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适用对象
●第四条 适用原则
●第五条 适用目的
●第六条 被处罚者权利
●第七条 被处罚者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处罚的种类
●第九条 法律对处罚种类的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对处罚种类的设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对处罚种类的设定
●第十二条 部、委的规章对处罚的设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权的市的规章对处罚的设定
●第十四条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处罚的实施
●第十六条 处罚的权限
注释本系列丛书是针对大众读者编辑的简明易懂的法规文本,以的法规文本为基础,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链接关联法规,并由相关法律专家撰写该法的适用提要。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掌握法律法规。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机构。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本书为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注释本》。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机构。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编辑出版说明当今社会,法律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晦涩的专业术语、艰深的法律理论、庞杂的立法体系,这些法律与生俱来的特点,却都成了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障碍。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本社特组织编辑出版了这套法律注释本系列丛书。除了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外,还地突出了本套书的实用性与易用性,本套书有以下特点:(1)专业人员编写。本丛书皆由相关法律专家编写,内容准确,并力求语言通俗易懂,使普通大众读者能更轻松地理解法律精神,掌握法律政策。(2)法律适用提要。每本书都由相关法律专家撰写该法的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背景、概况有更全面、深入的理解。(3)重点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且每个条文都提炼出条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4)相关配套规定。书末附录一些较为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读者在使用时更方便,使本书更实用。需要说明的是,本丛书中“适用提要等
编者按: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陆续推出2021年法学专刊、高校学报(法学文章)及社科类综合刊(法学文章)月度目录盘点。核心范围参考CLSCI、CSSCI(含扩展版)及北大中文核心评价标准。因篇幅所限,分期推送。29家法学核心期刊已推送:、、,本期推送已出刊的8家期刊2021年第1期要目。
《北方法学》2021年第1期要目
(北大中文核心/CSSCI扩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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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正义的客观叙事
作者:陈皓(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内容提要:西方法律正义观念有着一以贯之的发展脉络。法律正义被理解为一种客观实在,体现为现实关系的“恰当状态”,即人与法、人与人、人与群体关系的均衡。古典正义理论为此“恰当状态”建立了理性且客观的价值分析框架,即守法与均等的平衡、分配与矫正的平衡、交往理性与友爱的平衡。现代的法律正义理论学说在回应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新问题,回应同时代法律的实证分析和功利分析,以及在思考和论述实质正义、个案正义、权利与权力以及权利之间的关系等法律问题时,遵循了与古典正义理论同一的逻辑结构和价值理念。法律正义客观的内在结构为正义的实践和法的价值分析提供了明确且有力的思维方案。
关键词:法律正义;法律平等;权利;共同善;功利主义
2.理论、场域与未来: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争论的研究
作者:程龙(云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争论由来已久。这是中国法学研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体现了中国法学研究的独立性与自觉性。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争论具有多重维度,二者产生分歧的根源在于我国法治发展的阶段性。由于法解释资源的短缺,作为法学基本研究方法的法教义学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由此,社科法学填补了法教义学缺位的真空地带。未来在共享法治基本理念的基础上,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将会互融互通,待法解释资源供给进一步充实后,法教义学将会获得更大的理论空间。
关键词:社科法学;法教义学;理论场域
3.粮食基因编辑的法哲学思辨
作者:夏志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粮食基因编辑的核心问题,源于目前科学尚无法证实其商业化对人类生存安全究竟有无潜在威胁。现有立法通例基于“自由主义”理念,坚持人的主体性与技术理性,构建起了以标识为主体的预防机制,来监管基因编辑食品的商业化。与此相反,“伦理自然主义”坚信,基因编辑食品对自然与人类生存所构成的潜在威胁具有不可逆转的反自然性,故,理应拒斥或者禁止。但以“自由主义”为导向的“主客体”对立的理论范式,过于强调个体利益,而忽视了人类与自然的天人合一的共存关系;伦理自然主义所主张的“主体间性”解构或否定了“主客体”二元认知的法哲学基础。因此,粮食基因编辑的规制,应以人类与自然“主客体”对立统一的辩证唯物主义思维,秉承“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尊重暂不干预或干涉原则,以确保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基因编辑;主客体范式;人类命运共同体
4.《民法典》视域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作者:乔榛、蔡荣(黑龙江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黑龙江大学、东北农业大学)
内容提要:个人信息的重要性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凸显。《民法典》对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属性界定以及相应保护规定,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提到了一个新高度,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的立法依据。但是,个人信息随技术变化还有许多方面不甚明确,适应这种变化的法律要求会不断提高。在《民法典》的视域下,不仅可以看到要保护哪些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属性和实施保护的基本取向,还可以发现构建以《民法典》为基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将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特别要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进程。
关键词:民法典;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
5.渔业权的物权结构及其规范意涵
作者:韩英夫(辽宁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渔业权并非我国立法上明确规定的概念,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差异化的救济规则。《民法典》物权编从“养殖的权利”和“捕捞的权利”两方面初步规定了渔业权的权利构成和私权属性。养殖权和捕捞权虽然均含有渔业因素,但在客体性质、权利效力、运行逻辑上具有显著差异。养殖权系主体通过对特定水域的现实支配以获得养殖物的权利,符合用益物权的基本特征。但为实现相关法律的体系化构造,养殖权应从渔业权中独立出来,归入海域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从生存权保障及事实物权的法律确认角度,通过对物权支配性和客体特定性的宽松解释,宜将渔业权界定为渔民这一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捕捞水生动植物并获得其所有权的法定物权。除渔业权渔业之外,渔民以外的其他主体经营渔业的权利均来源于授权许可。
关键词:渔业权;养殖权;捕捞权;渔业许可;物权结构
6.论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监督功能
——以查阅权的共益性为中心
作者:朱大明(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会计账簿查阅请求权是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股东会计账簿查阅请求权不仅对于股东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保障公司会计账簿等财务文件的适法性也具有重要的意义。而近年来,围绕股东会计账簿查阅请求权的争诉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多有发生,法院判决的内容不仅不尽相同甚至观点截然对立,从而凸显出对于股东会计账簿查阅请求权制度的理解上存在巨大的争议。应当明确将股东会计账簿查阅请求权确定为一种共益权,理顺该制度的理论基础,鼓励股东积极行使权利。从而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当前我国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更可以完善股东权结构,进而对公司经营监督的强化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股东权;共益权;会计账簿查阅;社员权;知情权;公司治理
