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最佳时间后单位开除我本人自己办伤残10级问三个一次性补助钱归谁给?

  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根据国家、省关于工伤保险的最新政策,结合我市实际,近期出台了《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本期,市人社局工伤保险专家对我市工伤保险新规进行热点解读。

  一、扩大的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明确将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纳入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面。

  二、明确工伤保险的缴费基率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三、明确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首次明确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四、明确了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三)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五、明确用人单位不提供证据时的工伤认定方法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但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六、首次明确工伤康复问题

  达到国家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标准的医疗或者康复机构,可以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提供工伤康复服务。

  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或者工伤康复专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七、明确停工留薪需凭病假单确定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且其作出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的,应当及时恢复工作,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伤职工实际情况安排适当工作岗位。

  八、大幅简化工伤补助金计算方法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在旧办法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不同等级的工伤职工,发给不同标准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新办法中,针对不同的伤残等级,明确规定了不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两金的数额仅与伤残等级有关,与当地人口预期寿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均不再发生关联。

  九、保持职业病加付,取消公司清算加付

  新办法对罹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仍旧保留老办法加付40%的标准。但对于老办法中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时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加付20%、七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加付10%的做法,则在新办法中被取消掉了。也即根据新办法,工伤职工无法再因为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而获得比正常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更多的补助金。

  十、完善退休前劳动合同解除时的偿付标准

  老办法中,对于将近退休的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明确与普通工伤职工提出解除时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有何不同。这样就造成一种悖论:退休前提出解除的工伤职工可以获得两个一次性的补助金,而正常退休的工伤职工则分文不能获得,这与劳动法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精神是相悖的。

  鉴于此,此次新办法规定了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新增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逐年递减,防范道德风险。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一、增强工伤保险制度的强制性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复查鉴定申请。

  十二、明确工伤复发导致伤残等级改变的待遇

  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十三、明确兼职的每家用人单位均应缴纳工伤保险

  新办法明确了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十四、增加了终止工伤认定的情形及终止工伤认定通知送达的范围,同时增加申请人在撤回工伤认定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还可以再次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

  (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二)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终止的其他情形。

  终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因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终止工伤认定的,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十五、明确机关工伤人员流动后的待遇问题

  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伤职工服从组织安排在用人单位之间流动,或者在与企业及其他单位之间流动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接收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在当地申报继续参保。

  工伤职工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的,按照《条例》和《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新增“难以安排工作时”、“工伤复发时”本人工资的确定依据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十七、明确市县区各级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对工伤案件的管辖权限

  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市直属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向项目所在地县区(含市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其他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县区(含市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十八、明确用人单位关停并转后的工伤待遇问题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关闭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以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将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转入承继单位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变更工伤保险关系的手续;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不转入承继单位的,按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享受的有关待遇执行。

  十九、明确了几种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个人承诺不参保工伤责任仍需单位承担

  张某,女,2014年到某酒店从事餐饮服务。其入职时主动找到老板,要求不缴纳社保费,并写下承诺书,承诺不缴社保的一切责任自负。酒店未给张某缴纳社保费,并将单位应缴费用直接以现金形式发给张某。

  2015年冬,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次要责任。伤后,酒店认为张某自己承诺一切责任自负,即使是工伤也应由其本人承担后果,遂以病假为由扣发部分工资和绩效奖金。张某不服,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部门依法认定工伤后,主动上门向酒店宣传工伤政策。在人社部门的调解下,酒店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为张某补办了参保手续,主动补齐了张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和奖金、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建立的社会保险,具有法定的强制性。用人单位不给员工参加工伤保险,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拒不改正的还将受到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认为参保社保后需个人缴费而减少收入,从主观上不愿意参保;而单位则错误地认为个人自愿放弃参保权利,且单位已将社保费发给个人,一切责任应由个人承担。因个人自行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参保的所谓“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该酒店未给张某参加工伤保险,张某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责任,仍应由酒店承担。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并在出现工伤事故后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则工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因工致残的,工伤保险基金还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既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用人风险和经济负担,又及时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保险基金的多赢。

