚假效益,哪些是降低成本、减少费用的因素,哪些是增加利润、提高效率和效益的手段。从而为决策层提供及时、准确、务实的财务分析,达到依法自主理财、约束企业经营行为、管理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目的。不同类型的连锁企业财务管理的内容是不一样的。连锁药店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1)总部统一使用与授权使用相结合的原则。连锁药店资金由总部统一筹措、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店铺采用地产品、鲜活商品和其他保管期短的商品,经请示总部同意后或在总部授权的范围内可动用银行存款,否则不能动用银行存款;店铺存入银行的销货款,未经总部批准不得自动动用。

(2)总部统一控制费用的原则。连锁药店总部、店铺及其他部门的费用由总部统一核定、统一支付。部门、店铺的工资等日常费用的支出,由总部统一开支。店长有节约费用开支的责任,总部有审查费用使用情况的权力。

(3)统一登记注册、统一缴纳税款的原则。连锁药店应是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总部和所属店铺在同一区域内的,有总部向税务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统一缴纳增殖税、所得税及其他各种税赋,统一办理法人执照及营业执照,店铺只办理经营执照,国家对企业在税收上的优惠政策,也由税务部门直接对连锁总部。特殊情况下,总部和所属店铺不在同一区域内,店铺一般处于委托法人的地位,实行属地纳税。

(4)统一银行存款和贷款的原则。店铺在总部指定的银行办理户头、帐号,只存款不出款,店铺每日必须将销售货款全额存入指定银行,不得作支货款,同时,店铺应向总部报送销售日报具体体现,它的核心内容是发挥企业的规模效益,以低于社会的平均成本取得社会的平均利润。

(1)提高资金的`运营效率和效益,积极采取措施盘活资金存量,加快资金周转。财务部门要同信息、配送等部门密切合作,通过销售时点管理系统对企业的进、销、存实行单品管理,要从调整商品结构入手,分析哪些是畅销商品、平销商品、滞销商品,哪些是增殖库存和不良库存,加强财务对超市经营的指导、监督和制约作用。

(2)在财务管理上要积极引进现代化的预算管理制度、成本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分析制度,要加强投资决策和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建立投资责任制,提高投资回报率。财务部门要同企划开发部门紧密合作,在确定建立店铺、配送中心、计算机系统的规模、投入等问题上要力求取得一致意见。使投资更加合理化、制度化、科学化。

(3)由于连锁企业在资金上采取统一与授权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在内部资金运转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结算制度,同时,完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4)树立勤俭办企业的精神,开源节流,在店铺的装修、计算机设备的投入以及其他方面的投资上切忌相互攀比,华而不实,脱离实际。

连锁药店的资产应实行总部与店铺分级管理办法。

连锁企业的流动资产主要指存货部分(即:由总部配送和店铺自采的商品)和低值易耗品部分。

流动资产的管理原则是:

(1)总部和店铺分级负责的原则。总部配送到个店铺的商品由总部设置总帐控制管理,在进入店铺以前,一切损失由总部负责;店铺自采的商品,由店铺自行管理,商品在店内被盗、短缺由店铺负责。

(2)合理设置库存的`原则。对进入连锁企业配送中心的商品加强管理,加快对各店铺的配送,减少装卸损失,降低商品损耗率;对进入各店铺的商品加强管理,一要统一管理店堂和后场的商品,二要按照“二八”比例原则对商品结构进行调整,对骨干商品的经营要形成系列化保证不缺货。

(3)分类指导的原则。总部对各店铺的流动资产进行分类指导,如:总部要对各店铺的订货数量、品种进行监测审核;总部要定期督促各店铺及时根据销售情况调整商品结构;总部有责任督促各店铺对超过保值期的商品进行清理,并在规定的商品范围和期限内由总部负责退货处理。

2、流动资产管理的具体内容

(1)存货占流动资产比重较大,一般约为40%~60%,而对于商业企业这个比例可高达80%,存货利用程度的好坏,对超市财务状况影响极大,因此加强存货的规划与控制,使存货保持在最优水平上,已成为财务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要想保持一定量的存货必定有一定的成本支出,而备存货的有关成本主要包括:

