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后能开个体诊所吗需要无犯罪证明吗?

武汉市工商局执法疑难问题定性及法律适用指导意见

1.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中,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后,工商机关是否应当在当事人收到检验结果起十五日内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后,再实施行政处罚?在复检期内,工商机关可作出哪些行政行为?

答:对初检不合格的商品,工商机关可以进行立案调查,但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在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要求之后;对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提出复检要求的,行政处罚应当在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后作出。在复检期内,对于初检不合格的商品(食品),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如何判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18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食品安全法》第77条第一款第(四)项采取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

答:(1)在处理涉及食品安全问题时,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2)在处理涉及除食品安全以外的产品质量问题时,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内的,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3.销售不符合国标、行标的商品能否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49条查处?

答:(1)销售不符合国标、行标的商品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适用《产品质量法》49条查处。

2)销售不符合国标、行标商品的其他情况,依据《产品质量法》50条规定处理。

3)法律、行政法规对特殊商品有规定的适用特别法。

4.销售他人伪造产地、伪造厂名厂址产品的,是否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37条和第53条认定处罚?

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5条的规定,销售他人伪造产地、伪造厂名厂址产品的,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55条和第53条认定处罚。

5.对于销售翻新手机、电视机等商品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涉及到商标侵权的,适用《商标法》;涉及产品质量违法的,适用《产品质量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食品安全法》第9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具体执法中应如何掌握?

答:对于前两类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问题,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把握。

7.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产品行为,法律如何适用?

答:对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产品的,应当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8.超市销售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无QS标识的商品,是否属于工商机关管辖?法律依据?此类案件是否需要质监部门进行认定?

答:(1)属于工商机关管辖。

2)工商部门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应当确认销售的产品属于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一经查实,可直接按照条例进行处罚。

3)调查中如有必要,可送质监部门进行认定。

9.餐饮饭店销售非饭店自制的酒水饮料的食品安全问题,是否由工商机关监管?

答: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餐饮饭店随餐销售非饭店自制的酒水饮料,属于餐饮服务环节,不由工商机关监管。

10.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颁发不以健康证明材料为要件,但在监管时又需要查验健康证明材料,应如何掌握?

答: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不是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要件,在监管时如果从业人员不能提供健康证明材料,工商机关可以对经营者依法查处。

11.现场制售食品的行为,工商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答:工商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现场加工销售食品的食品经营户(单独设置的餐饮单位除外),有固定门店的蛋糕店、炒货店、熟肉制品店(采取前店后厂,仅在本店销售的食品经营户)的监管。

12.《食品安全法》中对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者所经营的食品是否应视为违法物品并全部予以没收?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法律如何适用?

答:(1)按照法律规定,对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应当予以全部没收。

2)《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对于无证、无照经营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

13.在调解消费争议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销售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是否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销售明知;二是不符合安全标准?

答:(1)十倍赔偿的规定,并不是必须要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要把生产者和经营者区别对待。

2)对于生产者而言,只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就要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对于销售者而言,只有明知销售,才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否则只履行赔偿损失的责任。当然,赔偿金额经营者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消费者也可以要求生产者支付十倍赔偿金。

14.《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三包规定内容不一致工作中如何适用?

答:对于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处理。

15.对于超市中定型包装商品(含米、面等)的实际重量与包装上标注的重量不符时,其行为如何定性?国家对定型包装商品的数量或重量不足问题的临界标准值是否有规定?消费者投诉过程中能否要求双倍返还购买商品价款?

1)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食品安全法》第48条第3款、《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10条第2项,查明构成欺诈行为的,按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2)国家对定型包装商品的数量或重量不足问题的临界标准值的规定是《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如果有证据证明经营者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要求经营者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16.餐饮服务企业在明示的情况下,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设定最低消费、收开瓶费等问题,是否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答:没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17.消费者在举报之后又向人民法院、或者举报之前已向人民法院就同一事由提起民事诉讼的,对于此类案件,工商机关已经立案的,是否需要等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再予以结案?

答:法院诉讼不影响工商机关的正常办案,但部分案件因案情复杂,为稳妥起见,可等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再予以结案,如审判时限较长,超过办案时限,可依照程序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18.消费中发生商品质量争议,对双方协商送检如何把握?

答: 经双方对质量争议商品确认后,由双方约定后送法定机构检验和鉴定。

19.对知假买假等职业打假人提出的申诉,或职业打假人组织若干人员以消费者身份集中购买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后,通过委托代理形式向工商部门提出的申诉,申诉方身份是否属于《消保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范畴,各方一直存在争议,工作中如何把握?

答: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购买人不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就不能认定购买人不属于消费者,对其的提出的申诉,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打假人专门组织人员以消费者身份集中购买商品,那么购买人购买商品后因质量问题通过委托代理人的形式向工商部门提起申诉,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20.市局12315转办问题:有些明显不属于工商部门管辖的事项,应第一时间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申诉、投诉和举报。如转到工商所处理后,再告知申诉人、举报人不属于工商机关管辖,申诉人往往称市局既已受理,为何又无管辖权,需太多的解释。

答:市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中心,依工商职责接受申诉、投诉和举报信息,对当场认定不属于工商部门管辖的,直接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申诉、投诉和举报;对不能认定的或不明确的,分拨给有管辖权的工商分局进行核查,接受信息的分局应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21.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如何查处?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如何查处

答:(1)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的,重点对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查处。

2)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视情况,对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进行查处。

22.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者(食品经营者)建立了进(销)货台帐,但记录不全,如何处理?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立进(销)货台帐制度是农资经营者、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建立进(销)货台帐,但记录不全,应属于未按规定完全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形,

对于农资经营者应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相应规定处理。

对于食品经营者应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应规定处理,但在具体处理上应考虑情节等因素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3.种子经营企业是否应提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答:《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是依据《种子法》制定的,是在《种子法》的基础上细化了经营档案的内容,明确了各项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种子经营企业提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4.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法定义务,如何查处?

答:涉及食品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52条、第90条的规定查处;

不涉及食品的按照《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查处。

五、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

25.未出厂的产品标识(如标识上伪造产地、伪造厂名)是否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

答:依据国务院对工商机关三定方案,生产领域产品质量问题归质监部门监管。实际工作中,前店后厂的经营活动,工商部门监管。未出厂的产品标识(如标识上伪造产地、伪造厂名)出现违法行为由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

26.在商品上对质量、性能、用途作虚假表示如何处罚?

 答:由监督检查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7.《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对于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在处罚方式和内容上都不相同,在执法中如何掌握?

答:《广告法》第4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所列内容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处罚;没有列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适用《广告法》认定处罚。

参考国家局答复: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向消费者播放与销售活动有关的录像,是其利用自有媒介宣传所推销的商品,属于广告行为。如果在该广告活动中,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8.经营者在网上对其企业简介进行虚假宣传如何定性?

答:经营者在网上对其企业简介进行虚假宣传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处罚。

29.《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中的其他方法,应包括哪些?

答:涵盖了所有能够使社会公众知悉的各种宣传形式。

30.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如何查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21条第3项处罚。《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30条处罚。

31.由厂家设立的免费体验店只免费提供产品体验服务,不直接销售产品,购货需与厂家联系,这种行为工商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如需规范,怎样规范?

答:需收集体验店存在体验收费或者现场销售产品等经营行为的直接证据后,工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再予以规范。

32.保险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部门是否有权查处?

答: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200377日印发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这一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三条第二款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并不矛盾。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有权进行调查、处罚的主体。

33.对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可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

答: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34.公司虚假出资与虚报注册资本的界定标准?在虚报注册资本案中,当事人在案发前或立案调查过程中已经补齐全部(或部分)资本的,能否按虚报注册资本定性处理?用假的银行账户获得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是否属于虚假材料?

 答:(1)虚假出资与虚报注册资本的界定标准。虚假出资与虚报注册资本的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责任主体上,前者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后者则为公司。二是侵犯的法律关系不同,前者主要侵害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后者则主要侵害交易安全和登记管理秩序。

2)虚报注册资本案中,当事人在案发前或立案调查过程中已经补齐全部(或部分)资本的,如在法定时效内,可认定处罚,其补齐全部(或部分)资金的行为可作为自由裁量时从轻或减轻情节考虑。

3)虚假材料一般是指内容是除资本以外的其他法定需提交的材料。用假的银行账户获得的验资报告,可将验资报告认定为虚假证明材料;如涉及出资问题,可按虚报注册资本处理。

35.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未缴付或未按期缴付出资,其中公司一方股东继续维持经营活动,另一方股东不配合办理资金到位、减资、转股等手续,拒绝在变更登记申请书签字,工商机关如何处理?即使对其处罚后,资本仍不能到位,工商机关如何处理?

答:(1)依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26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适用原则实施处罚。200611日以前设立的公司,其出资时间以设立登记时为准。处理。

2)依据《外资企业法》第9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处理。

3)至于股东之间的问题,属于该公司内部的问题,不属于行政法调整范畴。

36.公司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因原法定代表人拒绝交还营业执照于公司业,导致公司无法完成变更登记,工商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1)公司应依据《公司法》第150条和第152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企业登记程序规定》规定,与原法定代表人协商,或者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工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完整材料,申请变更登记。工商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决定。股东是否履行股东义务,不是工商机关监管范围。

2)本案处理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的公告作废条款无关,因为该条已经明确公告作废的范围为: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37.股东之一兼任法定代表人,获刑入狱。其余股东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变更登记,因参与股东会议人员或持股比例不足,无法顺利通过相关决议。

答:(1)就行政许可而言,工商机关应依据《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规定,依法受理或不受理;核准或不核准申请人的变更申请。

2)股东是否履行股东义务,不是工商机关监管范围。

3)股东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38.某集体企业上级投资主体已经改制为有限公司,但该集体企业因故未随之一起改制,在其后来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时,提供的任免文件等材料仍然加盖其投资主体改制前的公章,后被相关人举报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问题:(1)登记机关可否直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二款撤销该次变更登记。(2)是否应给予行政处罚?(3)撤销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1)可以撤销该次变更登记;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17条第二款、《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2款,恢复到变更前的登记状态。

2)如企业行为构成行政违法,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3)撤销的具体程序按市局注册分局统一规定办理。

39.行政许可中,启动实质性审查的情形和原则

答:(1)申请人已被立案查处;

2)申请人已被投诉、举报,正在处理过程中;

3)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存在明显问题;

4)许可人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40.设立加油站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如何定性?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41.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工商机关是否有权查处?

