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个疑问:装修装饰没签合同纠纷怎么办?

律师您好,我装修一个房子,和装修公司签订了,我己按合同付过二次款,装修进行到水电完结时,我要装修公司给我实际发生的明细,发现报价太高,有一些项目未做,但预算中有。我提出疑问?与对方协商。对方说签合同时你不看清楚。对方只一直催我按合同付款,并不肯给我后面工作产生的明细。现己停工,请问这种情况我应该如何做?谢谢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189-

    执业多年,非常熟悉各类型法律及公检法机关内部的办案流程,办理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务纠纷等各类法律案件,能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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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装修合同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合同中必须写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2、在合同中必须注明使用的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或型号,以防...

  •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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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新员工入职签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国家对于劳动合同签订的规定,自不必多说了,然而在现实用工过程中,能实打实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来*作的私营公司,虽说不上凤毛麟角,肯定也为数不多。那么,自新员工入职,到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我们hr需要如何来规避风险呢?

一、首先从《应聘登记表》的内容开始:

1、要求应聘者必须填写最近工作单位的联系电话,至于*人,我认为可有可无。通常对于顺利通过复试的应聘者,我在发送录用通知之前,如有必要均会做一次背景信息确认,通常与应聘者原单位的hr部门或者原工作部门联系。我一般确认的信息并不太多,主要是入离职时间,职位,升降情况,离职原因,薪酬范围,交际情况等等,目的就是确认应聘者在应聘过程中没有弄虚作假。

2、表格下方应有设置一个承诺,内容为应聘者确认表格中信息不存在虚假成分,并留有签字的空间。

二、其次是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

劳动法规定员工入职1个月内公司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后必须去当地社保机构备案。通常我会在员工入职当天,就告知其公司会在20天后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另外也会与其部门主管沟通,要求主管们必须在20天后确定新员工能不能用,是否可以正常签订劳动合同。

这么做,是为公司及员工双方设置了一个适应期。通过将近3周的磨合,员工们一般能感觉到公司的工作氛围、主管的脾气秉*以及员工本人和岗位

第2篇:签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作为消费者来说,不知道应该什么时候签订家装合同是一个普遍现象。有的消费者也许由于受入住时间的限制,签合同匆匆忙忙;有的消费者由于自己的亲属朋友装修受到一些不合理的待遇,签合同时心存疑虑迟迟不敢下笔。

因此,在签订家装合同时要把握这样一条原则,就是在签合同时心中不能再有疑问。消费者在装修之前来到家装公司的时候,要了解的东西很多:有关于工程质量方面的(相关负面的报道很多)、有关于装饰材料的(环保的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消费者的关注)、有关于设计的、有关于售后服务的、有关于投诉方面的、有关于装修合同的等等。具体到某一家公司时,还有一些强弱项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笔者建议您,在没有做到心中有数之前,尽量不要急于签合同。

除了上面提到的问题,笔者还提醒您,如果这家装饰公司谈判过程中频繁地变换谈判人员,就应该了解清楚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因为人员流动,签合同就应该更加谨慎。

有的读者问,签合同是不是有什么诀窍?的确有诀窍,这个诀窍就是在签合同的时候把相关的合同文件准备完整,除非极其特殊的情况,不要约定开工以后再把合同文件准备齐全。

家庭装修的工程预算,目前正规装饰公司交给消费者的应该说已经比较完整了。一般来说一份根据目前使用的(*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表格做出来的工

第3篇:求职者签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了解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了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防止日后用人单位不合理地调岗和变更工作地点。

3.了解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确保自己定额内及定额外的劳动均可获得法定报酬。

4.了解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防止日后在劳动报酬、休假*、经济补偿金基数计算等方面,陷入举*不利。

5.了解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对已有或潜在人身危险及风险有足够把握。

6.了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何谓“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均未做出具体规定和细化,而是要求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加以明确和界定。因此,不同的用人单位对“严重违纪”的界定多多少少会存在不同,尤其是一些特殊行业或企业,往往对内部员工存在一些特殊的行业或企业要求。因此,劳动者在准备好迈入一家新的用人单位之前,首先应对其纪律要求有清晰、明确的认识。很多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以及相关附件的签收较为程序化,只履行程序,不知晓内容之后,莫名其妙即背负上了“违纪”之名,极为被