采购成本:指从供应商那里获得商品而支出的成本。包括订货成本和购置成本。订货成本主要是信息收集,交流的成本,在先进的连锁企业EOS系统,大大降低了订货成本,提高了效率,当然还有一个与供应商谈判的成本。而购置成本则是购入商品本身的价值,同时要注重商品品质的保证。

储存成本,指为对存货保存、加工等的成本,还包括存货占用资金所应计的利息、仓库费用、保险费用、存货破损等。

缺货成本,指由于存货供应中断而造成的损失,当不确定的因素发生后,供应链的某些环节出现问题,导致缺货造成拖欠发货商和丧失销售机会的损失(还包括需要主观估计的商营损失)。

为了降低存货成本,必须根据超市实际做出最优的存货决策,存货的决策涉及四项内容:决定进货的项目、选择供应商、决定进货时间和进货批量,前二项内容是产品部的职责,而财务部门要做出决定进货时间和进货批量,按照存货管理的目的需要通过合理的进货批量和进货时间,使存货的总成本最低,这个批量叫做经济订货量。有了经济订货量,就可以很容易找出最适宜的进货时间。对保管期长、销售量大且长期稳定的商品由总部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到各店铺;对一部分保管期较短、鲜活商品和一部分产品由总部配送不经济时,可委托社会化配送中心或其他供应商供应,本企业的配送中心直接向各店铺配送并由总部统一进行结算。店铺也可以在总部授权的商品品种及数量金额范围内自采。无论是总部和店铺在结算是应严格根据结算规定,将、采购单、仓库验收单进行核对,相符合后结算付款。各店铺要根据商品销售情况及时调整商品结构,对接近保质期的商品要积极开展促销,对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要及时进行清理。

(2)加强商品销售管理。总部对配送中心及店铺的全部商品要设置商品管理台帐,对店铺自采的商品一般实行按商品大类管理,有条件的要逐步过渡到实行单品管理,并建立实物负责制,以保证帐实相符。各店铺要定期对商品进行盘店,由总部核定商品损耗率,超过部分由总部从店铺的工资总额中作相应扣除。

固定资产由总部统一核算,折旧由总部统一提取,分店不分摊。分店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卡,并承担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固定资产的采购、添置、调拨、报废均由总部掌管,分店无权处置。分店在发生添置、调拨、报废等事项时须办手续,首先向总部提出申请,由总部批准后交职能部门。另外,各连锁分店对所拥有的固定资产须列名细实物卡。由专人登记,定期盘店,分店要保证物卡相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坏及保养,其费用则由各使用分店承担。

连锁药店的成本管理主要是通过商品毛利率、费用开支标准及范围、销售费用率三大指标进行控制。由总部统一进行成本核算、统一管理。

1、总部要严格控制自身的费用开支,(如宣传广告费、人工费以及其他费用开支等)。

2、总部统一整个企业的资产折旧,统一支付贷款利息。

3、总部对各个店铺基本上采用先进先出法按商品大类计算毛利率。

4、总部要建立毛利率预算计划管理,对店铺实行计划控制。总部对各个店铺的综合毛利率进行定期考核,对影响效益的骨干商品的毛利率进行重点考核。

5、总部规定各个店铺的费用细目范围及开支标准,原则上不允许随意扩大和超标。

6、总部对一些费用(如水电费、包装费等)要进行分解,尽量划细到各个店铺和商品大类。能直接认定到各个店铺和商品大类的,要直接认定;不能直接认定的,要参考各店铺占企业工资总额的比例、资产的比例或按各店铺的人数、经营面积分摊到店铺和商品大类。

7、总部对各个店铺的费用通过下达销售费用率进行总体控制,要建立费用率预算计划管理。各店铺的直接费用(如业务招待费、人工费等)要通店长的利益直接挂钩。对达不到预算计划的店铺,总部通过督导制度,帮助其分析造成奋勇增长,费用率上升的原因,并提出调整改进措施。