答:依据《保险法》第160条的规定,应由保险监管部门查处,工商机关无权查处。

42.当事人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酒吧,又擅自从事卡拉OK经营,是否可以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处罚?

答:在取得酒吧经营卡拉OK的证据后,可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处。

43.在无照经营查处过程中,对取缔的定义如何把握。作到什么程度即为取缔。处罚后还经营如何处理?

答:取缔,就是取消或铲除无照经营组织,在对无照经营者立案直至作出处罚的整个过程中,无照经营者没有经营,视为已取缔。处罚后继续从事无照经营的,可再次进行行政处罚。

44.举报无照经营诊所的,是否属于工商部门管辖?

答:(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国家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单位或个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对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职责分工进行查处。

2)对于个人无固定场所流动行医的规范管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对无固定场所流动行医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

45.无照经营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1)行政处罚按照处罚相对较重的《商标法》进行处罚;

2)对无照经营行为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达到取缔目的。

46、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是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还是按照《食品安全法》处罚?

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84条规定处罚。

47.经营者无证、无照经营餐饮业是否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

答: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划分,对无证无照经营餐饮业的行为,不属于工商部门管辖,应移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

48.经营者已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餐饮业的行为,工商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答:对经营者已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管辖权。

49.住宅改为商用,所属地无居委会、无业主委员会,无法盖章,如何处理?

答:(1)应严格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号文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办理。

2)对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还未成立居委会或无业主委员会的,提交乡政府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房的证明文件。

3)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报告。

50.对于小作坊,应当由食药、质检还是工商发证?

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办法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工商部门接到申诉、举报的,应该立即向区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按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履行职责。

51.行政许可是否可依据《行政许可法》撤销?

答:(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3)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52.有限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经营场所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如何定性处罚?

答:对此类行为(包括以分公司名义和未以分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先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0条定性处罚。

53.公司在设立登记时存在违法行为,后登记机关发生改变,现登记机关可否撤销该公司设立许可?

54.企业长期未接受年检处于缓检状态是否仍然具有经营资格?

答:在吊销营业执照前,具有经营资格。

55.涉及行政处罚或诉讼案件尚未结案的企业,能否参加年检?

答:企业参加年检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年检机关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存在上述情况,不影响企业参加年检。能否通过年检视审查情况而定。

56.实践中,当事人与广告发布者合谋,提供虚假的广告费用发票,是否可以按照媒体对外的市场刊例价,对广告费予以认定?广告经营者签订的一个发布广告合同中包括多项广告内容,在同一媒体的发布过程中只有部分广告违法,广告费用如何界定?

答:(1)如取得当事人与广告发布者合谋的相关证据,可以按照该媒体对外统一的市场刊例价,对广告费予以认定。

2)按违法广告在广告项目中所占比例分割广告费用。

57.普通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保健功能如何适用法律?适用《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处罚时,如何计算违法所得?

答:(1)《广告法》有规定的适用《广告法》,《广告法》没有规定的适用《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2)对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而在《广告法》中无具体处罚条款的行为,一般按照《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15条处罚。在处罚时,应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1991)第337号计算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违法所得。

58.对于无法找到商标权利人鉴定的涉嫌侵权商品如何认定?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无法找到权利人,县级工商机关能否认定并进行处罚?

答:(1)没有证据证明的涉嫌侵权商品不能认定为侵权商品。对商标近似侵权的,一般应向权利人进行调查,应有权利人的主张。

2)工商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对有证据证明涉案商品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无权利人主张工商机关可以认定并进行处罚。

59.对于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发音相同,字样不同,能否认定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答:对于两个注册商标的问题,不构成行政违法,建议依据《商标法》41条第三款、《商标法实施条例》29条申请商标局评审。

60.对于当事人涉嫌销售假药,因药品为强制注册商标,同时存在商标侵权行为的,工商部门是否有管辖权。

答: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上述行为应移交食药局管辖。若食药局不能认定假药的工商机关依法处理。

61.工商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涉嫌侵权商品,可否在没有商标权利人鉴定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措施?

答:根据《商标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属于侵权商品的,可以实施强制措施。无投诉鉴定应慎采强措。

62.对当事人无过错、无过失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

答:根据《商标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可以免除侵权人对权利人的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行政责任。

63.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非法经营额如何计算?非法经营额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是否一样?

答:(1)参照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

2非法经营额货值金额计算方法不一致。

64.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处罚种类是否包括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

答: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写在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中。

65.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并突出使用是否可以定性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答:可以定性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66.对个体工商户的处罚是按照公民对待,还是按其他组织对待?

答:对个体工商户的处罚按照公民对待。

67.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登记,如何查处?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1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68.个体工商户不配合亮照经营,如何定性处罚?

答: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处罚。

6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中提到的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如何认定、计算?

答:在计算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时,如果提供该项服务所使用的商品是有购进发票等证明材料的,应以发票为依据,按照使用该商品总价款给予扣除;如果遇到所使用商品购进价格确认有困难或者有较大争议的,应对当事人交代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如无法认定,可根据具体情况视为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理。

70.根据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举报,扣押的侵权物品,无法找到当事人,能否按无主财物处理?

答:当事人明确但无法找到或拒绝配合调查,应按《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以公告等形式送达相关文书作出行政处罚,对侵权物品予以没收、销毁。

当事人不明确,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76条的规定处理。

71.当事人涉嫌销售侵权商品,调查结束后还未履行告知和送达程序时,当事人死亡,是否应当销案?涉案物品应如何处理?

答:(1)在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死亡的, 应当销案,并将死亡证明复印件入卷。

2)对涉案物品中不属于侵权商品的,应当退还其继承人;经鉴定属于侵权商品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72 28号令第七十六条是否适用于已采取强制措施但案件定性缺乏证据的无主财产处理或当事人弃物潜逃后的物品处理的情况?

答:属于应依法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形,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76条规定。

73.对于没有任何正式票据的无照经营案件,非法所得如何计算?

答:无正式票据应调查其它相关证据综合认定;无法认定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相关法条执行。

74 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其律师能否在场?

答:工商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律师能否在场没有相关规定,为了保障行政处罚的公开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可以允许其律师在场,但应出具相应委托书。

75.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如一次性发泡餐盒、条钢等)是否有扣留依据?

答:实施采取强制措施,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产品质量法扣留。

76.抽样取证时能否同时对商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

答:对于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可以先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并抽样取证。

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中慎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做到既不放纵违法行为,又要尽量避免执法冲突。

77.消费者反映在个体经营者店面购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后,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经营者店面已经关门,工商执法人员是否可以直接到经营者住宅调查?

答:在立案、并填写《检查建议书》提请公安机关协助后,方可到经营者住所进行调查。

78.公司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罚款1000元,能否适用简易程序?

答:公司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并进行罚款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79三步式执法的具体情形及范围都有哪些?

答:详见《关于印发<市工商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及推行三步式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武工商规字〔2011130号)的规定内容。

80.对于当事人明确,证据齐全的案件,当事人不配合或已搬离原经营地点的,是否可以以公告形式送达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

答: 对于当事人明确,证据齐全的案件,当事人不配合或已搬离经营地点的,可以以公告形式送达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

81.对具名举报人举报时提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的诉求,是否必须给予书面告知?

答:对具名举报人举报时提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的诉求,应给予书面告知。

82.被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未立案而退卷的,是否须重新立案?

答:移送属于一种结案方式,对被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认为不予立案而退卷的,应重新立案查处。

83.对撤销、移送案件或者销毁、拍卖、变卖没收、扣押的财物,是否需要法规部门核审?

答:不需要法规部门核审。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办案机构可直接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84.对已经立案,按照分工不属于工商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应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85.工商机关对企业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出的行政处罚,当分支机构或其隶属的企业法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工商机关应该如何处理?

答:工商机关可以对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分支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在其不能承担相关行政责任时可以要求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6.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如何确定合理期限?

答: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视具体情况而定,掌握在合理期限内。

87.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工商机关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答:复议或诉讼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工商机关在此期间一般不宜申请强制执行。

88.责令改正必须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吗?

答:除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当事人改正的情形外,单独做出的责令改正必须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

89.对法条中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物品,可并处罚款等多项罚则的,如果只选择前两项,是否属于从轻处罚?

90.对不予立案或者立案查处后的处理决定,需书面告知具名的投诉、申诉、举报人和被调查人的文书格式及内容应当统一。

答:具体告知文书的格式将由市局统一制定。

91.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是否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92.公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现行《公司法》实施之前,应如何适用法律?

答:根据从新兼从轻原则及有关司法判例,应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处罚。

93.举报人申请公开案件查处信息,是否可以向其公开?

9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的政府信息是否一律不得公开?

答: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95.行政行为中的请示、报告是否可以公开?

答:请示、报告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审批材料,不予公开。

96.非当事人申请公开行政处罚内容的,是否可以公开?

答(1)属于主动公开内容的,依法公开;

2)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应审查其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的规定,如符合,应予公开。

97.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是否应公开?

答:不应公开,行政机关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信息才属于公开范围。

98.如申请公开的是需要加工、整理才能形成的信息,是否应公开。

答:公开的信息应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如需另行加工、整理才能形成的,则不属于公开范围。

99.多个部门共同获得信息如何公开?

答:(1)由牵头部门公开;

2)如其他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则应与牵头部门协商是否公开。

100.应否公开在工作中获得的其他部门生成的信息?

