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从立法上,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应否提高法定刑?车浩教授认为不需要,罗翔教授主张提高。车浩教授是长江学者、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罗翔教授是极具社会影响力的法学教授,对中国普法事业做出巨大贡献。二者都是我的朋友和尊敬的同仁,但这不影响我们的学术探讨。
我赞成车浩教授的结论,但不意味着赞同其所有理由。同时,我认为罗翔教授的论证理由可能值得进一步商榷。不成熟之处,恳请诸位批评指正。

这是立法问题,还是执法问题?

拐卖类案件的现实特点是,执法不严,一些地方对这类案件熟视无睹,毕竟,村里面忽然多了一个人,大家不可能看不见。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得不到实施,纵使将法定刑提高到死刑,也是废纸一张。孟子提醒过:“徒法不能以自行”。
借用罗老师文中所言,“永远不要在自己看重的立场上附着不加边际的价值”,同理,刑法不是万能的,永远不要给刑法附加不着边际的功能。近年来的一个趋势是,一旦发生民众激愤的案件,网上就有重刑化的呼吁。似乎重刑主义是灵丹妙药。然而,冷静想一想,如果重刑主义是万能的,那么明朝就不应该有贪官了。
还是贝卡利亚那句话:“刑罚的威慑力,不是来自其严酷性,而是来自其不可避免性”。所以,当前问题的症结不在立法,而在执法。

“人”和“动物”有无可比性?

罗老师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收购珍贵动物的刑罚很重,那么收买人的刑罚应当更重。这种推理在直觉上具有当然的道理,似乎是一种当然解释,亦即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然而,张明楷教授特别强调,当然解释的推理规则是,两个事项必须是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关系。例如,如果抢夺罪的法定刑是三年有期徒刑,那么抢劫罪的法定刑应重于三年。但不能推导认为,如果抢夺罪的法定刑是三年有期徒刑,那么拐卖儿童罪的法定刑应重于三年。
收购动物和收买人虽然具有形式的相似性,也即都有“收买”行为,但是行为对象不同,人和动物的保护法益的性质不同。由此便决定了这两种案件的性质不同,因此无法进行当然解释的推理。
果真要如此推理,那么根据归谬法,组织偷越国(边)境罪(“走私人”)的刑罚,应当比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毒品罪的刑罚更重。
有同学可能认为,人的价值就是高于动物,所以可以进行比较。
然而,第一,一个人和一个珍贵动物的价值,能否相比,这是价值观的问题。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是万物之灵,高于一切。生态中心主义认为,众生平等。
第二,假如选择的价值观是,人类高于一切,人更值得保护,那么能否从这一前提直接推导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应当重于收购珍贵动物的法定刑?实际上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逻辑推导关系。
这是因为,一个罪名的法定刑的设置,是综合因素的考量,如法益侵害性(客观危害)、可谴责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处罚必要性(刑事政策)等。法定刑的设置不是一个点(法益种类)就能决定的。
如果只抓一个点,进行轻重推导,那么收买人的法定刑应当高于一切收买、购买类犯罪,如购买枪支犯罪、购买假币罪等。然而,事实是,后者的法定刑(无期徒刑、死刑)远高于前者。是否应该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也提高到无期徒刑或死刑?
单点推理的确很直观,但法定刑的设置实际上很复杂。在美国判例法中,如何辨认两个案件具有本质的相同性或不同性,是法律人训练的主要技能。我国亦如此。

追诉时效真的是个困局吗?

