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伦理考试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关系

一、共同体与共同体的自治

(一)共同体自治的特征

尽管“自治”一词被频繁使用,但要给其下一个精确的定义,却具有一定难度。为了论述方便,本文将在“共同体(community)自治”的涵义范围内使用该词。不难发现,无论大学自治、社区自治、行业自治,还是民族自治,都具有以下共同的特点:

1.都有一套维系其独立或者存在的系统。其中包括一个行之有效并为其共同体成员认可的自治管理组织、一个为其成员共享的文化(包括独特的语言,这种既可能是一种自然语言,也有可能是一种职业语言)、一定的地域空间范围、与众不同的教育体系,等等。一般而言,内部自治组织对其共同体的同质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宗教中的教会、大学的行政机构、职业中的行会等等,而地域空间范围则不一定必需,有时候可以为血缘关系或者共同利益,甚至为共同的服饰所代替。

2.在共同体之外,都有一个对其生存构成一定威胁的强大权力中心或者“敌对势力”的存在,如社区之外,有强大的国家权力;学术共同体之外,不仅有强大的国家权力,也有强大而情绪化的社会舆论,等等。正如西方学者威克斯指出的:“共同体最强烈的感觉,可能来自那些发现他们集体性生存的前提条件收到了威胁的群体”,因此,共同体始终处在“一种脆弱、易受伤害的状态,它永远需要警戒、强化和防御。”从这个角度而言,“共同体主义”或者“社群主义”(communalism)也可被称为“弱者的哲学”,共同体是“弱者”的集合,是个体的庇护所。

3.共同体之所以能够自治,除了其自身的特殊性外,还在于其往往能得到外在权力中心的——以习惯、制度安排或者自觉的方式——认可甚至保护。尽管强权对其自治认可或者保护的原因,可能出于被迫或者利用;尽管强权往往会有意无意地去突破自治。我们可以称之为自治的外部条件。

4.共同体自治都有一个共同的作用,即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持或者促进本共同体的某种特色或者功能,特别是这种特色或者功能,往往会与主流伦理相冲突而容易遭至主流社会的压制、同化和消灭。如大学自治维护的学术自由(往往会有反动言论或者背经叛道的想法)、少数民族的某种风俗(如为主流道德所不容的走婚制度、被主流社会视为迷信的某种宗教信仰等)、法律人的职业思维(如往往六亲不认、唯法为尊的教义学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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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明确将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现有的“司法考试”一词即将推出历史舞台。作为共同的职业门槛,相信每一名法官、检察官、律师都会有一段弥足珍贵的“司法考试”回忆,那滋味一定是:过程的痛苦,等待的煎熬和放榜的狂喜。

“司法考试”转变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意味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已经从法律人的共同期盼和呼吁变为梦想成真的现实。法律职业人员,是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现在,法律职业人员拥有了一个响亮的名称——“法律职业共同体”,它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组织机构,而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专家等构成的抽象共同体。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性体现在:一是专业知识的共同性。不同职业形式的“法律人”都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训练,具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相同的法律思维方式和相同的法律语言体系,恪守共同的法律行为准则,并拥有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形成了一种知识共同体。二是价值最求的共同性。他们无论担任什么角色,都把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作为目标,坚持“让正义成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即使存在争执甚或对立,都只是为了向对方表明自己更接近公平正义。三是精神信仰的共同性。他们对法治有着共同的信仰与尊崇,发自内心地认可、崇尚、遵守和服从,把法治作为处理问题、维护权益的手段,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信仰法治是他们共同的精神纽带。

所以,“法律职业共同体”既是法治事业共同体,也是一种精神共同体,为维护事业尊荣感,他们自觉建立并遵守职业道德与行为规则,从而也带有利益共同体色彩。“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法治化程度和法治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

但即使处在同一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学者的职业形象和功能却不尽相同,各自的职业经历和体验也千差万别,任何一方都无法替代另一方,也无法独自满足社会对法律职业的全部需求。这些职业人员之间既有监督和制约关系,也有协作和互补功能,更有身份地位相互转换的可能。由于工作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在同一职业共同体内,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专家都有各自的的思维差异和从业特性,代表了各自不同的职业形象。

法官需有化解矛盾的耐心,作是非曲直的裁判者。不论在西方还是在东方,国家将司法裁决的神圣职责赋予了法官。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仅是审判中程序的管理者也是实体的裁判者。法官的耐心,是当事人充分陈述、自由辩论的“保护伞”,是定纷止争、化解诉讼矛盾的“助推器”,是理清案件事实、还原法律真相的“放大镜”。在现代诉讼制度下,法官手持法律利剑,居中裁判,依法办案;同时为了更好地消除社会矛盾、建立起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官又必须扎根现实土地,找法律的真意,对具体案件做出最为妥贴的解决。

检察官需有维护法治的恒心,作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根本任务。检察官起着法律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公诉职能、侦查职务犯罪职能、侦查监督职能、民事刑事抗诉职能、法院判的决执行监督职能等。虽然,在维护法律秩序的过程中,法官、律师和检察官都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职责,但是从权益维护的启动来说,法官坚守的是“不告不理 ”、律师坚守的是“不请不理”,只有检察官基于代表国家利益而主动启动对违法性的的纠正程序,从这个角度来说,检察官坚守的是“违法必究”,是法律秩序的积极守护者。