7.《刑法》第149条第1款的性质及其适用
——兼论刑法中的“以假充真型”伪劣产品
作者:王刚(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形式逻辑上,《刑法》第149条第1款具有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的双重性质。但从犯罪属性和犯罪构成层面进行实质分析,《刑法》第149条第1款应当是注意规定。将《刑法》第149条第1款定性为法律拟制,违反《刑法》第3条前段的规定,与《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不符。基于《刑法》第149条第1款注意规定的性质,援引该款并适用《刑法》第140条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涉案对象是《刑法》第142—143条、第145—148条规定的伪劣商品,二是涉案对象又属于《刑法》第140条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伪劣产品。因此,“依照本节第1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是“可以型”规范,而不是“应当型”规范。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注意规定;法律拟制;以假充真
8.信用惩戒滥用的行政法规制
——基于合法性与有效性耦合的考量
作者:卢护锋(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国家治理的整体转型,催生着信用惩戒成为一种普遍化的治理手段,具有明显工具主义导向的信用惩戒暗含着被滥用的内在基因。行政主导的信用惩戒生成机制及其因此而型构的信用惩戒制度体系,为信用惩戒的滥用提供了极为宽松的空间,信用惩戒滥用由可能变为了现实。信用惩戒被滥用的趋势已引发人们对整个信用制度的质疑,因此需要对信用惩戒制度作出结构性反思,以将制度形成的正当性转化为制度内容的正当性。信用惩戒制度的构建应当重回合法性这个公法的永恒主题,在此框架下兼顾制度的实践有效性,即在信用惩戒的设定上适度模糊,在信用惩戒的实施上则赋予执法机关相对宽松的自由裁量权。在具体制度建构上,应当将比例原则作为信用惩戒手段设定与实施的基本遵循,并要明确限制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公开、准确界分失信与违法,在联合失信惩戒中贯彻正当联结的要求,在结构上提升守信激励的比重,同时建构以信息修复和行为修复为内容的矫正机制以及与信用惩戒特征相适应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信用惩戒;信用体系;生成机制;比例原则
9.论作为土地征收目的的成片开发建设
——兼评《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第5项
作者:刘玉姿(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土地开发与征收耦合,成片开发建设被认定为一项公共利益,但因土地基本国策和私人开发商广泛介入,又潜藏着政策性与结构性公共利益危机。在新发展理念下,成片开发建设背负通过基础设施和建设项目促进土地增值,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效益的公共利益要求。为了确保名副其实,《土地管理法》第45条以“缩小土地征收范围”为原理支撑,设定了空间、规划、程序三重限制,但并未切中肯綮。未来实施性立法应以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为基础,按照前期准备、征地审批和正式作业三个阶段,构建成片开发建设的公共利益保障机制。
关键词:成片开发建设;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土地管理法
10.诉讼保全的实体法视角及其展开
作者:郭小冬(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为保全制度在法律文本上与相同情形下的先予执行制度呈共存状态,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根源在于传统观念中,诉讼保全只是一种具有程序保障功能的规范。在本质上,诉讼保全是为可能被侵害的权利提供的临时性保护,但这种保护自实体法律确认权利之际就已存在,是实体权利与生俱有的权能。因此,诉讼保全的需求源自于实体权利所固有的请求权。请求权的性质决定了诉讼保全的类型,请求权的内容决定了保全请求的内容。对诉讼保全的理解应当融入实体法的因素,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的诉讼保全制度进行结构性改造。
关键词:诉讼保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绝对权请求权
11.法官如何论证经验法则
作者:何雪锋(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司法规范化的背景下,经验法则在法官裁判说理中的论据作用日益突出。根据依法裁判与司法公正的要求,法官不能以不证自明的说辞对经验法则引而不论。由于经验法则包含差异明显的两类内容,对其论证应分别以规律性和规范性为目标,而考察论证目标的达成度则应以可接受性为评价标准。法官论证经验法则的规律性需要依靠科际合作与外部知识,而其论证的重心则是经验法则的规范性。法官可通过分析援引的经验法则具有惯习性,进而在社会规则与一阶行动理由的意义上证成经验法则的规范性。
关键词:经验法则;不证自明;外部证成;社会惯习
12.公法视角下《外商投资法》条约适用双轨制的证成与完善
作者:彭岳(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外商投资法》确立了条约适用双轨制。投资准入采取裁量执行的条约直接适用模式;其他事项则不直接适用条约。条约适用双轨制引发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的冲突。传统的国际公法视角难以说明《外商投资法》条约适用双轨制的合理性。从限制东道国政府规制权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公法角度考察,条约适用双轨制的合理性在于,国内法所受实质冲击最小。然而,因未能注意到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在投资治理方面的制度分工,现行配套措施或过于强调条约义务,或过于主张国内法独立性,背离了条约适用双轨制的功能定位,理应得到纠正。
关键词:外商投资法;条约适用;双轨制;公法视角
13.人工智能对版权侵权责任制度的挑战及应对
作者:初萌(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人工智能版权侵权责任的分析应当摒弃“统合分析”模式,而应当坚持“层次分析”方法,就深度学习中的复制行为与输出侵权作品的行为分别进行评价。就前者而言,基于复制权的式微及深度学习中的复制累积所形成的传播效应,应以是否合法获取复制件作为侵权判定的基础;就后者而言,现阶段不宜更改“接触+实质性相似”判定标准和过错推定原则,但应基于人工智能行为的自主性和算法黑箱,相应配置人工智能设计者、控制者“防抄袭”注意义务,并以公平责任作为补充。在技术推动变革的时代,应始终以建构主义的态度审视人工智能的发展,实现版权法与技术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人工智能;版权法;侵权责任;过错推定
14.算法透明的迷失与回归:功能定位与实现路径
作者:魏远山(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算法的黑箱属性在赋予算法使用者算法权力的同时也威胁着算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公开算法代码等信息为手段的算法透明措施,成为规范算法权力和保护算法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治理策略之一。但碍于算法的商业秘密属性、算法技术的复杂程度和信息披露对象技术能力等因素的限制,算法透明所能实现的效能有限。为更好发挥算法透明的作用,可从算法代码等信息的公开、算法审查的启动程序、相关审查人员的技术要求、算法审查结果的反馈,以及加强监督等方面建立可信任的算法审查机构,消解算法透明的弊端,提升算法治理效能。
关键词:算法透明;代码公开;商业秘密;算法审查;算法治理
《法律适用》2021年第1期要目
(北大中文核心/CSSCI扩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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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实现新发展
作者:周强 (最高人民法院)
2.民法典关于担保的几个重大问题
作者:刘贵祥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
内容提要: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民法典在总结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大完善和发展。担保的从属性包括发生、消灭、特定性和抗辩上的从属性,民法典区分了主合同无效和被解除对担保责任不同的影响。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既有同性,也有区别,在难以认定当事人的意思是债务加入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时,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认定担保合同效力时,除了要考虑行为主体的担保资格外,还要审查标的物本身是否具有可流通性以及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作出决议,否则构成越权代表。共同担保中,仅在当事人对追偿有约定或者构成连带共同担保时担保人才能相互追偿;担保人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构成连带共同担保。民法典在保证方式的认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上都有新的变化,并修改了抵押物转让的规则,尤其是对动产抵押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不仅扩大了正常经营中买受人的保护,而且确立了价金超级优先权。让与担保与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有追索权的保理一起,构成非典型担保。