第4篇:签房屋装修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选择正规的家装公司,签订合同之前,业主应先审查装饰公司的手续是否齐全。

2参观装饰公司正在施工的装修现场,检查工地施工工艺以及工人的素质,还应该着重检查施工工地的管理、卫生和防火情况。

3一般装修公司会对减项有约定,即如果业主要求对合同[2]约定的工程项目减项也需要支付该项目一定百分比的费用,这样很多时候在装修中如果业主修改装修方案就会成为减项,而需要额外支付装修公司费用,建议把此条款改为对装修总款额的的约定,比如约定业主不能减项以使整个工程费用低于多少钱。

4对装饰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要有详细的设计样图。预算报价,客户应该严格审定,如有可能找相关专家咨询。如果委托装饰公司选择建材的话,装饰公司一般会提供预选的材料样品,客户应该保存以便日后检查对照。

5在签订合同时,应详细注明施工工期、几次验收程序(包括材料、隐蔽工程、局部和整体验收等)、详细制作过程的说明、*乙双方各自提供的材料的明细表和日期等,同时还应约定好违约金的赔付比例。在约定装修的材料标准时,一定要非常细致,包括外墙、内墙、顶棚、地面、厨房、卫生间、阳台等,每个部位使用材料的品牌、型号都要清楚标明,不能笼统地用“国内名牌”、“*名牌”之类的字眼。

6验收方式可在合同上约定由*质检站来验收,这样你就可以不为请质检站而另付费用。

第5篇:签订装修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房屋装修是很多重视的环节。目前,大多数消费者都是“看菜吃饭”,盯着价格不放松,但往往容易因此掉进陷阱。很多装修纠纷就会由此产生。本文就相关装修纠纷作相应解析。

1、签订合同一定要细化。即便在示范合同中,不同的选项所代表的责任差别很大,装修公司往往该选的不选,该约定的不约定。许多消费者只注意在合同正本中约定预算总额的多少,忽视在附件中对材料产地、规格、价格作细分。“这其实正中了装修公司的下怀”。

2、装修出了问题,消费者索赔的关键还得看*据。譬如,对于普遍存在的偷工减料,签订装修合同时,可以约定若施工项目所用材料不合格,则此项施工费用,包括材料费应从总价款中扣除;已付款的,应由装修公司退回。也可以约定如果某个施工项目因施工不规范造成部分工程不合格,如部分墙砖脱落或部分墙面起泡等,则应按不合格部分占此项目的比例,扣除此项目的价款。一旦合同中没有约定,消费者要求装修方赔偿实际损失,就得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至于主张材料假劣或者工程瑕疵,还得请专门机构鉴定。

3、关于工程预算:一般来说,一份根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做出来的工程预算基本上不会有什么缺陷。但有的消费者反映,结算金额与自己的预期时常有差距。其实,除了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用变化外,主要的原因在水电改造上。在消费者

第6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在二手房买卖中,和卖房签订买卖合同是至关重要的一环,针对买房的各个细节做好约定俗成,为避免日后纠纷打下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即便日后不幸出现

了纠纷,说理也有凭*可依。所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比签订新房的买卖合同更需要深入了解一些细节,今天福清网就来说一说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签,必须合适屋主的身份的真实*,屋主*件的真实*与其业主身份的一致*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先决条件,尤其在没有第三方有力保*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更应该引起广大二手房买家的注意。

确认房屋的面积包括三个方面: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户内的实际面积;产权*上一般标明的是建筑面积;最保险的办法是测量一下房屋内从一端墙角到另一端墙角的面积,即所谓地毯面积。

三、考核房屋的市政配套

这里指的是房子的水电等方面,验房的时候要打开水龙头看看水质和水压方面的情况,观察电线,确认房子的供电容量,以免夏天开不了空调。顺便也打开电视看看能收到多少台。现在一般都安装数字电视,可看看屋主是否已经安装。

在实际*作中买方会将房款分为首付和尾款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打给房主。因此,卖方需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时间,同时,尾款的支付时间有赖于房产过户的日期,因此买方有权利知道房地产的过户时间

第7篇:销售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订销售合同是营销员在营销活动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销售合同的签订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合同签订的好坏,关系到企业的兴衰。那么销售合同签订有什么注意事项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1、注意对货物的信息进行明确约定

