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律师哪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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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起,被告人李某作为某某公司药品采购负责人,为降低成本,私自低价购入大量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存放于某市某区某镇联民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仓库内,由被告人齐某负责管理、收发货物,并安排司机田某某(另案处理)将上述中药饮片配送至某某公司下属部分门店进行销售。期间,被告人李某、齐某还在上述仓库内对部分中药饮片进行包装及贴标。

2018年2月27日13时许,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市某区某镇华新街XXX弄XXX号的某某公司华新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三包疑似假药的中药饮片即,艾叶1000克一包(未开包)、艾叶357克一包(已开包)、灯芯草61克一包(已开包),随后接报赶来的民警将该店店长丁某某抓获。次日,公安机关对御善堂公司位于某市某区某镇联民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仓库依法搜查,当场查获300余种各类疑似假药的中药饮片和30张用于贴标的药品合格证,遂将仓库负责人齐某抓获。同年3月3日,公安机关在某市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

经市食药监局认定,上述从某某公司华新店内查获的三包中药饮片按假药论处;从仓库内查获的中药饮片中,有216种按假药论处。经某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涉案药品中的24种中药饮片抽验,有14种性状、成分或含量等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四部)或《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版)的标准规定。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被告人李某、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共同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以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其负责的门店内帮助被告人李某、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应当支持。被告人李某、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丁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齐某2归案以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齐某在犯罪过程中有未遂或者中止情形的辩护意见,无相关法律依据,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丁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提供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提供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以下行为,可视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中的生产行为:(1)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2)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3)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假药罪中的的“销售”。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当认定为提供假药罪中的“提供”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齐某、李某为了降低成本,低价购进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并对部分药品进行包装和贴标。药店店长丁某某明知是来源不明的药品而有偿提供给他人的,均属于销售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提供者。

本案中,药店药品的采购者李某和店长丁某某身为药店的工作人员,齐某作为李某的共犯,生产、销售假药,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齐某、丁某某均对涉案假药是明知的,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

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量刑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量刑有三档,分别是:

1、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包括:(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其它严重情节的情形包括:(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2)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它特别严重情节包括:(1)致人重度残疾的;(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6)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7)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综合全案来看,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没有出现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后果,只是普通的销售假药行为,所以针对三被告人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区间是合适的。且被告人李某、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齐某归案以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是合法合理的;被告人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并且有坦白、已满七十五周岁等量刑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执行是合法合理的;被告人丁某某作为李某犯罪的帮助者,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可以应该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主犯李某有所区别,是合法合理的。

三、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常见行为方式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犯罪行为除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销售、提供外,还包括:在市场上销售各类假冒性药、村医在未审核药品资质手续,未确定药品真伪情况下即对外销售药品的行为。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属于重罪,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这一章中,是唯一保留死刑的犯罪。

当行为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成立犯罪后,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是一般的犯罪行为,适用的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情况下,行为人应该在办案机关没有立案前,或者立案后,没有被公安机关传唤前,主动去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退回犯罪违法所得。造成患者受伤害的,应该积极的进行救治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争取获得受害者的谅解。司法解释规定,针对生产、销售、 提供假药罪的犯罪分子,严格适用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所以,只有量刑情节足够,才可以对犯罪分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至于免于刑事处罚。

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造成严重的后果,适用的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为此时的后果一定是造成他人轻伤、重伤、死亡的后果,或者销售金额巨大。此时行为人需要做的就是积极救治被害人,向救治被害人的医生明确说明假冒药品的种类和特征,甚至提供假冒的药品,使得医生在了解被害人的病情后对症下药,争取将被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最好能够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事情发生后,将销售假药的销售款主动上交公安机关。主动去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如果行为人在事情发生后,积极救助被害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主动去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上缴违法所得和销售款。如果有上家的,最好是为办案机关提供线索,甚至只能够帮助办案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在,争取立功。如果检察院阶段不能做不起诉处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之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也可以从处理。

综上,行为人存在自首、立功、取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多项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量刑情节的,最后人民法院判决的结果对被告人是十分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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