关键词:民法典;担保制度;保证;抵押;共同担保
3.债权人代位权的解释论问题
作者:韩世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欧洲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扩张了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其中“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只是该债权的从权利,并不能够包括合同解除权、撤销权等形成权,如欲进一步扩张,仍应借助目的性扩张方法填补法律漏洞。《民法典》可以容纳部分“特定债权保全型”债权人代位权,对于需要代位物权请求权的情形,在符合保全必要性等要件场合,则需要通过类推适用第535条第1款以为救济。第537条规定的代位权的效果,明确了相对人履行债务方向的转移,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正表明债权人只是“直接受领”,但却不是“直接受偿”,而是借助于抵销实现的“间接受偿”。中国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虽对“入库规则”有所修正,但并未根本性地背离它。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入库规则;特定债权的保全;保存行为
4.试析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作者:管育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已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为准确理解和发挥该制度的功能,亟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其具体适用条件。按目前各单行法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应当依权利人的请求启动,根据当事人举证,法院在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合理的许可费三种方式之一计算出赔偿额基数后,对有主观故意的侵权人按照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施以加倍的赔偿责任。鉴于目前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仍采取法定赔偿的方式,且法定赔偿本身也有对惩罚性因素的考量,短期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增幅有限。适用惩罚性赔偿还需考虑与侵权行政、刑事责任的协调,严重侵害知识产权有责任聚合的案件宜在专门法院或法庭以“三审合一”模式解决。
关键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
5.纵向限制的反垄断法规制
作者:宁立志、贺敬林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由于禁止纵向垄断协议制度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均针对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之间的纵向交易关系,所以在利用《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进行规制时,会产生第14条和第17条的法条竞合问题。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如果限制行为符合第14条或者第17条所明确列举的行为类型,应适用该条文;如果限制行为未被第14条或者第17条所明确列举,应优先适用第17条的兜底条款。此外,为避免部分常见且通常会造成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纵向非价格限制继续帮助维持产品高价,应在《反垄断法》第14条列举限制被动销售和限制交叉供货这两种典型的非价格垄断协议类型。
关键词:纵向限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条竞合;兜底条款
6.《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适用指南》的理论逻辑和要点分析
作者:张保生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内容提要:《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适用指南》以相关性为一条逻辑主线,将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作为证明过程的两端,按举证、质证和认证三个阶段,遵循准确、公正、和谐与效率价值,构建了一个在三大诉讼领域通用的证据规则体系。本文对这个证据规则的理论逻辑作了重点论述,并对相关性、证据法的若干原则,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基本要求,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补正”等要点问题做了系统分析。
关键词:证据规定;三证合一;理论体系;基本原则;基本要求
7.防卫过当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田宏杰、孙利国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内容提要:质的防卫过当是刑法关于防卫过当规定的应有之义,量的防卫过当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防卫过当,则要依据防卫过当的基本构造以及一国的立法与司法实际具体判断。防卫人通过给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为手段,才能压制、控制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因而防卫意思与犯罪故意具有兼容性,防卫人只要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具有防卫意识,不排斥防卫人同时含有借机报复、泄愤等不良目的。由此决定,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关键词:质的防卫过当;量的防卫过当;罪过形式;刑罚量定
8.关于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的修改
作者:姜文秀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清华大学)
内容提要:通过对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修改的具体问题探讨与对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修改前后相关条款的整体结构分析可知,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肯定了“严重污染环境”和“后果特别严重”中的污染环境的行为内容。然而,根据刑法第338条,笔者一贯坚持污染环境罪在立法上是故意的实害结果犯的观点,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和“后果特别严重”的解释只能包含环境污染的结果内容,不能包含污染环境的行为内容。当司法解释超越刑法法条的内涵时,不能为了迎合司法解释而将刑法法条在结果标准和行为标准中任意切换。对于当前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与法条之间的悖论和现存问题,并根据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肯定了“严重污染环境”和“后果特别严重”中的污染环境的行为内容的现状,以污染环境罪为中心展开环境刑事司法中预防性责任方式问题研究愈发成为刑事法律体系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重要理论问题。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严重污染环境;污染环境行为;环境污染结果
9.电子汇票期前提示的积极效力延伸问题探究
——兼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59条
作者:虞李辉 (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随着2009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出台和ECDS正式投入运营,电子汇票作为现代企业间结算的一种金融工具在我国应运而生。由于当时我国相关票据制度存在阶段性和固有的滞后性,立法技术也存在瑕疵,使得《管理办法》第59条产生了歧义,并导致了我国司法实践对于电子汇票持票人在期前提示情况下所产生的积极效力是否具有延伸性这个问题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判定。结合法理,对分析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和期前提示行为所蕴含的意义进行分析,运用方法论对司法判例所产生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让案件的论据说理符合法律体系,使得期前提示积极效力的延伸性问题得到建设性的指引。
关键词:电子汇票;期前提示;效力延伸;ECDS
10.论执行通知制度之完善
作者:邵长茂、周青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执行通知制度是强制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需要重点研究的一个问题。考察30余年的实践探索历程,执行通知制度虽有缺陷和不足,但是从功能定位、运行效果与域外法考察角度综合分析,应予保留并加以完善。完善执行通知制度,有强化、弱化及前置三种方案。建议于民事强制执行法制定中采取弱化方案,即以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兼顾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功能,并从执行通知内容、发送形式、发送主体、发送时间以及与执行措施关系等角度具体完善。
关键词:民事强制执行法;程序正当;执行效率;执行通知
——基于法院审判的认知与思考
作者:于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内容提要:案例是人民法院输出的公共司法产品,它是一个法院、一个地区乃至整个国家法治水平的“试金石”。当前及今后在执法办案、法治宣传和法学研究中,都应当更为重视案例,切实把案例作为认识法治、评价法治、推进法治和实现法治的抓手。重视案例,既要认真发现案例、研究案例,更要积极运用案例。