——在销售合同中,作为供方,应注意对供货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

1)名称(品名)、型号、品种等表述应完整规范,不要用简称。

2)规格应明确相应的技术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度、粗细。

3)花*,如红、黄、白要表述清楚。

4)供货的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应当规范,一般采用公制计量。

2、应注意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销售方,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及货物特*将质量标准与需方约定明确:

1)如参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等应在中明确约定标准的名称。

2)如果是参照企业标准,应注意该企业标准应为已依法备案。

3)凭样品买卖的,双方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并可以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

4)双方对货物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应注意对货款的支付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供方,应特别注意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货款支付时间、金额(应明确是否为含税价)进行明确约定。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要求需方支付一定金额预付款或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供方才予以发货,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供方收到

第8篇:签订购房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在房地产买卖交易中,个别房地产公司使用不规范购房合同,其中对客户不排除有“挖坑、埋雷”之嫌,消费者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否则极容易吃哑巴亏。

一般说来,购房者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防范。

个别不规范的购房合同,对购买者的制约条款十分到位,对开发商的制约则显得含糊,一旦产生问题买卖双方对簿公堂,消费者将立于不利之地。例如有的合同约定:“购房者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则应按**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缴纳滞纳金……”以上条款虽然十分合理,但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对房地产发展商的相应制约条款就显失公平。例如购房合同中应该有对房地产发展商延迟交房,不具备条件、降低条件和标准交房的相应制约或惩罚*条款。同理,购房者在与房地产发展商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都可以用以上的反向思维去推理对方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并毫不客气的将其签署在补充协议里,这样日后发生纠纷时往往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如果说以上反映出某些房地产发展商对人严、对己宽的行为方式,那么以下做法,房地产发展商则给自己留下了一个巧妙掩护自己的“尾巴”。例如有的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发展商在交房后三个月内负责办理产权*”。以上虽然是一项响当当的承诺,但由于后面没有相应的违约条款,就显得华而不实了。三个月办不下来怎么办?合同中应该有相应的违约条款

第9篇:签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入职前求职者都会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对于劳动合同你了解多少?

签合同的时候可要慎重,认真看好合同的格式及条款,让合同充分表达自己的权利,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利。

你有“讨价还价”的权利

不少求职者心理上把自己定位为弱方,用人单位一出具合同连看都不看就签字,这样是百害而无一利的。

辽宁省就业网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部长刘嘉佳提醒求职者:“求职时,要把自己定位为合同平等的一方,应该明确自己有权提出问题,更有权利‘讨价还价’。”

合同中包括权利和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般都是对等的,一方享受到权利,就必然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比如,用人单位享受到了使用劳动力的权利,那么就要承担给付薪酬和福利的义务。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如果发现合同的条款都是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权利,而义务没有涉及到或者很不明确,或是用人单位为了留住劳动者,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行为约定了数额过大的违约金,大家就要提高*惕了,大胆地提出来并协商修改。

容易误读的地方一定要搞清楚

签订合同时,哪些问题是容易引起纠纷、容易误读的呢?且看本报采访的专家为您解读。

问题一:劳动合同即将终止,恰遇员工生病,合同法定顺延,那么顺延期间是否需要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如果不签,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不签合同双倍*的法律责任?

刘嘉佳:这个问题在《劳动合同法》

第10篇:签订借款合同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关于主从合同“期限”问题

部分信贷人员签订的《保*合同》、《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存在起始日期或到期日期滞后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日期,尤其是《抵押合同》居多。而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保*合同》、《抵押合同》文本第一条关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约定,约定期限为被担保的主债权期限,而并非抵押合同或保*合同的“期限”,其起止日期均应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起止日期保持一致。

二、关于抵押期限的问题

按照贷款程序,《抵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签订日期应等于或迟于主合同签订日期。同样,农信社相关部门也对抵押期限中的到期日不得早于借款合同到期日做出了明确要求。据《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也就是说只要债权不消灭,抵押权就一直存在。即使抵押物损毁、灭失,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也将作为抵押债权的财产担保,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由此可见,无论是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或者办理抵押登记时填写的抵押期限,都不能作为免除担保责任的依据。即使超过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限,抵押权人仍可要求以抵押物清偿担保的债务。

但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虽然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没有法律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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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4日 来源:南京房产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 浏览:266

