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查酒驾引起连环追尾怎么办?

  江海明珠网讯(FM97.0记者 胡一平 通讯员 王小燕 花袭衣)“12.2全国交通安全日”即将到来之际,11月30日,港闸法院召开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自2006年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港闸法院审理南通境内所有高速公路上的道交赔偿案件。截止至11月,今年港闸法院共受理道交赔偿案件502件,审结412件,案件平均调解率为56%,与前两年相比,收结案相对平稳。

  据该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陈怀新介绍,该院审理的道交赔偿案件主要呈现以下五个特点:一是重大死亡案件较多,公众安全出行意识较为薄弱;二是营运车辆追逐利益违规超载、改装车辆,车辆安全性较差,保养维护欠缺;三是保险公司及侵权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增多,申请重新鉴定的增多;四是营运车辆挂靠公司法律意识淡薄,管理不规范,增加审理难度;五是事故赔偿项目较多,各地法院执法标准不统一,妨碍了司法公正。

  为更好的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审判质效,该院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化解,通过与交警部门对接、聘请理赔经验丰富的保协调解员、建立价格认定诉调对接机制等方式进一步推动矛盾化解,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道路交通赔偿案件十大典型案例如下:

  一、吉某诉南通某学校增加终身护理费标准案

  原告吉某系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1998年8月26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吉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被南通某学校下属汽修厂的员工张某开车碰撞,致吉某受重伤。事故发生后,南通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

  经司法鉴定,吉某遗有严重运动性失语和右侧肢体偏袒、肌力3级,损伤为3级伤残。其生活无法自理,需终身护理。

  2000年法院审理吉某赔偿案件时认定:南通某学校在设立下属汽修厂时,未实际投入自有资金,使汽修厂在设立时便不具备法人资格,从而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南通某学校承担汽修厂的一切赔偿责任。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对吉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80%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的终身护理费,法院判决自2001年6月1日起至其生命终结时止,由南通某学校负担80%,即每月405元。2007年,吉某以该每月的护理费标准已经不能支持其正常护理为由,要求增加每月护理费标准至每月2550元。南通某学校认为原告要求增加护理费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物价上涨是各方都能且应该预见到的事实,原告在原判决中未主张后期按物价调高护理费,应当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和处分,无权再要求增加。

  港闸法院认为,“一事不再理”需满足三个条件,是指同一当事人对同一标的,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同一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虽然时隔十五年后再次对护理费提出给付请求,但其主张的是因出现新的事实(社会条件的重大变化)而主张新的护理费给付标准,类似于子女因社会条件变化而要求增加抚育费的情形,对于此种类型的诉讼,在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时应作从宽界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应当允许此类案件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由法院受理并对有关费用标准作出变更。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应当酌情增加原告的后续护理费,理由如下:

  第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仅涉及社会条件重大变化情形下的后续费用标准问题,而不涉及对既判法律文书已经确定的法律关系、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请求。法院(2000)港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定本案被告的前身南通医学院应负担原告80%的护理费直至原告生命终结,该判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法定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港闸法院亦无权再行审查。

  第二、对于原告这样的重度残疾人而言,护理费是维持其生活的重要费用来源。“损害填平”原则也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当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具体案件的适用上出现冲突时,司法裁判者应当侧重考虑公平原则作出裁判。

  第三、本案中(2000)港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护理费方式为逐年给付,并非一次性给付一段时间,这给一定条件下增加护理费标准留下了变更的空间。若是一次性给付一段时间的护理费,由于当事人先期付出成本的原因,一般不宜变更该时间段内的护理费金额,但逐年给付的情形下,赔偿标准与社会条件的一致性要求就会更高。

  第四、2001年时的生活水平与当前的生活水平相比,差距巨大。原判决书依据当时社会条件确定的每月506元护理费标准已经远远不能维持原告的正常护理需要。

  法院认为,原告在(2000)港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经过长达15年的时间,面临护理费赔偿标准显著过低的情形亦非一日,原定护理费数额远不足以维持本地实际护理水平,其主张后续护理费用适当增加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增加护理费标准至85元/天并不偏高,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原告的年龄及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法院确定由被告先逐年按上述标准支付5年的护理费,5年后原告可根据届时的社会生活水平另行主张。

  本案对已经生效判决确定的终身护理费的标准,在十五年后社会经济条件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形下,进行了合理变更,而且对终身护理费的支付期间也进行了合理的变更,使审判结果更公平,更符合大多数人的价值观。运用了民法中的损害填平原则和公平原则,没有机械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而简单驳回当事人的诉求,找到了法律和公平的切合点作出判决,切实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果,在法理上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缪某事故时未发现损伤未要求交警到场后因脾脏破裂要求赔偿案