答:因不易判断此类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及是否涉密,故不宜公开。

}

为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区法治政府办组织开展金山区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征集评选活动。

通过前期的收集和初审,共有27篇案例脱颖而出。欢迎大家积极参与,为你喜欢的案例投票加油吧!

投票期间,每人仅有一次投票机会,最多可选择15个案例。

微信投票后,将结合专家评审选出金山区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并在微信公布结果。

推动告知承诺 让审批更简服务更优

某乳制品企业向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提交乳制品加工项目环评审批材料,金山区生态环境局窗口人员当场受理、当场出具环评批文,实现环评审批当场办结。企业直呼现在环评审批速度真的快。

该乳制品企业与金山工业区深入洽谈并决定投资建设乳制品加工生产项目后,就立即启动了环评审批等各项工作。但是如果按照正常流程,企业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则需要耗费2至4个月时间,预估取得环评文件批复在2020年8月(其中包括企业委托环评单位现场勘查、编制环评文件1至3月、公示3周、审批决定1周)。企业表示如果8月才能拿到环评批文,那对项目的后续推进将十分不利。对此金山工业区建议企业向区生态环境局申请环评提前服务。

2020年6月1日,企业向区生态环境局申请了环评提前服务。区生态环境局立即从建设项目的选址、产品、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环保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方面对企业指导服务,当天给出了相关意见,避免企业走弯路,提高环评文件质量。同时建议企业立即着手委托有能力的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文件,按照环评告知承诺方式吧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2020年6月19日,企业拿着经过环评提前服务而着手编制的高质量的环评文件向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告知承诺的环评。金山区生态环境局窗口人员当场受理、当场出具环评批文,当场办结。造就了从出具提前服务意见到出具环评批文仅用时19天的新纪录。

在现场拿到环评批文后,企业经办人员表示:现在的营商环境是越来越好了,政府部门从以前的门难进、脸难看已经彻底转变为主动服务、提前服务的新格局。原本以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对项目进度存在一定影响,没想到这么顺利、这么快。

依据《金山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金山区行政审批提前服务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金环〔2020〕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事项为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提前服务事项。区生态环境局依据该通知的规定,为该项目提供了提前服务。

依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环规〔2019〕9号),该项目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实现环评审批即来即办。

2020年以来,区生态环境局共为622个项目提供了提前服务,帮助企业在环评编制之前把准了方向。共有151个项目实行了告知承诺,大大缩短了环评阶段的流程与时间。

为助力疫情防控,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区生态环境局先后又在环评提前服务、实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不见面审批等方面持续发力,提速增效,跑出了审批改革新速度。

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退役军人法律咨询的热情不断增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设立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点暨法律援助服务,切实为退役军人提供便捷、精准、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为加强和推进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推进金山区法治政府建设贡献积极力量。

根据市委、市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有关文件以及上海市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要求,依据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上海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本市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2020年11月,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与区法律援助中心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有效满足军人军属和退役军人法律援助需求,推进新时代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也有利于实现司法行政部门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合作共赢,为社会和谐稳定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自法律援助活动开展以来,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以法律援助联络点为平台,积极与区法援中心共同探索建立多元化解、多方参与的退役军人矛盾化解工作机制,每周三上午法援中心均指定一名法律工作者到法律援助工作点为来访的退役军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有效推动退役军人工作法治化发展。

当下信息化快速发展,疫情防控也进入常态化阶段,线上咨询逐渐增多,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整合网络平台、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平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实体平台等线上线下平台资源,不断优化法律援助服务模式,借助信息技术,实现立体化、全地域的普惠、便捷、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解决问题是做好服务广大退役军人的根本。金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的工作,虽然刚刚起步、困难重重,但始终坚持把用心、用情解决广大退役军人的现实问题放在心上,抓在经常,融入日常,切实做好退役军人的知心人、贴心人、交心人、娘家人,不断丰富“司法+军政”共联共建工作模式,将品牌服务的核心内容与回应退役军人、军属的所需所盼深度融合,坚持以人为本、应援尽援。

一件事一次办 服务更快更走心

梳理局行政审批及“一件事”主题服务事项,制定“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目录。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公布“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目录,能够有效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透明化、法治化,使行政权力运行更为规范化。目前,已梳理出开办小餐馆、开办食杂店、开办饮品店等14项“一件事”主题服务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公布。

完善并公开服务事项办事指南。逐个整理并绘制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公开,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难、办事繁、来回跑等问题,同时确保“兜底条款”无痕可寻,给企业和群众一本“明白账”。

优化审批流程,依法实行标准化服务。“一件事”主题服务是把需要多个部门或者一个部门内不同条线关联办理的事项集合在一起,经过梳理整合、流程再造后,实现一次填报、一套材料,实行一个流程、一口受理、一口出证照的模式。以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出的开办小餐馆“一件事”为例,以前要跑6次,分三次提交材料、领取批准文件或者证照。在“一件事”服务功能上线之后,申请人只需跑一次,材料一次提交完毕,照和证一次领取。实现了只需跑一次,而且申请材料也精简了45%。原来三个环节累计需要提供2份申请书和11份证明材料,现在只需要提交一次申请书且证明材料且只需要6份。同时,办理时限也大幅缩减,以前至少需要20个工作日,现在最多10个工作日即可办理完毕。

“一件事一次办”真正实现简政放权。以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网办理、统一发证、一体管理的服务理念,减少群众跑动次数、缩短业务办理时限,更加高效可行、减少申请材料,杜绝无用、重复文件浪费,实现质效双提高,特别是通过全面整合和优化审批流程,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法治化,加强群众参与、评价和监督,推进政务公开,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已成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出发点。事项办理牵头部门在办理过程中沿着办理流程,理顺权责界限,该下放的下放,该取消的取消,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一件事一次办”真正实现“利企惠民”。“一件事一次办”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是“利企惠民”的真正体现。以往,在行政审批大厅受理的投诉中,经常会发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群众办事不知道要找哪个部门、找到责任人又会遭遇提供各种“奇葩证明”,往往是群众跑断腿、磨破嘴也达不到预期效果。而“一件事一次办”改革的重点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最密切、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领域和问题。它把办事的“窗口”当作改革的“主场”,把群众的“一件事”落实为政府服务的“一次结”,把“群众跑”变为“干部跑”、“数据跑”,把“重复跑”、“多头跑”变为“一件事一次办”,赢得了人民群众和企业的支持。它将“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各项工作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这是进一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的重要举措,是对“最多跑一次”

“不见面审批”和“一网通办”的丰富和发展,是“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改革的“落实版”。它从群众的角度思考政府改革,根据群众的要求制定改革标准,把改革效果的评判权交给群众,让群众深刻感受到“速度快、效率高、服务好”的政务服务新氛围。

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出的“一件事”服务,有几个独特之处:一是优先推出面向个体创业者的“一件事”服务。这是配合国家保市场主体、稳就业的需要。个体经济是国家微观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经营户面广量大,也是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希望让个体创业者充分感受到政府服务的便利度,提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热情。二是依托各基层市场监管所注册服务大厅的网点式分布,配合“业务授权”,实现就近办,快速办,甚至可以上门办,让企业老板零跑动。并且,“一件事”服务已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申请机制,可成为复制推广的主题服务模式。

创新模式 推动“互联网+”电梯智慧安全监管

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及加装远程监测装置。一是开展实地调研,金山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实地走访老旧住宅小区的居民、物业以及属地房管部门等,围绕“问题导向”,注重发现老旧电梯使用中的难点问题,经调研分析,老旧电梯在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现状主要体现在:电梯故障频发,居民投诉问题较多;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等费用落实普遍困难;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偏低等方面问题。二是为电梯安全“全面体检”。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在用电梯安全评估规范》等相关标准,依托检验技术机构,通过对潜在的影响电梯系统运行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确定风险等级,并提出降低风险的对策和建议,形成评估报告,为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提供技术支持。三是推进安装远程监测装置。金山区以石化街道老旧住宅电梯更新列为加装试点项目,加装后的电梯远程监控系统能将电梯故障报警、困人救援等情况第一时间反馈至维保作业人员,有效提高了维保人员解决电梯故障等问题的效率。同时,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电梯培训宣传、物业自查等方式,排查电梯设备的安全隐患,防范和避免老旧电梯“带病”运行风险。

创新模式,推动“智慧电梯”改革试点。一是打造大数据监管模式。金山区以开展电梯维保单位信息备案为抓手,通过市智慧电梯平台系统归集电梯全生命周期数据,形成电梯监察、检验、使用管理、维保、公众监督的统一入口,进一步确保电梯使用安全。二是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强化公众对电梯维保质量的监督,以“上海智慧电梯码”作为电梯安全公众监督系统入口,为市民提供更直接、便捷的电梯被困报警、故障报修、信息查询等相关服务渠道,妥善处理推进智慧电梯建设中的问题。三是推行信息化、智能化电梯维保新模式。通过推行无纸化电梯维保模式和开展“按需维保”试点,运用“上海电梯维保”微信小程序,逐步实现维保全过程数据化、透明化、无纸化、可追溯化,逐步建立科学、公正的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四是积极引入保险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电梯应急救援机制,鼓励电梯责任险投保,提升电梯应急处置效率和生命财产保障。

多措并举,强化电梯安全监管。一是加强电梯维保环节监管。金山区围绕电梯“物联网+按需维保”、“保险+服务”等,运用市场化和信息化手段,在实践中勇于探索,进一步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现代科技应用,加强电梯维保环节监管,持续提高本区电梯监管智慧化水平和电梯质量安全水平。二是开展电梯困人应急响应大检查。进一步规范金山区电梯维护保养行为,“检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保单位电梯“困人”后的应急响应能力,提高电梯安全保障水平。三是严把检验技术关。区特种所对更新、改造、修理后的电梯进行及时检验,严把老旧电梯各环节的检验质量关,对检验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通知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督促进行整改,确保电梯合格运行和使用。

