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提供进货渠道也算侵犯商标吗?

如果一个公司明明知道商品是的商品还购买并经营性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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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够生 甄谛 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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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智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龚林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佑发,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樱,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红日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许桃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彦杰,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广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白大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永,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爱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永,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凯圣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崔国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永,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全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辉,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勇,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山市喜玛拉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

法定代表人:骆尧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友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惠茹,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中山市千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

法定代表人:王伟庆,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石祥文,男,汉族,1986年12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佑发,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樱,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祝明,女,汉族,1987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佑发,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樱,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智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美公司)、江西省红日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红日公司)、河北广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广诺公司)、陕西爱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爱博公司)、郑州凯圣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凯圣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红日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喜玛拉雅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玛拉雅公司)、中山市千代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代公司)、石祥文、祝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智美公司、原审被告石祥文、祝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佑发、胡樱,上诉人江西红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彦杰,上诉人河北广诺公司、陕西爱博公司、郑州凯圣瑞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永,被上诉人广州红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辉、姜勇,原审被告喜马拉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友明,原审被告石祥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智美公司上诉请求:;)首页抬头发表严正声明: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购买红日产品,避免您的正当权益受损,请认准红日商标logo。“红日RedSun及图”是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官方唯一指定品牌,其他一切带有红日字样的商标皆与红日无关,如“红日E家”“XX红日”等等。

2017年4月21日,新浪家居《红日Redsun为红日厨卫官方唯一品牌,谨防假冒》报道称:近日,部分地区一些消费者反映,因被不良商家宣传“红日E家”是红日“升级”品牌,被忽悠购买而上当受骗,就此事记者采访了红日品牌官方。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表示,红日为其(终端渠道简称“红日厨卫”)唯一指定品牌,其他一切带有红日字样的商标皆与红日无关,如“红日E家”、“XX红日”等等,非红日品牌正规产品,红日皆不负责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售后服务等,且红日保留追究涉嫌非法侵权者及其涉嫌非法侵权合作者的法律责任!

2017年5月26日,网易家居频道《红外灶高级品牌亮剑!红日燃具重锤打击山寨仿冒产品》报道称:近期,红日燃具又被山寨,如新出现的“红日E家”等仿冒产品。红日redsun为红日官方唯一指定品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和合法伙伴的合法权益,请认准红日官方唯一指定品牌。

网站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书显示:该网站“关于红日”页面介绍,临渭区新科厨房电器经销部主要经营红日E家品牌渭南市区的销售运营工作,红日E家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大型创新型企业,专注厨电自主技术研发20余年;红日E家渭南分公司成立20余年,渭南市区门店7个。在“红日案例”页面展示了红日E家的安装效果图。在“联系红日”页面展示了广州红日公司“红日RedSun及图”商标。

2017年6月11、12日,广州红日公司对河南省相关店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书显示:汝州市城垣中路“红日E家”店铺,禹州市华厦大道“红日E家集成厨房”,平顶山市叶县广安大道“红日E家”店铺,漯河市泰山路“红日厨卫”店铺、银鸽大道建材市场“红日厨卫”店铺,开封市祥符区青年路中段路西“红日E家集成厨房”店铺、仇楼镇中心小学门西“红日厨卫”店铺,均同时展示了红日厨卫和红日E家厨卫产品,部分店铺使用了红日厨卫保修单、售后安装单、优秀经销商牌匾、授权证书、名片、合格证吊牌、宣传标语。

。该域名网站宣称:红日E家隶属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睿尚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大型创新企业,专注厨电自主技术研发20余年,其营销战略辐射全国。网站上展示的红日E家牌产品除燃气灶、抽油烟机、热水器、消毒柜、集成灶外,还包括洗碗机。

四、关于睿尚公司、江西红日公司、河北广诺公司、陕西爱博公司、郑州凯圣瑞公司、喜玛拉雅公司、千代公司、石祥文、祝明抗辩不侵权方面的事实

。其中.com代表顶级域名,gd通常指广东的缩写,故被诉域名最显著部分是redsun,这与广州红日公司商标要部相同。广州红日公司是广州注册企业,广东是其生产经营的发源地。广州红日公司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结合该商标知名度的其他事实,足以认定该商标在厨电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睿尚公司使用被诉域名网站介绍展示其与广州红日公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消费者可以通过该域名与其建立买卖关系。另一方面,睿尚公司的字号不是红日。其虽注册有“RedSunhome”和“REDSUNHOME”商标,但该两个商标与redsun的文字和含义均有区别,且没有证据显示该两个商标具有知名度。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判断,睿尚公司注册使用被诉域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其产品来源于广州红日公司或与广州红日公司有特定联系。