  2015年2月4日11时50分左右,缪某驾驶苏F172SF轻型普通货车,途经南通市工农北路大发物流园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所驾车前部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所驾皖F28045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前侧部位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因造成车辆损害较小,且涉事人员均感觉无人伤,双方报警后未要求交警到场处理,双方在现场经自行协商,由缪某当场赔偿王某人民币300元。2月4日下午,原告前往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脾破裂、痛风,于2015年2月11日出院。2016年5月30日,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关于缪某的伤残等级等的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缪某脾切除评定为交通事故八级伤残。2015年3月12日缪某到交警四大队反映自己驾车于2015年2月4日11时50分左右,在南通市工农北路大发物流园路段与王宏宏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发生后,因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后离开现场,致使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在事故发生时无任何症状,几个小时后在医院就诊脾脏破裂,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且交警没有认定事故责任,故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港闸法院认为,脾脏破裂一般由外力撞击或压迫造成,在没有明显外伤的情况下,如开始出血量较小,伤者可能第一时间痛感不明显而忽略该伤害。本案中原告虽在事故当时没有明显不适感觉,但在发生事故时其腹部曾与车内方向盘等部件发生挤压,在事故后数小时内即因腹部感觉不适入院治疗,经检查为脾脏挫裂伤,可以认定是受外力作用致脾脏破裂,符合事故中因惯性等原因导致腹部受压迫或碰撞形成隐性伤害的情形。目前无其他任何证据表明原告在本起事故后另遭遇重大损害,故法院认定原告的伤情与本起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事故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比例的确定。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没有要求交警到场处理。结合原告此后的就诊行为以及证人证言,可以排除双方恶意串通逃避交警处理的情形。交警虽以双方自行协商未保留事故现场为由未认定事故责任,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事实已基本查明。原告驾驶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与被告驾驶的由西向东正在驶出绿化带路口的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双方当事人均存在疏忽大意、未谨慎观察路面情况以避免事故发生的过失,且过错程度基本相当,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关于赔偿责任,因原告在驾驶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带,对自身损失的造成有一定影响,法院酌情减轻被告方10%的赔偿比例,由被告方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事故发生后,因双方觉得事故较小,故自己私下解决,没有报警,仅由一方赔偿另一方300元了事,数日后才去交警队报警。二是原告在事故当时没有任何不适感,事故几个小时后才去医院检查,发现脾脏破裂,是否能主张被告和保险公司赔偿。法院在结合案件证据综合分析判断后,排除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事故骗取赔偿的可能,确定了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对于事故中未及时发现伤情的情况,在现实中具有较多个案,此类案件应结合伤者受伤的特点与事故中的实际情况进行对比,结合情理综合判断,不宜以当事人受伤缺乏与事故关联性的证据为由简单否决。

  三、张某夫妇归家途中发生事故被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案

  2016年3月4日21时10分左右,张某驾驶苏EV775W号小型轿车,其妻子陈某乘坐该车,夫妻二人从工作地苏州返回盐城老家,车辆由南向北途经沈海高速(上行线)1191KM附近路段,所驾车前右部及右前部碰撞同方向行驶的由马某驾驶的沪XR3886(临)号轻型普通货车左前部,致沪XR3886(临)号轻型普通货车向右行驶。此时右后方王某所驾吉A9540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经改装过的吉A9858(挂)重型厢式半挂车由南向北驶来,牵引车前左侧与沪XR3886(临)号轻型普通货车右侧发生碰撞,后王某驾车朝右变向,致牵引车及挂车撞到右侧护栏并翻下高速公路,造成涉及发生事故的三车、护栏损坏,马某(吉A95406重型半挂牵引车乘坐人)受伤。另吉A9858(挂)重型厢式半挂车上所载的十八辆小型汽车也不同程度损坏。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伤者马某经鉴定伤残为五级、八级、九级,其主张张某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港闸法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由张某驾车、陈某乘坐该车,夫妻二人共同从工作地苏州返回老家盐城,张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系基于家庭共同生活事由,陈某系该驾驶行为的直接受益者,故法院认定张某所负侵权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张某、陈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公司限额不足部分承担赔偿款24万余元。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一般为个人债务,但在某些极为特殊的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就是特殊情形的一种,夫妇二人都在车上,一方开车,其行为目的相当明确,是为夫妻共同事务付出劳动。换言之,即使乘坐人不是其妻子,如张某系为乘坐人利益提供劳务,乘坐人作为受益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当然,我们认为,对侵权人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定要谨慎,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的驾驶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即使其行为与家庭利益有一定关联,也不宜简单认为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符合当前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应尽量限缩的司法解释所倡导的理念。

