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公共场所必须扫二维码,是否侵犯部分公民的合法权益

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宁波饭店业协会协会

1、劳动者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工作的,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答: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
知》规定,春节假期至 2 月 2 日。因 2 月 2 日本系休息日,故该规定
比法定假日实际延长了 2 天,该 2 天亦为休息日,因此这 2 天假期应
定性为公休日。劳动者在公休日工作的,企业可以安排补休或者支付
劳动报酬;公休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企业应按工资两倍支付劳
动报酬。该延长的假期只能冲抵公休日的无薪假期,不能冲抵带薪年

2、延迟复工期间,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需要。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
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
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
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浙江省
关于生活费的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以强制劳动者提前复工吗?

答:不可以。企业应严格遵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执行,
除涉及保障城市允许、疫情防控、人民生活必须等情形,企业不得强

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不得以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复工为
由而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的,劳动者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

4、企业复工前如何解决用工问题?

答: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
企业可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
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
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企业工
会应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
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5、企业复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按规定申请,根据慈溪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
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类企业原则上不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前复
工。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企业复工要履行审批手续,企业应提出
复工申请,经属地镇(街道)、园区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市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稳妥复工。擅自复工的,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
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能受到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若企业符合复工条件,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愿复工的,企

答: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企业应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
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可及时
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
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7、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停工停产的,是否仍需

答:建议企业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

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

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不得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

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对于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建

议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对于用人单位因疫情停工停产、暂时性经营困难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审慎适用经济补偿金

8、劳动者疑似患病或者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是否应当

答:应当支付报酬。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
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
一条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新冠肺炎患
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
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它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
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但是若因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
学观察,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

9、劳动者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政府采取实施隔离措施或
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能否与之解除

答:不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冠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
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
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
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
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
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
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
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

10、劳动者因隔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
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能。不能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根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
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冠病毒隔离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
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

11、工作期间感染新冠病毒,是否属于工伤?

答:视情况而定,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
印发《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
的通知,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的,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
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
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
保险的,由有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

(2)、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

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劳动者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用人单位应依

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

12、职工在春节回家返乡期间,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答:不属于。该情形属于休息期间患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工伤认定的要件,不属于工伤。

13、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

答:不可以。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
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
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
被治愈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
录用,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14、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当事人因受疫情

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
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如劳动
争议发生后,一方要求工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帮助解决劳动
争议,或个人因患重大疾病影响行使权利的,可以作为未能及时提起
劳动争议仲裁的“正当理由”,但上述事由消失后,当事人仍应在 60

仲裁后, 当事人不服裁决又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主张根据疫情原因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
法审查。确系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被依法隔离
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有关权利的,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有关规定。

15、疫情期间,当事人是否可以任意解除合同?

答:疫情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当事人主张解除
合同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6、因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是否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答:根据公平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
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
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

17、因防控疫情的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因疫情的
影响致使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当事人是否可以减轻或免除

答:对于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疫情属于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客服的不可抗力。此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 117 条及 118 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适用法定免责事
由,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方面实际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应
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

18、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

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由后,当事人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已经通知的相关证据予以保留。

19、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答: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应采取措施防治损失扩大。
否则,扩大的损失对方不承担。

20、确因执行疫情防控需要,造成工程项目停工的,工期是

答:一般可以顺延工期。但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合同签订时间是在疫情防控期,且防控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则顺延工期的主张不支持。
(2)因劳动者返程延迟或与本次疫情有关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
承包人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并保留相关

21、疫情期间,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无法使用租赁房屋的,
如何处理租金问题?承租人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答:如确系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导致无法使用租赁
房屋,根据公平原则视情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出租人和承租人
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承租人以上述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

22、餐饮、旅游、住宿等服务合同因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履行

答:因突发疫情导致该类服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建议双方先
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的
经济损失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23、消费服务合同、买卖合同已经签订并能履行的,供应方
是否可以主张因疫情增加商品服务价款?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
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
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4、就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紧缺资源的买卖合同
已成立并生效,因受政府调配而延迟发货或无法发货的,是

答:不需要,但出卖方需提供是因受政府调配而导致不能履行或

25、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销售明知是假冒伪劣的口罩等防

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

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

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

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

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

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

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6、世界卫生组织(WHO)将新冠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
突发公众卫生事件(PHEIC)意味着什么?

