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的房屋被强拆合法吗?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都已经收尾了,这样也代表农民朋友在土地使用权这块有了更有力的保障。这几年来,国家在土地确权这方面抓得紧,因为各种原因,有些农村房子并没有确权,那这些房子怎么办呢?国家会如何处理?如果遇上拆迁的情况,农民还会得到补偿吗?想必这是很多农民朋友都想了解的?接下来就让小编来给各位解读。

一、农村没有确权的房子怎么办?

一般来说,农村没有确权的房子分为以下三种,处理的方法也各有不同,具体情况如下:

对于农村的一户多宅,国家也推出了有偿退出宅基地的政策,鼓励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将旧的房屋和多余的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国家对于农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

2、部分房屋会经过处理和再进行确权

部分农民的房屋会有一些违规行为,据《确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得知,针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新建房屋,若是符合城乡规划,经过相关的处理还是能够进行确权登记的。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很严重且不能确权的农房,例如:占据耕地、基本农田等行为修建房屋,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村集体组织会收回此房屋。

二、农村没有确权的房子拆迁有补偿吗?

如果农民的房子没有确权,大家第一想到的就是房屋本身的保障问题,如果遇到拆迁情况,想知道是否能得到补偿,首先得知道这房子是否是合法建的。

以前农民的房子其实都没有证书,但如果这房子是合法所得,也就是通过继承、转让、赠予的方式获得,那么就是合法的,如果进行征地拆迁,还是可以获得补偿,这个各位可以放心。

若是没有确权的房子属于违建,或者是占用耕地建造,那么就属于违法搭建了,这种房子在拆迁后是不能得到补偿的,而且还会被强拆。

三、农村哪几类房子不能确权?

1、城里人违规购买的房子

对于城里人来说,农村是个度假,生活的好地方,所以很多人想要在农村有房子,而很多农民又常年在城里打工,所以有城里人会私下购买农民的房子,但在《土地管理法》上是不被允许的,因此这类房子不能确权。

以前农民家里孩子长大成家后,由于一时申请不到宅基地,就在自家农业耕地上建房,因新规出炉,,所有建房占用农业耕地,无论用于居住、仓库或工厂用,都无法进行确权,而且面临拆除的风险。

农村还有一部分房子是建在集体用地上的,未缴纳土地转让金,这样的房子当时可能也经过村委会同意或审批,并有乡政府或村颁发产权证,但是这样的房子在土地规划部门没有登记,就是说产权证国家不认可,在农村房子确权的时候,也不会被认可。

4、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的房子

为了保护环境,国家划定了三条红线,其中生态保护红线,要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农民若是这些土地上建房,也是不能确权的,比如自然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等等,这样的房子很有可能被拆除。

四、农村房屋不能确权将受到什么影响?

1、拿不到农村房屋产权证

不能确权的农村房屋也就是不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这样就不能办理农村房屋产权证,是拿不到房产证的。

2、征收时补偿容易有纠纷

如果房子没有进行确权,在房屋拆迁征收的时候,补偿可能会相对少一些,这样很容易产生纠纷。

农村房屋确权主要是让农民有房屋和土地的相关产权,确权之后,农民可以拿相应的产权证做抵押贷款。没有进行确权的房屋自然是不能进行抵押贷款的。

纵观全文,我们现在可以知道农村房子没有确权,通常有三种处理方式:合法的一户多宅房屋国家鼓励有偿退出,还给村集体就能得到补偿;其次,部分房屋经过处理还是能够确权;另外,如果是违法违规建的房子,将会被村集体收回。因此,大家也可以知道,一般合法得到的无确权房屋拆迁是能得到补偿的,反之则不能得到补偿,还会被拆。没有确权的农村房屋是不能进行抵押贷款的,如果遇到征收情况,也容易引发纠纷。不知道大家属于哪一种呢?如果是合法建的房子,没有确权,还是有必要去寻找相关部门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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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没有就补偿达成一致也算“依法征收”,实践中哪还有违法强拆一说呢?看似“顺理成章”的行政过程,实则将注销不动产权证当作了强拆手段,其中很难看到依法保护产权的理念。

房子还没拆,国有土地使用权就被注销。近一个多月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连续发布26份《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涉及相关证件被注销居民300多户,多属旧城改建项目房屋。据称,被注销的权利人都是对政府的征收和拆迁补偿决定存在争议的人。

房子还没拆,证件都齐全,土地使用权就被单方面注销了,这样的行政措施不仅令产权人不能理解,也让公众看不懂。中共中央、国务院刚刚颁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纠治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明确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在依法保护产权的法治背景下,这种“房未拆地已无”的做法怎能让产权人吃上“定心丸”呢?

值得注意的是,武汉国土部门此举十分注重“依法行政”,反复强调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那么,他们是如何构建行政合法性的呢?首先将行为定性为区政府依据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征收行为;接着援引《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将“因政府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解释为“政府征收决定生效时物权发生转移”;随之依据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为其单方面注销行为作合法性辩护。

上述解释言之凿凿,却存在多个逻辑漏洞:既然定性为征收,那么针对的就不是国有土地本身,而是上面的房屋,在没有依法给予公平补偿的情况下,这种征收是合法有效的吗?《物权法》规定政府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并不意味着征收决定一经作出就必然产生物权转移。立法规定“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可单方申请登记,难道就意味着政府一作出决定就可单方申请注销登记?

