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用房以业委会一位成员的个人名义外租是否违法?

北京市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为加强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凭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嗓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十二、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城市住宅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住宅区各类物业管理,保障本住宅区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 本住宅区情况 1. 地点 区 路; 2. 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 3.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非住宅 平方米(商业用房 平方米,(商业用房 平方米,其他 平方米); 4. 楼宇 栋 套;其中:高层楼宇 栋 套,多层楼宇 栋 套; 5. 业主数量: 个; 6. 管委会财产: (1) 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元; (2) 物业管理用房 方米,其中:管委会 平方米,物业管理公司 平方米; (3) 商业用房 平方米; (4) 其他; 7. 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状况: (1) 道路:车行道 方米;人行道 平方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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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公共就是为了在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之后进行使用的,具体事项就是公共设施、设备的更新、修缮等,当然使用必须要经过申请。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小区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条件是什么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小区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条件是什么

  1、在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规定,商品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专项用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一般共用部位包括:小区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等基本结构部分,走廊通道、门厅、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3、一般共用设施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垃圾通道、排烟排气通道、水箱、水泵、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消火栓、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规定标识、建筑智能化系统(含安防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其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特别指出,公共维修基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

  二、住宅公共维修基金怎么算

  1、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2、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3、凡2009年12月31日后竣工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外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不带电梯)为每平方米50元,高层住宅(含带电梯多层住宅)为每平方米70元,由业主交存到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

  三、房屋维修基金应该怎么使用

  1、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

  在没有成立委员会的小区,如果业主想要使用房屋维修基金的话,应该在发生公共设施或者公共面积严重损坏时,需要由业主提出申请,并经过小区业主总户数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或者经过占地总面积超过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

  然后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向相关管理部门(住建局物管科)提出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住建局物管科核查完相关情况,如情况属实,还需要在小区进行维修公示并确定预算金额。公示期满,实施招标事项,并按照相关程序施工。工程完毕后,经审计事务所审计后,按确定的金额结算。

  2、成立了业委会的小区

  如果小区里面有成立过,在使用维修基金的时候,应该由业委会根据业主反映,以及平时工作中巡查发现的一些安全隐患,确认需要进行维修。然后发起召开,经业主大会投票表决后,授权业委会进行相关维修招标实施事宜。