罗老师的另一重要理由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低,导致追诉时效只有五年,容易造成无法追诉;收买罪如果是继续犯就好办了,因为继续犯的追诉时效是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可惜收买罪不是继续犯,在收买到手后,犯罪行为便结束了。
然而,虽然收买罪不是继续犯,但是在收买罪之后,有继续犯紧随其后。
第一,收买妇女后,只要对妇女非法拘禁,就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继续犯,追诉时效从释放妇女之日起计算。
第二,收买儿童后,即使对儿童不实施非法拘禁罪,只要养着儿童,使儿童处于脱离父母监护的状态,便构成拐骗儿童罪,而拐骗儿童罪是继续犯。
例如,医生甲一直想帮表弟乙解决无子问题,欺骗产妇“是死胎,让我来处理”,产妇受骗而答应。甲将婴儿送给知道真相的乙,乙抚养该婴儿。甲不构成拐卖儿童罪,因为不是在卖儿童,但构成拐骗儿童罪。乙不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因为不是在买儿童,但构成拐骗儿童罪,因为乙的抚养行为使儿童脱离父母的监护。
同理,收买者收买后继续抚养儿童,使儿童脱离父母的监护,便构成拐骗儿童罪。这一点长期被忽略。收买罪只能评价收买行为本身。对收买之后的抚养行为如果不定拐骗儿童罪,便遗漏评价了该行为造成的法益侵害,违反了法益保护原则。
拐骗儿童罪是继续犯,追诉时效从结束这种行为(使儿童脱离父母监护的行为)之日起计算。因此,即使收买者在收买后没有实施非法拘禁罪、强奸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等,只要继续抚养,就构成拐骗儿童罪这个继续犯。由此便不需要担心追诉时效的问题。
概言之,法律不是被嘲笑的对象。拐卖类案件的解决之道,不是如何修改立法,而是如何加强执法。毕竟,现实世界比文本世界复杂的多。工作重心不是在文本世界如何舞文弄墨,而是在现实世界如何挥剑斩除魑魅魍魉!就此而言,一把剑足矣,不需要换成机关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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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失孤”结局团圆,解密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不久前,电影《失孤》中刘德华饰演的父亲原型郭刚堂找到了自己的儿子郭振,拐卖儿童的两名犯罪嫌疑人也终于落网,这本是大快人心的事,但后来郭振本人选择同养父母一起生活的事情又引起人们的热议。由此契机谈一下“拐卖儿童罪”和“收养被拐卖儿童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该罪的基本量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据郭刚堂的描述,郭振在家门口玩耍的时候被一个陌生女子抱走,将孩子拐到手就实现了该罪的既遂,拐卖郭振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无疑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至于是否有加重情节,还需公安部门的进一步侦查。在新闻报道中,偶见案情为强抢儿童、捡拾儿童后出卖的,事实上,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拐骗儿童后予以出卖的,这些均构成拐卖儿童罪。

那么,郭振的养父母是否构成收养被拐卖儿童罪?根据刑法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不以出卖为目的,故意用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将被拐卖的儿童接受到手,就为既遂。郭振的养父母显然已经涉嫌收养被拐卖儿童罪。郭振的养父母是否必然得到刑事处罚?1997年刑法增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处罚“买孩者”在1997年才有了刑法依据,在这个处罚依据中还作出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但书”规定。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收买行为中“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但书规定,修改为从宽处罚的规定。我国刑法适用“从旧兼从轻”的时间效力原则。从这个角度看,郭振的养父母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需要考虑到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本罪已过追诉时效。在该案中,社会大众应当看到收养被拐卖儿童会给原家庭造成多么深重的影响,愿天下再无“失孤”。(律师:桑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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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瑞奶奶家30年前的旧房子。

  目前,瑞瑞和奶奶生活在一起。京华时报记者韩林君摄

  今年8月11日,四川乐山市夹江县的李先生和桃子(化名)因出卖自己的儿子,被夹江县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和有期徒刑1年,并各处罚金一千元。一年前,二人打算以12万的价格将4个月大的亲生儿子卖给他人,经志愿者举报,两人被警方抓获。目前,男童由其祖父母照顾。李先生以儿子需要照顾为由上诉,希望孩子的母亲桃子得到缓刑。

