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有过错的前提下,主动当原告,跟被告上公堂,是不是掩盖自己过错?

  《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从结婚到离婚罗列了方方面面的内容,但对于律师实务而言,实践中所遇到大致均是因离婚引发的财产分割及的问题。因此,我就离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略加整理,望有所益处。

  离婚可以分为自愿离婚(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条件:1 双方自愿

  2 就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3 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注意点:1 先调后判,一般来讲,实务中首次的诉讼大都判决不准离婚。

  【此处注意】:判决不予离婚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一般情形】:因感情不和,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应判离/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经批评教育、处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起诉确无和好可能的,应判离。

  2 能在首次中被判决离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但若确实能证明达到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的,也可以判决离婚。

  A 重婚或一方与他人同居、通奸;

  B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此处不仅限于配偶);

  C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D 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

  E 对被宣告失踪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F 一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G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为建立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

  H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

  I 婚前知道对方患精神病或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J 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K 一方依法被判长期徒刑,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3 军婚时,非军人方要求离婚的,一般需征得配偶(现役军人)同意;但是军人方有重大过错(上述A—C)的除外。

  4 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可以提出;法院认为有必要(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事由,已对他方造成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女方怀孕、分娩系通奸而致)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

  1、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实际取得或者确定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未明确为一方的;

  5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 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 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 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中的部分财产【夫妻存续年限×费用总额/(70岁—

  入伍实际年龄)】;

  9 婚前一方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产权证在一方名下);

  10 婚前个人债务,但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债权人需举证);

  11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属于共同债务(两个除外:对方能证明与债权人约

  定为个人债务/能证明债权人已知道夫妻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

  12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注意】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追索权及于离婚后双方财产分割完,一方承担之后可向对方

  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应对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或赠与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 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的;

  7 其他应当归个人所有的财产。

  【注意】婚前父母赠房或为房出资,该房该出资属于赠个人,除非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则

  婚前个人财产,除非有相反约定,否则始终为个人所有。

  【提示】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均可用书面形式约定,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财产分割时应注意的问题

  1 分割原则——先协商,协商不成时,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判决。

  2 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

  3 若一方生活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对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原则同1。

  4 分割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若协商不成或无法参照市价的,可按数量比例分配。

  5 有产权的房屋分割:双方都主张所有权的,允许竞价;

  一方主张的,由评估机构按市价评估,取得方给对方相应补偿;

  均不主张的,依申请拍卖。

  6 无产权的房屋分割:不宜判决归属,可判决使用权,待完全取得所有权时有争议的可起诉。

  7 对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一方,可少分或不分。离婚后方发现的,可申请再次分割,时效为2年,自发现日起算。

  8 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但应有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将被驳回诉讼请求。

  9 返还问题: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可请求返还;

  婚前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三、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

  1 哺乳期内:母亲抚养为原则。

  2 哺乳期后:依子女权益及双方具体情况定。

  1 抚养费范围——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2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具体时间、数额可协商,协商不成的判决,但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增加的)向父母任一方主张合理要求。

  3 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向父母索要抚养费。

  3、离婚时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

  1 与未成年子女间的关系可因离婚消灭;

  2 由继父母抚养成年的,仍为父母子女关系;

  4、离婚时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仍是双方的子女

  四、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1、可以提请赔偿的情形且仅是以下几种情形

  2 一方与他人同居的;

  3 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

  4 一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赔偿损失范围——物质+精神

  3、法律程序上的问题

  1 无过错方为原告的,应当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否则视为权利的放弃,丧失请求赔偿权;

  2 无过错方为被告的,其既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请赔偿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诉;

  3 无过错方为被告的, 一审期间未提请赔偿,二审提出的,先调,调不成离婚后一年内另诉。

  五、法院诉讼费用问题

  1、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50-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申请执行费:没金额的——————————50-500元

  不超过1万元的——————-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1.5%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1%

  超过1000万元的——————×0.1%

  3、申请保全措施:不涉及财产或不超过1000元的————————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1%

  超过10万元的——————————————×0.5%

  最多不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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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诉市千棕科技有*一案,特提出以下书面代理意见,请认真分析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采纳原告所提出的以下意见,作出客观、正确、公正的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一、原告与深圳市千棕科技有*公司(被告)所签订的手机中文实名服务注册单,性质上为一个要约,并不具备合同的构成要件,不是权利义务明确的合同。

首先,原告受被告公司员工高某的邀请参加其公司的推广会议,这是他们向原告发出的要约邀请,在推广会议上只是听了其聘请的所谓网络推广专家宣传关于3G的应用前景和谷-歌手机中文搜索业务对企业发展的好处。接着其工作人员强调中文实名的唯一性和紧缺性,在其鼓动下才刷卡3000元初步确定订购“深圳法律网”的中文实名一词,然后才填写注册单的相关内容。对于此单据里的内容由谁填写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填写暂不说,仅就内容而言是不具备合同要件的。被告希望订立的是一个5年期限的服务合同,其合同义务不仅仅是在订立合同当时短时间内建立一个网站,而是持续5年的网络推广服务。在此注册单里-根本没有提及5年的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各自享有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这并不具备合同的实质内容,不是一个合同。而且原告对合同期限和付款方式当即表示异议,双方也没有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所以说注册单仅是原告向他们作出的一个拟认购“深圳法律网”中文搜索服务的要约。而在其手机中文实名服务合同中才明确规定了履行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这才是真正的合同文本,而且这份合同文本也是明确要双方签名盖章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该公司工作人员并没有出示这份合同文本(当时工作人员拿出的只是一叠具有复写功能的注册单,并没有提示背面有合同的内容,复写纸背面一般是不会有内容的,在没有提示下原告根本不可能看到背面的合同内容,只是在拿回办公室后才发现的),双方都没有在此合同文本上签名确认。双方实质只是订立了一个要约而非合同。