有效缓解老旧电梯改造、更新难问题。金山区市场监管、房管部门、财政局、属地政府等部门联合开展的老旧电梯评估、更新、改造工作,极大程度地减轻当前老旧电梯隐患多、保障难、资金落实难的窘境。通过政府财政补贴、动用维修基金、业主自筹等方式筹集资金,金山区已开展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93台电梯,完成改造13台,更新49台。主要集中在石化街道、山阳镇等区域。

逐步实现维保全过程数据化、透明化、无纸化、可追溯化。维保人员通过“上海电梯维保”微信小程序扫码进行半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电梯维保,以自动生成电子维保单的形成,有效提高维保的效率,逐步取代纸质维保单。截至4月底,金山区完成电梯维保备案率99.77%、智慧电梯码贴码率99.81%、无纸化维保率99.26%,住宅电梯物联网覆盖317台。

进一步强化电梯安全管控。基于“一网统管”下的电梯应急处置、电梯检验管理、不文明乘梯行为处置等应用,坚持问题导向,优化工作流程,合理调配基层力量。通过对每台电梯轿箱内张贴“上海智慧电梯码”,为市民提供更直接、便捷的电梯故障报修、电梯检验、定期保养信息查询等相关渠道。

金山区以点带面,通过“互联网+”电梯智慧安全监管模式的探索与实践,有利于提高电梯安全治理能力,“智慧电梯”有效整合了监察、检验、移动监管和电梯应急处置等系统,形成了电梯突发事件处置的市场监管系统内部流程;有利于激发维保市场活力,逐步解决电梯维保市场透明度低,低价恶意竞争突出,非法转包、虚假维保等痛点和难点问题;有利于深化智慧监管,回应群众关切,逐步建立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问题可查、责任可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作业。

跨省联动显担当 审慎监管得民心

2020年4月27日上午,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廊下所执法人员在日常户外广告巡查时发现嘉兴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跨省通道(朱平公路两侧)发布22面户外广告牌涉及户外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开发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地处金山廊下与平湖广陈交界处,公司实际经营地在广陈,广告发布地在廊下,广告监管需联动开展,因此,廊下市场监管所第一时间和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陈所取得联系,并当日共同开展了毗邻区域户外广告联合检查,查见广陈辖区同样存在违法户外广告牌6面。

二、处理依据理由及结果

开发公司发布户外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户外预售、销售广告行为。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出台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和浙江省出台的《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当好企业店小二”的目标,两地市场监管所积极践行“以教育引导为主,以行政处罚为辅”的柔性执法理念。经核查,开发公司违法行为轻微且属于首次被发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两局最终决定不予处罚,对其进行告诫,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发公司立即拆除违法户外广告牌28面,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此外,两地市场监管所还积极践行“谁执法、谁普法”的理念,组建了法律宣传队,积极向开发公司宣传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了企业法律意识。为此,开发公司还特意向两地市场监管所赠送了一面写着“敬业高效显担当,精准服务办实事”字眼的锦旗,以感谢两所能在监管中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为进一步加大沪浙交界处户外广告监管的执法力度和服务温度,全力维护毗邻区域户外广告秩序,根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联动执法实施办法》,两局属地市场监管所建立了四个“一”户外广告联合监管机制(每年举办一次监管座谈会、每季度开展一次联合执法、建立一个监管联络员制度、建立一个典型案例库),大力推进沪浙毗邻区域户外广告监管常态化、长效化开展。

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深入发展,金山平湖两地经济、民生等领域高度融合,特别是毗邻区域,两地企业市场经营活动十分活跃,跨省违法行为也会随之增多。该案例是本区户外广告跨省联动监管第一例,同时建立了本区第一个“长三角户外广告联动监管机制”,为毗邻区域联动执法制度化建设进行了有益探索。此外,本案例处于疫情最吃紧,企业经营最艰难之际,两地市场监管所坚持包容审慎监管,依法免于处罚,并指导企业如何守法规范经营,体现出了行政执法的温度,推动了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积极推动包容审慎 心系群众办实事

2020年1月14日17时许,亭林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在亭林镇某林地有人非法捕猎。民警根据群众提供的电动车车牌号,查询到居住在松江区的袁某某有非法捕猎嫌疑,民警遂会同区绿化市容局前往该地址核查情况,在其家中发现疑似珠颈斑鸠30只,确有非法捕猎嫌疑,当场抓捕嫌疑人袁某某。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其非法捕猎野生鸟类的犯罪事实。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对犯罪人不予起诉,该案件移送至本单位管辖。

经依法查明,袁某某涉嫌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获物为珠颈斑鸠23只,斑鸫1只。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没收猎获物等行政处罚。

此行政处罚案可谓一波三折。收到线索的时间是1月初,立案侦查在1月中旬,最终结案的时间却到了8月中下旬,历时半年多。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应按照刑事处罚进行处理,但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鉴于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且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具有坦白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免于起诉,至此才转移至本单位做行政处罚处理。后经了解,违法人袁某某之所以捕鸟,是为了给手术后的妻子补充营养,其行可恶,其心可悯。

在了解所有的犯罪事实与情节后,就应按照程序进行处罚,但过程中一些因素对判罚产生了影响:一是金山区在3月24日对外发布禁猎区通告,4月15日正式实施,严厉打击本区域内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明确规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是因疫情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开始新的修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废止,处罚不能依据此条例。

针对以上情况,局领导高度重视,召集法律专家与基层执法人员进行讨论。经商议,首先,违法行为人的犯罪事实不容置疑,其次,在此特殊时间的处罚能严重打击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给更多的人予以警示作用。最后,再对违法行为人的实际情况,比如年老体弱,经济能力较差等情况加以考虑。

处罚只是手段,目的是要教育违法行为人了解到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减少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秉持此办案初衷,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违法人作出行政处罚,但未进行顶格处罚,同时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违法行为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了解到捕食野生动物的危害性,本次案件圆满结案。

邀请利益相关方列席会议 提高公众参与度

金山区自2011年开展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审核供应工作以来,保障了六个批次本市户籍和二个批次非沪籍共361户申请家庭,该项工作已属于住房保障的常规工作,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销售基准价格及购房人产权份额的制定是其中尤为重要的一环,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往年,时常有相关信访投诉发生,百姓对于供应销售基准价格及购房人产权份额的制定结果保持质疑,怀着不理解、不信服的态度。

2020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及审核工作于6月中旬启动,根据受理和初审情况,我区计划于2020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完成复审及复审公示。本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拟从万和家园、绿地名苑等八个项目中筹措,销售基准价格及购房人产权份额须在选房工作前确认。为了让群众信服、让百姓满意,促进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销售基准价格及购房人产权份额制定合理化,区房管局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参与讨论金山区2020年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销售基准价格及购房人产权份额的制定。

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沪发改价督〔2016〕4号)相关规定,区保障中心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每个房源小区的周边房价作出了评估,拟定了八个房源小区的周边房价。在区发改委的指导下,并参考周边区的折扣情况及本区申请百姓的购买能力等的实际因素,确定了每个小区的销售基准价格最终的定价及产权份额,并撰写了《金山区2020年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销售基准价格及购房人产权份额工作》(送审稿)。

10月23日,区房管局召开2020年第34次局长办公会议,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司代表和法律顾问等区利益相关方代表参与会议,共同研究讨论《金山区2020年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销售基准价格及购房人产权份额工作》(送审稿)。会后,区发改委会同区房管局对定价方案进行审定,报区政府审批核准,经区政府批复同意后,最终销售基准价格及购房人产权份额于2020年12月15日向社会公布。公布之后,社会反响良好,得到了百姓和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和高度评价。

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区房管局局长办公会议是区房管局推进政务公开、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创新举措。不再是简单地把“结果”告知公众,将已经决定的政策和文件向公众公开,而是将决策过程公开,最大限度地吸收公众参与,提高政府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有力促进了2020年共有产权房供应销售基准价格及购房人产权份额制定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更加合情合理、科学公平。以此次举措为契机,区房管局将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制度化,以人民为中心全力推进新时代政务公开。

轻处罚重宣传 做好执法过程精准普法

2020年4月22日,金山区民防办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小区民防工程(建筑面积为495平方米,战时用途为物资库,平时用途为自行车库),内部有私拉电线为电瓶车充电行为。对此,执法人员即刻向当事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指出了其违法行为及其对民防工程防护效能带来的影响,提出了整改要求。当事人承认其违法事实,并表示按要求整改。

二、处理依据理由及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本案私拉电线和电瓶车充电行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其行为违反了以上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任限期改正违法行为。4月22日,区民防执法人员给予当事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表示服从。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当场切除电源,终止充电,并及时对相关居民予以宣传和告诫。

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但在案件执法过程中,按照“轻处罚、重宣传、除隐患”的原则,以让当事人知法、守法为目的,只给予警告处罚,重点对其进行普法宣传。执法人员针对违法事实向当事人现场宣传民防的法律法规规定,既向当事人说理,又进行普法,做到在执法实践中进行普法,切实增强了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这是执法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的有效手段。

另外,在整改过程中,加强整改监督的同时,区民防办主动提供业务指导,与当事人探讨解决方案,积极协助问题整改。深入基层,为基层提供针对性指导服务,帮助基层解决难题,这也是执法机关落实为基层服务的重要方法。

落实行政处罚“首违不罚” 让税收监管有温度

日前,金山区税务局发现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按照相关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其属于首次违反相关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符合“首违不罚”的要求,依法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该企业表示,由于变更办税人员,工作交接不及时,原本来到办税服务厅准备接受行政处罚,结果却被告知可享受 “首违不罚”措施而免予行政处罚。感谢税务部门给企业纠错机会,并表示今后一定按期申报纳税,绝不拖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宁波市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2020年第5号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列入“首违不罚”事项。