不同寻常的事件,此类事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通过某种疾病的
国际传播构成对其它国家的公共卫生危害;(2)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

根据 IHR 的规定,为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性,当发生 PHEIC
时,WHO 总干事应当发布“临时建议”。从 1 月 30 日在日内瓦召开的
新闻发布会内容来看,WHO 在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 PHEIC 时,
也针对本次 PHEIC 作出了相应的建议,强调所有国家应作好控制疫情
的准备,通过主动监测、隔离以及接触者追踪等方式防止新冠病毒的
进一步传播;同时强调国际社会应团结合作,相互支持,确定新型冠
状病毒起源及其人际传播能力,研发潜在疫苗及治疗方法。根据目前
官方发表的内容,WHO 不建议其他国际及国际社会对中国公民及企业
采取任何旅行或贸易限制。

27、PHEIC 对外贸企业的负面影响有哪些?

答:虽然 WHO 并不建议对中国企业采取贸易限制,但实际上,对
外贸企业而言,此次新冠疫情被列为 PHEIC 所造成的直接影响是部分

国家减少或取消航班班次,收紧边检防疫政策,同时在国内因疫情导
致的物流延缓、产品上下游供应链断裂,很多企业也将面临迟延履约
引发违约责任或相对方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等问题。同时,在疫情期间
外贸企业还有可能遇到因机场、港口的隔离检疫工作造成货物滞留,
从而导致仓储、保管、船舶滞期费用等运营成本大幅增加。

此外,受此次疫情影响,目前多个国家已经对中国公民限制入境。
例如根据日新社的最新消息,自 2 月 13 日起,日本将拒绝持有浙江
省颁发中国护照的人员入境日本。

28、针对疫情影响,外贸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答:第一,外贸企业应及时梳理处于履约期限内的合同,并
进行相应的履约风险评估。因受疫情影响,国内多地政府发布了延长
假期及推迟复工的通知,浙江省也规定省内各类企业原则上不得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前复工。对于受到迟延复工影响,可能无法按期生产
交货的订单,建议各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合理预计生产周期,同时注意
考量上游企业原材料供应能力。如可能出现迟延履行的情形,建议及
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协商,尽量争取以补充协议等方式延长交货
期,降低后期出现违约索赔的可能性。

第二,对于临近交付日的货物应提前安排运输及仓储,尽量避免
迟延交付。目前因交通受阻、物流延缓及各地检疫措施的增加,货物
交付需要耗费更多时间,因此我们建议各企业应预估疫情时期的货物
在途时间,尽可能提前安排货物出口,同时企业也应当密切关注国内

外机场、港口的运营管理情况,及时安排物流与仓储,尽量减少履约

第三,如确因疫情以及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可酌
情考虑以遭受“不可抗力”为由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除或免除、减轻

29、外贸企业援引不可抗力时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答:企业在援引不可抗力前,首先应审查合同约定,如合同文本
中已约定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企业应及时发函告知合同相对人,
将此次疫情情况,及其导致企业无法正常履约的影响明确告知对方,
并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以下简称“贸促会”)贸申请办理不可
抗力事实性证明或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不可抗力公证书,将前述证明
一并发送相对方,以便按照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执

若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且合同约定的准据法为国外法律时,
此时无法直接适用中国法律项下不可抗力的概念,在此情况下,如相
对方所在国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的缔约国,则可以适用《公约》第 79 条的规定主张免责,但需注意
《公约》项下的不可抗力条款只能排除受到不可抗力影响一方的损害
赔偿责任,除此以外,合同相对方仍有权要求企业交付替代物、降低