另外如上所述,睿尚公司一系列被诉行为并非无心之举,具有极强的设计性、整体性和目的性。故睿尚公司注册使用被诉域名是否商标侵权,还应当进行整体综合考量,不应仅作孤立机械判断。睿尚公司在被诉域名网站宣称专注厨电自主研发20余年,展示使用红日E家商标的厨电产品。这些行为能与被诉域名注册使用行为相互配合,既统一反映了睿尚公司的主观恶意,也加深了被诉域名上述市场混淆效果。综上,睿尚公司注册使用被诉域名侵害了广州红日公司“红日RedSun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

睿尚公司在燃气灶、抽油烟机、热水器、消毒柜、集成灶产品上使用被诉商标,江西红日公司、河北广诺公司、陕西爱博公司、郑州凯圣瑞公司销售这些产品,共同侵害了广州红日公司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睿尚公司在洗碗机上使用被诉商标,还侵害了广州红日公司“红日RedSun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广州红日公司诉请睿尚公司、江西红日公司、河北广诺公司、陕西爱博公司、郑州凯圣瑞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依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睿尚公司使用的被诉商标是“红日E家”,故其应当停止使用该商标。如上所述,睿尚公司并未原封不动使用第5920931号“红日e家及图”注册商标。“RSE+红日E家”也不是一个单独商标,而是“RSE”和“红日E家”两个商标的并列使用。故广州红日公司诉请睿尚公司停止使用第5920931号注册商标及“RSE+红日E家”商标,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需要指出的是,判令睿尚公司停止使用“红日E家”商标,意味着其既不能单独使用“红日E家”商标,也不能将之与“RSE”商标并列使用。没有证据显示睿尚公司将转让第5920931号和第号注册商标给他人以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且阻吓侵权发生是法院判决的重要目的,故广州红日公司诉请禁止睿尚公司转让这两个注册商标,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广州红日公司诉请睿尚公司召回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及宣传资料的问题。就召回行为而言,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且判令相关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已足以制止侵权,故一审法院对广州红日公司的召回诉请不予支持。但就睿尚公司库存的侵权产品及宣传资料而言,其应当作相应处理。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判令睿尚公司销毁其侵权宣传资料和去除库存产品上的侵权商标亦足以制止侵权。

睿尚公司与喜玛拉雅公司、千代公司的定牌生产协议已经期满,没有证据显示喜玛拉雅公司、千代公司有继续生产行为。故广州红日公司诉请喜玛拉雅公司、千代公司停止生产侵权产品,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睿尚公司注册使用被诉域名侵害了广州红日公司“红日RedSun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广州红日公司诉请睿尚公司停止使用并注销该域名,依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消除影响、公开道歉

睿尚公司、江西红日公司、河北广诺公司、陕西爱博公司、郑州凯圣瑞公司实施的一系列被诉行为已经明白地告诉相关公众红日E家就是广州红日公司红日产品的升级版。侵权行为如此明目张胆,其造成的市场混淆后果有多严重也就不难预见。且睿尚公司等宣称红日E家是红日产品的升级版,不仅挤占广州红日公司市场损害其经济利益,也会让人误认红日产品已经落后淘汰,进而损害广州红日公司商誉利益。故广州红日公司诉请睿尚公司、江西红日公司、河北广诺公司、陕西爱博公司、郑州凯圣瑞公司登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公开道歉,依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下文一审法院对赔偿损失的认定,广州红日公司诉请连续登报30天,时间过长,一审法院仅支持登报1天。

喜玛拉雅公司、千代公司没有主观过错,石祥文、祝明不构成侵权,故广州红日公司诉请喜玛拉雅公司、千代公司、石祥文、祝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公开道歉,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喜玛拉雅公司、千代公司没有主观过错,石祥文、祝明不构成侵权,故广州红日公司诉请喜玛拉雅公司、千代公司、石祥文、祝明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睿尚公司、江西红日公司、河北广诺公司、陕西爱博公司、郑州凯圣瑞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广州红日公司诉请赔偿合理费用45万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广州红日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37690元、国家图书馆检索费6582元、财产保全保险费60000元,均属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应予全额支持。广州红日公司还为本案支付律师费414000元。由于广州红日公司律师确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事人众多,诉讼标的高达5000万元,且涉及权利冲突,案情复杂,律师工作量大,故广州红日公司所付律师费必要且合理,亦应予全额支持。上述费用已超45万元,故广州红日公司诉请睿尚公司赔偿合理费用45万,依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关于广州红日公司诉请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确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由此可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赔偿数额确定方法依次为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300万以下法定赔偿。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即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除上述三种方法外,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和侵权人构成举证妨碍的赔偿确定方法。惩罚性赔偿是指,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侵权人构成举证妨碍的赔偿是指,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本案中,睿尚公司、江西红日公司、河北广诺公司、陕西爱博公司、郑州凯圣瑞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睿尚公司还构成商标侵权,故本案赔偿数额可以根据或参照上述五种方法确定。