一般情况下,每个店铺在开张初期的销售费用率可能会高一些,应尽快通过加强管理使之降到企业平均、合理的水平。

分店对外虽然不是核算单位,但其内部核算制度却是健全的。各分店对自身实现的销售,购进的商品成本都由核算机构按核算程式进行核算。总部则统一规定分店的有关费用细目、每月月末由各分店结算内部利润、每月上旬将结算的利润上交总部。总部将分店的利润汇总扣除总部本身的费用及不需分摊的属分店有关费用后,即为真正的利润总额。

连锁店税金的核算及管理全部由总部统一核算、统一交纳。各分店仍实行售价核算办法。对消费者来说仍然是价内税。总部根据各分店的报表汇总出销售总额,计算销售税金。又根据各业务部及分店的采购发票的抵扣联进行汇总,计算出进项税金,然后根据销项税进项税再计算出应交增值税。总部设置应交税金总账、明细账,根据总账、明细账编制有关报表向财政申报交纳、清算。

商品的折价折让是促销手段之一。总部对折价折让商品品种、范围、折价的时限和幅度,都有严格的规定。由总部统一策划,在各分店同期推行。凡经总部批准折价折让的部分,总部对其考核时,视同销售额完成。

加强连锁药店财务管理的措施

建立健全适合连锁药店发展的财务控制系统

(一)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全面预算”就是对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范围。具体的做法是在每年的粘末对当年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作全面地分析,在此基础上,超市总总部会同有关部门和门店对下一年的企业目标进行研究,然后根据上报的业务预算和专门决策预算进行修正补充,便财务预算初稿,最后由经理室通过后下达。

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要突出预算的刚性,管理的重点要落实过程控制。财务部门要及时掌握经济运行动态,发现情况,及时查找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由于预算原因造成的偏差,要修正预算指标,使预算真正起到指导经济的作用。

(二)积极参与投资决策

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完善投资项目管理。投资项目决策的前提是可行性分析。由于业务和财务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财务从投资项目初期参与,共同进行研究分析,可以使投资方案更趋完善。

(三)加强结算资金管理

加强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中心环节。大型连锁药店具有货币资金流量大、闲置时间短、流量沉淀多的特点。因此,财务应根据这些特点,科学合理调度和运用资金,为企业创造效益。

加强库存管理有利于企业进一步降低运行成本。连锁药店商品具有周转快、流量大、品种多和规格齐的特点;在销售形式上,以敞开货架陈列和顾客自选为主。鉴于这些特点,企业要在进货环节、储存环节、退货环节加强对商品的管理。

(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一是岗位责任,即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工作内容,职责范围、要求,以及部门与部门、人员与人员间的衔接关系。

二是规范操作流程,无论是大的项目,还是小的费用开支,都要规定操作流程程序,明确审批权限。

建立计算机分析和管理系统

(一)实行会计电算化连网管理。目前的超市不再是孤立的、单一的卖场,而是一种以集约、连续、跨地域经营为特色的卖场。总部对各门店联网后,可以通过远程查询功能进行即时监控。

(二)建立财务信息互换中心(财务MIS系统)。对财务内部而言,由于连锁药店店多、面散,总部经常有很多信息需要即时通知门店;反之,门店也有许多信息需要反馈总部,因此建立一个高速、便捷的双向信息交流平台即财务MIS系统,很必要。

(三)建立财务资金电子审核系统。由于连锁药店门店地域的分散性和总部资金集中管理的特性,往往给门店用款的审核和支付造成不便,利用电子审核系统则可以避免以上矛盾。审批人无论在何时何地均可以登上系统进行审批,电子签名、审批通过后的“单证”流向财务部,财务部在根据“单证”上的期望付款日安排资金统一支付,这就增强了用款的时效性,便于财务的资金安排和资金的预算管理。

(四)及时进行数据的分析。要做好数据分析,应建立计算机数据分析模块,分析模块必须讲究科学实用,能满足企业管理的需要,能解决管理中可能碰到的问题。对商品进行分析时,不但要有大类分析数据,更要注重单品的分析,分析指标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设定。分析指标主要有;商品周转率、毛利率、保本点、相关指标对总体指标的影响程度等。通过指标分析,可以完善库存结构,加快商品周转,进一步提高企业获利能力。