若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且不能适用中国法律,而相对方也不

属于《公约》的缔约国,则企业可以参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项下
的“艰难情势规则”(“Hardship”)与相对方协商处理。因“艰难情势
规则”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双方利益衡平,故仅需证明合同一方
因意外事件的发生造成履约成本增加或履约所获价值减少即可。

30、有了关于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或公证书,企业是否就

答:不是,从目前贸促会出具的疫情不可抗力证明的内容来看,
其核心在于证明目前疫情发生情况下的一系列客观事实,如延期复工
等。不可抗力的主张最终能否被接受,仍需结合合同的具体内容,如:
合同标的、交付期限、交付方式(如 EXW 条款,买方自提货)、适用
法律、疫情发展阶段、双方履约情况等综合判断所述客观事实是否足

基于此,我们建议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仍应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
例如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企业自身受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
而停产停业或者经营成本剧增等证据。以及双方沟通协商所产生的证
据(如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并注意固定沟通协商的全过
程。对于一些不易固定、容易流失的证据(如企业停工、转产的场景),
也可以考虑通过公证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31、患病后可以隐瞒行程、病情,密切接触人群的,可能构

答: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①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
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

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
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

案例: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某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
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按照西宁市“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
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执行,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
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
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苟某还有意隐瞒其
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
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苟某
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隔离

32、新冠肺炎的确诊者或者疑似者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
者治疗,可能构成何罪?

答: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
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33、编造虚假新冠肺炎疫情消息发朋友圈或者明知是虚假疫
情消息而转发的,可能构成何罪?

答: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
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
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
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当然,司法机关面对虚假信息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
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属实,发
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行为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对
这样的行为应保持审慎态度。

案例:1 月 24 日,慈溪一网民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张编辑有“此
人从武汉携带大量病毒回慈溪,望大家快速转发”文字的照片,并被
网友大量转发。经公安机关调查,网民陈某因与徐某生意合作分歧,
怀恨在心编辑照片散布谣言。该网民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被处以
治安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34、在人流相对密集的公共场所拒不佩戴口罩,以暴力、威
胁方法阻碍相关人员采取控制措施的,可能构成何罪?

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
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
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
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
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案例:2 月 2 日上午,南浔区旧馆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异地回湖
的居家隔离观察人员进行巡查时,发现一居家隔离观察户王某有私自
外出行为。随后,工作人员对其开展劝教工作,要求其遵守居家隔离
的相关规定,但王某拒不配合。后南浔区公安分局旧馆派出所值班民
警到场协助,王某仍不配合且以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法,造成民警面

2 月 9 日,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居家隔离户暴力阻碍民警执法案
件当事人王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
起公诉,并被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这是湖州市首例
起诉并判决的涉疫刑事案件。

35、在救治过程中,患者或者家属殴打医务人员的,可能构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
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
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
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例:1 月 29 日,武汉市第四医院两名医生遭一名新型冠状病
毒肺炎患者家属殴打,防护服被撕扯,警方已介入调查。根据湖北省
公安厅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秩序的通告》,
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
恶劣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
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黑医生”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严重后果

答: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
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
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

37、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如生产、销售劣质口
罩、消毒液兑水销售的,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
药、劣药,可能构成何罪?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
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

案例:1 月 25 日晚,义乌市公安局接到义乌存在假口罩案件线
索后,即刻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行动。现查明王某成、田某军通
过微信销售仿冒“3M” 防护口罩,邵某娟、毛某娟等人从王某成、
田某军处进货销售给他人。目前,王某成、邵某娟、毛某娟、邵某燕、
鲁某科等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田某军在逃。

38、商家为牟利,大量囤积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紧缺防
疫物品,高价销售,可能构成何罪?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
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
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
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
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例:今年 1 月下旬,鞍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工作中发现嫌疑