  四、李某单方事故致死其子要求保险公司按第三者赔偿案

  2016年4月30日10时45分左右,李某驾驶苏B381XQ小型面包车,途经沈海高速公路(盐城往南通方向)1135KM+400M处,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使所驾车失控,碰撞道路中间护栏后侧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苏B381XQ小型面包车乘员李小某(李某之子)当场死亡,苏B381XQ小型面包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小某无责任。苏B381XQ小型面包车在被告中华联合无锡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险。李某事后在交警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事故发生后,李双的身体尚在面包车内,头部出了车身,被侧翻的车身压在下面。原告认为死者李小某系其所驾车辆碾压致死,相对于车辆属于第三者,被告应当在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李小某在车上,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港闸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交通事故中的死者李小某相对于李某所驾车辆是否为“第三者”。该第三者概念包括交强险第三者和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中华联合无锡公司提供的三者险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可见对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的认定,一般排除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虽然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事故可能导致原先本车上的人员脱离本车后又被本车碾压,本车上人员的身份性质可能发生转化,但本案事故不符合该情形。李某在交警队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均陈述在事故后其子李双的头出了车身被车身压着,身体还在车内。可见事故发生过程中直至事故形态完成,李双并没有与本车分离,李双的身份因缺乏车内车外的时空转换而不能成为本车的“第三者”,故原告主张中华联合无锡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范围界定,历来是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本案在裁判过程中,对第三者身份的把握是,一般排除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除非在特定情形下,乘车人员被甩出车外后,又被本车碾压致伤害发生,中间具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的转换,本案中受害者除了头部最终露出车体,身体大部分都在车内,不符合第三者身份转换的条件。交强险条例和商业三者险条款中对第三者的定义较为明确,法院不宜为保护个案当事人的利益歪曲解读,否则过度加重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最终会加重社会不特定大多数投保人的保费承担。引申开来说,在第三者问题上,驾驶人因为对车辆具有管控能力,其无论如何也不能成为本车的第三者。当然,在乘坐人被抛离车辆,并被本车再次碾压致伤致死的情形下,是可以认定为“第三者”的。法院(2015)港唐民初字第00714号案件,就对这样的情形作出了第三者的认定。

  五、孙某任由醉酒同伴驾驶自有车辆肇事后共同赔偿案

  苏某与孙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19日晚九时许,两人同桌饮酒后,孙某在酒醉的情况下,坚持要求驾驶苏某所有的苏F3337U小型轿车,苏某虽进行了劝阻,但未成功,后由孙某实际驾驶,苏某乘坐于副驾驶位置,车辆行驶途经南通市长江北路永兴路路口转盘,由东向西行驶时,先碰撞道路中心转盘,又碰撞对方向驾驶电动车的陈某,致陈某当场死亡,苏某受伤,事发后孙某弃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孙在醉酒状态下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因驾驶电动车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而承担次要责任。

  港闸法院认为,孙某醉酒后驾车肇事,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和保单,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外不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苏洋对车辆具有管理、控制的义务,不论孙立君如何强行要求驾车或其本人当时饮酒后是何状态,事实上孙立君从其手中得到了车钥匙并驾车行驶了相当长的距离,而苏洋对孙立君无证和醉酒的情形是明知的,其在孙某驾车时一直乘坐于副驾驶位置,但未能对孙立君的行为进行有效制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苏洋对其所有的车辆管理不严,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考虑到其对孙立君索要车钥匙存在拒绝行为等情形,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及侵权人过错程度,酌定被告苏洋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20余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院的道交司法解释对机动车所有人的管理过错责任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酒后驾车是十分危险的违法行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驾驶人饮酒的,应当坚决制止,绝不能将车辆交出,放任驾驶人酒后驾驶。本案中机动车所有人虽在一开始也有拒绝交付车钥匙的行为,但在朋友的一再要求下,最后还是未能有效制止,放任其醉酒后驾驶,且本人就坐在副驾驶位置上,亦存在一定过错。本案是酒驾酿成严重后果的一起活生生的教育案例,害人、害己、害朋友,公众应引以为戒。