  职工步行上班途中落水致伤不算工伤

  2015年4月,王某步行上班,途中经某桥面时,桥下两船碰撞造成桥梁垮塌,致王某落水受伤。事后,王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均依法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王某遇到意外事故受伤,既不属于交通事故,也不属于客运轮渡事故。因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连云港市工伤保险条例》细则所称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难以安排工作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工伤复发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发生工伤的,按照本人实际月份的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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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桂人社发〔2014〕6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同城化发展推进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3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坚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原则;坚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等衔接的原则。个人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第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条件成熟时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被征地农村居民有用人单位的,随同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及其所雇用的中方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第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每月1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当期参保人员增减(包括新录用人员、新调入人员、辞退、调出人员、退休、死亡等变动)登记信息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当年缴费单位和个人工资总额有变动的,按新变动的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第十三条 新成立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用人单位的职工以本人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并按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核定应缴数额。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办理补缴手续当时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十八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确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为8%,个人缴费率为2%;建立个人账户,享受门诊、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检查、门诊特殊治疗和住院医疗待遇。

第二十条 经认定为困难的用人单位,可选择参加单建统筹基金,用人单位缴费率为)公布。目前,广西有2406家医院和国家、广西医疗保险异地结算平台联网,有5136家药店和广西医疗保险异地结算平台联网。

),并备齐相关材料(申报表必须医院盖章),交到本单位社保经办部门,由单位寄到集团公司社保处医疗保险科,再由医疗保险医保科统一到自治区社保局办理。

(3)相关材料要求(均要由医院专科医师签名确认):

A.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B.患者近期有关病史的小结性资料(包括习惯用药及用量);有关临床化验单和/或辅助检查单。

C.均要有医院专科医师签名确认,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有医院盖章。

(4)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定点治疗,由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本人在就医地选择1家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取药(政府有计划放开至3家)。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患有多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病种一经选定,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原则上不予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待遇资格年审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集团公司社保处医保科:25220、23022

集团公司社保处业务科:25210、25230

全国社会保险网上查询系统

重要提示:建议参保人下载手机“南宁铁路局社保、工会APP(62微众生活)”,该手机APP为集团公司工会和社保处开发的有关政策、个人信息查询的平台,现正在逐步完善,今后可查询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个人在医院、药店所有的就医信息、结算信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各项门诊补贴、住院补贴等信息、医保个人账户注入情况、工会互济会医疗补贴信息、个人健康体检档案,还可查询医院情况、预约挂号,可以激活、挂失、补办社保卡等,随着功能逐步完善,必将对职工、退休人员的政策了解、健康指导、社保办理大有裨益。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相关地市办理地点附后)

湛江地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由玉林市人社局负责。

以各地市人社局所规定的工伤申报材料为准。

1.工伤申请:单位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报人社局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最长时限不能超过60日。

2.单位未在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职工受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初次鉴定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2.复查鉴定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由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相关劳动能力鉴定办理地点附后)

3.2004年1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人员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规定的鉴定材料为准。

鉴定申请:由单位、职工或者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委托鉴定:2004年1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人员需进行劳动鉴定的,由单位出具劳动能力鉴定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报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一份报局社保处),经工伤职工本人、单位和局社保处三方签字、盖章确认后随鉴定材料报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1.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符合退休后随子女或父母居住;本人或配偶在申请的居住地有房产;申请人被单位派出长期在异地工作情形之一在异地就医的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由单位报自治区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就医。

(1)《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原件1份;

(2)退休后随子女或父母居住,需提供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原件1份;

(3)申请的居住地有房产的,需提供房产局查档证明原件1份;

(4)申请人被单位派出长期在异地工作,需提供派出异地工作的单位证明原件1份。

2.旧伤复发(康复)治疗申请。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后(有内固定的工伤人员拆完内固定后),单位需提出旧伤复发(康复)就医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由单位报自治区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就医。

(1)《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康复)治疗申请表》原件1份;

(2)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报告复印件1份。

3.转诊转院申请。经协议医院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单位需提出转诊转院申请,并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到自治区社保局受理处综合窗口办理。经自治区社保局批准后方可转诊转院治疗。