关于广州红日公司的实际损失。广州红日公司对其实际损失的举证和计算方式是:其2016、2017年江西、河北、陕西、河南、新疆五省区约定的销售额减去实际完成额,再乘以毛利率。由于2017年五省区实际完成额和毛利润均由广州红日公司单方委托审计,并未得到睿尚公司等认可,也未由一审法院委托审计核实,故难以确认其真实性。另外,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应当根据营业利润计算。广州红日公司毛利润实际是主营产品销售利润,并未扣减相关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故广州红日公司主张其两年利润损失共7113万元,并不准确。

关于睿尚公司等的侵权获利。广州红日公司对侵权获利的举证和计算方式是:根据其五省区约定和完成的销售数据,推算出如果没有侵权其2017年市场份额,以此减去当年实际完成额,得出当年销售损失,加上其2016年销售损失作为睿尚公司等两年销售收入,再乘以广州红日公司毛利率,最终算出睿尚公司等侵权获利。由此可见,无论是广州红日公司2017年五省区市场份额、睿尚公司等两年销售收入还是利润,都存在推定,故广州红日公司主张睿尚公司等两年侵权获利共9800万元,也不准确。另一方面,睿尚公司为证明其没有获利提交了单方委托的纳税和审计数据。同理,这些数据并未得到广州红日公司认可,也未由一审法院委托审计核实,故难以确认其真实性。另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也应当根据营业利润计算。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还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侵权获利。故睿尚公司以净利润为依据主张没有获利,不能成立。

关于法定赔偿。根据睿尚公司提交数据,其2017年被诉产品收入;三、江西省红日家电有限公司、河北广诺商贸有限公司、陕西爱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凯圣瑞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燃气灶、抽油烟机、热水器、消毒柜、集成灶产品;四、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红日家电有限公司、河北广诺商贸有限公司、陕西爱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凯圣瑞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在《中国工商报》显著位置(中缝除外)刊登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定),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向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道歉;五、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45万元,江西省红日家电有限公司、河北广诺商贸有限公司、陕西爱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凯圣瑞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数额各自在400万、800万、1000万、3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驳回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91800元,由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9年1月14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睿尚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广东智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再查明,广州红日公司与江西红日公司2014年1月1日签订的《广州红日燃具有限公司经销合同》记载:“一、经销区域和期限……的使用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被诉域名的注册与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对此本院认为,被诉域名的注册与使用是否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量:第一,该域名主体部分与“红日RedSun及图”商标的英文部分相同、含义一致。第二,智美公司不仅使用被诉域名网站经营与广州红日公司商品品类相同或类似的商品,还在网站采用与事实不符的“专注厨电自主技术研发20余年”等宣传语,易使人误以为其与成立、经营厨电类产品20余年的广州红日公司有关。更为重要的是,智美公司上述行为并非独立实施,其还与省级经销商、各终端门店相互配合,大范围实施了诸多混淆其商品来源的行为,与被诉域名网站相互影响、相互促进,进一度加强被诉域名混淆商品来源的可能和效果。第三,智美公司虽注册了第5920928号“RedSunhome”商标和第5920929号“REDSUNHOME”商标,但该两商标的含义均与“redsun”存在明显区别。且智美公司在其已注册该两商标的情况下,所注册的域名既非“redsunhome”,亦与其企业字号无关,而是其理当知晓的广州红日公司“红日”字号的英文翻译及“红日RedSun及图”商标英文部分,结合网站宣传内容,其误导相关公众的主观恶意明显。第四,如前所述,对“红日RedSun及图”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应当与其显著性、知名度相适应。故智美公司将与广州红日公司“红日RedSun及图”商标英文部分相同的“redsun”作为其域名的主体部分进行注册,并通过该域名网站经营与广州红日公司商品类别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广州红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智美公司关于被诉域名的注册与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