  六、田某在高速公路下车后未及时转移被撞死赔偿案

  2017年11月6日01时20分左右,熊某驾驶浙G870ZR小型轿车,途经G15沈海高速公路(盐城往南通方向)1128Km附近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所驾车碰撞高速公路中心护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及护栏损坏。该车乘坐人田某下车。事发后,姚某一驾驶同方向行驶的苏J7157P小型轿车碰撞停放的浙G870ZR小型轿车,致浙G870ZR小型轿车被撞后甩碰在该车侧旁的熊某,造成两车损坏,姚某、熊某受伤,之后姚某二驾驶同方向行驶的苏FC8M65小型普通客车又碰撞停放的浙G870ZR小型轿车及道路中心护栏,致两车、护栏损坏,此后孙某驾驶同方向行驶的苏H1885E小型轿车碰撞站立在道路上的田某及停放的苏FC8M65小型普通客车,致田某受伤,两车损坏,田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田某当时下车后,并未立即转移至路肩或应急车道内,其发现所乘坐车辆在第一次单方事故后又先后被其他车辆两次撞击,认为是后方车辆不能有效观察到路面情况,于是打开手机上的闪光灯,站在本车后的车道内面向后方挥舞手机警示。但因夜间光线昏暗,当时天气状况较差,手机闪光灯根本起不了什么作用,田某被随后驶来的孙某直接碰撞,受伤致死。

  交警认定在田某死亡的碰撞事故中,孙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田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姚某一、姚某二应共同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田某家属主张田某死亡的赔偿金共计116万余元。

  港闸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事故前后有多辆车发生碰撞,但各次碰撞事故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相对独立,交警亦将事故分列为四起来定责,法院认为按四起事故进行处理较为合理,田某死亡在第四起事故中。法院认为,孙某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疏于观察,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其过错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之一。田某在发生交通事故下车后,未按规定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或者应急车道内,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田某死亡虽然系孙兵驾车直接撞击造成,但姚某一和姚某二在之前发生事故紧急停车后,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的过错行为,亦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之一。交警部门认定孙兵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田城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姚爱群、姚国香共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定责准确,法院予以确认。因田某为行人、孙某、姚某一、姚某二为机动车,故法院酌情认定田某、孙某、姚某一、姚某二按照4:6:3:3的比例承担责任,即田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孙某方承担37.5%的赔偿责任,由姚某一方承担18.75%的赔偿责任,由姚某二方承担18.75%的赔偿责任,由田某自己承担25%的损失比例。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车辆停止后,驾驶员和乘坐人应离开车辆,迅速转移至右侧路肩,因为在脱离车辆的保护后,行人在高速公路上逗留是及其危险的。因高速公路上的一次事故而引发的车辆连环追尾,造成人员重伤害等次生事故比率非常大。本案中田某下车后因看到两次次生事故已经发生,认为警示标志不到位,为防止更多事故发生而采取的打开手机闪光灯,站在行车道上挥舞手机的行为殊不可取,这样做等于是把自己的人体作为一个警示标志来用,一旦发生事故,后果极其严重,而田某也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本案审理中,考虑到其行为出发点是好的以及作为行人的身份,已经对其个人的责任进行了限缩,但生命终究已无可挽回。

  七、钱某吸毒数日后驾驶车辆肇事被保险公司拒赔案

  2016年6月17日17时20分左右,钱某驾驶苏FV359Q小型轿车,途经南通市福利路福元路口南侧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所驾车左前部碰撞由北向南行驶的朱某所驾苏F5PJ92普通二轮摩托车左前部,后苏FV359Q小型轿车又碰撞路边的配电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朱某受伤(花费医疗费三十余万元),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配电箱损坏。苏FV359Q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钱某父亲,事故时钱某系借用该车辆。事发后,经公安部门检测,钱某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钱某在数日前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拘留。

  交警部门认定:钱某在驾驶时侵占对方路面,事发后检测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车辆上路行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国泰财险南通公司认为,钱某系毒驾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港闸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起事故中,钱某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国泰公司提供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五项载明:“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该免责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标记,概念、内容浅显易懂。投保人钱某的父亲在投保单上签字声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部分、赔偿处理等内容)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综上,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订立商业三者险合同时就上述免责条款已经向投保人钱某父亲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吸毒后驾驶车辆与醉酒后驾驶车辆均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在某种程度上,吸毒后驾驶车辆的危害性更为严重,因为吸毒对人的影响更大,吸毒的效力更持久,能使人精神亢奋,不能理性从事驾驶行为。钱某吸毒数日后驾驶车辆,但尿液检查甲基安非他明仍为阳性,说明吸毒对身体的影响仍然存在,不能驾驶车辆。通过本案也可以看到,吸毒的危害性有多大,不仅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毒驾后更易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害,而且本人面临巨额赔偿。以本案告诫社会公众:遵纪守法,远离酒驾、毒驾。

