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找不到被判人也找不到财产,这边被判人还再被你们法院判决。我们能做什么?

我叫张军,现年47岁,家住平桥区,我实名投诉平桥区法官警察沆瀣一气,用公权力牟私利侵民权
张勇,信阳市公安交警的一名公职人员,多年来利用其职业人脉资源,从事经商经营活动,十八大以后隐身幕后,成为影子商人,除开办有驾校外,还与人合伙承揽工程,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官商。2014年,张勇与我及建筑商赵某合伙注资承揽职业技术学院工程,完全是法律意义上合伙人关系,本应风险共担、利益均分,但是张勇却利用其警察身份的强势只愿享有利益,不愿承担任何风险和损失。在该工程亏损的情况下,张勇逼迫我和赵某同意其合伙入股资金变为赵某向其借款,赵某因无力偿还该借款,张勇将赵某诉至平桥区人民法院,张勇伪造证据,搞虚假诉讼,即当原告又当被告,法院在没有出示我方任何欠条、收货单的情况下,判决我偿还张勇323833元,说直白一点:“你说我欠你的钱,总得拿出我写的欠条吧,而此案在原告没有拿出任何我写的原始证据,只凭原告算帐单就判我欠他32万元”。2015年11月,对我下达财产保全法律文书,将我的合法财产(20万元)冻结。但张勇仍不罢甘休,不知通过什么关系,调用当地公安刑警和法院法警力量,在没有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对我进行行政拘留,强逼我再一次性缴纳30万元担保金后才将我释放。
这起普通的民事经济纠纷,案值只有30几万元,法院却共执行我财产50多万元。让人奇怪的是,这起普通民事诉讼案件,法院执行局即可执行,但此案当地公安刑警却参与其中,更让人不解的是张勇作为此案相对当事人也与刑警、法警一同出现在对我非法行政拘留的现场。显而易见,这是一起警察与法官相互串通、徇私枉法、执法犯法,借用公权力为张勇这个影子官商牟取私利的非常典型的侵民事件。
张勇虽只是警察队伍中的普通一员,不知何故却有着非同寻常的能量,我多次向平桥区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诉再审。一直无果。我将此案材料反映到省委驻信阳巡视组已近一个月,至今杳无音信,如石沉大海。作为执法机关,本应公平执法公正判决,可平桥区法院主审法官为何在没有出示我公司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判处我还款323833元?依据是什么?323833元的案值为何又执行了我50多万元的财产?这又是否合法?

试问,在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的进程中,在举国惩腐除贪,打虎拍蝇的今天,对张勇这些个警察队伍中的败类和那些昧着良心、徇私枉法的法官真的就没有人、没有组织来管,来监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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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事纠纷法院扣人,以及法院划扣被执行人家属的钱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民事纠纷最长拘留多长时间

民事纠纷最长拘留十五天,一般只有在行为比较严重的时候才会进行民事拘留,民事拘留的时间法律也有具体的规定,不得超过十五日,表现好的话也可以提前结束。民事纠纷由公安机关做出的拘留决定的性质是行政拘留,期限是一到十五天。

民事纠纷比较严重的时候才会进行民事拘留,民事拘留最多不超过15天。民事拘留情形有以下几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民事诉讼中并不会有作为刑罚的民事拘留出现,但是如果有阻碍民事诉讼进程的情形时,会出现以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为目的而采用的司法拘留。这是一种针对妨害诉讼进程行为人所采取的惩罚性措施,比如拒不执行裁判的行为,冲击法庭情节严重的行为等等。由院长决定执行,最长期限为1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请问民事纠纷执行法官可以拘留被执行人吗?

民事纠纷执行法官可以拘留被执行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存在妨碍执行情形的,可以由法院予以15日以下拘留或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民事纠纷法院有权抓捕当事人吗?

对特定的民事案件法院有权拘传。

《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定的民事诉讼案件,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以拘传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

因为拘传可以使用戒具(如手铐),就是带有“抓捕”的意义。

民事纠纷赔偿金法院强制执行的办法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5、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匿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目前来看,本国的人民法院在执行民事赔偿的这一方面的强制手段主要是包括对当事人的存款进行查询或者是冻结,而且人民法院是有权利直接提取当事人的各种收入的,甚至对于某些不动产进行查封变卖,隐匿的财产也能够通过法院全部都查出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民事纠纷败诉了,没钱还会拘留吗

不会拘留,但_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申请强制执行是一定要做的,不能因为对方可能没钱就放弃自己的权利。

可执行的前提是法院判决胜诉,且判决生效。法院会去查明对方名下的财产,如果是公司的话就是公司账户、实物出资等等;个人的话财产会广一些,包括房产、账户、股票、车辆等等。不能执行的话,看各个法院法官的执行情况,可能会有区别。有些法院终止执行,被执行人可能没有后果,如果是个人,有些可能涉及个人信用、限制消费、拘留等等,如果是公司的话,可能会处理法定代表人。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在经济纠纷案件中,被告败诉后,如果没有按照裁决书执行赔偿的,法院会进行强制执行。经查,被告的确没有能力还款的,要分情况而定。可以要求其分期偿还,也可以将现有财产进行清算,有多少分多少。但是,一般情况下,被告都不会被拘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因一件民事纠纷把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法院有权冻结我儿子的银行卡吗?

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冻结子女的财产的,除非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将财产转移给其子女。如果转移财产属实,其转移财产行为是违法并无效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必须履行给付赔偿义务。对方如拒不执行的话,情节严重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后可以在起诉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不过,由于诉前财产保全仅限于情况紧急的情况,申请人还必须要提供担保,并且还得需要法院审判,从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大多数法院都不是很愿意做诉前保前。在实践中有一种折衷的做法,债权人不做诉前保全,但起诉立案时,会跟立案法官沟通,为防止被告转移资产,要求法院在立案后先不要将起诉状及副本送达被告,在确定承办法官后先将保全给做了再向被告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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