金山区税务局根据上述依据,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对未按期申报的所属期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并作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逾期未申报的行为属于税务日常管理中发生率高、危害不大、容易纠正的一项税务轻微违法行为。2020年6月30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宁波市税务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和税收票证等18项轻微涉税违法事项列入长三角“首违不罚”清单。同时,202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2021年第6号),清单列举了适用“首违不罚”的事项,共计10项,兼顾了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和票证管理等多类型轻微税收违法行为。金山区税务局以“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契机,对内开展政策培训学习,确保税务干部在执法过程中准确把握政策核心要点,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对外深入企业,针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内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与辅导,助力服务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首违不罚”的实行和推广,是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增进征纳双方的相互理解和支持,彰显税务机关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柔性监管理念,有助于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税法遵从度和纳税满意度。

区财政局开展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财监督〔2020〕14号)规定,区财政局于2020年10月9日派检查组对本区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开展2019年度代理记账执业质量情况监督检查。通过翻阅凭证、账簿,抽查客户的财务资料等,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制度建设方面,未订立内部控制制度,仅制定了《单位每月操作流程》。未编制会计资料交接清册,年度终了后或初次、终止委托关系时未按规定编制会计交接清册,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未签订业务约定书、未制定业务收费标准。二是代理记账业务执行方面,期末未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库存现金为负数;期末部分银行对账单不全、工资核算时,未取得委托方经审批的工资单等依据;销售收入核算未附合同、出货单;成本结转无附件;应交税费科目设置欠规范;费用报销无审批人签字;记账凭证主管、复核、记账、出纳不按规定签章,记账凭证未按规定签章装订的现象。三是代理记账机构自身会计信息质量方面,记账凭证的填制方法不符合会计规范要求、会计账簿装订不规范;会计资料未按规定进行立卷、归档;现金收入未按规定及时存入银行,直接用于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未执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对后附的原始凭证无经办人及审核人签章;会计核算欠规范,主营业务收入未按明细区分代理记账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往来款核算有误;成本费用跨期;银行存款-工行社保账户与对账单金额不一致等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代理记账行业执业规范指引第1号》等规定,要求该财务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代理记账业务,防范风险。按规定编制会计交接清册,办理会计交接手续。制定代理记账收费标准,并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代理记账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按会计规范要求填制记账凭证、装订会计账簿。对会计资料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定期归档,妥善保管。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并有效执行。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规范会计核算。

近年来在国家“放管服”改革背景下,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条件不断降低,审批材料不断简化。导致代理记账机构质量不断下降。通过此案例,一是实施审计规定。针对代理记账机构自身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内控机制不完善、财务会计核算问题较多的状况,建议对代理记账机构年度会计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审计报告列入年度备案须提供的材料,通过外部力量督促其改善财务会计核算水平,提高其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二是加强执业检查。针对代理记账机构总体上执业水平不高、执行《代理记账行业执业规范指引第1号--代理记账业务》普遍不到位的状况,建议由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对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每年检查一定比例,对好的予以表彰,对问题严重的给予行业惩戒直至行政处罚。三是深化专职人员培训。针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设置专门的后续教育课程,加大有针对性的培训力度,确保一定数量的面授课时和培训考核效果,比一般会计从业人员的要求要高一点,后续教育完成情况要作为年度备案的一个重要内容。

区人社局查处上海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来人社部“根治欠薪进行时”的欠薪线索,反映上海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0万吨/年清洁汽油组分装置项目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金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监察大队”)及时将欠薪线索向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综治办反馈。11月24日,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综治办牵头,监察大队约谈涉案项目的总包单位。经核实,涉案项目建设方为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总包单位为某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之一是山东军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某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为葛某某。该项目因疫情影响、现场管理、工作效率等原因,军某公司投入该项目的施工人员数量远超预期,导致公司无力全额支付工人工资。

12月3日,通过前期的调查取证,监察大队向军某公司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军某公司及时支付拖欠的工资。当天下午,监察大队对五建公司、军某公司负责人及葛某某进行集体约谈,要求各方积极面对,努力筹措资金,及时化解矛盾。军某公司书面承诺,将积极筹措资金。

经查实,军某公司共拖欠51名农民工工资1849017元。12月21日,监察大队再次约谈总包单位五建公司,并送达欠薪清偿函,要求五建公司履行总包职责,做好清偿准备,在军某公司筹资困难或不足时,及时备好资金完成清偿。12月24日,军辉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最终支付所有农民工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对五建公司、军某公司以及上海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实施监察。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此监察大队要求五建公司在军某公司逾期无法支付劳动者工资时,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加强联动合作,明确欠薪主体。根据前期监察大队与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综治办签署的《关于维护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域内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合作协议》,双方及时沟通,相互协作,由中国石化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综治办牵头,联系总包,核实情况,再由总包负责联系涉案分包单位,配合调查取证。

收集一手资料,夯实证据基础。监察大队主动联系仍在上海的农民工,要求他们书写相关情况说明,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工资清单、欠条、离场协议书等材料,并为他们制作调查笔录,初步明确涉案项目的基本欠薪概况。

多方核实确认,明确欠薪金额。根据业主方的实名制管理系统、总包方提供的资金往来明细和工程款拨付情况,初步核定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提供的工资明细材料的真实性,同时要求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主动联系每一位工人,确认工资金额,全过程录音录像,并为每一位工人制作好工资确认书,工人签字按手印确认好后,将材料邮寄至监察大队,进行审核确认。

区建管委查处某企业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擅自从事钻探等活动案

2019年6月27日15点35分,区建管委下属区燃气管理所接报,称朱泾镇中旺东路附近地下天然气管道受损,管线内燃气泄漏。当晚,金山天然气公司人员紧急抢修,并于28日凌晨4点修复完成。该事件造成19家工业用户紧急停气。经调查,涉事项目施工企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地下勘察时,未完成交底工作,未制定有关安全保护措施,施工人员对施工区域的燃气管线点位不明确,盲目施工,野蛮作业,不慎将一根天然气中压管道损坏,导致管线内燃气泄漏。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关企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在为完成交底工作且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情况下,擅自钻探,造成天然气中压管受损、燃气泄漏,致使19家工业用户紧急停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上海市燃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自由裁量基准目录第十五条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近年来,金山区积极推进美丽家园建设,对大量小区进行路面开挖,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很多施工企业因作业不规范,埋下了不少安全隐患:有的进场前未做管线交底、未编制燃气管线保护方案;有的虽拿到交底卡却未层层落实,负责开挖路面的工人不清楚管线位置,造成地下管线受损,影响城市运行和燃气安全。本案为我区查办的管道外损事故典型案例,该企业在未完成交底且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导致天然气中压管受损,影响部分用户正常用气。此案的办结对各类施工企业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提醒大家在施工前应会同燃气企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知晓施工现场燃气管线图并采取应有的安全措施,对于更好地维护我区城市正常运行和燃气业安全可控有重要意义。

区水务局查处某超市公司擅自转供公共供水案

2019年5月7日下午,金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前往某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专项供排水检查。经查,某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起向该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场地,并开始洗车业务。同时,从2016年2月开始,某超市有限公司以8.8元/吨的价格向某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收取水费。用水共计1056吨,而某超市有限公司以5.6元/吨的价格向金山新城自来水公司缴纳水费。某超市有限公司的这一行为属于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违法行为。

依据《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柒佰伍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此类公共用水凝结着劳动成本,不仅具有自然资源属性,亦是符合使用要求的商品,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取用,擅自转供公共供水,更不能以此牟利。现今,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水污染日渐严重,城市供水水资源短缺与城市需水量巨大的供需矛盾日益加剧。因此,此案的办结对相关执法部门维护供水市场秩序,发挥社会治理职能,有一定借鉴作用。金山区水务局也将举一反三,以行业检查为切入口,以执法手段为保障线,对全区范围内商业广场水费收取事项和洗车行业特种用水事项进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用水行为,切实保护国家水资源。

区文旅局查处上海某娱乐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案

2019年5月29日,区检察院称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孟某某等四人寻衅滋事案中,在案发当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孟某某在上海某娱乐有限公司唱歌并饮酒。

2019年5月30日,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对本案立案调查。2019年5月31日向当事人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行政执法公开告知书。

6月3日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向其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同时向当事人出示了张某某讯问笔录复印件,张某某、孟某户籍资料等复印件。

2019年6月17日,本案调查终结。6月1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6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关于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时,接纳未成年人张某某(2001年3月9日出生)、孟某(2001年8月16日出生),在其经营场所娱乐消费,构成了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本案中需注意的是,对当事人的认定及证据的固定。由于案发时间间隔较长,现场检查证据的缺失,对当事人的认定、违法事实的认定应通过笔录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由于时间间隔较长,当事人无法确定娱乐消费的包房且当事人未保存案发时的消费记录,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案当事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等的行政处罚。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由于时间间隔较长,当事人无法确定娱乐消费的包房且当事人未保存案发时的消费记录,且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也未明确,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查证及认定,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没收。关于处罚裁量:由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以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当事人在明知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以盈利

为目的疏于内部管理,接纳了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娱乐消费,同时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扰乱了歌舞娱乐场所规范经营的秩序,也间接导致了未成年人酒后寻衅滋事案件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从重处罚。

对当事人的认定:在移送的案件中往往案件的当事人是模糊的,有一个大概的名称或地址,那么对当事人的确定就不能主观去确定,要通过调查、相互印证予以确定,要体现办案的严谨性。违法事实的认定:在移送的案件中,违法事实客观存在,由于移送时间间隔较长再取证相当困难,在案件调查中充分运用移交的证据让当事人予以确认,形成证据链。

当事人在明知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接纳了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娱乐消费,扰乱了歌舞娱乐场所规范经营的秩序,也间接导致了未成年人酒后寻衅滋事案件的发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予以从重处罚。