  八、张某女将车辆交付无驾驶资质的弟弟驾驶致死本人案

  2017年3月11日22时40分左右,张某男驾驶苏EW3890重型普通货车,途经沈海高速公路1147KM+100M处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所驾车前部碰撞孙某所驾同方向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张某男和该车乘坐人张某女(系张某男的姐姐,张某男所驾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受伤,后张某女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

  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男驾驶车辆时,其驾驶证状态为超分、扣留、停止使用状态,且其所驾车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不具有驾驶该车辆的资质。张某男驾驶车辆主动追尾,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驾驶的半挂车尾部因反光标志不合格,负事故次要责任。

  本案经调解结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总计赔偿死者家属385000元。

  本案可谓是一起人伦惨剧。姐姐张某女只有二十几岁,在上海做生意,是家里的顶梁柱。弟弟跟随其跑运输,但没有驾驶货车的资质,为图一时方便,姐姐将车辆交给弟弟驾驶,本人在车上休息,最终却因弟弟驾驶技术欠佳,葬送了自己如花的生命。不仅如此,张某男因重大过错致死亲姐,还要面临刑事处罚,这个家庭可谓祸不单行。三十余万元的赔偿款,无法再换来年轻的生命,家庭的和谐,令人扼腕叹息。值得一提的是,承担次要责任方的牵引车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承担责任的原因是尾部反光标志不合格,这已经是诸多营运车辆的通病,营运车主应重视这些车辆安全性的细节问题,而车辆管理部门如何加强营运车辆安全性监管和检测,也值得我们思考。

  九、车辆后备胎掉落造成连环事故致死李某案

  2017年2月21日6时06分左右,张某一驾驶鲁QS221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CT10挂重型普通半挂车,途经沈海高速公路1168KM+700M处路段,由北向南往上海方向行驶过程中,所驾车后备胎掉落在路中间行车道内,大约20秒后,董某驾驶鲁BV9506重型仓柵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事故地点时,所驾车碾压掉落的轮胎后失控侧翻,致车上乘员陆某受伤,车辆损坏。6时08分左右,张某二驾驶冀R73353重型半挂车牵引冀RU789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事故地点时,所驾车亦碾压该轮胎后失控,致车辆先后碰撞路中间护栏和已发生事故侧翻的鲁BV9506重型仓柵式货车,导致冀R73353重型半挂车乘员李某当场死亡,车辆及路产损坏。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张某一、张某二、董某、李某、陆某均无责任。李某家属主张事故中所涉各车辆及相关保险公司赔偿损失90余万元。

  港闸法院认为,本起事故因张某一所驾车辆的后备胎脱落引起,董某与张某二所驾车辆碾压轮胎后,导致车辆失控,张某二所驾车与董某所驾车亦有碰撞,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及车损,三车间均有因果关系,且前后经过仅2分钟,相当紧凑,应作为一起事故来处理。关于事故责任,交警虽认为本案中各方均无责任,但交警认定的责任仅限于事故过程中的驾驶行为,本案涉及民事赔偿责任时,应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作全面分析。张某一作为所驾车辆的驾驶员,对所驾驶的车辆具有管控义务,在车辆上路前应全面、仔细地检查车辆,排除安全隐患。本次事故中车辆后备胎脱落系因托盘支架焊接处断裂,张某一在交警笔录中自述在行车前并未查看后备胎,未事前排除安全隐患,导致该隐患实际发生,在行车过程中轮胎脱落,对此张某一负有全部责任。关于董某和张某二在事故中的责任,根据交警事故证明反映,从轮胎掉落到董某经过事故地点有20秒左右时间,对董某而言有充足的时间发现前方的路面异常状况,张某二发现前方车辆侧翻,亦有充足的时间谨慎处理,但仍没有对路面情况仔细观察,导致同样碾压轮胎,董某、张某二二人对事故发生亦具有一定的过错,考虑到事故发生在冬日凌晨6时左右,路面视野条件不佳,同时轮胎毕竟系小物,发现有一定难度,故其二人所负责任应尽量限缩,法院酌定该二人对事故各负10%的责任。综上,法院认定在本起事故中,张某一应负80%的赔偿责任,董某、张某二各负1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以上各方及相应的保险公司共赔偿原告81万余元。

