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懂法律的高师帮忙解答以下难题,由于问题比较复杂不知道如何整理思路。1;A,B合伙注册中国有限责任公司,A为法人代表兼董事长总经理。2;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与美国有限公司合伙注册中... 请懂法律的高师帮忙解答以下难题,由于问题比较复杂不知道如何整理思路。
1;A,B合伙注册中国有限责任公司,A为法人代表兼董事长总经理。
2;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与美国有限公司合伙注册中美有限责任公司,A为法人代表兼董事长,B为总经理。
3;A,B各占中国有限责任公司50%股份,A的投资款由B垫付,待A收到利润分红时优先偿还B,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4;中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的各种手续,土地,厂房,以及有关涉及使用的资金全部由B的亲属代办,会计也是由B的亲属的公司会计兼任,公司公章,法人印章由B的亲属保管。
5;一年后公司正式经营,在年审时发现B的亲属有部分借款尚未归还公司,经调查为当初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因注册资金未到位,故做帐写成B的亲属借款。但B的亲属认为无须偿还此借款而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此借款行为。
6;公司向B追讨这笔被写成借款的未出资到位资金,但是,B认为当初请会计事务所作验资报告,并支付了验资借款利息(因无发票,作为预付款记账),出资已全部实际到帐,虽然有借款并支付了利息但不属于虚假验资。公司既然已做成预付款帐,也不属于抽逃资金,如果公司认为这笔是未到位资金应由公司承担。
1;美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告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东B虚假验资抽逃资金(验资借款利息)?银行存款取款都是B的亲属办理签字,但是B的亲属没有在公司任职,为另一家公司法人代表。
2;是否属于虚假验资抽逃资金?虚假验资抽逃资金主体是谁?是股东B还是中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A虽然与B有出资协议是否有责任?
3;如果不是虚假验资抽逃资金,是否涉及到非法占用公款?非法挪用公款?哪一个主体负责?法人代表?还是总经理?还是股东A,还是股东B?还是会计?
4;如果B无能力补足此未到位资金,是否可以追究A的管理赔偿责任,由A补足此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