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连续劳务报酬到底扣不扣税?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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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后,我国许多省级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自然人代开发票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公告要点:

1、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代开发票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3、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并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例: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自然人在我市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包括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二、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需要代开发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依据文件规定,企业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负有履行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企业应该如何进行代扣代缴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收入-费用

特殊是特指: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

1、收入可以减去收入额25%的展业成本

2、预缴时采用类似工资薪金的“累计预扣法”,但不能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

在汇算清缴时,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之一,按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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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司聘用外部人员给公司人员讲课,每月一次,按小时计费。我司支付的费用属于工资还是劳务报酬?如果是劳务报酬在预扣预缴时该如何计算需要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支付的费用属于工资还是劳务报酬?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企业聘用的人员是以完成一定的任务量来去的报酬的人员,而非需要按照企业的工作时间打卡工作,才可以获取报酬的人员。所以,贵司聘用外部人员支付的费用属于劳务报酬。

  预扣预缴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由于该培训是分十几次支付报酬,故,在支付劳务报酬时按照每月支付的费用为一次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每次支付的费用如果是在4000元以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4000减去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进行预扣预缴;如果每次支付的费用在4000元以上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费用的80%为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以内的部分适用20%的税率预扣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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