  本案涉及到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与法院认定的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法院最终判决的民事赔偿责任,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一般限于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行为,而法院要考虑到车辆的管理、维护、上路前准备等一系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本案中交警认为张某一车辆备用胎掉落,各方均无责任,但从民事赔偿角度来说,张某一的备用胎掉落是因为其管理、检查不严谨,使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在行车过程中隐患成为现实导致的,由此引发的连环事故,应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过错相抵原则,受害方有过错的,也应当减轻侵权方的相应责任。该起事故同样提醒我们,营运车辆的安全性问题,安全隐患的排除问题,需要营运车主引起极大重视。上路即无小事,在高速公路上,一个小小的轮胎掉落问题,引起的就是车毁人亡的惨剧。

  十、陆某驾车致死两年轻女孩本车商业保险被仲裁裁决撤销案

  2017年5月25日13时左右,陆某驾驶苏F5951Z重型自卸货车,途经南通市国强路、永怡路路口,由北向西右转弯行驶时,所驾车碰撞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的夏某及乘坐人周某,致两名二十出头的女孩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陆某违反交通标志驶入禁行道路,右转弯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陆某所驾车辆的商业三者险在阳光财保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但在审理过程中,该保险公司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陆某在投保时伪造运输合同和在当地的居住证,要求撤销该保险合同。后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3月作出仲裁裁决,撤销了该商业保险合同。

  面对大额商业保险合同被撤销的后果,港闸法院对陆某和其车辆的挂靠公司作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两个案件均达成调解协议,由挂靠公司和陆某在交强险11万元以外共同赔偿两名死者家属174万元。

  本案有两个方面需引起注意,一是重型车辆的盲区问题。从本案事故情形看,陆某驾驶重型车辆转弯时,对右侧方的具体情况存在盲区,无法观察到。从行人和非机动车方来讲,遇到此类大型车辆转弯、倒车等情况,为保自身安全,应尽量远离躲避。二是重型车辆的投保商业险问题。因某些车辆风险系数高,有些地区的保险公司对投保商业险设置了较高门槛,或不同意接受其投保商业险,造成许多特定的车辆要到政策较宽的外地保险公司去投保。而投保商业险时,为满足当地保险公司的要求,许多车主通过黄牛或自行办理,伪造居住证、车辆运输合同等材料。本案中陆某车辆的商业保险被撤销,应当引起大量有类似情形的车主的重视,规范投保,诚实投保。同时也建议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时认真审查,不要等到出事故后再倒查投保情况。对一些特定机动车难以投保,保险公司不愿承保商业险的情况,有关部门也应引起重视,思考如何规范保险行业,给符合条件的机动车以投保的机会,增加机动车和受害人的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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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出现连续追尾事故,不同原因造成的事故,责任划分也是有区别的。

第一种原因为高速公路上面道路湿滑,造成车辆失去控导致后方车辆发生连续追尾事故,但是每一台车辆都不是因为主观的原因导致车辆发生追尾事故,这种原因造成的追尾事故。

责任的划分为;第一辆车无责并且车辆的损失由第二辆车来赔偿,而第二辆车的损失由第三辆车来赔偿以此类推,一直到最后一辆车,当然这最后一辆车,肯定是比较悲催的自己的损失,只能用自己的车损险理赔了。

这种情况责任划分的依据是,后方车辆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跟车距离。遇到紧急情况是不能及时的刹车避险。

第二种原因是,在高速公路发生拥堵时,前车停在道路上有秩序的在等待通行。,但是突然受到后方车辆的撞击,使我们的车辆撞击到了前车,最终引发多米诺效应使车辆出现了连续追尾事件。这种事故的责任毫无疑问的肯定是最后一辆车的,所有车辆的损失,也应由最后一辆车来进行赔偿。

第三种原因,前车在高速道路上行驶速度低于60km/h,或者是走错道路倒车等造成的事故。我们如果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前车有违章行为的。这种情况一般是分开来处理的。第一辆车与第二辆车之间一般是后车的主要责任,前车的次要责任。但第三辆车与第二辆车之间是第三辆车的责任,来依此类推。

车辆在高速道路上行驶,因车速较快如果发生了追尾事故产生的后果一般都是很严重的,如非遇到特殊情况,去车辆出现事故不能行驶的情况等,我们千万不要非法占用应急车道,而且车辆行驶中要与前车之间要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来预防前车有突发状况,如急刹车、突然变更的车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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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法明确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辆车能正常行驶必须迅速讲车辆开出让开车道,对于你这次事故完全可以把对方车辆告他,毕竟是高速路上,他既然说了车跑了,不管怎么他说,只要他没能及时离开或使出,就是他的责任。去交警队让交警调取他的监控,就是告他追究他责任