关键词:司法案例;价值;案例运用;案例研究
12.从文本到实践: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思辨与程序设计
作者:张雯、李文超、武一帆 (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
内容提要:本文以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实证分析样本,借鉴参考各地关于探索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做法,分别从立法缺位、概念不明、理念差异和互联网纠纷特性四个角度归纳问题成因。首先对“互联网公益”界定标准予以明确,其次借助法经济学理论对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最后提出从侵害行为工具和侵害利益场域两个维度下构建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范围体系。
关键词: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互联网纠纷;程序设计
13.民法典保证期间规定理解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作者:包晓丽、司伟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
内容提要:保证期间的性质之争自诞生之初持续至今,对期间性质的正确认识对于时效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的制度重构表明了我们应当突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二分法前见的局限性,认识到保证期间是决定债权人能否取得或者能否行使相应权利的期间。在期间的计算上,法院应当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起算和长短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期间长度为六个月。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在时间先后及制度功能上存在一定的衔接关系,应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分别研究。
关键词:保证期间;或有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公平原则
14.《民法典》体系下保单质押纠纷案件的裁判路径
——基于保单现金价值质押贷款场景展开
作者:竺常贇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金融审判庭)
内容提要:保单质押是以保险法律关系和质押法律关系为基础构成的复合法律关系结构,兼具独立性和牵连性。其是以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为内容的权利质押,《民法典》体系下可归为应收账款质押。保单并非权利凭证,向“质权人”交付保单行为不是保单质权的有效设立方式,应以在国家认可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登记方式设立。保单质权的实行,相较普通权利质权具有特殊性,涉及保险法律关系,应通过相关协议安排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现实阻却。
关键词:民法典;保险法;权利质权;保单质押;裁判路径
15.我国国际商事调解法治化的思考
作者:杜军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国际商事法庭)
内容提要:商事争议解决方式中的调解具有便捷、低成本和恢复商业关系等独特优势。实践中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力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国际商事争议采用调解方式解决。《新加坡调解公约》设置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机制,赋能协议的跨境执行。我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体系构建中要注重公约对商事调解机制的影响力和引领力,要通过制定专门的商事调解法律和完善民事诉讼法调解执行机制来促进科学合理的商事调解机制精细化落地。
关键词: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执行;商事调解法
16.我国法院参与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的路径与机制构建
作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课题组成员:黄祥青、汤黎明、郑天衣、任明艳、李晶、吴慧琼、张阳、盛利、闫伟伟、黄白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法院不仅是一国国内的司法机关,还享有跨国司法治理权,必须重视发挥法院在中国国内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由于国内法域外适用配套规范的缺失,法院功能定位较为局限,法院在中国法域外适用方面的作用尚未凸现,国际司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通过对经验的总结,结合司法判例的比较研究,应从宏观和微观角度构建不违反国际法又符合国情的法院参与中国法域外适用的路径。从宏观上应当树立法院参与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的整体思路,包括功能定位和指导思想;从微观的角度应当从涉外案件管辖、案件报核、部门法类型化裁判、配套机制四个维度进行具体的机制构建。
关键词:中国法域外适用;法院;功能;机制构建
17.第三届“羊城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征文获奖论文观点综述
作者:刘峥、段明、杜若薇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中国人民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北京理工大学、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法学》2021年第1期要目
(北大中文核心/CSSCI扩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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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迈向合作治理:通过法律规制平台经济的制度边界及优化
作者:王裕根 (江西师范大学)
内容提要:通过法律规制平台经济的 过程,其实质是在治理平台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性问题。借助法律多元主义理论视角分析平台经济发展的制度供给,会发现国家法律与平台规则共同构成平台经济发展的制度约束与保障,同时也是平台治理的重要制度资源。任何一项制度资源的投入会随着制度实施的环境条件以及制度执行者的价值观念变化而产生制度成本与效益的边际效应,这就为国家法律与平台规则的功能范围设定了制度边界,因而需要优化配置制度资源的投入和组合。而国家法律和平台规则的互嵌性,以及国家法律与平台规则在服务于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目标耦合性,也就决定了国家法律和平台规则之间存在制度合作的空间。因此在平台经济治理中,通过审慎评估国家法律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实施效果,有效吸纳平台规则的治理优势,优化政府监管执法资源投入,可以有效形成合作治理的平台经济秩序。
关键词:平台经济;法律规制;制度边界;合作治理;优化路径
2.论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理念与制度新规
作者:陈苇、贺海燕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根据加强国家对婚姻家庭的保护、倡导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尊重婚姻家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注重夫妻婚姻家庭地位的平等、注重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贯彻、注意保护婚姻家庭弱者的权益等立法理念,新增或修改补充了24项制度或规则,主要包括:在“一般规定”章中,新增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增设婚姻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性规定,确立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界定亲属的种类、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在“结婚”章中,减少禁止结婚和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修改补充可撤销婚姻制度,新增重大疾病的如实告知义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家庭关系”章中,新增夫妻家事代理权及其限制规则、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婚内析产规则、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之诉规则;在“离婚”章中,新增离婚冷静期、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补充诉讼离婚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离婚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规则、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修改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增加离婚损害赔偿法定事由的兜底条款;在“收养”章中,放宽被收养人的年龄和收养子女的人数限制,修改收养人的条件,增加收养评估规则等。