律师需有争取权益的决心,作法律实施的保障者。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当前,依法治国还在深入推进,法治社会尚未健全,普通公民、法人组织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法律权利无法行使的情况屡屡发生,极尽所能为当事人的争取合法权益,这不仅是《律师法》对律师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名合格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始终遵循的基本原则。法治国家的进步需要由一个个符合法律程序的案件和一件件符合法治思维的事件汇聚积累而成,而律师正是每一起案件和事件的直接参与者,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负有职业上的责任。

法学专家需有法律至上的信心,作法治进步的推动者。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写道:“法律必须被信仰。”在施行法治、德治、人治的不同国家里,法律地位是不一样的,法律至上只能在依法治国的国家里出现和存在。我国的全民普法工作开展了30多年,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仍较为淡薄,法治信仰尚未形成。法学教育工作者既背负着普法教育、培养法律人才的职责,更肩负着制定、完善法律体系,推动国家立法前进的重任。所以,在问题丛生的当下,法学专家必须保持对法治的乐观心态,成为推进法治信仰、构筑法治理想的指引力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而西方成熟法治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非常强调法官、检察官的实务经验,一般从优秀律师中遴选法官、检察官。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这项决定,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内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专家之间的身份转换提供了政策和制度上可能性,也拓宽和提升了职业律师的发展之路。但即便是优秀的律师,如想成为法官、检察官、法学专家,除了具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性外,还应具备前面所述的三者的特殊职业素养。

“青年兴则国家兴”。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建设和发展也是如此,青年律师的成长和发展,是律师事务所不断发展壮大的力量源泉。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成立二十年以来,在一批批青年律师准确把握时代脉搏、用青春的奋斗和热血的拼搏推动下,使律师事务所的创新发展始终走在行业的前列。在新的发展机遇面前,胸怀志向的理想青年律师,应该将发展的眼光越过“如何成为本职业、行业的翘楚”,而是应该拓宽视野,将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精英领袖作为努力奋斗的新目标。

面对新的机遇挑战,新天伦的青年律师们请坚定理想信念,勇于创新创造,矢志艰苦奋斗,在实现梦想的生动实践中展开青春的翅膀。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覃华炜

1、吴爱英:《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写在新修订的《律师法》即将实施之际 》,载自2008530日《人民日报》。

2、张鸣起:《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载自《求是》2015年第23期。

3、邓学平:《如何实现信仰法治》,载自201457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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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考研法律硕士现阶段复习应该以牢固基础为主,文都考研集训营建议考生脚踏实地来备考。接下来,为了帮助考生能初步掌握法理学知识,文都考研集训营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法硕(非法学)法理学知识,供考生参考。

2019考研法硕(非法学)法理学知识:法律职业

法律职业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狭义上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具体职业;广义上还包括一切受过法律专业训练、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如司法辅助人员、企业和行政机关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法学教师、法学研究人员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是法律人,法律人是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人,资深的法律人又称法律家。

法律职业的特点:可作为一国法律职业成熟的标志。

法律职业技能来源于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提供给法律职业系统的、统一的法律学问。这也是法律职业技能统一的前提。所以对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职业技能是通过正规的法科专业学习与系统训练而养成的,它以系统而统一的法律学问为基础,并在职业实践中不间断地培训、学习和进取。个别国家在法律职业形成历史上虽然有过“师徒式”的律师职业教育,但这种教育仍然是以统一的法律学问为基础的。形成法律职业的技能是法律职业形成或成熟的标志之一。

法律职业必须具备本职业特有的伦理。法律职业内部传承着职业伦理,法律人实践着这种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有别于大众伦理和其他职业伦理,因为它受法律活动规律的制约,受法律职业技能的影响。比如,律师不得因委托人罪恶深重而拒绝接受委托,法官应当平和对待刑事被告,只能作无罪推定等。这里显然有别于大众伦理“疾恶如仇”式的道德逻辑。法律职业伦理成为共同体内部的职业习惯、行为方式和信仰,从而维系着这个共同体的成员,克服因职业技术理性所带来的职业弊端,并提升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荣誉。

法律人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自治性;对法律自治的追求也就出现了职业主义的倾向,因而也就造就了专业化的司法官吏,进而也就出现了法律职业的专门逻辑。职业自治的权力通常要求建立在法律职业的特别的知识和专长是独特的,并且完全不同于其他形式的知识的观念之上,因而法律职业的特殊业务能够清楚地区别于其他职业的业务。法律人在程序构成的“法的空间”里运用法律概念术语、职业化的方法和技能,进行不同于普通大众逻辑的法律思维,即“人为理性”。

加入法律职业必将受到认真考查,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如律师资格的取得。法律职业是一个具有限制性、垄断性特征的职业,未经专门训练,未掌握特殊的技能与伦理的人不得进入这个职业。所以需要设定职业准入制度以检测申请者的素养。

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在我国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的根本职责是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或独任审判案件。而在很大程度上讲,只有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才能确保审判的公正和效率。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公民不得担任法官。

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检察官的职责是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和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检察官分 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①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②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任何时候都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③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特点:①必须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具备丰富法律知识的人;②必须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③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4.我国的法律职业还有:

立法部门的专职工作人员;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这些法律职业的从业者应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三、法律职业伦理与任职条件

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之规范、原理、规则的总称,其基础建立于各个人的良心、社会舆论以及习惯。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律人在其职业实践中必须遵守的一种道德律。法律职业伦理会因时代的不同而在内容上有所差异,但基本内容是相同的。

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3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理学在498法硕联考综合中所占分值约60分,说明是考察的重点内容,大家一定要认真去复习。以上文都考研集训营总结的2019考研法硕(非法学)法理学复习资料,建议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来记忆。最后,祝2019考研学子,在后期的备考中,能轻松应对各种事情。坚持就是胜利,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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