(二)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旧伤复发医疗待遇)申报

在办理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经人社局同意延长认定时限的,在一年时间加上延长时间的期限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单位需提出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到自治区社保局办理待遇申报。

(1)《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报表》原件1份;

(2)门诊自费发票原件1份;

(3)与发票日期相对应的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

(4)门诊费用清单原件1份;

(5)门诊检查报告单原件1份;

(6)涉及第三方责任的,需提供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① 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复印件1份;

② 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③ 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

(7)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经自治区社保局审批的《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

(1)《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报表》原件1份;

(2)住院自费发票原件1份;

(3)住院汇总清单原件1份;

(4)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原件1份;

(5)住院期间发生过转诊转院的,需提供经自治区社保局审批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收原件1份;

(6)涉及第三方责任的,还需提供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① 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复印件1份;

② 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③ 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

(7)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经自治区社保局审批的《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

3.申报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时,还需填报《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报表》,经自治区社保局同意方可就医,并提供上述材料申报待遇。

4.门诊和住院同时申报的要提供第1和第2款材料。

注意事项:在工伤治疗时,应使用现金结账,不能使用社会保障卡支付医疗费用;不能到医保定点药店购药。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四、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报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单位在办理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时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由单位报自治区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方可配置(更换)辅助器具。

1.《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原件1份;

2.辅助器具协议机构的适配检查报告原件1份;

3.属初次申请辅助器具配置的,需要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1份。

在办理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时,单位需提报以下材料到自治区社保局受理处综合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1.《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申报表》原件1份;

2.经自治区社保局审批的《〈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原件1份;

3.辅助器具配置票据原件1份。

五、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申报

在申报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鉴定费等待遇时,单位需提报以下材料到自治区社保局受理处综合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1.《伤残待遇申报表》原件1份;

2.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登记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1份;

3.报销劳动能力鉴定费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原件。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申报

工伤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集团公司内部调动除外),应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单位需提报以下材料到自治区社保局受理处综合窗口办理。

1.《伤残待遇申报表》原件1份;

2.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偿金财务凭证复印件1份;

3.属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需提供个人辞职报告和单位同意辞职的文件复印件1份;

4.属合同期满的,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及解除合同的文件复印件1份;

5.未办理在职减员的,还需提供《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员申报表》原件1份(实行网报的可用截图作为材料使用)。

七、工伤死亡待遇(在职死亡、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申报

在申报工亡待遇,单位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到自治区社保局受理处综合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1.《工亡待遇申报表》原件1份;

2.《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原件1份【已做工伤认定登记的提供复印件】;

3.属于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提供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原件1份;

4.有供养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供养配偶需提供:

① 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② 供养关系证明材料(户口簿、结婚证或公证书)复印件1份;

③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注明是否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原件1份;

④ 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其配偶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救济费证明原件1份;

(2)供养子女需提供:

① 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

② 供养关系证明材料(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公证书)复印件1份;

(3)供养父母需提供:

① 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② 供养亲属只能申报父亲或母亲一方,如同时申报父母亲的,提供独生子女证明复印件1份;

③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注明是否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原件1份;

④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供养亲属的配偶没有经济收入的证明原件1份;

⑤ 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其父母双方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救济费证明原件1份;

⑥ 供养关系证明材料(企业供养亲属档案,户口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系证明或公证书)复印件【关系证明收原件】1份;

(1)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1份;

(2)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原件1份。

5.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在申报待遇时,还需以下材料。

(1)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1份;

(2)单位出具的职工因工外出或抢险救灾期间死亡的证明原件1份;

八、工伤待遇支付发放流程

(一)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经自治区社保局审批后,费用由自治区社保局统一拨付给辅助器具定点厂家,个人和单位不需支付辅助器费用。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长期待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费用。由自治区社保局统一通过银行卡形式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

(三)其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费用。经自治区社保局审批后,费用由自治区社保局统一拨付给单位,再由单位根据待遇审批结果发放给工伤职工。

广西自治区劳动社会保障事业局业务经办电话12333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保处工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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