区卫健委查处某个体诊所未按照规定承担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案

2020年4月8日,金山区卫健委执法人员依法对正在执业中的某个体诊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诊所设有预检分诊处,预检分诊处工作人员仅戴有口罩,未穿戴隔离衣、医用帽子、医用手套等防护用品;在预检分诊处查见《就诊人员信息情况登记表》,发现个别就诊人员信息登记不完整。经调查核实,该诊所确实未做好预检分诊处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也未严格落实对就诊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及流行病学史询问等工作,即该诊所未按照规定承担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先后出台了多项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如《关于做好应对2020年春节假期后就诊高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6号)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对全部来院人员进行体温检测,详细询问发热患者流行病学史,完善门诊区域发热患者隔离处置流程,确保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有效运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务人员防护技术指南(试行)》(国卫办医函〔2020〕155号)要求:“预检分诊应选择手卫生、工作帽、医用外科口罩、工作服、手套、隔离衣。”

此案中的个体诊所预检分诊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不到位、对就诊患者预检措施不到位的行为,确实违反了上述规定,存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能。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进行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2分)。

本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阶段,是疫情发生后区卫健委针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措施不到位处罚的首个案例。总体来看,上述违法行为在小型医疗机构比较易发,一是因为此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少,有的只有一名医生,内部约束少,导致相关制度不能严格按要求落实;二是因为部分诊所(尤其是中医诊所)医生年龄偏大、管理意识及传染病防控意识较差。纵观近期辽宁、安徽等地再次出现本土新增病例的情况,也说明了个体诊所作为传染病防控“基层哨点”,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和“首诊负责制”是必须引起足够重视的。本案的有效查处,及时消除了个别点位的疫情防控隐患,对其他医疗机构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当前疫情防控已经进入常态化阶段,对于强化小型医疗机构的管控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区应急管理局查处上海某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类违法案

2020年12月17日,区应急管理局接到青岛市黄岛海关《关于上海某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无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案件线索的函》,函告上海某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恩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尿素22吨,夹藏有301箱肼水溶液,净重3000千克。肼水溶液(含肼≤64%)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但某恩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范围不包含肼水溶液(含肼≤64%),涉嫌从事许可范围之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经查,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范围为苯、丙酮、无水肼(含肼>64%)等33种危险化学品,不含水合肼(含肼≤64%)。2020年12月22日,区应急管理局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为案由,对某恩公司立案调查。12月22日,对某恩公司负责人进行第一次询问调查,某恩公司提供了与某骏公司的无水肼(含肼>64%)采购合同、与吉布提某商家的销售合同。某恩公司辩称,采购的是无水肼(含肼>64%),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内,肼水溶液(含肼≤64%)是某骏公司发错了货,其并无过错。

2021年1月12日,区应急管理局向某骏公司发函采证。1月26日,某骏公司予以函复,并提供了销售合同、发票、收款凭证、水合肼(含肼≤64%)的安全技术说明书,证实某恩公司采购的货物为水合肼(含肼≤64%)。

1月29日,区应急管理局对某恩公司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该公司负责人承认之前提供了伪造的采购合同,采购的实际物品是水合肼(含肼≤64%)。还陈述,收到10吨水合肼后,存放在山东省日照市的一间非危险化学品仓库,将其中3吨水合肼(含肼≤64%)分装,并在瓶身上张贴了客户提供的标签,余下的水合肼(含肼≤64%)退回给某骏化工。3吨水合肼夹藏在尿素中,拟出口给吉布提共和国一家公司,通关时被黄岛海关查获。

某恩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水合肼(含肼≤64%)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某恩公司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经集体讨论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2月4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某恩公司未申请听证,遂于2月26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水合肼(含肼≤64%)(301箱、净重3000千克)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届时,某恩公司如额缴纳了罚款。

3月2日区应急管理局派员赴黄岛实施没收该批化学品异地行政执行,存放于金山区一家专业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内。经过第三方价值评估和两次拍卖流拍,委托废弃物处置公司对该批化学品予以销毁。

本案调查过程体现了依法依规严肃执法的精神和决不放过丝毫违法嫌疑,务求查证属实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执法人员自觉运用证据规则,通过调查中发现的蛛丝马迹,敏锐地察觉到案件存在疑点,还原案件真相。还开创了办案过程集立案调查、行政处罚、行政执行一体化运作先河。尤其是从异地实施没收、就地委托拍卖直至无害化处置涉案的危险化学品,在办案过程中直接实施行政执行,而并没有采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体现了坚决执行“安全第一、群防群治、预防为主”安全生产立法宗旨的工作态度;体现了积极落实严管、严防、严控安全生产监管职能,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的能动精神;体现了执法人员自觉能动地追求执法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三者有机统一精神。本案也是上海市应急管理监管系统首例异地没收涉案危险化学品,并完整履行拍卖、处置流程的案件,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

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进口、销售未经批准的计量器具系列案

2019年11月,区市场监管局在查办一起涉嫌进口、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案中,发现其中部分产品由某公司进口。后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进口、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行为。因该公司非我辖区企业,经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指定管辖,交由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经查,当事人为一家从事仪器仪表进口、销售的企业,主要进口、销售自身品牌的产品,自2005年9月起,进口、销售的压力变送器是属于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需取得相应的型式批准。

至2019年12月,上述产品未获得相应的型式批准。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产品共计392212件,销售总金额共计人民币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进口或者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仟万元的行政处罚。

一是火眼金睛,深挖违法线索。本系列案为“案中案”,系在查处辖区内某贸易公司违法案中发现的线索,共涉及12件同类型案件。各当事人违法产品与合法产品相互混杂,在众多产品中找寻违法产品、确认货值金额,需要一双“火眼金睛”。本案中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共有8000多种,经过长达数月的排摸清算,最后认定违法产品为15个系列共计330种规格。

二是多面出击,堡垒不攻自破。面对当事人起初的不配合,办案人员注重办案策略,暂不与当事人正面交锋,而是转向外围调查。通过请教相关领域专家、比对涉案产品与说明书、前往总局网站进行信息查询以及通过海关、税务等部门确认销售数据等手段全面收集证据、梳理分析,并对照相关产品的型式评价大纲、检定规程,根据两者的细微差别,最终认定涉案产品为目录中的压力变送器产品。在详实的证据面前,当事人竖起拇指伏法。

三是寓教于罚,注重执法效果。在依法行政与规范执法的同时,更加注重监管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件经办人多次向当事人释法说理,面对当事人的质疑与困惑,执法人员耐心解答、出谋划策,建议企业及时对相关产品进行型式批准申请。在我局的指导下,企业顺利申请了相关产品的型式批准。

事后,当事人非常感激案件经办人帮助企业找到了未预见的问题,也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熟悉了我国计量领域的法律法规,为他们的“洋产品”如何适应“中国胃”找到了途径。当事人在履行完行政处罚后,专程前往我局赠送了“不忘初心,敬业尽责”的锦旗。

区城管执法局查处胡某擅自处置工程渣土案

2021年3月22日9时许,金山区城管执法局金山工业区中队执法队员接奉贤区庄行镇城管中队联系告知,位于金山工业区某处有车辆擅自处置工程渣土。

城管中队立即启动跨区联动机制,迅速抵达现场。经了解,驾驶员胡某驾驶车辆欲将奉贤区庄行镇某小区内的装修建筑垃圾运至金山工业区某集中安置点倾倒,用于夯实地基。

3月23日,当事人胡某至中队配合调查询问。经调查,胡某驾驶自卸低速货车从奉贤区庄行镇某小区内出发,将装修建筑垃圾装运至金山工业区立新村集中安置点,在其途径庄行菜花节路段时,被庄行镇城管人员发现并追至金山工业区立新村及时制止,因此未实施倾倒行为。当事人共装运了一车建筑垃圾,净重3.9吨,且并未办理相关许可资料。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当事人胡某提供的沪牌车辆行驶证显示该车所有人为蒋某。于是要求车辆所有人蒋某至中队配合调查询问。了解到由于胡某为安徽籍人员,未缴纳社保,无法购买沪牌机动车,于是借用上海籍人员蒋某身份购买车辆,实际使用人员为胡某。

依据第《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禁止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以及《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规定,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5吨以下,且2年未发现有屡犯行为,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稳步提升,居住环境也越来越美。房屋施工、翻修等也随之增多。但对在房屋建设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如何处置,却存在一定的监管盲区,监管难度较大、去向难以控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产生者,往往需要向环卫部门缴纳处置费用。但如果有人愿意代为清运或者以较低的价格处置,个别产生者便会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交给无资质者处置。产生者还需要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中间人付清运费,需求者也需要向中间人付购买费。随着房屋平移政策的全面铺开,老百姓在农村房屋建设中需要大量的“三合土”即建筑渣土用于夯实地基、铺路等用途。为便于今后监管更有效,应当加强村居物业、环卫部门、城管部门的协同机制,明确管理责任、分级落实监管,全过程监督,从产生、到处置采取闭环管理,做到管理为先,执法跟进。

区城管执法局查处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未办理备案手续案

2020年7月24日,石化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执法队员检查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门店时,要求检查房产中介运营首先应具备的营业执照和房地产经纪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书。该门店负责人在向执法人员指出营业执法公示位置后,表示尚未办理该门店的备案登记手续。执法人员依据《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相关条款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程序规定,向该门店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谈话通知书,并由门店负责人签收。

执法人员当场向门店负责人进行普法教育,告知其有关房屋管理的执法事项,包括房产中介管理相关执法事项已划转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实施,房产中介企业营业公示、房源发布等情况均将纳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动巡查监管内容等,并要求门店负责人按照谈话通知书要求接受谈话询问。

2020年7月24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门店负责人至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石化街道中队对外受理窗口接受相关事务的调查询问。根据询问调查,负责人承认门店刚开业不久,没有主动了解相关法律政策,对于房产中介机构须向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事并不清楚。

执法人员对本案作出如下处理意见:依据法律法规作出了相应的责令整改和行政处罚,要求当事人依规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补办备案手续。同时在完成法定行政处罚流程后,向当事人详细介绍了近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辖区内房产中介企业巡查工作中重点开展的八个方面的执法检查内容,以及其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款,并要求当事人在接受行政处罚后随即开展自查工作,做好之后迎接执法检查的准备。