智美公司、江西红日公司、河北广诺公司、陕西爱博公司、郑州凯圣瑞公司均上诉认为,相关主体已履行提交财务账簿义务,本案并无证据证明侵权规模巨大,一审法院酌情判令智美公司赔偿5000万元、其他主体承担相应连带赔偿份额,明显过高。对此本院认为:

首先,智美公司、江西红日公司、河北广诺公司、陕西爱博公司、郑州凯圣瑞公司均未如实履行证据披露义务,构成举证妨碍,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8号)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本案中,广州红日公司明确选择以侵权获利作为赔偿依据,并提交相关市场工作备忘、经销合同、审计报告、行业利率、宣传报道等证据,对智美公司等被诉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情况已尽举证责任。在相关财务账簿、资料确实由智美公司等被诉侵权人掌控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广州红日公司申请,已当庭明确责令相关当事人提交2016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相关财务账簿和资料,并告知其逾期、虚假、隐瞒、不完整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然而,智美公司未提交2016年及2018年财务账簿和资料,仅提交2017年相关财务资料。而该2017年财务资料中的分类统计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库存商品明细账、记账凭证均为打印件,并无会计主管、出纳、经办、复核等人员的签字或盖章,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该主营业务收入及成本分类统计表单列本案江西红日公司、陕西爱博公司、郑州凯圣瑞公司、河北广诺公司和其他客户,显然系专为本案诉讼而自行制作的表格;提交的原始记账凭证并不完整,无法与主营收入明细账与库存商品明细账一一对应;而且,如前所述,本案证据足以证明江西红日公司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智美公司在行为保全听证程序中也确认江西红日公司是其省级经销商,但智美公司提交的统计表中却显示江西红日公司的主营收入为0,明显有悖事实;相关销售数据亦与其微信公众号上“红日E家500多家终端店”“在杨凌地区,红日E家的三家门店,一年销售额高达千万”等宣传相去甚远。此外,本案证据显示智美公司在2016年已存在制造及销售被诉产品行为、行为保全裁定下达后仍组织工厂直销被诉产品,智美公司却以成立当年未有经营行为、行为保全裁定作出后已停止侵权行为为由拒不提交2016年和2018年相关财务账簿和资料。故一审法院认定智美公司未如实履行证据披露义务,构成举证妨碍,并无不当。而本案其他当事人中,江西红日公司以其仅系代销为由拒不提交任何账簿和资料;河北广诺公司提交的主营收入总账、库存商品明细账、库存分类表等均系自行制作,且其上记载的凭证字号不连贯完整,其所提交的原始记账凭证也不完整;陕西爱博公司、郑州凯圣瑞公司也存在相关明细表和情况表专为诉讼而制作、提交的记账凭证不系统完整的情况。前述主体所提交的统计表格所显示的相关数据均与其在微信公众号、相关媒体上的宣传报道差距悬殊。在并未完整、全面、真实提供财务账簿、资料的情况下,前述主体仅将相关差距简单解释为虚假宣传,显然不能成立。因此,各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或拒不提交财务账簿,或提交并不完整真实的财务账簿,均未如实履行证据披露义务,构成举证妨碍,依法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

其次,本案证据足以证明,广州红日公司关于赔偿5000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请理据充分。虽然本案各方当事人均不能充分证明权利人损失及被诉侵权行为所得利益的精确数额,但从本案证据和情况来看:

(一)广州红日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巨大。广州红日公司提交的2016年江西、河北、陕西、河南、新疆五省区市场工作备忘及对账情况,足以证明广州红日公司当年销售额减少7074.1万元。结合各方往年均能基本完成销售任务的历史情况,即使不能认定该7074.1万元的销售额减少均系因被诉侵权行为导致,但在没有其他反证的情况下,被诉侵权行为至少系造成该损失的主要原因。以此为基础,并考虑侵权行为从2016年8月开始、2017年侵权时间最长且规模最大、2018年只计算至当年9月且侵权规模明显缩减的情况,可合理推算广州红日公司在该五省区的三年销售额损失巨大,明显超出法定赔偿上限300万元。若将被诉侵权行为扩大至智美公司所宣称的红日E家全国500家终端门店,则广州红日公司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将更为惊人。

(二)被诉行为所涉产品多、规模大、获利高。本案中,智美公司在中国能效标识网站备案的争议产品型号多达149种,其在官网与微信公众号自称“拥有以集成灶、红外线节能灶具……等系列为主的300多种产品,以红外集成灶为核心;公司具有系统化物流仓储中心,三大基地生产保障,1000余人优秀技术员工,6条自动化生产线……红日E家店面遍布全国”,“红日E家500多家终端店的铺设与良好发展势头,引起业内高度关注……在杨凌地区,红日E家的三家门店一年销售额高达千万”;河北广诺公司和陕西爱博公司微信公众号均宣称“购带劲,G疯狂”活动在当地现场成交金额分别高达600多万、突破2000万元,“(红日风暴集成E家)活动当天,部分红日E家经销商销售破百万,创造当地十几年来最高营销记录”等。以上事实反映被诉行为规模较大,被诉产品销售额较广州红日公司产品更多、获利更多。