  男女婚外情生子后两次“送子”未成功

  2011年,34岁的李先生离婚后,带着8岁的儿子生活,逐渐与23岁的桃子产生了感情并同居。当时,桃子是一位年轻的母亲,有一个女儿在老家雅安。她和丈夫的关系不好,但是并未离婚。两人此前在同一家工厂上班并相识,但都否认因两人的关系导致李先生婚姻的破裂。桃子说,两人在一起之后并没有生小孩的打算。2013年4月,桃子到医院检查时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三个月。由于桃子本身属于贫血体质,医生不建议桃子做流产。

  两人也犹豫着是否将这个孩子生下,桃子给在雅安的母亲打了电话。母亲称,绵阳的许先生夫妇因无法生育打算抱养一个孩子,建议桃子把孩子生下来交给这对夫妇抚养。再次回想起整个事件时,桃子深有悔意。由于父母离婚,她在15岁之前一度与母亲断绝了关系,母女关系疏远。当时,她已经和李先生打算尽快办理好婚姻手续,将孩子好好抚养,但是仍然接受了母亲的建议,与许先生取得了联系。双方商量好,孩子出生后由许先生家抚养,许先生向李先生支付12000元的营养费。2014年1月,桃子顺产下男婴瑞瑞(化名)一个多月后,却被告知许家打算做“试管婴儿”,不再抱养这个孩子。

  未等到李先生有反悔之意,许先生又将另一位想抱养小孩的朋友林总(化名)介绍给了他。这一次,一直由许先生从中搭桥,李先生始终未和林总直接对话,他甚至都不知道林总的名字。在沟通的过程中,许先生一直追问李先生打算要多少钱,称林总对李先生不要钱的行为似乎总不放心,还是希望李先生开个价。被问得不耐烦,李先生在电话里对许先生说:“我要10万他就能给我10万啊?”许先生把10万作为价格报给了林总,对方认为价格太高放弃了收养。

  李先生反复强调,自己在前两次送孩子的过程中,从未主动提过价钱问题。因为他认为,把孩子送给别人抱养不犯法,如果涉及金钱交易就是卖孩子,是犯法的。12000元的营养费也是许先生自己提出的。这次交易虽然未成,但是打破了李先生送孩子不要钱的心理底线。他说,自己经济情况一直不好,每个月打零工最多赚到两三千元,还不时需要在农村务农父母的接济。自己的大儿子眼看就要上初中,正是需要花钱的时候。如果把孩子送出去能够获得一笔钱,对于自己家庭确实有好处。而对于这个新生儿来说,能够有一个更富有的家庭来抚养也是好事。但他否认之前有媒体报道的卖掉孩子是为了在农村盖房子。“这样的房子我住了也不会心安啊。”

  孩子在网上标价10万打拐志愿者劝阻买卖

  去年4月份左右,林总将瑞瑞的信息发布到一个关于领养孩子的QQ群,标价10万,群内一些想要“抱养”孩子的人互相分享孩子的信息。此事引起了一位长期“潜水”在群内的打拐志愿者仔仔(化名)的注意。他伪装成买家的身份通过QQ与林总取得联系,通过林总给他发的与其他买家“谈生意”的聊天截图,仔仔确认了该条买卖孩子信息的真实性。

  按照常规,仔仔只要确认了贩卖信息的真实性,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孩子就能够得到解救。但是同为四川人的仔仔对于老乡卖亲生儿子一事动了恻隐之心。他决定以买家的身份到当地劝说李先生放弃卖掉孩子。

  4月21日,仔仔如约来到夹江县见到了李先生。此时,孩子的价格已经涨到12万。仔仔起初仍保持买家身份,询问孩子被卖掉后,李先生夫妇会不会反悔要回孩子;孩子的爷爷奶奶一旦知道孩子被卖掉,会不会举报让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仔仔想用这样类似的问题刺激李先生和桃子,希望能够让二人心软放弃卖掉孩子。在此过程中,桃子抱着孩子已经泪流满面,但李先生坚持表示,因为自己的家庭经济条件不好,不得不卖掉孩子。