关键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理念;婚姻家庭制度;新规则;立法理由
3.美国司法政治变迁的内在逻辑
——从“罗伊案”说开去
作者:江国华、李鹰 (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美国的司法政治是司法与政治交互作用的产物。随着司法权的扩张,联邦最高法院突破“政治问题不审查”之传统,主动或被动地介入政治争议;随着政党对峙的尖锐,政治力量乐于将棘手的政治争议交由司法裁断;藉此,司法政治演变为常态政治,司法判例成为经久不衰的政治争点。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围绕罗伊案半个多世纪的争议,不仅客观地暴露了美国司法政治发展的内在逻辑,而且也充分地展示出司法政治在美国的作用方式和涵摄空间。
关键词:司法政治;罗伊案;选举政治;政党博弈;反堕胎法案
4.预防性犯罪化立法:路径、功能、弊端与完善
作者:王志祥、张圆国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预防性犯罪化立法作为我国近年来刑法立法的重要实践,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预防性犯罪化立法主要有预备行为犯罪化、持有行为犯罪化、煽动行为犯罪化、抽象危险犯这四种实践方式,具有抵御日益积聚的刑事风险、实现刑罚双面预防目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刑法功能。然而,预防性犯罪化立法又存在着引发刑法工具主义滥觞、冲击谦抑主义刑法精神的弊端。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预防性犯罪化立法还将呈现扩张趋势,探索预防性犯罪化立法的科学有效路径势在必行。就未来的预防性犯罪化立法而言,必须以宪法为引领,以刑法的基本原则为遵循,并采取多轨制的刑法立法模式。
关键词:预防性犯罪化立法;风险社会;罪刑法定原则;比例原则;谦抑主义
5.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
作者:田韶华、史艳春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离婚损害赔偿在性质上属离异损害赔偿,与夫妻间侵权责任彼此独立但存在一定的交叉。《民法典》第1091条新增“其他重大过错”的范围应以是否严重违反家庭义务或家庭伦理,以至于威胁到共同生活的可能性作为判断标准。重大过错行为与离婚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应采推定原则。离婚赔偿范围仅指因离婚造成的精神损害,而不包括财产损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应将与婚姻家庭有关的特殊因素纳入考量范畴。为避免双重赔偿与过度惩罚,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离婚财产分割之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以及夫妻间侵权责任制度的协调适用。
关键词: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责任;重大过错;因果关系;双重赔偿
6.“受过行政处罚入罪”规定之证成
作者:段阳伟 (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
内容提要:2013年以来我国刑事司法解释有一明显趋势,即将行为人曾经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作为定罪情节,纳入犯罪成立与否的考量之中。对这一现象,我国刑法学界多从刑事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质”的差异,或者客观主义刑法观的角度出发予以否定。但是,在我国“定性+定量”的刑事立法模式下,刑事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以“量”的差异为主、质的差异为辅,行政违法性“量的累加”可以产生刑事违法性。“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可谴责性程度,不仅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等定罪时应坚持的一些基本原则,还有利于弥补劳动教养废除后的制度空白,调整我国“结果本位”的刑法结构,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受过行政处罚入罪;量的差异;禁止重复评价;严格责任;行刑衔接
7.美国行政规则的禁止追溯既往及其例外
作者:王红建 (郑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不溯及既往作为法的重要原则由来已久,但该原则也存在一些例外。根据美国宪法上正当程序的要求,禁止行政机关在公众不知情的情况下适用溯及既往的规则。从美国的司法实践看,允许行政机关在国会明确授权的情形下制定溯及既往的行政规则。甚至,有时在国会授权不甚明确的情况下也允许行政规则的溯及既往。行政机关制定溯及既往的行政规则不能损害公众的重要权利,且必须符合国会的立法意图。同时,非立法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不受溯及既往原则的限制。
关键词:行政规则;禁止溯及既往;非立法性规则;程序性规则;例外
8.智能化体育产业法律规制问题与策略
作者:李耀磊、张永华 (河北体育学院,河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内容提要:智能化体育产业需要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以实现体育产业的有序发展。随着我国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互联网等相关技术的快速发展,体育产业呈现出多维度泛在智能化趋向。在智能化体育产业法律规制方面,《体育法》存在明显的缺位,体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存在规制的不足,而《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对智能化体育产业并未予以适当关注。因此,在对智能化体育产业的法律规制策略方面,应选择在《体育法》中进行总则概括规定、分章明确细化规定、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进行适当体现、由行业协会进行重点监管的法律规制路径。
关键词:智能化;体育产业;多维业态;体育法;行业监管
9.应然视角下过失共同正犯肯定论之提倡
作者:罗世龙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过失共同正犯肯定论者与否定论者提出的很多观点值得进一步商榷。事实上,过失共同正犯成立与否的关键问题在于,共同过失是否足以支撑机能行为支配的成立,或者说是否足以促成“将他人之行为等价于自己之行为”的规范评价形成。共同过失的情形下,从本体论视角而言,行为人对某种行为具有共同的认识,并起到强化相互不注意的作用,即行为人之间存在犯意联络的基础事实;从规范论角度而言,价值评价进一步强化了犯意联络这一客观事实,且促使相互归属效果的形成。由此,在应然视角下应肯定过失共同正犯的成立。此外,共同注意义务共同违反说和过失共同正犯说在结论上并没有实质差别,仅存在说理路径的不同。鉴于共同过失的“共动现象”,将其认定为共同犯罪并无不妥。
关键词:过失共同正犯;存在论;规范论;共同注意义务;机能行为支配说
10.绝对化用语广告过罚失当问题研究
作者:殷洁、王雨情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2015年《广告法》修订后,对于绝对化用语广告处罚是否过罚失当引发争议。由于该类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故应当受到法律规制。但是,关于如何确定罚款数额的问题,国家有限干预、经济公法等理论均无法清晰地予以解答。基于行政违法行为过罚相当原则的考量,建议从以下方面修改完善绝对化用语广告惩处制度:适度降低绝对化用语广告的起罚点,并增设“警告”条款;采取“销售额罚款”和“定额罚款”并存的处罚方式;统一广告监管执法中的裁量基准。
关键词:绝对化用语广告;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罚相当原则;行政裁量
11.流调与追踪中的数据法律保护
作者:余圣琪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疫情中流调与追踪的数据保护面临着数据隐私权保护的全新威胁,数据收集、处理合法性原则的挑战以及数据保护制度不完善的规制障碍等困境和挑战。由于传统权利理论的供给不足和缺少共识性的价值衡量尺度以及数据保护的规制方式不完善等原因导致了流调与追踪中的数据保护面临难题。通过确保数据权利保护和数据流动的平衡、完善数据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构筑有效的外部执法机制、构建自主可控的数据保护新路径使得流调与追踪中收集的数据在保护数据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上,以便数据能够流通和分享,为疫情防控发挥更好的作用。
关键词:流调;追踪;数据;个人信息;数据流动
12.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扩大化的反思与限缩
作者:全威巍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互联网金融在规范与事实维度均存在刑法规制扩大化倾向。究其缘由,传统刑法规制模式存在秩序法益宽泛化、刑法规范抽象化、刑事治理优先化的弊端。该模式不仅会造成刑法自身机能的紊乱,而且无益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当前,在“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和“鼓励金融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应合理限缩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的范围,并以金融秩序与自由并重扩充秩序法益内容,以监管科技与刑事规制联动彰显刑法独立品格,以非刑措施与刑事手段并用构建多元制裁体系,进而实现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模式的优化转型。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扩大化;司法限缩;优化转型
13.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分类精准”模式之提倡
