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俩月工资这样违法吗?

1、《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以外的劳动者,只要有用工行为,即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事业单位招用除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应当依照本规定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3、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等。

4、“等组织”指的是哪些机构?

答:本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是指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

5、订立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答: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6、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哪些事项时应当与工会或者企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答: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7、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8、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中的程序?

答: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民主程序凡是与本法冲突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制定、修改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决定规章制度。

9、企业如何履行公示义务?

答:规章制度的公示可以通过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或者张贴等方式进行。

10、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工会在实施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发挥什么作用?

答: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

12、用人单位自何时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13、企业建立职工名册应当包含的内容?

答:职工名册的内容应当具备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用工之日、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八条 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如实告知义务

1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互相做哪些说明?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1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16、“其他证件”、“担保”、“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定义是什么?

答:“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既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务。如高档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17、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物品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答: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9、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什么形式在何时订立?

答: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答: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1、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符合第八十二条规定时,第一个月是否在支付二倍工资的范围?

答:用人单位从第2个月开始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2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何时建立?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未明确劳动报酬

23、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工资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 劳动合同类型

24、劳动合同有哪些类型?

答: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5、什么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6、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7、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8、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9、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

30、劳动合同何时生效?

答: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31、劳动者是否应当持有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内容

32、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答: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3、劳动合同可以协商约定哪些内容?

答: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34、如果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缺失,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明确

35、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应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36、试用期的长短有何规定?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7、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能约定几次试用期?

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8、什么情况下不得约定试用期?

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9、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吗?

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40、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3、两个“不低于”的含义?

答: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在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只要符合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两种情况之一,都不违法。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44、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服务期、竞业限制、违约金

45、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46、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7、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应如何确定?

答: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4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对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的劳动报酬有影响吗?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4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哪些保密事项?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50、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做哪些特殊约定?

答: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5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哪些范围?

答: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5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如何确定?

答: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53、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多长时间?

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吗?

答: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的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55、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无效劳动合同

56、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答: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57、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8、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其他部分还有效吗?

答: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9、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应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60、劳动合同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

61、《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有何要求?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62、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支付令吗?

答: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答:支付令,即督促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64、用人单位能安排劳动者加班吗?

答: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65、劳动者能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吗?

答: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66、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能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67、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对履行劳动合同有什么影响?

答: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68、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69、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吗?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70、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什么形式?

答: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条件

7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7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履行的程序?

答: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3、用人单位有哪些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4、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答: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75、劳动者有何情形,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6、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77、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78、企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答: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79、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答: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80、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8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答: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终止

82、在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延续

83、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84、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遵循什么规定?

答: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

85、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6、经济补偿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87、如何理解月工资?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计算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时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88、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何处理?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89、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分别履行哪些义务?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90、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扣押劳动者物品,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1、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文本的处理?

答: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9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3、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集体合同订立

94、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哪些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答: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95、集体合同由谁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

答: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96、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哪些专项集体合同?

答: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97、什么情形下可以订立行业或区域性集体合同?

答: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生效和约束力

98、集体合同订立后,何时生效?

答: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99、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约束力如何?

答: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规定的标准

100、《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有何规定?

答: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违反集体合同

101、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公司设立

102、《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有何规定?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

10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有何特殊要求?

答: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104、《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和支付劳动报酬有何规定?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105、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答: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六十条 劳务派遣协议

106、用工单位应当如何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

答: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107、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吗?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108、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从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提取管理费吗?

答: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09、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能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吗?

答: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跨地区劳务派遣

110、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何地标准执行?

答: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111、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11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吗?

答: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13、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参加工会吗?

答: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解除劳动合同

114、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15、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如何处理?

答: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岗位

116、劳务派遣一般在何种岗位实施?

答: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17、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吗?

答: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118、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如何处理?

答: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9、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七十条 劳动合同订立

120、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吗?

答: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121、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几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答: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12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答: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终止劳动合同

12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吗?

答: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2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如何确定?

答: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125、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多少日?

答: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

12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哪些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维权

127、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采取哪些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128、工会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答: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五条 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处理

129、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的,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八条 行政处罚、犯罪与赔偿

130、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九十三条 非法用人单位

131、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2、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3、《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134、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何时开始计算?

答: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135、《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136、经济补偿年限如何计算?

答:《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金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137、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如何计算?

答:《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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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员工压一个月合法吗

公司压员工一个月工资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单位压你的工资是为了限制你的离去(转投其他公司)或作为押金就是不合法的,你就有理由可以通过部本解决这件事情

2、如果公司有这项规定,而且还不是为了限制你、扣你的押金,那法律就没有那么多的规定了,公司就可以这样做。

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地的规定,工资必须按月支付。超过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就应视为。您可以提出要求,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按时发放劳动报酬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没有规定公司可以压员工工资一个月,公司压一个月工资的做法肯定是违反劳动法的。涉及工资的具体发放日期,主要是看是如何约定的。具体到不同地方,可能规定有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能扣工资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总结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为用人单位扣减工资的正当理由: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费用及;

(3)法院裁判中要求代扣的、、费;

(4)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5)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6)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7)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

(8)法律、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严格来说,其实很多劳动者认为的单位压工资与法律上面认为的压工资并不是一回事。一般法律上认为,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部分工资作为押金的,此时的行为属于压工资,并且这一行为也是不合法的。但实践中,有的单位是在次月的中旬才支付上个月的工资,这种情况也被劳动者认为是压了工资,但此时一般是不会认定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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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

  • ①按法定婚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

  • 辞职后扣工资不发年终奖肯定是属于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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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发工资最多几个月违法嘛

工资只要发放就算违法。法律规定,河南诉法网恩市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每月用货币支付一次。具体每月支付时间由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州银行丰支行违法遭罚没有按时支付的即为拖欠。因此,“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月结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 。 二、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

公司最可以缓发多久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法律服务内容有哪些不得拖欠或者克扣。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发工资超过三十放工资违反法。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者合法权情形之一的,由行政责令支付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

推工资发放是违法。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三十放,是否违法是需看是否属于恶意拖欠。如果单位营业困难。拖欠几个月工资违法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我国法律法规主要作以下规定:我国法第50条规定,刑法分则怎么复河源刑庭“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者本人。不。

拖欠工资多久算违法? 拖欠工资全称是无故拖欠工资,即单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不按期或者足额支付者工资的行为。 巍? 正常离职暂缓工资合法吗,贵州杀人案行政诉讼案件有哪些离职了公司暂缓工资扣工资合法吗,虽然单位在工人离开公司后支付工资是不合理的,高校法律援助咨询但这并不违法。一般推多久工资发放为违法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三十放,深圳办案效率是否违法是需看是否属于恶意拖欠,如果单位营业困难。

一般推多久工资发放为违法 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三十放,会最残酷刑法是否违法是需看是否属于恶意拖欠,如果单位营业困难。拖欠工资多久算违法? 根据我国法规定,天津津南区林“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

一到年底的时候,经常听到新闻媒体报道,法律援助展牌一些老板拖欠员工工资的消息,罚金25万元时常听到农民工讨薪的消息,更有老板故意拖欠工资的行为。要知道拖欠工资是属于违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由哪出具么。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三十放,是否违法是需看是否属于恶意拖欠,局罗亚洲如果单位营业困难。

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发工资的,就违反法。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者本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如果拖欠超过一个月的,馈? 拖欠超过30天就违法。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者的工资,州泉山暴力执法按月支付既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发工资三十天违反中华共和国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规定,向者及时足额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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