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收集家暴证据遭遇家暴怎么维权

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 1、在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2、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书面证据。

  • 遇到家庭暴力行为收集证据的方法:1、遭受暴力侵害后,对身上的伤痕进行拍照,保存带血的衣物、验伤病历记录、施暴者的凶器等;2、向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

  • 家暴离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证据: 1、保存好遭受暴力侵害后的物证、书证,如住院记录、有血迹的衣物等; 2、报警记录,向妇联投诉或是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等有关机构出具的书证; 3、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 1、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亲朋好友以及邻居都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言,但是要注意证人必须亲自出庭作证才能有效 2、医院的诊断证明,受到家庭暴力而受伤到医院治疗的,一定要保存好诊断证明以

  • 可以作为家暴证据的有: 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

  • 具体来说,家庭暴力发生后,作为受害者,应从以下角度收集和保全证据:1。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邀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庇护所、所在单位和组织进行制止、劝阻和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作

  • 1、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

  • 能够证明家庭暴力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直接证据包括:出警记录、告诫书、受伤部位的照片、就医留下的病例、医疗费单据等等,间接证据包括:邻居或者家人的证人证言等。如果遭受了家庭暴力,受害方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并留下出警记录

  • 关于家庭暴力的证据收集方法有:1、如发生家庭暴力,被其他人亲眼目睹的,可以申请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2、家庭暴力发生后,可及时报警寻求帮助;3、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及时至医院进行检查,针对就诊的医疗病历、诊断证明以及验伤报告等,可作为证

  • 要顺利进行离婚诉讼,首先需要向法院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因此,必须及时收集法律规定的能证明感情破裂的离婚证据,具体就包括了:双方因为感情破裂已经分居满两年的证据,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证据,以及对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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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四周年

为了让大家对反家庭暴力知识更充分理解认识

明白为何会出现家庭暴力

省妇联邀请了几位专家老师持续为您解答疑问

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李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浙江大学国际经济法法学学士,香港城市大学普通法法学硕士。2016年度被评为江西省优秀法官,同年荣记个人三等功;2017年度被授予江西省五一劳动奖章;2018年度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先进个人;2019年被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授予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同年荣记个人三等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侵犯家庭成员的基本人身权利;直接损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危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利于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

●明确告诉施暴者,你的人身权利不容侵犯。尤其是对第一次施暴行为,要坚决说:“不”。容忍第一次,日后还会有无数次的暴力。

●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公安部门的报警回执和笔录、伤情鉴定报告、医院病历资料等,都是证明家庭暴力确实存在的重要证据材料。

●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情节轻微的,可以向亲友、邻里、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妇联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求助。

●如果情况紧急,需要暂时与施暴者隔离的,可到亲友家暂避、或到家庭暴力庇护站(部分县区已建立)寻求临时庇护。当地是否设立家庭暴力庇护站,可以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妇联。

●经过努力,施暴者仍然不改恶习,离婚不失为摆脱家庭暴力的一种理智选择,离婚时可要求损伤赔偿。

●对于情况恶劣,构成轻伤或以上的或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可以故意伤害罪或者虐待罪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迅速拨打“110”,索求《报警回执》,配合警察做好相关笔录,还可向派出所或指定机构提出伤情鉴定的申请。

4、遭遇了家庭暴力,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多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是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是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一)证明婚姻家庭或共同生活关系的证据;(二)证明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受伤照片、出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病例、医疗机构检查报告、家庭暴力告诫书、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录音,信件、手机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等。(三)未成年子女作为证人提供证言,可以不出庭作证,由审判人员单独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询问。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申请人所为,被申请人否认的,由被申请人对自己没有实施暴力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殴打、暴力胁迫、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子女或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通过信件、电话和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人;(三)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探视权;(四)责令被申请人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或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住所及申请人活动场所;(五)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的,申请人可以向公安机关寻求保护,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警察予以协助,必要时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给予协助执行。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5、司法实践中,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证据有哪些相关规定和做法?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主动调取与家庭暴力有关的证据。同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收集以下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一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持有的证据;二是由于加害人对家庭财产的控制,受害人不能收集到的家庭财产数量以及加害人隐匿、转移家庭财产行为有关的证据;三是愿意作证但拒绝出庭的证人的证言;四是经审查确需由人民法院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取证,也可以应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签发调查令,由其代理人到相关部门取证。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时,应当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认定,应当使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根据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做出判断,避免采用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在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现实危机时,法官可以通过观察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言谈举止,特别是语音、语调、眼神、表情、肢体语言,通过法官的内心确信对方是否存在暴力或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作出判断。

●加害人在诉讼前作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可以作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加害人在诉讼期间因其加害行为而为对受害人作出的口头、书面道歉或不再施暴的保证,如无其他实质性的、具体的悔过行为,不应作为加害人悔改,或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家庭暴力加害人同时伴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之前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可以视为其不思悔改的重要证据。加害人的口头、书面道歉或保证应记录在案。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家暴发生时,除了双方当事人和其子女外,一般无外人在场。因此,子女通常是父母家暴唯一的证人。其证言可以视为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具备相应的观察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提供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证言,可以认定其证据效力。同时法院判断子女证言的证明力度大小时,应当考虑到其有可能受到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不当影响,同时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作证可能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伤害。

●人民法院可依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聘请相关专家出庭,解释包括受虐配偶综合征在内的家庭暴力的特点和规律。专家辅助人必要时接受审判人员、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和质疑。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可作为裁判的重要参考。专家辅助人可以是社会认可的家庭暴力问题研究专家、临床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社会学家或社会工作者、一线警察、庇护所一线工作人员。此外,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聘请有性别平等意识的家庭暴力专家、青少年问题专家、临床心理学家、精神科专家、社会学家等,依据“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问题清单中的内容,对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负面影响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以此作为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参考。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家庭暴力的负面影响是否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创伤及严重程度、目前的症状、过去的成长经历,以及父母或者直接抚养人对未成年人的经历和症状所持的态度。

6、在夫妻互殴情况下,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家庭暴力?

在夫妻互殴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双方的体能和身高等身体状况;双方互殴的原因;双方对事件经过的陈述;伤害情形和严重程度对比以及双方或一方之前曾有过施暴行为等情形正确判断是否存在家庭暴力。

7、什么是家庭暴力告诫?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村委会或者居委会。

8、对施暴者有什么法律惩戒?

●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丧失继承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行政责任:警告、拘留、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三八维权周】遭遇家暴怎么办?施暴者会受到什么法律惩罚?答案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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