作者:李勇(东南大学法学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而言,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是量刑协商的根本要求,不仅不会侵犯审判权而且有利于审判权更加合理地行使,为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创造条件,具有正当性基础。精准量刑建议包括确定量刑建议和“最小化幅度”量刑建议,按照认罪认罚案件的不同类型,遵循比例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之间的制约与被制约关系,并根据量刑建议精准化程度与程序简化力度之间成正比、与案件重大程度成反比的关系,构建出“分类精准”模式,分为速裁程序及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简易程序案件的确定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简易程序案件的确定量刑建议为主“最小化幅度”量刑建议为辅等五种类型。检察机关分类测算精准量刑建议时,在量刑基准上应坚持责任优先主义,根据行为的不法与罪责确定责任刑,并采取“点的理论”确定起点刑和基准刑,把认罪认罚作为独立的预防刑情节予以考量。通过建立与“分类精准”相适应的量刑指南、量刑协商、量刑建议说理、量刑调整等机制,提高量刑建议精准化水准。
关键词: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分类精准;比例原则;诉讼经济
《法治研究》2021年第1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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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几个误区
作者:张智辉(湖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但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和适用,目前还存在着一些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认识误区。这些误区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解为一种诉讼程序;二是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了控辩协商机制;三是把值班律师作为控辩协商的“见证人”。这些观点和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必要引起重视并加以纠正。
关键词:认罪认罚;诉讼程序;协商量刑;见证
2.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若干问题思考
作者:高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项新制度新职能,法律供给严重不足,诉前程序立法空白,导致实践中存在诸如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不明、公益诉讼具体法律适用存在争议、调查取证保障不足、诉前程序操作不统一等问题,亟需立法予以解决。立足国情,借鉴域外公益诉讼制度较为成熟的经验做法,有针对性地提出制定《公益诉讼法》、构建“合力”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构造、拓展案件范围、强化调查取证法律保障、探索诉前磋商与赔偿、引入多样性诉讼请求、加强基础能力建设等意见建议,以期更好地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科学发展。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困难问题;域外借鉴;对策建议
3.网络时代刑法解释的理论置评与体系进阶
作者:高铭暄、孙道萃(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
内容提要:网络时代刑法解释面临全新挑战。两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提供了分析司法逻辑及其主要问题的切入点。当前,必须高度重视并妥善处置三大主要问题。首先,刑法规范供给不足的结构性失衡问题尤为凸显,“入罪”的解释结论成为司法中的“多数”,应通过立法完善等方式夯实合法性并提升合理性。其次,鉴于刑法知识结构的代际落差,对传统、计算机或纯正网络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扩张解释成为必然选择,虽然激活了传统规范的网络化适用潜质并扩充了网络刑法规范的司法张力,但与类推解释的纠葛等问题有待澄清与消解。再次,为了便于对新型网络犯罪进行定罪处罚,司法功利主义有所“现身”,对其利弊问题,应从刑法知识转型的角度推进专属刑法解释体系的规范化构造与发达。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法解释;实践逻辑;三大困题;体系进阶
4.共同犯罪司法扩张现象之批评
——以律师与当事人形成共犯为视角
作者:何萍(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当前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实行犯罪,客观上实施了对犯罪结果有帮助作用的行为,就可以认定该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鉴于此,律师被指控与当事人形成共同犯罪的案件屡见于报道,并由此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司法实务中有不断扩张之趋势,主要原因在于把主观上的“明知”等同于共同犯罪中的“通谋”,对于片面合意认定为共同犯罪。另外对于中立的帮助行为与帮助犯之间的界限也并未厘清。为了更好地体现刑法人权保障之功能,应当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严格把握共同犯罪人的成立条件。即便帮助者构成犯罪的,也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以及客观行为确定相应罪名,而未必与实行者构成相同的犯罪。
关键词:片面共同犯罪;中立帮助行为;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
5.我国食品安全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刍议
作者:李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鉴于其在惩治不法、慑服宵小、阻吓来者方面的良好声誉,我国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从国外引进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期解决法治动能衰减与短效异化的问题,食品安全诉讼正是其主要应用领域之一。然而,由于当年在立法过程中缺乏整体思维和通盘考虑,有些法律在没有经过严密论证的情况下就贸然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囊括其中,导致了现如今我国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杂乱无章,既无统一适用标准,也无正当程序保障,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乱象。现下惟有重归这项制度的逻辑起点,找回其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根本目的,才能让惩罚性赔偿更好发挥出惩前毖后、以儆效尤的作用。
关键词: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十倍赔偿;侵权责任;消费者保护
6.从行政监察到国家监察及其学科原理的建构
作者:李晓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苏州大学国家监察研究院、刑事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传统意义上的“监察”仅指“行政监察”,随着《国家监察法》的颁布与实施,就由原来的“行政监察”上升为“国家监察”,并由此带来了国家监察机关性质的争议,以及国家监察学科原理及其体系的讨论。本文将国家监察机关定性为监督机关,而且从其功能上讨论了国家监察学科的监督原理、调查原理及处置原理,包括按其内容划分的理论学科、法律学科和事实与技术学科的体系构造及学科群建设。
关键词:行政监察;国家监察;国家监察学科原理;国家监察学科体系;国家监察学科群
7.监察法的法律属性及相关法理论析
作者:邱霈恩、李天昊(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中国检察官学院、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
内容提要:监察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全新法律部门,有其特定的法律属性、法理基础、法律渊源、法律使命、法律范围、法律权责、法律原则和法律程序,而且还有其特定的法律主体、法律客体和法律关系,当然也还有其特定的全新法律专业理论、法学特征和法学视角。在法律实施上,监察法具有自身独特的实践本质和治理设计,在中国特色治理体系和机制中扮演特别的角色。
关键词:监察法;法律属性;法理论析
——从留置性质的角度切入
作者:熊瑛(重庆市委党校)
内容提要:留置概念是留置制度大厦的基石。严谨的留置概念有助于理性、深入地探寻留置制度,有助于顺利实现其价值和功能。考察留置的概念,应以留置性质作为解读出发点与核心的进路。留置性质的把握必须建立在厘清监察权、调查权和监察机关性质之上。政治机关是监察机关的本质属性。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与刑事侦查权具有表象上的相似性,实质上的差异性。监察委员会行使的是独立的监察权。留置的性质是监察强制措施。留置是监察机关为保障调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限制或剥夺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监察强制措施。留置具有强制性、人身自由限制性和保障性三个特征。
关键词:留置概念;留置权;留置性质;留置特征;监察强制措施
9.论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监管规则的构建