[导读]:   曹芳律师,南京房产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

  ,,现执业于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理解与应用

2013年4月3日,住房与城乡住建部与工商总局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范本自2013年7月1日实施,此前已经使用14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第一部分13版合同范本的背景资料与框架

一、99版合同范本的修改背景

99版合同范本实施14年以来,市场环境与法律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99版合同范本亟需修改。

1、市场变化: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直接发包、暂估价发包等承包模式出现,对合同双方的履约水准提出更高要求,而99版合同范本条款设置粗放,不能适应市场需求。

2、纠纷频出:黑白合同、分包转包、暂停施工、工程变更、表见代理、拖欠工程款等纠纷以及质量安全事故频出,亟需新范本指引承发包双方签约履约,提高履约效率。

3、新法律出台:99版合同范本实施后,《物权法》、《侵权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出台,99版合同范本应当吸纳最新立法成果。

4、新规范出台:99版合同范本实施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陆续出台,并修订数版,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先后有2003版、2008版、2013版,99版合同范本应与新规范相协调。

二、投资体制改革后形成的两套合同范本

长期以来,房屋建筑领域的合同范本由住建部制定,住建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发布。2007年11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经过几年发展,目前已形成双轨制的合同文本体系: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领域的合同范本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非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领域的合同范本由住建部牵头制定。

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的合同文本包括: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住建部牵头制定的合同文本包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三、两套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国家发改委文本具有强制性,必须使用。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住建部文本为非强制性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及合同权利义务。

基于住建部文本非强制性特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可以适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机关制定的文本,也可参考适用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款。

北京市建委发布的最新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为: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四、13版合同范本的框架

13版合同范本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11个合同附件

协议书:共计13条,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是合同当事人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11个附件:1个是协议书附件,10个是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第二部分协议书重点条款解读与应用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1、签约合同价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实际结算价款按照实际工程量确定,并增减签证索赔款、变更款及相关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国家或省级造价部门的规定计价,不作为竞争性费用。根据6.1.6,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估价与暂列金额的区别:

暂估价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金额,分暂估价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价服务三大类。暂估价主要是基于两种情形:一种是发包人不希望该暂估价项目由总承包人来实施,第二种是发包人确实不清楚该类项目的造价,先确定一个暂定价格,待有关具体标准和技术指标确定下来,最终按照暂估价的方式确定相应的合同造价。暂列金额是2003工程量清单中的预留金,用于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支付后有余额部分归发包人。

2、13版合同范本的价格形式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价格形式。99版合同范本的价格形式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根据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7.1.3项: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2、技术简单、规模偏小、工期较短的项目,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可采用总价合同;3、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解读:强化承包人的履约管理,项目经理委派与现场管理详见通用条款部分。

项目经理与项目负责人的区别与联系:

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必须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承包人自有项目,项目经理等于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挂靠类项目,由于多数挂靠人不具备建造师执业资格,必须由承包人另行委派项目经理,但挂靠人是实质负责人,该挂靠人又是《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解读:修订99版合同范本中承包人、发包人的承诺内容;双方共同承诺不签订黑白合同。

1、什么是黑白合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适用条件:同一工程、白合同中标有效、白合同备案、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反面解释,若白合同中标无效,两份合同均无效,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费用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民事审判会议纪要,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合同内容不仅仅包括合同范本,还包括招投标文件与履约资料。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等书面文件。承包人应当加强资料管理,专人负责、谨防遗失。

2、合同是履约依据,是诉讼证据,更是维护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的途径。如,签证就是一种证据,签证是索赔的证据。

法律实务:合同是双方行为,若一方不签证如何应对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无签证,但有其他证据,也可以要求发包人据实结算。

第三部分通用条款重点部分解读与应用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5是双向担保制度,合同亮点之一。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资金证明的,发包人应当提供;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也应当提供支付担保。担保形式为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

13版合同范本有大量关于相互制约性的条款。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1、发包人直接发包专业工程时,三方签署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承包人直接分包专业工程,或承包人发包人共同发包暂估价工程,现场管理纳入分包合同或暂估价发包合同。

2、承包人获取总承包服务费,对分包单位造成的安全质量事故承担连带。根据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总承包服务费由承包人自主报价。开工后28日内支付20%,分包进场后,随进度款支付。若发包人不按时支付,承包人可以不履行总承包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