  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申请,或授权物业进行相关维修事宜申请。经住建局物管科审核并确认后,在全小区连公告和预算一起公示。然后按照招标程序实施。工程施工验收完毕,经审计事务所审计,按照审计结果结算。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小区公共维修基金的存在就是为了使用的,但是必须是特定的事项此昂使用,即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等。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小区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条件是什么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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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1)按规定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
(2)开展物业经营用房租赁工作;(可以自行经营,
(1)专业部门设施设备移交;
(2)各项资料的接交、移交;
(3)协助业主接收物业时的验收;
(4)物业过户时物业费用结算清单;
(5)前期物业服务费开支;
(7)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日常维护和经费开支;
(8)停车费收入、利用共用部位经营收入;
(9)财务帐目的设立和公布、审计。配置人员开展工作;
3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和运作;
4、与物业主管部门、法院协调处理物业服务纠纷快速
5、组织协调物业项目服务退出有关工作;
6、参与扩初方案会审、联合检查工作;
7、收缴、使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
8、调查处理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法违规决定。
三、落实《实施意见》工作要点
(一)辖区物业主管部门
(1)参与开发地块的扩初会审和交付前联合检查;
(2)指导监管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
(3)做好《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4)严格落实不良行为记录;
(5)严格物业管理用房配置;
(6)严格各项经费的计算、交存和划拨。这既体现了政府对困难群体的
服务费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之后,明确了三种对象,为扶持物业管理的发
展,免租给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在按
规定标准配置物业用房的基础上,解决老小区物业的长效
2、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小区物业经用房增配。明确各县(市、区)人民
政府应加强对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扶持力度,推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结合我市原有的一些规定,《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
理办法》我委已另行制定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只有在
建设单位违约或歇业、破产不存在时才能动用保修金。正常情况下是
不能动用的,高层按照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26元/平方米计收。明确低、多层住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
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18元/平方米,按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纳,物
业管理行业发展资金由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管理使用。
5%作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资金,前期物业服务费的
使用问题,中高层房屋按地上建筑面积9元/平方米,用于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费用开支;
2、前期物业服务费。明确建设单位按实测的地上
建筑面积的元/平方米的比例(最低不少于1万元),以便于全市统一
标准、规范操作。确保各项资金的正常运作
根据《条例》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不得分割、转让和抵押,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3、物业管理用房权属。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
前向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缴交同类地段、同等面积的商业
(9)经规划部门批准实行物业分期开发,应当按照该物
业管理区域内的同类型物业平均销售价格支付不足部分的
相应价款,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建筑工程规划许
可证载明的地上建筑面积的,损失的是广大业主的利益。会所的配置多为建设单
位为促销物业而向业主作承诺的;
●若建设单位又向业主作承诺,物业管理用房确需
(6)门卫房、设施设备房不能作物业管理用房抵扣;
(7)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发建设单位配置会所的,在与辖区物业
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商议后,配置在一
层的面积应大于上层面积的总和。
经营用房在使用用途上必须是商业用房,而且应配置在地上专用的办公性质用房内。物业经营用房不配置;
(3)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的配置,按4‰比例配置物业管
(2)、物业均为非住宅的,
(五)按规定配置物业用房,对车
库、车位租赁期限规定原则上一次不超过一年。影响正常出租,出租给小区业主停放车辆。明确产权属于建设单
位的车库、车位,具体操作程
序按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宁波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暂
行办法》执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为为售房人房屋过户提供方便。从产权过户上控制少数人无理
●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受理房屋过户时,
实施意见明确了物业产权过户时,不作为空关房;
(6)建设单位未出售的或者未交付给业主的物业应全
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其他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装璜垃圾清运费不打折扣;
(4)业主申请:业主必须申请并经物服务企业核实(如
其如综合办公楼、商场(店)不含在内。业主对物业办理交付满一年后
仍未入住的空关房,维护广大业主
2、空关房物业服务费交纳比例。强调物业服务企业建立财务公布制
(四)熟悉物业服务相关规定,进一步重申供水、供电、
供气、供热等专业部门应当向物业管理区域内最终用户(指
最终使用的个人或单位)收取费用,确保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工
3、专业设施设备接收。明确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
预售证前,便于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
督,为物业服务创建良好基础
1、参与扩初会审和联合检查。
4、审查、监督物业财务公布和审计工作。示范文本建委已另制定,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承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自
签发之日起15日内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条例》
第六章第四十六条规定:
★物业经营用房出租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前期物业服务
★其租金收入应当专户存储,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物
业管理经营用房由业主委员会自行出租经营的,
●租赁合同备案。业主委员会目前还不能自
营用房出租无论采取那种形式,《条例第46条规定》
●租金收入管理。合同签定时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
意。《条例第46条规定》
●出租合同签定。无论采取那种形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出租二种形式
◆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出租;
◆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出租;
1、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规范运作。增强业主委员会
《条例》第六条至第二十条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
作作了明确规定,加强批后管理。在具体操作中,其余涉及环保管理的违法行为,
(5)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局可以采取原地锁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具体是指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人行道范围内侵占道路的违法
行为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权,其余无照
经营行为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具体是指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无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无合法的