发生车辆连环追尾,事故责任究竟应如何认定?大多数车主会习惯性认为:“我被人追尾,凭啥我也要负责任?”实则不然,连环追尾事故的责任认定要复杂得多,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

通常情形,交警会对针对事故现场情况进行责任认定:

1. 通常发生连撞追尾事故,第一辆车的车主一般为无责任方,而他的责任方就是第二辆车的车主,以此类推。每次事故中,前车无责,后车全责。

2. 此外,在一些连撞事故中,也有可能后车承担前面所有车的损失。在一个红灯路口,有4辆车排队等红灯,第5辆车刹车不及,造成5辆车追尾,此事故中,前面4辆车无责,由第5辆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但行驶在路上,遇到以下几种追尾情况应另当别论:

车辆因为压实线行驶而违反交通法规,哪怕是后车追尾了,也应该由违反规则车辆来负责双方碰撞损失。双方压线,则都有责任,各自自行修车。

二、恶意加塞或恶意切线

恶意加塞的情况时有发生,因而导致追尾的话,前车难辞其咎。(加装行车记录仪很有必要!)

三、前车溜车或倒车造成追尾

等待红灯时,前车并未正常地把车停住,而是以缓慢的速度倒车并与后车发生碰撞。

四、因第三方导致的追尾

因前车恶意变线,导致后两辆车造成追尾。如果能够证明第一辆车是恶意行为,那么后两辆车都能够躲过责任的纠纷。

五、前车在掉头的时候与后车发生追尾

两辆车并排同向而行,中间为虚线可以掉头或转弯,这个时候外道车辆突然加速超前掉头,在掉头的过程中内道车闪避不及发生碰撞,那么掉头车辆要负全责。

此外,不排除双方都有责任的情况:

1.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2.如果在夜间行车,前车没有尾灯或灯不亮所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汽车追尾并不是一概而论的【后车全责】,责任划分以事故现场判断、在高速公路会有很多场景影响定责。

所谓追尾全责是建立在前车没有任何违章驾驶行为的前提下,后车楞撞才是全责;如前车存在压线变道、违章停车、恶意别车等行为反而是前车全责,这类场景下除后车存在超速或其他违章行为才会按比例分别定责。

在高速公路上的追尾事故同样适合上文描述的情景,不过多出安全距离和最低车速的限制。

高速公路对于普通家用车而言最高限速为120km/h,建议安全距离为100米,安全距离如低于这一标准的追尾分两种情况:

  1. 前车遇突发情况紧急制动避让无其他违章驾驶行为,后车如保持100米以上安全距离并即使刹车是可以安全避让的,追尾只能说明没有保持足够的车距或分神了,这种事故后车全责。

  2. 前车不存在避让减速的需要而是主观行为急刹车导致后车追尾,后车在没有保持安全车距的前提下占责但不会是全责,前车要承担部分或主要责任。

车辆正常驾驶中遇到突发情况从反应到开始刹车平均为3秒,专注一些的司机可以做到一秒或两秒;假设车速为120km/h,一秒钟行驶的距离为33.33米,2秒钟之内车辆会驶过安全车距的2/3,剩下30多米的车距确定不够制动到停车但可以把车速降低到很低,车速只要平均低于50km/h大部分家用车是可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做出避让动作的,所以不论前车是否存在违章行为后车都有一定比例的责任。

第二种情况为前车时速低于车道限制车速,不同地区的高速公路会对各条车道限制最低速,小微型乘用车按规定应走最左侧车道,如该车道规定最低时速为100km/h而前车低于这一时速,这种情况下导致追尾为前车全责。

高速公路适用所有车型的最低标准限速为60km/h,不论大小车辆只要低于这一时速或违章停车导致追尾也是全责无疑,所以高速追尾事故定责还要综合前车车速判断。

连环追尾事故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上文描述前车时速过低导致则由第一台车负全责,第二种情况为连环追尾事故涉及面过大或前车减速有客观原因,这种事故由后车负责前车的赔偿,最后一台车要自负前车和己方车辆人员损失。

追尾事故的责任划分可以参照以上标准,高速公路行车安全车距建议保持在150米以上。

上文为原创内容,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前车掉头,前车压实线,前车恶意并线,前车右侧超车,前车溜车,前车倒车。未有酒驾,毒驾,无证,无检的情况下,以上前车责任。除此之外,后车全责,后车陪前车。连环追尾常见三种情况:1,普通连环追。后一车陪前车,以此类推直至最后一辆车2,大力出奇迹型连环追。前车多车停车,后一车撞击导致连环追尾,后一车赔前所有车3,捉屎型连环追。两车追尾事故停车因未摆放警告三脚架导致第三车再追尾的,一般后两车同责。

