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卡”犯罪到底是什么罪?

顺德公安深入推进“断卡”专项行动

    今年以来,顺德区公安局深入推进“断卡”专项行动,大力整治涉诈“两卡”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账户)、电话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加大惩戒力度,已有135人涉嫌“两卡”违法犯罪被惩戒,38人被刑拘。
    今年1月,事主张某报称因遭虚假网络投资被骗2万多元。接报后,公安机关随即展开侦查,发现涉案资金转入卢某等人的银行账户。经过缜密侦查后,民警于2月15日将涉案的卢某、刘某抓获。
    据二人交代,他们在网站小窗口看到一则“招聘信息”,遂应聘面试。几经辗转后,在一处偏远地方见到“面试官”,经面试得知他们要到银行开具银行卡,然后需要把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上交协助刷流水,根据资金流水收取相应佣金。“面试官”还承诺:“提供银行卡越多,收到的回报越多”。卢某、刘某顿生贪念,于是向对方提供银行卡并协助进行转账等相关行为,分别从中获取3000多元佣金。目前,卢某、刘某被依法刑拘,除受到刑事处罚之外,还将面临被惩戒的后果。
    根据相关规定,凡是经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个人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含企业对公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及相关组织者,以及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将联合人民银行对相关人员实施惩戒措施。
    银行业务惩戒:被惩戒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开立的银行非柜面业务以及支付账户的所有业务(不能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得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对上述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凡是利用电话、发送短信、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自然人和法人,或为诈骗分子实施诈骗提供拨打电话、发送短信、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或通信工具支持(含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行为)的自然人和法人,经公安机关认定将其列为“电信网络诈骗不良通信用户”,并联合通管部门对其实施惩戒。
    通信业务惩戒:被惩戒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其名下所有手机号码、固话号码、无线上网卡和物联网卡等通信业务一律先行全部关停,被关停后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不得恢复,5年内不得为其办理通信产品新入网业务并将其个人或单位信息向社会公布。
    此外,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或企业对公账户以及被列为电信网络诈骗不良通信用户的,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构成诈骗罪。

    国家对非法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惩戒措施极为严厉,对个人影响非常深远,切勿将自己办理的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
    出售、出租、出借手机卡,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售卖“伪实名”电话卡、手机卡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或构成非法经营罪;其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或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市民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买卖、出租、出借、出售。要及时到银行部门查询是否有本人名下自己不知道、不使用的银行卡。如发现被犯罪嫌疑人利用的情况,请及时注销并保留注销证据,以备相关办案部门查验。如发现有买卖银行卡、对公账户的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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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典型案例》共11例,其中10例为刑事案例

本案涉及“两卡”违法犯罪和“断卡”行动。

图片来源:百度图片搜索“断卡”

“两卡”——信用卡和电话卡。

 本案的“助攻”人群包括社会人员和大学生。如果你是大学生,请注意听听这些大学生是如何“助攻”的?

他们加入了一个学生兼职微信群,看到被告人发布的招聘话务员信息,然后前往应聘时被要求到附近营业厅办理电话卡并将卡上交,每张卡获得几十元到一百元不等的费用。

被告人将这些卡出售给他人,流向境外,被其他犯罪分子用于实施诈骗。

如果本案中的大学生卖的是银行卡,那么他们也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比如帮信罪(法定最高刑三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定最高刑七年)、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法定最高刑十年)等等,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法定最高刑无期)。

我身边就遇到过因为帮他人办银行卡,卖了几百块而被抓的大学生。

当然,最后还是要强调一句——一定要及时报案!去哪报案?

就近前往你居住地的派出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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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消息: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去年(2020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财产损失高达353.7亿元。今天(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及涉手机卡、信用卡犯罪等关联犯罪,提出更加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于2016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如今,随着现代通讯和移动支付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境内打击力度的空前加大,大批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非法交易手机卡、信用卡愈加猖獗。

  《意见二》在《意见一》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新的突出问题,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及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取证,涉手机卡、信用卡即所谓“两卡”犯罪案件的处理,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政策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为此,《意见二》专门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为集团犯罪或者团伙犯罪,具有组织严密、人数众多、层级分明等特征。《意见》明确,对于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惯犯,坚决从重处罚。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突出打击“两卡”犯罪 斩断犯罪链条
  打击“两卡”犯罪,是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链条、遏制诈骗高发态势、加强源头治理的关键环节,《意见二》进一步明确打击“两卡”犯罪的法律依据。

  《意见二》明确了非法交易“两卡”犯罪行为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的具体法律标准。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意见二》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二》还规定,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尚未到案,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关联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提高办案效率,确保不轻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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