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劳动罪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1.立案责任:符合管辖和受理条件的投诉,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于受理之日起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吊销许可证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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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日上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下称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修改是刑法自1997年通过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也是第一次涉及到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其中有八大亮点引人关注。

  亮点一:盗窃罪等13个死刑罪名取消

  草案拟取消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而这13个死刑罪名,占我国现行刑法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我国的刑罚结构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刑法适当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表示,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

  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李适时表示,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亮点二:死缓犯减刑严格受限

  草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的减刑作出严格限制。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严格限制对某些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李适时表示,草案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二十年有期徒刑”。

  草案还规定,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

  此外,草案对因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二十年提高到二十五年。

  亮点三:75岁以上罪犯不适用死刑

  草案完善了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对老年人犯罪,草案增加规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草案增加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应当予以缓刑;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亮点四:社区矫正首次写入刑法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为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草案规定:对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社区矫正有助浪子回头,应当入法。”这是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草案采纳了代表的意见,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即增加了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

  “也有些人大代表提出,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进行必要的行为管束。”李适时说,根据代表的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况,可以判令其在管制期间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人,“以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对缓刑适用的条件,草案也作了修改,明确了原来的适用条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含义,增加规定,法院认为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缓刑后能够进行有效监督的,可以宣告缓刑。同时,增加不适用缓刑的主体,除“累犯”不适用缓刑外,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不适用缓刑。

  亮点五:恶意欠薪、醉驾、飙车等首次入罪

  每年都有农民工因讨薪被打的事件见诸报端,为了更有力保护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草案将“恶意欠薪”正式入罪。草案规定,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醉酒驾车和飙车被称为“马路杀手”,人们深恶痛绝。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本报追踪报道的北京首例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有了回应。草案首次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此前,由于刑法没有直接针对此类行为的罪名,检察机关只能以非法经营罪起诉犯罪嫌疑人。现在,草案增加条款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也将按上述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也将定罪处罚。

  亮点六:为强迫劳动者运送人员的行为入罪

  前些年发生的“黑砖窑”事件让人记忆犹新,为打击这类恶劣行为,草案提高了强迫劳动罪的最高刑期,将原来规定的法定最高刑由有期徒刑三年提高到七年。

  那些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也将难逃法网,草案将其规定为犯罪,同时明确,单位犯此类罪行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亮点七:两类犯罪入罪门槛降低

  草案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入罪门槛。

  对前者,草案删去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条件限制;对后者,草案删去了“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条件,这意味着只要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违反国家规定,或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八:加大“打黑除恶”力度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草案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加大惩处力度。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作了明确界定,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现在,草案拟将这些内容吸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同时,增加规定财产刑,对这类犯罪除处以自由刑外,还可以并处罚金、没收财产。

  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草案将该罪的构成条件由“数额较大”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并将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增加罚金刑。

  完善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草案对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作出修改:将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进入、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行为具体列举增加规定为犯罪,并将该罪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有期徒刑。

  完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惩处首要分子。草案增加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草案还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规定对实施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的,也都以累犯论处,加大对这类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此外,草案还加大了对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打击力度,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提供保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记者庄永廉郑赫南 宋识径 谢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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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强迫劳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者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强迫劳动罪属于我国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本罪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体来说是自由平等的交易秩序。行为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强迫买卖、提供服务等行为,而破坏了这种自由平等的交易秩序。

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形式。第1种行为形式是强买强卖商品。即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买家或者卖家强买或者强卖。第2种形式是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即在提供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接受服务的一方或者提供服务的一方强迫他人提供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第3种行为方式是在投标或者拍卖的过程中,强迫他人参与投标拍卖,或者强迫他人退出投标拍卖。第4种行为方式是指在资产转让的过程中,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只要达到16周岁以上,具有正常的精神或者生理状况的行为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人明知道其强卖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投标、拍卖的行为,会破坏自由平等的交易秩序,而仍然放任或者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性的态度。立案标准。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所提到的一种或数种强迫交易的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的,就构成强迫交易罪,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为了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正常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毁灭、伪造证据等方式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打击报复被害人、证人等而采取的限制一定人身自由的预防性措施。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并不是在任何犯罪中对任何犯罪嫌疑人都必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总的来说刑事强制措施只是...

拘传是一种公检法三机关都能决定也都能执行的刑事强制措施,其主要针对的是尚未被采取逮捕、拘留的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对象:应当注意的是,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有限定性的,不能够适用到证人、自诉人、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以及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拘传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都是拘传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而且应当注意的是,实施拘传时必须由上述机关中两名以上...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可以决定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但是在执行时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分离,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特点。既照顾了不同机关的职能,保障取保候审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不同机关的相互制约。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具体来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如下几项情况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第一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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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因此必须慎重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坚决贯彻我们国家“少捕”、“慎捕”的逮捕适用政策。逮捕的决定和执行:总体来看,我们国家的逮捕制度中采取逮捕的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制度设计。检察院享有逮捕的批准权和决定权,法院享有逮捕的决定权,公安机关享有逮捕的执行权。具体情况如下。首先,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这针对的是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公安机关将《提请批准逮捕书》以及相关案件材...

本罪共分为两个量刑档次,第1个量刑档次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第2个量刑档次是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只要行为实施了强迫交易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的就构成强迫交易罪,要在三年以下或者拘役的量刑区间内裁量刑罚,或者仅仅判处罚金或者并处罚金。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强迫交易的行为,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的,就要升格法定刑处罚,即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内裁量刑罚并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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