作者:马其家、李晓楠(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司与经济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数据跨境流动为数字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增长和机会,但无序的数据跨境流动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企业利益和数据主体权益。在经济全球化日趋深化的背景下,部分发达国家已经开启了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实践。典型的如美国主导的《美墨加协定》(USMCA)数字贸易一章、美国与欧盟达成的《欧盟- 美国隐私盾协议》( EU-U.S. Privacy Shield)、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这三部规范中有关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为数据跨境共享提供了制度示范。我国应当借鉴国际上这些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管控的成熟机制,并结合本国的数据保护实践,从建立数据分类审核制度、强化技术安全建设、完善数据主体权利和相关主体责任、丰富合法渠道、加强国际合作等多个维度出发,构建起收放协调的数据跨境流动法律监管机制,实现数据出境治理与经济增长需求的激励相容。
关键词:数据跨境流动;数字贸易;监管规则;制度构建
10.公共卫生事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与应对
作者:黎建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共卫生事件突然发生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广泛地冲击和影响着劳动关系。我国在公共卫生事件中劳动关系中的立法缺失和仓促应对,难以对劳动关系进行有效地调整。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是劳动关系的核心问题,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工资支付不同于“三停”期间。公共卫生事件导致劳动合同的履行不能,应当采取履行中止、停薪休假、共享员工、新增岗位和裁减员工等方式应对。在公共卫生事件中,工伤认定的对象和范围应当进行扩展,包括医护工作者、其他高危职工和志愿工作者。
关键词:公共卫生;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劳动合同履行;工伤认定
11.论区域发展权的国家法保障
作者:于立深(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内容提要:进入21 世纪新时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自20 世纪70 年代末期相继展开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城市国有企业市场经营机制转换改革,无疑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经济和社会的深度变迁。区域协调发展作为新时代的国家战略之一,其本质是“解放”地方,释放地方政府的能动性。区域发展不仅仅是一种行政手段,它必然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的反思,核心问题包括对“地方”法律人格属性和自我发展权利的重新理解,以及如何平等均衡地配置地方“区域发展权”,如何通过国家法的保障和政府管制的调整,来促进地方之间跨行政区划的机会与资源的平等开放、人与生产要素的全面有效流动,并且最终裨益于“内循环”国家战略的调整。
关键词:地方;发展权;国家法
12.国际投资相关知识产权及其争端解决
作者:张乃根(复旦大学、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
内容提要:国际贸易和投资条约的安全例外条款有着国际法上的理论渊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1 条的安全例外条款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实体性贸易协定的共同条款。国际投资条约的安全例外条款尚无统一表述。国际经贸条约的安全例外条款经过有关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其内涵及其适用条件既有所扩大,也不乏被严格限制。深入研究国际经贸条约的安全例外条款及其解释问题,有助于我国应对国际贸易和投资相关争端解决。
关键词:国际经贸;条约;安全例外;解释
13.“无人机夜间巡航”的隐喻:论刚性环境治理及其价值向度
作者:张凡(河北工程大学文法学院)
内容提要:隐喻的重要功能在于揭示各类事物之间的内部联系与尚未言说的意义。环保部门“无人机夜间巡航”已成为环境治理体系中的巡视利器,如将其中的“夜间”、“无人”机、“空中”巡航等要素作为喻体,其所建构的隐喻图景恰好映射了企业偷排、人的执法效能(治理能力)、“中央—地方”环保权力结构(治理体系)等纷繁的本体事物之间内在的统一性。其多重内涵为构建刚性环境治理提供了方法论视角,也为人、技术与制度间的法哲学之思植入了形象的素材。无人机在环境治理中取得的实效主要来自于精准取证、客观执法与超然的监管地位,这正是刚性环境治理的价值向度。以此为价值遵循改革环境监管体制,能有效地破解环保领域企业间的“囚徒困境”与地方政府间的“底线竞争”。
关键词:无人机;隐喻;环境治理;刚性品格
14.《民法典》立法资料的法治意义与实践方式
作者:刘志阳(德国慕尼黑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学界对于《民法典》从立法之争转向解释之争。在适用我国《民法典》时需要把握立法原意,否则可能带来二次造法的弊端。对此,德国、法国、奥地利、瑞士、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通过公布立法理由与修订论证过程来加以解决。一方面,这为民法教义的权威性提供保障;另一方面,也以此规避了法在适用阶段的二次造法,从而危害制定法权威性的可能。需要科学管理我国《民法典》立法时的原始立法理由及相关立法资料,以便对司法判决的合理性、民法教义的权威性塑造以及法律修订提供权威的依据。
关键词:民法典;立法资料;二次造法;民法教义
《国际经济法学刊》2021年第1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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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论坛:数据国际法治初探】
1.贸易数字化与监管碎片化:国际贸易制度框架下跨境数据流动治理的挑战与应对
作者:戴艺晗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贸易数字化与监管碎片化给国际贸易制度框架下的跨境数据流动治理带来了挑战:贸易数字化导致WTO框架下贸易类型的分类困难;监管碎片化阻碍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互操作性。面对挑战:WTO应进行广泛改革:明确数据流动属于商品还是服务:并以为数字贸易和跨境数据流动建立一个安全、可预测和值得信赖的全球治理框架为目标。在此框架形成之前:“诸边贸易协定”提供了一个在不同数据保护体系和跨境数据流动监管之间架起桥梁的良好起点。
关键词:跨境数据流动;数据保护;贸易数字化;监管碎片化;国际贸易制度;世界贸易组织
2.美国CLOUD法案:全球数据管辖新“铁幕”
作者:周梦迪 (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美国新近出台的CLOUD法案确立了境外数据管辖“控制者标准”。此标准一方面为美国数据管辖权扩张扫清了国内法障碍:另一方面却使美国背离了一般国际法实践。从现实效果来看:CLOUD法案不仅广泛触发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数据管辖权冲突:引起部分国家的对抗立法:而且让美国数字企业陷入更加严峻的合规困境。虽然CLOUD法案规定了“礼让分析”作为“控制者标准”的适用例外:但囿于其严苛的适用条件:并不能弥合“控制者标准”带来的负面效应。为有效应对CLOUD法案带来的数据管辖权挑战:中国应重点从数据分层保护和填补境外数据管辖立法空白两个方面完善立法。
关键词:CLOUD法案;数据管辖权;跨境取证;控制者标准;域外管辖
3.《中美经济贸易协议》与中国涉外行政的挑战
作者:刘捷 (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一般认为:涉外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本国法在本国领土内针对涉外个人或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加入WTO后:中国涉外行政较多地考虑国际法因素。《中美经济贸易协议》生效后:中国涉外行政集中凸显了两国经贸领域长期以来的结构性矛盾。第一:针对知识产权、技术转让、食品和农产品贸易、金融服务等领域的规定将影响中国涉外行政的实体内容与实施方式。第二:针对国内法域外效力及适用的规定将改变中国在特定领域的涉外行政管辖范围。针对不同事项:该协议不同程度地确认或限制了中国法的域外效力及适用:同时较为宽泛地承认了美国法的域外效力及适用。执行该协议使中国面临国内法及政策的合规压力:但也有助于据此构建更完善的涉外行政制度。
关键词:《中美经济贸易协议》;涉外行政;国内法;国际法;域外性
4.PHEIC时期临时贸易措施的WTO合法性分析
——以2019年新冠肺炎疫情为视角
作者:鄢雨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WTO成员在新冠肺炎疫情等PHEIC时期采取的大部分临时贸易措施因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较大、对实现保护人类、动物生命或健康的目标缺乏贡献、存在合理可用的替代措施或以构成武断、不合理歧视的方式实施:而难以认为符合GATT、GATS的公共卫生例外或《SPS协定》的具体义务条款规定。成员采取的临时动植物检疫措施应基于《SPS协定》所认可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但在缺乏相关科学证据时可根据《SPS协定》第5.7条暂时维持额外的动植物检疫措施。鉴于WTO在争端解决程序和救济方式上的局限、对成员公共卫生管辖权的限制降低了其有效规制临时贸易措施的潜力:WTO成员首先应确保其临时贸易措施符合WTO规则:必要时可将仲裁作为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临时贸易措施;公共卫生例外;必要性测试;WTO
5.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理赔条款的效力与适用
——以“伯尔尼协会”成员单位的商业实践为借鉴
作者:林诚 (英国伦敦大学国王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通行的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理赔条款由纠纷先决条款和定损核赔条款构成:二者皆可能拖延理赔过程:实践中争议较大。裁判者应当全面适用《保险法》第17条、第19条和第30条:按照“订入控制—内容控制—不利解释”的进路:并参考“伯尔尼协会”成员单位的商业实践:对两则条款进行效力评价与规制。纠纷先决条款和定损核赔条款在整体上应认定为有效:但部分内容不具有合理性:亟待保险人修改。在适用前者的情形下:后者无需叠加适用。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纠纷先决条款;定损核赔条款;保险法;伯尔尼协会