人郑某某在疫情期间存在倒卖医用口罩行为,且数量较大。2 月 1 日
8 时,专案组对案件开展收网抓捕。民警在鞍山市立山区一居民住宅
内,一举将涉嫌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口罩的郑某某等三人抓获,现场查
扣口罩 2.6 万余只。经审问,郑某某等人交代了自今年 1 月 22 日起,
共计非法销售口罩 30 余万只,非法获利 10 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因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和非法经营口罩
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39、以研制、生产或者销售预防、控制疫情用品的名义,或
者以捐助新冠肺炎病人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可能构成何罪?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
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
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2020 年 1 月 28 日以来,因手头拮据,24 岁的倪某通过手
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口罩的虚假信息,当有被害人与其联系时,
其假称有口罩出售,并利用各种网络截图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以人民
币 1.5 元至 15 元不等的价格与被害人达成“出售”各种型号口罩的
意向。待被害人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付钱后,其将被害人微信拉
黑或者不予回应。1 月 28 日至 30 日短短三天,倪某就如法炮制对省
内不同地区的 6 名被害人实施诈骗,骗取金额高达人民币 13000 余
元,其中,最小的受骗者甚至未满 18 周岁。

2020 年 2 月 8 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利用远程视频审判系

统,公开开庭审理绍兴首例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网络诈骗案,并当
庭宣判,被告人倪某获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据了解,该案系截至目前涉案金额最大,判处刑罚最重的利用疫情物

40、负有相关管理职责的人员,将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
病毒肺炎疫情的救灾、救济等款物挪作他用,可能构成何罪?

答: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
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

41、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中渎职、贪腐的,可能构成何罪?

答: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
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
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
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
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42、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或
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可能构成何罪?

答: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
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
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43、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自由的,

答: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
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44、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可能构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
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
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45、疫情期间,其他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形?

(1)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

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2)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

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3)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

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

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4)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

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

(5)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

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

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

(6)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
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
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传染病毒种扩散罪定

(7)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
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
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8)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
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9)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
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10)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
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
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11)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
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
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
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46、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尽到
合理诊疗义务的,患者能否主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
过错,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答: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
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
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
过错的认定较为专业,如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医
疗损害鉴定),来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为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和后续的医患矛盾,建议人民政府
及其相关部门及时制定和实施防疫政策(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生产
商、销售商等主体的监督)、提供医疗机构或其他防疫措施实施主体
急需的防疫物资、做好患者(死者)及其家属的抚慰工作,避免疫情
期间和后续医疗纠纷问题的集中爆发。

47、哪几种情况下,患者有损害但医疗机构不用承担赔偿责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患者有损害但医疗
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如下三种:(1)患者及其近亲属不配合

医疗结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
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
难以诊疗的;但上述第(1)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
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
其应当就上述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8、哪几种情况下,患者有损害,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患者有损害推定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有如下三种情形:(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
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会可推定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应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
第一庭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印发了《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
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意见明确对于新冠疫情引
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救治措施、没有延误
治疗或者医疗机构的治疗方案(因此次疫情是由新型冠状病毒引起,
对于新冠肺炎的治疗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最新发布的“诊疗方案”
明确的治疗方案为准)没有明显过错的,应认定医疗机构已经尽到合
理诊疗义务。在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具有过错时,要综合考量患者病情
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等因素。

49、生产或销售伪劣药品及医疗器械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有

答:在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治工作中,因药品、消毒药剂(如医用
酒精、84 消毒液等)、医疗器械(如医用防护口罩等)等存在缺陷,
造成使用者损害的,使用者可以向上述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
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
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
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
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
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五十五条第 2 款: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
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
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
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50、因新冠肺炎传播者而感染新冠病毒的,能否提起损害赔

答:根据浙江省高院《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
纷的实施意见(试行)》,原则上不支持上述损害赔偿诉讼。但有证据

证明肺炎传播者在明知自身处于确诊感染、疑似感染或者感染新冠肺
炎高度可能(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诊疗方案”予以认定)
的情况下仍未按照政府部门防控要求履行相应行为的除外。

但由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性,建议大家按照人民政府及其
相关部门的防疫要求,积极配合工作。若明知自身处于确诊感染、疑
似感染或者感染新冠肺炎高度可能,仍不配合人民镇府及其卫生部门
有关新冠肺炎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
导致他人感染,传播者除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赔偿由此导致的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等)外,对于情形严重的,还应承担
相应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
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
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
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
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51、在网络上对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英雄、烈士,以侮辱、
诽谤或其他方式侵害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或针对某
些特定对象散步疫情不实信息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
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被侵权人或死者近亲属可以要求侵
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
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除以上民
事责任外,若因上述侵权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导致严重后果的,
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52、新冠疫情期间,村委(社区)等基层组织、医疗卫生机
构、新闻宣传机构基于疫情防控需要,采集、发布相关人员
信息是否构成隐私权、名誉权侵权?