你这个交通事故得看交警的事故认定。追尾事故一定是后车全责,因为是两次事故,所以如果你撞上去的时候,前面两车已经停了,你只要赔偿你这次碰撞造成的损失。

  高速路连环追尾责任划分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你的车没有违法行为,不同情况的追尾责任认定还不一样,关于追尾责任认定的详细分析,以下种情况: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高速公路连环追尾,责任划分有三种场景和两种方式

第一种场景如下所示,因高速公路龟速行车导致保险事故,这种情况如车速低于60km/h的限值是要前车负责赔偿的,因其行为违反了是高速公路的限速的规定、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因。

第二种场景为路面湿滑车辆失控导致连环追尾,期间每一台车都不是因主观原因导致追尾事故,这种情况的责任划分为“连环套”,简单理解为:

  • 第一台车无责,由第二台车赔偿第一台车;
  • 第二台车的车损人伤费用由第三台车的车险负责赔偿;
  • 第三台车的车损人伤费用由第四台车的车险负责赔偿;
  • 以此类推直到最后一台车,这台车比较悲催车损需要通过本车的车损险理赔,人伤如没有车上人员责任险则要自负;

这种因不可抗的外力导致的连环追尾事故处理定责比较平均,最倒霉的是最后一台车……

第三种场景是高速公路拥堵所有车辆都在有秩序的排队,但是忽然冒出一台车由于判断错误或制动能力,最终导致碰撞前车引发多米诺效应,这种事故毫无疑问是最后一台车全责,所有的赔偿责任由其承担。

最后还有一些比较恶劣的原因导致的事故,比如占用高速随意停车、高速倒车、岔道口恶意并线等,这些行为导致的事故均由肇事车辆一方承担。

高速公路的追尾事故后果会很严重,如遇到拥堵路况不要占用应急车道,且车辆之间要保持一把方向能够驶离车道的安全距离,以预防后车有失控车辆导致可能追尾情况时,车辆可以第一时间避险。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高速连环追尾责任认定“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随时在我们官方平台进行提问,上百名专业律师会在第一时间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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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在生活中,交通安全是十分重要,安全驾驶一直是社会反复强调的重点,遵守交通规则不仅是对自己的安全负责,还是对他人安全负责。如果出现事故,后果谁都预料不到,那么中高速上连环追尾的责任如何认定,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1、打开双跳灯(又叫双闪,一般在中控台中央,三角形符号),

2、有拍照手机的,先拍照,一定将两车、标志线拍进去,尽量能够一眼看出实际情况,没有拍照手机的,找粉笔画线,将车轮廓画下来,如果没有带任何可以记录作用的工具,而事故责任判定不会有问题的话,可以靠边撤离现场(比如追尾事故)。

3、打110报警,说明地点,交警会问你能否移动车辆,能移动要撤离现场的。

4、撤离事故现场,也就是离开马路中央的通行区域(尽量靠边停车,不要影响交通,)。

5、和对方司机交谈,互相记下车牌、车型、车辆单位。

6、警察来了以后,会划分责任,分2种情况:一方全责,双方责任。然后警察会告诉你有责方联系自己的保险报案,让保险公司来看现场,开好双份事故责任单以后让双方各自填好详细资料并签名,双方各留一份单子,警察就会走了。

二、高速连环追尾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三、怎样才能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驾驶员应该自觉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文明开车,坚持做到“十要十不开”,确保行车安全。

1、要自觉遵守,不开车;--交通法规,生命之友。

2、要经常做好车辆保养,不开带病车;--高高兴兴上班,安安全全回家。

3、要注意劳逸结合,不开疲劳车;--劳逸结合,安全行车。

4、要做到安全装载,不开车;--生产必须安全,安全就是效益。

5、要按规定车道行驶,不开急躁车;--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6、要做到文明礼让,不开睹气车;--文明行车。礼让三先。

以上就是高速上连环追尾责任认定的相关内容了,不过华律网小编还是要友情提醒大家,尤其是与长途驾驶工作有关的朋友,一定不要疲劳驾驶,遵守交通规则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大家有任何问题,欢迎联系我们,我们会提供最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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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法律本科毕业。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有着亲临国内外市场贸易的营销经历,有多年管理公司的经验。所以对于公司法,公司法律顾问,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招商引资,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务纠纷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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