6.相互依赖、机制变迁与全球金融治理
——基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关系的交叉视角
作者:郑丁灏 (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各国金融治理之间日益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依赖局面。在全球金融治理领域:相互依赖主要表现为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相互联系增多、金融全球化议程范围拓宽以及金融发展议题兴起。但由于相互依赖中的权力不对称性:在治理实践中仍然存在监管机制选择不一、金融国家主义复辟以及软法适用的合法性问题等机制缺陷。因此:在借助国际机制变迁解释模型进行动态分析的基础上:国际社会应协调多层次全球金融治理网络:推动国际金融组织结构变革:并实现国际金融软法的事实硬化:共同完善全球金融治理机制。而我国则应合理有序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加深东亚金融区域合作并着重提升国际金融话语权:致力于构建全球金融治理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关键词:相互依赖;国际机制;全球金融治理
7.可持续发展视域下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及其完善
作者:任虎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为承认传统知识的作用提出了各种目标:以实现传统知识和可持续发展的互动与融合。反观《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名古屋议定书》所建立起来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不能充分实现当前持有者同其后代人之间的代际公平:以及跨界传统知识持有者之间的代内平衡等可持续发展目标。国际社会不仅要对可持续发展与传统知识国际保护的良性互动达成共识:而且要完善和加快传统知识国际保护相关国际条约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互动
8.FTA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劳工标准的影响与我国应对策略
——以越南2021年《劳动法》为视角
作者:班小辉、苌雅洁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为加快融入全球供应链:越南近些年积极推进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但是:由发达国家主导的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与劳工标准挂钩比较明显:对越南的国内劳工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兑现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承诺:越南加快了劳动立法的变革进程。CPTPP和EVFTA的签署推动了越南于2019年再次修订《劳动法》:在劳动合同、延长工作时间、女性劳动者保护、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等方面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我国政府和企业应从加强风险预警、健全企业用工合规体系、事后积极应对与加强监管三方面:积极回应越南快速提高劳工标准带来的投资风险:保障“一带一路”倡议在越南的顺利推进。
关键词:“一带一路”倡议;自由贸易协定;劳工标准;越南;劳动法
9.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以中国《海商法》第105条为中心
作者:张珠围 (厦门海事法院)
内容提要:司法实践对我国《海商法》第105条的“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理解不同:法律适用不一:争议的实质是混合合同说及独立合同说的理论分歧。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在多式联运合同性质及法律适用上各自选择了不同的构建路径:但是都呈现出限缩法律适用不确定性的趋势。我国司法实践中认为第105条可以指引外国法适用的观点:与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与实践都相反:既不利于中国法域外适用保护出口货物托运人利益:实际运行中也易造成诉讼程序拖延和增加当事人诉讼负担。本文从我国《海商法》第105条适用争议入手:结合世界范围内多式联运法律适用的立法趋势和模式:提出完善我国多式联运立法和法律适用进路的思考。
关键词:《海商法》第105条;网状责任制;准据法分割适用;强制性最低责任限额
10.商用无人船海难救助责任问题研究
作者:孙誉清 (上海市行政法治研究所,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海事仲裁专业委员会)
内容提要:船舶无人化时代下:商用无人船理应承担国际海事条约规定的海难救助责任。不同自主等级的商用无人船能否妥善履行海难救助责任:需要分别解决责任界分、判定条件以及合理措施等问题。对于责任界分问题:可以通过分析商用无人船上配备的船员、远程操控人员、计算机控制系统和计算机控制系统编程人员承担责任的可行性加以解决。对于判定条件问题:应从商用无人船的特点出发明确“处于能提供救助位置的船舶”“不严重危及其船舶、船员或乘客”以及“救多少”等条件的分界。对于合理措施问题:可以在“直接”救助措施和“间接”救助措施之间寻求平衡。
关键词:商用无人船;海难救助;自主系统;船长
11.论排除仲裁地司法审查协议与《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的一致性
作者:桑远棵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随着国际商事仲裁中双重司法监督机制的日渐式微:“非当地化理论”由此兴起并处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法律上允许非本国当事人协议排除或放弃仲裁地的撤销权:但这类弃权协议是否潜在地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所规定的根本程序性权利:一直是理论上的争议焦点。司法实践中:2016年欧洲人权法院在Tabbane v.Switzerland案中认定:弃权协议不会构成对《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的根本违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有效的弃权协议必须符合严格的形式要求和实质条件;另一方面是当事人仍然有权获得其他司法救济:其根本程序性权利不会受到实质性减损。不过对于体育、消费、雇佣、投资等具有特殊性质的争议:弃权协议不具有适用的余地。
关键词:排除仲裁地司法审查协议;弃权协议;《欧洲人权公约》;非当地化理论;意思自治原则
《交大法学》2021年第1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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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集:夫妻共同债务与民法典适用】
1.《民法典》夫妻债务条款的不足与应对
作者:裴桦(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债务的条款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条款原来只针对夫妻对外关系,上升为法律条文后同时适用于夫妻对内和对外关系,即“内外同一”模式。由于债权人不易了解夫妻内部情况,这种做法较易损害债权人利益,对此可以通过适当放宽债权人举证责任和强化法院职权探知予以应对。该条文从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条文时与第1089条的衔接不够顺畅,遗漏了夫妻中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应予补充。在内容上,该条第1款和第2款都出现“共同意思表示”,鉴于该条款的法理基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建议将第1款的“共同意思表示”解释为签订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将第2款的“共同意思表示”解释为表见代理。此外,条文中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含义具有不确定性,建议对其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
关键词:夫妻债务;共债共签;举证责任;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生产经营
2.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法理逻辑
作者:李洪祥;曹思雨(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债务范围标准可以体现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与逻辑,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期望避免“被负债”现象。《民法典》将原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法理逻辑由物权中共有改为法律行为理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在法理逻辑上的理性回归,规避了共有逻辑下出现的随意借贷、“被负债”、危害婚姻家庭稳定等现象;法律行为理论高度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能以一以贯之的逻辑解释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并与其他相关制度衔接。但是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目前也并非完美无缺,在清偿规则、日常家事代理权等方面仍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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