二、在订立注册单里协议内容时,被告隐瞒了与订立合同相关的事实,对原告作出了虚假的表示,有以下违背民法中的诚信原则,恶意欺诈,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被告虚假地宣称为欲歌的代理公司,同时隐瞒了其为亿美*通的代理公司的客观事实,有恶意欺诈的故意。被告工作人员高-辉在电话中并没有向原告真实地表明他们的公司名称,而说是邀请原告参加谷-歌公司举办的关于3G手机中文搜索推广会议。在推广会后他们找原告具体洽谈时才收到他们的名片,知道是千*科技公司举办的此次会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被告工作人员高-辉、周*涛、李*利三人的名片均印有“G00gle手机中文实名白金注册中心”字样,清楚地表明被告公司是谷-歌手机中文实名搜索的注册代理公司。这让原告完全相信被告确是谷-歌的代理公司,因而相信其信誉和实力,形成订购“深圳法律网”的中文搜索服务意向。事实上原告当天回家后查找得知,被告并非谷-歌的代理公司,只是亿美*通公司的代理公司。被告完全隐瞒了真实情况而作了虚假的表示,恶意欺骗了原告。

(二)、被告隐瞒了谷-歌拟将退出中国市场的客观事实,从而促使原告与其订立意向性协议,并交付一定的订约金。其违背了订约的诚信原则,直接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为被告所从事的就是谷-歌中文实名搜索服务,一旦谷-歌退出中国市场被告是无法开展此项服务的(至于被告在谷-歌退出后如何经营则另当别论,不是本案审理的重要事实)。原告在订约之前如果了解到谷-歌有退出中国的计划也绝不会与被告订立这样长达5年的意向协议,让自己处于极大的风险中,面临重大损失的境地!原告因为参加推广会前不知道被告公司,所以当天晚上即上网查询被告公司情况及谷-歌的相关信息,了解到谷-歌在2月份就发表了将退出中国市场的声明,就在原告订立协议的第二天(3月12日)原告国政府官员中国工业与信息化部部长李*中就针对谷-歌拟退出的事件发表了原则讲话。于是,在3月12日被告公司员工李*利、周*涛来原告办公室协商具体订立合同及付款的事宜时,原告指出了被告以上过错行为并因此拒绝订立合同,支付款项。原告拒绝订立合同完全是基于对被告不诚信、欺骗行为的认识了解而作出的自原告权益保护措施,而非违约!紧接着谷-歌公司就在3月23日正式宣布退出中国大陆市场 。基于对被告宣称与谷-歌之间代理关系及从事谷-歌中文搜索推广业务的信任,谷-歌是否退出完全决定着原告是否与被告订立合同。原告所提供的名片及新闻资料均充分地予以证实了被告以上过错行为。

(三)、注册单的相关内容并非双方-平等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其内容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在会议现场,原告确实是在被告工作人员宣称名称的唯一性和注册的紧迫性的情况下,在其催促下刷卡支付3000元订约金,预订“深圳法律网”的中文实名,之后才由被告的员工填写注册单的相关内容的。其单方面填写服务期限5年并要求原告再次刷卡交完全部5年的款项,原告当即表示异议并拒绝付款。为此发生争执!因为,原告们双方之间尚没有订立合同,没有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更没有明确规定原告必须先履行全部付款义务,被告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原告支付全部款项,其要求是完全违背合同权利义务的平等原则的。其为何在订立意向协议时就要求客户交完所有款项,明显意图就是在短时间内恶意套取客户大量资金。(原告在4月23日曾参加百-度同样的推广会议,而百-度只要求客户订两年的合同,而且不允许订立更长时间合同,比较同类实名词百-度只要1800元一年的费用,希望法官对此进行比较分析)。争执之后,被告的员工李*利在单据上写上“3月12日把钱付清,3000等字样”要求原告签名确认。原告提出让他们在12日来原告办公室具体协商合同期限和款项的问题,之后才签名得以离开的。原告当时完全是在已支付3000元,处于不平等被胁迫的境况下签名,签名也只是确认原告有交3000元的订约金的事实,并非承诺付款。

(四)、对于注册单据上原告是否签名以及所签名与填写内容先后的问题,依法不是区分双方责任的依据。因为,此份意向协议的订立自始就是在被告一系列的隐瞒事实真相、虚假宣传、恶意欺诈等不诚信的行为所误导,在不平等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根本上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思,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此前提下,原告才拒绝签订合同及支付款项的。这是订约过程中正当合法的自力救济行为,并非违约!这不应当适用违约的定金法则(事实上3000元并非定金)来处理本案纠纷,而应当根据中的规定,被告应当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依法返还原告所支付的款项。

以上书面意见对本案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作了客观详细的陈述和分析,原告所追求的也就是公平正义的结果,恳请依法分析采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作出正确公正的判决!

原告代理人:骆*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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