固定经营场所,仍由水利部门负责查
处。以及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
五区城市规划区内涉及地下水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
(2)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城区内河、城市规划区地
下水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未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除外。在宁波市市区范围内,
《关于我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划转协调会议纪要》(市
府办公厅〔2021〕62号)纪要又明确,
镇海、北仑区在规划管理方面其他的行政处罚权是否划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和其他规划管理方面
掘城市道路铺设管线及在建筑物顶上加层等涉及城市容貌
进行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三是城市道路(含广场)及其两侧30米范围内以及在
公共绿地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未被批准
延长期限,封闭阳台,在现有城市道路(含广场)及其两侧30米范围内临街
(具体是指建筑物、构筑或其他设施的任何一部分在距离沿
街立面30米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各类设施,具体是:
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仍由规划部门负责查处。在城市道路(含广场)及其两侧3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
共绿地和河道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行使行政处罚权。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行政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具体如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利于今后工作中掌握。今天在这
里我将城管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部门执法上交叉较多的问
题,最后弄的企业不知向谁投诉都搞不清。而因职能交叉,物业服务企业往往会碰到一些业主违法违规的事件,
5、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职责。应当
及时告知公安、城管、工商、规划、环保、价格、人防等有
关部门依法查处,要求行为人及时改正,发现业主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在今后的实践操作中,便于各部门依法履
行职,《实施意见》根据各行政
职能部门职责和日常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执法难以到位,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因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等原因,在日常管理活动中离不开公安、
城管、工商、规划、环保、价格、的财税、人防等有关部门
的大力协作。并监督、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开
展正常的自治工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
建设的关系,要求建立物业管理
3、建立街道物业管理服务站。我委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2021年3月31
日已联合下文,解决协调物业管理发生的争
议和纠纷。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
2、建立物业管理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加强指导和监管工作
1、建立物业管理协调领导小组。我个人理解,实际工作中才能准确
运用、依法办事。所以只有全面理
解《实施意见》的内容,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八个方面进行规范和细化。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规范前期物
这些配套政策文件的制定和出台,
14、代市政府草拟的《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11、《关于印发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
导规则的通知》(甬建发〔2021〕51号);2021年3月31
7、《关于印发宁波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的
通知》甬建发〔2021〕28号);2021年2月23日印发并施
8、《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
(甬建发〔2021〕40号);2021年3月5日印发并施行
9、《关于印发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的通知》(甬建发〔2021〕49号);2021年3月15日印发
10、《关于建立宁波市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指
导意见》(甬建发〔2021〕66号);市建委、市中级法院、
6、《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管理的通知》(甬人
防办通〔2021〕55号);市人防办、市建委联合下文,
4、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记分暂行
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21〕48号);2021年3月12日
印发并施行。2021年1月1日施行。具体有:
1、《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的通知》(甬政发〔2021〕53号);2021年6月12日印发
2、《关于明确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
知》(甬价费〔2021〕157号);市物价局、市建委、市人防
办联合,还有一个《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
(三)健全完善物业法律法规,
(二)整合原有物业管理政策,1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目的和意义
(一)细化《条例》具体内容,便于实际操作。便于统一操作。便于规范操作。我委已先后出台了13个文件(包括前
两年出台的文件),已报市政府审议中。2021年11月26日印发,
3、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
示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21〕45号);2021年3
5、关于印发《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保修金管理
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21〕50号);2021年6
月22日印发并实施。2021
年12月16日印发并施行。2021年3月31日印发并施行。
12、《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甬建发〔2021〕167号);2021年7月23日印发,
13、《关于印发宁波市前期物业服务费管理办法的通
知》(甬建发〔2021〕168号);2021年7月23日印发并施
已报市政府审议中。可以说在近期或今
后的一个时期内对我市物业管理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将起到
二、全面理解《实施意见》的内容
《实施意见》从市、区、街道、社区物业管理职能划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物业管理
《条例》的贯彻实施将起到十分重要辅助作用,领会其精神,根据《实施意见》的条款,
归纳起来、重点要理解或领会好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职能部门的职责,县(市、区)人民政
府应建立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规划、城管、公安、价格、
工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加的物业管理协调领
导小组,由辖区物业主管
部门、街道办事处、法院、司法、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
的物业管理纠纷快速处理机制,
《关于建立宁波市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指导
意见》,希望各单位要尽快开展试点和总结推广工
作。进一步明确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的物业管理工作职能,配置物业管理专职人员,同时指导召开业主大会、筹建业主委员会以及
4、了解掌握各相关行政职能的职责
物业管理涉及面很广,《条例》第三条对各相关行政部门作了原则性
互相推委,为此,对7个相
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作了明确,减少推委和扯皮。物业服务企
业必须注意以下两方面工作:
《条例》第三十条明确,
●首先应当劝阻、制止,要有书
●其次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行为人拒不改正的,要有书面、存档备查。在实际工作
向行政部门报告,导致一些行政部门相互推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局具体职责的通知》(甬政发[号),具体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局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及城市规划管理的违法行为,在城
市道路(含广场)及其两侧3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共绿地和
河道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行使行政处罚权。在规划和现有公共绿地、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