本案的查处过程相对简单明了,其典型意义主要在于通过执法实践,在城管执法部门接手一个全新的执法领域时,发现了在实践操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整理归纳,提出应对方案,具有先导价值。

对于城管执法部门而言,房屋管理方面执法事项的划转,一方面是行政执法权责的进一步拓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化版图的进一步完整,城管执法部门职能和形象的进一步转变;另一方面,随着近年城管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扩展和完善,接受开展房屋管理方面相关行政执法事项,在执法频度、巡查密度和查处力度上都会有一个较大的提升,这不仅是对于城管执法工作的影响,也对相关行业在认知和工作中产生较大冲击。对于城管执法部门而言,房产中介管理执法工作是需要不断实践和总结的新领域,相信通过普法教育的不断深入,执法实践的不断加强,行业规范和认知改善将指日可待。

区交通委查处檀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案

2020年6月23日,金山区交通委员会执法大队联合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在金山新城开展非法客运专项整治行动。通过路检路查、使用上海网约车监管平台和交通移动执法终端比对等方式发现车某小型轿车正在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执法人员随即联系公安交警通过调取该车辆行驶轨迹沿线的高清卡口探头对车辆进行追踪,交通执法人员和交警支队机动大队干警组成联合执法组,于当日进行拦停检查,检查发现车内载有女性乘客1人,经询问其通过美团打车APP叫车,车费通过打车软件支付,但该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驾驶员檀某某无法出示上海市出租汽车营运证件。后续调查中,执法人员还发现当事人檀某某曾于2014年12月3日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被查获。

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本市车辆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檀某某驾驶的车辆无出租车经营相关资质。

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出租汽车和车辆非法客运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第21项规定,个人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第二次被查获且未有安全隐患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万元罚款。

据此,对当事人檀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近年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这种车费优惠、叫车便捷的新兴出行模式,逐渐得到市民尤其是年轻消费群体的青睐。有别于传统出租汽车行业,网约车行业在短短几年内集聚了大量行业从业者和消费群体,成为互联网经济下野蛮生长的代名词。在资本的催熟下,网约车发展迅猛,但光鲜的外表掩盖不了内生的问题,网约车平台给非法客运行为提供了生存土壤,未取得相关客运资质的社会车辆通过注册和接入平台,摇身一变成为“网约车”,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手段更加隐蔽,方式更加便捷。网约车非法客运整治工作任重而道远。

金山区交通委执法大队充分发挥与金山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联勤联动的执法机制优势,通过各自在信息数据搜集上的沟通共享,让利用网约车平台从事非法客运经营的驾驶员无所遁形,车一动,即被查。

枫泾镇查处邱某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案

2019年4月19日13时40分,金山区枫泾镇城管行政执法队员收到关于朱枫公路某处乱倒垃圾的投诉反映,遂至枫泾镇朱枫公路某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处堆放有大量餐厨垃圾。垃圾中存在有牛蛙头、牛蛙皮、小鱼、鱼泡、鱼内脏等。经现场测量,倾倒范围东西方向约4.6米,南北方向约4.8米,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及相关车辆。

执法人员至枫泾派出所调取路口监控录像资料,监控录像显示2019年4月19日凌晨4时10分,有一辆货车途径该处,疑似倾倒车辆。通过派出所提供的车辆登记等相关信息,中队联系到了车辆登记产权人,经了解该车辆挂靠于其名下,且目前实际使用人为邱某,中队遂电话联系邱某,要求其至中队接受调查询问。2019年4月20日,邱某至中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在2019年4月19日凌晨4点多于朱枫公路某处倾倒餐厨垃圾的违法事实。4月20日,中队至现场进行复查,发现该处倾倒的餐厨垃圾已经被清理完毕。

依据《上海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绿化市容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或者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规定,中队对违法当事人作出了责令限期整改,当事人于4月20日当天进行了整改,执法队员做出处以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虽然由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的安全事件是小概率事件,但只要样本量足够大、足够多,小概率事件也有可能发生。本案违法行为事件发生在4月下旬,天气暖和,倾倒的餐厨垃圾很容易招引蚊虫、苍蝇等,进一步引发细菌滋生与恶臭散发,导致周边学校的全体师生受到影响。城管中队秉持100%的大概率思维,应对哪怕趋近于0的小概率事件,严厉查处本案中的违法行为,显著维护市容市貌、有效提升生态环境保护能力。

朱泾镇查处陈某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2020年03月31日,金山区朱泾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收到金山区人民检察院送达的《检察建议书》,建议书中反映五龙村有乱倒建筑垃圾的现象。执法队员随即赶往现场进行核查,发现倾倒的各类建筑垃圾。经调取村里监控后发现,有人驾驶红色卡车至该处倾倒大量建筑垃圾。在向派出所联系后查证,倾倒行为的当事人为陈某某(车辆产权人)。倾倒范围长15米,宽2米,面积共计30平方米,严重影响周边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执法队员现场电话约谈车主陈某某,要求其至中队接受调查处理。4月3日,陈某某至中队接受调查,并承认倾倒家里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其表示将尽快清理该处建筑垃圾。4月8日,中队进行复查,发现该处林地内的建筑垃圾清理完毕。4月9日,执法队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当面签收后,主动前往银行缴纳罚款,本案顺利结案。

当事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已构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陈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一百九十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中队至现场时,当事人已逃逸。后联系派出所,通过调取探头,依据车牌号查到了所属车辆车主为陈某某。城管中队及派出所试图约谈陈某某,令其到城管中队接受调查,但其以各种理由推脱。为此,案件当事人虽已确定,但由于春节期间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村委会道口封闭,案情调查遇到困难。在联系派出所协助调查陈某某所在金山居住地后,中队又主动联系其暂住地村委会,在确认其未离沪后,多次要求陈某某至中队接受调查处理。4月3日下午,陈某某到中队承认了其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并承诺将尽快处理。本案案情至此已十分明确,现场检查发现了倾倒的建筑垃圾,结合当事人承认自己有违法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最终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

长期以来,个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在农村较为普遍,很多村民在装修之后便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这是法律意识的淡薄。房屋修缮、装修,是生产生活中的常事,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在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能随意倾倒、堆放和处置,而应当按规定袋装化运输到指定地点消纳,以便于相关部门科学分类处置,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本案虽然案情不复杂,处罚金额不大,但对规范农村建筑垃圾处理具有警示意义,对全面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具有示范作用。

亭林镇查处扬州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活垃圾混投案

2021年1月4日,亭林镇城管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至某工人生活区内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处生活区内的湿垃圾桶内有食物包装纸、塑料袋、一次性筷子等干垃圾。执法队员经现场询问生活区内工人找到该处的负责人郁某某。经过向郁某某询问,执法队员了解到该处为扬州某劳务公司的工人生活休息区。执法队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现场负责人郁某某立即对干湿垃圾混合投放的现象进行整改,负责人郁某某签收了文书但是表示该生活区域内的工人普遍素质不高,即使现场能整改,后续还会出现干湿垃圾混合投放的问题,故郁某某未安排人员进行整改。于是执法队员现场又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谈话通知书》,要求郁某某和企业相关负责人到我中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1年1月14日企业相关负责人郁某某来我中队谈话,表示其公司对垃圾分类并没有充分重视,一方面是因为其为扬州的劳务公司,第一次来到上海开展其相关业务活动,对上海目前实行的垃圾政策了解的不够透彻,不够详细。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工人的普遍素质不高,对工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培训需要的成本相对过高。郁某某表示目前其所在扬州某劳务公司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和错误,已安排对该生活区内的工人开展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安排专人负责该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情况。

2021年1月15日我中队队员对该处工人生活区进行了复查发现该处已无干湿垃圾混合投放的现象,结合该劳务公司的整改情况以及《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扬州某劳务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城管执法队员在发现扬州某劳务公司的工人生活休息区内存在干湿垃圾混投的现象后第一时间找到了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后,要求负责人立即改正,企业负责人以生活区内的垃圾为工人所扔,工人垃圾分类的意识薄弱为由未能立即改正,在当城管队员对该企业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能清理湿垃圾桶内的干垃圾。这一方面是该企业为非上海本地公司缺乏对上海本地的生活垃圾政策的了解,另一方面也体现出该企业的生活垃圾分类的意识薄弱,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所致。

漕泾镇查处陆某露天焚烧秸秆案

2020年5月19日15时40分,漕泾镇行政执法人员巡查至漕泾镇沙积村建国路建沙路路口时,发现上述地址东北侧200米处田地里浓烟滚滚,该处附近都是大农户种植的西瓜大棚,上面还有特高压线,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当事人陆某正在露天焚烧秸秆,现场有大量烟尘产生,执法人员当即制止,责令其立即将火苗扑灭。在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和帮助下,陆某按照要求落实了整改,于当日16时,将上述地点的火苗扑灭,直至现场没有烟尘产生。随后,执法人员开具谈话通知书,约其至城管中队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2020年5月28日10时40分,当事人陆某至漕泾镇城管中队接受询问调查,对其露天焚烧秸秆并产生烟尘的事实供认不讳。据悉,沙积村村委会前期已将漕泾镇禁止秸秆焚烧的会议精神传达至所有村民,并发放了禁止焚烧的告知单,陆某属于顶风作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陆某在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等污染物,违反了该条规定,且属于明知故犯。对此,参考上海市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当事人认错的态度、配合程度及整改的效果等,漕泾镇人民政府对陆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陆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两日内前往银行缴纳了罚款。