武汉国土部门或可辩解:我注销的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且众所周知,在我国房屋的产权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注销了土地使用权,上面的房屋产权便成为“空中楼阁”。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问题的焦点是必须对“依法征收”作出判断。倘若没有就补偿达成一致也算“依法征收”,实践中哪还有违法强拆一说呢?

细究之下,武汉国土部门的解释暗含着一条可怕的“强征拆”逻辑:政府决定征收,政府再注销你的土地使用权,最后拆掉你在没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的房子。看似“顺理成章”的行政过程,实则将注销不动产权证当作了强拆手段,其中很难看到依法保护产权的理念。(兵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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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按照传统的理解,就是被强制拆除。这是正常的理解,既然知道会被拆除,为什么还有违法建设呢?实际上,很多人是抱着侥幸心理来建设的,因为房子建造好了,拆迁征收的时候就可以赚很多钱,如果被拆除了,那就亏了。实际上还是有“赌博”的心理在起作用。

但是,有的情况本来就不该拆除,或者因为某些原因,导致建设出现了违法行为,按照传统的做法,强制拆除完事。2021年,为了考虑强制拆除带来的影响,对一些建设,是不允许强制拆除的,那我们看看都是哪些建造不能拆除,如果出现违法建造了,是不是就是一个强拆了事吗?

违建是什么?实际上就是违法建筑,是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及其他设施。

违建按照性质分为违反法律程序的违建和实质性的违建。

1、程序违法的建筑该不该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性相关规定的违法建筑,也就是从法律上来说,该建筑只是违反了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但是,建筑本身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符合地方土地规划的,那这种建筑一般可以通过补办手续等方式,使不合法的建筑合法化,那这样的建筑是不允许拆除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7条、第38条规定,规划区内的建筑必须先申请,规划部门核实后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果该房屋建设本身符合规划要求,而且也在规划区内的,那这样的建筑从法理上讲就是程序违法,但是建设不违法的违建,那这样的房子一般情况下,通过补办相关手续后使其合法。

2、实质违法的建筑会不会被拆

本来你的房子也建设在规划区内的,手续也完善了的,但是,按照规划只能建设5层,结果建设了8层,而且,按照规划,建设的房子本来就是住房的,结果变成了工厂,换句话说,建设人完全改变了土地用途,比如由商业用地变成了工业用地等等,那这样的建筑是要被强拆的。

1、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农村老房子不属于违法建筑,因此不予拆除。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的第六点的规定,“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予以颁布,并于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因此,按照以上通知要求,《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超面积宅基地按照实质性的政策予以登记,因此,1987年1月1日前的建筑已经确权登记了,所以不属于违建,故不能拆除。

2、有土地使用证,但是其他证件全部或者部分没有的,不予拆除

这样的建筑,很多是受当时的历史原因和政策原因,没有完善相关手续的,比如房产证等,只要没有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也符合规划相关规定,可以通过补办相关手续,使该建筑合法。

3、2008年以前建造、翻新、扩建的房子,不算违建,也不能拆除

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而该法律实施之前,我国是没有规划这个说法的,因此,2008年以前,有土地使用证的建筑,不属于违建。

另外,在2008年以前,通过招拍挂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而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只要在2008年以前完成了房屋的建设、翻新和扩建的,都不算违建。

4、拥有农田生产建设的建筑不属于违建,不予拆除

农田生产建筑包括承包地、荒地荒山上开垦的土地,只要是用于生产上的建筑,不属于违章建筑,不予拆除。

5、已经补办了建设许可证的,算合法建筑,不予拆除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如果没有取得手续而建设的房屋,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办完成手续后,算合法建筑,不予拆除。

6、对于老旧建筑,买断了土地使用权的,不予拆除

在乡镇,因为政策原因,比如以前很多企业搬到城市而遗留下的住房及厂房,如果当地政府组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的,该土地上的建筑无论有无手续都视为合法,不予拆除。

7、土地调规前的房屋不予拆除

对于农村有些房屋,在建设前是符合当时的规划,并且取得了相关的证件,但是,不符合现在的土地规划要求,属于合法建筑,不予拆除

8、招商引资时政府同意的手续不完善的建筑

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因此,在招商引资时,对于企业给了很多优惠政策和承诺,对于某些项目的建设,政府相关部门也对建筑进行了审批的,不属于违建,不予拆除。

1、建设时间超过2年的,不予拆除?

对于违建该不该拆除,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不论违建多久都是违建,改变不了违法建筑的合法性,因此,违建就是违建,都必须予以拆除。只有通过合法方式,进行申报并办理了合法手续 ,并取得规划部门、房管部门、土地管理办法办理的相关手续才叫合法,所建设的房屋才完全合法,才不拆除,否则都会拆除。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违法建筑两年内不拆除的就不再拆除,因为国家法律有规定,因此,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执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原则,不能按照经验强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只要违法建筑房屋在2年以外的,虽然不改变手续完善的事实,但是不能强制拆除。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是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实际上,按照这条法律的规定,也并不是所有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子都强制拆除,只有那种对规划影响很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来消除影响的违建,才予以强制拆除。而可以通过其他措施消除影响的违建,也不强制拆除。

房屋建设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大事,最好的方法还是办完成所有手续才开工建设,这样是最安全的,当然,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办理或者没有完全办理手续的,就要注意建设的房子的安全性和要求了,如果强制拆掉了,不仅伤害了自己的感情,花掉了很多精力,还白白的浪费很多钱,真正的劳民伤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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