解读:1、项目经理是承包人正式员工、有劳动合同、有社保证明。

2、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常驻工地,出勤不少于约定天数,离开现场应事先通知监理,并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解读:履约担保非强制性,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同时应当提供支付担保。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解读:确定了监理人“文件传送中心”的地位。承包人与发包人直接的文件通过监理传送。确保监理人能够全面畅通的了解合同管理信息,以完成其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监理人签收文件后产生相应法律效力。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人承担。

解读:监理人扮演“对话平台”角色。合同产生争议,或对未约定事项达不成一致意见,由监理暂时作出“确定”,一方即使有异议,仍按照监理工程师意见执行,提高合同履行效力。一方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解读:解决监理人与发包人代表职责交叉问题。非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发包人代表或指定人员行使监理职权。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解读:《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确立了“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原则。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质量合格是取得工程款的前提,质量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不能取得工程款,且应当赔偿发包人建筑材料、投资等损失。

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解读:99版合同范本第18条确立了“工期与质量挂钩”原则。《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移植了该原则,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13版合同范本继续遵循该原则。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解读:应当取得开工许可证,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当合法。逾期超过90日,承包人有权要求调价或解除合同。若承包人不要求解除,发包人应当承担逾期开工的。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解读:13版合同范本新内容。

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发包人应当增加费用、延长工期,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非承包人原因停工超过56天,承包人可以催告开工;超过84天,且影响整个工程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可以要求调价或解除合同。

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解读: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承担费用与工期,超过84日,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解读:发包人可以取消任何工作,但不得转由他人实施。这属于违约行为,且涉嫌肢解分包。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解读:承包人执行变更,同时提出估价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解读:10.4.1解决不平衡报价问题。重大变更,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重新确定单价。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解读:“逾期不予回复视为认可”原则。13版合同范本有大量该性质条款,问题的重点是建立“签收”制度,有证据证明监理已经签收承包人送交的文件,才能产生“视为认可”的效果。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据此,暂估价项目分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与非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定方式:承包人招标,发包人参与评标、审核合同内容,承包人与分包人签约;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招标,共同与分包人签约。

非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定方式:承包人选择分包人,报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招标,发包人参与评标、审核合同内容;承包人直接实施。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解读: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前提是合同约定了固定价的风险范围,超出风险范围的,启动调价程序。价格如何调整,根据合同约定。

法律变化引起费用与工期调整的,适用法律规定。产生争议,提请监理工程师解决。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法律实务:市场价格波动,但合同无调价约定,承包人如何应对

承包人通常以显失公平或情势变更为由,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法院意见是什么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2、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解读:若专用条款无约定,按月计量、按月付款。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解读: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单价合同每月25日报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收到后7日内未完成审核,视为认可。计量周期与周期相同。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解读:总价合同可以按月计量,但若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计量与付款不同步。支付分解表见12.4.6。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解读:13版合同范本的亮点之一。

13版合同范本16.1.1发包人违约情形之一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专用条款部分允许双方对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违约进行补充与细化。

“未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包括未按时足额付款,也包括未将合价款支付于约定账户。专用条款如何细化支付账户条款:1、约定发包人不得向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支付现金、支票、抵扣款项;2、未经承包人书面审核,发包人不得向材料商、班组、分包商直接付款;3、发包人违反约定,视为无效付款。

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期终止证书。

解读:13版合同范本确定了工程移交证书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包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完成的过程是施工过程,完成后形成不动产,将不动产交付于发包人。验收合格后14日内签发“工程接受证书”,表明不动产所有权转移,风险随之转移;缺陷期满后,发包人签发“缺陷期终止证书”,表明承包人第一阶段的保修已经完成,发包人应当返还保修金。

法律实务:完工、提请验收、验收合格、签发移交证书、移交工程、提请竣工验收的关系

1、完工、提请验收→验收合格→14日内签发工程接受证书→7日内移交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接受工程,转移占用之日未竣工之日,发包人不得再以工程未经验收而拒绝付款,但承包人仍对地基与基础承担。

2、验收与结算是两条线:14.1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解读:双倍赔偿制度。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14日内完成付款,逾期56日的,支付双倍利息。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签发付款证书后,就付款问题上,双方承包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对逾期付款另行约定。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通常做法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另加30%-50%逾期付款罚息。