近几年,随着漕泾镇积极打造“水木栖谷 滨海绿廊”“南林北水中社区”的区域格局,生态环境有了翻天覆地的改变。但是老百姓的生态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三秋”时节焚烧秸秆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不仅损害漕泾优美的颜值形象,而且危害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对此,漕泾镇人民政府积极做好事前预防,充分利用城管工作室、各种法宣平台开展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宣传,告知村民焚烧秸秆属于违法行为,竭力防止该行为发生。对于个别顶风作案、明知故犯的当事人,依法严肃查处。该起案件是漕泾镇人民政府办理的第一起露天焚烧秸秆案,具有较强的典型性,通过严格执法追究切实起到了“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目前已在漕泾镇形成不露天焚烧秸秆的良好氛围。

漕泾镇保持秸秆禁燃的高压态势,做到“有烟必查、有火必究、有焚必报、有报必罚”,维护了“绿色漕泾”的“面子”和“里子”,为漕泾创建“两山”基地打下了坚实基础,在金山区乃至其他涉农区都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金山卫镇查处某渣土车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2021年1月5日16时30分,金山卫镇城管中队接到交警部门协助电话,在金山大道查获一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车辆,要求城管配合。16时40分,中队立即安排人员前往现场。在现场发现该车为一辆渣土车,与交警移交相关行驶证后,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了检查。

车主现场未能提供相关的处置证明,执法人员上车查看,车辆未悬挂相关企业标识,车上装载着分拣好的碎石块,执法人员对该车辆进行暂扣,并约谈了当事人。 经过询问司机得知,某镇工厂厂内需要硬化道路,基础已打好,需要细沙来填满。运出去之前,司机没有理解清楚,以为是给路打基础用的,就装载分拣好的石块,运到工厂里。到厂里后,施工工人发现不是细沙后,就让司机退回去,重新装细沙。在运回去重新装的过程中,在金山大道被交警拦下。

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应当取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运输单位不得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船应当统一标识,统一安装、使用记录路线、时间和处置地点的电子信息装置,随车船携带处置证,并按照交通运输、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的区域、时间行驶。

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禁止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城管执法部门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理后,发还运输工具。

金山卫镇在建项目和建筑工地不断增多,一些建设公司、施工单位以及各类渣土运输企业为了“赶进度”、“抢工期”,将扬尘污染、无证运输等相关规定抛于脑后,车辆密闭不严、超载等现象仍时有发生。无证渣土、建筑垃圾车辆混迹于运输车队中,存在着较大安全隐患。城警联动以科学性、高效性、文明性为目标导向,强化统筹、整合资源、综合施策,拧成一股绳,善打组合拳,啃下单打独斗不能解决的各种“硬骨头”,形成“1+1>2”的效应,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互动互助、优势互补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城市道路、重要节点、重要时段的交通和市容环境秩序管理,促进城市管理难题的破解。

廊下镇查处谢某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2020年04月09日,廊下镇特色民居家园管委会反映,廊下镇景钱路有土地硬化情况,镇综合执法队马上行动,经查明,上述地址绿化带正对当事人谢某的家门,其中的绿化因缺乏养护已经枯萎衰败,导致泥土大面积裸露。裸露的土地经过太阳暴晒后形成沙尘,一旦遇到刮风天,沙尘便被吹进谢某家中,难以处理。因此谢某购入混凝土在该块土地进行浇筑,使该块土地硬化,并打算在该地址搭建车棚和狗舍。

根据廊下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提供的廊下镇年规划图,能准确认定案发地点属于乡村规划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才能搭建建筑物。

在法律适用上,首先,就当事人这一建设行为来说,应当依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次,谢某的搭建行为发生于乡村规划区内,且具体位置位于其宅基门前、已建成的绿化带内,并非属于谢某的宅基范围。同时,在谢某的叙述中,其所搭建的建筑物拟用作车棚、狗舍,并非村民的自住房屋,所以应当依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方可实施。但在调查中发现,谢某并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以行政机关依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和《法律后果告知书》。

2020年04月11日,经现场复查,当事人已将现场硬化的混凝土清除,并且养护部门已重新种上绿化。

本案中执法人员主动成为了谢某与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桥梁,通过向管理部门传达谢某的诉求,以及向谢某转达管理部门的答复,安抚谢某情绪,解决长期困扰谢某的根源问题。通过协调管理部门对养护公司加强监督和管理,保障了绿化带植被的完好,...

}

一,个体诊所办理社保刷卡服务能力的介绍,可以根据当地办理社保刷卡服务的要求,写明自己为什么要申请,符合了要求中的哪几项内容(详细介绍);为了方便患者报销等,特别申请办理该服务,就可以了。
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提供以下材料(除有特别注明外,其他资料均一式二份):
(一)《XXXX(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点击下载)(双面打印,一式四份。可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二)《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四)主要医疗设备清单;
(五)服务能力介绍资料。
第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市政务中心电子广告牌、网上政务大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向社会公告。
第二步:每月头2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经卫生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鉴章的申报材料。
第三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医保经办机构对申报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考核。
第四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现场考核情况,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第五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后,到市政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第六步:医保经办机构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联网。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我从重庆政府网站找到了一份资料,是关于个体诊所办理定点医疗机构的,希望能对你有帮助。祝你能早日办理通过,造福一方百姓。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军队医疗机构持相应证件;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四)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11年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355号)要求成为药交所会员单位,并在药交所购买医保药品、器械及耗材;
(五)开展的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属于医疗保险范围;
(六)对开展住院医疗的,综合性医院批准床位在50张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在30张以上;社区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床位不限;
(七)具备与全市医保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能力,并有完善的内部计算机管理系统,乡村卫生室可适当放宽;
(八)无卫生、价格等相关部门的违规处罚;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后满3年;
(九)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十)其它应该具备的条件。
如果您具备以上条件,请您到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申请书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格式,申报单位在网站上自行下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重庆药品交易所入市协议》复印件;
(四)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五)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能力介绍材料;
(六)社区卫生机构还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批文和证明材料;
(七)医技人员花名册及执业证件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八)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需要的,开个体诊所的条件:1、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中医坐堂医诊所由中药饮片品种不少于400种的药店设置。
3、在中医坐堂医诊所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执业范围;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不超过2人。
4、配备的医师必须是取得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5、设置的诊室必须独立隔开,诊室不超过2个,每个诊室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6、必须设有诊察桌、诊察床、诊察凳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7、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1、这些条件具备后再向所在地的设区市药监局提出申请,当然,此前要先向工商部门申请预留药店的字号即药店名称,因为向药监局申请填表时要有工商部门预准药店的名称手续。
2、药监局受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对药店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这时药店可以正式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3、被批准的药店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药监局再对已经营的药店进行GSP认证。
4、药店的开办一般程序大致是以上所说。有的地方可能会有特殊的规定,请到你所在地的药监局进行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管理条例》,个体行医必需注册后方可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才能开诊所。注册条件是必需取得《执业医师证》。现在很多地方已经在放松诊所开设的条件,一些地方也在简化流程,但真正实施起来还是困难重重,在遇到诊所申请的具体问题时,去北京才众集团询问也是一条准确的捷径!

政策上是讲个体诊所也能申请医保刷卡,可是现在医改这么火热,要申请太难了。
如果你在劳动保障厅或者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单位)有熟人,那就很容易的事情了,我一个熟人,诊所才35平方(面积都没达到标准),还很顺利申请到了。(有亲戚帮忙),另一朋友,托卫生局的间接拉关系,钓鱼N次,吃喝N次,前日打电话问起,还说遥遥无期
手续加机器什么的也就2万左右吧,不贵。

个体诊所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是需要取得《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函》。
1.申请人必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注册满5年,所申请的诊疗科目需与注册专业一致;
3.申请人若为男性,需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女性需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4.房屋产权证上建筑面积必须大于40平方米;
5.申请人属于服刑期间,在职、停薪留职、病退、擅自离职,开除公职或吊销执业证书人员不得申请设置;
向卫生局医政科申请,申请人还应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第五部分个体诊所基本标准的条件。
1.咨询卫生局相关人员最近是否可申请个体诊所并取得卫生局某位实权人员(局长、副局长、医政科长等)同意开办诊所。
2.找好营业地点,建筑面积必须大于40平方米,理想为60平方米以上。最好500米内没有同一注册专业的诊所。
3.诊所装修。最少需有3室,分别为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治疗室、处置室需10平方米以上。最好配置观察室(静滴的地方)、药柜、配药室、高压消毒室。
4.咨询卫生局相关人员并备好以下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5、设置申请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8、《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9、设置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居住地派出所出具);
10、医疗机构非在职、非因病退职或者非停薪留职医务人员证明;
11、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应提交设置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12、单位、个人作出提交真实材料承诺书;
13、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均须采用A4纸电脑打印 ,并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可以是骑缝章)或法人代表(业主)私章确认“与原件一致”,按以上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附封面、材料目录);
5.向卫生局医政科(于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递交申请设置书并取得《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函》。
6.执业登记,即执业人员(医生、护士)登记在你所申请的诊所内。

需要, 凡是从事经营的都要工商登记,另外如果你们诊所都没有工商执照的话,你们诊所所有人都涉嫌非法行医了,另外没有工商登记就肯定没交税,还涉嫌偷税漏税。

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它们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公司的法律证明文件,按相关的规定营业执照(正本)要悬挂在公司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

副本的存在是为了在公司运作中的使用方便而设立的,在日常工作中如果需要营业执照的原件就可以用营业执照副本。副本以折页的开合方式设计的方便携带。

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登记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应当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另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部门依法对辖区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有啊。 要求很高啊。 诊所场地要求要200M, 人员要有4-5人执业医师注册。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的医保中心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查看原帖

1、个人缴纳医保可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上社保(养老+医疗)。
2、参保条件:城镇户口或农转非户口。
3、办理地点:当地社区街道的社保服务点,或区县一级的社保局(劳动保障局)。
4、个人缴纳医保问题中所需基本资料:户口本、身份证和复印件,2张1寸照片。
5、缴费标准:以上一年本地社平工资为基础,养老缴费比例是20%,医疗约9%,目前尚有80%和100%两档可以选择。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刑事处罚后能开个体诊所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