答:上述主体根据相关规定和防控措施要求,依法采集、公布相
关人员等信息,原则上不构成侵权。若上述主体对外发布涉及相关人
员的个人隐私的,则构成侵权,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相关主体立即停止
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
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

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
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
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53、新冠疫情期间,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能否未经通知就征
用单位或个人所有的不动产、动产?

答:在当下疫情严重且医疗点设施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由相关人
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紧急征用单位或个人所有的不动产、动产有相应的
法律依据。如情况紧急,可以先行征用,后续再完善相关程序。若因
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征用决定,导致单位或个人的不动产、动产有
毁损、灭失的,相关主体应给与补偿。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
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
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54、新冠肺炎爆发、流行时,相关政府部门是否应及时公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
传染病预警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
况予以公布。第三十八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
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55、新冠肺炎爆发、流行时,武汉“封城”的相应法律依据?

答:2020 年 1 月 23 日,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控指挥部通告:自 2020 年 1 月 23 日 10 时起,全市城市公交、地铁、
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无特殊原因,市民不要离开武汉,机场、
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恢复时间另行通告。

即我们所谓的“封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
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
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因武汉属于大、中城市,且武汉的封锁可能导致中断干线交通,
所以最终由国务院决定采取“封城”措施。

56、新冠肺炎爆发、流行时,政府是否有权对武汉返乡人员
以及疑似病人实行隔离措施?

答: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
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
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
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传染
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
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
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57、新冠肺炎爆发、流行时,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征用高校宿
舍,改造成定点医疗点?

答:2 月 7 日,据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例行新闻发布会
透露,正将武汉市属高校改造成定点医疗点,用于收治轻症患者。随
后,武汉商学院、江汉大学等发布公告,部分学生宿舍被临时征用用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
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
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
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
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
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
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
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
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58、新冠肺炎爆发、流行时,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
布通告,对民间婚丧嫁娶活动进行相应限制,有何法律依据?

答:2020 年 2 月 4 日,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关于实施疫情防控“十二条”的通告》,第八
条防控措施为:“红事”一律停办,“白事”必须从简,并报村(社区)
备案,村(社区)干部全程参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
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
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

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此外,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也规定各级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采取限制
措施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

因民间的婚丧嫁娶活动多为人群聚集,极易产生聚集性疫情。故
针对此次传染性疾病特征,市级政府发布通告,限制或停止“红白事”,
具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

59、新冠肺炎爆发、流行时,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

答: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
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
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
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
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
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
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
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
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
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60、新冠肺炎肺炎爆发、流行时,各地村(小区)的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承担哪些工作?

答: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
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
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

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
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
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
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
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此外,《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也规定了村民委员
会(居民委员会)对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及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61、新冠肺炎爆发、流行时,酒精、口罩等药品、医疗用具
供不应求,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在此时有哪些义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传
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

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62、口罩等医疗废品可否随意丢弃?

答:不可以。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暂行)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0〕15 号)
农村废弃口罩实行分类投放。普通村民废弃口罩须密封装袋后,投入
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废弃口罩专用收集容器)。居家隔离人员废弃
口罩及生活垃圾须密封装袋后,经红色标记,由专人上门收集后投入
专用容器。且,严格落实垃圾运输密闭化管理,普通村民废弃口罩须
运至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理,居家隔离人员废弃口罩及生活垃圾须专车
运输,按有害垃圾处置。

此外,广东、四川、成都等多地政府发布通知,对废弃口罩做好
相应收集处置工作,减少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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