“逾期不予回复视为认可”原则。监理审14天,发包人审14天。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15.1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和保修义务。缺陷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1缺陷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

解读:13版合同范本理清了缺陷期、工程保修期、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关系。

1、缺陷源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解决的缺陷期修复缺陷与质量保证金退还问题。缺陷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缺陷期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缺陷期合同中约定,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不超24个月,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最长不超24个月。

2、保修期源于《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保修期长于缺陷期,缺陷期满后如何保修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方承担。

承包人不修复,承担违约,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实务:工程交付后承包人的赔偿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侵权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人的,有权向其他人追偿。因其他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人承担侵权。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13版合同范本对保险条款进行细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双方各为名下员工投工伤保险。一方未安装合同办理保险,导致受害方未得到足额赔偿的,予以补足。

2、意外伤害险为鼓励性保险。《建筑法》第48条原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2010年10月28日发布、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统一工伤保险制度,要求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为与《社会保险法》衔接协调,2011年4月22日《建筑法》进行修改,原48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建设施工企业法定义务,而意外伤害保险改为鼓励办理,不是强制性义务。

北京建委发布、2004年8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自2011年7月26日废止。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权利;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延长缺陷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延长缺陷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解读:逾期失权、权利对等。13版合同范本最值得重视的条款之一。99版合同范本写明了索赔期限,逾期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失权的,承包人仍有权提出索赔。13版合同范本实施后,逾期则丧失索赔权利。

19.5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解读:根据第14.2款,承包人对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7日内提出,逾期,对之前事件不得提出索赔;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索赔只限于工程接受证书之后的索赔。结合逾期失权制度,承包人应及时提出索赔,接到竣工付款证书后7日内提出异议。

法律实务:结算协议达成后,能否提出索赔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4、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后又主张索赔的,如何处理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五种争议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争议评审、仲裁、诉讼。争议评审为13版合同范本亮点。

评审小组:独任;合议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与FIDIC合同不同,争议评审不是仲裁、诉讼的必经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常见疑难问题

1.因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发生纠纷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因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一般不追加发包人为案件当事人,但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人民法院可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

2.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纠纷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纠纷发包人仅起诉承包人或仅起诉实际施工人的,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3.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单独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发包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发包人起诉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的,人民法院可依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的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

4.未经登记成立的工程项目部是否为适格诉讼主体

未经登记成立的工程项目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部的法人或法人的分支机构为当事人。

5.何种情况下挂靠经营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挂靠经营,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实际施工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实际施工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施工队或者项目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统一的财务管理,没有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或聘用手续;

实际施工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

6.如何认定违法分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法分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完成;

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分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7.何种情况下劳务分包所签订的合同有效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劳务分包,所签订的合同有效:

实际施工人具备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一种或几种项目的施工资质,承包的施工任务仅是整个工程的一道或几道工序,而不是工程的整套工序;

承包的方式为提供劳务,而非包工包料。

8.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定超规模建设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超规模建设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起诉前补办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9.备案合同约定的价款与中标价不一致,如何确定工程价款

备案合同约定的价款与中标价不一致的,如该工程属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应按中标价确定工程价款;如该工程不属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当事人举证证明备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或实际履行的合同,可以备案合同的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10.承包人就招投标工程承诺对工程价款予以让利的性质如何认定

承包人就招投标工程承诺对工程价款予以大幅度让利的,属于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应认定无效;承包人就非招投标工程承诺予以让利,如无证据证明让利后的工程价款低于施工成本,可认定该承诺有效,按该承诺结算工程价款。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请求按结算文件确定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请求按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者终止履行,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履行,工程未完工但质量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13.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以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价款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的,应按该约定确定实际施工人应得的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举证证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结果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施工人的申请,依据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及相关签证确定实际施工人应得的工程价款。

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如何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工程保修义务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工程保修义务和,发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15.承包人如何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主张工期顺延权

承包人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主张工期顺延权,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抗辩的,如承包人举证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过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举证证明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对其主张,可予支持。

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认定承包人享有工期顺延权的,顺延期间自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之日起至进度款付清之日止。

16.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就工程勘察或设计费主张优先受偿权可否支持

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就工程勘察或设计费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否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

18.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代位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否支持

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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