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现代刑法学思潮指的是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和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系列刑事法思想的统称,它产生于早期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一直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其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在此笔者主要通过介绍这两大学派来阐述近现代西方刑法学思潮。
也称为旧派、古典学派、前期古典学派,是十八世纪中叶和十九世纪初,新兴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要求民主自由权利的刑法理论。古典学派代表学者有贝卡里亚、边沁、康德费尔巴哈、黑格尔等,其中贝卡利亚主张废除死刑,认为死刑违背社会契约、不能产生最佳威吓效果、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给人们提供了残酷的榜样、错判难纠;边沁主张功利主义刑法理论;费尔巴哈主张罪刑法定论、心理强制论和一般预防论(刑罚威吓论);康德主张的是绝对报应,认为人在任何时候都只应当作目的,而不能主要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而黑格尔则坚持等价报应。总结古典学派的刑法主张主要为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意志自由论、道义责任论和客观主义六个方面。
古典学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一是基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
1、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其理论基础主要是理性主义、自由主义理论。主张则是一般预防(被称为旧派的相对主义)。主要以贝卡里亚、费尔巴哈、边沁等为代表。
2、基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它的理论基础表述为超个人的民族精神、国家主义。理论上则主张报应刑论(因而被称为旧派的绝对主义)。代表人物主要是康德、黑格尔。
刑事实证学派,又称新派、实证学派、近代学派,是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变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近代学派的代表人物有龙布罗梭、加罗法洛、菲利、李斯特等。龙布罗梭认为犯罪原因隔代遗传和返祖现象,主张社会防卫论与特别预防论,对犯罪进行分类(遗传的犯罪人、进化的犯罪性、激情犯)。加罗法洛推崇自然犯罪观。菲利的犯罪三元论(遗传、自然、社会)和犯罪饱和论(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在刑法学界有较大影响。李斯特主要研究犯罪二元论和刑事政策学。而整个近代学派的刑法主张分为犯罪原因论决定论(意思必至论)、社会责任论、主观主义或人格主义、目的刑主义、保安处分论五个方面。
近代学派有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
1、刑事人类学派理论特点在于注重对犯罪人的研究,尤其是将遗传、生物进化理论运用于犯罪原因的研究。代表人物有龙布罗梭(创始人)、菲利(后期转为社会学派)、加罗法洛。
2、刑事社会学派,注重犯罪的社会原因,认为犯罪的发生、消灭与增减,均受社会的影响。代表人物是菲利、李斯特、牧野英一。
三、新旧学派之比较
两大学派产生于资产阶级不同发展时期,他们在理论主张和价值追求上有过论战,他们对犯罪的基本见解、判处刑罚的根据、刑罚的份量、刑罚的社会功能、关于犯罪的成立、关于保安处分的地位等方面有较大不同之处。
1、对犯罪的基本见解。旧派认为,犯罪是具有自由意志(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和辨别善恶是否能力的人,基于自由意志所选择的结果,而且是其衡量利害得失之后,判断对自己有利而实施的。新派认为,犯罪是由具有容易犯罪的特别性格和倾向的人犯的,他们没有判断是否善恶的能力,从而失去了自我规律能力而犯罪。
2、判处刑罚的根据。旧派主张报应刑,认为由于犯罪无视法律秩序,若置之不理,法律秩序将化为乌有,为了表示法律秩序实际存在并具有实效性,而追究与过去违法行为相称的责任。新派主张教育刑,主张刑罚是改造和教育犯罪人,消除其危险性,使之重返一般市民生活的手段。
3、刑罚的份量。旧派主张罪刑相适应,刑罚的严厉性应当与犯罪人所犯罪行严重性相当。新派主张刑罚个别化,刑罚的份量应当是为了消除犯罪人的危险性(犯罪性),能够使其重返社会所必需的。
4、刑罚的社会功能。旧派认为,刑罚的重点应当是抑制将来有犯罪可能性的某种不特定人身上(一般预防),或者是维护社会正义。新派认为,刑罚的重点是预防已经受到处罚的人再次犯罪(特别预防)。
5、关于犯罪的成立。旧派坚持客观主义,重视表现于外部的被害和行动。新派坚持主观主义,重视表现于行动的犯罪意思或易于趋向犯罪的性格。
6、关于保安处分的地位。旧派不重视保安处分,严格区分刑罚与保安促分,认为保安处分最多是刑罚的一种补充。新派注重保安处分的运用,甚至主张刑罚也保安处分化。
四、新旧两大学派的妥协与折中
经过长期的学术论战,两大学派走向折中。
1、德国和日本的后期古典学派,即规范学派。他们坚持古典学派的立场,但吸收了实证学派的若干主张,对前期古典学派的观点作了某些修正。犯罪构成理论,人格责任论,运动刑罚观是他们的主要理论成就。代表人物有德国的宾丁、贝林格、毕克迈耶,日本的小野清一郎、团藤重光。
2、欧洲的新社会防卫论。他们主张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运动,强调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代表人物为法国的安塞尔。
3、美国对矫正刑的反动。主要表现在马丁森报告对矫正刑的否定,古典学派刑罚正义理论的重新抬头,“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出现。
近现代西方刑法学思潮,贯彻于整个西方国家刑事法发展过程,对其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他们这些法学流派提出的许多有建设性的主张,对我国当前刑事法律的改革完善也同样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