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抚养费,可以直接告他吗?

  女方恋爱同居期间生下孩子,却另与他人结婚,3年后与丈夫离婚,独自抚养女儿,生父却不履行抚养义务,生母以幼儿名义将其生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近日,上杭法院判决生父李康(化名)支付非婚生女林可(化名)抚养费,按每月500元自2015年1月起付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2010年间,张梅(化名)和李康在相邻店面上班相识,虽然李康已婚,张梅也有谈婚对象,但二人仍在外租房同居并发生两性关系,期间张梅怀孕。怀孕后张梅与原男友结婚,并于2011年12月产下女儿林可,因难以忍受李康纠缠,2014年,张梅婚姻破裂并办理离婚。

  离婚后,张梅独自抚养女儿,2015年3月,张梅以林可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林可生父李康支付今后抚养费,并提交亲子鉴定证明林可与前夫不存在亲子关系。庭审中,李康承认曾与张梅同居,但否认林可系其与张梅的女儿,却未提供相关证据,并经法庭多次释明仍拒绝做亲子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对亲子关系的确认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但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亦拒绝做亲子鉴定,根据已有证据推定林可与李康的亲子关系成立。《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综上,作出如上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抚养费的权利。在亲子关系的确认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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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您选择流产,可以起诉要求对方给付医药费;如果您选择生下孩子,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一般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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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父爱如山,母爱如水

抚养孩子更是所有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

11岁男孩将生父告上法庭,原因让人心酸

刘某与蒋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于2011年2月生育小阳(化名)。2013年3月,刘某与蒋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小阳由母亲刘某抚养与监护,父亲蒋某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小阳一直随母亲刘某生活,母亲是干房产销售的,为了给小阳过上好的生活,经常不定时加班,小阳也比同龄的小孩更懂事,小小年纪便学会了洗衣做饭。后来,母亲刘某与他人组建了新的家庭并生育一子,父亲蒋某也再婚生育了一对儿女。2022年,年满11岁的小阳即将升入初中,各项费用增加,母亲刘某的经济收入已无法满足其生活及教育开支,小阳与母亲多次找到小阳的父亲蒋某希望他能承担小阳的一部分的教育开支,均遭到了父亲蒋某的拒绝:“当初约定,孩子归你,我不承担抚养费用,现在怎么能变卦。况且,我现在也有两个小孩要抚养,以后不要再来找我了。”


听到父亲一次次斩钉截铁的拒绝,小阳幼小的心灵早已千穿百孔,无奈之下,小阳将父亲蒋某一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抚养费。

象山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蒙晓霞高度重视这起关乎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案件,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取得联系,摸排走访了解双方家庭基本情况,并多次联系小阳的父亲进行调解,却多次遭到其父亲蒋某的敷衍。


根据原告小阳实际生活需要,结合其母亲刘某、父亲蒋某目前的收入状况和其尚需抚养其他未成年子女的情况,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蒋某自2022年7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小阳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被告蒋某承担一半,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目前,该案已判决生效,被告蒋某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至此,小阳的抚养费问题终于得以圆满解决。


孩子可否起诉父母要求履行抚养义务?


抚养费是为了保证子女的基本生活设置的,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孩子可以起诉父母要求其履行义务。《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虽然小阳母亲刘某与父亲蒋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小阳由刘某抚养,父亲蒋某不承担小阳的抚养费,但并不影响小阳在必要时向父亲蒋某主张抚养费的法定权利。现小阳父母离婚距今已九年之久,小阳所在地的生活水平以及教育支出较之前均有明显的增长,且小阳已上小学五年级,与其父母离婚时相比生活、学习环境均发生较大的变化;加之离婚后小阳母亲刘某与他人生育一子,家庭日常消费开支逐年增长,小阳由母亲刘某独自抚养压力大;据此,小阳要求父亲蒋某承担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夫妻协议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就婚姻关系解除、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等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对当事人生活的影响不可谓不深远,故司法实践中必须审慎对待离婚协议,尤其是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更应进行严格审查。在审理过程中,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夫妻双方抚养义务的负担重新进行确定,查明原告父母双方的生活工作情况、抚养能力,原告自身的学习、生活情况,参考当前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考虑物价上涨等情况,从而作出是否应当支持原告要求抚养费主张的判决,既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离婚协议约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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