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三章-消费税
【知识点】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1)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2)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
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税务处理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 ||
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 ||
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 ||
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如办公大楼) | ||
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用于投资入股、抵偿债务 | √(按同类平均价征税) | √(按同类最高价征税) |
(一)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加权平均售价)。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二)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增值税与消费税组价公式对比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 消费税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 |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的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 消费税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
成本*(1+成本利润率) |
三、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
(一)扣除范围——准予扣除的项目(调整)
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生产的实木地板。
(8)对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注意1】从范围上看,允许抵扣税额的税目从大类上不包括酒类(葡萄酒除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摩托车。(记忆口诀:表舅笑有点土么?)
从允许抵扣项目的子目上看不包括雪茄烟、溶剂油、航空煤油。
【注意2】允许扣税的只涉及同一大税目中的购入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
【注意3】要求所购入消费品与连续生产消费品的纳税环节相同,如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铂金首饰、钻石、钻石饰品不得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也不得抵扣外购卷烟的已纳税款。
【注意4】贴标视为生产: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二)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
总原则:按当期生产领用量抵扣,不同于增值税的购进扣税。
1.外购从价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买价+当期购进的买价-期末库存的买价
【注意】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外购已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如果是取得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消费税(增值税也不可以抵扣)。
2.外购从量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的数量+当期购进的数量-期末库存的数量
3.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下期继续抵扣。
(三)抵扣税款征收管理
1.自3月1日起,施行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2.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销售量、移送量、收回量、进口量 |
全部价款加价外费用(押金、品牌使用费)+卷烟、白酒(70%、20%)核定价格+非独立门市部+换投抵(最高)+计税价格核定(总局核定:卷烟小汽车) |
连续生产应税品(不纳),其他(纳税)+顺序组价+外购扣除(按领用+不予扣除项+凭票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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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合计税法下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的思考 董志芸(刑台学院会计学系)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发布和实施,使组成计税价格在消费税中的运用更加符合计税依据的本质。它既改变了旧条例中组成计税价格运用上不一致的地方,又充分体现了消费税是价内税的特点,从而使税法原理与具体税种的运用得到了更好的统一,但对于组成计税价格的具体计算公式一直有争议,本文也将针对此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条例最明显的变化就是明确界定组成计税价格应考虑从量计税部分,而不是仅对复合计税法下进口卷烟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考虑从量税,从而统一了复合计税法下的进口卷烟、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以及进口白酒等同一类应税行为税基上的差异,一定程度上解除了纳税人的困惑。同时,这一修订对于税法中存在的在界定消费税是价内税的前提下又在组成计税价格中不考虑从量税的矛盾,是一种不错的解决方法。但是究竟应该如何考虑从量税,应该把从量税放到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的什么位置,理论界的争论却一直没有停止,本文进行探讨。
推导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首先要明确组成计税价格内容的实质。消费税的从价计算当中,计税依据是销售额,当无法确认销售额时才会运用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由此可见,组成计税价格实质上是销售额的替代,它的组成内容应该与纳税人确定商品的销售额是一致的。这其实也就是纳税人为自己将要销售的商品定价所要考虑的内容:首先要弥补成本,然后是纳税人要赚取利润,最后要还考虑到国家税收对其商品所要征的价内税。按照这个思路,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就应该表达为:
公式(2)也是符合数学逻辑和组成计税价格的实质的,两个公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公式(1)中要用“从量计征的消费税”除以“1-消费税税率”后并入从价税的税基再加上从量税才构成组成计税价格,而公式(2)从量计算出的税额是直接加入到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显然公式(1)比公式(2)的税负要重,存在着对从量税额重复计税的嫌疑,这与税法制定过程中一直强调的不重复计税原则完全不符。
本次消费税条例修订的一项重要意义是平衡了同等条件下的进口消费税税额与国内环节消费税税额,更好地执行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更有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但正如前面所分析的,此次修订后征收的税负过重,有一定的不合理部分,未能真正做到“量能课税”,违背了税法中的“税负公平原则”,如果采用公式(2),就可以缓解两项原则之间的矛盾,起到一定的中和作用。
有人认为公式(2)不够缜密,但既然组成计税价格的实质决定了它只是对销售额的近似估计,从组成部分到各项具体数值的确认,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这也正是该项内容一直在修订完善的原因,所以笔者才会提出对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的不同看法。显然数学逻辑的缜密并不能作为为经济服务的税法的唯一依据,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为例来进行分析。
可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中没有将利润考虑在内,直接造成比按照市场价格计算的同类产品的税基要窄,税负要轻,那么为何自产自用时税负过重,而委托加工税负过轻,是否因为,自产自用税额是直接应缴的,而委托加工税额是在继续生产后销售时可以抵扣的呢(抵扣额可以减少应缴税额)?直接上缴的税基宽,可以抵扣的税基窄,显然这是不符合数学逻辑,也不符合税负公平的原则,但这种主观规定,确实可以为国家增加一定的税收收入。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Z
1.乔伶瑞.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变动探讨(J).消费导刊,2010,(4). |
发布人:圣才电子书 发布日期: 10: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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