  仔仔见李先生坚持卖掉孩子,自己的问题也让李先生产生了怀疑,索性亮明了自己的志愿者身份。他告诉李先生夫妇,自己这样做其实是在帮助他们。如果他直接找警察来,他们会面临很重的刑罚。如果他们现在愿意放弃卖掉孩子,就是在自己救自己。

  李先生在得知仔仔的真实身份后只能放弃卖掉孩子,承诺要把孩子好好养大。但是,仔仔担心他们在自己离开后继续卖孩子,遂将情况与当地派出所做了汇报。派出所民警随后将李先生夫妇控制起来。

  父母双双获刑祖父母照顾孩子

  今年的8月11日,夹江县法院做出判决。

  判决书中称,被告人桃子在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人李先生发生婚外情并怀孕。因被告人李先生生意失败,经济困难,二被告人与许先生商议,待孩子出生后将其抱养给许先生,许先生支付二被告人12000元营养费。被告人桃子于2013年12月生下一名男婴,但抱养未果。林总通过许先生联系李先生,要求抱养男婴,二被告人索要10万元,林总未同意。事后,林总将被告人李先生“抱养”小孩的消息发布到一个关于领养孩子的QQ群。仔仔看到消息后联系被告人李先生,二被告人索要12万元,仔仔同意并于2014年4月21日赶到夹江县商谈买卖事宜时,公安民警在酒店将两名被告人抓获。

  夹江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先生、桃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的儿子,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李先生、桃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拐卖儿童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根据李先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因此,法院判决,李先生犯拐卖儿童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桃子犯拐卖儿童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7月24日,桃子被法院批捕,羁押在夹江县看守所。

  9月9日,记者在李先生的父母处见到了已经1岁8个月的瑞瑞。小家伙已经学会了走路,也会说简单的词语,与自己的奶奶很亲近。在祖父母的照顾下,瑞瑞穿着干净的衣服,一直在房前房后跑动。瑞瑞的奶奶说,李先生不经常回家,瑞瑞这一年多都是他们老两口在照顾,孩子很听话,也很少生病。

  在此之前,除了桃子母亲联系的许先生以外,他们并不知道李先生要把自己的孙子卖掉。瑞瑞爷爷知情后,还把今年38岁的李先生打了一顿。最让瑞瑞爷爷家烦恼的还是村里人对自己的看法,媒体报道以后,村里人都以异样的眼光看待李先生一家。李先生的大儿子因为在学校受到同学的歧视,已经打算读高中时去外地上学。李先生在朋友的帮助下才找到了新工作。

  今年8月,服刑了几个星期的桃子因患有结核病,取保候审回家治病,并处理好自己的婚姻关系,与李先生正式领取了结婚证。目前,李先生已经联系律师上诉,希望桃子也能够获得缓刑的判决。他说,瑞瑞尚小,需要母亲的照顾,希望法院从轻判罚。

  虽未完成买卖也已构成犯罪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姜健律师表示,本起事件中,李某夫妇以12万元的条件送人“抱养”显然是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按照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法律规定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但是,法院认定李某夫妇构成犯罪未遂,故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需要注意,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实质已经构成犯罪。虽然李先生夫妇没有完成自己儿子的买卖,但是已经犯了拐卖儿童罪。既遂和未遂是犯罪完成形态的判断标准而非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准,只对量刑产生影响。

  姜健律师说,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仔仔确实是为了解救被拐卖儿童,通过一系列行动,在确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后向相关部门举报,姜健认为该种行为应当是值得认可和鼓励的,并没有违反我国的相关法律。