加速资金的周转,不单是资金筹还要扎实地管理日常资金收支,按照实际正确预测什么时候需要多少资金。有计划的筹措使用资金,是维护连锁店信用和形象的保证。为使资金有计划地周转,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确实管理好现金和银行存款,连锁店就编制每一期间现金剩余与不足的情况,编制现金预算,规划未来的现金流入量和流出量。

2、协调好信贷关系,保证商品流转资金的取得。

3、控制合理库存,扩大销售,增加资金周转次数。

4、保持收支平衡,研究筹措资金、延长支票和赊购支付物期限的对策。

抓紧高级财务人员的培养和管理

1、从本连锁店物色、培养专门人才,从基层选拔。

(1)对于那些好学上进的年轻有为的骨干送往对口的大专院校培养他们掌握专业知识;

(2)对于那些有贡献、有实绩的“能人”应该送往国外学习、考察、培训,回归后组织各种讲习班,传授有关知识、经验为连锁店出谋划策。

2、有关院校招收职员。这部分职员有较扎实的专业功底和理论基础,进连锁店对整体规划、形象设计,财务软件设计、电脑安装、调试等均有很大作用。这部分人员的引入,对连锁店的总体素质的提高和整体形象的优化,很有帮助。

3、聘用从国外考察、学习连锁管理回来的学者或国外有关专家指导连锁店的经营管理(目前我公司已聘用从国外回来的两位专家)。另外,对人才管理的更重要的一方面是一定要拉开分配档次。对那些关键岗位,挑大梁的人员,给予高报酬,重奖励,真正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使其安心于本公司工作,热爱本公司。

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生活用品不准刷社保卡

旨在打击使用社保卡利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生活用品等非医保支付项目的违规行为,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服务行为,重点检查去年7月1日以来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通过虚设项目、虚增数量、盗用社保卡套取个人账户基金行为;是否存在串换药品、使用社保卡刷取生活用品等非医保支付项目行为;网络系统是否符合医保规定,是否按规定向参保人提供具有消费明细的有效票据;是否从正规渠道进货,是否存在药品质量问题;是否建立健全医保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在显要位置设置“医保政策宣传栏”和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是否实行医保结算项目与非医保结算项目分区摆放;是否执行分类分区管理规定,是否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和具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

市人力社保局表示,专项检查采取定点零售药店自查自纠、区县专项检查、区县交叉检查、市级抽查四种方式开展。市和区县也可根据实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中介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专题审计检查。

对查出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对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由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对违反医保相关政策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市民参与举报的案件一经查实,人力社保部门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举报人200元~5000元的现金奖励。全市统一医保举报投诉受理电话:12333。

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国家及我市医保政策相关规定,社保卡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允许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

2、“卫消进字号”、“卫消准字号”等消杀类产品(如妇科洗液等)。

3、“食药监械(进)字号”、“食药监械(准)字号”、“食药监械(许)字号”等医疗器械(如体温计、血糖试纸、血压计、轮椅等)。

4、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如乙肝疫苗、狂犬疫苗、结核菌疫苗、流感疫苗等,按规定免费的除外)。

6、《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

7、参保人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所缴纳的费用及其家庭成员符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负部分。

8、缴纳退休人员本人的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

9、本人购买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公布的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10、允许其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参加我市基本医保的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或住院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11、购买“食健字”号保健食品。

一、药店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所属各定点门店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二、制定与医疗保险有关的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奖励办法,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药品帐目和财务帐目健全、清楚。专人搞好医保药品库的维护和管理。

三、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定点协议规定,履行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四、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证、卡,严禁冒名配药;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配药。

五、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医保处方配售,由药师在处方上审核签字。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每次配药必须认真填列“医疗保险药品零售凭证”,由参保人员签字认可有效。

六、药店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尽量提供有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

七、收费人员规范电脑操作,维护好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及时准确。

八、药店遵守职业道德,不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不以现金、礼卷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九、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按医保规定操作,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违规行为。

药店医保制度(通用6篇)以下八篇文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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