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具体指什么?个税师网络赛今年第几届,有什么作用?

  当个人收入达到一定的标准时,需要按规定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很多人只知道缴纳个税,但并不清楚如何查询个人所得税,下面会计网就跟大家详细讲解。

  企业财务人员操作界面:

  1.企业进入地方税务局网站办税大厅;

  2.进入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

  3.输入企业用户名和密码、验证码;

  4.进入“涉税查询—扣缴义务人密码派发”模块;

  5.查询到全部有网络申报记录人员(并不专指高收入人员)的密码。

  个人纳税情况查询操作界面:

  1.个人登录地方税务局网站办税大厅;

  2.进入“人所得税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申报”系统;

  3.输入身份证号码,用第一步查到的密码,验证码登录;

  4.进入“代扣代缴历史申报数据查询”;

  5.输入需要查询的期间,点击“查询”;

  6.即可查到个人纳税申报的全部明细数据。

  二、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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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这几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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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一)绩效奖金......

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工会寻求救济。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

企业亏损拖欠员工工资需要等企业有钱之后补上,并赔偿其他相应的损失;或者去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当然企业亏损到一定程度需要申请破产,资产进行彻底清算......

  • 拖欠工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赔偿金。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还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

  • 1、子公司欠债不可以告母公司。2、因为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欠债之后应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所以,子公司欠债不可以起诉母公司。3、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 应当按照以下渠道维护自身权益:1、找公司协商。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如果公司没有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这种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如果还在产期拒绝发放工资,就属于两项错漏。2、寻求调解。如果双方之间矛盾复杂,双方之间无法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寻求调解机构的调解。

  • 1,劳动者辞职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2、可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 停薪留职五险一金由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谁来缴纳。停薪留职是指为了使特定职工有期限离岗停薪并保留职工身份,而由用人单位与该职工依法签订的,约定停薪留职期间双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等。

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

翁丰云律师,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本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从事律师工作十多年,执业以来,深耕专业,积极拓展,处理过大量的民商案件、刑事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多权益。并进而进军资本领域,从事资本运作法律业务,为当事人排除资本法律风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主要从事领域:合同,债务、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以及刑事案件、公司法律纠纷。办案理念:受人之托,全力以赴。

  • 行政案件从重处罚的情节包括,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违法行为人有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的行为,违法行为人胁迫或者诱骗他人实施相关的违法行为等,从重处罚的情节,需要根据违法案件的具体情况才能相对准确的分析。

  • 特殊工种申请提前退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2.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所从事的工种在国家规定的本行业特殊工种名录范围内,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种累计满9年、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累计满8年。

  • 拿计件工资的还需要算加班费。计件工资只是发放报酬的一种方式,如果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延长了,那么用人单位还是要计算加班费的,按照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的标准来执行,如果用人单位不计算加班费,劳动者可以举报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 计算员工的离职补偿金时,是不需要计算加班工资的,按照员工的平时工资计算就可以,劳动者在单位加班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定的加班工资,按照加班的时间来计算,平时工作日去加班的,可以获得1.5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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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个税累计计算方法什么时候开始的?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中华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第十六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八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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