  姜健律师表示,今年2月份,最高院专门发布八个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另外,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即使没有虐待等行为的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都体现了国家对于拐卖儿童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的决心。至于前段时间对拐卖儿童一律判处死刑的呼声,反映了社会民众对于拐卖行为憎恶之深,但是作为法律人,应当理性地看待这个问题。一律死刑,一刀切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精神内涵。拐卖妇女儿童现象由来已久,其背后涉及的原因是复杂的。然而,刑罚不是万能的,光靠处以死刑并不能杜绝该现象。

  用最有利孩子的方式解救

  仔仔从2007年开始关注于流浪乞讨儿童以及拐卖儿童犯罪,8年的打拐经历也让他成为志愿打拐圈内的专家。

  仔仔在打拐过程中发现,很多被拐卖后的儿童都能够顺利获得正式的出生证明、能够顺利地办理户口。有些拐卖组织甚至可以提供专门办理户口的“售后服务”。由于孩子有了新户口,对于追查这些被拐卖儿童造成了巨大的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仔仔连续两年向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提出建议,希望能规范新生儿档案系统,减少儿童被拐卖事情的发生。

  京华时报:当初你因为什么开始关注被拐卖儿童?

  仔仔:一个很偶然的机会。我从小家境不好,所以长大以后就很喜欢帮助一些遇到的穷人家的孩子。2007年,有一次在广州天河体育馆,我看到一个卖花的小孩。我的第一反应是,这个小孩一定是家里很穷才来卖花,就经常去那买花,还给孩子买东西吃。混熟了以后,孩子告诉我,他每天卖花的钱都交给一个他叫不上名字的大人。这时候我才意识到,他可能是被拐卖以后被人控制了。

  京华时报:然后你把这个孩子给解救了?

  仔仔:是的。我跟踪了那个控制孩子的成年人两个多月,终于弄清楚他们的藏身之处。然后,我就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有四五个孩子同时被解救了。

  京华时报:到目前为止,你一共解救了多少个孩子?

  仔仔:我2013年以后就没有统计过了。2013年的统计是200个左右。

  京华时报:为什么到后来就不统计了?

  仔仔:一开始解救儿童的时候确实存在一种虚荣心,每次解救儿童都会认真记录,作为自己的一种成就。后来发现,自己能够做到的事情太少了,被解救的儿童只是被拐卖儿童中很小的一部分,这种成就感就消失了。相反,一种焦虑和抑郁的情绪产生了,那时候睡眠一直不好,也就没有心思去计数了。

  京华时报:成就感消失了,会导致你减少解救儿童的数量吗?

  仔仔:我打拐8年,积累了足够的经验和人脉。如果获得了真实的贩卖信息,我大部分时间不用到现场,打几个电话就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清楚。所以,现在解救儿童对我来说不会占用太多精力。解救儿童的行动也一直没有停止。

  京华时报:那你现在主要的精力在做什么?

  仔仔:我现在的主要精力是在研究拐卖儿童背后的原因。我觉得只有把原因限制住了,拐卖儿童的行为才会大幅度减少。所以我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加强户口管理的建议。被拐卖的儿童无法上户口,无法上学,就会降低买家的兴趣。无法上户口,也方便公安机关找回被拐卖的儿童。

  京华时报:你经常采用劝阻卖方的形式阻止买卖儿童吗?

  仔仔:并没有。200多个孩子当中,只有四五个孩子是通过劝阻卖家的方式解救的。大部分的解救方式就是向公安机关直接举报。

  京华时报:那为什么对于李先生你要采取这种方式?

  仔仔:因为李先生和桃子是孩子的亲生父母,如果两个人都进了监狱,对孩子的成长肯定是不利的。我们解救孩子也是为了帮助孩子,所以应该采取对孩子最有利的方式。法律也是以帮助人为目的,而不是惩罚人为目的。

  京华时报:在你接触的案例中,亲生父母卖掉孩子的案例多吗?

  仔仔:应该比大家想象得多。根据我的经验,1岁以下被拐卖的儿童,有大概10%是被亲生父母卖掉的。

  京华时报记者韩林君贾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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