(三)广州红日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了所在行业平均利润率情况。根据中国产业信息网发布的相关数据与行业分析,结合同行业相关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广州红日公司对己方毛利润率的举证,一审法院认定厨电行业整体毛利率约为41%,具有合理性。而且,在销售终端开拓与品牌投入都系利用广州红日公司原渠道及知名标识的情况下,智美公司等被诉侵权人的相关投入成本更低,所得利润率理应高于行业平均利润率。

(四)司法救济力度应与广州红日公司的知名度相适应。如前所述,广州红日公司为维护“红日”标识,多年精心经营、持续投入,其商标早在2014年就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司法对知名标识的保护及救济应与其知名度相匹配。从广州红日公司所列举证据来看,为消除被诉侵权行为引发的混淆影响、维护“红日”知名度,广州红日公司仅在2017年所支付的广告宣传费就达到1745万元。广州红日公司为经营和维护知名标识而作出的努力及付出应予考虑。

(五)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性质恶劣,应予严惩。诚如一审法院所认定,被诉行为具有极强的设计性、整体性和目的性。在明知广州红日公司知名度的情况下,智美公司仍然联合广州红日公司合作十余年的原省级经销商,以受让和启用十余年前注册但搁置的商标作为掩护,利用广州红日公司原销售网点,通过集体改换门面、混同销售、虚假宣传等行为,意图将“红日E家”与广州红日公司的“红日”品牌相混淆,甚至达到将“红日”厨卫品牌取而代之的效果。被诉侵权行为处心积虑之深、攀附行为之劣、侵权规模之广,甚为少见。不仅如此,智美公司在一审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之后,还公开发表律师声明,鼓励其经销商继续销售被诉产品,并继续组织各地经销商开展工厂直销活动。在诉讼过程中,智美公司、江西红日公司、河北广诺公司、陕西爱博公司、郑州凯圣瑞公司均多次出现出尔反尔、彼此推诿或举证妨碍等明显有违诉讼诚信的行为。可见,本案各上诉人对法律敬畏之心严重缺失,侵权恶意明显、情节严重,本案理应加重赔偿力度予以严惩。

综合以上因素,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全额支持广州红日公司关于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根据被诉侵权人的侵权情节及负责区域确定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智美公司等上诉人如对一审法院确定的全额赔偿持有异议,应提供完整真实的财务账簿和资料进行实质性抗辩,而并非仅仅上诉声称侵权规模证据不足、行业利率不准确等。本案本非通过精确的财务审计来计算被诉行为的侵权获利或广州红日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而是结合在案证据和日常生活情理,合理认定广州红日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诉请成立的裁量性赔偿。在各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其掌握的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完整、全面、真实的财务账簿和资料,从而导致侵权获利无法直接查明的情况下,本院对其关于一审法院确定赔偿金额过高的抗辩不予支持。河北广诺公司、陕西爱博公司、郑州凯圣瑞公司还上诉称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前所述,智美公司、江西红日公司、河北广诺公司、陕西爱博公司、郑州凯圣瑞公司主观上存在侵权意思联络,客观上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侵害广州红日公司“红日”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河北广诺公司、陕西爱博公司、郑州凯圣瑞公司并非善意销售者,其关于免于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智美公司、江西红日公司、河北广诺公司、陕西爱博公司、郑州凯圣瑞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050元,由上诉人广东智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9050元,上诉人江西省红日家电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上诉人河北广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上诉人陕西爱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00元,上诉人郑州凯圣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广东智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红日家电有限公司、河北广诺商贸有限公司、陕西爱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凯圣瑞商贸有限公司已分别向本院预交294050元、38800元、67800元、81800元、30800元,其各自多预交的125000元、18800元、27800元、31800元、15800元,本院分别予以退回。

附件一:广州红日公司第950873号“红日RedSun及图”注册商标

附件二:睿尚公司第5920931号“红日e家及图”注册商标

附件三:睿尚公司第4620243号“红日e家”注册商标

附件四:睿尚公司第号“红日E家”注册商标

附件五:睿尚公司第号“RSE”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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