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行建筑物门面装修,破墙开店、开门、开窗,当事人不按规定拆除的行政处罚权。由规划管理部门行使。由两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商两区规划管理部门研究解决。从2021年1月1日
开始,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全部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是市规划
局和各规划分局主要是积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
指城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世纪大道、南外环、机场路、北
外环范围内(不包括奉化江、余姚江、甬江河道)涉及城区
内河管理的违法行为,其余涉及水利管理的违法行为,
(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在城市道路(含广场)等沿街或占道兜售或
以其他方式在室外从事经营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的行政处罚权,其余
侵占道路的违法行为仍由公安交通部门负责查处。对于违法行
为涉及妨碍交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系公安交通部
门实施强制拖离。具体是指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局对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主要是指文化娱乐业、饮
食服务业、商业企业作业和使用空调、冷却塔等产生的噪声
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违法行
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仍由环
保部门负责查处。环保部门应当严格审批把
(二)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实施意见》进一步强调三个方面的问题,
2、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的出租经营形式。经营用房出租收入,其收入都的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依照业主大会
的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其他需要。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
出租经营的,(盖业主委员会的章)。《实施意见》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其经营租金的收入统一由物
业服务企业代为保管、单独记帐。自行管理。《实施意见》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合同签定后
应送物业服务企业一份供记帐备查用。物业经营用房出租,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
资金或物业管理的其它需要。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21
(三)做好前期管理工作,明确各县(市、区)物业
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参加开发地
块的扩初会审及交付前联合检查,尽量减少今后管理上的遗留问题;
2、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做好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对联合检查合格的共用设
施设备必须按规定接收,
4、水电费向最终用户收取。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
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
1、财务公布制度。要求在每年3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按规
定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物业服务经费收支情况,明确了业主未入住空
关房物业服务费的交付比例,从第二年开始空关房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执行中注意的几个问题:
(1)执行时间:2021年6月12日;
(2)适用范围:实施意见中指的空关房仅指住宅物业,
(3)减免费用:仅指物业综合服务费一项,可在审请之后抄其水电表读数为依据);
3、房屋过户物业费用结算。双方当事人对物业
服务费的结算情况作出约定,在审查
提交的资料时要把好关口;
●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在为售房人证明物业服务费用
4、物业项目服务退出。
确保新老物业服务企业移接交工作的正常开展,;
5、建设单位的车库(位)出租。在没有出售前应按《条例》第三十九条规
定,为防止建设单位以长期出租、
高额收租为由,导致车库、车位空置,租金由物价
和建委另行规定。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
(1)、住宅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
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比例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
2、注意掌握的几个问题:
(1)计算依据以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地上总建
(2)物业均为非住宅的,至少应配置50平方米
(4)物业管理经营用房至少应配置在30平方米以上。并配置在沿街或沿
路适于经营的一层店面;设有内楼梯的商业用房,
(5)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地块没有商业用房规划的或商
业用房建设总面积无法满足经营用房配置的,由开
发建设单位在邻近地段购置商业用房作为物业管理经营用
房并在产权中注明。其会
所性质的用房不能作物业管理用房抵扣。应在扩初设计文本上注明;
●会所从法律上没有作要求,同时又把会所当做物
(8)房产测量后,超过部分按照上述第1、2类
规定的比例补配物业用房;确实无法配置的,列入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
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求。不能足额提
供当期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的,收取的租金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
者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物业管理用房应依照法律规定
4、物业管理用房用途。未经
(六)统一各项费用收取,《实施意见》对以下四项经费的缴
交标准、方式、使用和管理办法作了明确,
1、首次业主大会筹备费。在
物业交付前向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交纳,按低、多层房屋按地上建筑面积7
房屋按地上建筑面积11元/平方米缴交。95%用于物业交付前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费用,主要用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培
训教育、学习交流、考评奖励以及各类创建工作等支出。
为便于计算,中高层按照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22元/平方米,保修
金是物业保修期内供物业维修的一笔保证金,物业保修时建设单位应另行支付费用,
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七)明确物业扶助政策,
《实施意见》着重明确了四个方面的问题:
1、老小区物业服务费补贴。对收费标准
较低的老小区采取适当补贴的办法,对收
费标准较低的农村拆迁安置房、城镇经济适用房小区,再按不低于物业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增配经营用房
(性质为国家直管公房,出租
经营收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经费;
3、老小区物业服务费税收优惠。明确财税部门对一些入不敷出的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
入税收应给予适当优惠减免;
4、低收入家庭物业服务费补助。即
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
会扶助证》和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家庭,每年底可向当地人
民政府申请物业服务费补贴。也有利于减轻物业服务企业的负担。
(1)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落实建立物业管理协调领导;
(2)与辖区法院、街道办事处协调作好物业服务纠纷
(3)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落实低收入家庭物业服务补
(4)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老小区物业服务补贴经费;
(5)与财税部门协调解决老小区物业服务费税收优惠
(6)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物业项目服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1、参与辖区建立物业管理协调领导;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委托的);
(3)与供电、供水部门签定的水电收费委托合同;
(4)物业经营用房租赁合同;
(5)物业委托保修协议(建设单位自行保修或委托物
业服务企业保修的协议)。
(10)与业主委员会和社区的沟通工作。但
财务收入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管);
(3)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工作;
(4)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催交、公示物业服务欠费工作;
(5)按规定程序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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